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韓國國會的簡史
韓國於1948年3月17日頒布《國會議員選舉法》,1948年5月10日在美國主導的「聯合國監督」下,由公民直接選舉產生制憲國會議員,從此開啟了韓國國會(Korean National Assembly)歷史。韓國國會開始時採用一院制。1952年修憲時改為兩院制。1962年修憲時恢復一院制。此後,韓國國會組織運營體系總體保持穩定。國會議員選舉採取選區制和比例代表制結合的方法,每屆任期為4年。
㈡ 韓國國會在韓國國內政壇上,究竟發揮著怎樣重要的作用
韓國國會在韓國政壇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是韓國的最高立法機關。我們都知道韓國是一個實行三權分立的國家,行政權、立法權還有司法權都是相互獨立的,這三個權利相互制約,相互促進,使這個國家更加平穩地發展,所以韓國國會在韓國的政壇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韓國的國會可以行使他的立法權啊,這種立法權包括制定一些法律或者是修改憲法等等,而且這些議員他們都有義務和權利提出立法議案交給國會審核。同時韓國的國會除了擁有立法權之外,他們還有財政權,審批政府的預算、發行國債都要通過他們的同意再進行,同時還有監督權、人事權等等。所以韓國的國會在韓國的政治生活中是扮演一個非常重要的角色的,這么多的權力集一身,是一個具有非常高含金量的機構。
㈢ 韓國國會的地位
韓國實行三權鼎立、依法治國的政治體制,國會是國家最高立法機構。
與國家元首、政府的關系
總統是國家元首和全國武裝力量總司令,在政府系統和對外關系中代表整個國家。總統由全國范圍內平等、直接和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中央選舉管理委員會根據有效投票得票多數者當選,並通報國會議長。如最高得票者為2人以上時,國會根據中央選舉管理委員會的通報,由過半數在籍國會議員進行投票,得票多者當選總統。總統無權解散國會,但國會可以利用彈劾程序對總統進行制約,使其最終對憲法負責。總統是內外政策的制定者,可向國會提出立法議案等。總統也是國家最高行政長官,負責各項法律法規的實施。總統通過由15至30人組成並由其主持的國務會議行使行政職能。
國務總理經國會同意由總統任命,負責輔助總統並根據總統命令統轄行政各部。國務委員經國務總理提名由總統任命。行政各部部長由總統從國務總理提名的國務委員中任命。國務委員及部長候選人在正式任命前須出席國會人事聽證會。
與最高司法機關的關系
司法權屬於由法官組成的法院。法院分三級,即大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大法院是最高法庭,審理下級法院和軍事法庭作出裁決的上訴案件。大法院院長經國會同意由總統任命。大法官經大法院院長提名、國會同意後由總統任命。
與憲法監督機構的關系
憲法裁判所即憲法法院是憲法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憲法授權憲法裁判所解釋憲法、審查各種法規是否符合憲法,對彈劾案和解散政黨作出裁決,以及對許可權糾紛和有關憲法方面的申訴進行判決。憲法裁判所由9名法官組成,其中3名由總統任命,3名由國會選出,3名由大法院院長指定。憲法裁判所所長經國會同意,由總統從憲法裁判所法官中任命。
㈣ 韓國國會
韓國國會通過全民選舉產生,有議員299名,任期4年。其中全民選舉的議員佔三分之二,即有224名議員是通過全民選舉產生的,75名議員是按比例分配的。所謂比例分配,就是按比例分配給在直接選舉中獲得5個或5個以上席位的政黨。這些按比例分配的議員又稱作「全國區議員」。
國會的構成
韓國國會是由國民選舉出來的國會議員所組成的代議機關和立法機關,具有制定國家法律,監督國家行政和審議國家財政預算等權力。 1948年5月10日,在聯合國的監督下,韓國由公民直接投票選舉產生了制憲國會議員,韓國國會的歷史便從此開始。在從1948年5月到1996年3月的40多年間,韓國國會歷時十四屆。每屆國會存在的時間平均約3年。 國會按職能分另設立各種委員會。韓國國會有兩種委員會,一是國會常設委員會,二是特別委員會。常設委員會是國會的常設機構,負責提出議案或接受請願,審查並收集有關資料而進行立案。特別委員會是為了審查被認為需要進行特別審查的案件而在必要時設置的機構,一旦案件審理結束,這個特別委員會也就被解散。