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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賓什麼時候提請仲裁

發布時間:2022-07-24 06:29:24

『壹』 要是菲律賓將黃岩島提交國際仲裁贏了,中國該怎麼辦

不要輕敵,公知和憤青誤國。
菲律賓、日本、美國三個聯合起來擺明了設圈套讓你鑽進去,事情已經發生就應該認真應對。
都是日本美國控制的仲裁委員會,裁決中國「輸」幾乎是可以肯定的。
非常反感各種無知公知意淫別人是綿羊或這個那個權啊義啊的,做雞還要認為黃鼠狼講道義,那叫迂腐。
菲律賓又不是弱智,連你會不回應都想不到嗎?知道你不回應仲裁,它還去搞國際仲裁,那隻能證明要麼菲律賓無知,要麼個別誤國公知無知。
小學生都能看懂這一切都是日本美國預設好的,擺明了就是希望看到你不出席而順利裁決你違規。去講理就等於同意這領土存在爭議領土他有份嗎?那去法院打官司就證明你的財產侵權人有一半?
公知誤國愚民,不管是海外站過幾天地下通道撿了本教義的假洋鬼子公知還是土鱉公知,一天到晚不學無術混淆視聽。
現在的關鍵是如何拆除圈套或讓其失效。
一、搞定仲裁員這個目前最不靠譜,
二、拿證據說話咱們缺乏相關專家,
三、反客為主,就菲律賓這個成立於1947年由眾多小城邦小部落組成的國家侵犯被中國從明朝開始一直擁有主權的南海申請仲裁或者提請聯合國制裁。1947年以前沒有菲律賓這個國家,清朝管轄的南海島嶼它去都沒去過。
四、翻出《中法新約》,中法戰爭後安南權益中只涉及越南的土地由法國管理,並不包括中國南海。港澳在100年以後歸還給中國了,法國殖民者掠走的越南土地歸屬尚存在爭議,《中法會訂越南條約》中並無南海島嶼移交給法國的條款。
五、最能解決問題的辦法,我認為是在美日控制的仲裁庭最終仲裁結果出來之前,讓仲裁申請主體消失。
讓菲律賓各地回歸西方殖民之前的版圖結構,還原成若干個小國。申請仲裁方消失,那麼仲裁程序自然終止。
消失的方式有三:從經濟和外交權益方面支持菲律賓各部落或族群站出來;聯合國及國際司法程序;直接軍事干預,後分而治之。
六、啟動全球范圍內的對菲律賓經濟政治制裁,凍結所有菲律賓商人和政客的銀行賬戶、簽證等,在全球市場狙擊菲律賓經濟團體和菲佣支持者,禁止所有與菲律賓政治和經濟團體進行交易的企業進入中國市場,禁止以上團體參與中國企業或政府主導的國際經濟業務。這是一場無硝煙的戰爭,只要認真實施,保證三五年菲律賓會金融崩潰、債務高企、窮得叮當響、內亂紛爭不斷,這樣菲律賓既得不到南海島嶼還會因此大受懲戒,就算把整個美國軍隊都搬上菲佣島嶼都救不了菲律賓。挨了疼它自然就明白無賴耍不得這個道理。
七、直接做掉菲律賓的乾爹,釜底抽薪。這個既爽快直接又解氣的策略被很多人所推崇,但需付出的代價不小,難度大,不能過急。

『貳』 2013年為什麼菲律賓將中國告上法庭

在中國人看來,菲律賓的做法是無稽之談。
因為1月22號菲律賓外長羅薩里奧宣稱,因為「領土」爭議,菲律賓將要把中國告上國際法庭。用他們的說法就是「菲律賓已嘗試了所有政治與外交途徑,以與中國就『主權』爭議達成和平的解決方案,我們希望通過國際仲裁程序,能夠為該問題找到長久的解決方案。」菲律賓狀告中國將訴諸《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公約》)仲裁程序。
菲律賓口中的所謂「領土爭議」指的是中國的新版電子護照的地圖上加入了「假想的九段線」區域。即把南沙群島,西沙群島,東沙群島和中沙群島劃入中國領域。那裡有豐富的石油。不過現在絕大部分地區被菲律賓非法佔領。
說到底就是中國政府要拿回中國南海的主權,而作為小偷的菲律賓卻不答應。他以為既然自己現在佔了那裡,那裡應該就得屬於自己的,至於那塊地方的前主人是誰,貌似不在他的考慮范圍內。說實話,菲律賓就是一朵奇葩,拿了別人的東西也能拿得這么理直氣壯。
作為小偷嘛,本來就得低調。我中國現在有點忙,沒空搭理你。你菲律賓既然拿了我南海這么久了,等我忙完後,咱們秋後算賬。你不出聲也就罷了,作為小偷,你還跑回來說要和我打官司,我中國徹底被雷到了,你Y還能再二點不。
國際法庭的態度很會配合,現在中國地位不一樣了,不能像以前那樣無視中國了。所以國際法庭說,這是你們兩家人的事,要我受理可以,雙方都要答應,要是有一方不答應,哥也很忙,沒空。所以,中國政府對於菲律賓的叫囂顯得很淡定。我就是不理你,讓你狂吠去~~要領土,免談

