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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總統下面是什麼官職

發布時間:2023-08-30 21:10:31

『壹』 韓國政體

總統共和制
韓國憲法與政體

 憲法史

大韓民國的第一部憲法於1948年7月17日通過。 憲法由法律學家按照兩院制的議會原則起草,旨在建立以總統制為基本形式的政體。此後,大韓民國憲法先後經9次修改,最後一次修憲於1987年10月29日完成。

第一次修憲被稱為「混合修憲」,因為它是綜合執政黨與反對黨分別提出的修憲議案而進行的修改。這次修憲通過了總統直選法和實行兩院制。

1954年11月,憲法第二次被修改,允許只有大韓民國的首任總統可以無限期擔任總統。其結果導致1960年3月15日大韓民國首任總統李承晚尋求第4任總統。

第三次修憲是要建立議會體制。 第四次修憲是為懲辦那些在李承晚當政時有劣跡的官員鋪平道路。

然而,李承晚的後繼政府沒能形成政治上的一致,導致朴正熙在1961年5月發動了軍事政變。朴正熙政變成功後進行了第五次修憲。修憲由一個名為國家再建最高會議的特別委員會起草。修憲通過了司法護憲復查、立法與憲法一致性的美國式的總統體制。

為競選第三任總統開辟道路,朴正熙重新修訂了第三共和國的憲法。 1972年的第七次修憲在「韓國式民主」的旗號下產生了強權總統制體。朴正熙的「復興改革」政權在1979年朴正熙遇刺身亡後迅速垮台。

崔圭夏的過渡政府和被稱為「漢城之春」的爭取民主的艱苦鬥爭也因軍事政變而告終。政變領導人全斗煥成為大韓民國第11屆總統。全三。煥政府進行了第八次修憲,修憲的主要內容是總統由總統選舉團選舉產生,只能擔任一屆總統,任期為7年。

根據新憲法,全斗煥重新當選總統,下次總統選舉定於1987年舉行。第九次修憲經執政黨和反對黨合作由全民公決通過,修改內容見諸現行的憲法之中。

大韓民國第六共和國憲法恢復了總統直選制和總統任期5年而不得連任的規定,並為保護人權而設立了憲法法院。這部憲法至今仍在沿用,並已連續有兩屆政府和平地進行了政權移交。特別在1997年韓國總統大選中,反對黨總統候選人金大中獲勝,政權和平地移交給一個反對黨,這在韓國憲法史上還是第一次。

 憲法

現行的憲法代表了大韓民國向全面民主化方向邁出了第一步。除了修憲的立法程序外,許多實質性的變化也令世人矚目,其中包括削弱總統的權力,加強國會權力和進一步保護人權等。特別是創立了新的獨立的憲法法院及其成功的運作,在促使韓國成為更民主,更自由的社會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大韓民國憲法由序言,130項條款和6條補充規定組成,共分為十章:總綱、公民的權利與義務、國會、行政、法院、憲法法院、選舉管理、地方政府、經濟和修憲。

大韓民國憲法的基本准則包括:國民主權、分權、實現南北韓和平民主統一、追求國際和平與合作、以法治國和國家有提高國民福利的責任等。

憲法規定了自由民主的政治秩序。它在序言中不僅闡明大韓民國的目的是要「進一步加強基本自由與民主秩序,而且要使權力分散和以法治國制度憲法涉及到政體的重要兩點是:第一,憲法採用了由議會原則補充的總統制;第二,憲法為各政黨提供了特別的權力和保護,同時規定它們不得危害自由與民主政治秩序的義務」。

憲法第十條指出「憲法確保所有公民作為人的價值和尊嚴,以及追求幸福的權利。國家有責任確認和確保個人擁有基本和不可侵犯的人權」。根據這一基本條款,憲法賦予了個人以公民、政治和社會權利,這也是最文明國家的准則。

其主要內容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個人自由,要求快速公正審判的權利,遷徙自由,擇業自由,隱私權,宗教信仰自由,言論和結社自由,享有諸如選舉權和擔任公職在內的從政權。

此外,國家還保證國民享有各種各樣的社會權利,如受教育權利、擇業權利、工人獨立結社權利、工人集體談判和集體行動權,以及享有健康和愉快環境權。

所有這些權利不可能毫無遺漏地寫入憲法。憲法第37條規定,公民的各種基本權利不能因憲法沒有詳盡列出而被忽視。憲法第37條規定,此種權利只能在必須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和秩序或公眾福利之時可以受到法律的限制,但自由或權利的本質不得侵犯。

