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南海仲裁是什麼回事
中菲南海爭議仲裁庭,仲裁中國、菲律賓南海爭議的法庭,由五名仲裁員組成,應菲律賓方面成立。2013年1月22日,菲律賓向中國提交了就南海問題提起國際仲裁的照會及通知。2月19日,中國聲明不接受菲方所提仲裁,並將菲方照會及所附通知退回。
南海仲裁案實體裁決宣布在即,海內外都對之報以極大關注。既然要談國際法,我們就在法言法地辯個明白。為此,國際法促進中心發起組織了「南海法律研究組」。
中文名
中菲南海爭議仲裁庭
時間
2013年1月22日
簡介
應菲律賓方面成立
組織成員
波蘭籍法官
中菲南海爭議仲裁庭,仲裁中國、菲律賓南海爭議的法庭,應菲律賓方面成立。2013年1月22日,菲律賓向中方提交了就南海問題提起國際仲裁的照會及通知。2月19日,中方聲明不接受菲方所提仲裁,並將菲方照會及所附通知退回。中方的上述立場不會改變。
2013年,菲律賓外交部發言人赫爾南德斯4月25日稱,國際海洋法法庭庭長柳井俊二已經任命完成全部5名審議中菲南海爭端的仲裁員,接下來將擇期開會討論是否對此案有管轄權,但並沒有明確的時間表。[2]
5名審議中菲南海爭端的仲裁員
波蘭籍法官:Stanislaw Pawlak,代表中國出席國際海洋法庭中菲南海爭議仲裁
德國籍法官、前國際海洋法法庭庭長:Rudy Wolfrum,代表菲律賓出席仲裁
斯里蘭卡籍法官:克里斯·品托,擔任仲裁法庭的庭長。
法國籍法官:皮耶爾·柯
荷蘭籍法官:阿爾弗萊德·松斯(名單據環球網)
海軍軍事學術研究所法律研究室主任邢廣梅3月26日對《環球時報》表示,5人仲裁小組是根據《國際海洋法公約》第286條規定成立的。該條賦予爭端任何一方將有關爭議事項提交「具有管轄權」的法院或法庭的權利,接下來的強製程序意味著,不管爭端另一方是否同意,針對該事項的仲裁法庭都會成立。法庭成立後,不管另一方是否參與,法庭都會做出對雙方有約束力的仲裁結果。
據邢廣梅介紹,5人仲裁小組是仲裁法庭的主要構成部分,菲方已指定1名頗有經驗的德國籍仲裁員,中方此前表明立場,認定菲此次行為在事實和程序上不具備法理依據,所以放棄指定,於是出現由國際海洋法庭指定中方仲裁員的局面。仲裁小組的另外3人應由爭端雙方協議名單,如果中方繼續放棄,這3人也將由聯合國指派。
邢廣梅認為,靠外界指點,菲律賓在此次法律行動上展現了利用國際游戲規則的一定水準,中國應對起來比較為難。
② 法院裁決書多久下來
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後,會依據法律規定的時間內作出判決,法院判決後就會出具判決書,判決書要送達到當事人的手中,法院送達判決書時有一定的時間規定和方法規定,那麼法院裁決書多久下來?下面由我為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③ 菲律賓因南海告中國的結果如何
兩種結果,一種燃梁法庭覺迅銀得無權仲裁菲律賓所提的問題所以會把案件給退回去中國是最希望這種結果的,二種情況海洋法庭覺得菲律賓所部分提問題擁有管轄權那麼自然仲裁就會進行下去了..... 按照國內的專家的說法海洋法庭應該把案件退回去因為如果海洋法庭接受案件就是非法了,但是本人覺得國家海洋法庭接受部分案件的可能性比較高絕不像國內專家說的那樣,理由很簡單一 海洋法庭不是中國開的所以中國的政治影響力無法去影響海洋法庭的運轉 二 任何案件問題具體合法非法都是最終由法庭去判定的,而中國現在作為當事方一員說再多自己合法也是沒有意義畝段宴的最多當做是辯稱吧了所以中菲究竟誰合法誰非法只有公正的法庭有權去判斷,當事方都沒有這個資格去下這個定論。
④ 菲律賓劫持香港同胞事件
香港遊客在菲律賓遭劫持8人遇害
菲律賓警察試圖打開被劫大巴車門。昨日,一輛載有22名香港遊客的大巴在馬尼拉被劫持,劫持者是一名被解職的菲律賓警察。
23日上午,一名因涉嫌勒索被解職的菲律賓前警察在首都馬尼拉持M16步槍,劫持了一輛載有22名香港遊客和3名菲律賓人的旅遊車。在與警方談判和對峙十餘個小時後,這名劫車者被擊斃。截至23日晚,8名香港遊客在事件中遇害,還有2人傷勢嚴重。