因此,這樣的特別委員會也被稱作一般特別委員會。現在又設立了長期性的特別委員會,它們分別是預算決算特別委員會、倫理特別委員會。所謂倫理特別委員會,是負責議員的資格審查、倫理審查以及審查有關懲戒事項的常設機構。若沒有大會交付的案件,特別委員會不能自行審議議案。 韓國國會按職能分設若干個常設委員會,它們是法製法務委員會、外務委員會、內務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經濟科學委員會、國防委員會、文教體育委員會、文化公報委員會、農林水產委員會、商工委員會、保健委員會、勞動委員會、行政委員會、交通遞信委員會、建設委員會和運營委員會。 此外,國會還有專職的工作班子,如記錄局、管理局、公共關系與議會間事務局、國會工作人員培訓所、國會圖書館、立法研究局、提交與辦理局以及海外公報局。這些班子的全體工作人員約有2000餘人。 常設委員會的主席在各委員會成員中選舉產生。常設委員會人員數目由國會的規章決定。委員會委員任期兩年,不得兼任其他常設委員會成員。委員會主席受權掌握工作程序,維持秩序,並代表他領導的委員會。各委員會召開會議時,就成了調和執政黨與反對黨之間意見分歧的主要論壇。 在國會提出議案,可以是由政府提出,或者在有20名(含20名以上)議員附議的情況下,由1名議員提出。提出需要採取預算措施的議案必須有30名或30名以上的議員附議。一項議案提出或者提交以後,由議長交給有關委員會考慮。為了進行廣泛的審議,委員會可以成立由它管轄的小組委員會。在徵得議長同意的情況下,委員會可以舉行公開聽證會來審查預算案和其他重要議案,如果是涉及專業知識的議案,可以徵求有關人士或專家的意見。 委員會就議案作出決定後,必須把決定報告國會全體會議。被否決的議案可以不提交全體會議,除非議長要求由全體會議處理。全體會議可以對委員會通過的議案進行修改、否決、批准,或者退回該委員會。
編輯本段國會的許可權
國會選舉議長一名,副議長兩名,他們的任期為兩年。議長主持全體會議,代表國會全面負責國會的一切工作。副議長協助議長工作。根據憲法規定,如果議長缺席時,由副議長主持會議。但在通過或表決某個議案時,則必須由議長主持。由於韓國國會是執政黨和反對黨尖銳斗爭的主要場所,議長和副議長產生過程也是各黨斗爭最激烈的時候。一般來說,執政黨壟斷議長職位,反對黨只能獲得副議長的職位。議長和副議長的選舉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得票超過半數才能有效。 反對黨和執政黨在國會的斗爭表現不是在議員個人,而是在以議會黨團為中心的黨派之間進行的。這種議會黨團在國會被稱作「交涉團體」。交涉團體是指同屬於一個政黨的議員在國會內組成的一個派別。為了有利於斗爭的統一性,一個政黨由議員組成的交涉團體中進行交涉。根據國會組織法規定,每個擁有20名或20名以上議員的政治團體(黨派)都可以組成一個交涉團體(也被稱作談判小組)。一般來說,各黨派的交涉團負責人由該黨選出的「院內總務」擔任。院內總務一般由該黨總裁任命。院內總務在國會主管本黨事務,如選派該黨在國會的常任委員和特任委員,指定該黨在國會的發言人等。 憲法賦予國會的主要職能有立法權、財政審議權、外交和戰爭權、人事權、監督權、彈劾權。 國會有權對國家政務進行監督和控制。主要有:對總統實行的緊急財政、經濟處理命令及緊急命令有批准權;可以要求總統解除所宣布的戒嚴令;總統進行一般赦免也須經國會同意。 如果總統、總理、內閣成員、各部長官、憲法法院成員、法官、中央選舉管理委員會的成員、監察院的成員或者法律規定的政府其他官員被認為在履行職責時違反了憲法或者其他任何法律,國會有權提出強劾動議。彈劾動議必須由國會三分之一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議員提出,而且必須經國會多數通過才能生效。彈劾總統的動議必須由多數議員提出。一旦彈劾議案成立,受彈劾者必須中止行使權力,直至彈劾過程結束。彈劾的效力限於解除公職,然而也不免除被彈劾者的民事或刑事責任。 國會有權審批有關互助或共同安全的條約,有關國際組織的條約,有關商務、捕魚及和平的條約,有關給國家或人民造成財政負擔的條約,有關外國武裝力量在韓國領土上的地位的條約,以及有關立法問題的條約。國會有批准對外宣戰、向國外派遣武裝力量或在本國境內駐扎外國軍隊的權力。 國會有權審查國家事務或者調查國家事務中的特定問題。在國會或者國會的委員會提出要求的情況下,總理、國務委員以及行政部門的代表必須到國會回答問題。國會有權通過動議,建議總統解除總理或國務會議任何成員的職務。解除行政部門官員的職務的動議案須由國會三分之一三分之一以上的議員提出,並由半數以上議員通過。國會有權決定一些重要職位的人選。如大法院院長、憲法法院院長、監察院院長大法官的任命,都須獲得國會的同意。根據規定,在憲法法院法官9人及中央選舉管理委員會9人中,國會有權分別決定其中的3人,另外6人則通過總統任命或協商選舉產生。