憲法還明確規定了所有公民應履行的基本義務,即納稅義務,工作義務和法律規定條件下的國防義務。

現行憲法中值得注意的是設立了憲法法院,用以保護憲法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

這一獨立機構的司法權共分5個方面:裁定對總統、總理和法官的彈劾;決定解散政黨;審查立法與憲法的一致性;解決國家機關之間、國家機關與地方政府之間或地方政府之間的許可權糾紛;裁定有關憲法的伸訴。

憲法通過國家確保個人財產權,鼓勵企業與個人在經濟領域里的創造性和享有自由來實現自由市場經濟。它還規定,國家可以調整和協調經濟,保持國民經濟穩定和協調發展,實現經濟民主化。

修憲需要有區別於其它立法的特別程序,只有總統或國會的大多數議員可以提議修改憲法。總統必須公開修憲方案。只有在國會與全民公決一致通過的情況下,修憲才生效。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議員贊成,全民公決須在半數以上的合法選民中有超過半數的投票贊成才算有效。

 總統

大韓民國的總統是行政最高長官,是國家元首,在外交事務中代表國家。總統由全國范圍內的平等、直接和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

總統任期為5年,不得連任。總統不得連任的法律規定確保避免任何個人長期執掌國家的權力。根據憲法規定,當出現總統傷殘或死亡的情況時,總理或國務會議成員將臨時代理總統之職。

總統掌握著國家行政最高權力。根據現行政體,總統扮演著6個主要角色。

首先,總統是國家元首,在行政和對外關系中是整個國家的代表和象徵,負責接見外國的外交官;頒發嘉獎令和授勛;主持特赦儀式令。總統有義務維護叫民族獨立、領土完整、國家的連續性和維護憲法。此外,總統的特殊使命是為韓國的和平統一而奮斗。

其次,總統是最高行政氏官,有責任推行由立法機關通過的各項法律,並通過發布命令和訓令來使法律得以實施。總統全權領導國務會議、各類顧問機構和行政部門。總統有權任命大韓民國的官員,包括總理和行政部門的長官。

第三,總統是全國武裝力碌總司令,圳有J一泛的制訂軍事政策的權力,包括宣戰權。

第四,總統是具有全國性組織的主要政黨的領袖,可根據本黨派的薦舉,指派行政部門的高級官員。

第五,總統是首席外交官和外交政策決策者。總統有權簽訂條約和任命、接見和派遣外交使節,與外國簽訂和平協議。

最後,總統是主要的政策和法律的制訂者,可以向國會提出立法議案,親自或以書面形式向立法人員說明自己的觀點。總統無權解散國會,而國會卻可根據憲法利用彈劾程序使總統最終對憲法負責。

 國家行政機構

根據韓國的總統體制,總統通過由15—30人組成並由其主持的國務會議行使行政職能。總統單獨負責決定政府的各項重要政策。

國務總理由總統任命,但須經國會同意。作為總統的主要行政助手,國務總理在總統的領導下監督各部的工作和管理國務調整室的工作。國務總理有權參與制訂重要的國家政策,並出席國會舉行的各種會議。國務總理有權在總統授意下代表總統處理事務,並以其本人名義頒布法令。總理有權向總統建議任免國務會議成員。

國務會議成員由總統根據國務總理的推薦任命。國務會議成員有權領導和監督自己的行政部門,籌劃重要的國務,代表總統山席國會會議並說明自己的觀點。國務會議成員集體和個人僅對總統負責。

除國務會議外,總統還有兩個直接由他本人控制的部門制訂和推行國家政策,這便是監查院和國家情報院。這兩個部門的領導人由總統任命,但總統對監查院院長的任命要經國會同意。

監查院於1963年成立,負責審查中央和地方政府機關、國營企業和有關組織的帳目。 監查院還有權調查政府部門濫用職權和政府官員的瀆職行為。盡管監查院僅對總統負責,但調查結果向總統報告時也要向國會匯報。

國家情報院於1961年6月成立,最初為韓國中央情報局(KClA)。它負責搜集國內外的戰略情報,策劃並協調政府的情報和安全活動,從事反共活動。

政府改革

金大中政府執政後,新政府一直大膽地推行政府改革。政府改革的主要目的是重新組建行政體系,用以在下一世紀滿足國民的需要,以及通過將中央政府的一些工作移交給民間組織和地方政府的辦法,建立一個小而精乾的政府。

根據行政自治部起草的改革方案,估計將在全國裁減87,500名政府部門雇員或所有地方政府30%的人員。此外,地方的國營企業也要縮減人員的規模,屆時約有數十家地方政府的附屬經濟實體將被關閉。