『叄』 黃岩島何時開庭海牙國際法庭

2013年菲律賓單方面將南海問題提交國際仲裁(菲律賓要求裁定太平島美濟礁等8個南沙島礁的海洋地位,實際上涉及海洋管轄權,是反對中國在南中國海所主張的九段線)。
2013年10月29號,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就這些問題的管轄權和可受理性作出裁決;
2014年12月7日,發布《中國政府關於菲律賓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轄權問題的立場文件》[1] 。《(原標題)外交部條法司司長徐宏就菲律賓所提南海仲裁案接受中外媒體采訪實錄》有比較詳細的解釋[2] ;
2015年7月7日,法院首次舉辦了聽證會;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也同時發表聲明,不承認常設仲裁法院對此案的司法管轄權,也拒絕接受菲律賓任何形式有關此案的和解建議;
2015年10月30日中國外交部作出回應: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就有關問題的裁決是無效的,對中方沒有拘束力。《(原標題)外交部條法司司長徐宏就菲律賓所提南海仲裁案接受中外媒體采訪實錄》有比較詳細的解釋[2] 。
2016年7月12日,菲律賓南海仲裁案仲裁庭12日作出非法無效的所謂最終裁決。對此,中方多次聲明,菲律賓共和國阿基諾三世政府單方面提起仲裁違背國際法,仲裁庭沒有管轄權,中國不接受,不承認。

『肆』 中國有一票否決權,菲律賓不白請求仲裁

1. 2013年1月22日,菲律賓共和國外交部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菲律賓大使館稱,菲律賓依據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第二百八十七條和附件七的規定,就中菲有關南海「海洋管轄權」的爭端遞交仲裁通知,提起強制仲裁。2013年2月19日,中國政府退回菲律賓政府的照會及所附仲裁通知。中國政府多次鄭重聲明,中國不接受、不參與菲律賓提起的仲裁。
2. 本立場文件旨在闡明仲裁庭對於菲律賓提起的仲裁沒有管轄權,不就菲律賓提請仲裁事項所涉及的實體問題發表意見。本立場文件不意味著中國在任何方面認可菲律賓的觀點和主張,無論菲律賓有關觀點或主張是否在本立場文件中提及。本立場文件也不意味著中國接受或參與菲律賓提起的仲裁。
3. 本立場文件將說明:菲律賓提請仲裁事項的實質是南海部分島礁的領土主權問題,超出《公約》的調整范圍,不涉及《公約》的解釋或適用;以談判方式解決有關爭端是中菲兩國通過雙邊文件和《南海各方行為宣言》所達成的協議,菲律賓單方面將中菲有關爭端提交強制仲裁違反國際法;即使菲律賓提出的仲裁事項涉及有關《公約》解釋或適用的問題,也構成中菲兩國海域劃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而中國已根據《公約》的規定於2006年作出聲明,將涉及海域劃界等事項的爭端排除適用仲裁等強制爭端解決程序。因此,仲裁庭對菲律賓提起的仲裁明顯沒有管轄權。基於上述,並鑒於各國有權自主選擇爭端解決方式,中國不接受、不參與菲律賓提起的仲裁有充分的國際法依據。

『伍』 菲律賓推動南海仲裁的總統是誰

貝尼尼奧·西梅翁·科胡昂科·阿基諾三世(Benigno Simeon Cojuangco Aquino III,1960年2月8日-),菲律賓政治人物,菲律賓前總統。
阿基諾三世1960年生於馬尼拉,出身於政治世家—阿基諾家族,是已故前總統阿基諾夫人的獨子。1998年步入政壇,當選菲律賓國會眾議員,2001年和2004年成功連任。2006年3月起任菲律賓自由黨副主席,2007年5月,阿基諾三世在菲律賓國會中期選舉中當選參議員。2010年6月30日,阿基諾在馬尼拉市黎剎公園基里諾檢閱台正式宣誓就職,成為菲律賓第15任總統。2016年6月30日,卸任總統職務

