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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比較重要的公職有哪些

發布時間:2022-04-27 09:00:51

Ⅰ 潘基文成為聯合國秘書長,對韓國有什麼好處

●1944年6月13日 出生於韓國中部忠州市
●1970年 韓國漢城國立大學外交學系畢業
●1970年2月高等外交官試驗合格
●1970年3月加入韓國外交部
●1972年至1996年 先後擔任韓國駐新德里外交官、外務部聯合國課長、美洲局長、負責外交政策企劃的次官、韓國駐聯合國代表和駐奧地利大使
●1974年升任二等書記
●1985年 獲美國哈佛大學肯尼迪政治學院碩士學位
●1985年4月任首相外交禮儀擔當秘書
●1987年7月任駐美大使館總領事
●1990年6月任外交部美洲局局長
●1992年2月任外相特別輔佐官
●1992年7月任駐美公使
●1995年2月任外交部副長官
●1996年11月 任總統府秘書室外交安保首席秘書,後任總統外交政策顧問
●2000年1月升任外交通商部副長官
●2001年5月聯合國大使
●2002年2月無任所大使
●2003年2月擔任總統盧武鉉的外交政策補佐官
●2004年1月16日 出任韓國外交通商部長官(外相)
●2007年出任聯合國秘書長

潘基文成為聯合國秘書長之後
聯合國安理會15個成員國9日一致同意,向第61屆聯合國大會提名韓國外交通商部長官潘基文接替安南擔任聯合國秘書長,全體成員國代表以鼓掌的方式表達了他們對潘基文的支持。外界普遍認為,現年62歲的潘基文將成為聯合國歷史上的第八位秘書長。
由於潘基文是目前競選下任聯合國秘書長的唯一候選人,因此安理會也不再遵循以投票方式產生提名人的慣例,取而代之的是全體成員國代表以鼓掌的形式表達他們對潘基文的支持。安理會本月輪值主席、日本常駐聯合國代表大島賢三隨後代表安理會全體成員國宣讀了正式公報,提名潘基文擔任下任秘書長,任期自2007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中國常駐聯合國代錶王光亞在接受新華社記者采訪時表示,安理會的決定意味著潘基文距離正式成為聯合國秘書長又近了一步,中國對此表示祝賀,相信潘基文當選以後能夠發揮其領導才能,使聯合國的工作更加有效地進行。
雖然潘基文的提名還要經過聯大的批准,但外界普遍認為這只是一個程序性的步驟而已,潘基文將成為聯合國歷史上的第八位秘書長,也是繼緬甸的吳丹之後第二位出自亞洲的聯合國秘書長。
安南當天也發表聲明,對安理會的決定表示歡迎,對之前與潘基文的合作感到高興,希望聯大能夠盡快批准安理會的提名,並承諾將努力確保與潘基文實現平穩交接。

分析人士認為,擺在潘基文面前的並不是一條平坦之路。
近年來,聯合國受到「石油換食品」計劃腐敗丑聞困擾,並且因在一些重要國際問題上缺乏有效、快捷的應對機制而受到批評。此外,如何以中立的角度協調大國間復雜關系,保證聯合國的有效運作,將是潘基文面臨的重要挑戰。
「他是個好人,但一些人擔心,除此之外,潘基文還有沒有能力面對聯合國經常出現的激烈場面:美國人在一隻耳朵里大吵大鬧,而第三世界國家在另一邊抗議。」路透社日前援引一名外交官的話說。
對此,潘基文坦言秘書長一職任務艱巨,但表示如果自己當選,將盡最大努力推動聯合國改革,並且致力於改善各成員國間關系,促進在國際問題上的更緊密合作。
「這不是一項簡單的工作,」潘基文此前接受美聯社采訪時說,「有時候,我看起來會像一個溫和的領導人,但我具有內在的力量,這就是其他國家一般難以看到的東西,也是我們比較看重的美德———溫和、謙遜。」

早在安理會第四次意向性投票結果揭曉時,外界就普遍認為潘基文當選已無懸念。韓國舉國上下都對潘基文當選前景感到歡欣鼓舞,並將潘基文的當選與韓國今後在國際外交舞台上發揮更大作用、韓國的國家利益聯系起來。

韓聯社發表評論說,「潘基文當選聯合國秘書長,可以看做是檀君(韓國傳說中的民族祖先)以來,最值得慶賀的民族盛事。這不僅意味著韓國在國際社會上具有更高的發言權,國家地位進一步得到提升,而且韓國還能積極應對國際外交問題,實際利益也不容忽視。」
「潘基文當選可以提高韓國的國家信譽,使韓國企業得到更多的幫助,進入聯合國及附屬機構的韓國人數也將大大增加,」韓聯社還說,「首位韓籍聯合國秘書長的誕生,將是開啟韓國外交史新篇章的重大歷史事件,作為韓國人都會感到驕傲。」據新華社電人物和藹可親外交官少年立大志

心向聯合國
潘基文在今年1月在聯合國總部與安南會晤後表示:「在36年的公職生活中,我直接從事聯合國工作長達10年。
其間,聯合國秘書長及聯合國的職能、作用等一直是我關心的問題。」此番話表明他對聯合國改革問題的關心。
2月14日,潘基文在宣布角逐聯合國秘書長職務後表示,如果當選秘書長,他將為盡快解決朝核問題發揮積極作用,「為聯合國和國際社會發展做出貢獻」。
在5月底前往聯合國總部為競選拉票期間,他發表題為《如何恢復聯合國活力》的演講,就聯合國改革發表看法,認為目前聯合國各成員國之間在推進聯合國改革方面存在明顯的政治分歧。他希望能作為「協調者」,以他的政治經驗來彌合分歧。他認為,作為秘書長,最重要的作用是凝聚各國的政治願望。
潘基文指出,鑒於現狀,新一任聯合國秘書長應推動聯合國「解決現有日程上的成百個問題」,而不是「尋找要征服的新戰場」。他認為,恐怖主義是當前世界安全的「最大挑戰」,聯合國應重點打擊恐怖主義,致力於解決和平、發展、人權和安全問題。
潘基文日前向媒體表示,雖然聯合國在過去的60多年裡在維護世界和平與安全、推動經濟和社會發展、保障人權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由於低效率和不透明,也遭到很多批評。今後的課題是推動聯合國機構改革,消除對聯合國的不信任。

