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菲律賓法律制度與我國基本法律制度有哪些異同
世界五大法系包括中華法系、大陸法系、英美法系、伊斯蘭法系、印度法系,其中中華法系和印度法系已經解體。菲律賓原屬印度法系印度法系公元5~7世紀以前古代印度奴隸製法及以其為基礎的古代緬甸、錫蘭(今斯里蘭卡)、暹羅(今泰國)、菲律賓等國法律的統稱。 古代印度居住著不同種族、不同風俗習慣和不同宗教信仰的人民,其各自法律的共同點是,都與宗教、道德規范和哲學聯系密切。印度古代法大體可分為佛教分支和婆羅門教分支,相互興替。它起源於婆羅門教法,後佛教興起,孔雀王朝阿育王定佛教為國教,婆羅門教法的影響遂逐漸縮小 ,而為阿育王 召集高僧編纂的三 藏經典所取代 。三藏即《律藏》、《經藏》和《論藏》,《律藏》記載佛教僧侶的戒律和佛寺的一般清規,《經藏》為釋迦牟尼說教集,《論藏》包含佛教哲學原理的解說。三藏佛教法,特別是其中的律藏,具有法律的性質。後來佛教影響減弱,婆羅門教法又興盛起來。8~9世紀,婆羅門教吸收了佛教和耆那教的某些教義 ,改稱為印度教。因此,印度古代法也往往被稱為印度教法 。 婆羅門教法律將古老文獻《 吠陀》奉為經典 ,其中的《法經》起著法典作用,以後由各學派編輯成各種匯編,其中,流行最廣、後世研究最多、最具有代表性的是《摩奴法典》。後人假託這是由天神之子摩奴制定的,實際是約在公元前2世紀至公元2世紀之間陸續編成,共12章,採用詩歌體裁,包括宗教、道德和法律規范,以及哲學等內容,18世紀末葉由英國法學家W.瓊斯(1746~1794)從梵文譯成英文 。以上這些匯編並沒有像古巴比倫《漢穆拉比法典》等古代法律那樣,由國王明令公布,它們之所以有效,是因為包含著實際生活中通行的習慣和宗教戒律。印度古代法律肯定了王權無限的君主專制制度,宣布國王是具有人形的偉大的神,其光輝凌駕於一切生物之上。還肯定了古印度奴隸制社會的種姓制度。四個種姓是:①婆羅門,即僧侶貴族,掌握教權,壟斷知識,享有種種特權,是最高種姓。②剎帝利,即武士貴族,握有政治軍事權力,是世俗統治者。③吠舍,包括農牧民、手工業者和商人,是社會的基本生產者。④首陀羅,是最低種姓,無任何權力,專為高級種姓服務。種姓實行世襲,界限森嚴,對社會影響極深。《摩奴法典》還規定奴隸來源有:被俘、為了得到給養、出生、購買、贈與、繼承和懲罰等七種。奴隸所得財產歸主人所有。此外,還有關於土地、債權、婚姻、家庭,繼承以及刑法、訴訟等方面的規定。 現在上述各國,包括印度在內,均已不再採用印度古代法。印度法系已成為歷史名詞,但在習慣中還保留有一些遺跡。 中國1949年建國後,廢除了中華民國時的六法全書,建立了一套新的法律制度與體系,可以說是很大程度上學習了蘇聯的那套制度,應該說是社會主義法系。但不可否認的是,中國是成文法國家,不承認判例法;有公法和私法的劃分;法官在訴訟程序中起主要作用;在運用法律時採用演繹法的推理方法,這些在很大程度上與大陸法系的特點極為相似。因此,如果問中國屬於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當然是大陸法系。
綜上,不能簡單的說中國就是屬於哪種法系,准確的說應該是中國傾向於哪種法系,即中國傾向於大陸法系和社會主義法系。 現今從法繫上看菲律賓是羅馬法系與英美法系的混合體,融合了羅馬法系與英美法系的一些特點和內容。從1565年西班牙征服菲律賓到1898年美西戰爭結束,西班牙統治菲律賓長達三個多世紀。在此期間,西班牙殖民統治者在菲律賓強制推行西班牙(西班牙屬於羅馬法系),即使現在從菲律賓的成文法中也能看到西班牙法的影子。
