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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個人破產會怎麼樣

發布時間:2022-01-11 04:32:37

『壹』 韓國現小企業破產潮,哪些行業打擊最深

韓國現小企業破產潮,其中零售業、餐飲業以及教育行業等等受到的打擊最深。現在韓國幾乎有大約五百四十七萬的中小企業宣告破產,顯而易見,這對人口數量並不多的韓國而言,沖擊力是比較大的。疫情的影響逐漸在展現開來,失業率非常高,中小企業再破產,失業率會增加的更多。這就導致韓國會遭遇非常大的壓力,畢竟很多人失去了賴以生存的生意,有的人因此而失業,社會會變得充滿變數和復雜性。

而教育業之所以會受到波及,主要是因為疫情期間政府規定教師的人數必須按照防疫舉措,降到十個人以下。一個教室僅能有十個人,但是收費是不變的,在這種情況下,學校已經失去了運營的意義,是會虧損十分嚴重,相當嚴重的。無奈之下,一些私人學校也只能遺憾宣告破產。

『貳』 個人宣布破產後有什麼後果

(一)對「個人破產」中「個人」的理解 「個人破產」中「個人」應如何理解,目前學術界主要有兩種觀點:一種主張個人即自然人,個人破產也即是自然人破產;另一種則主張個人破產中的個人並非嚴格的法律術語,其范圍不僅寬於公民,而且也大於《民法通則》第二章所規定的兩戶一夥,這一觀點認為,個人破產就其本質是指所有法律上或實質承擔無限責任的經濟實體和自然人的破產,包括普通合夥破產、隱名合夥破產、自然人破產、個體工商戶破產及遺產破產等類型。事實上,這種意義上個人破產也就是除法人破產之外的其他民事主體的破產。但,本人認為,個人破產應包括自然人和個體工商戶及同等主體,而不應包括商事合夥。 按照國內外學者對各國破產立法和判例依破產主體不同而進行的分類,我國破產法在破產主體適用上無疑是另類,即破產主體的范圍既不是義大利式的「商人破產主義」,亦非英美的「一般破產主義」,而是有中國特色的「企業法人破產主義」。「企業法人破產主義」為何物?這必須藉助其他兩種主義來說明。「商人破產主義」認為,破產法僅適用於商事主體,凡商人遇有喪失支付能力、不能支付到期債務又無計可施時,可以破產實現債權受償的最大化及債務人受債務困繞的最小化:「一般破產主義」則承認一切民事主體均有破產能力,不論自然人或法人、商人或非商人,只要有破產條件存在,都可申請破產。 我國破產法與上述兩者都不同,盡管新破產法擴大了破產法的適用范圍,但目前新破產法並未規定個人破產,也就是說,目前中國自然人不能不破產。 美國的個人、已婚的家庭或個體營業戶,依靠工資收入維持生活,欠債總數在25萬美元以下,可以使用此種破產方法。在這種情況下,申請人可以向法院提交還款計劃,並向法院提交一定數額的錢款,由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分期分批地歸還其債務。在這種情況下,申請人可以用較長的時間,來歸還他們所欠的債務。這是一種在美國較產常見的破產方法。 在我國建立個人破產制度有重要意義 首先,個人消費信貸業務飛速發展,政府有責任提醒公眾注意個人破產的風險。 自1999年3月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發出《關於開展個人消費信貸的指導意見》以來,我國個人消費信貸業務加速發展。據香港金融管理局2005年3月的報告(《亞洲區的個人信貸增長情況》),我國個人信貸總額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例,已經由1999年的1.7%,2000的4.8%,發展到2001的7.14%。截至2004年6月,個人信貸組成項目中,住房按揭貸款佔83%,信用卡佔6.4%,其他佔10.6%。個人信貸總額占各類貸款總額的百分比由1999年的1.5%,發展到2000年的4.3%,2001年的6.2%,2002年的8%,2003年更達到10%。 個人信貸的強勁增長,雖然能促進消費,使金融機構增加盈利,但也蘊含著新的風險,有可能影響金融及宏觀經濟的穩定。香港的經驗表明,當信用卡壞賬率由1998年底的4.1%升至2002年9月的高位14.6%時,破產申請的數量也相應地由1998年的每季不足1000宗猛升至2002年的每季約7000宗。