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中國人在國外死亡該怎樣賠償
中國人在國外死亡,一般應當依照死亡地的國家的法律規定進行賠償。
如果對方不肯賠償,死者的親屬應當去死亡的中國人死亡地的法院去起訴。
死亡賠償金是指被侵權人因侵權人的侵權行為而死亡,侵權人應當支付給被侵權人近親屬的金錢賠償。
死亡賠償金的意義在於維持近親屬與被侵權人死亡前大致相當的物質生活水平。死亡賠償,是財產性質的損害賠償而非精神損害賠償;是對近親屬自身利益受損進行的救濟,而不是對生命本身的賠償,所以不存在「同命同價」或者「同命不同價」的問題;是近親屬自身依法享有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而不是從死者處繼承來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死亡賠償金應兼具補償性和懲罰性兩種因素。主要理由正如有學者所指出的那樣,「生命權作為最重要的人身權,當死者本人非自願的被剝奪了這最寶貴的權利時,死者本人遭受的是最大的傷害。如果僅僅因為受害人無法主張任何權利,就此認為死亡賠償金不是賠給死者的,是對生命權的極大不尊重」。同時,對於加害者來說,其負有不侵犯他人合法權利的義務,死者的生命權受到最大程度的侵犯,也是侵權者最大程度的違反義務,因而,「從這個角度,死亡賠償金還具有對侵權者的懲罰性質。」
【法律依據】
《關於審理涉外海上人身傷亡案件損害賠償的具體規定(試行)》第一條 涉外海上人身傷亡損害賠償案件,是指案件的主體、客體和法律事實具有涉外因素的,在海上(含通海水域)和港口作業過程中因受害人的生命、健康受到侵害所引起的海事賠償案件。傷殘者本人、死亡者遺屬均有權依法向有管轄權的海事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侵權人賠償損失。第二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損害的發生完全是因一方的過錯造成的,由該過錯方承擔全部責任;互有過錯的,按過錯程度比例分別承擔責任;過錯程度比例難以確定的,由各自平均承擔責任。
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侵害人承擔連帶責任。
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承租人、救助人等的受僱人員在執行職務過程中造成第三者傷亡的,由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承租人或救助人承擔賠償責任。
B. 中國人死在菲律賓有沒有賠償
這個問題問得就非常的奇怪,我們國家的公民如果在菲律賓死亡,那也要看是自然死亡,還是意外事故,如果是意外事故的話,這個事故的責任方要對您進行賠償, 自然死亡的話,就費用自己承擔, 國家沒有相關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