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居住權協議是用來干什麼的
法律分析:居住權設定的目的在 於將房屋所有權在居住權人和所有人之間進行分配,從而滿足各自不同的需求,既可以實現特定弱勢群體的住房保障,也可以靈活地滿足當事人的其他住房需求。更重要的是,現行法只承認「房屋所有權B以及「租賃權」兩種房屋的利用形式,難以完全滿足當事人的多樣化需求。而居住權同時具有穩定性和靈活性,能夠充分保障所有權人對房屋的自由支配,為利用房屋提供了更多方式,還可以填補「房屋所有權」和「租賃期」的中間地帶,有利於最大限度地發揮房屋的效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七條 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四)居住權期限;(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條 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貳』 如何獲得菲律賓長期居住權或永久居留權
如你滿35歲以上,可以申請一種叫菲律賓特別退休簽證項目。申請人全家只需存款5萬美金於菲律賓作為定期存款,遞交申請後十多天後便可獲民居留證。具體情況可向移民公司咨詢。
『叄』 居住權的設立有什麼作用
居住權的設立要求無償設立,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具有人身專屬性,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等權利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條
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三百六十九條
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肆』 如何獲得菲律賓長期居住權或永久居留權
備註:
1.銀行存款為保證金,只接受從國外匯入款,並且必須匯入指定的銀行DBP(國家發展銀行);
2.投資在,身份在;若申請人將存款撤離菲律賓,則永久居留資格會被取消;
3.以上投資額以 3 人家庭為准 , 子女需要在 21 歲以下未婚;
4.如家庭成員超過 3 位 , 每多 1 位家庭成員 , 投資額需多加 15,000美元。
(4)菲律賓居住權有什麼用擴展閱讀:
獲得永居只需十個工作日:
1、主申請人在35歲以下,投資額為7.5萬美元,投資於菲律賓上市股票;
2、主申請人在35歲或以上,投資額為2萬美元,投資銀行定期存款;
3、以上投資額以3人家庭為標准,子女需要在21歲以下;
4、如果家庭申請人超過3位,每多1位申請人,投資額需多加1.5萬美元投資額;
5、政府申請費主申請人1,400美元,家庭成員每人300美元。
『伍』 居住權在實際生活中有哪些實用性
法律分析:居住權是指: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權利,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權是無償設立的,若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想要設立居住權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采生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七條 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准。
第二百一十八條 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查詢、復制不動產登記資料,登記機構應當提供。
第二百一十九條 利害關系人不得公開、非法使用權利人的不動產登記資料。
第二百二十條 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證據證明登記確有錯誤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登記機構予以異議登記,申請人自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不提起訴訟的,異議登記失效。異議登記不當,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
『陸』 菲律賓合法居住權如何取得
大多數華人都是先辦旅遊簽證來菲律賓 然後幫別人打工 等有錢了再花45萬-60萬比索通過中介辦永久居留權 華人有勢力 只要你有錢 什麼都好辦
『柒』 居住權的利用范圍有哪些
1、居住權屬於人役權
居住權是人役權的一種特殊形式,指排除所有人而將建築物或建築物之特定部分作為住房使用的權利。其權利內容,主要為居住的權利,可以因居住之目的而使用房屋,並可排除房屋所有人或第三人對其使用權的干預。
2、居住權的內容
居住權的內容,只能作為居住之用,如果帶有其他目的,特別是商業目的,非居住權。居住權的客體可適於已經存在且適合居住的建築物比如房屋。居住權的范圍,不僅滿足個人需求,也包括與其同住的家庭成員、負有照顧義務的人或是允許共用之人。此外,寵物也包括在居住權的利用范圍之內。另外,居住權不可讓與他人而形成他人的單獨使用。
3、專屬性
居住權物權化之目的在保障居住人的晚年生活,故不得讓與或繼承。
4、無償性
古代羅馬法中的居住權是解決沒有繼承權的女性或者奴隸老無所養的問題。現在主要解決父母、無房的離婚女性和受僱人比如說保姆的權利的問題。因此。居住權制度以恩惠為目的,居住權設定是無償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居住人有權依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捌』 居住權屬於什麼權
居住權,是指特定的公民在自己依法佔有的房屋內因居住和生活而享有的並排斥他人非法干涉的使用房屋的權利。居住權的性質主要表現在以下七個方面:
一、居住權作為一種獨立的用益權制度,屬於物權,是一種他物權。
由於居住權人可以對房屋直接行使其權利,但房屋所有人並無為之有積極作為的義務,故居住權屬於物權。同時,又由於居住權只有在他人所有的房屋上設定,因而居住權又屬於他物權。
二、居住權的主體范圍限定為特定的自然人。
因為羅馬法設立該制度的初衷就是:隨著「無夫權婚姻和奴隸的解放日多,每遇家長亡故,那些沒有繼承權又缺乏或喪失勞動能力的人的生活就成了問題。因此,丈夫和家主就把一部分家產的使用權、收益權等遺贈給妻或被解放的奴隸,使他們生有所靠,老有所養。」故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團體(如合夥團體)不可以成為居住權主體,其主體范圍具有有限性。
三、居住權的客體為他人的所有的建築的全部或一部分,還包括其他附著物。
居住權的客體為他人的住房以及其附著物。故在自己的房屋上不能設立居住權。
四、居住權是因居住而對房屋進行使用的權利,也就是為特定的自然人的生活用房的需要而設定的權利。
居住權人只能把所取得的房屋用於生活需要,對房屋的使用只能限於為居住的目的,而不能挪作他用,比如用作商業房等。但也有學者認為當雙方當事人有約定和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居住權人可以將少量的房屋予以出租以獲取收益。
五、居住權具有時間性,期限一般具有為長期性、終身性。
這點也是居住權的一項重要特徵。居住權的期限可由當事人在合同或遺囑中確定或約定,如果沒有對期限作出明確規定,則應推定居住權的期限為居住權人的終身。這是因為居住權是用來供沒有房屋的人居住的,所以權利人對房屋的居住權如果沒有約定的話,應當理解為與其生命共始終。
六、居住權一般具有無償性,居住權人無需向房屋的所有人支付對價,所以被稱為「恩惠行為」。
這也是由居住權的性質、本質而決定了其應當是一種無須支付對價的無償行為,即使居住權人在其居住期間可能需要支付給所有人一定的費用,但它必然要低於租金,否則也就無設立之必要。
七、居住權具有不可轉讓性。
人役權是不能讓與的權利,但權利的行使則可以轉讓,如轉讓某年對某土地的收獲權。就人役權的性質而言,它不能與權利人相分離,故權利人死亡,其權利即行消滅。」目前,在中國,對居住權中是否包含租賃權,學者們意見還有紛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條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條 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
(四)居住權期限;
(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條 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玖』 居住權有什麼用
法律分析:所謂居住權,是指自然人依據合同或者遺囑而取得的,對他人的房屋進行佔有、使用,用以滿足自身生活居住需要的一種用益物權。簡言之,就是不管房產是否屬於自己,都享受在該房屋居住的權利。區別於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居住權的權能為佔有、使用,不具備收益權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條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