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菲律賓法律嚴格嗎
不能同時適用,只能單獨適用,因此,它只能是「特別規定」,重復評價的含義就是重復起訴以及同一 訴訟過程中 的重復懲罰或者重復從輕。本法另有規定的,對未成年犯適用條文二意味著最高只能 判處無期徒刑 ,筆者建議在條文一尾部加上一句話,與之對應,條文二就是「特殊規定」。條文一具有普適性。之所以出現前述否定論與肯定論之爭,同時還必須適用條文一,結果是不能對未成年犯判處無期徒刑,只能適用條文二。條文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條文二,只適用條文一,這也不會出錯。按照特別優於一般的原則,當情景相適需適用「特別規定」的時候,就必須適用「特別規定」,並且不得再適用「一般規定」,因此,該不該判死刑判了死刑算不算 從輕或減輕 、自由裁量空間巨大的問題。但是在任何已達死刑的犯罪中,在任何未達死刑的犯罪中都能顯示出其有效性,十分易於操作,因而完全可以對未成年犯判處無期徒刑,條文二自然應邀而出。只適用條文二就意味著完全可以對未成年犯判處無期徒刑!這就出現了標准難以掌握當然,判處無期徒刑肯定算從輕或減輕。肯定論的另一個理由是它符合禁止重復評價原則。禁止重復評價原則要求。針對這一特別情況,結合國際上 保護未成年 犯的司法標准: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 不適用死刑 。單獨理解條文一或者條文二都十分淺顯簡單。肯定論認為,條文一是對未成年犯進行司法保護的「一般規定」,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因為條文一有疏漏,使法律失去應有的嚴密性。因此、減輕。而條文一和條文二都是基於同一事實和理由的從輕:不能基於同一事實和理由重復評價,不會出錯;一般情況下, 未成年人犯罪 都是輕微犯罪: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司法實踐中有兩種截然相反的觀點。之所以產生這樣的後果,條文一就失去其有效性:用老百姓的話說,死十次、百次都不虧的( 未成年犯罪 )人,是因為對適用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下稱條文一)和第四十九條(下稱條文二)有不同的理解,將其修改為。但是,當未成年人犯罪屬嚴重犯罪需適用條文二時,就發生了前述的分歧。否定論認為,因此,它是「一般規定」,以封頂的方式對未成年犯進行保護、減輕,因此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應建立嚴格的准入和退出機制。經濟適用住房由市、縣人民政府按限定的價格,統一組織向符合購房條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實行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制度。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的具體辦法,並向社會公布。
㈡ 菲律賓仲裁的法律依據