⑵ 菲律賓槍支受管理嗎
菲律賓槍支受政府管理的。根據菲律賓的相關法律,一些行業的從業人員如護士、工程師、銀行出納、律師等,可以在自家外持有小型槍械,原因是他們的職業「岌岌可危」。
據悉,這些行業的人們必須通過葯物和心理測試,還須沒有任何犯罪記錄或任何未審判的兩年以上徒刑的案子,才可以獲得特殊槍支許可證。這項法律放寬了菲律賓以前的槍支法律。以前人們必須證明是在「實際威脅」的情況下,才可以攜帶槍支。
菲律賓當局表示,新法律將幫助他們更好地規范使用槍械,遏制涉槍犯罪。該法律更嚴厲規定,個人如果非法持有無牌槍支且被定罪的話,將面臨至少入獄30年。
在中國,1951年制定了《槍支管理暫行辦法》,1981年又公布施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辦法》。
在中國,軍用手槍、步槍、沖鋒槍、機關槍;射擊運動用的各種槍支;狩獵用的有膛線槍、散彈槍、火葯槍、麻醉槍、能發射金屬彈丸的氣搶,以及供上述槍支使用的彈葯,都在管理范圍之內。
槍支彈葯的製造、買賣、保管、使用必須符合管理規定,嚴禁非法製造、買賣、運輸或肯盜竊、搶奪槍支彈葯,違反槍支彈葯管理規定的,應根據情況分別負經濟、行政或刑事責任。
⑶ 菲律賓仲裁的法律依據
本文將在解決上述疑問的基礎上,從國際法角度探討分析仲裁程序中的管轄權問題,並最終得出結論。一、仲裁法庭的地位及仲裁程序1.1仲裁法庭的地位 仲裁法庭是屬於《公約》爭端解決機制下的審理機構。《公約》爭端解決機制是通過第15部分(爭端的解決)和附件五(調解)、附件六(國際海洋法法庭規約)、附件七(仲裁)、附件八(特別仲裁)確立的。關於這次菲方提交的仲裁,就是向《公約》附件七下的仲裁法庭提交的。仲裁法庭是屬於《公約》爭端解決機制下的一部分,《公約》的爭端解決機制被認為是復雜的,但實則層次相當分明。第一,用和平方法解決爭端是各締約國應遵循的第一義務,這也是第15部分第1節第279條②、第280條③明確強調的。第二,一般性、區域性或雙邊協定優先適用是第二義務,這是第15部分第1節第282條④的規定。第三,若前兩項方法未能奏效,將進入爭端解決的強製程序。其中第287條構成了整個《公約》爭端解決機制的核心。⑤據此條款,爭端方在採用自行選擇的和平方法解決爭端失敗後,經任何一方請求,應提交至海洋法法庭下導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強製程序解決。而有4個解決的機構可供當事方選擇,分別是海洋法法庭、國際法院、依附件七組成的仲裁法庭和依附件八組成的特別仲裁法庭。⑥如果雙方就選擇的機構達成合意,由合意機構解決爭端;如果雙方無法達成一致,則由依附件七組成的仲裁法庭審理。至此,《公約》爭端解決程序的強制性就凸顯出來了,爭端任何一方均可將爭端提交該程序,而不需要爭端各方再達成專門同意。適用這種強製程序的4個法律機構處於平等並列的地位,而附件七下的仲裁法庭起著「剩餘備用」的作用。⑦這是強製程序的原則性規定,為取得更多國家的同意,《公約》第15部分第3節還存在著法定例外和約定例外。根據第297條,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上行使主權權利的一些爭端可以不適用強製程序。而約定例外是指按照第298條的規定,對於像海洋劃界、領土爭端、軍事活動、涉及歷史性海灣所有權的爭端以及聯合國安理會正在行使其管轄權的爭端,締約國可以通過書面聲明來排除強製程序的適用。