由此可見,過度信貸極有可能造成個人財務危機。 我國近幾年一直鼓勵借貸消費,住房、汽車、教育、個人消費貸款已成為各商業銀行的主流業務。民間有輿論認為,如果建立個人破產制度,是政府把本應由自己承擔的責任轉嫁給了消費者。因為信貸消費的充分發展乃是政府出於拉動內需的需要,傳媒在政府示意下「過度」宣揚超前消費、借貸消費,但是如果因過度借貸而出現惡果,卻要由消費者來承擔個人破產的風險,這實在是政府之過,而非老百姓之過。撇開正確與否不說,此言論的出現已經說明政府提醒公眾注意個人破產風險應是當務之急。 其次,個人破產制度可以防止社會動盪、金融危機,尤其是提醒年輕一代理性消費。 美聯儲每年都很關注兩個基本數據,收入的40%以上用於償還債務的家庭數量,以及那些逾60天沒有償還債務的家庭數量。如果這兩個數字過高,則往往預示著金融危機的出現。 過度負債消費,除了個人走向破產邊緣,昔日優良的銀行消費信貸資產也將演變成呆賬、壞賬,房地產、汽車等行業會因過度提前消費而出現衰退,進而可能引發金融危機和經濟蕭條,並不可避免地伴隨著社會動盪。 現在,家庭、個人也是經濟學意義上的經濟主體,以個人名義理財變得相當普遍。在我國,一個勞動者有勞動能力的年限不過是三四十年,可是住房按揭貸款的最長年限是三十年,首付最少的只有兩成。這三四十年中,子女出生、教育支出、疾病、意外傷害、父母不測都需要大筆開支,通貨膨脹、利率上升及失業風險無處不在,可現在的年輕人,似乎很少考慮到這些。 新興名詞「城市負翁」、「負資產階級」的出現,充分說明了超前消費可能帶來的個人破產風險。建立個人破產制度,無疑將給熱衷於狂熱超前消費的年輕一代一個警告。 再次,個人破產法的缺位是「執行難」的主因之一,個人破產制度的建立可以使「私力救濟」變成「公力救濟」 盡管這些年來我國沒有個人破產的概念,但是個人破產事實上大量存在,有些「執行難」的案件其實已經無法執行。來自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庭的消息稱,我國法院一年審理民商事案件約有500萬件,其中有財產給付內容的案件大約有450萬件。1993年,當事人自動履行的比例佔了70%,需要法院強制執行的比例只有30%,但在十年之後的2003年,需要法院強制執行的比例上升到了52%,當事人自動履行的比例只佔48%。如果按照這樣的比例變化繼續下去,再過十年,可能有70%的案件需要法院強制執行。 在我國,由於個人破產法的缺失,在債務人無力償債的情形下,債務人本人不能申請破產,債權人也無法申請債務人的破產,實質上對二者的利益都造成損害。一方面助長了違法者的囂張,另一方面也使得社會公眾對司法權威越來越沒有信心。債權人因為沒有公力救濟的途徑,轉而轉向私力救濟,如討債、綁架、拘禁、毆打債務人等等。各國的個人破產法中普遍規定,一個債務人如已被批准破產,債權人就只能通過債權人聯合會等方式來解決債權,法律禁止債權人單獨發起討債程序,從而限制了私力救濟對債務人的傷害。 最後,個人破產法給破產者以重振旗鼓的機會,是人性化的設計,也有利於經濟的發展。 破產法缺位有一個可怕後果,那就是已經破產的債務人很可能一輩子都沒有翻身的機會。只要他創造出任何一點點財富,債權人都有權拿走,這個還款期是沒有時間限制的,如果是巨額債務,債務人可能終身都要還債,永遠無法獲得新生。但是如果對於完全破產的債務人不能給予免除債務的期限,不能保留他的自由財產,或者用於企業發展的基本資源,將債務人永遠釘在恥辱架上,對社會發展又有什麼好處呢?沒有誰願意破產,做社會的失敗者。既然已經失敗,應當寬容地給他翻身的機會,當然前提是他必須承擔一定的責任。 破產制度發展到現代,原來不利於債務人的三大制度:破產有罪主義、破產懲戒主義和破產不免責主義已經被破產無罪主義、破產不懲戒主義和破產免責主義所取代。自願破產制度、自由破產制度和破產免責制度是個人破產制度中的核心。目前世界各國的個人破產法都給了債務人復甦經濟的機會,破產免責主義使得債務人能夠從負債累累中逃脫開來重振旗鼓,自由財產制度使得債務人可以保留生活的必需品,這在一定程度上是對債務人生活的保障,也是人性化的設計,是社會文明的體現。 更多破產法資源請登陸中國破產法網: http://www.chinainsol.org/ 博客地址: http://www.chinainsol.org/ 參考資料:中國破產法網: http://www.chinainsol.org