本文將在解決上述疑問的基礎上,從國際法角度探討分析仲裁程序中的管轄權問題,並最終得出結論。一、仲裁法庭的地位及仲裁程序1.1仲裁法庭的地位 仲裁法庭是屬於《公約》爭端解決機制下的審理機構。《公約》爭端解決機制是通過第15部分(爭端的解決)和附件五(調解)、附件六(國際海洋法法庭規約)、附件七(仲裁)、附件八(特別仲裁)確立的。關於這次菲方提交的仲裁,就是向《公約》附件七下的仲裁法庭提交的。仲裁法庭是屬於《公約》爭端解決機制下的一部分,《公約》的爭端解決機制被認為是復雜的,但實則層次相當分明。第一,用和平方法解決爭端是各締約國應遵循的第一義務,這也是第15部分第1節第279條②、第280條③明確強調的。第二,一般性、區域性或雙邊協定優先適用是第二義務,這是第15部分第1節第282條④的規定。第三,若前兩項方法未能奏效,將進入爭端解決的強製程序。其中第287條構成了整個《公約》爭端解決機制的核心。⑤據此條款,爭端方在採用自行選擇的和平方法解決爭端失敗後,經任何一方請求,應提交至海洋法法庭下導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強製程序解決。而有4個解決的機構可供當事方選擇,分別是海洋法法庭、國際法院、依附件七組成的仲裁法庭和依附件八組成的特別仲裁法庭。⑥如果雙方就選擇的機構達成合意,由合意機構解決爭端;如果雙方無法達成一致,則由依附件七組成的仲裁法庭審理。至此,《公約》爭端解決程序的強制性就凸顯出來了,爭端任何一方均可將爭端提交該程序,而不需要爭端各方再達成專門同意。適用這種強製程序的4個法律機構處於平等並列的地位,而附件七下的仲裁法庭起著「剩餘備用」的作用。⑦這是強製程序的原則性規定,為取得更多國家的同意,《公約》第15部分第3節還存在著法定例外和約定例外。根據第297條,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上行使主權權利的一些爭端可以不適用強製程序。而約定例外是指按照第298條的規定,對於像海洋劃界、領土爭端、軍事活動、涉及歷史性海灣所有權的爭端以及聯合國安理會正在行使其管轄權的爭端,締約國可以通過書面聲明來排除強製程序的適用。1.2仲裁法庭的組成及程序 附件七下的仲裁法庭仲裁員名單是常設的,由各締約國提名,聯合國秘書長編制。每一締約國應有權提名4名仲裁員,每名仲裁員均應在海洋事務方面富有經驗並享有公平、才乾和正直的最高聲譽。組建仲裁法庭的方法在《公約》附件七中有著嚴格的時間限制。如果爭端只有兩個當事方,仲裁法庭由5名仲裁員組成。一般情況下,當事各方應指派一人,可為本國國民。爭端另一方應在收到仲裁通知30天內作出指派。另3名仲裁員應由當事各方在收到仲裁通知60天內以協議指派。爭端各方應從這3名仲裁員中選派一人為仲裁法庭庭長。在未能按期作出上述指派的特殊情況下,經爭端一方請求,可在收到仲裁通知60天後兩星期請求海洋法法庭庭長作出必要的指派。這種指派應在收到請求後30天期間內作出,指派的仲裁員應為不同國籍,且不得為爭端任何一方的工作人員,或其境內的常住居民或其國民。⑧ 按照附件七第1條的規定,為將爭端提交該附件所規定的仲裁程序,爭端一方可向爭端他方發出附有一份關於其權利主張及該權利主張所依據的理由說明的書面通知。在雙方沒有特別協定的情況下,仲裁法庭有權確定仲裁的程序,此程序應保證爭端每一方有陳述意見和提出其主張的充分機會。⑨按照附件七第9條的規定,如果爭端一方缺席或不對案件進行辯護,應不妨礙程序的進行。仲裁法庭在作出裁決前必須做到,不僅查明對該爭端確有管轄權,而且查明所提要求在事實上和法律上均確有根據。⑩二、仲裁法庭的管轄權問題 至此,問題已相對清楚。中國和菲律賓都是《公約》的締約國。我國於1982年簽署加入,1996年6月7日《公約》對我國正式生效。