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如何看待韓國的政治
韓國政治主要參照美國,透過立法、司法、行政三權分立的政治體系,而保持政府的運作暢順。
韓國在建國之初,就已經建立了分別由國會、法院、政府行使三權職能。總統為國家元首和三軍統帥,行政的力量在其中佔了主導的地位,表現為總統中心制。其後政府出現過多次總統為尋求連任而修改憲法的政治事件。
自1948年獨立以來,經歷過5次大規模的憲法修訂。一般來說,我們會根據每次憲法的改變,而為每一個階段的韓國命名。所以,直到現在,韓國總共經歷過第一共和國至第六共和國等不同階段。現在的第六共和國,總統任期5年,並不得連任;而國會議員則每四年改選一次。韓國總統是行政單位的領導,而立法權則屬於國會。
而後經過了多次修憲,進行了一系列有所反復的體制改革,逐步從總統威權體制走向民主。現在的韓國憲法已經對總統的權力作出了諸多的限制以保證民主的實施。
韓國實行多黨合作執政。目前的政黨主要有開放國民黨、大國家黨、民主勞動黨、新千年民主黨和自由民主聯合。
❷ 韓國的三權分立制度的內容是什麼
韓國政治體制實行三權分立,由行政、立法和司法三部分組成,檢察廳屬於行政機關,隸屬司法部,是相對獨立的體系,各個檢察廳的轄區與行政區域不存在一一對應關系。
聽到韓國前總統盧武鉉墜崖身亡的消息時,非常錯愕,雖然覺得其被調查是無法避免之事,但採取這種極端手段結束自己的生命卻怎麼也無法想到。
1948年大韓民國政府成立至今共有10位總統,除了在任的李明博總統外,卸任的總統中鮮有善終的。首任總統李承晚因「4·19」革命被迫下台最後客死異鄉,朴正熙遭部下刺殺身亡,全斗煥、盧泰愚因軍事叛亂和非法政治資金而被判刑入獄。金泳三前後兩次接受調查,第一次是1998年因金融危機被以參考人的身份接受書面調查,但免於起訴;第二次是2004年因用安全企劃部的預算進行選舉的嫌疑被列為證人,但金泳三拒絕出庭。以韓國民主鬥士的身份登上總統大位的金大中在卸任之後也遭到調查。2003年金大中剛剛卸任,就因向朝鮮提供巨額資金事件被調查,後以向朝鮮提供資金為執政行為的理由免於被起訴。最後卸任的總統盧武鉉在接受調查的過程中自殺身亡。
韓國歷任總統的這種悲劇性的最終命運一直以來就像謎一樣困擾著不少人,令人百思不得其解,但冷靜分析大韓民國政府成立之後的政治生態就會發現這並不難理解。
1948年大韓民國政府成立時,對外標榜是民主政體,但事實上截至盧泰愚之前,可以說韓國是披著民主外衣的獨裁政體,特別是在李承晚和朴正熙時期,為了延長任期,作為國家基本大法的憲法被改來改去,就像兒戲一樣。雖然標榜是三權分立,但以總統為代表的行政權始終凌駕於立法、司法權力之上,根本看不到民主體制下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權相互牽制、相互制衡的一點點跡象。盧泰愚上台前夕,韓國再次修改了憲法,這次修憲雖然過程非常曲折,但仍以三權分立下的民主制度為基本的政治體制。
此後經過盧泰愚、金泳三時期,曾被破壞得體無完膚的韓國民主制度逐漸得到治癒,但行政權凌駕於立法、司法權力之上的問題始終沒有得到徹底的解決。在這種並非完善的民主制度下,可以說總統和執政黨掌握了幾乎所有的資源,無論是國會、大法院、憲法裁判所(相當於憲法法院)還是在野黨,根本無法起到牽制總統或行政權的作用。在行政權占絕對優勢的情況下,總統就是權力的化身,總統的每一次發言,每一個指示都會被當作法律來執行。在權力空前膨脹且沒有任何力量制衡的情況下,作為權力化身的總統就有可能因主觀或客觀的因素在執政過程中出現重大失誤。不僅如此,由於總統權力過於強大,這也使得那些能夠接近總統的人在這一權力的背景下干一些非法的勾當,而最終的罪名也歸屬於總統。
上世紀80年代後卸任的韓國總統無一例外地受到了司法調查,雖然被調查的原因各種各樣,但大部分都存在著經濟問題。之所以如此,與韓國政經不分、政商勾結的生態有著密切的聯系。韓國的經濟是從朴正熙時期開始發展起來的,雖說是在「民主」制度下發展的,但是以計劃經濟、而非市場經濟的模式發展起來的。
在這種經濟發展模式下,政府的經濟發展計劃左右著經濟發展的方向,各領域經濟的發展在很大程度上不是靠市場的調節,而是靠政府的扶持,在韓國經濟發展過程中曾風雲一時的所謂10大集團、30大集團都是靠政府的扶植發展壯大起來的。在扶植這些集團成長的過程中,韓國政府在政策取向、資源配置、融資等方面都給予了幾乎是毫無保留的扶持。反過來,集團或公司為了獲得政府的這種扶持,也不斷地向政界特別是掌握權力的政界人士進行利益輸出。這樣長期下來就形成了政經不分、政商勾結的畸形生態。這種在韓國經濟起飛過程中形成的畸形政經生態在韓國民主體制逐漸完善後也沒有得到根本的改善。
在韓國的這種特殊的政經生態之下,總統及其親近人士、有影響力的政界巨人都存在著接受利益捐贈的可能性。俗話說沒有不透風的牆,一旦這種利益捐贈被曝光,作為逐漸健全的韓國司法體系介入並進行調查於法於情都是理所應當之事。由於在任總統享有司法豁免權,因此即便是有什麼問題也只能在其卸任之後才能進行調查。這樣就出現了韓國總統在卸任之後都遭到司法調查的怪圈,這似乎成了韓國總統無法避免的宿命。
