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菲律賓是有法律規定雙方伴侶一旦成婚,終身不得離婚嗎
在經濟高速發展的現代,國民的經濟條件、生活環境也慢慢得以改善。可隨著人們生活條件慢慢轉化,也激發了人們的無限慾望。據悉,城市城鎮轉化率若增加1個點,則家庭離婚率提高0.41個點,即使在中國也沒能改變這個系數的增長。近些年在國內各地離婚率也在呈不規則系數增長,而東北三省竟在國內五座離婚率最高省份佔有三座。而黑龍江則年年位居龍頭,早在2016年便已經達到49.1個點!很多國家,也想通過一些政策的出台而改變現狀,但很多因為與國情不符而被擱淺。
每一位有著堅定信仰的天主教徒,都沒有權利掠奪或殺害固有的生命。因此,在菲律賓很多夫妻房事生活,通常不會以避孕方式來進行房事。再加上菲律賓一夫多妻的國情,導致在全境30萬平方公里生活著超過1億的人口,而該國人均GDP不足3000美元。因此,菲律賓的將來也是個災難性的問題,而需不需要舍棄核心教義來改善國內國情,各位看客,你怎麼看?
❷ 菲律賓法律制度與我國基本法律制度有哪些異同
世界五大法系包括中華法系、大陸法系、英美法系、伊斯蘭法系、印度法系,其中中華法系和印度法系已經解體。菲律賓原屬印度法系印度法系公元5~7世紀以前古代印度奴隸製法及以其為基礎的古代緬甸、錫蘭(今斯里蘭卡)、暹羅(今泰國)、菲律賓等國法律的統稱。 古代印度居住著不同種族、不同風俗習慣和不同宗教信仰的人民,其各自法律的共同點是,都與宗教、道德規范和哲學聯系密切。印度古代法大體可分為佛教分支和婆羅門教分支,相互興替。它起源於婆羅門教法,後佛教興起,孔雀王朝阿育王定佛教為國教,婆羅門教法的影響遂逐漸縮小 ,而為阿育王 召集高僧編纂的三 藏經典所取代 。三藏即《律藏》、《經藏》和《論藏》,《律藏》記載佛教僧侶的戒律和佛寺的一般清規,《經藏》為釋迦牟尼說教集,《論藏》包含佛教哲學原理的解說。三藏佛教法,特別是其中的律藏,具有法律的性質。後來佛教影響減弱,婆羅門教法又興盛起來。8~9世紀,婆羅門教吸收了佛教和耆那教的某些教義 ,改稱為印度教。因此,印度古代法也往往被稱為印度教法 。 婆羅門教法律將古老文獻《 吠陀》奉為經典 ,其中的《法經》起著法典作用,以後由各學派編輯成各種匯編,其中,流行最廣、後世研究最多、最具有代表性的是《摩奴法典》。後人假託這是由天神之子摩奴制定的,實際是約在公元前2世紀至公元2世紀之間陸續編成,共12章,採用詩歌體裁,包括宗教、道德和法律規范,以及哲學等內容,18世紀末葉由英國法學家W.瓊斯(1746~1794)從梵文譯成英文 。以上這些匯編並沒有像古巴比倫《漢穆拉比法典》等古代法律那樣,由國王明令公布,它們之所以有效,是因為包含著實際生活中通行的習慣和宗教戒律。印度古代法律肯定了王權無限的君主專制制度,宣布國王是具有人形的偉大的神,其光輝凌駕於一切生物之上。還肯定了古印度奴隸制社會的種姓制度。四個種姓是:①婆羅門,即僧侶貴族,掌握教權,壟斷知識,享有種種特權,是最高種姓。②剎帝利,即武士貴族,握有政治軍事權力,是世俗統治者。③吠舍,包括農牧民、手工業者和商人,是社會的基本生產者。④首陀羅,是最低種姓,無任何權力,專為高級種姓服務。種姓實行世襲,界限森嚴,對社會影響極深。《摩奴法典》還規定奴隸來源有:被俘、為了得到給養、出生、購買、贈與、繼承和懲罰等七種。奴隸所得財產歸主人所有。此外,還有關於土地、債權、婚姻、家庭,繼承以及刑法、訴訟等方面的規定。 現在上述各國,包括印度在內,均已不再採用印度古代法。印度法系已成為歷史名詞,但在習慣中還保留有一些遺跡。 中國1949年建國後,廢除了中華民國時的六法全書,建立了一套新的法律制度與體系,可以說是很大程度上學習了蘇聯的那套制度,應該說是社會主義法系。但不可否認的是,中國是成文法國家,不承認判例法;有公法和私法的劃分;法官在訴訟程序中起主要作用;在運用法律時採用演繹法的推理方法,這些在很大程度上與大陸法系的特點極為相似。因此,如果問中國屬於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當然是大陸法系。