我國在加入《公約》時,作了四點聲明,強調與海岸相鄰或相向的國家,在國際法的基礎上,遵照公平原則,以「協商」的方式和平解決海域劃界等問題;2006年8月25日,中國依據《公約》第298條規定,向聯合國秘書長提交書面聲明,對某些類型的爭端不接受《公約》第15部分第2節規定的任何國際司法或仲裁管轄。菲律賓於1982年簽署加入,1994年5月8日《公約》對菲正式生效。菲律賓在加入《公約》時,作了八項聲明,其中尤為強調《公約》提供的爭端解決程序,不應被視為對菲律賓主權的減損。(11) 2013年1月22日,菲律賓選擇單方把南海問題提交至附件七下的仲裁庭,法律基礎是《公約》第287條第3款。按照前文所述的《公約》爭端解決機制的層次,菲方單方認為和平解決爭端方法已用盡,又由於雙方並不存在導致有拘束力裁判的一般性、區域性或雙邊協定,而申請進入強製程序。而強製程序中給締約國提供的4種審理機構,中菲雙方都沒有作出任何選擇,(12)於是仲裁庭發揮了「剩餘備用」的作用。根據
《公約》第287條第3—5款,附件七下的仲裁法庭成為發生爭端時締約國最後默認的選擇。而對於仲裁庭的管轄權又存在著法定例外和約定例外。2月19日,我國政府拒絕接受菲方仲裁的其中一個法律依據就是中國於2006年提交的聲明,已通過約定例外的方式,將涉及海洋劃界等爭端排除在包括仲裁在內的強制爭端解決程序之外。因此,菲方的仲裁主張明顯不成立。(13) 菲律賓在仲裁通知遭到中國拒絕後,依然請求仲裁法庭繼續進行程序。因此,4月24日,海洋法法庭現任日本籍庭長柳井俊二在中國拒絕仲裁通知後作出了仲裁員的指派。但仲裁法庭不能就此作出有利於原告的裁決。 依據《公約》附件七第9條,仲裁法庭在作出裁決前,必須首先查明對該爭端確有管轄權,並查明所提要求在事實上和法庭上均確有根據。因此,依據第288條第1款,對於向其提出的有關《公約》的解釋或適用的任何爭端,仲裁法庭應具有管轄權。因此,仲裁庭能否對此事項行使管轄權取決於以下三個因素:①2006年中國書面聲明的解釋;②1994年菲律賓聲明的解釋;③菲方所提交的訴求的性質如何,是否屬於「有關《公約》的解釋或適用的任何爭端」。若答案是肯定的,且這些訴求不在雙方書面聲明排除之內,仲裁法庭可行使管轄權;反之,若答案是否定的,或者即使答案是肯定的,但這些訴求屬於雙方任一方排除聲明之內的,仲裁法庭都沒有管轄權。 根據《公約》第288條第4款,對於發生的爭端,法院或法庭是否具有管轄權,這一問題應由該法院或法庭以裁定解決。按照以往的司法判例,「無論當事方是否明確提出管轄權問題」(14),「法庭有權主動審查其自身管轄權的基礎」(15),以確信它有管轄權來受理提交給它的案件。在審查時,由於管轄權是一個「根據相關事實加以解決的法律問題」(16),因此爭端各方並不負有舉證責任,而是由法庭自己決定它是否享有管轄權。(17) 三、菲方訴求的性質辨析 菲律賓在其給中國的外交照會中,提出了如下10項訴求。(18)訴求一:中菲兩國對於南海的海域權利基礎是《公約》所賦予的。訴求二:因此,中國基於「九段線」的海域權利是違反《公約》的。 訴求三:高潮時不露出水面的礁石無法成為沿海國主張海域權利的基礎,除非該礁石是沿海國大陸架的一部分。 訴求四:美濟礁、西門礁、南薰礁和渚碧礁都屬於高潮時不露出水面的礁石,既非島嶼,也非位於中方大陸架上。因此中方對四礁石的佔領是非法的。訴求五:美濟礁、西門礁是在菲律賓的大陸架上。 訴求六:黃岩島、赤瓜礁、華陽礁和永暑礁只有一小部分在高潮時露出水面,屬於《公約》第121條第3款「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的經濟生活的岩礁」,中方對這四個岩礁主張超過12海里的海域,是非法的。 訴求七:中方對菲在黃岩島和赤瓜礁附近的開采活動進行阻撓。 