『叄』 如何申請個人破產的條件

自然人符合因生產經營和生活消費導致資不抵債,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難以償還全部債務的情形;自然人符合在深圳經濟特區居住,而且參加深圳社會保險連續滿了三年規定的條件;夫妻申請破產的話,其中一方滿足第二項條件即可。

一、個人申請破產條件包括哪些?
我國破產法對破產原因界定為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所謂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是指債務人對請求償還的到期債務,因喪失清償能力而無法償還的客觀經濟狀況。其內容包括:(1)債務人明顯喪失清償能力,不能以財產、信用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償債務;(2)債務人不能清償的是期限已經屆滿、債權人已提出清償要求的債務;(3)債務人對全部或主要債務不能清償處於持續狀態;(4)不能清償的債務不限於金錢債務。

二、企業破產法人承擔什麼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提出破產申請,一般由法人自主決定即可,每個責任有限公司都會有一個法人代表,如果是國有企業,法人代表的意見應代表上一級主管部門的意見。反之,法人代表就應代表股東和董事會的意見。法人對公司事務擁有處置權,當有限責任公司宣告破產,法人的這種處理事務權利即告消失,有限責任公司的法人並不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也不需承擔債權人的債務。根據我國《公司法》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肆』 個人破產制度的利弊

保護家庭和個人 2008年四川汶川大地震造成大量房屋損毀,其中大量的商品房都存在尚未還清的銀行按揭貸款,由於國家沒有個人破產法律制度,因而不能夠依據破產程序,對於那些確實無力償還房屋貸款的個人或家庭依法免除債務,銀行也不能夠依法核銷相關貸款。實踐中,只能靠銀監會下發緊急通知來臨時解決。這種臨時性的政策安排,需要被規范嚴謹的法律制度所取代。
個人破產制度的設立,對於陷入嚴重財務困境的個人來說,可以通過個人破產程序,依法免除一定的債務,使其能夠重新通過努力實現正常的生產和生活,從這個意義上講,個人破產制度對陷入嚴重財務困境的個人或家庭來說,實際上能夠起到相當的保護作用。 保護「債」的履行 個人債務人作為個人破產法的適用對象,其實可具體分為負債的自然人個人或消費者個人;合夥企業及其合夥人;個人獨資企業及其出資人;其他依法設立的營利性組織和從事工商經營活動的自然人。這幾類個人債務人在我國市場經濟實踐中所佔數量極大。
設立個人破產法律制度的根本目的是在債務人出現支付不能的情形下,仍應當保護「債」的履行。也可以說,建立個人破產這樣一個制度的目的是保護那些誠信的債務人,使他們不至於因一時的商業失敗或個人財務的混亂而陷入不可自拔的地步,允許他們有基本生存的空間,並能夠通過自己的努力使生活重新開始。在現實經濟生活中,除企業之外,個人也大量地參與各項經濟活動,其間必然產生大量需要依法保護的債,特別是當前個人信貸的數量和規范都急劇增長,推出公平公正的個人破產制度,可以保障和促進個人信貸業的健康發展。因此取得債務豁免是個人破產的主要目的,甚至是惟一目的。 立法的重要性與必要性 在新的全球金融與經濟環境下,中國市場經濟已進入關鍵階段,加快個人破產法(自然人破產、消費者破產)的起草進程具有重要性與必要性。原因有四: 個人破產法是公司企業破產法的基礎。