2012年4月,中菲黃岩島事件爆發後,4月17日,菲律賓外交部長稱「要
南海仲裁庭
和中國一同到國際法院尋求解決途徑」。 阿基諾三世在4月29日5月10日菲方稱美國保證將保護菲律賓在南海免遭任何形式的攻擊,並將繼續尋求將黃岩島問題移交國際法庭。稱相信中國不會對菲動武,5月7日他又變相示弱,建議對南海邊協商邊開發,政治與商業分開。
同年9月,阿基諾三世簽署命令,將包括中國南海部分水域在內的菲律賓群島以西海域命名為「西菲律賓海」,他並且要求所有政府機關、學校此後在文件、課本及國內外往來信件中都必須使用這一名稱。
2013年1月,菲律賓單方面提起所謂南海仲裁案。提起仲裁案後,中方堅持不接受、不參與,態度鮮明。阿基諾三世覺得單憑菲律賓無法與中國抗衡,於是一方面在東盟內部挑撥離間、拉攏所謂「聲索夥伴」,另一方面將目光投向了美、日等域外國家。阿基諾三世不滿足於僅僅向美日等國購買艦機等裝備,還與美國簽訂《加強防務合作協議》,向美國開放多個軍事基地,企圖藉此對抗中國。

『陸』 菲律賓仲裁由哪些國家組成的

中菲南海爭議仲裁庭,仲裁中國 、菲律賓南海爭 議的法庭,由五名仲裁員組成, 應菲律賓方面成立。中文名:中菲南海爭議仲裁庭 時間:2013年1月22日簡介:應菲律賓方面成立 組織成員:波蘭籍法官
5名審議中菲南海爭端的仲裁員
波蘭籍法官:Stanislaw Pawlak,代表中 國出席國際海洋法庭中菲南海爭議仲裁
德國籍法官、前國際海洋法法庭庭長:R udy Wolfrum,代表菲律賓出席仲裁
斯里蘭卡籍法官:克里斯·品托,擔任仲 裁法庭的庭長。
法國籍法官:皮耶爾·柯
荷蘭籍法官:阿爾弗萊德·松斯(名單據環球網)

『柒』 菲律賓提出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確認15項請求中的7項具有管轄權。問菲律賓提出哪15項請求確認哪

菲律賓共提出15項仲裁請求,其請求仲裁庭裁決:
(1) 中國在南海的海洋性權利,如菲律賓一樣,不能超過《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允許的范圍;
(2) 中國主張的對「九段線」范圍內的南海海域的主權權利和管轄權以及「歷史性權利」與《公約》相違背,這些主張在超過《公約》允許的中國海洋權利的地理和實體限制的范圍內不具有法律效力;
(3) 黃岩島不能產生專屬經濟區或者大陸架;
(4) 美濟礁, 仁愛礁 和渚碧礁為低潮高地,不能產生領海,專屬經濟區或者大陸架,並且為不能夠通過先佔或其他方式取得的地形;
(5) 美濟礁和仁愛礁為菲律賓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一部分;
(6) 南薰礁和西門礁(包括東門礁)為低潮高地,不能產生領海,專屬經濟區或者大陸架,但是它們的低潮線可能可以作為分別測量鴻庥島和景宏島的領海寬度的基線;
(7) 赤瓜礁, 華陽礁和永暑礁不能產生專屬經濟區或者大陸架;
(8) 中國非法地干擾了菲律賓享有和行使對其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生物和非生物資源的主權權利;
(9) 中國非法地未曾阻止其國民和船隻開發菲律賓專屬經濟區內的生物資源;
(10) 通過干擾其在黃岩島的傳統漁業活動,中國非法地阻止了菲律賓漁民尋求生計;
(11) 中國在黃岩島和仁愛礁違反了《公約》下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的義務;
(12) 中國對美濟礁的佔領和建造活動:違反了《公約》關於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的規定; 違反了中國在《公約》下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的義務; 構成違反《公約》規定的試圖據為己有的違法行為;
(13) 中國危險地操作其執法船隻給在黃岩島附近航行的菲律賓船隻造成嚴重碰撞危險的行為違反了其在《公約》下的義務;
(14) 自從2013年1月仲裁開始,中國非法地加劇並擴大了爭端,包括:干擾菲律賓在仁愛礁海域及其附近海域的航行權利;阻止菲律賓在仁愛礁駐扎人員的輪換和補充;危害菲律賓在仁愛礁駐扎人員的健康和福利;
(15) 中國應當停止進一步的違法權利主張和活動。
仲裁庭對菲律賓提出的15項仲裁請求中的3、4、6、7、10、11、13項具有管轄權,保留其它項請求至審議實體問題階段再予以考慮。