1.2仲裁法庭的組成及程序 附件七下的仲裁法庭仲裁員名單是常設的,由各締約國提名,聯合國秘書長編制。每一締約國應有權提名4名仲裁員,每名仲裁員均應在海洋事務方面富有經驗並享有公平、才乾和正直的最高聲譽。組建仲裁法庭的方法在《公約》附件七中有著嚴格的時間限制。如果爭端只有兩個當事方,仲裁法庭由5名仲裁員組成。一般情況下,當事各方應指派一人,可為本國國民。爭端另一方應在收到仲裁通知30天內作出指派。另3名仲裁員應由當事各方在收到仲裁通知60天內以協議指派。爭端各方應從這3名仲裁員中選派一人為仲裁法庭庭長。在未能按期作出上述指派的特殊情況下,經爭端一方請求,可在收到仲裁通知60天後兩星期請求海洋法法庭庭長作出必要的指派。這種指派應在收到請求後30天期間內作出,指派的仲裁員應為不同國籍,且不得為爭端任何一方的工作人員,或其境內的常住居民或其國民。⑧ 按照附件七第1條的規定,為將爭端提交該附件所規定的仲裁程序,爭端一方可向爭端他方發出附有一份關於其權利主張及該權利主張所依據的理由說明的書面通知。在雙方沒有特別協定的情況下,仲裁法庭有權確定仲裁的程序,此程序應保證爭端每一方有陳述意見和提出其主張的充分機會。⑨按照附件七第9條的規定,如果爭端一方缺席或不對案件進行辯護,應不妨礙程序的進行。仲裁法庭在作出裁決前必須做到,不僅查明對該爭端確有管轄權,而且查明所提要求在事實上和法律上均確有根據。⑩二、仲裁法庭的管轄權問題 至此,問題已相對清楚。中國和菲律賓都是《公約》的締約國。我國於1982年簽署加入,1996年6月7日《公約》對我國正式生效。我國在加入《公約》時,作了四點聲明,強調與海岸相鄰或相向的國家,在國際法的基礎上,遵照公平原則,以「協商」的方式和平解決海域劃界等問題;2006年8月25日,中國依據《公約》第298條規定,向聯合國秘書長提交書面聲明,對某些類型的爭端不接受《公約》第15部分第2節規定的任何國際司法或仲裁管轄。菲律賓於1982年簽署加入,1994年5月8日《公約》對菲正式生效。菲律賓在加入《公約》時,作了八項聲明,其中尤為強調《公約》提供的爭端解決程序,不應被視為對菲律賓主權的減損。(11) 2013年1月22日,菲律賓選擇單方把南海問題提交至附件七下的仲裁庭,法律基礎是《公約》第287條第3款。按照前文所述的《公約》爭端解決機制的層次,菲方單方認為和平解決爭端方法已用盡,又由於雙方並不存在導致有拘束力裁判的一般性、區域性或雙邊協定,而申請進入強製程序。而強製程序中給締約國提供的4種審理機構,中菲雙方都沒有作出任何選擇,(12)於是仲裁庭發揮了「剩餘備用」的作用。根據
《公約》第287條第3—5款,附件七下的仲裁法庭成為發生爭端時締約國最後默認的選擇。而對於仲裁庭的管轄權又存在著法定例外和約定例外。2月19日,我國政府拒絕接受菲方仲裁的其中一個法律依據就是中國於2006年提交的聲明,已通過約定例外的方式,將涉及海洋劃界等爭端排除在包括仲裁在內的強制爭端解決程序之外。因此,菲方的仲裁主張明顯不成立。(13) 菲律賓在仲裁通知遭到中國拒絕後,依然請求仲裁法庭繼續進行程序。因此,4月24日,海洋法法庭現任日本籍庭長柳井俊二在中國拒絕仲裁通知後作出了仲裁員的指派。但仲裁法庭不能就此作出有利於原告的裁決。 依據《公約》附件七第9條,仲裁法庭在作出裁決前,必須首先查明對該爭端確有管轄權,並查明所提要求在事實上和法庭上均確有根據。因此,依據第288條第1款,對於向其提出的有關《公約》的解釋或適用的任何爭端,仲裁法庭應具有管轄權。