訴求八:根據《公約》,菲律賓從其群島基線量起,擁有12海里的領海和200海里的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 訴求九:中方在菲律賓專屬經濟區內開采資源,並主張菲專屬經濟區的海域權利是非法的。中方對菲在其專屬經濟區內開采活動進行阻撓。 訴求十:中方干擾菲律賓在《公約》下的航行自由權利。 仲裁庭要解決的問題是中菲之間是否確實存在菲方訴求中的爭端?這些訴求的性質又是什麼?這些訴求是否屬於「有關《公約》的解釋或適用的任何爭端」?3.1是否存在爭端 司法的職能在於裁決爭端,如果雙方之間並不存在實質性的爭端,那麼司法介入顯然是沒有意義的。國際法院在1963年「北喀麥隆案」(喀麥隆訴英國)中認為:「法院必須注意到自己在行使司法職能上是有內在界限的。法院的職責是維持其司法性質,而並不是滿足一方或雙方提出的一些『不現實的』請求。法院本身必須是司法原則的守護者。」(19)1974年「核試驗案」(紐西蘭訴法國)中國際法院再次指出:「爭端之存在是法院行使管轄權之首要前提。」(20)那什麼是爭端呢?《布萊克法律詞典》認為,爭端是一種沖突或者矛盾,尤其指已上升到一個特定的訴訟矛盾。(21)常設國際法院和國際法庭都曾在一些案件里探討過爭端是否存在的問題。常設國際法院在「巴勒斯坦特許案」中認為:「爭端就是雙方在法律或事實的分歧,或者法律觀點和法律利益的沖突。」(22)國際法院在「對保加利亞、匈牙利和羅馬尼亞的和約的咨詢意見案」中認為:「在履行或不履行某些條約義務方面,雙方持有明確相反的意見。」(23)學者J.G.Merrills認為,爭端是一方必須聲名或表明它對某問題的事實和法律觀點,而另一方則必須表明它在相同問題上的拒絕或者相沖突的聲明。(24)顯然,爭端是否存在,中菲之間的爭端與菲方單方提交的爭端是否相同,只能從菲方訴求的措詞里尋找答
案。 首先,菲方提出的訴求是否屬於爭端。菲律賓提出的訴求一、訴求三和訴求八,明顯只是事實的闡述,不屬於爭端。中國認可《公約》的法律效力(訴求一),也沒對《公約》第121條作出任何形式的保留(訴求三);更不否認菲律賓擁有從其群島基線量起的12海里領海與200海里專屬經濟區及大陸架(訴求八)。因此,這些只是事實闡述的訴求,並不是「爭端」。法庭要解決這些非爭端的訴求,將有悖其司法職能,顯得毫無意義。 其次,菲方訴求二認為中國基於「九段線」主張的海域權利是違反《公約》的。但中方從未在任何公開場合發表聲明稱對南沙群島的島礁和水域的權利是以「九段線」為基礎或依據的。菲方的訴求並沒有以中方明確相反的行為為前提。爭端的存在是以特定行為為基礎的,不存在特定行為,就談不上特定行為與一方意見的相左性。因此,訴求二並不是「爭端」。 最後,菲方訴求五認為美濟礁和西門礁是在菲律賓的大陸架上。美濟礁和西門礁在菲律賓200海里大陸架距離內也未為中國所明確反對。當然,中國未反對,並不等同認為兩礁就不在中國的大陸架距離內。中國在南華水道一側同樣擁有「四面環水並在高潮時高於水面自然形成的」(25)、能擁有12海里領海和200海里專屬經濟區的島嶼,美濟礁和西門礁也在這個中國島嶼的大陸架上。因此,菲律賓的第二個訴求並沒有中方明確的反對意見,並不構成爭端要件。菲方只選擇陳述問題的其中一個方面,而有意忽略了另一面,這是菲方的訴訟技巧。 因此,依訴求一、二、三、五、八所述,中菲之間都不存在需要司法解決的實質法律爭端。3.2菲方訴求指向性為何 首先,菲方在訴求四和六分別對中方在美濟礁、西門礁、南薰礁和渚碧礁的佔領行為和中方基於黃岩島、赤瓜礁、華陽礁和永暑礁主張超過12海裏海域的兩行為提出合法性請求。