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一年有幾個一日三薪 分別為哪幾天
一、元旦:1月1日至3日放假調休,共3天。
二、春節:放假調休7天。
三、清明節:放假調休3天。
四、勞動節:放假調休3天。
五、端午節:放假公休3天。
六、中秋節:放假調休3天。
七、國慶節:放假調休7天。
按照《勞動法》第51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也就是說11個節假日即使不上班也應計薪,除去不計薪的104個雙休日,月計薪天數應為(365-104)/12,即21.75天,再由月工資收入除以21.75得出日工資水平。
(1)菲律賓勞工部什麼節日雙薪擴展閱讀:
計薪天數
針對節假日多一天對加班費到底有無影響的問題,北京某律師事務所律師證實,「《通知》理清了一個概念,就是『月計薪天數』。加班工資應以此計算,而月計薪天數只與雙休日有關,與法定節假日無關,因此對加班費並無影響。」
因此在這個新增的「月計薪天數」的意義上,加班費確實比以前按「月工作日」算減少了,但今後無論法定節假日增加到多少天,都對加班費沒有影響。
此前有媒體稱,每年的法定節假日從往年的10天增加到11天,勞動者加班費會得到小幅增加。根據新計算方法,這種說法有誤。
「以前的演算法是錯誤的。」根據《勞動法》「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的規定,以前一直都是將法定節假日和雙休日均視為不用支付工資,365天刨除這兩塊所剩天數除以12個月,得出每月工作日,計算日工資和加班工資。。
增加一天的法定節假日對於勞動者的影響僅在於,將多一天休息日按照三薪算加班待遇。
Ⅱ 菲律賓法定節假日有哪些
國慶日:6月12日(1898年)Ⅲ 2014年法定節假日中哪幾天是三薪,哪幾天是雙薪
2014年,春節法定假期變回正月初一至初三,不含除夕。除夕工資按正常工作日計算。
原則上普通休息日加班的支付雙倍工資,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支付三倍工資。調休的按正常工作日計算。
1、加班費的支付要執行《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規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是為統一全國年節及紀念日的假期制定。由國務院2013年12月11日發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150%*日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200%×日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300%*日工資報酬);
(3)菲律賓勞工部什麼節日雙薪擴展閱讀:
除夕工資近幾年政策變化:
《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幾經修訂,除夕加班的待遇也幾經變化。在2007年12月的那次修訂中,除夕被納入春節法定假期。因此,在2008年至2013年,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除夕工作的,按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工資。
但從2014年春節開始,春節法定假期又變回了正月初一至初三,除夕不再是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工作的,只需支付正常工資。2015年情況又和去年不一樣,由於除夕被納入了春節假日放假調休日期,
因此,根據規定實行標准工時制的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2015年除夕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
Ⅳ 菲律賓法定節假日有哪些
菲律賓法定節假日有國慶日,自由日,巴丹日,五月花節,國家英雄日,聖十字架節,英雄節等節日。介紹如下:
1、國慶日,菲律賓為了慶祝建國而設立的節日,菲律賓的獨立日在歷史上有變化,1898年6月12日,菲律賓宣告獨立,成立菲律賓共和國,後被美國佔領,成為美國殖民地。在1964年更名為7月4日的節日為「Philippine Republic Day」,宣布6月12日為「國慶日」。
2、巴丹日,每年4月9日是菲律賓巴丹日,是菲律賓的法定節假日。1942年4月9日,巴丹島被日本佔領,當地人民奮起反抗。在「巴丹日」,人們通過各種活動紀念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為國捐軀的英雄。
3、五月花節是5月的最後一個星期日。這是菲律賓最隆重熱鬧的節日之一,由於在百花盛開的5月舉行而得名。
4、聖十字架節,在每年5月舉行,紀念聖海倫找到真正的十字架。在慶典中,人們模仿聖經中的人物,穿上最華麗的長袍,在點綴著鮮花和蠟燭的竹編拱門下遊行。
5、英雄節,黎剎殉難紀念日 又稱「英雄節」,節期在12月30日。舉國同慶,紀念菲律賓偉大的民族英雄何塞黎剎。
Ⅳ 三八節、清明節加班是否雙薪
三八節屬於部分公民的節日,上班應當支付工資,但是支付加班工資。
而清明節當天,屬於國家法定節假日,勞動者節日當天上班,公司應當支付勞動者3倍工資作為加班報酬。清明節另外兩天調休,職工上班的公司應當支付2倍工資作為加班報酬。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部分公民放假有關工資問題的函>(勞社廳函〔2000〕18號)》
關於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期間,用人單位安排職工工作,如何計發職工工資報酬問題。按照國務院《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國務院令第270號)中關於婦女節、青年節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規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期間,對參加社會或單位組織慶祝活動和照常工作的職工,單位應支付工資報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該節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單位安排職工加班工作,則應當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資。
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
經國務院批准,現將2016年元旦、春節、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和國慶節放假調休日期的具體安排通知如下。
一、元旦:1月1日放假,與周末連休。
二、春節:2月7日至13日放假調休,共7天。2月6日(星期六)、2月14日(星期日)上班。
三、清明節:4月4日放假,與周末連休。
四、勞動節:5月1日放假,5月2日(星期一)補休。
五、端午節:6月9日至11日放假調休,共3天。6月12日(星期日)上班。
六、中秋節:9月15日至17日放假調休,共3天。9月18日(星期日)上班。
七、國慶節:10月1日至7日放假調休,共7天。10月8日(星期六)、10月9日(星期日)上班。
節假日期間,各地區、各部門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衛等工作,遇有重大突發事件,要按規定及時報告並妥善處置,確保人民群眾祥和平安度過節日假期。
根據《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Ⅵ 哪些節假日是雙(三)倍工資分別是幾天
法定假日安排工作的應當支付300¥工資報酬。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法定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准支付300%工資報酬。
按國務院《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第二條規定,我國目前法定假日共11天,分別是新年,放假1天(1月1日);春節,放假3天(農歷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清明節,放假1天(農歷清明當日);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端午節,放假1天(農歷端午當日);中秋節,放假1天(農歷中秋當日)。
Ⅶ 法律是怎麼規定節假日雙薪或三薪的
這個是勞動法規定的,朋友
《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准。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應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Ⅷ 節假日的雙薪是怎麼規定的
節假日應該是三薪,法律規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准,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第六十二條 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國家勞動標准,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