作為此次改革重要的第一步是,金大中政府已將部級長官的職位由33個減到27個,次官的職位由67個誠至63個。

按照企劃預算處制訂的規劃,到2002年,韓國將對政府投資興辦的19個大企業的55個下屬公司中的40個下屬公司實行私有化,被列入政府改組計劃的韓國屯信公司的下屬分公司也不例外。到2002年改革計劃完成時,韓國政府將只經營13家母公司(現為24家)和8家子公司(現為75家)。

各個領域里的改革正在認真進行。這些改革包括政府改組、國家養老金公司私有化、裁減人員和政府組織中的管理改革。

 立法

國會是一院制的立法機構,立法權屬於國會。國會有國民投票選出的任期為4年的議員273人。

國民投票選出的議員占國會議員總人數的六分之五,剩餘的議員席位則在直接選舉中贏得5個或5個以上席位的政黨中按比例分配。這些政黨任命的國會議員在議會中代表全國的利益而不是代表地方的利益,因此他們被稱為「全國選區的議員。

議員候選人必須年滿25歲。每一選區以多數票選出一位候選人。目前,國會有國民投票選出得議員席位227席,政黨間按比例分配的議員席位46席。

作為國家的立法人員,國會議員享有慣常的特權。議員在國會以外對其在國會內發表的言論和在國會內所投的票不負責任。在國會召開期間,除乇—惡昭彰的犯罪行為外,未經國會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留國會議員。

議員如在國會召開之前已被逮捕或被拘留,除有罪惡昭彰的犯罪行為外,在國會的要求下,必須將其釋放。

除享有上述特權外,議員也受到一些制約。議員不能同時擔任法律所禁止的職務,也不允許濫用其地位和特權。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一些活動外,議員q以在國會外從事有酬勞的活動。但任何時候,議員都必須保持高度的誠實和正直。

國會分定期會議和特別會議兩種。根據法律規定,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特別會議應總統要求和國會四分之一以上的議員要求召開。定期會議的會期不超過100天,特別會議的會期不超過30天。如總統要求國會召開特別會議,則必須明確會期和說明要求開會的理由。

除憲法和法律另有明確規定外,必須有半數以上議員出席會議及所出席會議的半數以上議員投票同意,國會方能做出具有約束力的決定。若投票結果出現平局,該議案應視為被國會所拒絕。立法會議須向公眾公開,但經半數以上與會議員同意,或議長考慮到國家安全利益認為有必要時,該規定可不予考慮。

憲法賦予國會的很多職能,但其主要職能是制汀法律。其他職能包括批准國家預算、外交政策事務、對外宣戰、向國外派遣軍隊、外國軍隊在國內駐軍、監查國事、調查特別國事和彈劾。

彈劾動議必須經國會三分之一『以上議員同意提出。必須有多數議員投票同意方能批准彈劾動議。而彈劾總統的動議須經全體議員之多數同意提出,壯經全體議員三分之二以上投贊成票方能成立。

國會設議長1人,副議長2人,任期兩年。議長負責主持全體會議、代表立法機構,爿:負責監督國會的行政。副議長是議長的助手,並布議長缺席時代理議長職務。

 常設委員會

國會有下述16個常沒委員會:國會指導委員會,立法與司法委員會,國家政策委員會,財經委員會,統一與外交通商委員會,國防委員會,行政與自治委員會,教育委員會,科學委員會,技術、信息與通信委員會,文化觀光委員會,農業、山林、海洋與漁業委員會,產業資源委員會、保健福祉委員會,環境與勞動委員會,建設交通委員會和情報委員會。

國會常設委員會主席從各委員會成員中選舉產生,委員會成員人數按國會規定配置。

委員會主席負責掌握程序,維持秩序並代表該委員會。各種議案和請求須交由常設委員會審查。這些委員會是執政黨和在野黨之間商討不同見解的主要論壇。

按現行的國會法,擁有20名議員以上的政治團體,可以組成協商團,在國會黨派協商中充當協商單位。

無黨派議員如人數超過20人可以組成單獨的協商團。各協商團指定自己的領袖和組織秘書,負責與其它協商團談判和磋商。

協商團領袖開會研究有關國會的工作事宜、全會與委員會的會議計劃和會議日程。

 司法

韓國的法院共分三級,即大法院、高等法院和包括特別家庭法院和行政法院在內的地方法院。各級法院負責有關民事、刑事、行政、選舉和其他法律事務的裁決,同時監督有關不動產注冊、人口昔查登記、保證金和司法公證等方面的事務。

設在漢城的大法院對行政法令、規定和處置的合法性有最終裁決權。作為最高法庭,大法院審理關於上訴法院、地方法院和家庭法院,以及軍事法庭所作出的裁決的上訴案。

大法官由總統任命,但須經國會同意。大法院的其他法官由大法官推薦,總統任命。大法官的任期6年,不得連任,年滿70歲必須退位。大法院的其他法官任期6年,按法律規定可連選連任,但65歲必須退位。