視頻:菲律賓旅遊客車被劫持事件全程回顧
來源:CCTV新聞頻道
劫車 以搭便車為名持槍登車
劫持旅遊車的是55歲的菲律賓前警察羅蘭多·門多薩。
23日上午,當康泰旅行社的旅遊車離開馬尼拉市內景點西班牙王城時,身著警察制服、攜帶一支M16步槍的門多薩以搭便車為由上了這輛旅遊車。旅遊車行駛至馬尼拉灣邊的荷賽·黎剎公園時,門多薩宣布將這輛旅遊車劫持,並讓司機把車開到基里諾大看台。隨車導游躲在後排座位給旅行社打電話,通報了劫持事件。
旅行社總經理在香港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被劫持的旅遊車上共有22名香港人,其中有3名兒童。他們於20日離開香港前往馬尼拉旅行,並計劃在23日返港。
門多薩劫持旅遊車後提出條件,要求警方恢復他的職位,並賠償損失。2008年,門多薩由於勒索等指控遭解職。
門多薩還曾多次把自己的要求寫在紙上,並粘在被劫持旅遊車的窗玻璃和擋風玻璃上。
他在擋風玻璃上貼出一張寫著「撤銷最終決定」的字條。另一張貼在車門上的字條寫著:「用錯誤糾正錯誤決定。」
下午2點,門多薩又在旅遊車的玻璃上貼了一張紙條,寫著:「下午3點將會有大事發生。」
下午3點半,門多薩又將一張寫著「現在,讓媒體來」的紙條貼在旅遊車玻璃上。
談判 劫車者要求復職遭拒絕
記者從菲律賓媒體獲悉,在劫持事件發生後,菲警方立即派出曾在美國受過專業訓練的談判專家,與劫持者交涉。馬尼拉成立了由該市副市長領導的危機管理委員會。
馬尼拉警方發言人馬加雷奧曾表示,警方認為門多薩在下午3點前就會投降。但警方與門多薩的談判持續了一天,直到入夜。
但在劫車數小時後,劫犯釋放了兩名女遊客、三個小孩,一個糖尿病患者和三個菲律賓人,其中包括一名導游和一個攝像師。
旅遊車上的窗簾都被拉了起來,談判人員通過司機座位附近的車窗與門多薩交談。此外,警方也通過旅遊車司機的手機跟門多薩通話。門多薩說,如果他的復職要求得不到滿足,他就將採取行動。他還要警方告訴媒體,不要在節目中破壞他的形象。為說服門多薩釋放人質,警方還專門向旅遊車上拉了一條電話線。
馬尼拉警方發言人馬加雷奧說,門多薩一直在與警方的談判人員合作,態度很「客氣有禮」。但與此同時,大約20名全副武裝的特種部隊成員部署在現場,隨時准備展開救援行動。
談判期間,警方為人質提供了食物,並為旅遊車提供汽油,以確保旅遊車的空調能繼續運轉。
門多薩的2個兄弟和妻子都來到現場。門多薩的弟弟格里高里奧也是警察。格里高里奧手持一支手槍試圖靠近旅遊車,但遭警方扣押並解除武裝。格里高里奧稱,他是希望幫助他的哥哥,並充當哥哥的發言人。格里高里奧說,門多薩在被解職以後感到自己「受到了不公正待遇」。
此間,一名反腐敗部門的官員與門多薩通了電話,並承諾重新考慮他的案子。但下午晚些時候,反腐部門拒絕了門多薩的復職要求。菲媒體報道稱,反腐部門將這一決定以書面形式密封在一個信封中,並由談判人員交到了門多薩手中。
強攻 司機大叫「所有人都死了」
晚6點,門多薩接到了反腐部門拒絕他復職要求的信件。他隨即在車內鳴槍一聲表示不滿。此後,形勢急轉直下。
8點以後,警方開始採取行動,警方突襲人員包圍了被劫持的旅遊車。媒體報道稱,門多薩當時情緒變得緊張起來,他威脅說,如果警方人員繼續靠近,他就將採取「更激烈的行動」。突擊隊員曾打破旅遊車的窗戶玻璃和擋風玻璃,試圖從前部進入旅遊車,但是車內傳來槍聲。警方隨即後撤並暫時停止了行動。
門多薩與警方通話說:「我打死了2名遊客,如果你們不停下來,我就打死他們全部。」他還說:「我看到許多特種部隊靠近,我知道他們會殺死我,他們必須離開,不然我隨時會殺死人質。」
大約10分鍾後,之前一直被銬在方向盤上的旅遊車司機突然從車窗跳出逃脫,他當時大叫著:「所有人都死了!」此時,為了防止門多薩開走旅遊車,警方還開槍打爆了旅遊車的輪胎。
1小時後,警方突擊隊員試圖從後門進入旅遊車,但是車內再度傳出槍聲。
警方在短暫地停止後再度強攻,門多薩被逼到了旅遊車的前部,狙擊手遂將其擊斃。菲律賓警方高級官員亞布特說,門多薩先被狙擊手開槍打傷,接著狙擊手一槍擊中他的頭部將其擊斃。不久後,6名遊客從車里被救出來。