編輯本段國會的議事規則
國會大會的法定人數是全體議員的四分之一以上。國會大會按議事日程進行。議事日程是根據開會時間、付議案件及其順序,由議長同國會管理委員會協議後產生。議事日程的制定由具有議事整理權的議長掌握。但為了順利地進行議事,議長通常以各交涉團體的院內總務為委員的國會管理委員會協商後制定。 根據憲法規定,需要由國會會議決定的重要議案和其他議案有:法案、預算案、預備費支出的承認,條約、宣戰公告、向外國派遣軍隊及對外國駐軍的同意或反對,以及憲法修正案、彈劾、追訴等。正如前面所述,議案可由議員、政府、委員會發起或提出。議案中,能由議員提議的有法案、決議案、建議案等,預算案、決算案、條約等議案只有政府具有提議權。議員要提議法案或其他議案,至少要有包括提議者本人在內的20人以上的贊成者。對國務總理或國務委員的解職建議案或彈劾總統的提議或憲法修正案的提議,要有過半數以上的議員的贊成。但在實際執行中,一般動議只要有兩名以上議員的贊成即可。案件提出事,議長將其印發給議員,在向大會報告的同時,將其交付有關委員會,作為其議決的判斷資料進行事前審查。 預算案和決算案由各常設委員會進行預備審查。政府每年9月3日前向國會提出決算,10月3日前提出下一年度的預算案,在交付所屬常設委員會、經過預備審查後報告議長。議長在預算案和決算里加上常設委員會的預備審查報告書,回復預算決算特別委員會,審查結束後交大會表決通過。 各委員會審查完畢的法案要回復給法制司法委員會進行體系化的審查。所謂體系審查,就是審查法律案內容是否違憲,有沒有與有關法律相抵觸,條款本身有無矛盾之處。 大會的案件審議程序分經過和未經過委員會審查的案件而不同。經過委員會審查的案件要有委員長的審查報告、質疑、討論、表決程序;未經過委員會審查的案件要有提案者的宗旨說明、質疑、討論、表決等程序。
編輯本段國會會議
國會會議分定期和臨時會議兩種。定期會議根據憲法規定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可以根據總統或者四分之一以上議員的要求召開。定期會議的時間不得超過100天,臨時會議不得超過30天。但是歷屆國會開會的時間都大大延長或者少於規定的時間。 如果總統要求國會召開臨時會議,他必須說明會議的期限以及要求召開會議的原因。根據總統要求召開的臨時會議,在規定的期間內只討論總統提出的議案。 定期會議從每年的9月10日開始。因為韓國的財政年度是從每年1月1日開始執行,在這一時期內召開國會會議,主要任務是審議下一個財政年度的國民預算案。 國會會議必須有一半以上的議員出席才能舉行。凡是在國會會議上審議的議案,必須得到過半數議員的同意才能通過。如果未能過半數,就被視為遭到否定。根據憲法規定,國會會議可向公眾開放,也就是說,當國會開會時,公眾可以去旁聽。但在韓國政憲史上從未實行過這一規定,因為這樣做必須得到過半數議員的同意或議長認為有必要時,才可以決定是否允許公眾旁聽。 國會通過的有關政府部門的議案,由議長送交政府。總統有權否決國會通過的法案,但必須向國會提出再議的要求。若在15天內總統不公布,也不要求再議時,那麼,該法案的法律地位就得到確認。如果此後的5天之內總統仍不公布,可由國會議長頌。
編輯本段國會與總統的關系
韓國的總統是「行政部門之巔」,行使國家元首的職能。總統任期5年,任何人不得謀求連任。這種單任制是防止任何個人長時間控制政府權力的一種保證。在總統因突發事件喪失能力,或突然去世的情況下,總理或國務會議成員根據法律規定暫行總統職責。 總統在所有行政職能方面擁有最高權力。在現行的政治制度下,總統有6項主要職能:第一,總統是國家元首,在政府系統和對外關系方面是整個國家的象徵,代表整個國家。除了尋救和平統一這項獨特責任外,總統還有保護憲法的責任。第二,總統是首席行政長官,因而要執行由國會通過的法律,發布執行法律的命令和法令。第三,總統是武裝力量總司令。在軍事政策方面有廣泛的權力,其中包括宣戰權。第四,總統是全國性主要政黨的領袖。第五,總統是對外政策的制定者。第六,總統是首要決策者和首要立法者。他可以向國會提出立法議案或者以書面形式向議員說明他的觀點。總統不能解散國會,而國會卻能夠通過彈劾程序使總統最終向憲法負責。 