高等法院通過行使中級上訴裁判權,審理對地方法院和家庭法院所作出的裁決的上訴案,並行使初審權受理法律規定的特殊案件。

專利法院作為一個中級受理上訴案件的司法機構審查專利局所作出的決定。大法院是裁決專利糾紛的最高法庭。

地方法院對大多數案件進行初判。漢城和以下12個城市都設有地方法院:仁川、水原、春川、大田、清州、大邱、釜山、昌原、蔚山、光州、全州和濟州。

家庭法院審理有關婚煙、少年和其他家庭案件。行政法院只受理有關行政案件。

除漢城以外的地方法院還在本地區行使行政法院的職能。除上述各類法院外,還有軍事法院。軍事法院審理武裝部隊成員及其文職雇員犯罪的案件。

 憲法法院

憲法法院是在1987年成功地發起了一次民主運動後,根據現行憲法於1988年9月建立的。除大法院外,憲法的制訂者按歐洲的模式建立一個獨立的專門法院,以充分保護國民的基本權利和有效地抑制政府的權力。

憲法法院確定法律與憲法的一致性,裁決政府實體之間的許可權糾紛,判定個人提出的有關憲法的申訴,對彈劾作出最終決定,以及對解散政黨進行裁決。

憲法法院有9名法官,法官任期為6年,可連任。

該法院在漢城市內一所5層的圓頂大鋒內辦公,這所大樓曾榮獲韓國建築獎。

到1998年7月31日,該法院共審理了3,469宗案件。在包括182宗涉及法律與憲法一致性的案件在內的251宗案件中,有一例案件被宣布為違憲。上述數字表明,該法院一直在積極地捍衛憲法。

 地方政府

大韓民國憲法第117條規定,「地方政府應負責處理當地居民的福利事務,管理財產,並可在法律和法規的范圍內制訂有關當地自治的規章制度」。

地方自治法自1949年通過以來,經歷了數次修改。在1961年5月16日軍事政變解散所有地方議會前,曾進行過3次地方選舉。

70和80年代的地方經濟飛速發展使許多地方政府的稅收增加,與此同時要求增加行政部門的呼聲越來越高。為有效地滿足這一要求,中央政府在80年代中期開始鼓勵開展可行性研究,並計劃恢復地方自治。自1985年開始,韓國舉行了多次公開聽證會和研討會,有關此一議題的文章和書籍也開始出現。

中央政府於1988年宣布修訂地方自治法。根據新法,漢城特別市、5個直轄市和9個道被定為高級地方政府。漢城市和直轄市的區,以及郡被指定為低級地方政府。

地方社區領導入主管各自的市、邑或面的行政事務,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地方行政職能包括:中央政府委託的職能;管理公共財產和設施;評估和徵收地方稅;管理各種收費、服務、商品和地方社區的其他行政事務。各級地方政府都有一個教育委員人處理與各社區的教育和文化有關的事務。

1991年3月韓國舉行了第一次地方議會選舉,選出小行政單位(小市、邑和大市的區)的地方議會。1991年6月選舉了大行政單位(大市和道)的地方議會。修改後的法律授權地方議會檢查和審計地方政府,提高了這些新機構的權力。

在1995年第一次舉行地方選舉的3年後,第二次廣泛的地方選舉於1998年6月舉行。自1998年開始,地方選舉每4年舉行一次。目前韓國共有16個道級政府和232個低級地方政府(市級政府)。