中國外交部發言人馬朝旭23日說,車上留下的15名香港遊客中,8人已確認死亡,2人重傷,其他5人情況尚待確認。
屠殺 漫無目標地朝人質開槍
一名倖存的女性香港遊客在醫院接受治療時說,門多薩從當晚8點以後開始漫無目標地朝著人質開槍,她說,她的丈夫用身體護住她,擋住了門多薩的掃射,但是他本人卻被打死了。
在警察包圍旅遊車幾分鍾前逃出來的司機也稱,劫持者當時已經向車上的遊客開火。
菲律賓警方高級官員亞布特說,在砸碎旅遊車的玻璃後,警方又過了一個多小時才再度強攻進入車內,這主要是因為門多薩把人質排成一排,讓他們站在車窗前充當「人盾」,而且當時下起了大雨,警方不得不暫時後撤。
采寫/本報記者 馬晶 顏穎顓 謝來
■ 連線
目擊者向本報講述劫車驚魂
本報訊 (記者張樂)從江蘇來到馬尼拉工作的吳女士正好住在事發地附近,23日晚她對記者介紹了看到的現場情況。她說,警方救援一片混亂。
事發最重要廣場
吳女士說,事發地是馬尼拉最重要的廣場,包括總統就職儀式和國慶日集會都在這個廣場舉行,附近還有美國大使館和馬尼拉飯店等知名建築。
「當晚7點半左右,我打車從公司回到家,發現這里已經人山人海。我公寓距離事發地只有500多米,從陽台上能比較清楚地看到警察和劫匪對峙的情況。」
吳女士說,當晚7點半左右,她剛到陽台上,就看到車里一人沖了出來,後來才知道他就是司機。「之後大巴里響起了兩聲槍響,我嚇得大哭起來,說不定劫持者對著裡面的人質開槍了。」
吳女士說,公寓附近的人都在陽台上觀察下面的情況。「我是一邊看電視直播,一邊看現場。」吳女士說,警方最開始距離大巴很遠,救護車直到8點多才開過來等待。
警方用繩拉車門
「警方後來帶來劫匪的弟弟,說要和劫匪交換人質,但是劫匪不同意,後來據逃出來的大巴司機說,車里15名人質都遇難了,這時候警察才開始匍匐前進到大巴周圍。」
吳女士說,「大巴門被劫匪封得很嚴實,所以警察就拿著類似錘子的東西,在大巴的車窗玻璃上敲;還有人在大巴門上綁了一條繩子,試圖用警車拉繩子,將門拉開,結果警車還沒啟動,繩子就斷掉了。」
「大約8點多,一名菲律賓警察敲開了大巴門的一扇玻璃,想擠進去,結果被歹徒發現,歹徒開槍,他逃了出來。此後警察就蹲在大巴周圍。」吳女士說到這里,提高了語氣,「這時候,劫匪突然身子歪倒在大巴門的缺口處,警察試探了很久,似乎確認劫匪死了,才站起身子打開大巴安全門救人。我懷疑劫匪是自殺的。」
「警察說劫匪已經死了之後,車門前一下子圍了很多人,場面一片混亂。」吳女士說。
「警方救人有些亂」
「他們救人時也沒有組織,先送出了2個人之後,一個警察朝外邊擺手,似乎是說裡面沒有生還者了,之後又進去幾個警察和抬著擔架的醫生。後來卻又有生還者出來了,是一名老年婦女,好像已經被嚇得動彈不得,只能被抬出來。截至晚上9點多,我看到4名生還者被救」。吳女士說。
■ 連線
在菲華人關注劫持事件,事發地華人餐廳歇業
「看電視直播,差點哭了」
本報訊 (記者張樂)23日的綁架案牽動了在菲律賓的華人的心。不少華人對鬧市區發生劫持香港遊客案件感到驚訝。 馬尼拉的華人通過各種方式,在不斷地更新著劫持事件的最新信息。
到菲律賓做木材生意的廣東人王先生介紹,「我們幾個人一塊看電視直播,開始有消息說人質都死了,我們都差點哭了。幾分鍾後又看到報道說,人質沒死,我們才稍微放心。但心情還是很沉重。」
王先生說,事件發生地點位於馬尼拉比較繁華的區域,當地有不少華人餐館,但是由於現場已經被警方封鎖,很多餐館都已經關門歇業。「歹徒就在附近,現場很亂,誰還敢開門啊。」
住在事發地有五六分鍾路程的華人Mars,今年只有22歲,在當地上學。他對記者說:「我就住在附近,今天都沒敢出門。」
Mars說,他和朋友都擔心事件可能會引起菲律賓旅遊環境的惡化。「我朋友從事旅遊業,他們打電話和我說,鬧市區劫持遊客的性質太惡劣,這件事會影響到菲律賓的形象。」
■ 背景
當年「十傑警察」因敲詐被開除
菲廉政法庭稱門多薩曾敲詐一廚師;被警察局開除後失去退休福利
他曾是「菲律賓年度十大傑出青年警察」,卻捲入敲詐案被逐出警界。生命的終結前,他的最後身份是一名劫匪。
明年1月就可以退休
高級警督羅蘭多·門多薩原本將於2011年1月份達到56歲的退休年齡,光榮退休。然而,今年1月廉政法庭的一項裁決,讓他晚節不保。