盧武鉉的這種結局有著個人方面的原因,但長期以來形成的韓國政經生態是導致其走上絕路的最重要因素,甚至可以說他是這種政經生態的犧牲品。
美國是實行三權分立制度的典型國家。美國憲法規定,立法權屬於由參、眾兩院組成的合眾國國會,行政權屬於美國總統;司法權屬於最高法院及國會隨時制定與設立的下級法院。根據三種權力相互制衡的原則,美國憲法還規定,國會有權要求總統條陳政策以備審議,批准總統對外締結的條約,建議和批准總統對其所屬行政官員的任命,通過彈劾案撤換總統,有權建議和批准總統對聯邦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宣告懲治叛國罪,彈劾審判最高法院法官;總統對國會通過的法案擁有有限的否決權,副總統兼任參議院議長,總統還擁有特赦權、對最高法院法官的提名和任命權;最高法院法官在總統因彈劾案受審時擔任審判庭主席。此外,根據慣例,最高法院有權解釋法律,宣布國會制定的法律違憲無效。實行總統制的資本主義國家一般都採用這種形式。
三權分立制度在建立資本主義民主制度中發揮過重要作用。但是,這個制度在實踐中和理論上也受到沖擊。盡管如此,這個制度迄今仍然是資本主義國家機關進行組織與活動的一項基本制度。
雖無法找到你所需的正確答案,但從以上文字中可看出一些有關於你問的內容的答案.
我不知道你要的是簡答題,現在你就把講美國的那兩段文字記下就行,它講的就是你要的三權分立制度的內容及它的意義。具體的見下:
三權分立制度 國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別由三個機關獨立行使,並相互制衡的制度。三權分立制度是根據近代分權學說建立起來的。三權分立制度為絕大多數的資本主義國家所採用,是資本主義國家的國家機關組織與活動的基本制度。但因各國國情不同而有不同形式。
美國是實行三權分立制度的典型國家。美國憲法規定,立法權屬於由參、眾兩院組成的合眾國國會,行政權屬於美國總統;司法權屬於最高法院及國會隨時制定與設立的下級法院。根據三種權力相互制衡的原則,美國憲法還規定,國會有權要求總統條陳政策以備審議,批准總統對外締結的條約,建議和批准總統對其所屬行政官員的任命,通過彈劾案撤換總統,有權建議和批准總統對聯邦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宣告懲治叛國罪,彈劾審判最高法院法官;總統對國會通過的法案擁有有限的否決權,副總統兼任參議院議長,總統還擁有特赦權、對最高法院法官的提名和任命權;最高法院法官在總統因彈劾案受審時擔任審判庭主席。此外,根據慣例,最高法院有權解釋法律,宣布國會制定的法律違憲無效。實行總統制的資本主義國家一般都採用這種形式。
三權分立制度在建立資本主義民主制度中發揮過重要作用。但是,這個制度在實踐中和理論上也受到沖擊。盡管如此,這個制度迄今仍然是資本主義國家機關進行組織與活動的一項基本制度。三權分立制度對中國曾經產生過一定影響。民主革命的先行者孫中山運用西方的分權學說,結合中國歷史上的統治經驗,創立了五權憲法理論,在立法、行政、司法三權之外,加入監察、考試兩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政治體制上根本否定並排斥三權分立制度,堅持實行民主集中制和議行合一制。
共三段,這就是標准答案。
❸ 韓國的三權分立制度是怎樣確立的
韓國當前的民主體制來源於80年代以前的軍政府體制,從軍政府體制轉化為民主體制,韓國的民主進程只有短短的20年時間,民主思想的土壤尚未培育完全。1948年大韓民國政府成立至今.大韓民國政府成立時,對外標榜是民主政體,但事實上截至盧泰愚之前,可以說韓國是披著民主外衣的獨裁政體,特別是在李承晚和朴正熙時期,為了延長任期,作為國家基本大法的憲法被改來改去,就像兒戲一樣。雖然標榜是三權分立,但以總統為代表的行政權始終凌駕於立法、司法權力之上,根本看不到民主體制下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權相互牽制、相互制衡的一點點跡象。盧泰愚上台前夕,韓國再次修改了憲法,這次修憲雖然過程非常曲折,但仍以三權分立下的民主制度為基本的政治體制。此後經過盧泰愚、金泳三時期,曾被破壞得體無完膚的韓國民主制度逐漸得到治癒,但行政權凌駕於立法、司法權力之上的問題始終沒有得到徹底的解決。在這種並非完善的民主制度下,可以說總統和執政黨掌握了幾乎所有的資源,無論是國會、大法院、憲法裁判所(相當於憲法法院)還是在野黨,根本無法起到牽制總統或行政權的作用。在行政權占絕對優勢的情況下,總統就是權力的化身,總統的每一次發言,每一個指示都會被當做法律來執行。
❹ 韓國的國家體制是怎樣的