道政府介於中央政府與市政府之間,其行政機構是小型化的中央政府行政機構。

市政府通過行政區機構向居民提供服務。每個市政府下轄數個區政府。區政府是市政府的派出機構,具體負責處理選民的需求。區政府主要負責日常簡單的行政和社會服務工作。

特殊和復雜的事務由市政府直接處理。諸如有關公共安全、道路標志、防火、公立學校、訴訟和懲治等一些重大問題由中央或道政府通過其派出機構直接解決。

『貳』 韓國的官職都有什麼

現代還是古代?
古代如下:
朝鮮王朝的官職仿照中國分為九品,由正一品到從九品,共計十八級。其中,正三品分正三品堂上和正三品堂下。正一品至正三品堂上稱為堂上官,官服也是仿照明朝式樣製作的。在劇中穿紅袍可以與國王在殿中議事的那些官員就是堂上官。正三品堂下到正七品稱堂下官或參上官。正七品以下為參下官。可見正三品堂上和堂下是職位高下的分水嶺。
在國王之下,有最高輔佐機關——議政府,其長官為「領議政」,相當於中國的內閣首輔。領議政之下為左右議政,與領議政同為正一品。再下為從一品左、右贊成、正二品左、右參贊。再下有舍人等職官。
議政府之下有吏、戶、禮、兵、工、刑六曹,相當於中國的六部。其首長稱判書,相當於中國的六部尚書。檢察諫議機構為司憲府和司諫院(兩府)。此外還有承政院,為國王起草旨意。
� 宗親、忠勛機構有宗親府、忠勛府、儀賓(相當於駙馬)府、敦寧府等。國學為成均館(相當於中國的國子監)。其他機構有奎章閣、經筵廳、弘文館、藝文館等。史館稱春秋館。
在《大長今》中出現的從屬於六曹的內廷供奉機構有:內醫院(服務於宮中王室的專屬醫療單位)、內侍府(掌宮廷內膳食、傳令、守門、打掃等事)、內贍寺(掌管宮中各殿以及朝中二品以上大臣食物、酒飲及油等物)、司饔院(掌管御膳以及宮廷內三餐之事)、內需司(掌宮廷內用的米布、雜物和奴婢宮人等事)等,其他機構還有典醫監(負責訓練醫官)、活人署(負責救治都城病人)、義盈庫(掌管油、蜜、黃臘、素物、胡椒等事)、司圃署(掌管園圃、蔬菜等事)等。
教育科舉制度
《大長今》里的男主角閔政浩出身士大夫家庭,精明干練、學識淵博,才16歲便通過司馬試。他是文科及第的書生出身,卻有高強的武功,被選為內禁衛從事官。閔政浩對長今的聰明好學非常欽佩,更被她的堅毅與學識所傾倒,在幫助她的過程中漸漸情根深種。政浩多次因為長今而陷入險境,後成為內醫院副提調。他獨排眾議支持長今當中宗主治醫師時,受朝中官員彈劾,被迫流放異地。這位近乎完美的閔大人不僅贏得了長今忠貞不渝的愛情,也是長今競爭對手今英的夢中情人。劇情講到長今剛入宮時,每晚都會被驕橫的令路趕出寢室,無處休息。長今無奈,只好利用這個時間在宮中偷偷蹓躂,想要到退膳間去尋找母親留藏的遺物。一天,正好碰到今英在偷偷地對著一間殿宇行大禮。今英滿懷崇拜之情地對長今介紹她所喜歡的這位大哥哥(即閔政浩)剛剛通過了司馬試,國王正在召見他。想必大部分電視觀眾會同小長今一樣,對今英提到的司馬試懵懵懂懂,所知不多。
朝鮮王朝的科舉考試分為小科(司馬試)、大科(文科)、武科、雜科四種。大科為高級文官考試,最受重視,只有「兩班」子弟才有資格參加,考試合格者發給「紅牌」證書。小科又分為以「四書」、「五經」為考核內容的生員科和以詩賦、表策等為考核內容的進士科。武科為高級武官考試,合格者發給「紅牌」證書。雜科為技術官考試,分為譯科(主考漢語、蒙古語、女真語、倭語)、醫科(主考醫學)、陰陽科(主考天文、地理、命理學)、律科(主考律學)。其中醫科考試在典醫監進行。兩班的庶子或中人,在技術館中學習技術,等熟練之後便可以參加雜科考試。
科舉制是中國封建社會創立的一種以考試成績優劣為主要標准,面向社會公開競爭的選官制度。它起始於隋,興於唐,鼎盛於宋,延續於明、清,至1905年廢止,前後實行1000餘年,被譽「中國的第五大發明」。
高麗太祖在建國之初,即確立「惟我東方,舊慕唐風,文物禮樂,悉遵其制」的基本國策。高麗「文物之盛,擬諸中華」,其目的就是學習借鑒當時中國先進的儒家文明以發展其本國的民族文化。958年,高麗實施科舉制,而其考試內容就是儒家經典,主要以三禮(《禮記》、《周禮》、《儀禮》)、三傳(《左傳》、《公羊傳》、《穀梁傳》)為考試內容。

