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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婚姻法為什麼改變了

發布時間:2022-05-24 03:15:48

⑴ 中韓婚姻法律

多用用搜索吧。。。

中韓國際婚姻原有制度是必須先在中國進行結婚登記以後,才可以在韓國進行婚姻申告.
自2003年9月以後,中韓國際結婚手續簡化了,新制度可以自己選擇先進行結婚登記或申告的國家,沒有順序規定.結婚當事人可以選擇在中國登記結婚,也可以選擇在韓國登記結婚,
如果先在韓國登記結婚,拿著韓國頒發的韓中兩國國民結婚公證書,即可以在中國的戶籍主管部門變更"婚姻狀況" 。「 結婚公證書」(即韓國人戶籍登本的翻譯公證書)要經過中國駐韓國使館認證的,到你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把你的婚姻狀況一欄改成「已婚」,同時你要自己列印一張「戶口本上已婚紀錄的確認證明」並請派出所加蓋他們的公章,因為你的戶口本中並不能體現你的配偶的姓名以及國籍等相關信息,所以這份文件要寫清:某某(中國人)和某某(韓國人)於某年某月某日已在韓國登記結婚,現根據境中國駐韓國使館認證的韓方結婚公證書(即韓國人戶籍登本的翻譯公證書),將我轄區公民某某的婚姻狀況一欄更改為已婚,特此證明。一般派出所還會同時列印一張你的「常住居民登記卡」出來給你,上面明確記載著你的婚姻狀況變更的時間。

來自 http://..com/question/6645919.html

⑵ 韓國婚姻法條例誰能告訴我一下

韓國沒有單行的婚姻法,而是附在《民法》中,1960年制定並實施至今。韓國民法規定的離婚請求事由包括:①配偶有不正當行為的;②配偶一方惡意遺棄另一方的;③從配偶及其直系尊親屬受到嚴重不當待遇的;④自己的直系尊親屬受到配偶嚴重不當待遇的;⑤配偶下落不明滿三年以上者;⑥其他難以維系婚姻關系的重大事由。其他難以維系婚姻的重大事由包括配偶的犯罪行為、嚴重的酒精中毒、麻葯中毒等,有的時候還包括性無能等情形。單純感情破裂或分居不能為離婚事由。
更詳細資料,你可以參考一下:http://bbs.enjoykorea.net/thread-154676-1-1.html

⑶ 2016年韓國婚姻法

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⑷ 您好,關於韓國結婚的問題

1,如果你是以結婚為目的,想和韓國人結婚的話,我可以告訴你,那是非常痛苦的一件事情,你放棄的比你得到的多,而且還天天受罪,因為我老公就是韓國人,所以我可以很明確的告訴你,還不如找個中國人強呢.

2,如果你是為了來這里賺錢打工而想和韓國人結婚的話,可以說韓國人也不是傻子,第一韓國的婚姻法和中國不一樣,所以財產一人一半是根本不用想的,第二,韓國人會用你生孩子,除非你忍心把孩子也不要了,不然就是受他們牽制的.

3.如果是因為韓劇所以想嫁,那我可以告訴你,韓劇中美好的事情不會出現,不美好的事情比現實中美好些.

如果你還是想要來的話,我可以幫你找中介,但是和中國人結婚的韓國人大多是在韓國生活窮苦的人,或者是年齡可以做你爸爸了但是結不了婚的人,所以不要期待會和電視劇里一樣美好,沒有那麼美好的事情發生.

⑸ 了解中韓婚姻政策的進。謝謝。。。

1.我國關於結婚程序的規定

我國婚姻法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內地居民辦理結婚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則確定農村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具體機關,涉外、涉港、澳、台婚姻及華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定的機關。具體程序,分為申請(出具材料:本人戶口簿、身份證;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審查和登記(5種不予登記的情形:未達到法定婚齡;非雙方自願;一方或雙方已有配偶;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三個環節。