如前所述,菲方的訴詞里只提及這八個島礁的海洋特徵,但未提及這八個島礁所在海域完整的海域情況。事實上,中國對島礁的佔領行為和基於島礁主張海域權利的行為,都是建立在海洋法中的「陸地統治海洋」原則。美濟礁、西門礁、南薰礁、渚碧礁、赤瓜礁、華陽礁和永暑礁這七個島礁所處的南沙群島海域有著眾多的島嶼、明礁和沙洲,七礁石距離由台灣合法佔領的太平島嶼距離都少於200海里。菲律賓提出的這兩個訴求實質屬於海域重疊的情況下,進行海洋劃界的問題。 其次,菲方在訴求七認為,中方對菲在黃岩島和赤瓜礁附近的開采活動進行阻撓。菲方此訴求的暗含前提是黃岩島和赤瓜礁是屬於菲方的島礁,附近的海域是菲方可行使開采活動權利的海域。但事實上黃岩島是中國的固有領土,赤瓜礁也一直以來是中方主張主權權利的島礁。菲律賓這項訴求背後反映的是對島嶼主權歸屬的確定。 最後,菲方在訴求九和十認為,中方在菲律賓專屬經濟區內開采資源的行為和阻撓菲在其專屬經濟區內開采活動的行為是違法的,中方干擾了菲律賓船舶的航行自由權。如前所述,中國在南海擁有合法權利的島嶼,中國在南沙群島海域的開采勘探活動是沿海國在其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上的合法活動。中菲是海岸相向的沿海國,菲律賓在己方立場上再次使用了訴訟策略。兩訴求都是海岸相向國家在少於400海里的情況下,海域重疊所產生的問題。然而中菲的真正爭端不是海洋劃界。 因此,在排除了菲方五項非實質爭端的訴求後,菲方其餘訴求的性質都屬於海域重疊的情況下,進行海洋劃界的問題。而確定整個南海島嶼領土歸屬又是海洋劃界必要的前提和基礎。3.3菲方訴求是否屬於「有關《公約》的解釋或適用」的爭端 根據《公約》第288條第1款,只是「有關《公約》的解釋或適用」的爭端,第287項下的法院或法庭才能行使管轄權。《公約》這部被稱為「集大成」的「海洋法典」涵蓋面非常地廣,海洋活動、海洋利用和海洋資源的所有方面無所不涉,被稱為歷史地位是僅次於《聯合國憲章》的「海洋憲章」。但值得注意的是,《公約》開篇即表明,《公約》是在「妥為顧及所有國家主權的情形下,為海洋建立一種法律秩序,以便利國際交通和促進海洋的和平用途,海洋資源的公平而有效的利用,海洋生物資源的養護以及研究、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26)。《公約》對內水、領海、毗鄰區、專屬經濟區、大陸架和公海等重要概念都做了界定,也對沿海國和船旗國的權利和義務做了要求,但《公約》不對任何島嶼主權權利要求作出規定。所有關於島嶼領土歸屬的爭端都不是「有關《公約》的解釋或適用」的爭端。 因此,菲方的訴求並不屬於「有關《公約》的解釋或適用」的爭端。
㈢ 菲律賓是有法律規定雙方伴侶一旦成婚,終身不得離婚嗎
在經濟高速發展的現代,國民的經濟條件、生活環境也慢慢得以改善。可隨著人們生活條件慢慢轉化,也激發了人們的無限慾望。據悉,城市城鎮轉化率若增加1個點,則家庭離婚率提高0.41個點,即使在中國也沒能改變這個系數的增長。近些年在國內各地離婚率也在呈不規則系數增長,而東北三省竟在國內五座離婚率最高省份佔有三座。而黑龍江則年年位居龍頭,早在2016年便已經達到49.1個點!很多國家,也想通過一些政策的出台而改變現狀,但很多因為與國情不符而被擱淺。
每一位有著堅定信仰的天主教徒,都沒有權利掠奪或殺害固有的生命。因此,在菲律賓很多夫妻房事生活,通常不會以避孕方式來進行房事。再加上菲律賓一夫多妻的國情,導致在全境30萬平方公里生活著超過1億的人口,而該國人均GDP不足3000美元。因此,菲律賓的將來也是個災難性的問題,而需不需要舍棄核心教義來改善國內國情,各位看客,你怎麼看?