從此,科舉製成為封建王朝選拔人才的重要途徑。此後的朝鮮王朝也實行科舉制,直至1894年朝鮮王朝實行「甲午更張」廢除科舉制為止,實行了長達千年之久

宮女制度
小長今在一次給客人送酒的途中,被正在策劃宮廷政變的朝中大臣相中,讓她給晉城大君送酒,並傳遞信息。長今出色地完成了任務,還趁機表達了想入宮當宮女的心願。中宗即位後,宮中派人到姜德久家接小長今入宮。聽到消息的姜德久夫婦反應激烈,極力勸阻。這一方面是因為擔心缺少了小長今這個得力的幫手,他們會有諸多不便,但更多的則是出於對小長今命運的擔憂。長今入宮後先是成為御膳房宮女,後遭誣陷,被流放到濟州島。不甘沉淪的長今學了一身精湛的醫術,又以醫女的身份重新入宮。可以說在長今故事中,她的主要身份就是宮女和醫女。圍繞在長今身邊,與她發生關聯,產生恩怨糾葛的主要人物也都是宮女和醫女。
宮女即「宮中女官」的簡稱,指的是在宮中擔任官職的女人。朝鮮王朝王宮中的大殿、大妃殿、中殿、東殿等,內設不同部門,如御膳廚房、退膳間、餅果房等,宮女們就在這些部門當差。此外,國王、王妃、王子和公主的日常起居飲食也都由宮女負責,宮女的需求量很大。王宮每年從民間招收女孩入宮,中人、白丁的女兒都可以報名。這些女孩入宮以後從小宮女做起,以後可以晉升為內人、上贊內人、尚宮、最高尚宮、提調尚宮等。女孩入宮當小宮女的年齡,由四五歲至十多歲不等。宮女要接受很長時間的訓練,要熟悉宮廷禮儀,以備長大以後派往大殿,擔任國王身邊的「至密尚宮」。每個入宮的孩子會由一個內人或尚宮管教,尚宮擔任老師兼母親的角色,大家在同一個房間生活。小宮女在宮內學習禮儀以及技術,大約8至10年後可參加考試,合格後正式成為九品官階的內人。宮女通過內人考試即意味著正式成為國王的女人,一生不能婚嫁。內人再經過數十年的磨練後,可以參加尚宮考試。通過考試獲賜碟紙與發盤,取得正五品官階。以後,可以升任更高官階的最高尚宮、提調尚宮。王宮內所有妃嬪及宮女,均屬內命婦,內命婦之首是王妃。作為宮女,要離開王宮只有兩個可能,一是年老體衰、疾病纏身,再有就是服侍的主子病逝,守喪3年後才可離開宮廷。宮女離開王宮以後仍不能婚嫁。
朝鮮王朝內命婦的品階:
正一品:嬪 從一品:貴人
正二品:昭儀 從二品:淑儀
正三品:昭容 從三品:淑容正四品:昭媛 從四品:淑媛
正四品:昭媛 從四品:淑媛
正五品:尚宮 尚儀 從五品:尚服 尚食
正六品:尚寢 尚功 從六品:尚正 尚記
正七品:典賓 典衣 典膳 從七品:典設 典制 典言
正八品:典贊 典飾 典葯 從八品:典燈 典彩 典正
正九品:奏宮 奏商 奏角 從九品:奏變徵 奏徵 奏羽 奏變宮
朝鮮王朝尚宮品階:
一品提調尚宮(以大殿的最大)、大妃殿指定尚宮(大妃指定)
二品東宮(世子)殿提調尚宮
三品副提調尚宮
四品最高尚宮
五品正殿尚宮(包含至密、燒廚房等)
六品東殿尚宮(包含至密、燒廚房等)
七品偏殿尚宮(包含至密、燒廚房等)
八品訓育與監察尚宮(未能直接侍奉上殿或偏殿,品階較低)
九品上贊內人
正殿、偏殿的尚宮除了有特別指定的之外,其餘均交由提調尚宮分派,東宮殿則由東宮殿提調尚宮分派。另外,生前有特殊貢獻或功績的尚宮,可由國王下旨,封為正四品尚宮。
醫女制度
醫女制度是1406年(太宗六年)建立的。因為男女有別的觀念越來越嚴格,內宮女眷忌諱被男性醫官診治,即使病入膏肓也不就醫。為方便內宮女眷及其他女性的就醫需要,培養醫女就成為必須。醫女屬一種看護性的工作,一般中人都不情願讓自己的女兒去做這些事。該制度創立之初,便由官廳指定由賤民身份的婢女充任。當時選擇漢陽官衙的女性官婢在惠民署學習。在地方也挑選10到15歲左右的官婢前往惠民署接受教育,學成後從事醫療工作。這樣,地方上的婦女在生病時也能得到救治。在世祖時代,還設立獎懲法,規定醫女每月必須閱讀的書籍,並進行嚴格的考核,成績優秀者由政府提供俸祿,不合格的則在官署中做雜役,到醫術稍有進步才能恢復醫女身份。成宗時,將醫女分為內醫、看病醫及初學醫三個等級。
燕山君時,醫女制度逐漸變質,醫女被迫參加宴飲等娛樂活動,身份等同妓女。中宗即位後,著手革除弊政。他明文禁止召喚醫女參加達官貴人的宴會,但並沒有徹底消除這種陋規。在電視劇《大長今》中就有長今因拒絕出席宴飲活動而受到老師報復的情節。
醫女接受教育時,需先修讀「四書」、「五經」等儒家經典、道家經典及其他諸子經典,學好經典後,才學習看病、助產、把脈、針灸等醫術及研讀醫書。在劇中有這樣的情節,醫女阿烈在陪護連生時朗讀的是老子《道德經》中的經典名句:「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無,名天地之始;有,名萬物之母。故常無,欲以觀其妙;常有,欲以觀其徼。此兩者同出而異名,同謂之玄。玄之又玄,眾妙之門。」長今在醫女考試的時候能流利地背誦《孟子見梁惠王》。韓醫與中醫是一脈相承的,但在醫理上,韓醫除了陰陽五行思想外,對道家的有無辨證、《周易》的象數辨證、儒家的天人合一等思想綜合引申為醫學哲學,分析病理,辨症施治。熟讀、背誦儒家及先秦諸子經典,是韓醫醫德、道行和醫術的體現。醫者儒學修養與朝鮮王朝以儒家思想為治國根本的國策有直接關系。
社會等級
朝鮮王朝時期的社會等級觀念很重。兩班階層族世代承襲貴族身份,不用向國家納稅,不用當兵打仗。所謂「兩班」,是指經過文、武兩科考試而進士及第的文官武將,其中文官比武將地位高,朝中的重要官職大多由文官擔任。兩班之下的階層,稱為中人,主要擔任技術官職,例如醫官、譯官等。比中人低一等,比賤民高一等的是民人、良人、軍丁、保人等。地位最低的階層稱為賤民,奴婢、優倡、白丁、僧尼等為賤民。奴婢分為公賤和私賤。公賤屬於官府,分私奴婢、官奴婢等。官奴婢可通過訓練成為醫女。此外,在朝鮮王朝時期還有「茶母」,她們負責搜查女犯。當時,婚嫁講究門當戶對,士大夫不能娶平民或奴婢為妻,只能納她們為妾。她們所生的子女,依然保持平民或奴婢身份。同樣,士大夫的女兒也不會與平民或奴婢通婚。
這些社會底層人物不僅在經濟上遭受盤剝,政治上沒有地位,就是在受教育上也被限制。幼年長今聰明可愛,求知慾強,常常瞞著母親跑到學堂去偷聽上課。母親對長今的這一行為非常生氣,甚至用木棍將她的小腿抽得條條血痕。只有了解了這些社會底層人物的真實處境,才能真正理解母親阻止長今認字讀書的苦衷。在母親看來,天資聰穎卻又身處下層,也許無知才是自保的最佳良方。