此外,在發生內亂、外部威脅、自然災害、嚴重的財政或經濟危機的時候,總統擁有處理國家緊急情況的廣泛權力。在出現這些情況時,只有在維護國家安全或社會治安與秩序所需要而又無時間等待國會開會的情況下,總統才能採取最低限度的必要的財政和經濟行動,或者發布有法律效力的命令。但是,總統事後必須通知國會並得到國會的同意。如果他不能做到這一點,總統發布的措施將失去法律效力。總統還有權在發生戰爭、武裝沖突或類似的國家緊急情況時,根據法律的規定宣布處於戒嚴狀態。然而,行使這種緊急權力必須得到國會的批准。總之,國家的最高領導人與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相互制約,以防止獨裁專制和濫用職權謀私利。
編輯本段國會與政府的關系
在國會與政府的關系中,最重要的是國會的國政監察權和國政調查權。國會為了發揮自身的職能,握有國政全面監察或有關特定的國政事案的調查權。國政監察以所有國家政務為對象進行。國政調查根據特定的事案,不定期地或隨時進行。 國政監察是從韓國成立之時起到1972年第三共和國期間實施的。到了實行「維新體制」的第四共和國,國會對政府的國政監察權被廢除了,削弱了國會的許可權,取消了對政府的牽制措施。1975年7月26日修改的國會法,又恢復了國政監察權。 國政監察和國政調查權是為了行使憲法規定的國會許可權,在必要的范圍內就立法事項、財政事項、行政事項、司法事項及國會內部事項進行全面調查。能夠實施國政監察的對象機關由法律明文規定,國會常設委員會不經大會的議決能夠自主選定的機關有政府的院、部、處、廳局等中央行政機關和法院、憲法法院、監察院、國家安全企劃院、檢察廳、陸海空軍等。國政監察由所管常設委員會分別具體實施,時間是從每年定期國會會議的第二天起的20天之內。 在國會和政府的關系中,賦予國會的第二項許可權是質詢權。國會有權質問全部國政或特定事案,可要求國務總理、國務委員出席國會會議,回答議員們的質問。這樣做旨在使國會和政府間的關系更加密切,以便有效地制定和執行政策,保障國會的評判功能和監視功能。另外,為了質問有關特定事案,可以要求大法院院長、憲法法院院長、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長、監察院長出席。但國會不能要求總統出席聽證會。對他的出席要求,要有20名以上的議員提議並經大會決定。要求質問的議員事先必須用質問專用紙將質問的內容提出來,在質問前的24小時前送交政府。 國會在和政府的關系中所擁有的第三個權力是彈劾追訴權。彈劾的原由是以總統為首的政府高級公務員和法官在執行職務時違背憲法和法律。就任前的行為或與執行職務無關的行為不構成彈劾理由。國會一旦形成彈劾決議,就將決議回復給法制司法委員會進行調查。司法委員會的委員長向憲法法院所提出的追訴決議書得到過半數議員的贊成時,就算通過彈劾案。 國會對政府執行的第四個許可權是對總統任命的國務總理、大法院院長、憲法法院院長、監察院長的任命的同意權與否決權。在一般情況下,執政黨佔有國會多數席位時,總統的任命一般都能通過。一旦執政黨處於劣勢時,反對黨議員都要提出對個別人選的否決案。
編輯本段國會與國民的關系
國會是全體國民的代表機構。因此,國會的作用中就必然包括把國民的意見和希望向國家權力機關反映出來。在韓國,這種保障被稱作「國民請願制度」。根據憲法規定,全體國民按法律規定有向國家機關用文書提出請願的權利,國家有對請願進行審查的義務。請願是國民對國家各機關表示一定的意見或希望,不一定非得只在國民的權利或利益受到侵害時才進行,而是可以針對機關的所有事項進行請願。 請願必須經過國會議員一人以上的介紹提出,並經過有關委員會的審查。請願在沒有特殊理由時,應在90天以內進行審查。審查由委員會組成負責請願審查的小委員會進行。請願中的事項有應由政府處理的,也有應由政府採取措施的。這些情況經過審查,交國會大會附議,大會採納的請願中,應由政府處理有就轉交政府,政府處理後要報告國會處理結果。 請願是國會為了聽取國民要求而實行的制度,但實際上形成請願的情況極少。歷屆國會接受和處理請願的情況是,從制憲國會到第十三屆國會,共接受4155件請願案件處理了2578件,處理率為62%。然而,處理的2578件中的大多數屬於不呈大會附議而廢棄,1577件在一屆國會任期內未處理而自動廢棄。第十三屆國會期間接受的請願被採納的只有170件,採納率僅為4.1%。
㈤ 韓國國會是韓國最高立法機構,它類似於美國的哪個職能機構