因此,仲裁庭能否對此事項行使管轄權取決於以下三個因素:①2006年中國書面聲明的解釋;②1994年菲律賓聲明的解釋;③菲方所提交的訴求的性質如何,是否屬於「有關《公約》的解釋或適用的任何爭端」。若答案是肯定的,且這些訴求不在雙方書面聲明排除之內,仲裁法庭可行使管轄權;反之,若答案是否定的,或者即使答案是肯定的,但這些訴求屬於雙方任一方排除聲明之內的,仲裁法庭都沒有管轄權。 根據《公約》第288條第4款,對於發生的爭端,法院或法庭是否具有管轄權,這一問題應由該法院或法庭以裁定解決。按照以往的司法判例,「無論當事方是否明確提出管轄權問題」(14),「法庭有權主動審查其自身管轄權的基礎」(15),以確信它有管轄權來受理提交給它的案件。在審查時,由於管轄權是一個「根據相關事實加以解決的法律問題」(16),因此爭端各方並不負有舉證責任,而是由法庭自己決定它是否享有管轄權。(17) 三、菲方訴求的性質辨析 菲律賓在其給中國的外交照會中,提出了如下10項訴求。(18)訴求一:中菲兩國對於南海的海域權利基礎是《公約》所賦予的。訴求二:因此,中國基於「九段線」的海域權利是違反《公約》的。 訴求三:高潮時不露出水面的礁石無法成為沿海國主張海域權利的基礎,除非該礁石是沿海國大陸架的一部分。 訴求四:美濟礁、西門礁、南薰礁和渚碧礁都屬於高潮時不露出水面的礁石,既非島嶼,也非位於中方大陸架上。因此中方對四礁石的佔領是非法的。訴求五:美濟礁、西門礁是在菲律賓的大陸架上。 訴求六:黃岩島、赤瓜礁、華陽礁和永暑礁只有一小部分在高潮時露出水面,屬於《公約》第121條第3款「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的經濟生活的岩礁」,中方對這四個岩礁主張超過12海里的海域,是非法的。 訴求七:中方對菲在黃岩島和赤瓜礁附近的開采活動進行阻撓。 訴求八:根據《公約》,菲律賓從其群島基線量起,擁有12海里的領海和200海里的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 訴求九:中方在菲律賓專屬經濟區內開采資源,並主張菲專屬經濟區的海域權利是非法的。中方對菲在其專屬經濟區內開采活動進行阻撓。 訴求十:中方干擾菲律賓在《公約》下的航行自由權利。 仲裁庭要解決的問題是中菲之間是否確實存在菲方訴求中的爭端?這些訴求的性質又是什麼?這些訴求是否屬於「有關《公約》的解釋或適用的任何爭端」?3.1是否存在爭端 司法的職能在於裁決爭端,如果雙方之間並不存在實質性的爭端,那麼司法介入顯然是沒有意義的。國際法院在1963年「北喀麥隆案」(喀麥隆訴英國)中認為:「法院必須注意到自己在行使司法職能上是有內在界限的。法院的職責是維持其司法性質,而並不是滿足一方或雙方提出的一些『不現實的』請求。法院本身必須是司法原則的守護者。」(19)1974年「核試驗案」(紐西蘭訴法國)中國際法院再次指出:「爭端之存在是法院行使管轄權之首要前提。」(20)那什麼是爭端呢?《布萊克法律詞典》認為,爭端是一種沖突或者矛盾,尤其指已上升到一個特定的訴訟矛盾。(21)常設國際法院和國際法庭都曾在一些案件里探討過爭端是否存在的問題。常設國際法院在「巴勒斯坦特許案」中認為:「爭端就是雙方在法律或事實的分歧,或者法律觀點和法律利益的沖突。」(22)國際法院在「對保加利亞、匈牙利和羅馬尼亞的和約的咨詢意見案」中認為:「在履行或不履行某些條約義務方面,雙方持有明確相反的意見。」(23)學者J.G.Merrills認為,爭端是一方必須聲名或表明它對某問題的事實和法律觀點,而另一方則必須表明它在相同問題上的拒絕或者相沖突的聲明。(24)顯然,爭端是否存在,中菲之間的爭端與菲方單方提交的爭端是否相同,只能從菲方訴求的措詞里尋找答