㈣ 菲律賓有死刑嗎
沒有,菲律賓是一個天主教國家,是一個沒有死刑的國度,在1987年成為第一個廢除死刑的國家,但由於犯罪率急速上升,很多外國重犯都跑來菲律賓,因此當時要求恢復死刑的運動開始愈演愈烈,後來又反反復復恢復死刑,廢除死刑,直到2006年才又一次廢除死刑至今。
一、我國適用死刑的條件有哪些
死刑又稱極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罰方法,是一種最嚴厲的刑罰。
《刑法》第48條第1款:「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所謂罪行極其嚴重,是犯罪的性質極其嚴重、犯罪的情節極其嚴重、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險性極其嚴重的統一。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見死刑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即所犯罪刑對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別嚴重和情節特別惡劣的。
《刑法》第49條:「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典第49條增加1款作為第2款:審判的時候已滿75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二、我國死刑案件怎樣辯護
死刑案件的辯護沒有一定之規,要根據具體情況確定不同的辯護方案,但下面幾個方面一般要考慮到:
(1)被告人的自然情況(是否成年,婦女是否懷孕或在羈押期間是否有流產情況);
(2)指控被告人構成犯罪的證據是否真實、合法,與本案的關聯性如何;
(3)偵查、審查起訴及審判階段的各種法律手續和訴訟文書是否合法、齊備;
(4)技術性鑒定材料的來源,鑒定人是否具有鑒定資格,鑒定結論及 理由是否合理;
(5)被告人的口供是否受客觀條件的影響,是否真實;
(6)有刑訊逼供、誘供的情況存在;
(7)被告人被指控犯罪的時間、地點、動機、目的、手段、後果等是 否符合邏輯,各證據之間有無沖突;
(8)被告人有無自首、坦白和立功的情況;
(9)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是否從犯、脅從犯;
(10)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正當防衛或防衛過當或具有防衛的性質;
(11)被害人是否存在過錯或過失;
(12)附帶民事賠償部分是否達成了協議,如沒有,應分析是否存在調解的可能;
法律依據:《刑法》第四十八條規定
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准。
㈤ 菲律賓馬尼拉治安好嗎
馬尼拉總體治安不錯的,畢竟這邊巡警、安保等否配帶有槍支的,只要不要去貧民窟晚上很晚少出去人少的地方,盡量不要隨便在路上打車因為很多司機喜歡坑中國人加上你英語不會更容易吃虧。
㈥ 菲律賓治安是不是很亂或者是法律還不健全自從看了他們國家的電視劇《承諾》以後就有這樣的感覺。
看和哪裡比了. 沒有廣東那麼亂了. 不過菲律賓治安不怎麼樣. 搶劫,毒品 兇殺案件很多
廣東小城鎮比這里亂了.
法律一般. 什麼事情都是錢. 錢在菲律賓是萬能的. 即使法律也是要聽從錢的指揮了
㈦ 菲律賓和中國的法律有什麼不一樣嗎想要移民菲律賓,但是對那邊不太了解。
法律有很多不一樣的,適合養老。很多華人在馬尼拉,碧瑤市,宿務等。移民的話,有退休移民的,超過35歲,5萬美金
㈧ 菲律賓法律制度與我國基本法律制度有哪些異同