韓國國會相當於美國國會,因為從最基本的國會定義來看:韓國國會是韓國的最高立法機構,而相同在美國國會是美國的最高立法機構。雖然兩個國家的國情政策都不同,但是對於國會的基本地位以及職能上有相似點。最基本的職權都有:立法權,財證權,監督權,人事權,彈劾權。這是兩個國會基本權利的共同點。
美國國會和韓國國會在國家的地位都是最高的立法機構,很多的基本職權都差不多。但區別韓國國會自律權。有美國國會的任務主要有三個:監督,公眾教育,調節任務。其他的基本制度都是相同的,根據不同的政策以及國情兩院的工作流程大致上是一樣的。
㈥ 韓國國會的議員選舉
選民資格等
凡年滿19周歲的韓國國民,除根據《公職選舉法》等法律規定被停止、剝奪選舉權或其他特別規定者外,均享有國會議員選舉權。享有選舉權者須按照選舉法有關規定,參加選民登記,以獲得選民資格。選民名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在本選區內的公民被列入選民名單,就表明他享有法律賦予的選舉權;未被列入名單,就表明他不享有或不能行使選舉權。選民在投票時一票兩投,即在投票時可同時選擇支持的選區國會議員候選人及支持的政黨。
候選人資格及產生辦法等
凡年滿25周歲的韓國國民,除根據《公職選舉法》等法律規定被停止、剝奪被選舉權或其他特別規定者外,均享有國會議員被選舉權。
要成為國會議員候選人須得到政黨或選民的推薦。具體而言,政黨根據各自黨章等規定,通過競選確定黨內候選人,或根據黨內競選者書面協議,以輿論調查的方式代替黨內競選確定候選人。根據規定,各黨每個選區最多推薦一名候選人,比例代表國會議員候選人數可超過既定議席數(韓國會議席為299席,其中選區議席245席,比例代表議席54席)。在推薦選區國會議員候選人時須遵守民主程序,其中政黨在國會議員換屆選舉中推薦選區國會議員候選人時,每100名中盡可能安排30名以上女性候選人;推薦比例代表國會議員候選人時,應確保每100名中有50名以上女性候選人,且候選人順序中的單數序號須為女性候選人。無黨派人士由所在選區300至500名選民聯名推薦,可參加國會議員競選。
按照選舉法有關規定,政黨推薦的候選人本人向管轄選區選舉管理委員會提交登記申請書和該黨代表簽名、按手印的推薦書。政黨還需提交比例代表國會議員候選人順序名冊。無所屬國會議員候選人需提交登記申請書和選民聯名簽字、按手印的推薦書。另,各候選人須向管轄選區選舉管理委員會繳納1500萬韓元保證金。
選區國會議員選舉中,該轄區選舉管理委員會根據有效得票多者決定當選,如最高得票者為2人以上時,由年長者當選;比例代表國會議員選舉中,中央選舉管理委員會將有效得票率超過3%或獲5個以上選區議席的政黨確定為「可分配議席的政黨」,並根據有關政黨得票比率(各「可分配議席的政黨」有效得票在所有「可分配議席的政黨」有效得票總和中所佔的比率)分配比例代表議席。「可分配議席的政黨」首先按比例代表議席數乘以得票比率後數字的整數分配比例代表議席,之後本著1黨1席的原則,根據小數點後數字從大到小順序分配剩餘議席。
負責選舉的機構
中央選舉管理委員會負責統管關於選舉的一切事務,有權取消和變更下級選舉管理委員會的違法、不當處分。由9名委員組成,其中3人由總統任命,3人由國會選出,3人由大法院院長指名的人選中任命。中央選舉管理委員會經費是獨立的,單獨列入國家預算。
選舉有關情況
2012年4月11日,韓國舉行了第19屆國會議員選舉,共有300名在籍國會議員,其中執政黨新世界黨議員158人,新政治民主聯合黨130人,統合進步黨5人,正義黨5人,無黨派2人。
另外,韓國對國會議員連選連任沒有限制。
㈦ 韓國是什麼制度的國家
韓國採用總統共和制。
韓國政治根據《大韓民國憲法》的規定實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的政治體制,立法權屬於一院制的國會,以總統為中心的政府掌握國家的行政權,司法權屬於由法官構成的法院。韓國總統由國民直接選舉產生,任期為5年。韓國總統通過由15-30人組成的國務會議行使行政權。
韓國國會的主要職責
韓國國會是立法機構,主要職責有:
1、立法權
韓國國會有提出和審議憲法修正案與制定法律法規的權力。國會議員和政府都有權提出立法議案,國會有權討論議員或政府提出的所有法案並作出決定。
2、財政權
韓國國會有代表國民監督和控制政府財政行為的權利和義務。國會的財政權主要包括財政立法權、預算決算審批權、及對發行國債、簽訂預算外契約、有財政負擔的條約締結等政府行為的同意權等。
3、監督權
韓國國會有權監督政府和總統,保證權力運作符合憲法。對韓國總理、國務委員、政府各部部長、韓國憲法法院法官、大法院法官、中央選舉管理委員會委員、監查院院長等擁有質詢權。