綜上,不能簡單的說中國就是屬於哪種法系,准確的說應該是中國傾向於哪種法系,即中國傾向於大陸法系和社會主義法系。 現今從法繫上看菲律賓是羅馬法系與英美法系的混合體,融合了羅馬法系與英美法系的一些特點和內容。從1565年西班牙征服菲律賓到1898年美西戰爭結束,西班牙統治菲律賓長達三個多世紀。在此期間,西班牙殖民統治者在菲律賓強制推行西班牙(西班牙屬於羅馬法系),即使現在從菲律賓的成文法中也能看到西班牙法的影子。
❸ 菲律賓仲裁的法律依據
本文將在解決上述疑問的基礎上,從國際法角度探討分析仲裁程序中的管轄權問題,並最終得出結論。一、仲裁法庭的地位及仲裁程序1.1仲裁法庭的地位 仲裁法庭是屬於《公約》爭端解決機制下的審理機構。《公約》爭端解決機制是通過第15部分(爭端的解決)和附件五(調解)、附件六(國際海洋法法庭規約)、附件七(仲裁)、附件八(特別仲裁)確立的。關於這次菲方提交的仲裁,就是向《公約》附件七下的仲裁法庭提交的。仲裁法庭是屬於《公約》爭端解決機制下的一部分,《公約》的爭端解決機制被認為是復雜的,但實則層次相當分明。第一,用和平方法解決爭端是各締約國應遵循的第一義務,這也是第15部分第1節第279條②、第280條③明確強調的。第二,一般性、區域性或雙邊協定優先適用是第二義務,這是第15部分第1節第282條④的規定。第三,若前兩項方法未能奏效,將進入爭端解決的強製程序。其中第287條構成了整個《公約》爭端解決機制的核心。⑤據此條款,爭端方在採用自行選擇的和平方法解決爭端失敗後,經任何一方請求,應提交至海洋法法庭下導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強製程序解決。而有4個解決的機構可供當事方選擇,分別是海洋法法庭、國際法院、依附件七組成的仲裁法庭和依附件八組成的特別仲裁法庭。⑥如果雙方就選擇的機構達成合意,由合意機構解決爭端;如果雙方無法達成一致,則由依附件七組成的仲裁法庭審理。至此,《公約》爭端解決程序的強制性就凸顯出來了,爭端任何一方均可將爭端提交該程序,而不需要爭端各方再達成專門同意。適用這種強製程序的4個法律機構處於平等並列的地位,而附件七下的仲裁法庭起著「剩餘備用」的作用。⑦這是強製程序的原則性規定,為取得更多國家的同意,《公約》第15部分第3節還存在著法定例外和約定例外。根據第297條,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上行使主權權利的一些爭端可以不適用強製程序。而約定例外是指按照第298條的規定,對於像海洋劃界、領土爭端、軍事活動、涉及歷史性海灣所有權的爭端以及聯合國安理會正在行使其管轄權的爭端,締約國可以通過書面聲明來排除強製程序的適用。1.2仲裁法庭的組成及程序 附件七下的仲裁法庭仲裁員名單是常設的,由各締約國提名,聯合國秘書長編制。每一締約國應有權提名4名仲裁員,每名仲裁員均應在海洋事務方面富有經驗並享有公平、才乾和正直的最高聲譽。組建仲裁法庭的方法在《公約》附件七中有著嚴格的時間限制。如果爭端只有兩個當事方,仲裁法庭由5名仲裁員組成。一般情況下,當事各方應指派一人,可為本國國民。爭端另一方應在收到仲裁通知30天內作出指派。另3名仲裁員應由當事各方在收到仲裁通知60天內以協議指派。爭端各方應從這3名仲裁員中選派一人為仲裁法庭庭長。在未能按期作出上述指派的特殊情況下,經爭端一方請求,可在收到仲裁通知60天後兩星期請求海洋法法庭庭長作出必要的指派。