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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賓poea是干什麼的

發布時間:2023-02-15 22:59:38

❶ 論述2006年海事勞動公約關於海員社會保障和勞動保護方面的規定

咱也不扯犢子了,直接來點實在的。
《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對我國海運業和海員的影響
上海遠洋運輸公司 毛建良
0 前言
2006年2月23日在日內瓦舉行的第94屆大會暨第十屆海事大會上通過了一項旨在全面保障海員工作和生活條件的綜合性<<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MARITIME LABOURCONVENTION,2006)。公約對海員的工作條件、健康、安全、最低工作年齡、招聘錄用、工作時間、船上居住條件等制定了國際統一標准,並規定:至少有30個國際勞工組織會員國,且其所屬商船合計總噸位佔世界商船總噸位33%以上,交存批
准文件之日起12個月後該公約將開始生效。
由於公約引入了「無差別」概念,主張不論是在懸掛公約批准國國旗,還是非公約批准國國旗船上工作的海員,均應一視同仁的對待,享受同等的權利。因此新公約對提高我國海員素質、改善我國海員培養及工作環境而言是個很好的機遇。然而我們也應看到,我國海員保護的具體做法與國際勞工公約的要求不相匹配,缺少專門針對海員勞動和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且基本上不存在對船上工作生活條件等方面進行檢查和監督的正式機制。因此新公約的出台也將對我國如何順應航運業的發展,完善其相關法律法規,保障和維護海員的合法權益,全方位推動我國海員走向國際市場提出了更高的目標和要求。本文將從該公約一些實質性變更條款著手分析公約對我國海運業和海員的影響及我國如何為批准和履行該公約做好准備。
1 公約對促進海運業發展和海員權益維護的影響
1.1 規范了海員招募和安置機構的經營管理活動
(1)實施更加嚴格的經營審核權。根據公約標准A1.4一招募和安置2、6條款,要求成員國主管當局對在其領土內運營的海員招募和安置機構進行嚴格監管,規定這些機構必須獲得主管當局批準的經營許可
或證書或類似授權,並接受定期審核,只有在明確符合了國家法律和條例的有關要求後,主管當局才能為其核發或換新該經營許可或證書或類似授權。同時,為規范市場經營秩序,公約要求成員國主管當局對私營海員招募和安置機構的過度擴散不應持鼓勵態度。
(2)對亂收費的制止和控制。為保障海員正當權益,公約標准A1.4一招募和安置5條款、導則B1.4一招募和安置2(d)(f)規定,禁止海員招募和安置機構利用各種方式來阻擾海員獲得其所稱職的工作,並規定海員招募或安置機構在為海員提供就業時不能把相關費用直接或間接、全部或部分地轉嫁給海員
(3)要求健全海員信息庫。公約要求海員招募和安置機構編制一份完整的所有海員的信息登記冊,並確保及時更新,以備主管當局檢查。
(4)要求切實履行告知義務。公約規定海員招募和安置機構應履行告知義務,確保海員在受聘前或受聘過程中了解其在就業協議上的權利和職責,並有權在簽字前後對就業協議條款進行核閱。
(5)完善海員投訴事件的處理機制和補償機制。公約規定主管當局應確保建立適當的機制和程序,在必要時對有關海員招募和安置機構的投訴開展調查,並視情況邀請船東和海員代表共同參與調查。同時還應建立一個保護和補償機制,通過保險或其他等效措施,在海員因招募和安置機構或船東未按就業協議履行義務而造成損失時對其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
1.2 進一步完善了海員的就業條件
公約標准A2.1一海員就業協議4條款對海員就業協議所包含的細節內容,如海員休假、遣返、職業發展、技能培訓及就業機會等做了具體明確的規定,為海員的體面就業條件提供了保障。
1.3 進一步保障了海員的工資收入和社會福利待遇
(1)對海員最低工資的規定。公約規定,各成員國應在不損害自由集體談判原則的前提下,與船東和海員的代表組織協商後,建立確定海員最低工資的程序並結合海員生活費用和需求的變化進行調整。為確保最低工資標準的有效性,公約要求應將船東和海員的代表組織納入此類程序的制定和運作過程中。
(2)對海員社會福利待遇的規定。公約對海員健康保護、醫療、福利尤其是社會保障等方面做了更加具體明確的規定,確保各成員國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為海員的人身、醫療及養老提供更加全面完善的保障。
1.4 進一步完善了海員的申訴機制
公約標准A5.1.5一船上投訴程序規定海員可通過船上規定程序對違反本公約要求(包括違反海員權利)的事項提出投訴,並在船長認為必要時,向適當的外部當局進行投訴。海員申訴機制的進一步完善將有助於理性解決船公司和海員之間出現的勞務糾紛。
2 我國在維護海員權益的措施和機制方面的差距
2.1 外派海員勞務合作存在多頭管理與職能交叉
按照公約要求,各成員國的「主管當局」是指有權就公約規定的事項頒布和實施具有法律效力的條例、命令或其他指令的部長、政府部門或其他當局。而在我國.交通部海事局、商務部以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之間存在對外派海員勞務管理上的職能交叉,使我國的「主管當局」—— 交通部海事局,很難在實際工作中根據公約要求形成有效的勞工監察機制,或對涉及的其他政府主管部門進行過多干涉或提出相應要求。
