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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賓犯了什麼罪會判死刑

發布時間:2023-03-01 21:58:35

① 菲律賓毒販在中國判死刑想到的問題

還記得香港旅遊中巴車的事不?天朝能不抓機會報復一下?
另外,你提問的「那他出獄後回到本國還接不接受本國法律的審判?」,這個問題顯而易見的,如果是國際通用的犯罪(殺。人,販。毒等等),那是肯定的,你在別的國家服刑完畢,只能說明,你在該國的所觸犯的法律罪行已經完全抵消,但是不代表你所屬國籍的國家可以赦免的,當然萬事無絕對,一些君主制國家或者民主國家,可以由皇室或者議會通過後,由最高元首簽訂赦免令等,比如前段時間的俄羅斯女間諜在美國潛伏失敗,美國判處她是間諜罪,但是回到俄羅斯後,跟英雄一樣(可能舉例有點牽強,但是這種事情是有的,一般老百姓你還真沒資格知道這類事情,要麼是全世界轟動的,要麼就是默默無聞的),但是這種情況也只限制於一些特殊案例,對國際通用的這種,基本不可能,小國或許可能(非洲等),但是小國誰把你放眼裡,大國注重面子和形象。所以針對這種情況,也有一個機構就是,「國際刑警」一般都是通過這個機構把犯人引渡回國籍所屬國的,但是也看當事國的心情了。

② 菲律賓禁毒運動最新消息,菲律賓的法律有死刑嗎

菲律賓法律目前來說沒有死刑 。 菲律賓在1987年阿基諾夫人(前任總統阿基諾三世的老媽)廢除了死刑 90年以後有恢復 阿羅約夫人上任以後暫停了死刑 在2007年的時候又廢除了死刑 ,到目前還沒有恢復。

③ 毒販判死刑的歷史

2004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一樁集體販毒案進行了宣判。
為首者,是一名叫馬秀琴的甘肅回族人。作為新中國成立後涉毒金額最高、涉毒范圍最大的女毒梟,馬秀琴讓無數家庭恨之入骨。2004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並下達死刑執行命令。

④ 世界各國對死刑犯的執刑方法都有哪些

直到完全腐爛18世紀已停止使用絞刑,而19世紀初,統架仍豎立在英國各地,數目相當多。以至人們把它們當成了路標。

讓屍體掛在示眾架上直至腐爛的做法一直延續到1832年。一個名叫詹姆士。庫克的人被統死後,絞架和他那腐爛的屍體吸引了許多星期天散步者。在他之後,屍體才停止展示。

阿瑟。凱斯特勒在有關級刑的「思考』坤告訴我們,19世紀英國仍用報考究的儀式執行絞刑,上等人還把它看做是頭等重要的場面。人們為觀看一次考究的絞刑可穿越整個英國。

1807年,四千多人聚集在一起觀看霍洛韋和哈格蒂的死刑。儀式過後,發現了一百具被人群踩死的屍體。二0世紀,歐洲其他國家已廢除了死刑,而英國仍在對7、8、9歲的孩子施統刑。對孩子的公開絞刑一直持續到1833年。最後一個被判死刑的孩子是一個9歲的男孩,因為他偷了墨水。最後由於輿論的大力呼籲,他被減了刑。

19世紀,有一些被快速懸掛到示眾架上去的被絞死者十五分鍾後仍活著。被掛在示眾架上半個多小時後仍又活過來,出現這種情況的受刑者的數目也很可觀。還是19世紀,格林事件中,受刑者是被裝進棺材後又活了過來。

1880年以來幾乎總要解剖屍體,而「絞死者」在解剖桌上重又活過來的事並不少見。

最難以置信的故事莫過於阿瑟。凱斯特勒向我們講述的事。假如沒有證據或不是出自一個傑出的實踐家之口,就會讓人產生懷疑。在德國,一個被絞死者在解剖室醒了過來,他站立起來,並在法醫的幫助下逃走了。

1927年,兩個英國犯人被從絞刑架上解下,十五分鍾後,兩個犯人重新開始呼吸,只好趕緊再掛上去,重新吊了三十分鍾。

絞刑是一種「微妙藝術」。英國盡力想做得完美些。20世紀前半期,英國曾幾次組成委員會,負責研究死刑帶來的復雜問題。英國皇家委員會(1945~1953)經過研究各種類型的死刑後最後得出結論:能導致立即死亡、最安全又迅速的方法是採用「絞刑架下活動的長踏板」,它能在重重落下時折斷頸椎。