韓國介紹之國家體制 (一)憲法 大韓民國第一部憲法是1948年7月17日頒布的,現行憲法系1987年10月27日通過,1988年2月25日生效,是韓國擺脫日本殖民統治後第八部憲法。該憲法規定韓國為「民主共和國」,權力屬於國民。 (二)立法 立法權屬一院制的國會。國會由議員組成,候選人必須年滿25歲,每個選區1名,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得票多者當選。選舉出的議員占議員總數的三分之二,其他席位按比例分配給在直接選舉中獲得5個或5個以上席位的政黨,這種議員稱為全國區議員。立法會議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會期不超過100天,臨時會議可根據總統或四分之一以上議員的要求召開,會期不超過30天。第十五屆國會議員於1996年4月經選舉產生。 (三)國家元首 韓國總統是國家元首兼武裝力量總司令,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任期5年。總統有權在發生戰爭、武裝沖突或發生緊急情況時,按法律規定宣布國家處於戒嚴狀態,但需得到國會的批准。第15屆總統為金大中,於1998年2月25日就任。 (四)司法 司法權屬於法院,憲法規定法院是政權機構中的一個獨立部門。法院系統分三級,即大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此外還有家庭法院、軍事法院和憲法法院。法院審理民事、刑事、行政、選舉等訴訟案件,處理和監督有關房地產登記、人口調查登記、保證金和司法公證等事務。 大法院系最高司法裁決機構,有權對行政法規、管理條例或處理決定的合法性作最終復查$昕取對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家庭法院和軍事法院裁決的上訴。它的裁決是最終的,具有約束力,成為所有低級法院所遵循的判例。 高等法院聽取對地方和家庭法院在民事和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及法律指定的特殊案件中判決的上訴。韓國有4所上訴法院,可自行通過審訊作出維持或推翻下級法院判決的決定。 地方法院對大多數案件擁有初審權。 家庭法院受權審理所有涉及婚姻、少年和其他家庭內部問題的案件,但不公開審理,以利保護個人的隱私。 軍事法院審理武裝部隊軍人和文職人員犯下的罪行。 憲法法院是根據法院的要求,對某項法律是否符合憲法進行裁決,並對彈劫、解散政黨,國家機構之間、國家機構與地方政府之間、地方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的許可權爭端,以及法律規定的有關憲法的訴訟作出裁決。 大檢察廳是國家的最高檢察機構,管轄高等檢察廳、地方檢察廳和支廳。 (五)行政機構 內閣稱國務院,為最高行政機構。總統通過國務會議行使行政職能。國務會議由總統、總理、副總理及有關行政部長官組成。總理由總統任命並經國會批准,在總統指導下主管各行政部門的工作。國務會議的成員由總統根據總理的推薦任命。國會可以通過不信任決議,解除總理或國務會議成員的職務。 (六)政黨 韓國光復後,政治處於大變動時期,各種政治勢力紛紛出籠?政黨林立,你爭我奪,既有意識形態的差異,又有地方群雄割據的特徵,加上不同派別的利害關系,縱橫交錯,時而分裂對立,時而握手聯合,令人眼花繚亂,難分良莠。近來各黨的主張和政策大同小異,卻又嚴重對抗,使一般百姓特別是青年人產生厭惡感,迫切要求出現能代表新時代潮流的新政治家、新政黨。時代的要求預示著韓國政黨將有新變化。目前主要的政黨有4個: 1.新政治國民會議。成立於1995年8月11日,系由民主黨分裂出來的,現任代理總裁趙世衡。該黨的重要政治主張為實行西方民主政治和市場經濟;積極支援地方自治團體;建立以中小企業為中心的經濟體制;爭取分階段和平統一國家。 2.大國家黨。成立於1997年11月21日,系由新韓國黨和統合民主黨合並而成。總裁趙淳。該黨主張「以自由、民主和自由市場經濟作為國家的基礎,主導國家的民主統一,在自主自存基礎上,建立先進的福利社會」。對外政策以對美國、日本、西歐關系為基礎,在平等互利原則下,與不同制度、不同信念的國家建立外交和經濟合作關系。 3.國民新黨。成立於1997年9月13日,系由新韓國黨分裂而出。總裁李萬變。該黨主張繼續深化政治革新,推進民主化;採取積極措施,加速發展經濟;促進半島北方的改革,爭取分階段統一國家。 4.自由民主聯盟。成立於1996年3月,系由新韓國黨部分黨員和新民黨合並而成。總裁朴泰俊。該黨主張拋棄「沖擊性的政治作法」和「一言堂」;要求修改憲法,實行內閣責任制,自稱「保守」政黨。 (七)軍隊 韓國的軍隊稱為國土防衛軍,簡稱"國軍",最初是由美軍政廳利用原在日本和偽滿軍隊中服役的人員組織起來的。1948年韓國正式建國,成立了國防部,從美國佔領軍手中接管了對韓國軍隊的指揮權。1948年11月30日頒布《國軍組織法》,實行普遍徵兵制和志願兵招募制相結合的制度,逐步建立了陸海空三軍,陸軍和海軍陸戰隊服役期為2年,空軍和海軍的服役期為3年。