這種指派應在收到請求後30天期間內作出,指派的仲裁員應為不同國籍,且不得為爭端任何一方的工作人員,或其境內的常住居民或其國民。⑧ 按照附件七第1條的規定,為將爭端提交該附件所規定的仲裁程序,爭端一方可向爭端他方發出附有一份關於其權利主張及該權利主張所依據的理由說明的書面通知。在雙方沒有特別協定的情況下,仲裁法庭有權確定仲裁的程序,此程序應保證爭端每一方有陳述意見和提出其主張的充分機會。⑨按照附件七第9條的規定,如果爭端一方缺席或不對案件進行辯護,應不妨礙程序的進行。仲裁法庭在作出裁決前必須做到,不僅查明對該爭端確有管轄權,而且查明所提要求在事實上和法律上均確有根據。⑩二、仲裁法庭的管轄權問題 至此,問題已相對清楚。中國和菲律賓都是《公約》的締約國。我國於1982年簽署加入,1996年6月7日《公約》對我國正式生效。我國在加入《公約》時,作了四點聲明,強調與海岸相鄰或相向的國家,在國際法的基礎上,遵照公平原則,以「協商」的方式和平解決海域劃界等問題;2006年8月25日,中國依據《公約》第298條規定,向聯合國秘書長提交書面聲明,對某些類型的爭端不接受《公約》第15部分第2節規定的任何國際司法或仲裁管轄。菲律賓於1982年簽署加入,1994年5月8日《公約》對菲正式生效。菲律賓在加入《公約》時,作了八項聲明,其中尤為強調《公約》提供的爭端解決程序,不應被視為對菲律賓主權的減損。(11) 2013年1月22日,菲律賓選擇單方把南海問題提交至附件七下的仲裁庭,法律基礎是《公約》第287條第3款。按照前文所述的《公約》爭端解決機制的層次,菲方單方認為和平解決爭端方法已用盡,又由於雙方並不存在導致有拘束力裁判的一般性、區域性或雙邊協定,而申請進入強製程序。而強製程序中給締約國提供的4種審理機構,中菲雙方都沒有作出任何選擇,(12)於是仲裁庭發揮了「剩餘備用」的作用。根據
《公約》第287條第3—5款,附件七下的仲裁法庭成為發生爭端時締約國最後默認的選擇。而對於仲裁庭的管轄權又存在著法定例外和約定例外。2月19日,我國政府拒絕接受菲方仲裁的其中一個法律依據就是中國於2006年提交的聲明,已通過約定例外的方式,將涉及海洋劃界等爭端排除在包括仲裁在內的強制爭端解決程序之外。因此,菲方的仲裁主張明顯不成立。(13) 菲律賓在仲裁通知遭到中國拒絕後,依然請求仲裁法庭繼續進行程序。因此,4月24日,海洋法法庭現任日本籍庭長柳井俊二在中國拒絕仲裁通知後作出了仲裁員的指派。但仲裁法庭不能就此作出有利於原告的裁決。 依據《公約》附件七第9條,仲裁法庭在作出裁決前,必須首先查明對該爭端確有管轄權,並查明所提要求在事實上和法庭上均確有根據。因此,依據第288條第1款,對於向其提出的有關《公約》的解釋或適用的任何爭端,仲裁法庭應具有管轄權。因此,仲裁庭能否對此事項行使管轄權取決於以下三個因素:①2006年中國書面聲明的解釋;②1994年菲律賓聲明的解釋;③菲方所提交的訴求的性質如何,是否屬於「有關《公約》的解釋或適用的任何爭端」。若答案是肯定的,且這些訴求不在雙方書面聲明排除之內,仲裁法庭可行使管轄權;反之,若答案是否定的,或者即使答案是肯定的,但這些訴求屬於雙方任一方排除聲明之內的,仲裁法庭都沒有管轄權。 根據《公約》第288條第4款,對於發生的爭端,法院或法庭是否具有管轄權,這一問題應由該法院或法庭以裁定解決。按照以往的司法判例,「無論當事方是否明確提出管轄權問題」(14),「法庭有權主動審查其自身管轄權的基礎」(15),以確信它有管轄權來受理提交給它的案件。在審查時,由於管轄權是一個「根據相關事實加以解決的法律問題」(16),因此爭端各方並不負有舉證責任,而是由法庭自己決定它是否享有管轄權。(17) 三、菲方訴求的性質辨析 菲律賓在其給中國的外交照會中,提出了如下10項訴求。(18)訴求一:中菲兩國對於南海的海域權利基礎是《公約》所賦予的。