盡管英國的許多劊子手曾多次申明這種「絞刑架下活動的長踏板」是由他們發明的,但聽說這其實是愛爾蘭人於19世紀發明的。這種「長踏板」集中了絞刑所有的科學規律。

英國人在1964年12月廢除普通法犯罪的死刑時仍宣稱:在他們國家,「絞刑,起初是野蠻的,但成功地文明化了」。這種「英式」絞刑,目前在全世界很通用,變得更系統化了。犯人的雙臂綁在背後,站在活動板上,正好是兩塊板的連接處。這兩塊板放在較鏈上,靠兩根鐵桿支撐,與絞刑架地板處在同一高度。用捐棍或剪斷細繩的辦法拉開插銷,這樣兩塊門板轉向下方。一旦犯人站在活動板上後,就綁住他的腳,根據國家不同,犯人頭上蓋上或白或黑或淡灰褐色的、只露出兩隻眼睛的風帽。繩子套在脖子上,結打在左下頜。繩子螺旋形繞在絞刑架上方,一旦劊子手移動了活動門板,繩子就隨著犯人的身體的落下而展開。麻繩系在絞刑架上,通過一個系統可隨意伸縮。

最後這個細節正是這種死刑的「優點」所在。活結和打在絞刑架上的結之間的長度,事實上是由犯人的身材和體重決定的。在大多數國家,劊子手都有一些素引表。每次執行絞刑前都先用裝滿了與犯人的體重相等的一袋沙子仔細驗證。

危險也是存在的。要麼繩子不夠長,頸椎沒有波折斷,犯人跟以前一樣緩慢死亡;要麼繩子太長,從高處落下來,斷了犯人的頭。比較合適的是一個80公斤重的人最好從2。4米處落下。體重每增加3公斤,繩子應減短5厘米。

當然,也可根據犯人的某些特徵,比如:年齡、肥胖程度、身體特徵甚至肌肉特點等修改「索引表」。

1880年,報界詳細報道了一個原籍匈牙利人,名叫塔卡克斯的人的「復活」經過。

那人被吊了十分鍾後,被從絞刑架上解下,但半小時後又活了過來,三天後才死去。醫生認為絞刑時出現這種「不正常」現象是因為犯人的喉嚨極其粗壯、淋巴腺隆起相當厲害,當然也是因為過早被從統刑架上解下。

對羅貝爾。古德達爾施絞刑的劊子手名叫貝利,在此之前他已執行過兩百多次絞刑,應該說很在行。他根據犯人的體重進行了計算,認為應從2。3米處落下。但通過檢查,他發現犯人的脖子的肌肉很脆弱,他便把繩子減至1。72米,也就是說短了58厘米。然而這種改進仍然不夠,因為古德達爾的脖子比表面上看見的更虛弱,最後繩子割斷了他的頭。

同樣可怕的結果在法國、加拿大、美國、奧地利等國都出現過。加利福尼亞聖。昆廷監獄的獄長沃丹。柯林頓。達弗曾觀看和指揮過一百五十多起絞刑和毒氣刑,以下是他對一次繩子過長的絞刑的描述:「旬邑人的臉被撕成碎片。他的頭半掛在身軀上,眼球凸出,血管爆裂,舌頭已不成形。」他還強調指出尿和正在發乾的糞便的臭氣。他還這樣描述另一次繩子過短的絞刑:「他慢慢地被勒死,一刻鍾里,他的呼吸很重,就像一隻豬在打呼嗜。

「犯人全身自上而下地抖動,活像玩具約約(一種用線使一小圓盤沿線升降的玩具)。為了不讓繩子在顫動中斷掉,劊子手不得不緊緊地抓住犯人的腿,犯人渾身發青,舌頭腫脹。」

為了避免類似的失望,英國王室的最後一名劊子手皮埃爾波恩習慣在執行死刑前幾小時,在他的工作室通過目稅環對每個犯人進行聽診。

皮埃爾波恩斯言,他把犯人抓進工作室和操作活動板的撬根之間的時間不會超過十或十二秒。在其他一些監獄,工作室離絞刑架比較遠,但他肯定,所用時間從沒超過二十五秒。

但快速處決難道是不能否認的效率的證據嗎?

倫敦北區的驗屍官對58個被處死者驗屍後證明,絞刑後。死亡的真正原因是頸椎脫臼、脊髓被撕碎或壓鐵。這些情況使犯人立即失去了知覺並很難恢復知覺,而心臟則仍可跳動15至30分鍾,但病理學家認為「這純粹是一種自覺運動」。

在美國,有位法醫曾打開過一個絞死者的胸腔,半小時後,他不得不「像阻止時鍾的擺一樣」用手阻止犯人的心跳。

與繩子有關的風俗習慣繩子的性質和質量在統刑中很重要,劊子手必須細心挑選,這也是他的其中一項職責。治。莫爾丹,綽號「劊子手王子」,在1874年~1894年二十年問鄭重其事地做事。