2.韓國的結婚登記不同於我國

(1)韓國公民之間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是在其居住地的自治市或區政府的政務大廳進行注冊登記,婚姻登記工作與戶籍管理工作同屬一個部門。韓國市一級不辦登記(自治市除外),韓國的婚姻登記工作與戶籍登記合在一起,由其民願奉仕課(即民事課)負責。這種機制有利於對以人為主體的政府公共事務管理。婚姻與戶籍本來就是不可分割的一個整體,婚姻的產生與解體必然要涉及戶籍的相應變動。政府的民事課在受理結婚申請時就同時從系統中調出當事人的戶籍底冊核對,批准結婚的同時就在戶籍底冊中記載雙方配偶的基本情況,如果當事人在申請時有虛假行為(如虛報年齡或有配偶的說成是未婚的等等),在戶籍底冊均能發現並及時予以拒絕登記。合二為一不僅減少重復程序,也不僅僅是減少政府行政人員,更重要的是這種管理體制達到了管理的真正目的,即公共服務的快捷性與行政管理的准確性[3]。

(2)韓國公民與外國公民的婚姻登記均與國內公民一樣,由同一個登記機關負責,不分國內與國際(涉外),而我國則區分國內婚姻與涉外婚姻而由不同機關辦理。

(3)申請婚姻登記可以由一方當事人到場。結婚登記時,不要求結婚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當事人的父母、朋友或第三人可以代替當事人提交書面文件申請結婚就可以。婚姻登記機關只對書面文件進行形式審查,且不發給結婚證書。我國公民辦理結婚登記要求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

(4)韓國的婚姻登記並不當場辦理。在韓國,婚姻登記申請的雙方為同一轄區的受理時間為4天,一方不在本轄區的包括一方為外國公民的受理時間為10天。而我國婚姻登記機關則當場辦理結婚登記。

二、訂婚、無效婚、可撤銷婚姻的比較

(一)訂婚

訂婚是指在結婚前締結婚約,婚約是一種非常古老的法律制度,是指有結婚合意的雙方當事人以將來結婚為目的,對婚姻關系做的事先約定。

1.我國立法對於訂婚的態度

在我國《婚姻法》及《婚姻登記管理條例》中對婚約均無明確規定。鑒於現實中婚約和婚約糾紛的大量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在有關司法解釋中有一些政策性意見:一是訂婚不是結婚的必要程序和條件。婚約沒有法律約束力,解除婚約無須經過任何法律手續。二是對於因解除婚約而引起的財物糾紛,應分情況妥善處理。

2.韓國的訂婚制度

韓國民法第三章第一節對訂婚及解除訂婚作出了如下規定。

(1)訂婚。成年人可以自由訂婚;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及禁治產者經父母或監護人的同意可以訂婚。

(2)訂婚的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對人可以解除訂婚:訂婚後受到資格停止刑以上刑罰處罰的;訂婚後被宣告為禁治產者或者限定治產者的;具有性病、不能治癒的精神病或其他惡疾的;訂婚後與他人訂婚或結婚的;訂婚後與他人通姦的;訂婚後下落不明一年以上的;無正當理由拒絕結婚或拖延婚期的;有其他重大理由的。解除訂婚後,一方當事人可以對有過錯的相對人請求賠償因此而造成的損害,除財產上的損害外,對精神上的痛苦也有損害賠償的責任。

(二)無效婚與可撤銷婚的比較

韓國、日本、法國、美國等很多國家在結婚部分除規定了結婚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外,還規定了婚姻的無效和撤銷。但是,各國法對確認婚姻無效及可撤銷婚姻的原因標准不一。

1.我國關於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的規定

(1)無效婚姻。無效婚姻是指因欠缺了婚姻成立的某些法定客觀要件而不發生法律效力的男女兩性的結合。《婚姻法》第1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四)未達法定婚齡的。」對於無效婚姻,當事人以及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該婚姻無效的申請;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後判決宣告該婚姻無效,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8條規定,在向有關機關提出婚姻無效時,對無效事由已消除的,不得宣告該婚姻無效。

(2)可撤銷婚姻。《婚姻法》第11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1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內提出。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但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除重婚的以外,按照共同財產分割;對有過錯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婚姻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2.韓國關於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的規定