訴求二:因此,中國基於「九段線」的海域權利是違反《公約》的。 訴求三:高潮時不露出水面的礁石無法成為沿海國主張海域權利的基礎,除非該礁石是沿海國大陸架的一部分。 訴求四:美濟礁、西門礁、南薰礁和渚碧礁都屬於高潮時不露出水面的礁石,既非島嶼,也非位於中方大陸架上。因此中方對四礁石的佔領是非法的。訴求五:美濟礁、西門礁是在菲律賓的大陸架上。 訴求六:黃岩島、赤瓜礁、華陽礁和永暑礁只有一小部分在高潮時露出水面,屬於《公約》第121條第3款「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的經濟生活的岩礁」,中方對這四個岩礁主張超過12海里的海域,是非法的。 訴求七:中方對菲在黃岩島和赤瓜礁附近的開采活動進行阻撓。 訴求八:根據《公約》,菲律賓從其群島基線量起,擁有12海里的領海和200海里的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 訴求九:中方在菲律賓專屬經濟區內開采資源,並主張菲專屬經濟區的海域權利是非法的。中方對菲在其專屬經濟區內開采活動進行阻撓。 訴求十:中方干擾菲律賓在《公約》下的航行自由權利。 仲裁庭要解決的問題是中菲之間是否確實存在菲方訴求中的爭端?這些訴求的性質又是什麼?這些訴求是否屬於「有關《公約》的解釋或適用的任何爭端」?3.1是否存在爭端 司法的職能在於裁決爭端,如果雙方之間並不存在實質性的爭端,那麼司法介入顯然是沒有意義的。國際法院在1963年「北喀麥隆案」(喀麥隆訴英國)中認為:「法院必須注意到自己在行使司法職能上是有內在界限的。法院的職責是維持其司法性質,而並不是滿足一方或雙方提出的一些『不現實的』請求。法院本身必須是司法原則的守護者。」(19)1974年「核試驗案」(紐西蘭訴法國)中國際法院再次指出:「爭端之存在是法院行使管轄權之首要前提。」(20)那什麼是爭端呢?《布萊克法律詞典》認為,爭端是一種沖突或者矛盾,尤其指已上升到一個特定的訴訟矛盾。(21)常設國際法院和國際法庭都曾在一些案件里探討過爭端是否存在的問題。常設國際法院在「巴勒斯坦特許案」中認為:「爭端就是雙方在法律或事實的分歧,或者法律觀點和法律利益的沖突。」(22)國際法院在「對保加利亞、匈牙利和羅馬尼亞的和約的咨詢意見案」中認為:「在履行或不履行某些條約義務方面,雙方持有明確相反的意見。」(23)學者J.G.Merrills認為,爭端是一方必須聲名或表明它對某問題的事實和法律觀點,而另一方則必須表明它在相同問題上的拒絕或者相沖突的聲明。(24)顯然,爭端是否存在,中菲之間的爭端與菲方單方提交的爭端是否相同,只能從菲方訴求的措詞里尋找答
案。 首先,菲方提出的訴求是否屬於爭端。菲律賓提出的訴求一、訴求三和訴求八,明顯只是事實的闡述,不屬於爭端。中國認可《公約》的法律效力(訴求一),也沒對《公約》第121條作出任何形式的保留(訴求三);更不否認菲律賓擁有從其群島基線量起的12海里領海與200海里專屬經濟區及大陸架(訴求八)。因此,這些只是事實闡述的訴求,並不是「爭端」。法庭要解決這些非爭端的訴求,將有悖其司法職能,顯得毫無意義。 其次,菲方訴求二認為中國基於「九段線」主張的海域權利是違反《公約》的。但中方從未在任何公開場合發表聲明稱對南沙群島的島礁和水域的權利是以「九段線」為基礎或依據的。菲方的訴求並沒有以中方明確相反的行為為前提。爭端的存在是以特定行為為基礎的,不存在特定行為,就談不上特定行為與一方意見的相左性。因此,訴求二並不是「爭端」。 最後,菲方訴求五認為美濟礁和西門礁是在菲律賓的大陸架上。美濟礁和西門礁在菲律賓200海里大陸架距離內也未為中國所明確反對。當然,中國未反對,並不等同認為兩礁就不在中國的大陸架距離內。