根據克雷姆軍營的記錄,門多薩因參與敲詐於今年1月份被廉政法庭開除,同時被剝奪了一切退休福利,也不再具有擔任任何政府職務的資格。
廉政法庭調查發現,門多薩和其他4名警察曾敲詐勒索一名中餐館的廚師2萬比索(約合人民幣3014元)。
2008年4月,中餐館廚師克里斯蒂安·克勞在馬尼拉埃米爾塔區停車時遭遇門多薩等數名警察。他們稱克勞非法停車、無證駕駛和食用違禁葯物,並打算處罰克勞3000比索。
案件記錄顯示,幾名警察後來把克勞帶到馬尼拉地區警察機動巡邏部總部,向他敲詐2萬比索。敲詐未果,他們又強迫克勞吞食一小包冰毒,直到克勞的一位朋友送來2萬比索,克勞才被釋放。
當時,門多薩是機動巡邏部門的主管。當年4月25日,門多薩被停職90天。處罰結束後,他被官復原職。
由於克勞沒有出席案件的初審程序,馬尼拉檢察院駁回這起敲詐案件,但在2009年2月16日,國家警察局宣布將門多薩開除。
兒子和弟弟都是警察
「他非常失望,因為他說自己在警察局做得很好,但他卻因為一樁自己沒有犯過的錯而遭到解僱。」門多薩的弟弟格雷戈里亞說,哥哥被解僱時感覺「自己遭受了不公正的對待」。
門多薩的家可謂「警察世家」,他的弟弟格雷戈里亞就在警察系統工作,他的大兒子畢斯馬爾克則是班加德地區警察局的副局長。而門多薩的警察之路是從一名巡邏警開始,一步一步上升。
他出生於1955年1月10日,畢業於菲律賓大學犯罪學專業,獲得的是犯罪學學士學位。26歲時,他正式加入菲律賓國家警察部隊分部(也就是後來的馬尼拉警察分局),正式成為一名警察。
1991年,菲律賓國家警察局成立,他就加入,並獲得3級高等警官銜。2002年,門多薩被提拔為警察分局局長,3年之後,升為高級警督。
門多薩是「獎牌達人」,當警察這些年,共獲得過17項榮譽,包括國際青年基金會頒布的「菲律賓年度十大傑出青年警察」、「國家警察局效率獎」、「國家警察局功勛獎章」、「國家警察局服務獎章」等。
「我想真正令他失望的是在被解職的同時,他也被剝奪了一切退休金和福利。」這位不願透露姓名的警察表示。
門多薩與妻子奧羅拉育有二子一女。(顏穎顓)
⑤ 被告人在國外怎麼執行
法律分析:如果被執行人在國內有財產:可以申請執行其在國內的財產。如果在國內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被執行人本人也不在國內的:可以由判決確實的權利人向國外的法院申請執行中國法院的判決,也可以在國外另行起訴果中國法院和該國法院之間有司法協助協定的,也可以由中國絕凱拆法院向該國法院申請執行中國法院的判決。其中,被執行人是指在法定的上訴期滿後,或終審判決作出後,未履行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並進入執行程序的當事人。在法院對於民事訴訟判決原告勝訴後,被告在賠償問題上的法定時間內未完成判決書上所規定的賠償金額而被法院強制執行賠償,則稱該被告為本次強制執行的被執行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孫春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委託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或者其他人代理訴訟,從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寄交或者託交的授權委託書,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並棗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後,才具有效力。
⑥ 菲律賓仲裁的法律依據