(1)無效婚姻。韓國民法第81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當事人之間未達成婚姻的合意的;違反第809條第1款的,即違反「8親等以內直系血親之間不得結婚」之規定;當事人之間有或曾有過直系姻親關系的;當事人之間存在養父母系的直系血親關系的。無效婚姻主要是針對當事人的意思及禁止結婚的親屬作出的規定。

(2)可撤銷婚姻。韓國民法第81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的,婚姻可以撤銷:未達法定結婚年齡的;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結婚未經父母或監護人同意的;一定親屬之間的婚姻(韓國民法第809條第2、3款);重婚;結婚時不知道對方具有無法繼續夫妻生活的惡疾及其他重大事由的(例如,賭博、酒精中毒、艾滋病患者等);因欺詐或受脅迫而作出結婚意思表示的。婚姻關系被撤銷之後,不具有溯及力(韓國民法第824條)。婚姻撤銷判決做出之後婚姻關系就解除。

3.兩國關於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之比較

兩國立法都規定了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但是存有很多區別。

(1)相同之處

兩國都規定了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人之間婚姻無效;因受脅迫而結婚的屬於可撤銷婚姻;對於可撤銷婚姻,都規定了行使撤銷權的期限。

(2)區別

婚姻無效與可撤銷的法定情形不同。其一,重婚的性質認定不同,在我國,重婚被認定為無效婚;而在韓國,重婚不是婚姻無效事由,而是可撤銷事由。其二,隱瞞患有重大疾病而結婚的,在韓國可以為可撤銷婚姻事由;在我國對於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則被認定為無效婚姻。其三,在我國,受脅迫而結婚是請求撤銷婚姻的唯一理由。而在韓國,受脅迫只是可撤銷婚姻的一種情形,除此之外,還有受欺詐、近親等多種情形。

享有婚姻撤銷權的人不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能夠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當事人本人。而韓國,有權行使婚姻撤銷權的不限於受脅迫者本人,如依據韓國民法第818條,重婚的,當事人及其配偶、直系尊血親、四親等以內旁系血親或檢察官可以申請撤銷;再比如近親結婚的,依據817條的規定,當事人及其直系尊血親或四親等以內旁系血親均可以請求撤銷。

撤銷權行使的期限不同。我國規定受脅迫方請求撤銷婚姻的應自結婚登記之日起1年內行使。韓國規定婚姻撤銷請求權的行使具有時效性。例如,因受欺詐、受脅迫而結婚請求撤銷的,從知道受欺詐或擺脫脅迫之日起3個月內不行使請求權,請求權就會消滅;因一方患有惡疾或因其他重大事由撤銷婚姻的,從知道重大事由之日起超過6個月,請求權就消滅;可撤銷的近親婚姻,如果當事人在婚姻存續期間懷孕的,撤銷請求權就消滅。對於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未經父母或監護人同意的婚姻,如當事人已成年或撤銷禁治產宣告後經過3個月,或在婚姻存續期間懷孕的,撤銷權消滅。

是否有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同。韓國民法與家事訴訟法都規定,婚姻無效或被撤銷的時候,無過錯一方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財產上的損害和精神上的痛苦都有權要求給予損害賠償。婚姻撤銷的時候,與離婚時一樣有財產分割請求權(韓國家事訴訟法第2條第1款E類事件4號)。我國沒有此類規定。

撤銷婚姻有無溯及力不同。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可撤銷婚姻在被撤銷之前以婚姻的形式存在,在依法被撤銷後,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而根據韓國民法,婚姻撤銷的效力不溯及既往。

三、離婚制度比較

離婚是夫妻雙方在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行為,是婚姻關系終止的一種形式。除聖馬利諾、馬爾他、巴拉圭和愛爾蘭外,幾乎世界各國都允許離婚。根據離婚所選擇的程序來分,離婚可分為依行政程序辦理的離婚和依訴訟程序辦理的離婚,從解除婚姻關系的方式來分,離婚可分為協議離婚和判決離婚。根據認可離婚的機關不同,協議離婚分為行政協議離婚和訴訟協議離婚。前者是通過行政機關按照行政程序辦理的協議離婚,如通過戶籍機關(如日本、我國)、其他行政機關(如丹麥,協議離婚由州長處理;在挪威,協議離婚由郡都處理);訴訟協議離婚是由法院通過審判程序辦理的協議離婚,它又分作兩種形式,一種是當事人離婚須經法院審批(如法國),一種是當事人協議離婚須經法院裁決(如奧地利)[2]。