西方發達國家早期商業繁榮的一個重要原因是個人破產法的出現和發展,正是因為在現實商業活動中有了個人破產,才帶動了西方早期和後期成熟市場經濟的出現,先有個人破產,後有企業破產,企業破產不過是個人破產的放大和延伸。只有建構個人債權債務責任意識,才能建構企業債權債務的責任意識,進而建構個人信用、企業信用,然後擴展為全社會信用的責任體系,這是現代破產法的宗旨和目的之一。 從各國破產法情況來看,個人破產法也是所有市場經濟國家破產法的重要內容,美國的個人破產又稱為消費者破產,規定在美國破產法第7章、13章等章節中。英國、澳大利亞、德國、法國、日本的破產法,個人破產法都是其重要內容。從破產實踐角度來看,國際上個人破產案件的數量發展迅速,在整個破產案件數量比例上,個人破產佔了絕大部分。據美聯社2009年4月13日公布的統計,在2008年12個月內美國申請破產保護的企業和個人總數近120萬。其中大多數是個人破產。過去一年中,每1000個美國人中就有4個申請破產,破產率是2006年時的兩倍。 中國實施個人破產已初步具備條件。中國的金融體制正加速改革,住房、汽車以及家庭消費品信用貸款在快速發展。個人信用記錄制度也在飛速發展。這為個人破產的實施提供了基礎條件。2009年9月,央行公布《2009年第二季度支付體系運行總體情況》,其中顯示,信用卡壞賬風險依然存在。截至第二季度末,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償信貸總額57.73億元,與第一季度相比增加了8.03億元。個人消費信貸急劇增長,意味著中國人長期信奉的量入為出的消費原則己被打破。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超前消費作為一種時尚生活方式與理念,正被越來越多的中國都市居民所接受。依據上述報告,僅2009年第二季度,國有商業銀行及股份制商業銀行信用卡發卡量為15752.53萬張,截至目前,我國信用卡人均擁有量達0.12張。可見,中國已邁入負債消費時代,房奴、車奴及卡奴相繼出現,「負翁」正一躍成為這個時代的消費主力。 中國市場經濟體制已初步確立。社會更加開放、個人自由度更大、私人財富也增多,若無與這些新現象相匹配的制度,特別是個人破產制度,則市場經濟會成為無源之水,個人和社會的信用將很難確定。2008年約80萬家中國企業辦理吊銷與注銷手續,而不通過破產程序退出市場,其中就有許多個人獨資企業與合夥企業,其公司債務責任轉為個人債務責任缺乏適當的程序。 金融體系不能適應個人破產制度 商業銀行自身的商業化問題。如果商業銀行不加快商業化或市場化,那麼個人破產制度的實施對商業銀行來說將會帶來毀滅性的打擊。商業銀行自身行為必須在市場中得到檢驗。商業銀行應能按市場規則謹慎經營,能在滿足合理的資本充足率和存款利率的條件下追求利潤最大化經營,這可推動個人破產制度建立。 個人金融體系裡個人徵信體系的建立,這非常重要。國家個人徵信體系發展很快,已經初步建立了全國性的個人徵信體系網(消費者信用信息系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在這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個人徵信體系仍有很大的缺陷,如個人徵信體系中的瑕疵標准把老百姓的水電費繳納納入其中,這就值得討論,水電費可能就是每月幾十元錢或者幾百元錢,而且,沒能繳納也有很多原因,如果簡單影響到消費者信用,應該說這樣的徵信體系還是存在問題的。 建立個人信用評級標准制度與機構很重要。就是金融監管機構改革的問題,即如何有效地監控個人信貸,監控是否嚴密、嚴格,如何建立一套合理的個人信貸風險標准等等。 個人消費方式以及個人信用傳統的問題 東方人的個人信用行為方式更多地講究關系學,這種關系學在個人信用的界定中是無處不在。比如說擔保關系,消費者要房屋按揭,因為銀行可能要求按揭的人一個月必須要有多少穩定的收入,但消費者很可能不能達到銀行的要求,因此必須找一個擔保人,於是可能隨便找了個單位進行擔保,而事實上這個單位它並不是真心要為你提供擔保,只不過是因為存在著某種關系,最後因為這種關系而出具了擔保文件。因此,依賴於這樣的信用出具的擔保實際上是東方特色的「人保」制度,這種人保制度極大地威脅到了商業銀行的安全。一些商業銀行大量的貸款是建立在這樣一種不準確的、脆弱的擔保方式上的。