本文將在解決上述疑問的基礎上,從國際法角度探討分析仲裁程序中的管轄權問題,並最終得出結論。一、仲裁法庭的地位及仲裁程序1.1仲裁法庭的地位 仲裁法庭是屬於《公約》爭端解決機制下的審理機構。《公約》爭端解決機制是通過第15部分(爭端的解決)和附件五(調解)、附件六(國際海洋法法庭規約)、附件七(仲裁)、附件八(特別仲裁)確立的。關於這次菲方提交的仲裁,就是向《公約》附件七下的仲裁法庭提交的。仲裁法庭是屬於《公約》爭端解決機制下的一部分,《公約》的爭端解決機制被認為是復雜的,但實則層次相當分明。第一,用和平方法解決爭端是各締約國應遵循的第一義務,這也是第15部分第1節第279條②、第280條③明確強調的。第二,一般性、區域性或雙邊協定優先適用是第二義務,這是第15部分第1節第282條④的規定。第三,若前兩項方法未能奏效,將進入爭端解決的強製程序。其中第287條構成了整個《公約》爭端解決機制的核心。⑤據此條款,爭端方在採用自行選擇的和平方法解決爭端失敗後,經任何一方請求,應提交至海洋法法庭下導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強製程序解決。而有4個解決的機構可供當事方選擇,分別是海洋法法庭、國際法院、依附件七組成的仲裁法庭和依附件八組成的特別仲裁法庭。⑥如果雙方就選擇的機構達成合意,由合意機構解決爭端;如果雙方無法達成一致,則由依附件七組成的仲裁法庭審理。至此,《公約》爭端解決程序的強制性就凸顯出來了,爭端任何一方均可將爭端提交該程序,而不需要爭端各方再達成專門同意。適用這種強製程序的4個法律機構處於平等並列的地位,而附件七下的仲裁法庭起著「剩餘備用」的作用。⑦這是強製程序的原則性規定,為取得更多國家的同意,《公約》第15部分第3節還存在著法定例外和約定例外。根據第297條,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上行使主權權利的一些爭端可以不適用強製程序。而約定例外是指按照第298條的規定,對於像海洋劃界、領土爭端、軍事活動、涉及歷史性海灣所有權的爭端以及聯合國安理會正在行使其管轄權的爭端,締約國可以通過書面聲明來排除強製程序的適用。1.2仲裁法庭的組成及程序 附件七下的仲裁法庭仲裁員名單是常設的,由各締約國提名,聯合國秘書長編制。每一締約國應有權提名4名仲裁員,每名仲裁員均應在海洋事務方面富有經驗並享有公平、才乾和正直的最高聲譽。組建仲裁法庭的方法在《公約》附件七中有著嚴格的時間限制。如果爭端只有兩個當事方,仲裁法庭由5名仲裁員組成。一般情況下,當事各方應指派一人,可為本國國民。爭端另一方應在收到仲裁通知30天內作出指派。另3名仲裁員應由當事各方在收到仲裁通知60天內以協議指派。爭端各方應從這3名仲裁員中選派一人為仲裁法庭庭長。在未能按期作出上述指派的特殊情況下,經爭端一方請求,可在收到仲裁通知60天後兩星期請求海洋法法庭庭長作出必要的指派。這種指派應在收到請求後30天期間內作出,指派的仲裁員應為不同國籍,且不得為爭端任何一方的工作人員,或其境內的常住居民或其國民。⑧ 按照附件七第1條的規定,為將爭端提交該附件所規定的仲裁程序,爭端一方可向爭端他方發出附有一份關於其權利主張及該權利主張所依據的理由說明的書面通知。在雙方沒有特別協定的情況下,仲裁法庭有權確定仲裁的程序,此程序應保證爭端每一方有陳述意見和提出其主張的充分機會。⑨按照附件七第9條的規定,如果爭端一方缺席或不對案件進行辯護,應不妨礙程序的進行。仲裁法庭在作出裁決前必須做到,不僅查明對該爭端確有管轄權,而且查明所提要求在事實上和法律上均確有根據。⑩二、仲裁法庭的管轄權問題 至此,問題已相對清楚。中國和菲律賓都是《公約》的締約國。我國於1982年簽署加入,1996年6月7日《公約》對我國正式生效。我國在加入《公約》時,作了四點聲明,強調與海岸相鄰或相向的國家,在國際法的基礎上,遵照公平原則,以「協商」的方式和平解決海域劃界等問題;2006年8月25日,中國依據《公約》第298條規定,向聯合國秘書長提交書面聲明,對某些類型的爭端不接受《公約》第15部分第2節規定的任何國際司法或仲裁管轄。菲律賓於1982年簽署加入,1994年5月8日《公約》對菲正式生效。菲律賓在加入《公約》時,作了八項聲明,其中尤為強調《公約》提供的爭端解決程序,不應被視為對菲律賓主權的減損。(11) 2013年1月22日,菲律賓選擇單方把南海問題提交至附件七下的仲裁庭,法律基礎是《公約》第287條第3款。按照前文所述的《公約》爭端解決機制的層次,菲方單方認為和平解決爭端方法已用盡,又由於雙方並不存在導致有拘束力裁判的一般性、區域性或雙邊協定,而申請進入強製程序。而強製程序中給締約國提供的4種審理機構,中菲雙方都沒有作出任何選擇,(12)於是仲裁庭發揮了「剩餘備用」的作用。根據