Ⅱ 韓國選舉制度包括什麼呢

現代韓國選舉制度始於1948年5月10日實行的普選。到目前,共經歷了16屆國會議員選舉。1994年以前韓國選舉法體系主要包括《總統選舉法》、《國會議員選舉法》、《地方議會議員選舉法》、《地方自治團體首長選舉法》。為了保證選舉的公正性與選民的自由意志,消除選舉不公正及選舉過程中存在的各種腐敗現象,同時為了創造一種健康、民主而和諧的選舉文化,第十四屆國會於1994年3月16日制定並頒布了統一的《公職選舉及選舉不正當防止法》 (簡稱選舉法),現行選舉制度即依此法而確立。

一、選舉方法和議員定員

目前韓國採用的選區制是小選區制與比例代表制並用的制度,以小選區制為主,比例代表制為輔。全國區國會議員的選舉部分採用比例代表制,即政黨向中央選舉管理委員會提出候選人名單,按照政黨所獲得票的比例分配議員名額。符合以下三個條件之一的政黨可獲得全國區國會議員議席:(1)在地區國會議員選舉中獲5席以上席位; (2)獲有效投票5%以上的票數; (3)獲0.3%-5%得票時分配一個席位。以2000年4月13日舉行的本屆(第十六屆)國會選舉為例,大國家黨共得到38.96%的有效選票,因此在國會273個席位中佔133席;金大中總統所在的新千年民主黨獲得35.86%的有效選票,在國會擁有115席;自由民主聯盟得到9.8%的選票,在國會擁有17席。在全部273名國會議員中,以小選區制選出的地區國會議員為227名,以比例代表制選出的全國區國會議員為46名。地域選區選舉國會議員採用小選區制。漢城特別市、6個廣域市和道一級的議員選舉同國會議員選舉一樣,也採用小選區制和比例代表制相結合的方式,而道以下議會的議員則全部由小選區選舉產生。

市、道議會議員人數的規定是,國會議員地域選區或自治區、市、郡的基數是3名,超過30萬人口的區域,每增加20萬,增加1名。1991年選舉時,市、道議會議員總人數為866名,自治區、市、郡議會議員的人數是,每個邑、面、洞基數為 1名,超過2萬人口的邑、面、洞,每超過2萬,增加1名。

二、選舉的基本程序

(一)選民登記

選舉法規定,凡年滿20周歲的國民享有選舉總統與國會議員的選舉權。享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者必須按照選舉法的有關規定,參加選民登記,以獲得選民資格。選民名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在本選區內的公民被列入選民名單,就表明他享有法律賦予的選舉權;未被列入名單,就表明他不享有或不能行使選舉權。選民名單的具體製作時間因選舉不同而有所差異,一般是選舉日前的一個月之內。

(二)選區劃分

在地方(自治區、市、郡)議會選舉中一個選區所選議員人數沒有統一的規定,由地方自治團體根據條例來確定。一般來說,80%的地方採用一選區選一人的小選區制。有關選區劃分的具體規定是:總統與全國選區國會議員以全國為單位;地域選區國會議員及地方議會議員以該議員所在的選區為單位;地方自治團體首長的選舉以該地方自治團體的管轄區域為單位。每個選區必須有5000人以上的人口。以濟州道的濟州市為例:該市共有 19個洞,其中兩個洞的人口不足5000人,只能與其他洞合並組成選區,因此全市有17個選區,每個選區產生一名議員,共17名。

(三)候選人制度

長期以來,在韓國選舉制度的發展中,候選人制度民主化問題始終沒有得到很好解決,一些特定政黨和政治家操縱候選人的提名與推薦,使候選人提名制度成為只為特定政治利益服務的工具。近年來,在政治體制改革中,執政黨與在野黨對候選人制度的民主化問題給予了一定的關注,特別是在1995年的選舉法修改中增加了不少條款,進一步完善了候選人制度。

根據選舉法的規定,候選人必須得到政黨或選民的推薦。其中市以下地方選舉中只有選民推薦一種形式,道以上才有政黨和選民推薦兩種形式。一般來說,候選人只能在本人所在選區參選。但若有其他選區200名以上的選民聯名推薦,也可在該選區參選。

在實行多黨制的韓國,政黨在國會議員候選人的產生過程中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從韓國政治現實看,國會議員推薦的決定權主要由在中央黨的幹部會議與地區的黨大會掌握。前幾年,韓國最大的在野黨民主黨內部出現了分裂,其主要原因在於候選人推薦問題上黨內不同派別之間發生了尖銳的沖突,最後導致政黨內部的分裂。