他請人定做繩子。在肯德基州挑選麻纖維,在聖一路易統統,在史密斯堡編成繩子,然後為了讓繩子在打結時變得光滑。不再有彈性。他在繩子上塗上一層以植物油為主的混合液。喬治。莫爾丹還保持著一個從未被打破過的紀錄;他的一根繩子使用了二十七次、另一個極其重要的因素是結。一種被譽這接受的看法是要打好一個活節,繩子必須能在十三個螺旋來的流蘇中滑脫。然而,從沒超過八個或九個流蘇,即可做成大約十厘米長的一個「深灰形發卷」。繩子一旦套在犯人的脖子後,必須拉緊。但千萬不可對犯人的血液循環施加任何壓力。

給打在左頜骨後,就在耳朵下方。結的位置確定後。劊子手冒出一定長度的繩子,繩子的長度根據犯人的體重、年齡、身體條件或某些體貌特徵等做相應的調整。1905年,在芝加哥,殺人犯羅伯特。加爾蒂內因為頸椎及其組織嚴重骨化而不能被處極刑,因而逃過了絞刑。統刑規定:犯人越重,繩子則越短。

為了避免繩子太短時使犯人窒息而死,而太長時「取了他的頭」,因此有許多「重量——繩子」索引表。

世界各地的絞刑在七十七個國家和地區的民法和軍事法中,絞刑是合法的。這些國家和地區是:南非、阿爾巴尼亞」、安圭拉、安提瓜和巴爾布達、巴哈馬群島、孟加拉國」、巴貝多、百慕大群島、緬甸、波札那、汶萊、蒲隆地、喀麥隆、獨聯體」、南朝鮮」、多明戈、埃及」、美國」、衣索比亞、斐濟、甘比亞、格瑞那達、赤道幾內亞」、圭歿那、中國香港、匈牙利」、開曼群島、英格蘭維爾瓊群島、印度」、伊朗」、伊拉克」、愛爾蘭、以色列、牙買加、B本、約旦」、肯亞、科威特」、賴索托、黎巴嫩」、賴比瑞亞「、利比亞「、馬拉維、馬來西亞、模里西斯、蒙特塞拉特、納米比亞、尼泊爾」、奈及利亞」、紐西蘭、烏干達「、巴基斯坦、新幾內亞、波蘭」、卡達」、中非、荷蘭、聖基茨島和尼維斯島、至文森特島和格林納蒂尼、聖露西亞島、薩摩亞、獅子山「、新加坡、斯洛伐克」、蘇丹」、斯里蘭卡、史瓦濟蘭、敘利亞」、坦尚尼亞、捷克」、湯加、特立尼達和多巴哥、突尼西亞」、土耳其、扎伊爾」、辛巴威。國家或地區名後帶有「。」,是指在這些國家或地區絞別不是惟一的死刑。根據犯罪的性質和法庭的判決,犯人也可被處搶刑或新首刑。

心仍在跳動!

英國1942年的一條法律規定,碰到這種情況,屍體將至少再吊一個小時,值班醫生應對死亡做筆錄。直到1968年廢除死刑前,奧地利的刑法典仍要求採取三小時的預防措施。

倫敦皇家外科學院是官方機構,該機構的檔案保管員證實在三十六起屍體解剖中,有六人在死刑後心臟又跳了七小時,另外兩人五小時。

一位著名的犯罪學家曾指出:「那些沒有研究過絞刑藝術的人的工作是不近清理的,他們讓那些不幸的罪犯忍受漫長而無意義的折磨。」我們還記得二923年真正的屠夫湯普森先生的死刑,那實在太可怕了,差點讓劊子手也去嘗試自殺。

既然美國的劊子手——「世界上最好」的劊子手——也碰到過我們剛剛提到的可怕的災難,那對一戰後世界各國的絞刑我們還能說些什麼呢?

1946年,德國和奧地利在處決納粹戰犯時及紐倫堡訴訟案後死刑的執行中都出現了一些可怕的事。即使使用了「絞刑架下活動的長踏板」這一現代方法,為了結束絞刑,衛兵有時不得不將犯人的腳往下拉。

1981年在科威特的一次公開絞刑中,由於劊子手誤算了繩子的長度,犯人下落時力量不足以折斷他的頸椎,因此,犯人幾乎是在十分鍾內窒息而死的。

在非洲,人們更喜歡採用「英式」絞刑,即使用絞架和活動扳,但仍需知道怎樣操作。1966年6月在金沙薩對4位前部長施行的絞刑(《巴黎競賽畫報》曾對此次絞刑作了報道),與其說是一次死刑,還不如說是一次酷刑。