《公約》第287條第3—5款,附件七下的仲裁法庭成為發生爭端時締約國最後默認的選擇。而對於仲裁庭的管轄權又存在著法定例外和約定例外。2月19日,我國政府拒絕接受菲方仲裁的其中一個法律依據就是中國於2006年提交的聲明,已通過約定例外的方式,將涉及海洋劃界等爭端排除在包括仲裁在內的強制爭端解決程序之外。因此,菲方的仲裁主張明顯不成立。(13) 菲律賓在仲裁通知遭到中國拒絕後,依然請求仲裁法庭繼續進行程序。因此,4月24日,海洋法法庭現任日本籍庭長柳井俊二在中國拒絕仲裁通知後作出了仲裁員的指派。但仲裁法庭不能就此作出有利於原告的裁決。 依據《公約》附件七第9條,仲裁法庭在作出裁決前,必須首先查明對該爭端確有管轄權,並查明所提要求在事實上和法庭上均確有根據。因此,依據第288條第1款,對於向其提出的有關《公約》的解釋或適用的任何爭端,仲裁法庭應具有管轄權。因此,仲裁庭能否對此事項行使管轄權取決於以下三個因素:①2006年中國書面聲明的解釋;②1994年菲律賓聲明的解釋;③菲方所提交的訴求的性質如何,是否屬於「有關《公約》的解釋或適用的任何爭端」。若答案是肯定的,且這些訴求不在雙方書面聲明排除之內,仲裁法庭可行使管轄權;反之,若答案是否定的,或者即使答案是肯定的,但這些訴求屬於雙方任一方排除聲明之內的,仲裁法庭都沒有管轄權。 根據《公約》第288條第4款,對於發生的爭端,法院或法庭是否具有管轄權,這一問題應由該法院或法庭以裁定解決。按照以往的司法判例,「無論當事方是否明確提出管轄權問題」(14),「法庭有權主動審查其自身管轄權的基礎」(15),以確信它有管轄權來受理提交給它的案件。在審查時,由於管轄權是一個「根據相關事實加以解決的法律問題」(16),因此爭端各方並不負有舉證責任,而是由法庭自己決定它是否享有管轄權。(17) 三、菲方訴求的性質辨析 菲律賓在其給中國的外交照會中,提出了如下10項訴求。(18)訴求一:中菲兩國對於南海的海域權利基礎是《公約》所賦予的。訴求二:因此,中國基於「九段線」的海域權利是違反《公約》的。 訴求三:高潮時不露出水面的礁石無法成為沿海國主張海域權利的基礎,除非該礁石是沿海國大陸架的一部分。 訴求四:美濟礁、西門礁、南薰礁和渚碧礁都屬於高潮時不露出水面的礁石,既非島嶼,也非位於中方大陸架上。因此中方對四礁石的佔領是非法的。訴求五:美濟礁、西門礁是在菲律賓的大陸架上。 訴求六:黃岩島、赤瓜礁、華陽礁和永暑礁只有一小部分在高潮時露出水面,屬於《公約》第121條第3款「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的經濟生活的岩礁」,中方對這四個岩礁主張超過12海里的海域,是非法的。 訴求七:中方對菲在黃岩島和赤瓜礁附近的開采活動進行阻撓。 訴求八:根據《公約》,菲律賓從其群島基線量起,擁有12海里的領海和200海里的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 訴求九:中方在菲律賓專屬經濟區內開采資源,並主張菲專屬經濟區的海域權利是非法的。中方對菲在其專屬經濟區內開采活動進行阻撓。 訴求十:中方干擾菲律賓在《公約》下的航行自由權利。 仲裁庭要解決的問題是中菲之間是否確實存在菲方訴求中的爭端?這些訴求的性質又是什麼?這些訴求是否屬於「有關《公約》的解釋或適用的任何爭端」?3.1是否存在爭端 司法的職能在於裁決爭端,如果雙方之間並不存在實質性的爭端,那麼司法介入顯然是沒有意義的。國際法院在1963年「北喀麥隆案」(喀麥隆訴英國)中認為:「法院必須注意到自己在行使司法職能上是有內在界限的。法院的職責是維持其司法性質,而並不是滿足一方或雙方提出的一些『不現實的』請求。法院本身必須是司法原則的守護者。」(19)1974年「核試驗案」(紐西蘭訴法國)中國際法院再次指出:「爭端之存在是法院行使管轄權之首要前提。」(20)那什麼是爭端呢?