候選人應按照中央選舉管理委員會規則的規定,向管轄選區選舉管理委員會繳納保證金,其目的是防止亂提名候選人和保證候選人的誠實性。繳付保證金的具體規定是:總統選舉3億元;國會議員選舉及自治區、市、郡長選舉1 000萬元;市、道議會議員選舉400萬元;市、道知事選舉5 000萬元;自治區、市、郡議會議員選舉200萬元。如有以下幾種情況時可返還保證金:在總統和地方自治團體首長選舉中候選人得票數為有效投票總數的十分之一以上時;地區國會議員選舉和地方議會議員選舉中該選區每一名候選人平均得票數為50%以上時;在全國區國會議員選舉中候選人名單上的候選人當選時;候選人死亡時。符合返還條件時,可在選舉結束後的30天以內辦理返還手續,但應扣除選舉時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不符合返還條件時,保證金歸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使用。

(四)競選活動

在韓國選舉制度發展史上,競選活動自由的限制與保障始終是影響國家政治生活全局的核心問題之一。

《憲法》第116條對競選活動的基本原則規定了兩項,即機會均等和選舉公營制。選舉法把憲法原則進一步具體化,規定了競選活動自由原則、無報酬競選活動原則與自由的競選活動方法原則。

過去的選舉法規定,只有選舉管理委員會認可的競選活動員才能進行競選活動,而現行選舉法中取消了對競選活動員資格過於嚴格的限制,使黨員、選民都有可能依法參加競選活動。但現行選舉法減少了一個候選人可動員的競選活動員人數,並規定競選活動員不能接受報酬,使競選活動成為一種自願服務性質的活動。同過去的選舉法相比,現行選舉法還擴大了候選人與選民見面的機會與形式,規定候選人可進行個人演說及討論會。這就給廣大選民提供了充分了解候選人的機會,擴大了選舉的民主基礎。

競選活動自該候選人結束登錄之日起到選舉日前一天進行。法律禁止事前進行競選活動。選舉法對競選活動中採用的不同競選活動方法也作了非常詳細的規定,主要有:宣傳壁報、選舉公報、小型印刷品以及其他的宣傳品;利用新聞廣告,宣傳候選人所屬政黨的政綱、政策及候選人的政見;利用集會如政黨演說會與公開場所的演說、座談等形式進行競選活動。

在競選活動主體方面的主要限制是:無所屬候選人不得從特定政黨得到支持或推薦;公務員不得利用其地位進行競選活動;公務員不得對選舉施加影響;社團、財團等團體在競選活動中不得以團體或團體代表的名義表示對特定的政黨或候選人的支持或反對意見等。除法律規定的選舉事務所、選舉聯絡所外,不得設立支持特定政黨、特定候選人的選舉促進委員會、後援會等機關和設施。任何人在競選活動期間不得為競選活動進行著書、上映、演出等活動。除選舉法規定外,不得利用廣播、新聞、通訊、雜志及其他刊物進行廣告,否則要承擔法律責任。另外,選舉法嚴格禁止挨戶訪問、禁止簽名運動、提供飲食品及對他人進行誹謗等行為。

選舉法對政黨參與競選活動也作出了一些限制。政黨通過黨內的定期刊物而進行的政綱、政策宣傳,黨員與候選人志願者的集中等活動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如採用廣告時,廣告次數受限制,在總統選舉中不得超過150次,並對廣告的標准作了具體規定。另外,在競選活動中製作的宣傳候選人的宣傳品的規格、發給黨員的有關政策、政綱的宣傳品的規格與分發的次數也要遵循選舉法的有關規定。

(五)投票程序和投票率

韓國選舉法規定的選舉程序主要包括投票、計票、開票、當選、宣布當選結果等步驟。

從第一屆到第十五屆國會議員的平均投票率是78.7%。歷屆投票率變化情況如下圖所示。

除總統和國會選舉外,道、市、郡等地方各級選舉都是按照選舉法的統一規定進行的,每4年舉行一次,而且在選舉各個方面都具有相當的一致性。

歷屆國會選舉

三、選舉的管理

(一)選舉管理機構

為了有效地組織和管理有關選舉事務,韓國建立了自上而下的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管理委員會分為以下幾種:

1.中央管理委員會。由委員9人組成,其中3人由總統任命,3人由國會選出,3人由大法院院長指定。該委員會統轄和管理有關選舉的一切事務,有權取消和變更下級選舉管理委員會的違法、不當處分。

2.特別市、廣域市、道選舉管理委員會。由委員9人組成,其中在國會中組成交涉團體的政黨可推薦3人,由管轄該地區的地方法院院長推薦3人(其中必須包括2名法官),由中央選舉管理委員會任命德高望重的人士3人。其職責是指揮、監督下級選舉管理委員會,確認選舉費用限制額,處理選舉後提起的選舉訴請。

3.區、市、郡選舉管理委員會。

4.投票區選舉管理委員會。

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法》的規定,上級選舉管理委員會有權取消、變更下級選舉管理委員會與選舉有關的違法或不當的處分。選區選舉管理委員會或上一級選舉管理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整管理區域內選舉管理委員會所管轄的選舉事務的范圍,或者命令下級選舉管理委員會或委員履行選區選舉管理委員會的職務。中央選舉管理委員會的經費是獨立的,單獨列入國家預算。

(二)選舉爭訟制度

對選舉過程和選舉結果有異議的政黨、候選人與選民可以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向上級機關或法院提起爭訟,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韓國,提起爭訟的方法有兩種,即選舉訴請與選舉訴訟。

在地方議會議員及地方自治團體和首長選舉中對選舉效力有異議時,選民、政黨與候選人可自選舉之日起,14日內向中央選舉管理委員會或市、道選舉管理委員會以書面形式提出訴請。如果對當選效力有異議時,政黨、候選人可以當選人或選區管理委員會委員長為被告,按上述程序提起訴請。接受訴請狀後,中央選舉管理委員會(市、道選舉管理委員會相同)應及時將被訴請人的訴請狀副本送至被訴請人。被訴請人應在中央選舉管理委員會規定的期限內,提出針對訴請狀的答辯狀。中央選舉管理委員會接到答辯狀後,將答辯狀副本送至訴請人,並從接受訴請狀之日起60天以內對其訴請作出決定。