中國在南華水道一側同樣擁有「四面環水並在高潮時高於水面自然形成的」(25)、能擁有12海里領海和200海里專屬經濟區的島嶼,美濟礁和西門礁也在這個中國島嶼的大陸架上。因此,菲律賓的第二個訴求並沒有中方明確的反對意見,並不構成爭端要件。菲方只選擇陳述問題的其中一個方面,而有意忽略了另一面,這是菲方的訴訟技巧。 因此,依訴求一、二、三、五、八所述,中菲之間都不存在需要司法解決的實質法律爭端。3.2菲方訴求指向性為何 首先,菲方在訴求四和六分別對中方在美濟礁、西門礁、南薰礁和渚碧礁的佔領行為和中方基於黃岩島、赤瓜礁、華陽礁和永暑礁主張超過12海裏海域的兩行為提出合法性請求。如前所述,菲方的訴詞里只提及這八個島礁的海洋特徵,但未提及這八個島礁所在海域完整的海域情況。事實上,中國對島礁的佔領行為和基於島礁主張海域權利的行為,都是建立在海洋法中的「陸地統治海洋」原則。美濟礁、西門礁、南薰礁、渚碧礁、赤瓜礁、華陽礁和永暑礁這七個島礁所處的南沙群島海域有著眾多的島嶼、明礁和沙洲,七礁石距離由台灣合法佔領的太平島嶼距離都少於200海里。菲律賓提出的這兩個訴求實質屬於海域重疊的情況下,進行海洋劃界的問題。 其次,菲方在訴求七認為,中方對菲在黃岩島和赤瓜礁附近的開采活動進行阻撓。菲方此訴求的暗含前提是黃岩島和赤瓜礁是屬於菲方的島礁,附近的海域是菲方可行使開采活動權利的海域。但事實上黃岩島是中國的固有領土,赤瓜礁也一直以來是中方主張主權權利的島礁。菲律賓這項訴求背後反映的是對島嶼主權歸屬的確定。 最後,菲方在訴求九和十認為,中方在菲律賓專屬經濟區內開采資源的行為和阻撓菲在其專屬經濟區內開采活動的行為是違法的,中方干擾了菲律賓船舶的航行自由權。如前所述,中國在南海擁有合法權利的島嶼,中國在南沙群島海域的開采勘探活動是沿海國在其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上的合法活動。中菲是海岸相向的沿海國,菲律賓在己方立場上再次使用了訴訟策略。兩訴求都是海岸相向國家在少於400海里的情況下,海域重疊所產生的問題。然而中菲的真正爭端不是海洋劃界。 因此,在排除了菲方五項非實質爭端的訴求後,菲方其餘訴求的性質都屬於海域重疊的情況下,進行海洋劃界的問題。而確定整個南海島嶼領土歸屬又是海洋劃界必要的前提和基礎。3.3菲方訴求是否屬於「有關《公約》的解釋或適用」的爭端 根據《公約》第288條第1款,只是「有關《公約》的解釋或適用」的爭端,第287項下的法院或法庭才能行使管轄權。《公約》這部被稱為「集大成」的「海洋法典」涵蓋面非常地廣,海洋活動、海洋利用和海洋資源的所有方面無所不涉,被稱為歷史地位是僅次於《聯合國憲章》的「海洋憲章」。但值得注意的是,《公約》開篇即表明,《公約》是在「妥為顧及所有國家主權的情形下,為海洋建立一種法律秩序,以便利國際交通和促進海洋的和平用途,海洋資源的公平而有效的利用,海洋生物資源的養護以及研究、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26)。《公約》對內水、領海、毗鄰區、專屬經濟區、大陸架和公海等重要概念都做了界定,也對沿海國和船旗國的權利和義務做了要求,但《公約》不對任何島嶼主權權利要求作出規定。所有關於島嶼領土歸屬的爭端都不是「有關《公約》的解釋或適用」的爭端。 因此,菲方的訴求並不屬於「有關《公約》的解釋或適用」的爭端。
❹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菲律賓是以那條法律告中國的
不是菲律賓告中國,是菲律賓試圖侵犯我南海主權,由此跟中國發生糾紛!這屬於國際爭端,菲律賓單方臨時組建仲裁庭,對這件事進行仲裁!這與聯合國國際法院和仲裁廳毫無關系!同時,恰恰這種做法是違背了聯合國海洋公約法的!菲律賓這種做法,在國際上是毫無法律依據的!所以,沒有你這么個說法!