案。 首先,菲方提出的訴求是否屬於爭端。菲律賓提出的訴求一、訴求三和訴求八,明顯只是事實的闡述,不屬於爭端。中國認可《公約》的法律效力(訴求一),也沒對《公約》第121條作出任何形式的保留(訴求三);更不否認菲律賓擁有從其群島基線量起的12海里領海與200海里專屬經濟區及大陸架(訴求八)。因此,這些只是事實闡述的訴求,並不是「爭端」。法庭要解決這些非爭端的訴求,將有悖其司法職能,顯得毫無意義。 其次,菲方訴求二認為中國基於「九段線」主張的海域權利是違反《公約》的。但中方從未在任何公開場合發表聲明稱對南沙群島的島礁和水域的權利是以「九段線」為基礎或依據的。菲方的訴求並沒有以中方明確相反的行為為前提。爭端的存在是以特定行為為基礎的,不存在特定行為,就談不上特定行為與一方意見的相左性。因此,訴求二並不是「爭端」。 最後,菲方訴求五認為美濟礁和西門礁是在菲律賓的大陸架上。美濟礁和西門礁在菲律賓200海里大陸架距離內也未為中國所明確反對。當然,中國未反對,並不等同認為兩礁就不在中國的大陸架距離內。中國在南華水道一側同樣擁有「四面環水並在高潮時高於水面自然形成的」(25)、能擁有12海里領海和200海里專屬經濟區的島嶼,美濟礁和西門礁也在這個中國島嶼的大陸架上。因此,菲律賓的第二個訴求並沒有中方明確的反對意見,並不構成爭端要件。菲方只選擇陳述問題的其中一個方面,而有意忽略了另一面,這是菲方的訴訟技巧。 因此,依訴求一、二、三、五、八所述,中菲之間都不存在需要司法解決的實質法律爭端。3.2菲方訴求指向性為何 首先,菲方在訴求四和六分別對中方在美濟礁、西門礁、南薰礁和渚碧礁的佔領行為和中方基於黃岩島、赤瓜礁、華陽礁和永暑礁主張超過12海裏海域的兩行為提出合法性請求。如前所述,菲方的訴詞里只提及這八個島礁的海洋特徵,但未提及這八個島礁所在海域完整的海域情況。事實上,中國對島礁的佔領行為和基於島礁主張海域權利的行為,都是建立在海洋法中的「陸地統治海洋」原則。美濟礁、西門礁、南薰礁、渚碧礁、赤瓜礁、華陽礁和永暑礁這七個島礁所處的南沙群島海域有著眾多的島嶼、明礁和沙洲,七礁石距離由台灣合法佔領的太平島嶼距離都少於200海里。菲律賓提出的這兩個訴求實質屬於海域重疊的情況下,進行海洋劃界的問題。 其次,菲方在訴求七認為,中方對菲在黃岩島和赤瓜礁附近的開采活動進行阻撓。菲方此訴求的暗含前提是黃岩島和赤瓜礁是屬於菲方的島礁,附近的海域是菲方可行使開采活動權利的海域。但事實上黃岩島是中國的固有領土,赤瓜礁也一直以來是中方主張主權權利的島礁。菲律賓這項訴求背後反映的是對島嶼主權歸屬的確定。 最後,菲方在訴求九和十認為,中方在菲律賓專屬經濟區內開采資源的行為和阻撓菲在其專屬經濟區內開采活動的行為是違法的,中方干擾了菲律賓船舶的航行自由權。如前所述,中國在南海擁有合法權利的島嶼,中國在南沙群島海域的開采勘探活動是沿海國在其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上的合法活動。中菲是海岸相向的沿海國,菲律賓在己方立場上再次使用了訴訟策略。兩訴求都是海岸相向國家在少於400海里的情況下,海域重疊所產生的問題。然而中菲的真正爭端不是海洋劃界。 因此,在排除了菲方五項非實質爭端的訴求後,菲方其餘訴求的性質都屬於海域重疊的情況下,進行海洋劃界的問題。而確定整個南海島嶼領土歸屬又是海洋劃界必要的前提和基礎。