(一)韓國的離婚制度

韓國的離婚方式有協議離婚與判決離婚兩種。

1.韓國的協議離婚

韓國的協議離婚是由法院通過審判程序辦理的。韓國的法院分為普通法院、專門法院和特別法院三種。普通法院包括大法院,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韓國目前在全國設置了1個大法院、5個高等法院、60個地方法院。專門法院包括家庭法院、行政法院和專利法院。特別法院包括憲法法院和軍事法院。家庭法院是設在首爾的一種專門法院,家庭法院下面也設有分院及相應的市郡法院。在其他地區,通常由地方法院的家事部審理一審家事案件[4]。

(1)離婚的程序

韓國民法規定:如果雙方當事人有離婚合意,向法院提交協議離婚申請書,接受家庭法院提供的關於離婚的說明,家庭法院認為必要時可以勸告當事人接受具有專門知識的職業咨詢師的咨詢。然後經過「熟慮期間」,有子女的夫妻離婚,熟慮時間為3個月,無子女則為1個月。《韓國民法》836條之二規定,向家庭法院申請確認離婚意旨的當事人,自得到法院提供的離婚說明之日起經過下列各項期間後,可以得到離婚意旨的確認。1)有需養育之子女(包括懷孕中的子女)時,經過3個月後;2)不屬於第1項時,經過1個月後。因暴力一方可能遭受難以忍受的痛苦等具有立即離婚的緊急事由時,家庭法院可以縮短或免除上述期間。對於一時沖動決定離婚的夫婦來說,擁有一些思考時間是調解婚姻的最佳良方。經過了離婚熟慮期仍堅持離婚的,可以得到法院離婚意思確認證,持著此確認證就可以進行離婚申請。除了遵守《離婚熟慮制》之外,還必須提交子女撫養及確定子女的親權人的協議書等。

如果就子女的撫養不能達成協議的,家庭法院可以依職權或當事人的請求,考慮子女的意思、年齡和父母的財產狀況及其他情況作出決定。對於財產的分割達不成協議或不能協議的,家庭法院依當事人的請求,根據雙方當事人共同形成的財產數額及其他情形,確定分割的數額及方法。

離婚申請當事人可以不親自到場,他人可以代理申請。另外,受理離婚申請的機關不做實質性審查,只做書面文件是否俱全等形式審查之後就受理離婚申請,雙方當事人最後在法官面前明確表示同意離婚,經家庭法院確認,依《關於家族關系登記等的法律》的規定,進行登記而生效。

(2)協議離婚的撤銷。根據韓國民法第838條,因欺詐、脅迫而作出離婚的意思表示的,可以向家庭法院請求撤銷離婚;撤銷請求權自當事人知道欺詐之日起或擺脫強迫之日起經過3個月的,不得請求撤銷。《羅武林,向前沖》中女主人公羅武林在丈夫的哄騙下,自以為「假離婚」,被丈夫欺騙離婚後才得知丈夫已有第三者,並且丈夫是真的和她離婚後,去法院撤銷了離婚。

2.韓國的判決離婚

由於社會制度、立法傳統、風俗習慣及人們的婚姻觀念等不同,判決離婚的具體制度存在明顯的差別。從行使判決權的管轄機關看,有的由普通法院管,有的由民事法院管,有的則由專門的家庭法院管轄。比如韓國,就是由家庭法院受理離婚申請。

(1)判決離婚的原因。韓國民法規定:夫妻一方可在下列情況下向家庭法院申請離婚:配偶有不忠行為的;配偶惡意遺棄另一方的;受到配偶及其直系尊親屬嚴重不當待遇的;自己的直系尊血親受到配偶嚴重不當待遇的;配偶下落不明滿3年以上者;其他難以維系婚姻關系的重大事由,包括配偶的犯罪行為、嚴重的酒精中毒、麻葯中毒等,有的時候還包括性無能等情形。