❺ 據說菲律賓是一夫多妻制,確切嗎
菲律賓是一夫多妻制確切的。
菲律賓國家允許一夫多妻制,而且這項規定已經有半個世紀左右的時間了,直到現在依舊執行著。其實這個主要是由於當地人們大多數都是信仰天主教的,而且如果離婚的話也是對宗教信仰的不尊重,所以國家也頒布了這條法律規定。
但是如果另一半有嚴重的精神疾病或者是身體有嚴重的疾病,可以申請離婚。所以這個國家的離婚率是特別低的,大多數的人都不會選擇離婚,而且在他們看來孩子是上天都有人們的獎勵,是一個天使降落在人間,所以也不是不允許避孕的。
但是正因如此菲律賓的人口越來越多,而且也正是因為「一夫多妻」制度,也讓菲律賓的男人過得越來越逍遙自在,因為老婆多了可以出去賺錢,而且自己可以在家裡什麼都不用工作,完全依靠老婆來賺錢養家。
(5)菲律賓什麼時候出台的法律擴展閱讀
菲律賓的風俗
1、不能離婚
從1946年便頒布了這項法律,而頒布這條法律的主要原因是因為菲律賓是一個純粹的天主教國家,這里的人充滿了信仰,不允許違背教義。而離婚便是對教義的違背,所以當時的統治者便頒布了全國上下不能正常離婚的條例!
當然,也不是說這里完全不能離婚,如果喪偶或者另一方出現了精神疾病是可以離婚的,除此之外是不允許離婚的。所以這個國家,也是目前全世界離婚率最低的國家了,真的是「執子之手,白首偕老」啊。
2、不避孕
菲律賓除了不能離婚,還有一項讓人覺得匪夷所思的習慣。那就是全國上下都不避孕,甚至避孕措施在這里也是形同虛設!這樣的習慣,同樣也跟這個國家是天主教國家有著緊密的聯系!在所有教徒心中,大家都認為孩子就是天使,不應該抹殺。
所以他們不會放過任何一個帶孩子來到這個世界的機會,如果抹殺了孩子的生命,便是這個社會的「災難」。所以在這個和平的年代,菲律賓也迎來了人口暴漲,據統計,目前人口早已破億。
3、一夫多妻
除了以上兩個菲律賓特有的習俗以外,這里還盛行一夫多妻制。而實行一夫多妻制的根本原因,也是因為想多帶一些「天使」來到這個世界!舉他們國家規定,一個男人一生可以擁有四個老婆。而且在當地,如果你擁有更多老婆其實也是沒有太大問題的。
4、女人養男人
而菲律賓的另一個現象是大家比較熟知的,那就是這里的男人幾乎不出去工作,都是在家吃喝玩樂!家裡的收入主要來自於男人的「妻子們」,而妻子的主要工作就是當傭人,所以菲佣在全世界都是比較出名的家庭好幫手。
也許你猜到了,當傭人肯定掙不了多少錢,所以這個上億人的國家GDP也僅僅只有3135億美元!真的是這個國家被「匪夷所思」的教義所荼毒了啊!