『叄』 韓國古代官銜

古代韓國與現在朝鮮統稱朝鮮,古代朝鮮的官職按官位大小排序如下:

1、議政府

議政府為最高中央行政單位,長官有領議政和左右議政各一名(均為正一品),另有左右贊成(從一品)各一名,左右參贊(正二品)各一名。

2、檢詳和舍人

都是議政府所屬的官職,舍人是正四品,檢詳是正五品。

3、宗親府

朝鮮時期宗室辦公場所,管理歷代王室系譜還有王肖像,還有王與王妃的服裝管理。1392年(太祖元年)設置諸君府,1433年(世宗15年)改稱宗親府,1864年(高宗元年)又名宗簿寺,1894年(高宗31年)又改名為宗正府。

4、敦寧府

朝鮮管理有關王室與宗親系事務的地方。

5、儀賓府

朝鮮時期作為駙馬爺辦公的地方。1894年(高宗31年)甲午改革時改成宗正府辦理。

6、漢城府

朝鮮時的首都,就像現在台北市政府一樣地位,原名漢陽府,長官為判府,府尹。

7、開城府

是高麗朝的首都,是京畿道的首府。

8、六曹

六曹是指吏護禮兵刑工六曹-就是中國的六部,六曹隸屬議政府管轄。

(3)韓國總統下面是什麼官職擴展閱讀:

朝鮮後宮主要稱謂

朝鮮君主稱國王,尊稱為「殿下」或「主上殿下」,自稱為「寡人」。國王的正妻相當於中國的皇後,但是稱為王妃,尊稱為「中宮殿」或「中殿娘娘」。在王妃之下,還有嬪、淑媛、淑容、貴人這些等級,劇中連生即被冊封為淑媛。

王位繼承人(通常是國王的長子)稱世子,尊稱為「邸下」或「世子邸下」,國王諸子皆稱「大君」。王世子的正妻稱「王世子嬪」,尊稱「嬪宮娘娘」。當今國王的母親稱「王大妃」;二代先王的正妻稱為「大王大妃」。