『捌』 菲律賓仲裁的法律依據

本文將在解決上述疑問的基礎上,從國際法角度探討分析仲裁程序中的管轄權問題,並最終得出結論。一、仲裁法庭的地位及仲裁程序1.1仲裁法庭的地位 仲裁法庭是屬於《公約》爭端解決機制下的審理機構。《公約》爭端解決機制是通過第15部分(爭端的解決)和附件五(調解)、附件六(國際海洋法法庭規約)、附件七(仲裁)、附件八(特別仲裁)確立的。關於這次菲方提交的仲裁,就是向《公約》附件七下的仲裁法庭提交的。仲裁法庭是屬於《公約》爭端解決機制下的一部分,《公約》的爭端解決機制被認為是復雜的,但實則層次相當分明。第一,用和平方法解決爭端是各締約國應遵循的第一義務,這也是第15部分第1節第279條②、第280條③明確強調的。第二,一般性、區域性或雙邊協定優先適用是第二義務,這是第15部分第1節第282條④的規定。第三,若前兩項方法未能奏效,將進入爭端解決的強製程序。其中第287條構成了整個《公約》爭端解決機制的核心。⑤據此條款,爭端方在採用自行選擇的和平方法解決爭端失敗後,經任何一方請求,應提交至海洋法法庭下導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強製程序解決。而有4個解決的機構可供當事方選擇,分別是海洋法法庭、國際法院、依附件七組成的仲裁法庭和依附件八組成的特別仲裁法庭。⑥如果雙方就選擇的機構達成合意,由合意機構解決爭端;如果雙方無法達成一致,則由依附件七組成的仲裁法庭審理。至此,《公約》爭端解決程序的強制性就凸顯出來了,爭端任何一方均可將爭端提交該程序,而不需要爭端各方再達成專門同意。適用這種強製程序的4個法律機構處於平等並列的地位,而附件七下的仲裁法庭起著「剩餘備用」的作用。⑦這是強製程序的原則性規定,為取得更多國家的同意,《公約》第15部分第3節還存在著法定例外和約定例外。根據第297條,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上行使主權權利的一些爭端可以不適用強製程序。而約定例外是指按照第298條的規定,對於像海洋劃界、領土爭端、軍事活動、涉及歷史性海灣所有權的爭端以及聯合國安理會正在行使其管轄權的爭端,締約國可以通過書面聲明來排除強製程序的適用。1.2仲裁法庭的組成及程序 附件七下的仲裁法庭仲裁員名單是常設的,由各締約國提名,聯合國秘書長編制。每一締約國應有權提名4名仲裁員,每名仲裁員均應在海洋事務方面富有經驗並享有公平、才乾和正直的最高聲譽。組建仲裁法庭的方法在《公約》附件七中有著嚴格的時間限制。如果爭端只有兩個當事方,仲裁法庭由5名仲裁員組成。一般情況下,當事各方應指派一人,可為本國國民。爭端另一方應在收到仲裁通知30天內作出指派。另3名仲裁員應由當事各方在收到仲裁通知60天內以協議指派。爭端各方應從這3名仲裁員中選派一人為仲裁法庭庭長。在未能按期作出上述指派的特殊情況下,經爭端一方請求,可在收到仲裁通知60天後兩星期請求海洋法法庭庭長作出必要的指派。這種指派應在收到請求後30天期間內作出,指派的仲裁員應為不同國籍,且不得為爭端任何一方的工作人員,或其境內的常住居民或其國民。⑧ 按照附件七第1條的規定,為將爭端提交該附件所規定的仲裁程序,爭端一方可向爭端他方發出附有一份關於其權利主張及該權利主張所依據的理由說明的書面通知。在雙方沒有特別協定的情況下,仲裁法庭有權確定仲裁的程序,此程序應保證爭端每一方有陳述意見和提出其主張的充分機會。⑨按照附件七第9條的規定,如果爭端一方缺席或不對案件進行辯護,應不妨礙程序的進行。仲裁法庭在作出裁決前必須做到,不僅查明對該爭端確有管轄權,而且查明所提要求在事實上和法律上均確有根據。⑩二、仲裁法庭的管轄權問題 至此,問題已相對清楚。中國和菲律賓都是《公約》的締約國。