(2)離婚請求權的消滅。如配偶有不忠行為,另一方為事前同意或事後寬恕,或另一方知道該事由之日起經過6個月或該事實發生之日起經過2年,不得請求離婚。基於其他理由的離婚請求,自另一方知道該事實之日起經過6個月,或該事實發生之日起經過2年的,請求兩權消滅。

(二)離婚制度比較

中、韓兩國的離婚制度有很多相同之處,比如都有協議離婚與判決離婚兩種形式,而非實行單一的判決離婚制,但在具體的制度內容上是存在差別的。

1.協議離婚的區別

(1)辦理協議離婚的機關不同。在我國,如果夫妻雙方都同意離婚,並就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在韓國,無論是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均由家庭法院解決。

(2)辦理離婚手續的機關所起的作用不同。在韓國,如果離婚的雙方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家庭法院可以在考慮子女的意思、年齡和父母的財產狀況的基礎上就孩子的撫養問題作出決定,以及確定分割財產的方法及各方應分得的數額。而在我國,如果離婚雙方當事人不能就子女撫養與財產分割達成協議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辦理離婚登記,而是告知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婚姻登記機關對於子女撫養與財產分割不發揮任何作用。

(3)協議離婚後是否可以撤銷是不同的。依據韓國民法,因受欺詐、脅迫而作出離婚意思表示的,可以向家庭法院請求撤銷離婚。而我國《婚姻法》及《婚姻登記條例》都沒有撤銷離婚的規定。

(4)協議離婚中的財產分割的規定不同。依據韓國的規定,協議離婚的一方可以請求另一方分割財產,財產分割請求權,自離婚之日起經過2年消滅,即離婚後的2年內還可請求進行財產分割。依照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9條,「男女雙方離婚後1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2.判決離婚的區別

(1)判決離婚的標准不同。從以上關於韓國判決離婚的法定事由可以看出,韓國是採取過錯主義的。在韓國,單純感情破裂或分居不能成為離婚事由。只有一方有過錯的,另一方才可以請求判決離婚。過錯主義又稱有責主義,指夫妻一方以對方違背婚姻義務的特定過錯行為作為提出離婚的法律依據。如對配偶的不忠、遺棄行為等。而我國判決離婚則采破裂主義,即以夫妻感情破裂,調解無效作為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

(2)對離婚請求權的限制不同。我國婚姻法在兩種情況下對離婚請求權作出了限制性規定,一是對現役軍人配偶離婚訴權的限制,《婚姻法》第33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二是在特定條件下對男方離婚訴權的限制。《婚姻法》第34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和分娩後1年內或中止妊娠後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韓國沒有類似規定。但韓國規定了離婚請求權消滅的時效。

(3)財產分割時所堅持的原則不同。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原則是我國法律所規定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堅持的一項原則;但根據韓國法律規定,財產不管是以哪一方的名義享有,都要根據對婚姻生活所取得財產的貢獻程度而清算財產為其宗旨,因此不採取「照顧婦女、子女權益的原則」。即對於共有財產,當然根據所持份額進行分割,對夫妻共同努力取得的婚姻關系存續中的財產,雖然是男方名義下的財產,但也應認可女方家務勞動的貢獻。

(4)財產分割的范圍不同。依據韓國民法的規定,對於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不管是否為單獨財產,都要進行分割。具體分割,當事人可以協商決定。如果協商不成,由家庭法院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再由法院決定。而依照我國《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離婚時只可對夫妻共有財產加以分割。

四、完善我國婚姻制度的建議

通過前述對我國與韓國婚姻制度的粗淺比較,可以看出,韓國的婚姻制度在許多方面對我國都有啟示,值得我們借鑒。筆者結合我國國情,對完善我國婚姻制度提出以下建議:

(一)結婚制度的完善

1.統一男女的法定婚齡。出於傳統和政策上的原因,中國一直對男性與女性的婚齡予以區別,從目前國際社會講求男女平等的人權趨勢來看,許多國家的法律趨向於將男女的婚齡予以統一規定。一項調查顯示,女性的壽命一般要長於男性3年。因而,一方面為了避免在法律適用中給人們造成男女法律地位不平等、權利義務不對等的曲解,另一方面也為了真正能實現男女雙方的「白頭偕老」,我國的法律也應對男女的法定婚齡作出統一規定[5]。