❻ 哪些國家出台了《禁止虐待動物法》
截至2020年,世界上已有100多個國家制定了《禁止虐待動物法》。
1、葡萄牙
葡萄牙1995年的《保護動物法》第一章「保護的總原則」列舉了以下四個保護原則。一是禁止所有的造成不必要的死亡、虐待、持續的痛苦或劇烈傷害等非法殘暴對待動物的行為。二是動物患病、受傷或者處於危險的邊沿,應該得到盡可能的幫助。三是禁止要求動物做力不能及的事情。四是瀕危動物物種應該得到符合其生態系統規律的保護。可以看出,這四個總的原則是基本原則和具體調整規則結合的產物。
2、瑞典
瑞典2002年修訂的《動物福利法》第2部分(關於動物管理和對待的基本規定)雖然沒有用專門的條款來歸納動物福利保護的基本原則。
典型的動物福利保護基本法或者綜合性法律主要有瑞典1988年頒布的《動物福利法》、丹麥1991年頒布的《動物福利法》、德國1993年頒布的《動物福利法》、葡萄牙1995年頒布的《保護動物法》等。專門的動物福利保護法律或者法令,以英國為例,該國1906年頒布了《狗法》,1930年頒布了《控制狗的法令》,1983年修訂了《寵物動物法》(1951年頒布)等;以瑞典為例,該國1987年修訂了《貓狗監管法》(1943年頒布),1999年頒布了《狗的飼養、銷售和餵食法》,2000年頒布了《狗標記和登記條例》等。
3、英國
英國有關動物保護的法律有10多個,如鳥類保護法,動物保護法,野生動植物及鄉村法,寵物法,斗雞法,動物麻醉保護法,動物遺棄法案,動物寄宿法案,獸醫法……不僅面面俱到,而且不斷修訂,甚至對飼養以供食用的動物,法律還規定要由專職人員實行「無痛感的」宰殺。
4、美國
美國不但制定了《反虐待動物法案》,還專門制定了《動物福利法案》,對人該給動物一個什麼樣的正常生存環境都作出了具體規定。
5、法國
法國在1850年通過了反虐待動物法案,愛爾蘭、德國、奧地利、比利時、荷蘭等歐洲國家也相繼出台了反虐待動物的法案。
6、德國
德國《動物保護法》強調,必須把人以外的動物列入道德關懷的范圍之內,對於動物的生命,人們應該像對待在心智能力上居於同等層次的人的生命一樣尊重。凡是人為給動物造成痛苦的都要追究法律責任。
7、新加坡
新加坡1965年制定的《畜鳥法》是為了「防止對畜或鳥類的虐待,為改善畜、鳥的一般福利以及與之有關的目的」。
8、菲律賓
菲律賓1998年出台的《動物保護法》的主旨是,為了「通過督導及管制一切作為商業對象或家庭寵物之目的而繁殖、保留、養護、治療或訓練動物之場所,以對菲律賓所有動物的福利進行保護及促進」。
❼ 菲律賓垃圾分類的政策及要求
在菲律賓,垃圾處理一直是個噩夢,相當比例的生活垃圾甚至不會被市政收運。
首都馬尼拉每天要生產6000噸垃圾,其中大部分運往奎松市(Payatas)一個佔地220公頃的垃圾堆放場,這里成為菲律賓最大的垃圾山。2000年,一場暴雨曾導致該垃圾山倒塌,造成至少300人死亡,500多戶家庭被毀。
自此,菲律賓社會和政府不得不正視垃圾問題,迅速開始了關於垃圾問題的研究和討論。
菲律賓政府於2001年通過了《生態廢棄物法》,其中提出了四點要求:第一,垃圾管理要分散化;第二,垃圾要強制分類;第三,基層社區強制建資源回收站;第四,關閉所有露天堆放場,禁止露天焚燒。
《生態廢棄物法》出台後,菲律賓開始在全國各地的城鎮及農村社區建資源回收站,並購買社會服務,幫助城市開展垃圾分類工作。邦板牙省會的聖費爾南多市走在了菲律賓垃圾分類的最前沿。
聖菲爾南多市邀請當地一家名為「地球母親基金會」的環保組織,協助在市域建立了180個資源回收站,並協助開展全市的垃圾分類工作。
地球母親基金會的工作秘訣是,明確分工和普遍參與。社區居民動員及社區合作,主要是通過以下三步工作:
第一步:挨家挨戶宣傳,拿實物給居民展示如何分類投放,然後和各家簽訂協議;
第二步:僱傭拾荒者成為工作人員,每周一到周六上門回收分類的垃圾;
第三步:嚴格獎懲,如果居民對垃圾進行了分類,由原拾荒者組成的收集員就會免費收走;如果沒有,收集員則會在垃圾袋上貼個小條歸還給住戶,第二天,社區還會對該戶居民開出罰單。