根據選舉法的規定,選舉訴訟包括以下兩種形式:一是在總統選舉及國會議員選舉中,對選舉效力或當選效力有異議的政黨、候選人、選民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判決保護其權益。二是對選舉訴請的決定不服時,以該選舉管理委員會委員長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有關選舉訴訟應優先作出決定或作出判決,受訴法院應從提起訴訟之日起180天以內作出處理。管轄選舉訴訟的法院在訴訟提起、訴訟中斷、判決確定之後,應將結果向國會、中央選舉管理委員會、管轄選區選舉管理委員會報告。

(三)選舉經費

選舉法對選舉費用的使用情況作了嚴格限制,規定了不同類型選舉中使用選舉費用的最高限額,如總統選舉的選舉費用是 50億元,地區國會議員選舉的選舉費用是3 500萬元,市、道議會議員的選舉費用是1 800萬元。為了加強對選舉費用使用情況的監督,選舉法規定,政黨或者候選人進行候選人登錄申請後,應及時指定專門負責選舉費用收支情況的會計人員,並把會計人員的情況以書面形式向選舉管理委員會申告。如果選舉費用的支出超過法律規定限制額的1/200以上時,候選人將被處以5年以下的勞役或2000萬元以下的罰金。因違反選舉法而受到處罰時,候選人的當選結果無效,與候選人有關系者則適用連坐制。對選舉費用的嚴格管理是保持選舉公正性的重要條件。

Ⅲ 韓國的檢查官是什麼職位

檢查官隸屬於行政院中的法務部 ,以法務部外廳的方式出現。在韓國檢查官享有很高的獨立性,司法部長名義上享有最高的權力,但是其權力也只是體現在行政手段上,而在具體的偵察,辦理案件方面無權干涉檢查官。

韓國是一個三權分離的權力結構。政權主要由行政院,立法院和法院三部分組成。而檢查官隸屬於行政院中的法務部 ,以法務部外廳的方式出現。

在韓國檢查官享有很高的獨立性,司法部長名義上享有最高的權力,但是其權力也只是體現在行政手段上,而在具體的偵察,辦理案件方面無權干涉檢查官。

韓國的檢查機關共分四級:
1.大檢查廳相當於我國的最高檢查院。主要負責對重大案件進行偵破,以及為下級檢查機關制定計劃和進行總結。

2.高等檢查廳相當於我國省級檢查院。高等檢查廳無偵察權。只有對下家檢查院的監督權,高等檢查廳主要有五個設立在:首爾,釜山,大邱,大田和光州。

3.地方檢察院。相當於我國省,直轄市檢察院分院。大部分檢查官都集中在地方檢查廳工作,所以是韓國檢查機構最主要的權力機關。負責對大多數的案件進行調查。

4.地方檢查廳支廳相當於我國縣級檢查院。主要負責指揮警察對案件進行偵察工作。

(3)韓國比較重要的公職有哪些擴展閱讀:

韓國檢查官共有四個級別:檢查總長,高級檢察長,檢查長,檢查官。

一名檢查官要想成為高級檢查或首席檢查官必須在低級職位上工作至少10年。要想成為高等檢察廳的檢查官或者部門首席檢查或地方檢查廳的負責檢查必須在上述部門工作5年以上。

想成為檢查總長需要在高等檢查,首席檢查職位上工作15年以上。韓國共有檢查總長1名,高級檢查長8名,檢察長30名,其餘都是檢查官~

黃檢是檢察官裡面的首席 ,次長應該是檢察長之下,檢察官裡面的最高行政職位,所以次長在第六集裡面升一級,成了西部地檢的檢察長 。

在同一廳內連續工作期間,一般職不得超過5年,技能職不得超過7年,但是大部分人員在同一崗位上工作2-3年即被調任。

韓國檢察官在任何時候都會在政治上保持中立,並且絕對不能濫用手中的權力。檢察院內部有一個很特別調查部門,專門調查檢察官有沒有濫用職權的行為。

韓國檢察機關實行檢察官獨任制原則,檢察廳是統轄檢察工作的機關,檢察事務全部由檢察官單獨處理。也就是說,在行使檢察職能時,檢察官對於自己所負責的案件,獨立地進行調查與判斷,獨立做決定,並且自己承擔責任。

韓國實行的是檢察引導偵查制度,檢察官的偵查權涉及到全部偵查領域,因此,韓國檢察官被稱為「刑事犯罪偵查之王」。

Ⅳ 韓國議員相當於中國的什麼職位

名義上相當於大陸的全國人大代表 。

Ⅳ 在韓國 檢察官跟警察、律師的關系

不管哪個國家檢察官做的工作都是一樣的~
韓國的檢察官和中國的日本的都是一樣的工作范圍

負責刑事案件的法官,他負責接受控告、訊問當事人及證人,進行調查並提起公訴
檢察官依法行使國家檢察權的檢察人員,就是人民檢察院內符合法律條件,經過法定程序選舉或任命,代表國家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的人員。具體來講,檢察官包括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檢察院、鐵路運輸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查委員會委員、檢察員、檢察員和助理檢察員;分為首席大檢察官、大檢察官、高級檢察官、檢察官四等十二級。其中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為首席大檢察官。