犯人被脫到只剩一條短褲,兩手綁在背後。「繩子懸掛著,犯人的上半身在門板上方。從下面,可看到他的腿和屁股。整個身體突然僵直,這就結束了。」

埃瓦里斯特。金巴死得很快。但第二個,埃馬紐埃爾。邦巴相當強壯,他的頸椎沒被折斷。他是慢慢地窒息而死的,他的身體不是沒有做瘋狂的抵抗。最後,他的肋骨突出,血沾滿了解剖台。從心電圖上看,心跳開始很快,漸漸地均勻了。接著慢了下來,到第七分鍾就停止了跳動。

臨終前14分鍾亞歷山大。馬翁巴也死得很快,但熱羅姆。阿納尼的死是四人中最長、最痛苦、最可怕的。他垂死掙扎了十四分鍾。「他被吊得不好,也許是最後一秒時一個動作讓繩子滑了一下,也許繩子本來就沒綁好;總之,很明顯,繩子是從犯人的左耳上套過的。在十四分鍾里,犯人的兩腿不停地亂動,一陣一陣地抽動,不停地朝前、朝後、朝各個方向抖動,甚至有兩三次還彎曲了起來,肌肉和大腿的努力抽動似乎給了他短暫的、荒謬的從死亡中掙脫出來的希望。但後來,掙扎的幅度突然減小,身體也幾乎同時僵直了。」

總統的話阿根廷總統卡爾洛。梅內姆於1991年宣布,他想在他的國家的刑法中恢復死刑。

秘魯總統阿爾貝爾托。菲吉莫里於1992年考慮將1979年廢除的死刑重新適用於和平時期的罪犯。

1991年,巴西,一份修改憲法的建議遞交給了國會。要求對某些罪犯處以死刑。

在巴布亞紐幾內亞。1974年對所有罪犯都免處死刑,但1991年8月政府恢復對犯有血罪和有預謀的殺人犯處以死刑。

菲律賓,於1993年12月對殺人罪、強奸罪、殺嬰罪、挾持人質罪和嚴重的貪污受賄罪等恢復死刑。以前。該國用電椅,這歡選擇了毒氣室。

最後一餐美國最近出版了一本可怕而荒誕的書,書中列舉了一些死囚在被處死刑前預定的最講究、最開胃的菜單。在美國的卡明斯監獄,一位被帶往刑場的犯人指著他的飯後甜食說:「我回來時再吃完它。」

古老的統刑,是把繩索套在脖子上,這也是最傳統的絞刑了,但也存在許多更殘酷的絞刑。羅馬人和許多東方民族是吊位犯人的頭發和生殖器來將犯人弔死。吊住生殖器的絞刑流行於中世紀的歐洲,但更難以忍受的絞刑是讓鐵鉤激進肌肉,鈞位骨駱,然後再把犯人用在空中、不管約在前面還是後百。一般鈞子總是構緊了犯人的肋骨。有時,犯人的胸肌相當發達,則也能承受自身的重量,而不至於被撕破。中世紀的日本的刑法典就曾規定用鐵約約住犯人的肋骨直至其死亡。18世紀初的土耳其入施行的絞刑是用約於約住犯人同一邊的手和腳、18世紀。英國人在他們的非洲殖民地上也曾這樣做過。他們用約子構在叛亂的土著人的胳膊下或肋骨上,將他們吊起來,然後讓他們在這種可怕的酷刑中掙扎幾天。這也許是沿襲了阿拉伯黑奴販子的做法。在阿爾及爾、台伊也是這樣用鉤子將犯人釣位,掛在法院的高牆上的。

斬首刑斬首刑的原理是割斷脖子,也就是說將頭和軀干分離。這種極刑並不是要造成犯人肢體殘缺,而是因為被截去部分相當重要,能導致立即死亡。縱觀各種極刑的多樣性和殘酷性,斬首刑一直被認為是一種「簡單」的死刑。斬首刑早在公元前就在亞洲和東方國家出現。人們甚至可以肯定在青銅器時代,隨著手持武器的出現,斬首刑也應運而生。

遠古的司法允許對某些不屬於火刑、勒死刑和用石塊擊斃的刑罰的案例施以斬首刑。有座淺浮雕告訴我們,在埃及朗塞斯二世統治時期就有斬首刑了。

據《申命記》(《摩西五書》中的第五本)記載,希伯來人的法律對某些犯罪也施斬首刑。

加利利四分省總督埃羅德。菲利浦的女兒、猶太人公主薩羅美曾從她叔叔埃羅德。

昂蒂帕的手中接過聖。讓。巴蒂斯特的頭顱,後者是按當時王國的現行刑法被處斬首刑的。

在羅馬,「鐵器死刑」很快得到了貴族的認可。盡管基督教的殉教者名冊主要追念的是馬戲團中的牲口和耶穌受難像,然而我們還記得當基督教徒還是羅馬城邦居民時。

他們卻在被處新首刑。

未來的聖。塞西爾和她的丈夫瓦萊西安出身於顯赫的貴族家庭,但他們都被殺了頭。

侍從官沒有把握的三刀沒能砍下塞西爾的頭,因為法律規定不能多砍。施行者讓塞西爾倒在血泊中,半死不活,最後她又活了三天。

聖。費利西泰是羅馬貴族,她與她的七個兒子都是基督教徒。費利西泰被告發後,因拒絕放棄原來的宗教信仰,她和她所有的孩子都被判處死刑,其中三個孩子與她一起被殺了頭。另一個著名的例子是有關聖。保羅和他的兄弟聖。約翰的,他們都曾是官吏,一個是康斯坦丁國王的女兒康斯坦斯家族的騎術教官,另一個是大管家。根據傳統,朱利安。阿波斯泰登基後,他們就辭去了一切公務,過起了隱居生活。