憲法規定總統為三軍最高統帥。韓國總兵力有65.5萬人,其中陸軍l54萬人,海軍6萬人,空軍5.5萬人。1995年國防預算為142.5億美元,占財政預算支出的23%。 除正規軍外,1968年4月建立鄉土預備軍,由預備役軍官、士兵及志願人員組成,約有400萬人,其任務是負責農村的保衛工作,每年訓練8天。1975年頒布民防基本法,開始建立民防衛隊,規定每個村都要建立民防隊的下屬部隊,由沒有參加鄉土預備軍的17歲至50歲的男性公民組成,約有500多萬人,每年訓練1個月,其任務是在敵人發動進攻或出現有礙公共秩序和安寧時,保護人民的生命財產。1975年還建立了學生護國團,由高中以上至大學的男女學生組成,約有306萬人,每周訓練4小時。此外,還有警察11.45萬人。 近年來,韓國在堅持"韓美共同防禦體制"的同時,逐步加重韓國軍隊的防禦責任。為增強軍事力量,韓國不斷調整軍事機構,改善指揮體制堅持質量建軍,加速實現軍隊現代化;大力發展軍事工業,增強軍備自給能力;加強與西方國家特別是美國與日本的軍事合作,簽訂軍事合作協議,進行聯合軍事演習,互通軍事情報等。 希望您能採納 如有疑問歡迎繼續追問謝謝
❺ 韓國已經是民族憲政國家,那麼韓國進入民主憲政國家的標志到底是什麼
韓國進去民主憲政國家的標志是國家主權和公民權利開始收到憲法的約束。能夠包容不同的種族、不同的信仰、不同的文化和不同的階層,對所有人一視同仁、公平對待。
想起韓國的民主進程,盡管事至今日已一再證明是錢主政治,而且不改政治附庸地位,但當年青年人自以為抱持理想,方式很激進——大背景是經濟奇跡,不是民不聊生。
❻ 曾是軍政府統治的韓國,它究竟是如何過渡到民主政府的
韓國的孫大胖也就是李承晚在抱了大腿坐穩之後,完全變成了韓國的蔣介石1961年,他被民主派推翻了但民主派立足未穩,在1962年被朴槿惠老爹兵變奪權朴正熙水平高,既能發展經濟,又壓得住民主派可以說是漢江奇跡任內沒有大型的民主派暴動但他畢竟是軍事獨裁者,而且得到國家的方法不正所以在1979年又被軍政府的國民派刺殺推翻民主派立足不到倆月就被朴正熙餘孽全斗煥兵變奪權,但是即便奪權,他也不太順利但是全斗煥上台不到半年,又在1980年518爆發了光州事件,聲勢並不亞於九年後,北京的事情,不過韓國由於全民皆兵,所以民主派的學生百姓還能和戒嚴部隊,還有美帝幫兇相持並論由於在全斗煥執政期間,民主運動此起彼伏即便有美國的支持,他也難以抵抗以1988年全都換,壓力太大,將總統職務交給了同學盧泰愚但是他的同學水平也不高,在軍隊的聲望也很低,於是他就把黨籍從金,政府執政改成了軍政府養的民主黨派,變成了政黨輪替但是他實在太笨,位置坐不穩,於是又操縱選舉,讓他所在的民主黨派的大佬金泳三上位但是金泳三有自知之明,他知道他的聲望能力手段是壓不住民主派的,於是又把金大中,盧武玄這些民主派放出來,允許他們建立大國黨參選在金大中競選成功後,韓國正式脫離軍政府的影響
可以說,韓國從穩定都亂套,誰當了總統都沒有什麼好下場?除了抱怨斗爭就是犧牲民主黨派十分的艱辛承受了無數的苦難,但最後還是成功了盧泰愚是第一位民選總統,而金泳三是第一位“文民總統”
❼ 韓國政體有人說是總統制 那是民主共和制嗎可韓國也有總理 我們老師又說可能是半總統半議會制 和法國一樣
韓國是總統制的。沒有皇帝,那和我們的清宮片是有個1道理.
韓國憲法與政體
憲法史
大韓民國的第一部憲法於1948年7月17日通過。 憲法由法律學家按照兩院制的議會原則起草,旨在建立以總統制為基本形式的政體。此後,大韓民國憲法先後經9次修改,最後一次修憲於1987年10月29日完成。
第一次修憲被稱為「混合修憲」,因為它是綜合執政黨與反對黨分別提出的修憲議案而進行的修改。這次修憲通過了總統直選法和實行兩院制。
1954年11月,憲法第二次被修改,允許只有大韓民國的首任總統可以無限期擔任總統。其結果導致1960年3月15日大韓民國首任總統李承晚尋求第4任總統。
第三次修憲是要建立議會體制。 第四次修憲是為懲辦那些在李承晚當政時有劣跡的官員鋪平道路。
然而,李承晚的後繼政府沒能形成政治上的一致,導致朴正熙在1961年5月發動了軍事政變。朴正熙政變成功後進行了第五次修憲。修憲由一個名為國家再建最高會議的特別委員會起草。修憲通過了司法護憲復查、立法與憲法一致性的美國式的總統體制。
為競選第三任總統開辟道路,朴正熙重新修訂了第三共和國的憲法。 1972年的第七次修憲在「韓國式民主」的旗號下產生了強權總統制體。朴正熙的「復興改革」政權在1979年朴正熙遇刺身亡後迅速垮台。
崔圭夏的過渡政府和被稱為「漢城之春」的爭取民主的艱苦鬥爭也因軍事政變而告終。政變領導人全斗煥成為大韓民國第11屆總統。全三。煥政府進行了第八次修憲,修憲的主要內容是總統由總統選舉團選舉產生,只能擔任一屆總統,任期為7年。
根據新憲法,全斗煥重新當選總統,下次總統選舉定於1987年舉行。第九次修憲經執政黨和反對黨合作由全民公決通過,修改內容見諸現行的憲法之中。
