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韓國刑法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一)第1章 刑法的適用范圍
相關條文為第1至第8條。
第1條規定了「犯罪的成立和處罰」。犯罪的成立和處罰么行為時法律為准,犯罪後由於法律變更其行為不再構成犯罪的如果刑罰與舊刑相比較輕的適用新法規定,判決後由於法律變更其行為不構成犯罪的則免除處罰。
第2條對「國內犯」予以規定,本法適用於在韓國領域內犯罪的內國人和外國人。
第3條規定了「內國人的國外犯」;第4條外國人在韓領域外韓國船舶上犯罪予以規定;第5條「外國人的國外犯」,包括內亂罪、外患罪、有關國旗的犯罪、有關貨幣的犯罪、有關有價證券、郵票和印鑒罪、有關文書的罪中的第225條至第230條、有關印章的罪中的第238條;第6條對「大韓民國和大韓民國國民的國外犯」予以規定;第7條規定了「國外處刑的執行」;第8條規定了「總則」的適用,即本總則同樣適用於其它法令規定的犯罪,但其它法令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二)第2章 罪
第1節對「罪的成立和刑的減免」予以規定。相關條文為第9條至第24條。第9條規定未滿14歲者不受刑事處罰;第10條規定身心障礙而不能辨別事物或沒有意思表達能力者不受刑事處罰;有辨別能力者減輕處罰;故意挑逗前述身心障礙者而實施犯罪者不受前項規定限制;第11條規定聾啞人減輕刑罰;第12條規定了強制行為,因暴力或遭受無法對自身或親屬進行保護的脅迫而實施強迫行為不受處罰;第13條對犯意予以規定;第14條對過失予以規定;第15條對事實錯誤予以規定;第16條對法律錯誤予以規定;第17條對因果關系予以規定;第18條對不作為犯予以規定;第19條對獨立行為的競合予以規定,即對同時或非同時獨立行為結合無法辨別導致結果發生的原因的對各自行為以未遂犯處罰;第20條對正當行為予以規定;第21條對正當防衛予以規定;第22條對緊急避險予以規定;第23條對自救行為予以規定;第24條對受害人的承諾予以規定。
第2節對「未遂犯」予以規定。第25條規定了未遂犯的定義;第26條規定了中止犯的定義;第27條規定了不能犯的定義;第28條對陰謀和預備予以規定;第29條規定對未遂犯處罰依相關法條規定確定。
第3節對「共犯」予以規定。第30條對共同正犯予以規定;第31條對教唆犯予以規定;第32條對從犯予以規定;第33條對共犯和身份予以規定;第34條對間接正犯、特殊教唆及幫助行為加重處罰。
第4節對「累犯」予以規定。第35條明確了累犯的定義,即受過禁錮以上刑罰其執行完畢或免除執行後3年內再犯應受禁錮以上刑處罰者按累犯處罰;第26條規定了判決宣告後發現累犯的處理。
第5節對「競合犯」予以規定。第37條規定了競合犯的定義;第38條規定了競合犯的處罰原則;第39條對未予判決的競合犯,數個判決和競合犯,刑罰執行和競合犯予以規定;第40條規定了想像競合。
(三)第3章 刑
第1節對「刑的種類和輕重」予以規定。第41條規定了刑的種類,即死刑、徒刑、禁錮、喪失資格、停止資格、罰金、拘留、罰款和沒收共9類刑種。第42條規定了徒刑或禁錮的期間,徒刑和禁錮分為有期和無期兩種。有期徒刑和禁錮的期間為1個月以上15年以下。但有期徒刑或有期禁錮加重處罰的刑期可達25年;第43條對刑的宣告,資格喪失及資格停止予以規定。即被處以死刑、無期徒刑或有期禁錮刑者同時喪失公務員資格、公法上的選舉與被選舉權、法律規定的公法上的業務資格、法人的理事、監事或支配人或其它有關法人業務的監察或財產管理人資格。有期徒刑或有期禁錮在判決執行完畢或免除執行之前停止公務員資格、公法上的選舉與被選舉權、法律規定的公法上的業務資格;第44條規定了資格停止,即第43條規定的資格停止期間為1年以上15年以下;第45條規定罰金刑的起點為5萬元以上。但減輕處罰的可為5萬元以下;第46條規定拘留的期間為1天以上30天以下;第47條規定罰款數額為2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第48條規定了沒收對象和追征;第49條規定沒收刑即可附加適用也可單獨適用;第50條規定了刑的輕重。
(四)第4章 期間
期間1章由第83條至第86條共4個條文予以規定。其中第83條對期間的計算予以規定;第84條對刑期的起算時間予以規定;第85條對刑的執行和時效期間的初日予以規定,即刑的執行和時效期間的初日按1日計算;第86條規定了釋放日,即刑期完成之日應予釋放。
⑵ 韓國古代刑罰有哪些
朝鮮時代:조선시대의 형벌은 고려와 마찬가지로 태형(笞刑), 장형(杖刑), 도형(徒刑), 유형(流刑), 사형(死刑)의 5형을 기본
會韓文的參考:http://www.reportshop.co.kr/data/data_view.html?rpID=173943
高句麗時代:고려시대의 형벌
당률(唐律)을 모방한 71조의 법률과 보조법률이 있었으나 일상생활과 관계되는 관습법을 중심으로 자치 질서를 인정하였다. 형벌은 태(笞)·장(杖)·도(徒:징역)·유(流:귀양) ·사(死:사형)의 5형으로 나누었고, 죄의 종류는 모반죄·대역죄·악역죄·불효죄·살인죄·강도죄·절도죄 등이 있어, 그 중 모반죄·대역죄·악역죄·불효죄를 중죄로 다스렸으며, 관리의 독직(瀆職)은 과전(科田)을 몰수하고 장·도형에 처하였다.