在消費方式上,中國人信用卡的適用還不普遍,人們更多地傾向於使用現金,很多人甚至都不把現金存在銀行,他們對銀行都不放心。把錢縫在被子里,放在枕頭底下,枕著睡覺最安心。再如超前消費問題,中國人喜歡儲蓄的文化,不喜歡超前消費,這也是因為我們的社會保障體系比較脆弱導致的。中國人往往有一種強烈防範大事突發事件發生的心理,所以要儲蓄,以應付家庭的一些大事與突發緊急事件,如買房、家人生病、小孩上學等。這就構成了中國個人破產制度區別於西方國家不同的文化背景。 建立相關的立法和法律的配套體系問題 從立法技術來說,應當建立一個單獨的個人破產法,因為企業破產法已經出台,現實選擇是只能採取制定個人破產法或者個人破產條例這樣的方式。可以考慮由國務院先行制定個人破產條例,以界定個人破產行為,規范個人破產程序、保障債權人債務人的合法權益,打擊欺詐破產,建立個人信用。在個人破產條例實施一段時間之後,吸取經驗後,再制定一部包含個人破產法、公司破產法在內的完整完善的破產法。 如果要制定個人破產法,相應的金融機構破產條例要加緊出台。因為個人破產所產生的風險,某種程度上會危及到金融機構的安全。而金融機構特別是商業銀行的破產,也沒有法律規制。還有相關配套法律的可操作性。比如說個人獨資企業法、合夥企業法等。像合夥企業法盡管規定了有限合夥人,但仍還是有無限合夥人,那麼這兩類商事主體破產的話,也沒有法律規制。央行正在推動放貸人條例的進程,放貸人條例實際上允許更多放貸機構放貸,使放貸活動更加活躍。但這同樣涉及到個人破產的問題,因為很多貸款是放貸給個人的。還有一些配套法律如物權法的一物一權、物權法定等規定,它們跟個人破產有沖突。另外擔保法也有問題,事實上,在物權法出台之後,擔保法已經基本上不發揮作用了,而且也確實已經很落後了。相關配套法律也需要完善。 完善實施破產法的司法體系問題 司法體系並沒有建立一套國家破產法院的體系。四層人民法院中,三層法院即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初級人民法院是可以受理破產案件的。那麼個人破產案件應由哪一層法院來進行審理還不明確。審理過程中會否出現因為法院的地方化、行政化,而有地方利益考慮,出現法院侵害銀行債權人利益的現象也不能明確。如果地方出現像台灣地區、韓國那樣的卡債族的時候,法院會否有可能為維護地方穩定而大量豁免地方的個人債務,也是不知道的。 庭外談判機制的健全問題。如果沒有一個這樣的債權人庭外談判機制的話,那麼司法的成本就會大大增加。司法體系還不足以應付大量的債權人債務人的清償糾紛。比如,有許多過度消費行為,如房價高漲時助長了投機行為,上海有人通過貸款買了一百多套房子,實際上他沒有償債能力,這種類似的案例很多,每一件糾紛都由法院審理的話,司法的成本就會很高。而庭外談判機制,強調的是債權人本身對債務人債務風險的一種監督,這將節約司法資源,當事人按契約自治原則解決糾紛。如果債權人對債務人的過度消費行為持一種放任態度的話,那麼司法體系同樣將是不堪重負的。 由於國家的個人信用體制不健全,立法部門擔心造成有人利用破產程序逃債的問題,因此,個人破產法的立法就此擱置下來。
李曙光說:「一個大問題是徵信問題,我們缺乏徵信體系,一個人有一百萬,可他就是不還幾萬元的債,誰也無法摸清他的家底。此外,社會保障系統也不算健全。破產者要不要社會救濟,誰來救濟?都是問題。」
「個人破產的立法肯定要搞,但是近期不可能。」李曙光說,「個人破產的立法其實很復雜,需要必要的社會條件,而且其中的技術問題也很多。目前尚無明確的立法規劃」。