因為他們信仰基督教而被判處死刑,他們要求既然是羅馬城民就得在羅馬判決。最後他們是在晚上被處斬首的,因為國王擔心對他們公開施刑會在羅馬引起暴動。

同樣被斬首的還有:聖。普拉西德、聖。呂西、聖。克里斯托夫和另外十來個人。

達尼埃爾。羅普斯在他的《基督教堂的歷史》中轉述一位古代作家的話,他告訴我們要被殺死的基督教徒的人數之多,使劊子手害怕,並懷疑會累著他的手臂和劍。於是他把殉難者排成一條線,「這樣,他就能憑一股沖勁將受害者的頭一個一個地砍掉」。

「為了不中斷他的活計,他想出了這個辦法,因為假如他站在同一個地方施行,屍堆會阻止他繼續工作。」

在基督教徒國王統治時期,因為對耶穌殉難像不堪回首,經常由斬首刑代替十字架,斬首刑因而也更常見。

某些「斬前者」因濫施這~極刑,他們的名字被記入了史冊。查理曼向撒克遜人傳教時在威爾登將四千多人斬了首。

里夏爾。科爾。德。利翁在聖地以伊斯蘭教徒的贖身金到得不夠快為借口,殺了兩千五百個伊斯蘭教徒。

皮埃爾。勒。格朗一世於1698年下令殺了幾百個斯特雷利的叛亂者,他和他的顧問還親手殺了幾十人。

在法國,吉茲公爵不僅殺了幾乎所有的勒諾蒂的新教徒團體,還在安布瓦茲將幾十個宗教改革者施以新首刑。

但「光榮榜」(假如我們敢用這個詞的話)的榜首非中國的始皇帝莫屬,他是下令建造長城的人,為了牢固地建立他的政權,公元前234年,他命人殺了十萬人。

非洲也有斬首刑。羅朗。維爾納夫曾提及某個名叫厄斯查爾的人,他是19世紀貝昂森國王的賓客,他曾留下過一個內容很詳細的故事,我們可以從中讀到以下內容:「他們讓我爬上高高的平台,平台的對面是排列整齊的人頭。

「所有的土壤都浸透了血。在這些戰俘的頭上耗盡了窮凶極惡的酷刑的藝術……這還沒完!人們拿來八十隻柳條筐或簍,每隻裝一個活人,人頭露在外面。

「人們把他們在國王面前排好,然後一個接一個快速地將他們從平台高處移到廣場上,那兒許多人正在跳舞、唱歌、大聲叫喊,談論著這次意外的收獲……運氣好的達荷美人如果能抓住一個受害者,割了他的頭,立即就能用他的戰利品去換取賞金——一串小貝殼(一種貨幣)……最後,人們又帶來三組戰俘,為了延長施刑時間,用有缺口的刀將他們的脖子一點一點地割斷。」

每年七百次死刑我們知道刀劍並不僅僅被用來干凈利落地割斷脖子。我們得承認,在東方和亞洲,尤其在印度和波斯,經常讓犯人在死亡前遭受折磨,這種手段在歐洲鮮為人知。

撕碎或一點一點地切開脖子而不是割斷脖子,從而造成或大或小的傷口。另一種死刑是用劍鋸下頭,也就是說鋒利的刀口來回不停地移動,用劍自身的重量慢慢地鋸斷犯人的脖子。

正如我們上文提到的,在歐洲,斬首刑與酷刑沒有任何聯系,但卻是每個國家都施用的極刑之一。所有歐洲古老的編年史對此都有記載。

因國家不同,斬首刑有用斧頭的,比如英國、俄羅斯和德國;也有用劍的,比如法國、義大利、西班牙。阿拉伯王國則更喜歡用刀。使用的工具盡管有所不同,但一般北方國家更喜歡用斧頭,而拉丁國家更多地使用劍。

英國在亨利八世統治時期,每年有七百多次死刑,其中三分之二用斧頭處死。獨裁者本身也毫不猶豫地將他相繼娶來的六位妻子中的兩位—一安娜。博林和卡特琳娜。霍華德施以斬刑。