檢察官大都是破案 因為和警察的關系很大所以為了清楚案情就與警察和律師合作了

朋友很有錢在韓國念書 這應該很准 她從小就在韓國

這是打字打出來的啊 請不要54我

給我個最佳答案吧!~

Ⅵ 韓劇 你們被包圍了 一劇,討論的韓國 刑偵權獨立,卻有其事嗎韓國檢察官是比警方高人一等嗎

簡單而實際點來說呢,韓國(台灣及一些資本主義國家也一樣)的檢察官負有監督公職人員,制衡警察執法權,提起訴訟(影視作品中在法庭上穿著律師袍請求法官判刑跟辯方律師論戰的那個也是檢察官),指揮案件的偵辦等等職權,台灣的檢察官甚至還要監督執行死刑。也就是說一個案件從立案,偵辦,逮捕,起訴,審判甚至到服刑檢察官都是一個繞不過去的實權人物。
而和警察的關系呢,在平時檢察官在警察的眼裡可能更像是大陸的反貪局和紀委或香港的廉政公署(而咱們這的檢察院實際上沒有這些權利其存在感自然低得嚇死人,所以諸如《人民的名義》里那樣牛叉的檢察官是不存在的)。在辦案的時候呢,如果把警官比喻成黑老大的話,那麼檢察官就是老大的老大,這就是劇中檢察官見官大三級的原因,所以在韓劇中的檢察官除了對高階警官比較客氣,對其餘警務人員則呼來喝去,視若奴僕。
當然,這么做的根本目的還是出於西方國家權力分立,制衡那一套,這其實也是保障司法獨立和司法公正和人權上的重要一環。無論在哪裡,警察機關都是最有權利和力量的群體之一,如果沒有諸如此類有力的掣肘,難免出現像香港的呂樂,重慶的文強這樣的人物,所以劇中的檢警矛盾肯定是有的,但其中的是非曲直不是那麼簡單。

Ⅶ 韓版「廉政公署」正式成立,主要職責是什麼

韓版“廉政公署”正式成立,主要職責是什麼?韓國是一個貪污腐敗十分嚴重國家,他們在最近幾年中,人們和政府對立十分嚴重,由於韓國大財閥掌控政治,所以韓國未來發展受到影響,這個所謂韓國廉政公署,有幾個職責值得關注,下面給大傢具體介紹一下,朋友們參考:

三、韓國廉政公署還有一個職責,就是監督官商勾結打擊隱形犯罪:

韓國廉政公署還有一個重要職責,那就是監督以往官商勾結隱形犯罪,這種情況在韓國各個地區經常出現,但是想要徹底治理,根本不是一個容易的事情,甚至可以說廉政公署根本無從下手,也沒有辦法去解決地方官商勾結的隱性犯罪,所以這個廉政公署形式大於意義,只不過是安慰韓國非常憤怒的老百姓而已,並不會解決實際問題。

Ⅷ 韓國政體

總統共和制
韓國憲法與政體

 憲法史

大韓民國的第一部憲法於1948年7月17日通過。 憲法由法律學家按照兩院制的議會原則起草,旨在建立以總統制為基本形式的政體。此後,大韓民國憲法先後經9次修改,最後一次修憲於1987年10月29日完成。

第一次修憲被稱為「混合修憲」,因為它是綜合執政黨與反對黨分別提出的修憲議案而進行的修改。這次修憲通過了總統直選法和實行兩院制。

1954年11月,憲法第二次被修改,允許只有大韓民國的首任總統可以無限期擔任總統。其結果導致1960年3月15日大韓民國首任總統李承晚尋求第4任總統。

第三次修憲是要建立議會體制。 第四次修憲是為懲辦那些在李承晚當政時有劣跡的官員鋪平道路。

然而,李承晚的後繼政府沒能形成政治上的一致,導致朴正熙在1961年5月發動了軍事政變。朴正熙政變成功後進行了第五次修憲。修憲由一個名為國家再建最高會議的特別委員會起草。修憲通過了司法護憲復查、立法與憲法一致性的美國式的總統體制。

為競選第三任總統開辟道路,朴正熙重新修訂了第三共和國的憲法。 1972年的第七次修憲在「韓國式民主」的旗號下產生了強權總統制體。朴正熙的「復興改革」政權在1979年朴正熙遇刺身亡後迅速垮台。

崔圭夏的過渡政府和被稱為「漢城之春」的爭取民主的艱苦鬥爭也因軍事政變而告終。政變領導人全斗煥成為大韓民國第11屆總統。全三。煥政府進行了第八次修憲,修憲的主要內容是總統由總統選舉團選舉產生,只能擔任一屆總統,任期為7年。

根據新憲法,全斗煥重新當選總統,下次總統選舉定於1987年舉行。第九次修憲經執政黨和反對黨合作由全民公決通過,修改內容見諸現行的憲法之中。

大韓民國第六共和國憲法恢復了總統直選制和總統任期5年而不得連任的規定,並為保護人權而設立了憲法法院。這部憲法至今仍在沿用,並已連續有兩屆政府和平地進行了政權移交。特別在1997年韓國總統大選中,反對黨總統候選人金大中獲勝,政權和平地移交給一個反對黨,這在韓國憲法史上還是第一次。

 憲法

現行的憲法代表了大韓民國向全面民主化方向邁出了第一步。除了修憲的立法程序外,許多實質性的變化也令世人矚目,其中包括削弱總統的權力,加強國會權力和進一步保護人權等。特別是創立了新的獨立的憲法法院及其成功的運作,在促使韓國成為更民主,更自由的社會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大韓民國憲法由序言,130項條款和6條補充規定組成,共分為十章:總綱、公民的權利與義務、國會、行政、法院、憲法法院、選舉管理、地方政府、經濟和修憲。