《布萊克法律詞典》認為,爭端是一種沖突或者矛盾,尤其指已上升到一個特定的訴訟矛盾。(21)常設國際法院和國際法庭都曾在一些案件里探討過爭端是否存在的問題。常設國際法院在「巴勒斯坦特許案」中認為:「爭端就是雙方在法律或事實的分歧,或者法律觀點和法律利益的沖突。」(22)國際法院在「對保加利亞、匈牙利和羅馬尼亞的和約的咨詢意見案」中認為:「在履行或不履行某些條約義務方面,雙方持有明確相反的意見。」(23)學者J.G.Merrills認為,爭端是一方必須聲名或表明它對某問題的事實和法律觀點,而另一方則必須表明它在相同問題上的拒絕或者相沖突的聲明。(24)顯然,爭端是否存在,中菲之間的爭端與菲方單方提交的爭端是否相同,只能從菲方訴求的措詞里尋找答
案。 首先,菲方提出的訴求是否屬於爭端。菲律賓提出的訴求一、訴求三和訴求八,明顯只是事實的闡述,不屬於爭端。中國認可《公約》的法律效力(訴求一),也沒對《公約》第121條作出任何形式的保留(訴求三);更不否認菲律賓擁有從其群島基線量起的12海里領海與200海里專屬經濟區及大陸架(訴求八)。因此,這些只是事實闡述的訴求,並不是「爭端」。法庭要解決這些非爭端的訴求,將有悖其司法職能,顯得毫無意義。 其次,菲方訴求二認為中國基於「九段線」主張的海域權利是違反《公約》的。但中方從未在任何公開場合發表聲明稱對南沙群島的島礁和水域的權利是以「九段線」為基礎或依據的。菲方的訴求並沒有以中方明確相反的行為為前提。爭端的存在是以特定行為為基礎的,不存在特定行為,就談不上特定行為與一方意見的相左性。因此,訴求二並不是「爭端」。 最後,菲方訴求五認為美濟礁和西門礁是在菲律賓的大陸架上。美濟礁和西門礁在菲律賓200海里大陸架距離內也未為中國所明確反對。當然,中國未反對,並不等同認為兩礁就不在中國的大陸架距離內。中國在南華水道一側同樣擁有「四面環水並在高潮時高於水面自然形成的」(25)、能擁有12海里領海和200海里專屬經濟區的島嶼,美濟礁和西門礁也在這個中國島嶼的大陸架上。因此,菲律賓的第二個訴求並沒有中方明確的反對意見,並不構成爭端要件。菲方只選擇陳述問題的其中一個方面,而有意忽略了另一面,這是菲方的訴訟技巧。 因此,依訴求一、二、三、五、八所述,中菲之間都不存在需要司法解決的實質法律爭端。3.2菲方訴求指向性為何 首先,菲方在訴求四和六分別對中方在美濟礁、西門礁、南薰礁和渚碧礁的佔領行為和中方基於黃岩島、赤瓜礁、華陽礁和永暑礁主張超過12海裏海域的兩行為提出合法性請求。如前所述,菲方的訴詞里只提及這八個島礁的海洋特徵,但未提及這八個島礁所在海域完整的海域情況。事實上,中國對島礁的佔領行為和基於島礁主張海域權利的行為,都是建立在海洋法中的「陸地統治海洋」原則。美濟礁、西門礁、南薰礁、渚碧礁、赤瓜礁、華陽礁和永暑礁這七個島礁所處的南沙群島海域有著眾多的島嶼、明礁和沙洲,七礁石距離由台灣合法佔領的太平島嶼距離都少於200海里。菲律賓提出的這兩個訴求實質屬於海域重疊的情況下,進行海洋劃界的問題。 其次,菲方在訴求七認為,中方對菲在黃岩島和赤瓜礁附近的開采活動進行阻撓。菲方此訴求的暗含前提是黃岩島和赤瓜礁是屬於菲方的島礁,附近的海域是菲方可行使開采活動權利的海域。但事實上黃岩島是中國的固有領土,赤瓜礁也一直以來是中方主張主權權利的島礁。菲律賓這項訴求背後反映的是對島嶼主權歸屬的確定。 最後,菲方在訴求九和十認為,中方在菲律賓專屬經濟區內開采資源的行為和阻撓菲在其專屬經濟區內開采活動的行為是違法的,中方干擾了菲律賓船舶的航行自由權。如前所述,中國在南海擁有合法權利的島嶼,中國在南沙群島海域的開采勘探活動是沿海國在其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上的合法活動。中菲是海岸相向的沿海國,菲律賓在己方立場上再次使用了訴訟策略。兩訴求都是海岸相向國家在少於400海里的情況下,海域重疊所產生的問題。然而中菲的真正爭端不是海洋劃界。 因此,在排除了菲方五項非實質爭端的訴求後,菲方其餘訴求的性質都屬於海域重疊的情況下,進行海洋劃界的問題。而確定整個南海島嶼領土歸屬又是海洋劃界必要的前提和基礎。