2554年,奉瑪麗。蒂道爾之命,斧頭斬斷了十七歲公主讓娜。格雷、她的丈夫和她父親的脖子。1587年伊莎貝特一世下令對蘇格蘭女王瑪麗。斯圖爾特施行斬刑,斧頭最終奪去了她的生命。1649年英國的查爾斯一世在白廳被斧頭砍斷了脖子。

斬刑於18世紀初在英國漸漸地消失,並被絞刑所代替。在俄羅斯,卡特琳娜廢除了斬刑。但19世紀初斬刑仍在德國萊茵河沿岸地區施行,並於第三德意志帝國時期重新出現,納粹分子把斬刑與斷頭刑、絞刑一起使用。比如被控燒了帝國國會的馮。呂博就是被斧頭砍了頭。他之後直至1945年,幾百個犯人都是以這種古老的極刑處死的。在馬里尼即如今的比利時,據檔案記載,在1370年~1390年的二十年間,共有六百七十五人被處極刑,其中兩百七十七人是用斧頭處死的。

在法國和義大利也用斧頭,但很快斧頭和刻就有了區別。某些階層的犯人漸漸地不再用平民的工具——一斧頭處死,而是死在貴族的武器—一劍下。接著,本來面向社會各階層的斬首刑成了貴族的特權,而平民則主要被處絞刑和車輪刑。

從此,斬首刑只為貴族所用,總之很少執行了。習慣的做法是劊子手將被斬首者的屍體分成四塊,然後掛在城門邊,在執行死刑的地方頭針在支柱的頂端。這種可怕的風俗也於問世紀初消失了。

用其他方式處死,而不是用刀劍處死,這在歐洲是極為可恥的。布朗托姆告訴我們,為了與他宮廷中某些紳士的下流行為作斗爭,弗朗索瓦一世許諾將「毫不留情」地對那些冒犯婦女的人處絞刑。奧爾納事件又是一例。

亨利。德。奧爾納伯爵是利尼王子的孫子和攝政王的表兄,他在同謀的幫助下,以商談~筆十萬埃居的交易為借口,使一個投機商中了圈套,兩個人殺了這個投機商並剝了他的皮。兩個殺人犯被逮捕,立案後,法官感到很為難,就去問攝政王的意見,後者回答:「法院應秉公辦事。」

被害人是個猶太人這一事實對奧爾納來說是他殺人的一個借口。法官們也認為攝政王會寬恕他的親戚,於是就判處兩殺人犯與他們的罪行相對應的車輪刑。

很快,兩個犯人的家人便明白他們得不到赦免,於是要求至少用斬刑。他們辯護說車輪刑是最可恥的死刑,所有的家人和攝政王本人都為此感到羞恥,因為後者與奧爾納伯爵有親戚關系。為此,攝政王用托馬斯。高乃依的一句詩來反駁:「可恥的是犯罪,而不是絞架。」

斬首成功與否完全取決於施刑者。根據施刑者不同的能力,頭有時是一刀就滾下來了,有時則需連砍幾刀。司法的工具通常是一種刀口很寬很長、頭上尖尖的沉重的器械。

這把用來執行死刑的劍,被稱為「刀片」,得用雙手才拿得起,因此需要一些十分強壯的人來操作這種司法工具。有力地砍向犯人。

施刑者在頭部上方將器械轉動三次以獲得沖勁,然後重重地砍向犯人的後腦。

但事情並不簡單,因為脖子上有脊柱,因此脖子比人們想像的要結實。許多死刑報告都提及在施斬首刑時劍出現了缺口。比如說,1476年的一份賬單告訴我們,巴黎的劊子手花了六十蘇「修復了在執行路易。德。盧森堡閣下的死刑時損壞了的老劍」,後者是路易十一世下令被斬首的。1792年,巴黎的官方劊子手向部長呼籲:「劍很容易損壞,每次執死刑後就不能用了。假如同一把劍要同時處決好幾個犯人的話,劍絕對需要重新磨利、磨尖。還值得一提的是,在執行這種死刑時,劍經常會斷掉。」