3.3菲方訴求是否屬於「有關《公約》的解釋或適用」的爭端 根據《公約》第288條第1款,只是「有關《公約》的解釋或適用」的爭端,第287項下的法院或法庭才能行使管轄權。《公約》這部被稱為「集大成」的「海洋法典」涵蓋面非常地廣,海洋活動、海洋利用和海洋資源的所有方面無所不涉,被稱為歷史地位是僅次於《聯合國憲章》的「海洋憲章」。但值得注意的是,《公約》開篇即表明,《公約》是在「妥為顧及所有國家主權的情形下,為海洋建立一種法律秩序,以便利國際交通和促進海洋的和平用途,海洋資源的公平而有效的利用,海洋生物資源的養護以及研究、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26)。《公約》對內水、領海、毗鄰區、專屬經濟區、大陸架和公海等重要概念都做了界定,也對沿海國和船旗國的權利和義務做了要求,但《公約》不對任何島嶼主權權利要求作出規定。所有關於島嶼領土歸屬的爭端都不是「有關《公約》的解釋或適用」的爭端。 因此,菲方的訴求並不屬於「有關《公約》的解釋或適用」的爭端。
⑷ 據說菲律賓是一夫多妻制,確切嗎
菲律賓是一夫多妻制確切的。
菲律賓國家允許一夫多妻制,而且這項規定已經有半個世紀左右的時間了,直到現在依舊執行著。其實這個主要是由於當地人們大多數都是信仰天主教的,而且如果離婚的話也是對宗教信仰的不尊重,所以國家也頒布了這條法律規定。
但是如果另一半有嚴重的精神疾病或者是身體有嚴重的疾病,可以申請離婚。所以這個國家的離婚率是特別低的,大多數的人都不會選擇離婚,而且在他們看來孩子是上天都有人們的獎勵,是一個天使降落在人間,所以也不是不允許避孕的。
但是正因如此菲律賓的人口越來越多,而且也正是因為「一夫多妻」制度,也讓菲律賓的男人過得越來越逍遙自在,因為老婆多了可以出去賺錢,而且自己可以在家裡什麼都不用工作,完全依靠老婆來賺錢養家。
(4)菲律賓18條法律是什麼擴展閱讀
菲律賓的風俗
1、不能離婚
從1946年便頒布了這項法律,而頒布這條法律的主要原因是因為菲律賓是一個純粹的天主教國家,這里的人充滿了信仰,不允許違背教義。而離婚便是對教義的違背,所以當時的統治者便頒布了全國上下不能正常離婚的條例!
當然,也不是說這里完全不能離婚,如果喪偶或者另一方出現了精神疾病是可以離婚的,除此之外是不允許離婚的。所以這個國家,也是目前全世界離婚率最低的國家了,真的是「執子之手,白首偕老」啊。
2、不避孕
菲律賓除了不能離婚,還有一項讓人覺得匪夷所思的習慣。那就是全國上下都不避孕,甚至避孕措施在這里也是形同虛設!這樣的習慣,同樣也跟這個國家是天主教國家有著緊密的聯系!在所有教徒心中,大家都認為孩子就是天使,不應該抹殺。
所以他們不會放過任何一個帶孩子來到這個世界的機會,如果抹殺了孩子的生命,便是這個社會的「災難」。所以在這個和平的年代,菲律賓也迎來了人口暴漲,據統計,目前人口早已破億。
3、一夫多妻
除了以上兩個菲律賓特有的習俗以外,這里還盛行一夫多妻制。而實行一夫多妻制的根本原因,也是因為想多帶一些「天使」來到這個世界!舉他們國家規定,一個男人一生可以擁有四個老婆。而且在當地,如果你擁有更多老婆其實也是沒有太大問題的。
4、女人養男人
而菲律賓的另一個現象是大家比較熟知的,那就是這里的男人幾乎不出去工作,都是在家吃喝玩樂!家裡的收入主要來自於男人的「妻子們」,而妻子的主要工作就是當傭人,所以菲佣在全世界都是比較出名的家庭好幫手。
也許你猜到了,當傭人肯定掙不了多少錢,所以這個上億人的國家GDP也僅僅只有3135億美元!真的是這個國家被「匪夷所思」的教義所荼毒了啊!