我國於1982年簽署加入,1996年6月7日《公約》對我國正式生效。我國在加入《公約》時,作了四點聲明,強調與海岸相鄰或相向的國家,在國際法的基礎上,遵照公平原則,以「協商」的方式和平解決海域劃界等問題;2006年8月25日,中國依據《公約》第298條規定,向聯合國秘書長提交書面聲明,對某些類型的爭端不接受《公約》第15部分第2節規定的任何國際司法或仲裁管轄。菲律賓於1982年簽署加入,1994年5月8日《公約》對菲正式生效。菲律賓在加入《公約》時,作了八項聲明,其中尤為強調《公約》提供的爭端解決程序,不應被視為對菲律賓主權的減損。(11) 2013年1月22日,菲律賓選擇單方把南海問題提交至附件七下的仲裁庭,法律基礎是《公約》第287條第3款。按照前文所述的《公約》爭端解決機制的層次,菲方單方認為和平解決爭端方法已用盡,又由於雙方並不存在導致有拘束力裁判的一般性、區域性或雙邊協定,而申請進入強製程序。而強製程序中給締約國提供的4種審理機構,中菲雙方都沒有作出任何選擇,(12)於是仲裁庭發揮了「剩餘備用」的作用。根據
《公約》第287條第3—5款,附件七下的仲裁法庭成為發生爭端時締約國最後默認的選擇。而對於仲裁庭的管轄權又存在著法定例外和約定例外。2月19日,我國政府拒絕接受菲方仲裁的其中一個法律依據就是中國於2006年提交的聲明,已通過約定例外的方式,將涉及海洋劃界等爭端排除在包括仲裁在內的強制爭端解決程序之外。因此,菲方的仲裁主張明顯不成立。(13) 菲律賓在仲裁通知遭到中國拒絕後,依然請求仲裁法庭繼續進行程序。因此,4月24日,海洋法法庭現任日本籍庭長柳井俊二在中國拒絕仲裁通知後作出了仲裁員的指派。但仲裁法庭不能就此作出有利於原告的裁決。 依據《公約》附件七第9條,仲裁法庭在作出裁決前,必須首先查明對該爭端確有管轄權,並查明所提要求在事實上和法庭上均確有根據。因此,依據第288條第1款,對於向其提出的有關《公約》的解釋或適用的任何爭端,仲裁法庭應具有管轄權。因此,仲裁庭能否對此事項行使管轄權取決於以下三個因素:①2006年中國書面聲明的解釋;②1994年菲律賓聲明的解釋;③菲方所提交的訴求的性質如何,是否屬於「有關《公約》的解釋或適用的任何爭端」。若答案是肯定的,且這些訴求不在雙方書面聲明排除之內,仲裁法庭可行使管轄權;反之,若答案是否定的,或者即使答案是肯定的,但這些訴求屬於雙方任一方排除聲明之內的,仲裁法庭都沒有管轄權。 根據《公約》第288條第4款,對於發生的爭端,法院或法庭是否具有管轄權,這一問題應由該法院或法庭以裁定解決。按照以往的司法判例,「無論當事方是否明確提出管轄權問題」(14),「法庭有權主動審查其自身管轄權的基礎」(15),以確信它有管轄權來受理提交給它的案件。在審查時,由於管轄權是一個「根據相關事實加以解決的法律問題」(16),因此爭端各方並不負有舉證責任,而是由法庭自己決定它是否享有管轄權。(17) 三、菲方訴求的性質辨析 菲律賓在其給中國的外交照會中,提出了如下10項訴求。(18)訴求一:中菲兩國對於南海的海域權利基礎是《公約》所賦予的。訴求二:因此,中國基於「九段線」的海域權利是違反《公約》的。 訴求三:高潮時不露出水面的礁石無法成為沿海國主張海域權利的基礎,除非該礁石是沿海國大陸架的一部分。 訴求四:美濟礁、西門礁、南薰礁和渚碧礁都屬於高潮時不露出水面的礁石,既非島嶼,也非位於中方大陸架上。因此中方對四礁石的佔領是非法的。訴求五:美濟礁、西門礁是在菲律賓的大陸架上。 訴求六:黃岩島、赤瓜礁、華陽礁和永暑礁只有一小部分在高潮時露出水面,屬於《公約》第121條第3款「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的經濟生活的岩礁」,中方對這四個岩礁主張超過12海里的海域,是非法的。 