『肆』 韓國市長是什麼級別公務員

1、韓國公務員分政務職公務員和職業公務員。
政務職指的是總統、總理、長官、次官四類。政務職是選舉和任命的,政務職以下都是職業公務員一共分九級。
檢察院長、國家情報院長、某某委員會委員長、某某長官、某某次官等等都屬於政務職公務員的范疇;國稅廳、警察廳等廳長屬於政務職次官級。
職業公務員:1級
管理官:中央部處計劃管理室長、本部長、廣域自治團體副市長副執事
等2級
理事官
:中央部處局長
等3級
副理事官:中央部處信任局長,資深科長
等4級
書記官:
中央部處
科長、書記官
等5級
事務官
:中央部處
股長;
道政府、首爾市政府等機關的股長;市、郡區政府科長;洞事務所洞長;邑長;面長。5級局長
6級主事7級
主事助理只有7級以上的公務員才能在中央任職8級
書記9級
書記助理。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級別是指公務員職位類別按照公務員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

『伍』 韓國政府官職

韓國現行憲法是1987年10月全民投票通過的新憲法,1988年2月25日起生效。新憲法規定,韓國實行三權鼎立、依法治國的體制。根據這部新憲法,總統是國家元首和全國武裝力量司令,在政府系統和對外關系中代表整個國家,總統任期5年,不得連任。總統是內外政策的制定者,可向國會提出立法議案等;同時,總統也是國家最高行政長官,負責各項法律法規的實施。總統通過由15-30人組成並由其主持的國務會議行使行政職能。作為總統主要行政助手的國務總理由總統任命,但須經國會批准。國務總理有權參與制定重要的國家政策。總統無權解散國會,但國會可用啟動彈劾程序的方式對總統進行制約,使其最終對國家憲法負責。韓國實行一院制。國會是國家立法機構,任期4年,國會議長任期2年。憲法賦予國會的職能除制定法律外,還包括批准國家預算、外交政策、對外宣戰等國家事務,以及彈劾總統的權力。韓國法院共分三級:大法院、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大法院是最高法庭,負責審理對下級法院和軍事法庭作出的裁決表示不服的上訴案件。大法官由總統任命,國會批准。大法官的任期為6年,不得連任,年滿70歲必須退位。

『陸』 韓國的政治體制是什麼

韓國採用總統共和制。

韓國政治根據《大韓民國憲法》的規定實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的政治體制,立法權屬於一院制的國會,以總統為中心的政府掌握國家的行政權,司法權屬於由法官構成的法院。

韓國的行政部門實行總統制,是韓國三權分立制度的核心體制。韓國總統由國民直接選舉產生,任期為5年。韓國總統通過由15-30人組成的國務會議行使行政權。

建國後的韓國在美國的幫助下制定了民主憲法,並設立了包括選舉、多黨制、三權分立、言論結社出版自由、法律體系建設等在內的制度框架。

(6)韓國總統下面是什麼官職擴展閱讀

韓國實行以總統為中心的總統制,總統是韓國的最高行政首長、國家元首和三軍統帥。大韓民國總統由國民在全國范圍內直接選舉產生,任期為5年。為避免任何個人長期掌握國家權力,《大韓民國憲法》規定總統不能連任。

韓國國務總理由總統任命,並經國會批准,是總統的行政助手。國務總理一職不能由現役軍人出任。在總統的領導下,國務總理負責監督、管理各部和國務調度室的工作,參與制定國家重要政策,出席國會會議。

根據韓國的總統體制,總統通過由15-30人組成的國務會議行使行政職能。國家基本計劃和政府一般政策,重要到對外政策,修憲、公投法案,條約、法律和總統令,重要財政事項,重要軍事事項,榮譽稱號的授予,赦免、減刑和恢復政治權利,相關任命等重要事項應經國務會議的審議。

首腦辦事機構包括總統管理機構3個、總理管理機構6個。總統管理機構具體是:監查院,國家情報院,廣播通信委員會。總理管理機構具體是:國務總理辦公室,法制處,國家報勛處,公平交易委員會,金融委員會和國民權益委員會。

內閣部門分別是:企劃財政部,教育科學技術部,外交通商部,統一部,法務部,國防部,行政安全部,文化體育觀光部,農林水產食品部,知識經濟部,保健福利家庭部,環境部,勞動部,女性部,國土海洋部。

韓國法院共分三級:大法院、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大法院是最高法庭,負責審理對下級法院和軍事法庭作出的裁決表示不服的上訴案件。大法官由總統任命,國會批准。大法官的任期為6年,不得連任,年滿70歲必須退位。

檢察機構有大檢察廳、高等檢察廳和地方檢察廳,隸屬法務部。大檢察廳是最高檢察機關。

參考資料來源

東方網-韓國的政治體制

中國機構編制網-韓國中央政府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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