三國時期:
http://kdaq.empas.com/qna/view.html?n=5856159&ht=p
⑶ 韓國古代刑罰有哪些
一、斬刑
二、絞刑
三、毒葯
四、溺刑
五、活埋
六、餓死
七、鈍擊
八、火刑
九、穿刺
十、剝皮
十一、肢解
十二、凌遲
另外,割喉:古羅馬人比較愛好,殺法同殺雞有點象。
中國古代都有於自殺。
開膛:日本人叫切腹,是一種高貴的死法。波斯人喜歡切開肚子,把腸子纏在絞盤上抽出來。中國比較喜歡挖心。
蒸:妖怪好想這么吃唐僧,後來也有人實踐過。
用鉤子弔死:比套脖子更痛苦。納粹用過鋼絲。也有用細繩吊住生殖器、乳房、腳趾等致死的記載。
從高處摔死:除了行刑,也是一種可以偽裝成以外或自殺的解決方案。
讓動物吃掉:從老虎、獅子、大象、鳥、狼、狗、鱷魚直到螞蟻、蛇、蜈蚣應有盡有。
碾壓:古代波斯有專門的石磨磨人,羅馬用車子軋,中國有用布袋裝了沙土壓死人。
灌水:古代歐洲用往肚子里灌水的刑罰,從嘴、鼻、肛門和陰道灌都可以。古代敘利亞人則給羅馬大將克拉蘇嘴裡灌熔化的金子,因為克拉蘇級別高,處死成本也高,一般是用鉛水。劉文彩的故事裡我看到過把水換成打氣筒。
用兩塊板夾死:後來就進步到復雜的機械了。
鋸:德川幕府把天主教徒的頭鋸下來,這是比較人道的,因為中亞有橫著或豎著鋸的,豎的還分從上到下和從往上。法國宗教戰爭時新教徒發明把繩子綳緊,把人放在上面來回拉,這時候繩子也發揮了鋸子的作用。
耙:古代波斯一帶一度流行用一個類似豬八戒的鐵耙,把人的肉一條條耙下來。傳到歐洲,則是把人綁在車輪上,下面放塊釘板,輪子一轉,釘板可以把肉撕下來。
曬:歐洲中世紀有一種車輪刑,把活生生的人繞在車輪上,暴曬而死。
煙花:在中國土匪盛行那段時間,有一種刑罰是把囚犯被埋在土裡只剩一個腦袋,執行的人騎馬奔過去,犯人腦袋被馬蹄踏裂,血漿腦漿迸裂,美其名曰:煙花。歐洲也有一種類似的死刑,是把犯人埋在土裡只露出腦袋,然後在頭皮上開個洞,再往裡頭灌水銀,犯人就會覺得奇癢無比,然後就死命扭動身軀,扭呀扭的,最後就會把整個皮給脫下來,然後人就只剩一具沒有皮的身體了,最後才慢慢死去。
後來的電刑、槍決就不說了,這些是後來才有,也比較人道。
另外,許多死刑是一系列套餐,把幾種組合起來。例如凌遲往往先叫犯人騎木驢,再碎割,再肢解,再開膛,最後還要砍頭。(
⑷ 韓國電視劇女人受刑是什麼刑
一般也會橫著吊起來抽打腳板,還有另外一種和中國古代打板子差不多。嚴重的也就是韓劇中比較多見的是把雙手雙腳綁住,尤其是雙腳綁住,然後用兩根木棍從綁著的雙腿中硬是往別。一般會弄到斷為止。其實韓國古代的刑罰和中國極為相似,當然沒有我們這么「博大精深」。
⑸ 韓國古代車刑是什麼
應該就類似於中國古代的五馬分屍,也有的刑罰是把人放在地上,用車活活碾死,犯的過錯更為嚴重則是將整個人碾得骨頭都碎了,非常殘忍。但這種刑罰並沒有持續多長時間,由於它太殘忍,各朝各代的皇帝逐步將其減刑,最後廢除了。
⑹ 韓國法律上對韓國公民判處有期徒刑緩刑兩年是什麼意思是不是兩年後一定會坐牢和中國的一樣嗎
緩刑,是指對於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如果暫緩執行刑法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就規定一定的考驗期,暫緩刑罰的執行;在考驗期內,如果遵守一定的條件,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的一項制度。值得注意的是,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⑺ 誰能告訴我古代韓國這種刑罰是什麼
是夾棍嗎?
古代拷囚之具。清王棠《知新錄》:「夾棍之說,唐世未聞,其制起於宋理宗之世。以木索並施,夾兩股(即大腿),名曰『夾幫』。又豎堅木,交辮兩股,令獄卒跳躍於上,謂之『超棍』。合二者思之,當即今之夾棍也。」按王棠所引宋制,見《宋史·刑法志二》。明、清兩代均有此種刑具。《清史稿·刑法志》:「強盜人命,酌用夾棍,婦人拶指。」
⑻ 韓國十大酷刑分別是那些
偉大的大韓民國啊~
⑼ 在韓國緩刑是什麼意思,不懂的不要來回答,不是你們所說的緩期執行,
韓國的緩刑叫做「執行猶豫」。即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禁錮刑的輕罪犯,根據其個人情況決定是否暫緩(猶豫)執行。暫緩期間如果不再犯罪惹事,那麼所判的刑無效,暫緩期過後直接無罪。
如果暫緩期間再次犯罪,那麼就要按照判決入獄服刑,同時暫緩期間犯的罪也應該再次審判並且加刑。
不知道是不是你想知道的答案~~~
純手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