2.2 缺乏針對國際海員勞務輸出的完整法規
由於目前國內缺乏海員勞務相關的法律法規,在約束和監管海員勞務輸出機構,保障外派海員正當權益時.我國政府主管部門就會面臨因缺乏相關法律依據而難以實施必要的行政和經濟處罰的尷尬局面。
2.3 外派海員就業條件未能獲得最低保障
公約規定:海員招募和安置機構應核實海員所被安置的船舶上的勞動條件是否符合船東與海員代表組織所簽訂的適用集體談判協議,並作為一項政策,只向那些為海員提供的就業條款和條件符合適用的法律或條例或集體協議的船東提供海員。由於種種原因,我國海員工會尚未與其它國際性海員工會組織簽訂任何集體談判協議,尤其是ITF標准協議,這使得我國海員在輸送到外國船隊時不能享受到公約要求的最低收人權益保障.同時也影響到我國外派海員租金水平在國際
海員勞務市場上的整體提高。
2.4 未能對海員勞務外派經營權進行有效監管
. 我國外派海員勞務市場缺失政府調控功能,相關政府主管部門未能對勞務公司經營權實行有效的監管、審核和復核.造成目前很多既無自有船舶又無自有海員的勞務代理機構通過「掛靠」方式成為某些有資質公司的下級代理,違規使用經營權,使外派海員勞務市場處於無序、不公平競爭狀態。同時,一些外國船東通過在我國境內設立船舶管理公司,也在變相地從事直接招募和僱傭中國海員工作,擾亂了我國外派海員勞務市場的正常經營秩序。
2.5 海員的權益未能得到有效的充分的保障
公約對海員的健康保護、醫療、福利措施及其他形式的社會保障做出了詳細的規定,然而目前國內海員的社會保障體系還不夠健全.僅參照了陸上用工模式設立了相應的保險,未能結合其流動性強、離岸時間較長等特點制訂合理的規費標准。同時.由於存在不同形式的勞務公司,海員的規費也存在繳納、部分繳納、完全不繳納等多種情況,不僅給海員今後的醫療、養老問題帶來隱患.同時也會造成不同勞務公司經營成本的巨大差距,促使勞務市場的不公平乃至低價競爭。
3 為維護海員根本權益,有關方面需大力提供支持
3.1 對政府主管部門的建議
·應把發展海員國際勞務輸出作為國家和地域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戰略來考慮,盡快推動海員勞動立法,加快在海員勞動和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建設。
·應加大對海員招募和安置機構.即海員勞務外派公司的監管力度.嚴格執行外派海員經營權的審查和年審制度,規范和完善市場競爭機制,對存在惡性競爭.違反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勞務公司和境外船公司
在國內設立的分公司應予以嚴厲打擊。
·我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應聯合其他相關政府主管部門,加快制訂有利於海員規費繳納的標准體系,加大對用人單位繳納海員規費的審查力度。
·應聯合行業組織、工會組織建立標准化的僱傭合同.對海員的僱傭合同期、社會保障、最低薪酬等提出強制性、指導性的標准和意見,切實保護海員的合法權益.並逐步達到國際海事勞工公約的有關要求。
· 應建立外派海員派出前的適應性強制培訓制度。這種培訓不僅要通過立法形式成為強制要求,而且要成為航運公司、海員管理公司的自覺行為,以加強外派海員的技能培訓和出國前的適應性培訓。培訓的主要內容包括:工作態度、敬業精神、職業道德、英語能力、國際慣例、外國風俗、合同內容、權利義務等,使外派海員樹立起受雇於人、服從船東管理的意識,以提高外派海員的整體素質,適應國際海員市場的需要。
3.2 對勞務外派企業的建議
海員勞務外派公司應嚴格自律, 自覺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規范.維護有序的良性競爭環境;根據海員勞務輸出的實際情況及時向政府主管部門提出建設性意見、建議:對船東提供的在船工作和生活條件進行嚴格監督,保障海員獲得良好的就業條件。
3.3 對工會組織的建議
·盡快納人ITF標准框架協議,以打消歐洲航運大國僱傭我國海員的顧慮。在沿海發達地區先進行試點.由現行的地方海員工會組織或航運公司的海員工會先行加人ITF.並成為ITF在我國的地方分支機構,
代理ITF的一些業務.作為其他海員工會和個人處理與船東關系的代言者。時機成熟時,承認ITF組織,我國海員工會和海員個人全面加人ITF,最終實現以ITF成員身份與各國的船東合作,進行海員勞務輸出。
·積極參與海員勞務外派公司的海員輸出談判工作,或作為直接的談判者與船東進行交涉和談判,最大限度地維護我國海員的利益,保障海員的收人和福利待遇。
3.4 對行業組織的建議
· 加大我國海員對外宣傳力度,使境外船東對我國海員產生信任感,進而擴大我國海員在世界上的影響.促進我國的海員勞務輸出。
·建立、完善標准僱傭合同,制訂並定期調整符合海員生活費用和需求的海員最低工資收人標准。·加強與國外相關行業組織的聯系和溝通.借鑒菲律賓POEA的管理和運作模式,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調控、監督和保障機制。
作者:上海遠洋運輸公司毛建良,碩士,高級經濟師
(2oo6年海事勞工公約》對我國海運業和海員的影響——毛建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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