訴求七:中方對菲在黃岩島和赤瓜礁附近的開采活動進行阻撓。 訴求八:根據《公約》,菲律賓從其群島基線量起,擁有12海里的領海和200海里的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 訴求九:中方在菲律賓專屬經濟區內開采資源,並主張菲專屬經濟區的海域權利是非法的。中方對菲在其專屬經濟區內開采活動進行阻撓。 訴求十:中方干擾菲律賓在《公約》下的航行自由權利。 仲裁庭要解決的問題是中菲之間是否確實存在菲方訴求中的爭端?這些訴求的性質又是什麼?這些訴求是否屬於「有關《公約》的解釋或適用的任何爭端」?3.1是否存在爭端 司法的職能在於裁決爭端,如果雙方之間並不存在實質性的爭端,那麼司法介入顯然是沒有意義的。國際法院在1963年「北喀麥隆案」(喀麥隆訴英國)中認為:「法院必須注意到自己在行使司法職能上是有內在界限的。法院的職責是維持其司法性質,而並不是滿足一方或雙方提出的一些『不現實的』請求。法院本身必須是司法原則的守護者。」(19)1974年「核試驗案」(紐西蘭訴法國)中國際法院再次指出:「爭端之存在是法院行使管轄權之首要前提。」(20)那什麼是爭端呢?《布萊克法律詞典》認為,爭端是一種沖突或者矛盾,尤其指已上升到一個特定的訴訟矛盾。(21)常設國際法院和國際法庭都曾在一些案件里探討過爭端是否存在的問題。常設國際法院在「巴勒斯坦特許案」中認為:「爭端就是雙方在法律或事實的分歧,或者法律觀點和法律利益的沖突。」(22)國際法院在「對保加利亞、匈牙利和羅馬尼亞的和約的咨詢意見案」中認為:「在履行或不履行某些條約義務方面,雙方持有明確相反的意見。」(23)學者J.G.Merrills認為,爭端是一方必須聲名或表明它對某問題的事實和法律觀點,而另一方則必須表明它在相同問題上的拒絕或者相沖突的聲明。(24)顯然,爭端是否存在,中菲之間的爭端與菲方單方提交的爭端是否相同,只能從菲方訴求的措詞里尋找答
案。 首先,菲方提出的訴求是否屬於爭端。菲律賓提出的訴求一、訴求三和訴求八,明顯只是事實的闡述,不屬於爭端。中國認可《公約》的法律效力(訴求一),也沒對《公約》第121條作出任何形式的保留(訴求三);更不否認菲律賓擁有從其群島基線量起的12海里領海與200海里專屬經濟區及大陸架(訴求八)。因此,這些只是事實闡述的訴求,並不是「爭端」。法庭要解決這些非爭端的訴求,將有悖其司法職能,顯得毫無意義。 其次,菲方訴求二認為中國基於「九段線」主張的海域權利是違反《公約》的。但中方從未在任何公開場合發表聲明稱對南沙群島的島礁和水域的權利是以「九段線」為基礎或依據的。菲方的訴求並沒有以中方明確相反的行為為前提。爭端的存在是以特定行為為基礎的,不存在特定行為,就談不上特定行為與一方意見的相左性。因此,訴求二並不是「爭端」。 最後,菲方訴求五認為美濟礁和西門礁是在菲律賓的大陸架上。美濟礁和西門礁在菲律賓200海里大陸架距離內也未為中國所明確反對。當然,中國未反對,並不等同認為兩礁就不在中國的大陸架距離內。中國在南華水道一側同樣擁有「四面環水並在高潮時高於水面自然形成的」(25)、能擁有12海里領海和200海里專屬經濟區的島嶼,美濟礁和西門礁也在這個中國島嶼的大陸架上。因此,菲律賓的第二個訴求並沒有中方明確的反對意見,並不構成爭端要件。菲方只選擇陳述問題的其中一個方面,而有意忽略了另一面,這是菲方的訴訟技巧。 因此,依訴求一、二、三、五、八所述,中菲之間都不存在需要司法解決的實質法律爭端。3.2菲方訴求指向性為何 首先,菲方在訴求四和六分別對中方在美濟礁、西門礁、南薰礁和渚碧礁的佔領行為和中方基於黃岩島、赤瓜礁、華陽礁和永暑礁主張超過12海裏海域的兩行為提出合法性請求。如前所述,菲方的訴詞里只提及這八個島礁的海洋特徵,但未提及這八個島礁所在海域完整的海域情況。