㈧ 韓國國會制度相較於歐美國會有什麼不同
一,國會的組成不同:
1. 韓國國會採取一院制,也就是說韓國的國會只設一個院 ,這樣的制度使得國會機構單一,責任明確,立法和通過議案程序較為簡便,機關內沒有沖突,故不易產生僵局,但是由於權力過於集中,單一的立法機構容易為野心所左右或為賄賂所腐蝕。
2. 美國和一些歐洲國家採取的是兩院制,各國名稱有所不同。在英國挪威等國,國會分為上議院和下議院,而在美國和西班牙等國,國會由參議院和眾議院組成。兩院制,顧名思義是由兩個不同的團體共同分擔議會職能,這樣的制度能制約民選議院的過激與沖動,防止其為幫派頭子所操縱而通過過分的和有害的決議,但是有時會造成行政浪費。
三,國會議員的任期不同:
1. 韓國國會議員任期四年,每四年重選一次。
2. 美國參議院任期六年,每兩年改選三分之一;眾議院任期兩年,期滿全部改選。在總統選舉年的兩年之後進行的國會選舉稱為中期選舉 。
㈨ 韓國選舉制度包括什麼呢
現代韓國選舉制度始於1948年5月10日實行的普選。到目前,共經歷了16屆國會議員選舉。1994年以前韓國選舉法體系主要包括《總統選舉法》、《國會議員選舉法》、《地方議會議員選舉法》、《地方自治團體首長選舉法》。為了保證選舉的公正性與選民的自由意志,消除選舉不公正及選舉過程中存在的各種腐敗現象,同時為了創造一種健康、民主而和諧的選舉文化,第十四屆國會於1994年3月16日制定並頒布了統一的《公職選舉及選舉不正當防止法》 (簡稱選舉法),現行選舉制度即依此法而確立。
一、選舉方法和議員定員
目前韓國採用的選區制是小選區制與比例代表制並用的制度,以小選區制為主,比例代表制為輔。全國區國會議員的選舉部分採用比例代表制,即政黨向中央選舉管理委員會提出候選人名單,按照政黨所獲得票的比例分配議員名額。符合以下三個條件之一的政黨可獲得全國區國會議員議席:(1)在地區國會議員選舉中獲5席以上席位; (2)獲有效投票5%以上的票數; (3)獲0.3%-5%得票時分配一個席位。以2000年4月13日舉行的本屆(第十六屆)國會選舉為例,大國家黨共得到38.96%的有效選票,因此在國會273個席位中佔133席;金大中總統所在的新千年民主黨獲得35.86%的有效選票,在國會擁有115席;自由民主聯盟得到9.8%的選票,在國會擁有17席。在全部273名國會議員中,以小選區制選出的地區國會議員為227名,以比例代表制選出的全國區國會議員為46名。地域選區選舉國會議員採用小選區制。漢城特別市、6個廣域市和道一級的議員選舉同國會議員選舉一樣,也採用小選區制和比例代表制相結合的方式,而道以下議會的議員則全部由小選區選舉產生。
市、道議會議員人數的規定是,國會議員地域選區或自治區、市、郡的基數是3名,超過30萬人口的區域,每增加20萬,增加1名。1991年選舉時,市、道議會議員總人數為866名,自治區、市、郡議會議員的人數是,每個邑、面、洞基數為 1名,超過2萬人口的邑、面、洞,每超過2萬,增加1名。
二、選舉的基本程序
(一)選民登記
選舉法規定,凡年滿20周歲的國民享有選舉總統與國會議員的選舉權。享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者必須按照選舉法的有關規定,參加選民登記,以獲得選民資格。選民名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在本選區內的公民被列入選民名單,就表明他享有法律賦予的選舉權;未被列入名單,就表明他不享有或不能行使選舉權。選民名單的具體製作時間因選舉不同而有所差異,一般是選舉日前的一個月之內。
(二)選區劃分
在地方(自治區、市、郡)議會選舉中一個選區所選議員人數沒有統一的規定,由地方自治團體根據條例來確定。一般來說,80%的地方採用一選區選一人的小選區制。有關選區劃分的具體規定是:總統與全國選區國會議員以全國為單位;地域選區國會議員及地方議會議員以該議員所在的選區為單位;地方自治團體首長的選舉以該地方自治團體的管轄區域為單位。每個選區必須有5000人以上的人口。以濟州道的濟州市為例:該市共有 19個洞,其中兩個洞的人口不足5000人,只能與其他洞合並組成選區,因此全市有17個選區,每個選區產生一名議員,共17名。
(三)候選人制度
長期以來,在韓國選舉制度的發展中,候選人制度民主化問題始終沒有得到很好解決,一些特定政黨和政治家操縱候選人的提名與推薦,使候選人提名制度成為只為特定政治利益服務的工具。近年來,在政治體制改革中,執政黨與在野黨對候選人制度的民主化問題給予了一定的關注,特別是在1995年的選舉法修改中增加了不少條款,進一步完善了候選人制度。