大韓民國憲法的基本准則包括:國民主權、分權、實現南北韓和平民主統一、追求國際和平與合作、以法治國和國家有提高國民福利的責任等。

憲法規定了自由民主的政治秩序。它在序言中不僅闡明大韓民國的目的是要「進一步加強基本自由與民主秩序,而且要使權力分散和以法治國制度憲法涉及到政體的重要兩點是:第一,憲法採用了由議會原則補充的總統制;第二,憲法為各政黨提供了特別的權力和保護,同時規定它們不得危害自由與民主政治秩序的義務」。

憲法第十條指出「憲法確保所有公民作為人的價值和尊嚴,以及追求幸福的權利。國家有責任確認和確保個人擁有基本和不可侵犯的人權」。根據這一基本條款,憲法賦予了個人以公民、政治和社會權利,這也是最文明國家的准則。

其主要內容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個人自由,要求快速公正審判的權利,遷徙自由,擇業自由,隱私權,宗教信仰自由,言論和結社自由,享有諸如選舉權和擔任公職在內的從政權。

此外,國家還保證國民享有各種各樣的社會權利,如受教育權利、擇業權利、工人獨立結社權利、工人集體談判和集體行動權,以及享有健康和愉快環境權。

所有這些權利不可能毫無遺漏地寫入憲法。憲法第37條規定,公民的各種基本權利不能因憲法沒有詳盡列出而被忽視。憲法第37條規定,此種權利只能在必須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和秩序或公眾福利之時可以受到法律的限制,但自由或權利的本質不得侵犯。

憲法還明確規定了所有公民應履行的基本義務,即納稅義務,工作義務和法律規定條件下的國防義務。

現行憲法中值得注意的是設立了憲法法院,用以保護憲法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

這一獨立機構的司法權共分5個方面:裁定對總統、總理和法官的彈劾;決定解散政黨;審查立法與憲法的一致性;解決國家機關之間、國家機關與地方政府之間或地方政府之間的許可權糾紛;裁定有關憲法的伸訴。

憲法通過國家確保個人財產權,鼓勵企業與個人在經濟領域里的創造性和享有自由來實現自由市場經濟。它還規定,國家可以調整和協調經濟,保持國民經濟穩定和協調發展,實現經濟民主化。

修憲需要有區別於其它立法的特別程序,只有總統或國會的大多數議員可以提議修改憲法。總統必須公開修憲方案。只有在國會與全民公決一致通過的情況下,修憲才生效。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議員贊成,全民公決須在半數以上的合法選民中有超過半數的投票贊成才算有效。

 總統

大韓民國的總統是行政最高長官,是國家元首,在外交事務中代表國家。總統由全國范圍內的平等、直接和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

總統任期為5年,不得連任。總統不得連任的法律規定確保避免任何個人長期執掌國家的權力。根據憲法規定,當出現總統傷殘或死亡的情況時,總理或國務會議成員將臨時代理總統之職。

總統掌握著國家行政最高權力。根據現行政體,總統扮演著6個主要角色。

首先,總統是國家元首,在行政和對外關系中是整個國家的代表和象徵,負責接見外國的外交官;頒發嘉獎令和授勛;主持特赦儀式令。總統有義務維護叫民族獨立、領土完整、國家的連續性和維護憲法。此外,總統的特殊使命是為韓國的和平統一而奮斗。

其次,總統是最高行政氏官,有責任推行由立法機關通過的各項法律,並通過發布命令和訓令來使法律得以實施。總統全權領導國務會議、各類顧問機構和行政部門。總統有權任命大韓民國的官員,包括總理和行政部門的長官。

第三,總統是全國武裝力碌總司令,圳有J一泛的制訂軍事政策的權力,包括宣戰權。

第四,總統是具有全國性組織的主要政黨的領袖,可根據本黨派的薦舉,指派行政部門的高級官員。

第五,總統是首席外交官和外交政策決策者。總統有權簽訂條約和任命、接見和派遣外交使節,與外國簽訂和平協議。

最後,總統是主要的政策和法律的制訂者,可以向國會提出立法議案,親自或以書面形式向立法人員說明自己的觀點。總統無權解散國會,而國會卻可根據憲法利用彈劾程序使總統最終對憲法負責。

 國家行政機構

根據韓國的總統體制,總統通過由15—30人組成並由其主持的國務會議行使行政職能。總統單獨負責決定政府的各項重要政策。

國務總理由總統任命,但須經國會同意。作為總統的主要行政助手,國務總理在總統的領導下監督各部的工作和管理國務調整室的工作。國務總理有權參與制訂重要的國家政策,並出席國會舉行的各種會議。國務總理有權在總統授意下代表總統處理事務,並以其本人名義頒布法令。總理有權向總統建議任免國務會議成員。

國務會議成員由總統根據國務總理的推薦任命。國務會議成員有權領導和監督自己的行政部門,籌劃重要的國務,代表總統山席國會會議並說明自己的觀點。國務會議成員集體和個人僅對總統負責。

除國務會議外,總統還有兩個直接由他本人控制的部門制訂和推行國家政策,這便是監查院和國家情報院。這兩個部門的領導人由總統任命,但總統對監查院院長的任命要經國會同意。

監查院於1963年成立,負責審查中央和地方政府機關、國營企業和有關組織的帳目。 監查院還有權調查政府部門濫用職權和政府官員的瀆職行為。盡管監查院僅對總統負責,但調查結果向總統報告時也要向國會匯報。

國家情報院於1961年6月成立,最初為韓國中央情報局(KClA)。它負責搜集國內外的戰略情報,策劃並協調政府的情報和安全活動,從事反共活動。

政府改革

金大中政府執政後,新政府一直大膽地推行政府改革。政府改革的主要目的是重新組建行政體系,用以在下一世紀滿足國民的需要,以及通過將中央政府的一些工作移交給民間組織和地方政府的辦法,建立一個小而精乾的政府。