事實上,中國對島礁的佔領行為和基於島礁主張海域權利的行為,都是建立在海洋法中的「陸地統治海洋」原則。美濟礁、西門礁、南薰礁、渚碧礁、赤瓜礁、華陽礁和永暑礁這七個島礁所處的南沙群島海域有著眾多的島嶼、明礁和沙洲,七礁石距離由台灣合法佔領的太平島嶼距離都少於200海里。菲律賓提出的這兩個訴求實質屬於海域重疊的情況下,進行海洋劃界的問題。 其次,菲方在訴求七認為,中方對菲在黃岩島和赤瓜礁附近的開采活動進行阻撓。菲方此訴求的暗含前提是黃岩島和赤瓜礁是屬於菲方的島礁,附近的海域是菲方可行使開采活動權利的海域。但事實上黃岩島是中國的固有領土,赤瓜礁也一直以來是中方主張主權權利的島礁。菲律賓這項訴求背後反映的是對島嶼主權歸屬的確定。 最後,菲方在訴求九和十認為,中方在菲律賓專屬經濟區內開采資源的行為和阻撓菲在其專屬經濟區內開采活動的行為是違法的,中方干擾了菲律賓船舶的航行自由權。如前所述,中國在南海擁有合法權利的島嶼,中國在南沙群島海域的開采勘探活動是沿海國在其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上的合法活動。中菲是海岸相向的沿海國,菲律賓在己方立場上再次使用了訴訟策略。兩訴求都是海岸相向國家在少於400海里的情況下,海域重疊所產生的問題。然而中菲的真正爭端不是海洋劃界。 因此,在排除了菲方五項非實質爭端的訴求後,菲方其餘訴求的性質都屬於海域重疊的情況下,進行海洋劃界的問題。而確定整個南海島嶼領土歸屬又是海洋劃界必要的前提和基礎。3.3菲方訴求是否屬於「有關《公約》的解釋或適用」的爭端 根據《公約》第288條第1款,只是「有關《公約》的解釋或適用」的爭端,第287項下的法院或法庭才能行使管轄權。《公約》這部被稱為「集大成」的「海洋法典」涵蓋面非常地廣,海洋活動、海洋利用和海洋資源的所有方面無所不涉,被稱為歷史地位是僅次於《聯合國憲章》的「海洋憲章」。但值得注意的是,《公約》開篇即表明,《公約》是在「妥為顧及所有國家主權的情形下,為海洋建立一種法律秩序,以便利國際交通和促進海洋的和平用途,海洋資源的公平而有效的利用,海洋生物資源的養護以及研究、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26)。《公約》對內水、領海、毗鄰區、專屬經濟區、大陸架和公海等重要概念都做了界定,也對沿海國和船旗國的權利和義務做了要求,但《公約》不對任何島嶼主權權利要求作出規定。所有關於島嶼領土歸屬的爭端都不是「有關《公約》的解釋或適用」的爭端。 因此,菲方的訴求並不屬於「有關《公約》的解釋或適用」的爭端。

『玖』 南海仲裁是什麼時候

2013年1月22日。該仲裁庭按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附件七組成,登記在PCA的名下。仲裁一結束,該仲裁庭立刻解散。 2016年7月12日,菲律賓南海仲裁案仲裁庭12日作出非法無效的所謂最終裁決。對此,中方多次聲明,菲律賓共和國阿基諾三世政府單方面提起仲裁違背國際法,仲裁庭沒有管轄權,中國不接受,不承認。

南海仲裁只是個鬧劇,全世界都應該知道的事:什麼是南海的「自古以來」!「南海諸島自古以來是中國的固有領土,中國對南海擁有無可爭辯的主權。」這句話可不是一句簡單的外交辭令,而是有著眾多中外歷史文獻和考古發現作為證據支撐的。

『拾』 中國政府立場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是依據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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