世界五大法系包括中華法系、大陸法系、英美法系、伊斯蘭法系、印度法系,其中中華法系和印度法系已經解體。菲律賓原屬印度法系印度法系公元5~7世紀以前古代印度奴隸製法及以其為基礎的古代緬甸、錫蘭(今斯里蘭卡)、暹羅(今泰國)、菲律賓等國法律的統稱。 古代印度居住著不同種族、不同風俗習慣和不同宗教信仰的人民,其各自法律的共同點是,都與宗教、道德規范和哲學聯系密切。印度古代法大體可分為佛教分支和婆羅門教分支,相互興替。它起源於婆羅門教法,後佛教興起,孔雀王朝阿育王定佛教為國教,婆羅門教法的影響遂逐漸縮小 ,而為阿育王 召集高僧編纂的三 藏經典所取代 。三藏即《律藏》、《經藏》和《論藏》,《律藏》記載佛教僧侶的戒律和佛寺的一般清規,《經藏》為釋迦牟尼說教集,《論藏》包含佛教哲學原理的解說。三藏佛教法,特別是其中的律藏,具有法律的性質。後來佛教影響減弱,婆羅門教法又興盛起來。8~9世紀,婆羅門教吸收了佛教和耆那教的某些教義 ,改稱為印度教。因此,印度古代法也往往被稱為印度教法 。 婆羅門教法律將古老文獻《 吠陀》奉為經典 ,其中的《法經》起著法典作用,以後由各學派編輯成各種匯編,其中,流行最廣、後世研究最多、最具有代表性的是《摩奴法典》。後人假託這是由天神之子摩奴制定的,實際是約在公元前2世紀至公元2世紀之間陸續編成,共12章,採用詩歌體裁,包括宗教、道德和法律規范,以及哲學等內容,18世紀末葉由英國法學家W.瓊斯(1746~1794)從梵文譯成英文 。以上這些匯編並沒有像古巴比倫《漢穆拉比法典》等古代法律那樣,由國王明令公布,它們之所以有效,是因為包含著實際生活中通行的習慣和宗教戒律。印度古代法律肯定了王權無限的君主專制制度,宣布國王是具有人形的偉大的神,其光輝凌駕於一切生物之上。還肯定了古印度奴隸制社會的種姓制度。四個種姓是:①婆羅門,即僧侶貴族,掌握教權,壟斷知識,享有種種特權,是最高種姓。②剎帝利,即武士貴族,握有政治軍事權力,是世俗統治者。③吠舍,包括農牧民、手工業者和商人,是社會的基本生產者。④首陀羅,是最低種姓,無任何權力,專為高級種姓服務。種姓實行世襲,界限森嚴,對社會影響極深。《摩奴法典》還規定奴隸來源有:被俘、為了得到給養、出生、購買、贈與、繼承和懲罰等七種。奴隸所得財產歸主人所有。此外,還有關於土地、債權、婚姻、家庭,繼承以及刑法、訴訟等方面的規定。 現在上述各國,包括印度在內,均已不再採用印度古代法。印度法系已成為歷史名詞,但在習慣中還保留有一些遺跡。 中國1949年建國後,廢除了中華民國時的六法全書,建立了一套新的法律制度與體系,可以說是很大程度上學習了蘇聯的那套制度,應該說是社會主義法系。但不可否認的是,中國是成文法國家,不承認判例法;有公法和私法的劃分;法官在訴訟程序中起主要作用;在運用法律時採用演繹法的推理方法,這些在很大程度上與大陸法系的特點極為相似。因此,如果問中國屬於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當然是大陸法系。
綜上,不能簡單的說中國就是屬於哪種法系,准確的說應該是中國傾向於哪種法系,即中國傾向於大陸法系和社會主義法系。 現今從法繫上看菲律賓是羅馬法系與英美法系的混合體,融合了羅馬法系與英美法系的一些特點和內容。從1565年西班牙征服菲律賓到1898年美西戰爭結束,西班牙統治菲律賓長達三個多世紀。在此期間,西班牙殖民統治者在菲律賓強制推行西班牙(西班牙屬於羅馬法系),即使現在從菲律賓的成文法中也能看到西班牙法的影子。
㈨ 菲律賓禁毒運動最新消息,菲律賓的法律有死刑嗎
菲律賓法律目前來說沒有死刑 。 菲律賓在1987年阿基諾夫人(前任總統阿基諾三世的老媽)廢除了死刑 90年以後有恢復 阿羅約夫人上任以後暫停了死刑 在2007年的時候又廢除了死刑 ,到目前還沒有恢復。
㈩ 菲律賓賭博合法不
法律分析:菲律賓公開支持鼓勵發展博彩業,有合法現場賭場的和網路虛擬賭場。但是只有取得菲律賓合法牌照的公司,才能合法經營賭場。如果當事人在菲律賓合法賭場工作或者賭博,那麼當事人的行為是不會觸犯菲律賓法律的。如果當事人工作或者賭博的賭場沒有取得相關合法牌照,那麼當事人的行為就構成犯罪。但是在我國依舊是違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我國領域外周邊地區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吸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為主要客源,構成賭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七十條 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六條 有本法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的行為,屢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