收集員每天用分類收運車,挨家挨戶收集分類好的垃圾,分類收運車上通常有一個專門的廚餘桶,和幾個存放不同回收物以及不可回收垃圾的容器。收到的分類垃圾將被統一運到社區資源回收站。
在社區資源回收站,食物垃圾會倒入堆肥坑/箱進行堆肥,部分社區還會將廚余垃圾進行售賣,經加工後製成飼料,用以飼養豬或其他家畜;而可回收物會被分類暫存,收集員可以自行售賣;其他不可回收的垃圾則倒入市政垃圾桶,最終運到填埋場處理。
社區資源回收站通常選取原本臟亂差的社區公有區域,並將其改造成為美麗的社區小花園,由社區雇傭工人自行運營。在回收站內堆出的肥料除了直接售賣,也可以當做這些小花園的肥料,將種植出的花草和蔬菜出售。此外,回收站還可以成為社區兒童用廢品做手工和體驗種植的活動室。
同時,僱傭的拾荒者收入也得到大幅提高,比如奎松市的一個社區里,他們的收入由原來的每月70美元提高到187美元。
社區資源回收站手工活動室
社區資源回收站花房
社會資源回收站分類回收間
社區資源回收站的蚯蚓堆肥池
聖菲爾南多市通過地球母親基金會用了短短6個月時間,就實現了垃圾減量55%,截止2016年底,減量率高達73%。
此外,他們這些舉措還創造了100多個就業崗位,並大幅減少了政府在垃圾管理費上的財政支出。實行垃圾分類前,聖菲爾南多市每年在垃圾管理上的開支是7000萬比索(大約978萬人民幣),而現在只要5800萬比索。相比於未開展垃圾分類的奎松市每年333比索的人均垃圾管理花費,聖費爾南的人均垃圾管理花費僅為25比索。
而後,聖菲爾南多市後來又出台了禁塑法令,該法令分三個實施階段:第一階段為三個月,期間一周中有一天不能使用塑料袋;三個月後,所有塑料袋需有償使用;而一年之後,全面禁止使用塑料袋。目前,這項法律在聖費爾南多市的遵守率高達95%。
❽ 菲律賓為什麼宣布正式退出國際刑事法院
不滿緝毒行動遭干涉, 菲律賓宣布正式退出國際刑事法院。
杜特爾特自2016年6月執政以來,在國內強力打擊毒品犯罪,約12萬涉毒人員被抓獲,三千多名涉毒人員在掃毒行動中被擊斃。
國際刑事法院是根據聯合國1998年通過的《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於2002年7月成立的,法院有權對種族滅絕罪、戰爭罪、反人類罪和侵略罪進行審判。菲律賓於2011年8月批准該規約,正式加入國際刑事法院。
❾ 菲律賓《證據規則》是什麼時候生效的
錯誤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屬於規章以下的其他規范性文件,無權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設定權利或義務。案例:2001年9月,武漢市某區一名中學生被違章小客車撞傷,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於是,死者的父母以該區公安分局出警太慢、導致其女得不到及時搶救為由向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請求國家賠償。區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據《人民警察法》有關「立即救助」之規定和武漢市公安局《110接出警工作規范》中「城區出警民警必須5分鍾趕到現場、郊區10分鍾內趕到現場」的規定,區公安分局延遲出警的行政行為違法。公安局不服一審判決,向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市中院審理本案後認為:武漢公安局《110接出警工作規范》所規定的出警時間是公安機關內部對幹警工作要求的規范,沒有證據證實該規范對外公布,所以不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武漢市公安局《110接出警工作規范》即為其他規范性文件,所謂紅頭文件,其對民警出警時間的義務限制被法院認定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