2.取消「禁止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結婚」的規定。從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結婚的立法目的來看,立法者是想通過禁止性規定避免人口質量退化,防止傳染性疾病的傳播與遺傳。但是,結婚並非只為了生兒育女,傳宗接代,如果當事人僅僅是為了生活上的相互照顧而自願生活在一起,法律也沒有必要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結婚;並且,醫學技術是不斷進步的,疾病的種類也在不斷變異與發展,立法上不可能窮盡醫學上禁止結婚的疾病類型。韓國民法並未將患有一定疾病的人作為禁止結婚的情形,在理念上更富人性化,在制度上更合理。基於以上原因,我國可以借鑒韓國的做法,取消將疾病作為禁止結婚的條件,通過加強婚前咨詢、培訓與教育,開展免費的婚前體檢服務,引導公民自願進行婚前體檢,主動配合國家實現提高人口質量的目標。

3.由戶籍管理部門負責婚姻登記。改民政部門負責婚姻登記為戶口管理部門負責,將婚姻登記管理與戶籍登記管理統一結合,目的仍然是為了實現對締結婚姻的形式審查,避免那些已經登記結婚的人在登記地以外的地方再登記結婚。韓國的婚姻登記機關與戶籍管理機關均是合二為一。這種機制非常有利於對以人為主體的政府公共事務管理。目前我國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與戶籍管理機關是分屬民政與公安兩個不同部門,是按照各自的流程互不關聯地工作,各自的信息和資源互相隔離,造成對社會公共服務的局限性和不準確性。由戶口管理部門辦理婚姻登記會避免目前因婚姻登記管理與戶籍管理分離而造成的信息不對稱以及由此產生的工作中的諸多漏洞。

(二)離婚制度的完善

1.建立離婚熟慮制。對於雙方協議離婚的,應規定一定的離婚考慮期間,即當事人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協議離婚時,婚姻登記機關僅作登記,給當事人一定的考慮期間,在此期間,如果雙方後悔,可以撤回離婚,對於已有子女的可以較之沒有子女的規定較長一些的考慮期。對於經過考慮期後仍堅持離婚的,予以辦理離婚登記。

2.規定受欺詐、脅迫離婚的有撤銷離婚的請求權。可以借鑒韓國的做法,對於因受對方欺騙、脅迫而協議離婚的,可以在法定的時間內撤銷離婚,但考慮到對結婚權利的保護,對於可行使撤銷權的法定期間不宜規定地過長。超出這一期限的,不能再要求撤銷離婚。由此也應對協議離婚者的再婚時間作法律上的限制,即在可撤銷期間,協議離婚的雙方均不能再婚。一經撤銷,雙方如果就婚姻存續有不同意見,可通過向法院訴訟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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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尋,中文版的韓國《婚姻法》