根據行政自治部起草的改革方案,估計將在全國裁減87,500名政府部門雇員或所有地方政府30%的人員。此外,地方的國營企業也要縮減人員的規模,屆時約有數十家地方政府的附屬經濟實體將被關閉。

作為此次改革重要的第一步是,金大中政府已將部級長官的職位由33個減到27個,次官的職位由67個誠至63個。

按照企劃預算處制訂的規劃,到2002年,韓國將對政府投資興辦的19個大企業的55個下屬公司中的40個下屬公司實行私有化,被列入政府改組計劃的韓國屯信公司的下屬分公司也不例外。到2002年改革計劃完成時,韓國政府將只經營13家母公司(現為24家)和8家子公司(現為75家)。

各個領域里的改革正在認真進行。這些改革包括政府改組、國家養老金公司私有化、裁減人員和政府組織中的管理改革。

 立法

國會是一院制的立法機構,立法權屬於國會。國會有國民投票選出的任期為4年的議員273人。

國民投票選出的議員占國會議員總人數的六分之五,剩餘的議員席位則在直接選舉中贏得5個或5個以上席位的政黨中按比例分配。這些政黨任命的國會議員在議會中代表全國的利益而不是代表地方的利益,因此他們被稱為「全國選區的議員。

議員候選人必須年滿25歲。每一選區以多數票選出一位候選人。目前,國會有國民投票選出得議員席位227席,政黨間按比例分配的議員席位46席。

作為國家的立法人員,國會議員享有慣常的特權。議員在國會以外對其在國會內發表的言論和在國會內所投的票不負責任。在國會召開期間,除乇—惡昭彰的犯罪行為外,未經國會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留國會議員。

議員如在國會召開之前已被逮捕或被拘留,除有罪惡昭彰的犯罪行為外,在國會的要求下,必須將其釋放。

除享有上述特權外,議員也受到一些制約。議員不能同時擔任法律所禁止的職務,也不允許濫用其地位和特權。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一些活動外,議員q以在國會外從事有酬勞的活動。但任何時候,議員都必須保持高度的誠實和正直。

國會分定期會議和特別會議兩種。根據法律規定,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特別會議應總統要求和國會四分之一以上的議員要求召開。定期會議的會期不超過100天,特別會議的會期不超過30天。如總統要求國會召開特別會議,則必須明確會期和說明要求開會的理由。

除憲法和法律另有明確規定外,必須有半數以上議員出席會議及所出席會議的半數以上議員投票同意,國會方能做出具有約束力的決定。若投票結果出現平局,該議案應視為被國會所拒絕。立法會議須向公眾公開,但經半數以上與會議員同意,或議長考慮到國家安全利益認為有必要時,該規定可不予考慮。

憲法賦予國會的很多職能,但其主要職能是制汀法律。其他職能包括批准國家預算、外交政策事務、對外宣戰、向國外派遣軍隊、外國軍隊在國內駐軍、監查國事、調查特別國事和彈劾。

彈劾動議必須經國會三分之一『以上議員同意提出。必須有多數議員投票同意方能批准彈劾動議。而彈劾總統的動議須經全體議員之多數同意提出,壯經全體議員三分之二以上投贊成票方能成立。

國會設議長1人,副議長2人,任期兩年。議長負責主持全體會議、代表立法機構,爿:負責監督國會的行政。副議長是議長的助手,並布議長缺席時代理議長職務。

 常設委員會

國會有下述16個常沒委員會:國會指導委員會,立法與司法委員會,國家政策委員會,財經委員會,統一與外交通商委員會,國防委員會,行政與自治委員會,教育委員會,科學委員會,技術、信息與通信委員會,文化觀光委員會,農業、山林、海洋與漁業委員會,產業資源委員會、保健福祉委員會,環境與勞動委員會,建設交通委員會和情報委員會。

國會常設委員會主席從各委員會成員中選舉產生,委員會成員人數按國會規定配置。

委員會主席負責掌握程序,維持秩序並代表該委員會。各種議案和請求須交由常設委員會審查。這些委員會是執政黨和在野黨之間商討不同見解的主要論壇。

按現行的國會法,擁有20名議員以上的政治團體,可以組成協商團,在國會黨派協商中充當協商單位。

無黨派議員如人數超過20人可以組成單獨的協商團。各協商團指定自己的領袖和組織秘書,負責與其它協商團談判和磋商。

協商團領袖開會研究有關國會的工作事宜、全會與委員會的會議計劃和會議日程。

 司法

韓國的法院共分三級,即大法院、高等法院和包括特別家庭法院和行政法院在內的地方法院。各級法院負責有關民事、刑事、行政、選舉和其他法律事務的裁決,同時監督有關不動產注冊、人口昔查登記、保證金和司法公證等方面的事務。

設在漢城的大法院對行政法令、規定和處置的合法性有最終裁決權。作為最高法庭,大法院審理關於上訴法院、地方法院和家庭法院,以及軍事法庭所作出的裁決的上訴案。

大法官由總統任命,但須經國會同意。大法院的其他法官由大法官推薦,總統任命。大法官的任期6年,不得連任,年滿70歲必須退位。大法院的其他法官任期6年,按法律規定可連選連任,但65歲必須退位。