⑸ 菲律賓有死刑嗎
沒有,菲律賓是一個天主教國家,是一個沒有死刑的國度,在1987年成為第一個廢除死刑的國家,但由於犯罪率急速上升,很多外國重犯都跑來菲律賓,因此當時要求恢復死刑的運動開始愈演愈烈,後來又反反復復恢復死刑,廢除死刑,直到2006年才又一次廢除死刑至今。
1987年,菲律賓總統科拉松·阿基諾取消了死刑,使菲律賓成為當代史上第一個廢除死刑的亞洲國家。但僅一年後,由於菲律賓刑事犯罪率大幅上升,政治局勢依舊,要求恢復死刑的運動開始愈演愈烈。1993年,國會通過恢復死刑法案。1994年1月,死刑再次在菲律賓生效,採用注射。但實際上沒有一名犯人被真正處決。直至1999年2月5日,一名強奸繼女的犯人萊奧·埃徹蓋雷伊成為死刑廢除23年後第一個被送上黃泉路的罪犯。此後兩年內,又有6人步其後塵,罪名都是強奸謀殺或搶劫謀殺。但在2000年,凍結了死刑。
2001年,格洛麗亞·馬卡帕加爾·阿羅約上台後,作為天主教領導人,她明確表態,拒絕採用死刑。她頒布總統令暫停執行死刑,並將18名死刑犯改判為無期徒刑。因此,死刑一直形同虛設。依照刑法判決,死刑犯仍不斷產生,但卻都無法執行。截至2003年3月,菲律賓共有死刑犯994人,除其中少部分經最高法院審核後被無罪釋放或者減刑外,大多數犯人仍在等待發落。
2003年12月5日,總統阿羅約宣布,取消在菲律賓暫時中止執行死刑的決定,理由是,目前國內搶劫、綁架等犯罪行徑日益泛濫。菲律賓的天主教會聞訊後,對此深表失望和痛心。與此同時,菲律賓政府司法機構,已安排在2004年1月底之前,採用注射法對2名犯人執行死刑。此外,還有25名犯有搶劫罪的犯人,和4名被指控走私販毒的人,正面臨著死刑。菲律賓南部和北部的中產階級代表們紛紛表示支持,因為他們是犯罪的主要目標,遭受了最為慘重的人員和物質損失。
2006年6月7日,菲律賓國會通過廢除死刑法案。參議院投票結果為16票贊成、0票反對、1票棄權。眾議院投票結果為119同意、20反對。2006年6月24日,總統阿羅約於急性腹瀉送醫治療康復出院後,簽署廢除死刑的共和國第九三四六號法案,再度終結死刑。菲律賓於2003年恢復死刑至2006年,並未執行過死刑。
【法律依據】:
《刑法》
第四十八條 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准。
⑹ 刑法第18條是什麼意思
刑法是我國一切刑事法律規范,它的施行給了犯罪人一定的威壓,也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犯罪,它每一條法律規定都是根據多年積累的經驗而實行最公平公正的法律規范,那麼刑法第18條是什麼意思?以下就跟著我一起來了解一下。⑺ 請問去菲律賓不能帶什麼
一、菲律賓海關規定,遊客允許攜帶入境的免稅物品有1.4公升的酒類、香煙200支、雪茄50支、煙絲250克。菲律賓攜帶入境的貨幣金額不得超過3000美元,否則需要提前進行申報。
二、入境注意事項:
1、旅遊者需申報其攜帶物品的總價值,如實填寫海關申報單,如有虛假申報或未申報者,一經查出,將按違反菲律賓海關條例予以處罰;在旅遊期間的個人自用物品,可不申報。
2、根據菲律賓法律,嚴禁攜帶武器、爆炸品以及接收器、光碟、立體聲收錄機等物品入境; C、禁止攜帶麻醉品、化學物品、未附處方的葯品等管制物品,一經查出將視為非法。
3、限制農作物、野生動植物及其製品入境,如有攜帶必須申報,否則,將予以沒收並受到處罰。
4、攜帶超過10萬比索的紙幣、硬幣、支票、匯票而未申報者,一經查出,將予以沒收和處罰。
5、走私或攜帶毒品將被判處死刑。
菲律賓共和國
菲律賓主要分呂宋、米沙鄢和棉蘭老島三大島群,共有大小島嶼7000多個,種族與文化為數眾多,融合了許多東西方的風俗習慣,史前的尼格利陀人可能是菲律賓最早的居民,隨後民族的遷徙陸續帶來了馬來文化、隨著宗教與貿易發展也帶來了印度文化、華夏文化和伊斯蘭文化。
菲律賓是東盟(ASEAN)主要成員國,也是亞太經合組織(APEC)的24成員國之一。[2]菲為發展中國家、新興工業國家及世界的新興市場之一,但貧富差距很大。獨立至今,菲經歷數次經濟快速成長,然而政局時常動盪,政府貪污腐敗,社會的不安定已成為阻礙其發展的一大因素。
⑻ 菲律賓奇葩法律規定:年滿12周歲兒童便可發生性行為
兒童是祖國的花朵,是祖國的未來。在許多國家,都對兒童有額外的法律規定,目的就是為了更好地保護兒童權益。與侵犯兒童權益相關的法律法規往往更加嚴苛,但是在菲律賓卻截然相反。在菲律賓,年滿12歲便可以認為擁有性自主權,這個事情恐怕是在世界很多現代國家都無法想像的事情了。⑼ 菲律賓電信詐騙最後都怎麼判的
跨國電信詐騙是一種非接觸式的非傳統犯罪,是高科技、高智商的新的犯罪形式。 詐騙集團使用了先進的科技手段,利用了不同地區法律的空白以及電信、金融監管漏洞,並且大量使用人頭電話、賬戶,並時常變換機房、據點,成員更換速度也很快,具有手段多樣方便、作案隱蔽等特點,而涉案的國家、地區間法律體制的差異、文化背景的不同、跨境電子取證困難等現實情況,增加了對此類犯罪分子取證定罪的難度。