大韓民國第六共和國憲法恢復了總統直選制和總統任期5年而不得連任的規定,並為保護人權而設立了憲法法院。這部憲法至今仍在沿用,並已連續有兩屆政府和平地進行了政權移交。特別在1997年韓國總統大選中,反對黨總統候選人金大中獲勝,政權和平地移交給一個反對黨,這在韓國憲法史上還是第一次。
憲法
現行的憲法代表了大韓民國向全面民主化方向邁出了第一步。除了修憲的立法程序外,許多實質性的變化也令世人矚目,其中包括削弱總統的權力,加強國會權力和進一步保護人權等。特別是創立了新的獨立的憲法法院及其成功的運作,在促使韓國成為更民主,更自由的社會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大韓民國憲法由序言,130項條款和6條補充規定組成,共分為十章:總綱、公民的權利與義務、國會、行政、法院、憲法法院、選舉管理、地方政府、經濟和修憲。
大韓民國憲法的基本准則包括:國民主權、分權、實現南北韓和平民主統一、追求國際和平與合作、以法治國和國家有提高國民福利的責任等。
憲法規定了自由民主的政治秩序。它在序言中不僅闡明大韓民國的目的是要「進一步加強基本自由與民主秩序,而且要使權力分散和以法治國制度憲法涉及到政體的重要兩點是:第一,憲法採用了由議會原則補充的總統制;第二,憲法為各政黨提供了特別的權力和保護,同時規定它們不得危害自由與民主政治秩序的義務」。
憲法第十條指出「憲法確保所有公民作為人的價值和尊嚴,以及追求幸福的權利。國家有責任確認和確保個人擁有基本和不可侵犯的人權」。根據這一基本條款,憲法賦予了個人以公民、政治和社會權利,這也是最文明國家的准則。
其主要內容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個人自由,要求快速公正審判的權利,遷徙自由,擇業自由,隱私權,宗教信仰自由,言論和結社自由,享有諸如選舉權和擔任公職在內的從政權。
此外,國家還保證國民享有各種各樣的社會權利,如受教育權利、擇業權利、工人獨立結社權利、工人集體談判和集體行動權,以及享有健康和愉快環境權。
所有這些權利不可能毫無遺漏地寫入憲法。憲法第37條規定,公民的各種基本權利不能因憲法沒有詳盡列出而被忽視。憲法第37條規定,此種權利只能在必須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和秩序或公眾福利之時可以受到法律的限制,但自由或權利的本質不得侵犯。
憲法還明確規定了所有公民應履行的基本義務,即納稅義務,工作義務和法律規定條件下的國防義務。
現行憲法中值得注意的是設立了憲法法院,用以保護憲法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
這一獨立機構的司法權共分5個方面:裁定對總統、總理和法官的彈劾;決定解散政黨;審查立法與憲法的一致性;解決國家機關之間、國家機關與地方政府之間或地方政府之間的許可權糾紛;裁定有關憲法的伸訴。
憲法通過國家確保個人財產權,鼓勵企業與個人在經濟領域里的創造性和享有自由來實現自由市場經濟。它還規定,國家可以調整和協調經濟,保持國民經濟穩定和協調發展,實現經濟民主化。
修憲需要有區別於其它立法的特別程序,只有總統或國會的大多數議員可以提議修改憲法。總統必須公開修憲方案。只有在國會與全民公決一致通過的情況下,修憲才生效。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議員贊成,全民公決須在半數以上的合法選民中有超過半數的投票贊成才算有效。
總統
大韓民國的總統是行政最高長官,是國家元首,在外交事務中代表國家。總統由全國范圍內的平等、直接和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
總統任期為5年,不得連任。總統不得連任的法律規定確保避免任何個人長期執掌國家的權力。根據憲法規定,當出現總統傷殘或死亡的情況時,總理或國務會議成員將臨時代理總統之職。
總統掌握著國家行政最高權力。根據現行政體,總統扮演著6個主要角色。
首先,總統是國家元首,在行政和對外關系中是整個國家的代表和象徵,負責接見外國的外交官;頒發嘉獎令和授勛;主持特赦儀式令。總統有義務維護叫民族獨立、領土完整、國家的連續性和維護憲法。此外,總統的特殊使命是為韓國的和平統一而奮斗。
其次,總統是最高行政氏官,有責任推行由立法機關通過的各項法律,並通過發布命令和訓令來使法律得以實施。總統全權領導國務會議、各類顧問機構和行政部門。總統有權任命大韓民國的官員,包括總理和行政部門的長官。
第三,總統是全國武裝力碌總司令,圳有J一泛的制訂軍事政策的權力,包括宣戰權。
第四,總統是具有全國性組織的主要政黨的領袖,可根據本黨派的薦舉,指派行政部門的高級官員。
第五,總統是首席外交官和外交政策決策者。總統有權簽訂條約和任命、接見和派遣外交使節,與外國簽訂和平協議。
最後,總統是主要的政策和法律的制訂者,可以向國會提出立法議案,親自或以書面形式向立法人員說明自己的觀點。總統無權解散國會,而國會卻可根據憲法利用彈劾程序使總統最終對憲法負責。