高等法院通過行使中級上訴裁判權,審理對地方法院和家庭法院所作出的裁決的上訴案,並行使初審權受理法律規定的特殊案件。

專利法院作為一個中級受理上訴案件的司法機構審查專利局所作出的決定。大法院是裁決專利糾紛的最高法庭。

地方法院對大多數案件進行初判。漢城和以下12個城市都設有地方法院:仁川、水原、春川、大田、清州、大邱、釜山、昌原、蔚山、光州、全州和濟州。

家庭法院審理有關婚煙、少年和其他家庭案件。行政法院只受理有關行政案件。

除漢城以外的地方法院還在本地區行使行政法院的職能。除上述各類法院外,還有軍事法院。軍事法院審理武裝部隊成員及其文職雇員犯罪的案件。

 憲法法院

憲法法院是在1987年成功地發起了一次民主運動後,根據現行憲法於1988年9月建立的。除大法院外,憲法的制訂者按歐洲的模式建立一個獨立的專門法院,以充分保護國民的基本權利和有效地抑制政府的權力。

憲法法院確定法律與憲法的一致性,裁決政府實體之間的許可權糾紛,判定個人提出的有關憲法的申訴,對彈劾作出最終決定,以及對解散政黨進行裁決。

憲法法院有9名法官,法官任期為6年,可連任。

該法院在漢城市內一所5層的圓頂大鋒內辦公,這所大樓曾榮獲韓國建築獎。

到1998年7月31日,該法院共審理了3,469宗案件。在包括182宗涉及法律與憲法一致性的案件在內的251宗案件中,有一例案件被宣布為違憲。上述數字表明,該法院一直在積極地捍衛憲法。

 地方政府

大韓民國憲法第117條規定,「地方政府應負責處理當地居民的福利事務,管理財產,並可在法律和法規的范圍內制訂有關當地自治的規章制度」。

地方自治法自1949年通過以來,經歷了數次修改。在1961年5月16日軍事政變解散所有地方議會前,曾進行過3次地方選舉。

70和80年代的地方經濟飛速發展使許多地方政府的稅收增加,與此同時要求增加行政部門的呼聲越來越高。為有效地滿足這一要求,中央政府在80年代中期開始鼓勵開展可行性研究,並計劃恢復地方自治。自1985年開始,韓國舉行了多次公開聽證會和研討會,有關此一議題的文章和書籍也開始出現。

中央政府於1988年宣布修訂地方自治法。根據新法,漢城特別市、5個直轄市和9個道被定為高級地方政府。漢城市和直轄市的區,以及郡被指定為低級地方政府。

地方社區領導入主管各自的市、邑或面的行政事務,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地方行政職能包括:中央政府委託的職能;管理公共財產和設施;評估和徵收地方稅;管理各種收費、服務、商品和地方社區的其他行政事務。各級地方政府都有一個教育委員人處理與各社區的教育和文化有關的事務。

1991年3月韓國舉行了第一次地方議會選舉,選出小行政單位(小市、邑和大市的區)的地方議會。1991年6月選舉了大行政單位(大市和道)的地方議會。修改後的法律授權地方議會檢查和審計地方政府,提高了這些新機構的權力。

在1995年第一次舉行地方選舉的3年後,第二次廣泛的地方選舉於1998年6月舉行。自1998年開始,地方選舉每4年舉行一次。目前韓國共有16個道級政府和232個低級地方政府(市級政府)。

道政府介於中央政府與市政府之間,其行政機構是小型化的中央政府行政機構。

市政府通過行政區機構向居民提供服務。每個市政府下轄數個區政府。區政府是市政府的派出機構,具體負責處理選民的需求。區政府主要負責日常簡單的行政和社會服務工作。

特殊和復雜的事務由市政府直接處理。諸如有關公共安全、道路標志、防火、公立學校、訴訟和懲治等一些重大問題由中央或道政府通過其派出機構直接解決。

Ⅸ 韓國警界有哪些官職名稱

韓國警界的官職名稱有治安正監、總警、警衛等。

1、治安正監。一般來說,首爾警察廳長的警階是為治安正監。

2、總警。是韓國警察職級其中一個特級職級,為高級警官的級別。

3、警衛。用武裝力量對人員和重要機構或設施等實行警戒保衛。

(9)韓國比較重要的公職有哪些擴展閱讀:

韓國警察是韓國國家行政機關之一,隸屬於行政安全部。部門首長稱警察廳長官。

韓國警察廳下設為1次長、7局、4官、1團、1審議官、7擔當官、31科,計有職員1456人。附屬機構有警察大學、警察綜合學校、中央警察學校、警察調查研修院、警察醫院、駕駛執照考試管理團。

Ⅹ 韓國政府官職

韓國現行憲法是1987年10月全民投票通過的新憲法,1988年2月25日起生效。新憲法規定,韓國實行三權鼎立、依法治國的體制。根據這部新憲法,總統是國家元首和全國武裝力量司令,在政府系統和對外關系中代表整個國家,總統任期5年,不得連任。總統是內外政策的制定者,可向國會提出立法議案等;同時,總統也是國家最高行政長官,負責各項法律法規的實施。總統通過由15-30人組成並由其主持的國務會議行使行政職能。作為總統主要行政助手的國務總理由總統任命,但須經國會批准。國務總理有權參與制定重要的國家政策。總統無權解散國會,但國會可用啟動彈劾程序的方式對總統進行制約,使其最終對國家憲法負責。韓國實行一院制。國會是國家立法機構,任期4年,國會議長任期2年。憲法賦予國會的職能除制定法律外,還包括批准國家預算、外交政策、對外宣戰等國家事務,以及彈劾總統的權力。韓國法院共分三級:大法院、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大法院是最高法庭,負責審理對下級法院和軍事法庭作出的裁決表示不服的上訴案件。大法官由總統任命,國會批准。大法官的任期為6年,不得連任,年滿70歲必須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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