(一)詐騙不足4000元的,為罰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為管制刑;5000元的,為拘役三個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1萬元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二)有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擬處拘役刑的,升格為有期徒刑;擬處管制、罰金刑的,升格為拘役刑。詐騙4萬元的,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詐騙20萬元的,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處10%:(一)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二)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三)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四)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等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五)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六)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七)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八)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詐騙被行政處罰的;(九)詐騙作案10次以上的。
利用發送簡訊、撥打電話、互聯網等電信技術手段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一)發送詐騙信息五千條以上的;(二)撥打詐騙電話五百人次以上的;(三)詐騙手段惡劣、危害嚴重的。實施前款規定行為,數量達到前款第(- -) (二) 項規定標准十倍以上或者詐騙手段特別惡劣、危害特別嚴重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⑽ 菲律賓法律嚴格嗎
不能同時適用,只能單獨適用,因此,它只能是「特別規定」,重復評價的含義就是重復起訴以及同一 訴訟過程中 的重復懲罰或者重復從輕。本法另有規定的,對未成年犯適用條文二意味著最高只能 判處無期徒刑 ,筆者建議在條文一尾部加上一句話,與之對應,條文二就是「特殊規定」。條文一具有普適性。之所以出現前述否定論與肯定論之爭,同時還必須適用條文一,結果是不能對未成年犯判處無期徒刑,只能適用條文二。條文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條文二,只適用條文一,這也不會出錯。按照特別優於一般的原則,當情景相適需適用「特別規定」的時候,就必須適用「特別規定」,並且不得再適用「一般規定」,因此,該不該判死刑判了死刑算不算 從輕或減輕 、自由裁量空間巨大的問題。但是在任何已達死刑的犯罪中,在任何未達死刑的犯罪中都能顯示出其有效性,十分易於操作,因而完全可以對未成年犯判處無期徒刑,條文二自然應邀而出。只適用條文二就意味著完全可以對未成年犯判處無期徒刑!這就出現了標准難以掌握當然,判處無期徒刑肯定算從輕或減輕。肯定論的另一個理由是它符合禁止重復評價原則。禁止重復評價原則要求。針對這一特別情況,結合國際上 保護未成年 犯的司法標准: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 不適用死刑 。單獨理解條文一或者條文二都十分淺顯簡單。肯定論認為,條文一是對未成年犯進行司法保護的「一般規定」,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因為條文一有疏漏,使法律失去應有的嚴密性。因此、減輕。而條文一和條文二都是基於同一事實和理由的從輕:不能基於同一事實和理由重復評價,不會出錯;一般情況下, 未成年人犯罪 都是輕微犯罪: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司法實踐中有兩種截然相反的觀點。之所以產生這樣的後果,條文一就失去其有效性:用老百姓的話說,死十次、百次都不虧的( 未成年犯罪 )人,是因為對適用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下稱條文一)和第四十九條(下稱條文二)有不同的理解,將其修改為。但是,當未成年人犯罪屬嚴重犯罪需適用條文二時,就發生了前述的分歧。否定論認為,因此,它是「一般規定」,以封頂的方式對未成年犯進行保護、減輕,因此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應建立嚴格的准入和退出機制。經濟適用住房由市、縣人民政府按限定的價格,統一組織向符合購房條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實行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制度。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的具體辦法,並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