國家行政機構
根據韓國的總統體制,總統通過由15—30人組成並由其主持的國務會議行使行政職能。總統單獨負責決定政府的各項重要政策。
國務總理由總統任命,但須經國會同意。作為總統的主要行政助手,國務總理在總統的領導下監督各部的工作和管理國務調整室的工作。國務總理有權參與制訂重要的國家政策,並出席國會舉行的各種會議。國務總理有權在總統授意下代表總統處理事務,並以其本人名義頒布法令。總理有權向總統建議任免國務會議成員。
國務會議成員由總統根據國務總理的推薦任命。國務會議成員有權領導和監督自己的行政部門,籌劃重要的國務,代表總統山席國會會議並說明自己的觀點。國務會議成員集體和個人僅對總統負責。
除國務會議外,總統還有兩個直接由他本人控制的部門制訂和推行國家政策,這便是監查院和國家情報院。這兩個部門的領導人由總統任命,但總統對監查院院長的任命要經國會同意。
監查院於1963年成立,負責審查中央和地方政府機關、國營企業和有關組織的帳目。 監查院還有權調查政府部門濫用職權和政府官員的瀆職行為。盡管監查院僅對總統負責,但調查結果向總統報告時也要向國會匯報。
國家情報院於1961年6月成立,最初為韓國中央情報局(KClA)。它負責搜集國內外的戰略情報,策劃並協調政府的情報和安全活動,從事反共活動。
政府改革
金大中政府執政後,新政府一直大膽地推行政府改革。政府改革的主要目的是重新組建行政體系,用以在下一世紀滿足國民的需要,以及通過將中央政府的一些工作移交給民間組織和地方政府的辦法,建立一個小而精乾的政府。
根據行政自治部起草的改革方案,估計將在全國裁減87,500名政府部門雇員或所有地方政府30%的人員。此外,地方的國營企業也要縮減人員的規模,屆時約有數十家地方政府的附屬經濟實體將被關閉。
作為此次改革重要的第一步是,金大中政府已將部級長官的職位由33個減到27個,次官的職位由67個誠至63個。
按照企劃預算處制訂的規劃,到2002年,韓國將對政府投資興辦的19個大企業的55個下屬公司中的40個下屬公司實行私有化,被列入政府改組計劃的韓國屯信公司的下屬分公司也不例外。到2002年改革計劃完成時,韓國政府將只經營13家母公司(現為24家)和8家子公司(現為75家)。
各個領域里的改革正在認真進行。這些改革包括政府改組、國家養老金公司私有化、裁減人員和政府組織中的管理改革。
立法
國會是一院制的立法機構,立法權屬於國會。國會有國民投票選出的任期為4年的議員273人。
國民投票選出的議員占國會議員總人數的六分之五,剩餘的議員席位則在直接選舉中贏得5個或5個以上席位的政黨中按比例分配。這些政黨任命的國會議員在議會中代表全國的利益而不是代表地方的利益,因此他們被稱為「全國選區的議員。
議員候選人必須年滿25歲。每一選區以多數票選出一位候選人。目前,國會有國民投票選出得議員席位227席,政黨間按比例分配的議員席位46席。
作為國家的立法人員,國會議員享有慣常的特權。議員在國會以外對其在國會內發表的言論和在國會內所投的票不負責任。在國會召開期間,除乇—惡昭彰的犯罪行為外,未經國會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留國會議員。
議員如在國會召開之前已被逮捕或被拘留,除有罪惡昭彰的犯罪行為外,在國會的要求下,必須將其釋放。
除享有上述特權外,議員也受到一些制約。議員不能同時擔任法律所禁止的職務,也不允許濫用其地位和特權。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一些活動外,議員q以在國會外從事有酬勞的活動。但任何時候,議員都必須保持高度的誠實和正直。
國會分定期會議和特別會議兩種。根據法律規定,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特別會議應總統要求和國會四分之一以上的議員要求召開。定期會議的會期不超過100天,特別會議的會期不超過30天。如總統要求國會召開特別會議,則必須明確會期和說明要求開會的理由。
除憲法和法律另有明確規定外,必須有半數以上議員出席會議及所出席會議的半數以上議員投票同意,國會方能做出具有約束力的決定。若投票結果出現平局,該議案應視為被國會所拒絕。立法會議須向公眾公開,但經半數以上與會議員同意,或議長考慮到國家安全利益認為有必要時,該規定可不予考慮。
憲法賦予國會的很多職能,但其主要職能是制汀法律。其他職能包括批准國家預算、外交政策事務、對外宣戰、向國外派遣軍隊、外國軍隊在國內駐軍、監查國事、調查特別國事和彈劾。
彈劾動議必須經國會三分之一『以上議員同意提出。必須有多數議員投票同意方能批准彈劾動議。而彈劾總統的動議須經全體議員之多數同意提出,壯經全體議員三分之二以上投贊成票方能成立。
國會設議長1人,副議長2人,任期兩年。議長負責主持全體會議、代表立法機構,爿:負責監督國會的行政。副議長是議長的助手,並布議長缺席時代理議長職務。
常設委員會