根據選舉法的規定,候選人必須得到政黨或選民的推薦。其中市以下地方選舉中只有選民推薦一種形式,道以上才有政黨和選民推薦兩種形式。一般來說,候選人只能在本人所在選區參選。但若有其他選區200名以上的選民聯名推薦,也可在該選區參選。
在實行多黨制的韓國,政黨在國會議員候選人的產生過程中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從韓國政治現實看,國會議員推薦的決定權主要由在中央黨的幹部會議與地區的黨大會掌握。前幾年,韓國最大的在野黨民主黨內部出現了分裂,其主要原因在於候選人推薦問題上黨內不同派別之間發生了尖銳的沖突,最後導致政黨內部的分裂。
候選人應按照中央選舉管理委員會規則的規定,向管轄選區選舉管理委員會繳納保證金,其目的是防止亂提名候選人和保證候選人的誠實性。繳付保證金的具體規定是:總統選舉3億元;國會議員選舉及自治區、市、郡長選舉1 000萬元;市、道議會議員選舉400萬元;市、道知事選舉5 000萬元;自治區、市、郡議會議員選舉200萬元。如有以下幾種情況時可返還保證金:在總統和地方自治團體首長選舉中候選人得票數為有效投票總數的十分之一以上時;地區國會議員選舉和地方議會議員選舉中該選區每一名候選人平均得票數為50%以上時;在全國區國會議員選舉中候選人名單上的候選人當選時;候選人死亡時。符合返還條件時,可在選舉結束後的30天以內辦理返還手續,但應扣除選舉時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不符合返還條件時,保證金歸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使用。
(四)競選活動
在韓國選舉制度發展史上,競選活動自由的限制與保障始終是影響國家政治生活全局的核心問題之一。
《憲法》第116條對競選活動的基本原則規定了兩項,即機會均等和選舉公營制。選舉法把憲法原則進一步具體化,規定了競選活動自由原則、無報酬競選活動原則與自由的競選活動方法原則。
過去的選舉法規定,只有選舉管理委員會認可的競選活動員才能進行競選活動,而現行選舉法中取消了對競選活動員資格過於嚴格的限制,使黨員、選民都有可能依法參加競選活動。但現行選舉法減少了一個候選人可動員的競選活動員人數,並規定競選活動員不能接受報酬,使競選活動成為一種自願服務性質的活動。同過去的選舉法相比,現行選舉法還擴大了候選人與選民見面的機會與形式,規定候選人可進行個人演說及討論會。這就給廣大選民提供了充分了解候選人的機會,擴大了選舉的民主基礎。
競選活動自該候選人結束登錄之日起到選舉日前一天進行。法律禁止事前進行競選活動。選舉法對競選活動中採用的不同競選活動方法也作了非常詳細的規定,主要有:宣傳壁報、選舉公報、小型印刷品以及其他的宣傳品;利用新聞廣告,宣傳候選人所屬政黨的政綱、政策及候選人的政見;利用集會如政黨演說會與公開場所的演說、座談等形式進行競選活動。
在競選活動主體方面的主要限制是:無所屬候選人不得從特定政黨得到支持或推薦;公務員不得利用其地位進行競選活動;公務員不得對選舉施加影響;社團、財團等團體在競選活動中不得以團體或團體代表的名義表示對特定的政黨或候選人的支持或反對意見等。除法律規定的選舉事務所、選舉聯絡所外,不得設立支持特定政黨、特定候選人的選舉促進委員會、後援會等機關和設施。任何人在競選活動期間不得為競選活動進行著書、上映、演出等活動。除選舉法規定外,不得利用廣播、新聞、通訊、雜志及其他刊物進行廣告,否則要承擔法律責任。另外,選舉法嚴格禁止挨戶訪問、禁止簽名運動、提供飲食品及對他人進行誹謗等行為。
選舉法對政黨參與競選活動也作出了一些限制。政黨通過黨內的定期刊物而進行的政綱、政策宣傳,黨員與候選人志願者的集中等活動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如採用廣告時,廣告次數受限制,在總統選舉中不得超過150次,並對廣告的標准作了具體規定。另外,在競選活動中製作的宣傳候選人的宣傳品的規格、發給黨員的有關政策、政綱的宣傳品的規格與分發的次數也要遵循選舉法的有關規定。
(五)投票程序和投票率
韓國選舉法規定的選舉程序主要包括投票、計票、開票、當選、宣布當選結果等步驟。
從第一屆到第十五屆國會議員的平均投票率是78.7%。歷屆投票率變化情況如下圖所示。
除總統和國會選舉外,道、市、郡等地方各級選舉都是按照選舉法的統一規定進行的,每4年舉行一次,而且在選舉各個方面都具有相當的一致性。
歷屆國會選舉