『伍』 對於韓國現小企業面臨破產潮,給韓國造成了什麼影響

2020年新冠疫情不論是對我國,對於世界來說都是影響巨大的。目前,我國的新冠病毒疫情情況還是比較可觀的,也就是防控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是行之有效的,但其他國家就沒那麼好了。目前,隨著韓國疫情情況的再次嚴峻,也導致了大部分小企業難以維持生存,所以不得不做破產清算,這對於韓國的民眾就業以及經濟發展都造成了一定的影響。

一、韓國目前的新冠疫情情況

韓國之前的抗疫模式還是十分有效的,新冠疫情是一度得到有效的控制的。但由於近期出現了大規模的教會聚集性活動,從而造成了新冠病毒的大規模感染,促使目前韓國又處於高度防疫狀態。對於一些大型的娛樂設施、聚集性的活動場所都進行了封閉,以避免造成進一步的人員感染。

『陸』 假如你破產了怎麼辦

國內的環境,目前來講一個人不會破產,最次的可能是目前沒錢。
如果你「破產」了,一定要東山再起啊。任何人,在中國只要不是足夠懶,他都會有機會依靠自己的力量,無論是腦力還是體力勞動來養活自己。不怕臟不怕累,是你東山再起的心理基礎。
然而還有一種情形是對人打擊比較大的,就是現在的借貸秩序比較亂,如果自己付出了很多仍然不能夠還貸的情形下,一定要尋求法律依據,來終止自己勞動不能夠支付借貸的情形。
如果在美國等國家,或許一個人破產就可能流落成街邊的流浪漢了,但是在中國,只要努力就可以成為正常的人,致富的人。
加油!

『柒』 中國人能在韓國申請破產嗎

個人你需要有韓國國籍啊。公司可以。

『捌』 個人破產後還需要還債嗎該制度是否會滋生老賴

這是不符合客觀實際的。說白一點,是根本不了解人間疾苦的,不食人間煙火的人,也是屬於極端的人。難道一欠債就去做牢,就能把錢還上嗎?如果真的一抓就交錢的人,那真的屬於老賴!是有錢不還的人,那確實該抓。其實,有許多的人,只要有星火的希望,都想把錢還清。欠錢的日子真的叫生不如死,身心俱疲呀!說這么多,就是表達一個觀點!有心還錢的人,他總是在想方設法是還賬,他只是需要一個生存的空間。如果他不想還錢的人,法律的再嚴,或政策再好,都沒有實際意義!最後再說一句,社會的誠信不是建立在法的基礎上,而是人性的向善,社會的公平,有人能生存的空間中。

『玖』 全國首例個人破產案辦結,個人破產對個人意味著什麼

個人破產對自己意味著就是自己已經資不抵債了,並且由法院宣告了自己破產,對自己的財產進行的清算和一個重新的分配,然後重新確定自己債務的一個過程,其實個人破產並不是意味著個人不用再還債務了。

個人破產,也必須要經法院認定之後才能夠生效,如果說你是因為其他方面的原因想申請破產來逃避債務,這是萬萬行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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