國會有下述16個常沒委員會:國會指導委員會,立法與司法委員會,國家政策委員會,財經委員會,統一與外交通商委員會,國防委員會,行政與自治委員會,教育委員會,科學委員會,技術、信息與通信委員會,文化觀光委員會,農業、山林、海洋與漁業委員會,產業資源委員會、保健福祉委員會,環境與勞動委員會,建設交通委員會和情報委員會。
國會常設委員會主席從各委員會成員中選舉產生,委員會成員人數按國會規定配置。
委員會主席負責掌握程序,維持秩序並代表該委員會。各種議案和請求須交由常設委員會審查。這些委員會是執政黨和在野黨之間商討不同見解的主要論壇。
按現行的國會法,擁有20名議員以上的政治團體,可以組成協商團,在國會黨派協商中充當協商單位。
無黨派議員如人數超過20人可以組成單獨的協商團。各協商團指定自己的領袖和組織秘書,負責與其它協商團談判和磋商。
協商團領袖開會研究有關國會的工作事宜、全會與委員會的會議計劃和會議日程。
司法
韓國的法院共分三級,即大法院、高等法院和包括特別家庭法院和行政法院在內的地方法院。各級法院負責有關民事、刑事、行政、選舉和其他法律事務的裁決,同時監督有關不動產注冊、人口昔查登記、保證金和司法公證等方面的事務。
設在漢城的大法院對行政法令、規定和處置的合法性有最終裁決權。作為最高法庭,大法院審理關於上訴法院、地方法院和家庭法院,以及軍事法庭所作出的裁決的上訴案。
大法官由總統任命,但須經國會同意。大法院的其他法官由大法官推薦,總統任命。大法官的任期6年,不得連任,年滿70歲必須退位。大法院的其他法官任期6年,按法律規定可連選連任,但65歲必須退位。
高等法院通過行使中級上訴裁判權,審理對地方法院和家庭法院所作出的裁決的上訴案,並行使初審權受理法律規定的特殊案件。
專利法院作為一個中級受理上訴案件的司法機構審查專利局所作出的決定。大法院是裁決專利糾紛的最高法庭。
地方法院對大多數案件進行初判。漢城和以下12個城市都設有地方法院:仁川、水原、春川、大田、清州、大邱、釜山、昌原、蔚山、光州、全州和濟州。
家庭法院審理有關婚煙、少年和其他家庭案件。行政法院只受理有關行政案件。
除漢城以外的地方法院還在本地區行使行政法院的職能。除上述各類法院外,還有軍事法院。軍事法院審理武裝部隊成員及其文職雇員犯罪的案件。
憲法法院
憲法法院是在1987年成功地發起了一次民主運動後,根據現行憲法於1988年9月建立的。除大法院外,憲法的制訂者按歐洲的模式建立一個獨立的專門法院,以充分保護國民的基本權利和有效地抑制政府的權力。
憲法法院確定法律與憲法的一致性,裁決政府實體之間的許可權糾紛,判定個人提出的有關憲法的申訴,對彈劾作出最終決定,以及對解散政黨進行裁決。
憲法法院有9名法官,法官任期為6年,可連任。
該法院在漢城市內一所5層的圓頂大鋒內辦公,這所大樓曾榮獲韓國建築獎。
到1998年7月31日,該法院共審理了3,469宗案件。在包括182宗涉及法律與憲法一致性的案件在內的251宗案件中,有一例案件被宣布為違憲。上述數字表明,該法院一直在積極地捍衛憲法。
地方政府
大韓民國憲法第117條規定,「地方政府應負責處理當地居民的福利事務,管理財產,並可在法律和法規的范圍內制訂有關當地自治的規章制度」。
地方自治法自1949年通過以來,經歷了數次修改。在1961年5月16日軍事政變解散所有地方議會前,曾進行過3次地方選舉。
70和80年代的地方經濟飛速發展使許多地方政府的稅收增加,與此同時要求增加行政部門的呼聲越來越高。為有效地滿足這一要求,中央政府在80年代中期開始鼓勵開展可行性研究,並計劃恢復地方自治。自1985年開始,韓國舉行了多次公開聽證會和研討會,有關此一議題的文章和書籍也開始出現。
中央政府於1988年宣布修訂地方自治法。根據新法,漢城特別市、5個直轄市和9個道被定為高級地方政府。漢城市和直轄市的區,以及郡被指定為低級地方政府。
地方社區領導入主管各自的市、邑或面的行政事務,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地方行政職能包括:中央政府委託的職能;管理公共財產和設施;評估和徵收地方稅;管理各種收費、服務、商品和地方社區的其他行政事務。各級地方政府都有一個教育委員人處理與各社區的教育和文化有關的事務。
1991年3月韓國舉行了第一次地方議會選舉,選出小行政單位(小市、邑和大市的區)的地方議會。1991年6月選舉了大行政單位(大市和道)的地方議會。修改後的法律授權地方議會檢查和審計地方政府,提高了這些新機構的權力。
在1995年第一次舉行地方選舉的3年後,第二次廣泛的地方選舉於1998年6月舉行。自1998年開始,地方選舉每4年舉行一次。目前韓國共有16個道級政府和232個低級地方政府(市級政府)。
道政府介於中央政府與市政府之間,其行政機構是小型化的中央政府行政機構。
市政府通過行政區機構向居民提供服務。每個市政府下轄數個區政府。區政府是市政府的派出機構,具體負責處理選民的需求。區政府主要負責日常簡單的行政和社會服務工作。
特殊和復雜的事務由市政府直接處理。諸如有關公共安全、道路標志、防火、公立學校、訴訟和懲治等一些重大問題由中央或道政府通過其派出機構直接解決。