三、選舉的管理
(一)選舉管理機構
為了有效地組織和管理有關選舉事務,韓國建立了自上而下的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管理委員會分為以下幾種:
1.中央管理委員會。由委員9人組成,其中3人由總統任命,3人由國會選出,3人由大法院院長指定。該委員會統轄和管理有關選舉的一切事務,有權取消和變更下級選舉管理委員會的違法、不當處分。
2.特別市、廣域市、道選舉管理委員會。由委員9人組成,其中在國會中組成交涉團體的政黨可推薦3人,由管轄該地區的地方法院院長推薦3人(其中必須包括2名法官),由中央選舉管理委員會任命德高望重的人士3人。其職責是指揮、監督下級選舉管理委員會,確認選舉費用限制額,處理選舉後提起的選舉訴請。
3.區、市、郡選舉管理委員會。
4.投票區選舉管理委員會。
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法》的規定,上級選舉管理委員會有權取消、變更下級選舉管理委員會與選舉有關的違法或不當的處分。選區選舉管理委員會或上一級選舉管理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整管理區域內選舉管理委員會所管轄的選舉事務的范圍,或者命令下級選舉管理委員會或委員履行選區選舉管理委員會的職務。中央選舉管理委員會的經費是獨立的,單獨列入國家預算。
(二)選舉爭訟制度
對選舉過程和選舉結果有異議的政黨、候選人與選民可以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向上級機關或法院提起爭訟,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韓國,提起爭訟的方法有兩種,即選舉訴請與選舉訴訟。
在地方議會議員及地方自治團體和首長選舉中對選舉效力有異議時,選民、政黨與候選人可自選舉之日起,14日內向中央選舉管理委員會或市、道選舉管理委員會以書面形式提出訴請。如果對當選效力有異議時,政黨、候選人可以當選人或選區管理委員會委員長為被告,按上述程序提起訴請。接受訴請狀後,中央選舉管理委員會(市、道選舉管理委員會相同)應及時將被訴請人的訴請狀副本送至被訴請人。被訴請人應在中央選舉管理委員會規定的期限內,提出針對訴請狀的答辯狀。中央選舉管理委員會接到答辯狀後,將答辯狀副本送至訴請人,並從接受訴請狀之日起60天以內對其訴請作出決定。
根據選舉法的規定,選舉訴訟包括以下兩種形式:一是在總統選舉及國會議員選舉中,對選舉效力或當選效力有異議的政黨、候選人、選民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判決保護其權益。二是對選舉訴請的決定不服時,以該選舉管理委員會委員長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有關選舉訴訟應優先作出決定或作出判決,受訴法院應從提起訴訟之日起180天以內作出處理。管轄選舉訴訟的法院在訴訟提起、訴訟中斷、判決確定之後,應將結果向國會、中央選舉管理委員會、管轄選區選舉管理委員會報告。
(三)選舉經費
選舉法對選舉費用的使用情況作了嚴格限制,規定了不同類型選舉中使用選舉費用的最高限額,如總統選舉的選舉費用是 50億元,地區國會議員選舉的選舉費用是3 500萬元,市、道議會議員的選舉費用是1 800萬元。為了加強對選舉費用使用情況的監督,選舉法規定,政黨或者候選人進行候選人登錄申請後,應及時指定專門負責選舉費用收支情況的會計人員,並把會計人員的情況以書面形式向選舉管理委員會申告。如果選舉費用的支出超過法律規定限制額的1/200以上時,候選人將被處以5年以下的勞役或2000萬元以下的罰金。因違反選舉法而受到處罰時,候選人的當選結果無效,與候選人有關系者則適用連坐制。對選舉費用的嚴格管理是保持選舉公正性的重要條件。
㈩ 韓國國會議員的權利有多大成為議員需要什麼
韓國國會議員的權利有多大?成為議員需要什麼?韓國國會議員有很多權力,能夠影響到國家政治和經濟的方方面面,下面分幾個方面給大家分別說明韓國國會議員的情況,朋友們可以作為一個參考:
三、韓國國會議員制度,其實效率非常的地下:
通過上面的這些介紹,大家應該明白韓國國會議員的權利,以及成為議員需要什麼。但是總結一句話,那就是由於參與人數眾多,導致韓國國會議員制度,效率十分低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