韓國沒有單行的婚姻法,而是附在《民法》中,1960年制定並實施至今。 韓國的民法有關於訂婚的規定。即,規定男18周歲,女16周歲就可以經父母同意訂婚或結婚。(韓國民法第807條)成年人可以自由訂婚或結婚。訂婚之後法律上不能強制結婚。但是解除婚約的時候,有過錯一方要對相對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韓國民法第806條) 韓國的民法規定:結婚年齡為男18周歲,女16周歲;重婚不是無效婚姻事由,而是可撤銷婚姻事由。另外,韓國民法還規定8親等以內的親屬之間和一定范圍內的姻親之間也禁止結婚。所以,禁婚范圍比中國廣得多。疾病不是禁婚事由,但隱瞞患有重大疾病而結婚的,可以為可撤銷婚姻事由。 結婚登記時,不要求結婚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當事人的父母、朋友或第三人可以代替當事人提交書面文件申請結婚就可以。婚姻登記機關只對書面文件進行形式審查,且不發給結婚證書。 民法規定下列婚姻無效:①當事人之間無結婚意願;②直系血親之間或8親等以內旁系血親之間及與其配偶有親屬關系或曾有過親屬關系的人;③直系姻親之間或與夫的8親等以內的血親有姻親關系或曾有過姻親關系的人(婚姻法第815條)。另外規定有下列情形的,婚姻可以撤銷:一定親屬之間的婚姻(韓國民法第809條第2款);未達結婚年齡;重婚;結婚時不知道對方患有不能持續婚姻關系的惡性疾病(例如,賭博、酒精中毒、艾滋病患者等);因欺詐或受脅迫而作出結婚意思表示的(韓國民法第816條)。婚姻關系被撤銷之後,不具有溯及力(韓國民法第824條)。婚姻撤銷判決做出之後婚姻關系就解除。婚姻無效或被撤銷的時候,無過錯一方就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婚姻撤銷的時候,與離婚時一樣有財產分割請求權(韓國家事訴訟法第2條第1款E類事件4號)。 婚姻撤銷請求權的行使具有時效性。例如,因受欺詐、受脅迫而結婚請求撤銷的,從知道受欺詐或擺脫脅迫之日起三個月內不行使請求權,請求權就會消滅(韓國民法第823條);因一方患有惡疾或因其他重大事由撤銷婚姻的,從知道重大事由之日起超過六個月,請求權就消滅(韓國民法第822條);可撤銷的近親婚姻,如果婚姻雙方當事人之間已生育子女的,撤銷請求權就消滅(民法第820條)。另外,韓國民法對婚姻撤銷有特別的規定。即,女性自婚姻關系結束之日起未經六個月就不得再婚(韓國民法第811條)。民法規定了所謂再婚禁止期限,違反此項規定者,就屬於可撤銷婚姻。 夫妻財產約定。韓國民法第829條第1款規定,男女雙方在結婚之前就可以約定財產關系,並應在婚姻關系成立之前,根據非訴訟事件程序法規定的特別程序進行登記才可以對抗第三人。即應在主管登記部門的夫妻財產約定登記簿上登記。 韓國民法規定,婚前財產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自己的名義取得的財產屬於個人財產(特有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但不能確定以誰的名義取得的,推定為夫妻共有財產(韓國民法第830條,第831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取得的財產屬於個人特有財產,所有權人有權自己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別產制,韓國民法第831條)。 韓國民法規定:如果雙方當事人有離婚合意,就先到家庭法院取得關於離婚合意的離婚意思確認證.但是,近年來由於離婚率的上升,有關部門正考慮法院在發給確認證之前,為使當事人慎重考慮,規定當事人重新考慮的離婚熟慮期間,或者令其到咨詢機構接受咨詢等程序,所以離婚程序將會變得繁瑣。從法院接收離婚意思確認證之後,持著此確認證就可以進行離婚申請。但是,離婚申請當事人可以不親自到場,他人可以代理申請。另外,受理離婚申請的機關不做實質性審查,只做書面文件是否俱全等形式審查之後就受理離婚申請,而且離婚自從就成立。 韓國民法規定的離婚請求事由包括:①配偶有不正當行為的;②配偶一方惡意遺棄另一方的;③從配偶及其直系尊親屬受到嚴重不當待遇的;④自己的直系尊親屬受到配偶嚴重不當待遇的;⑤配偶下落不明滿三年以上者;⑥其他難以維系婚姻關系的重大事由。其他難以維系婚姻的重大事由包括配偶的犯罪行為、嚴重的酒精中毒、麻葯中毒等,有的時候還包括性無能等情形。單純感情破裂或分居不能為離婚事由。一方有過錯的,另一方可以請求判決離婚。從這些規定上可以看出,韓國是採取過錯主義的。 中國婚姻法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提出離婚,應當徵得軍人的同意,但軍人有重大過錯的除外(中國婚姻法第35條)。但韓國沒有類似規定。中國婚姻法在一定情形下限制男方離婚請求權,也是一個特徵。即,女方在懷孕期間或分娩後不到一年的,或者終止妊娠不到六個月的,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法院認為確實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中國婚姻法第34條)。 離婚財產分割請求權 根據韓國法律規定,財產不管是以哪一方的名義享有,都要根據對婚姻生活所取得財產的貢獻程度而清算財產為其宗旨,因此不採取「照顧婦女、子女權益的原則」。即,對於共有財產,當然根據所持份額進行分割,對夫妻共同努力取得的婚姻關系存續中的財產,雖然是男方名義下的財產,但也應認可女方家務勞動的貢獻。因此,對於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不管是否為單獨財產,都要進行分割。具體分割,當事人可以協商決定。如果協商不成,由家庭法院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再由法院決定。財產分割,根據雙方協力取得財產的數額及其他情形而決定分割的數額與方法(韓國第839條2之第2款)。法院根據這樣抽象的原則標准予以判決。財產分割請求權自離婚之日起過二年,就會消滅(韓國民法第839條2之第3款)。 損害賠償請求權離婚時,配偶一方有權向有過錯的另一方提出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賠償請求(韓國民法第843條、第806條)。韓國關於家庭暴力有兩部特別法。第一是關於家庭暴力犯罪處罰的法律和預防家庭暴力特別法。如果實施了家庭暴力,雖然在法定離婚事由上沒有明確規定,但是因對配偶的不當待遇等,也會成為離婚事由。如果構成不法行為,就產生因不法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如果因此而離婚,就當然產生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另外,對於家庭暴力的刑事處罰,因為可以依據關於家庭暴力處罰等的法律及一般刑法,所以沒有必要在民法中再規定.