❽ 韓國的民主治理
【韓國的民主之路】
現在很熱門的話題是「先民主還是先富強」,看看韓國的民主之路,也許對大家有個啟發。韓國的經濟富強基本是在專制時期完成的,誰有興趣,也可以在這兒把韓國經濟發展年鑒轉貼出來,以供參考。
朝鮮戰爭在1953年結束以後,成為美國在東亞的重要的同盟國的韓國,雖然採取了全面親美的方針,但並沒有很快走上由西方文明貢獻給世界的民主國家體制的道路。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失敗之後,由美國人強行推行了西方的民主體制(保留了天皇制),而韓國卻只能靠自己摸索著走向民主之路。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之後,美國和蘇聯分別接管了作為戰敗國日本殖民地的朝鮮半島南北。兩個託管國的不同的意識形態在這個半島三八線的南北的朝鮮人中產生不同的影響,由此,剛剛擺脫日本殖民奴役的朝鮮出現了民族分裂。在半島的南北部分別成立了不同意識形態的政府,北部成立了共產主義意識形態的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南部成立了資本主義意識形態的大韓民國。在一九五0年到一九五三年,這造成民族分裂的兩個國家發生了著名的朝鮮戰爭。這場持續三年的戰爭是不同意識形態造成的兩個對立世界陣營的最大的一次戰爭,因而,世界上的許多國家都被捲入進來。中國派出了志願軍支援北部朝鮮,而美國操縱聯合國派出了聯合國軍支持南部韓國。聯合國軍主要是美國軍隊,另外還有十五個國家參加,這些國家派出的人員不多。朝鮮戰爭可以說是一次局部區域發生的世界大戰。一九五三年,現在成為世界著名旅遊景點的板門店,交戰的兩個陣營達成了停戰協議。1948年成立的韓國開始進入了相對和平的建設時期。
從朝鮮戰爭以後到比較完善的民主憲政體制的確立,韓國在走向民主的道路上摸索、奮鬥了近三十年的時間,其間經歷了六位總統和六個共和國時期,發生了許多政治事件。有什麼樣的人民就有什麼樣的政府,但人民與其政府總有著這樣那樣的矛盾。韓國的民主道路是在人民與政府的矛盾的兩股力量的沖撞中前進的。韓國的民主憲政體制的最終確立首先歸功於韓國人民不屈不撓的為理想而奮斗的熱情,不怕犧牲,排除萬難的獻身精神。而一些開明的政治領袖的順應潮流的舉措使這個國家在三十年的摸索著走向民主的道路上沒有發生重大的社會動亂,使社會的轉型和過渡避免了更大的損失。
1948年,美國軍政府把行政管理權移交給新成立的韓國政府。當時的韓國政府頒布了一部憲法,但這部憲法還不完善,政府也不能保證忠誠地執行它。朝鮮戰爭結束以後,在美國大力支持下的韓國開始了和平建設時期。作為韓國第一代最高領導人的李承晚總統,曾經為著韓國的民族解放奮鬥了一輩子,為大韓民國的建立做出了巨大貢獻的開國領袖,在晚年,身居高位,貪婪權力,操縱選舉,成為阻礙民主進程的專制者。而經過異族殖民統治和三年內戰的韓國當時的各方面的社會問題都很嚴重。韓國人民對新政府的專制和無能日益不滿,人民和政府的矛盾日益激化。
1960年,韓國大選,人民對這次政府變動機會寄以厚望。但李承晚明知專制政權不得民心,不甘於退出執政地位的命運,又不思改正,反而使用了一些不合法律的手段操縱選舉,企圖權柄不易人手。富有斗爭精神的韓國人民終於對自己的政府憤怒了,這次選舉成為一個導火星,燃起了韓國人民為民主而斗爭的火焰。1960年2月28日,大邱的學生抗議對學校進行政治干涉而走上街頭,示威遊行。政府的警察竟然向人群開槍。4月初,在馬山的海岸發現一具學生的屍體,經查驗,確定是被警察開槍打死的。於是,發生了波及全國的社會騷亂。
作為韓國首都的漢城,遊行示威最嚴重,學生幾乎全部走上了街頭。在總統府附近的政府警察與遊行群眾的對抗中,專制政府不但對群眾開槍,發生了流血事件,而且實行了軍事管制。但人民的憤怒終於迫使了功過任人評說的李承晚下台。愛國學生領導的人民抗爭結束了李承晚的第一共和國,進行了韓國歷史上第一次成功的民主運動,這場運動的成果很快在第二共和國的憲法修正中體現出來。
❾ 如何評價韓國的政治民主化
韓國的政治沒有什麼民主不民主的,就是照著美國的樣子學習來的
❿ 韓國第幾共和國被認為是一個從威權政治到民主政府的過渡性政府。
韓國建國歷史很短,日本投降後韓國政府是在美國的扶持下建立的,其國家機器中的政府成員主要是由日據時期的韓奸和海外歸來的「民主人士」組成,類似於現在的阿富汗現政權,憲法也沒有進行大的修改,韓國自己也不承認有第幾共和國之說……。
韓國前期一直是軍人把持的政權,這是由南北軍事對立的緊張關系決定的,上世紀八十年代有所好轉,軍人政府逐步將權力轉移到民間,這一過程最後是在盧泰愚手中完成的,但韓國政權仍受軍方和美韓聯合司令部控制的痕跡嚴重,其表現為美韓軍方隨時挑動南北關系緊張,以主導韓國政局走向;而且,現今韓國武裝力量的總指揮權仍控制在美國手裡。從這個意義上講,韓國還不是一個完全獨立自主的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