用斧頭斬首隻有一種方法:犯人把他的脖子擱在木砧上,重重的斧頭用力地砍下來。

用劍斬首,目的與前者相同,都是讓頭和身體分離,但有好幾種過程。

第一種用斧頭斬首,犯人跪著,頭靠在木砧上,兩手綁在背後。當然,在某些情況下犯人的手是自由的。比如德。圖先生和塞克。馬爾斯被斬首時,手就是自由的。

第二種,犯人或跪,或站,或坐在腳後跟上,頭放在身體中心,下巴放在胸部,這樣,施刑者可以看到他的頸部。犯人的雙手經常被綁在前面。

第三種,犯人站著受刑。這是最少也是最難的斬首法。這種方式危險很大,劊子手不能保證准確地下刀,犯人則有可能被打在頭上或肩膀上。

站著斬首,要求施刑者極其靈巧,這種方式在中國最常用。這主要用來懲處那些有機會見到皇帝的重要人物,而普通犯人則跪著受刑。

某些波斯灣國家和葉門也施用站著斬首刑。1962年兩個企圖謀殺伊馬目芒蘇爾的犯人在泰茲大廣場被公開處以站著斬首刑。

法國的司法史上很少有站著斬首的,最有名的一次大概要數巴雷騎土。有人說這個十九歲的年輕貴族沒有向儀式行列行禮,有人說他毀壞了一個帶有耶穌像的十字架。因為他「大逆不道,褻綠神明,犯下了可僧可惡的褻瀆聖物罪」,在焚屍柴堆中他站著被軌了首。

施刑者的壞心眼1685年在塔山執行的蒙姆蒂公爵雅克。斯科特的極刑十分殘忍。第一刀,劊子手讓查爾斯二世的兒子只受了點傷。蒙姆蒂抬起頭,用責備的目光看著劊子手約翰。凱丘。

約翰。凱丘接著又連下三刀,可頭痙攣性地晃動了幾下卻沒有與身體分離。人群中發出了叫喊聲。劊子手咒罵了一聲,邊扔斧頭邊說:「設勇氣了。」郡長要求他接著干,人們威脅著要爬上斷頭台殺害凱丘。後者只好重新拿起斧頭,又砍兩刀,可還是不行。最後他不得不拿出自己的小刀將公爵的頭割下。

兩顆珍貴的頭顱愛情讓內凡爾公爵夫人和瑪格麗特。德。瓦盧瓦這兩位高貴的婦人做了件奇怪的事。

前者有個情人,是祖籍皮埃蒙特的阿尼巴爾。科科納伯爵,後者的情人是莫勒老爺。

這兩個男人效力於查爾斯九世的弟弟阿朗索公爵,他們因為一種令人惋惜的激情而在聖一巴爾特勒米出了名。那時國王病得很重,不久將告別人世。為了讓國王身邊的人在國王死後將王冠戴在阿朗索公爵的頭上,而不是不久即位的波蘭國王、他的兄弟亨利三世的頭上,他們也捲入了這起陰謀。

但陰謀被戳穿了,而科科納和莫勒老爺則於1574年4月上了斷頭台。斬首刑過後,內凡爾公爵夫人和瑪格麗特。德。瓦盧瓦拿到了她們兩位情人的頭,為了保存起來,她們叫人使用了防腐香料。大仲馬在《馬戈爾王後沖把這兩位婦人搬上了舞台,而斯湯達在寫《紅與黑財也曾回想起給頭塗防腐香料的情節。

砧板下的奇跡一份署名克萊芒。雅南,於1889年發表在金色海岸地區第戎的檔案資料描述了這樣一件事(也許是世界上惟一的一次):由於劊子手的笨拙,赦免了犯人的死刑。當時的情形是一位名叫埃萊娜。吉萊的貴族婦女因犯殺嬰罪而被判敘首刑。在大堆人群前,名叫西蒙。格朗讓的劊子手由於更習慣施經刑而不是斬首,沒有砍死受難者。

「人群的叫喊聲更讓他焦躁不安,他連著砍了好幾下,卻只是嚴重地挫傷了這位二十二歲的年輕女子,並沒能將頭砍下。人群更加憤怒不堪,劊子手丟下劍,逃進建在斷頭台腳下的小教堂,想躲起來。他的妻子原先在幫助他,想結束極刑。越來越憤怒的人群將大量的石子扔向她,她想用一根繩子勒死犯人,卻還是不能結束犯人的生命。女劊子手於是拿起她帶來的用來剪犯人的頭發的剪刀,試著剪斷她的喉嚨。仍然沒有成功。

她就拿剪刀往犯人身上亂戳。」憤怒的入群擁向了斷頭台,抓住了女劊子手和她的丈夫,殺了他們。而最難以置信的是,外科醫生竟然救活了埃萊娜。吉萊。面對這種獨一無二的場面,路易十三簽署了一封赦免信,並允許這位被顯示過聖跡的人在布爾。昂。布雷斯的女修道院度過她的餘生。

他想站著死……

鑒於他的年齡和

⑤ 菲律賓法律嚴格嗎

法律解析:

不能同時適用,只能單獨適用,因此,它只能是「特別規定」,重復評價的含義就是重復起訴以及同一 訴訟過程中 的重復懲罰或者重復從輕。本法另有規定的,對未成年犯適用條文二意味著最高只能 判處無期徒刑 ,筆者建議在條文一尾部加上一句話,與之對應,條文二就是「特殊規定」。條文一具有普適性。之所以出現前述否定論與肯定論之爭,同時還必須適用條文一,結果是不能對未成年犯判處無期徒刑,只能適用條文二。條文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條文二,只適用條文一,這也不會出錯。按照特別優於一般的原則,當情景相適需適用「特別規定」的時候,就必須適用「特別規定」,並且不得再適用「一般規定」,因此,該不該判死刑判了死刑算不算 從輕或減輕 、自由裁量空間巨大的問題。但是在任何已達死刑的犯罪中,在任何未達死刑的犯罪中都能顯示出其有效性,十分易於操作,因而完全可以對未成年犯判處無期徒刑,條文二自然應邀而出。只適用條文二就意味著完全可以對未成年犯判處無期徒刑!這就出現了標准難以掌握當然,判處無期徒刑肯定算從輕或減輕。肯定論的另一個理由是它符合禁止重復評價原則。禁止重復評價原則要求。針對這一特別情況,結合國際上 保護未成年 犯的司法標准: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 不適用死刑 。單獨理解條文一或者條文二都十分淺顯簡單。肯定論認為,條文一是對未成年犯進行司法保護的「一般規定」,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因為條文一有疏漏,使法律失去應有的嚴密性。因此、減輕。而條文一和條文二都是基於同一事實和理由的從輕:不能基於同一事實和理由重復評價,不會出錯;一般情況下, 未成年人犯罪 都是輕微犯罪: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司法實踐中有兩種截然相反的觀點。之所以產生這樣的後果,條文一就失去其有效性:用老百姓的話說,死十次、百次都不虧的( 未成年犯罪 )人,是因為對適用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下稱條文一)和第四十九條(下稱條文二)有不同的理解,將其修改為。但是,當未成年人犯罪屬嚴重犯罪需適用條文二時,就發生了前述的分歧。否定論認為,因此,它是「一般規定」,以封頂的方式對未成年犯進行保護、減輕,因此

法律依據: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應建立嚴格的准入和退出機制。經濟適用住房由市、縣人民政府按限定的價格,統一組織向符合購房條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實行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制度。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的具體辦法,並向社會公布。

⑥ 菲律賓有死刑嗎

沒有,菲律賓是一個天主教國家,是一個沒有死刑的國度,在1987年成為第一個廢除死刑的國家,但由於犯罪率急速上升,很多外國重犯都跑來菲律賓,因此當時要求恢復死刑的運動開始愈演愈烈,後來又反反復復恢復死刑,廢除死刑,直到2006年才又一次廢除死刑至今。
1987年,菲律賓總統科拉松·阿基諾取消了死刑,使菲律賓成為當代史上第一個廢除死刑的亞洲國家。但僅一年後,由於菲律賓刑事犯罪率大幅上升,政治局勢依舊,要求恢復死刑的運動開始愈演愈烈。1993年,國會通過恢復死刑法案。1994年1月,死刑再次在菲律賓生效,採用注射。但實際上沒有一名犯人被真正處決。直至1999年2月5日,一名強奸繼女的犯人萊奧·埃徹蓋雷伊成為死刑廢除23年後第一個被送上黃泉路的罪犯。此後兩年內,又有6人步其後塵,罪名都是強奸謀殺或搶劫謀殺。但在2000年,凍結了死刑。
2001年,格洛麗亞·馬卡帕加爾·阿羅約上台後,作為天主教領導人,她明確表態,拒絕採用死刑。她頒布總統令暫停執行死刑,並將18名死刑犯改判為無期徒刑。因此,死刑一直形同虛設。依照刑法判決,死刑犯仍不斷產生,但卻都無法執行。截至2003年3月,菲律賓共有死刑犯994人,除其中少部分經最高法院審核後被無罪釋放或者減刑外,大多數犯人仍在等待發落。
2003年12月5日,總統阿羅約宣布,取消在菲律賓暫時中止執行死刑的決定,理由是,目前國內搶劫、綁架等犯罪行徑日益泛濫。菲律賓的天主教會聞訊後,對此深表失望和痛心。與此同時,菲律賓政府司法機構,已安排在2004年1月底之前,採用注射法對2名犯人執行死刑。此外,還有25名犯有搶劫罪的犯人,和4名被指控走私販毒的人,正面臨著死刑。菲律賓南部和北部的中產階級代表們紛紛表示支持,因為他們是犯罪的主要目標,遭受了最為慘重的人員和物質損失。
2006年6月7日,菲律賓國會通過廢除死刑法案。參議院投票結果為16票贊成、0票反對、1票棄權。眾議院投票結果為119同意、20反對。2006年6月24日,總統阿羅約於急性腹瀉送醫治療康復出院後,簽署廢除死刑的共和國第九三四六號法案,再度終結死刑。菲律賓於2003年恢復死刑至2006年,並未執行過死刑。
法律依據
《刑法》
第四十八條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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