⑺ 韓國婚姻法和中國婚姻法誰懂

如果雙方在中國登記結婚:要按中國《婚姻法》的規定辦理。
如果雙方是在韓國辦理結婚登記,當然是按韓國相關的法律辦理。
女方是中國人,雙方可以在中國辦理結婚登記,可以參考的相關規定見於《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韓國人在中國登記結婚,應當出具下(1)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2)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⑻ 韓國婚姻法

韓國沒有單行的婚姻法,而是附在《民法》中.
男18周歲,女16周歲就可以經父母同意訂婚或結婚。(韓國民法第807條)成年人可以自由訂婚或結婚。訂婚之後法律上不能強制結婚。但是解除婚約的時候,有過錯一方要對相對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韓國民法第806條) 韓國的民法規定:結婚年齡為男18周歲,女16周歲;重婚不是無效婚姻事由,而是可撤銷婚姻事由。另外,韓國民法還規定8親等以內的親屬之間和一定范圍內的姻親之間也禁止結婚。所以,禁婚范圍比中國廣得多。疾病不是禁婚事由,但隱瞞患有重大疾病而結婚的,可以為可撤銷婚姻事由。 結婚登記時,不要求結婚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當事人的父母、朋友或第三人可以代替當事人提交書面文件申請結婚就可以。婚姻登記機關只對書面文件進行形式審查,且不發給結婚證書。

⑼ 誰知道韓國婚姻法

中韓國際婚姻只在中國登記,沒在韓國登記的話,首先法律上就不能承認你們是合法夫妻,因為只登記了一半,只有兩個國家都登記了,才算真正結婚了.
韓國也是一夫一妻制,當然有重婚罪.
你說的這種情況確實比較復雜,但我覺得應該是屬於重婚罪的,因為中國的民政機構里邊有你們的結婚登記檔案.
建議盡快在韓國一方的戶籍藤本上登記上中國一方的名字,這樣才能萬無一失!!

⑽ 日本《婚姻法》與韓國《婚姻法》與我國中國《婚姻法》與美國《婚姻法》英國《婚姻法》有哪些差別

原帖在長沙站
我們先來看看發達國家和中國的婚姻法的差別
發達國家
財產分配方面:
歐美:一部分是平分家產,一部分是根據具體情況裁定,大多在財產方面偏向女方以及有贍養費規定,男性出軌亦會付出很大代價。
日本:丈夫的工資大部分由公司直接匯給全職太太,丈夫只能花零花錢,如果離婚,財產平分,如果男性出軌或是家暴等,財產絕大部分甚至全部歸女方。男方必須每月支付對妻子的贍養費和孩子的撫養費,老公的工資和退休金也要分前妻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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