3.3菲方訴求是否屬於「有關《公約》的解釋或適用」的爭端 根據《公約》第288條第1款,只是「有關《公約》的解釋或適用」的爭端,第287項下的法院或法庭才能行使管轄權。《公約》這部被稱為「集大成」的「海洋法典」涵蓋面非常地廣,海洋活動、海洋利用和海洋資源的所有方面無所不涉,被稱為歷史地位是僅次於《聯合國憲章》的「海洋憲章」。但值得注意的是,《公約》開篇即表明,《公約》是在「妥為顧及所有國家主權的情形下,為海洋建立一種法律秩序,以便利國際交通和促進海洋的和平用途,海洋資源的公平而有效的利用,海洋生物資源的養護以及研究、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26)。《公約》對內水、領海、毗鄰區、專屬經濟區、大陸架和公海等重要概念都做了界定,也對沿海國和船旗國的權利和義務做了要求,但《公約》不對任何島嶼主權權利要求作出規定。所有關於島嶼領土歸屬的爭端都不是「有關《公約》的解釋或適用」的爭端。 因此,菲方的訴求並不屬於「有關《公約》的解釋或適用」的爭端。
⑦ 法院判決書一般在開庭後多長時間下發謝謝…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新規:法院生效的判決書從2014年1月1日起在互聯網全面公布,除涉及國家機密、個人隱私、未成年犯罪以及不宜「曬」的4類判決書外,公眾均可隨時查閱。
1、民事訴訟一審普通程序審限一般不超過六個月,復雜的可以延長六個月,一審簡易程序審限為三個月;
2、案件的審判程序不是開一次庭就能搞定的,一般要經過多次開庭審理(如果是簡單的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可能一次開庭就能解決問題),查清案件事實,只有查清案件事實並有相關證據證明時,法院才可以宣判,而且即使是當庭宣判,法院也來不及當場作出判決書,所以一個案件定期宣判的,會在十日內發判決書,定期宣判的,立即發判決書。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
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此擾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岩扒孫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判決書,法律術語,是指法院根據判決寫成的文書。是法律界常用的一種應用寫作文體,包括民事判決書、刑事判決書、行政判決書和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那麼法院判決書的生效時間歸類為:
1、民事判決書:
一審判決為收到判決書15日內如不上訴,自動生效;二審判決做出即為生效。
2、刑事判決書:
一審判決為收到判決書10日內如不上訴,自動生效;二審判決做出即為生效。
3、行政判決粗鏈書:
一審判決為收到判決書15日如不上訴,自動生效;二審判決做出即為生效。
⑧ 我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制度
對外國仲裁裁決的承認和執行重在對一些關鍵程序性事項的審查,而不是對當事人實體權利義務的審查。承認本身是一個防禦性程序,用於阻止仲裁敗訴方在新程序中提出問題的任何企圖。因此,在處理此類案件過程中要解決的大部分問題是訴訟程序上的事項,如申請期限、管轄、送達、立案、財產保全,等等。(一)申請承認和執行的期限1、申請承認和執行的期限及起算點關於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期限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執行我國加入的<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的通知》第五條中規定,申請應當在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一百六十九條[1]規定的申請執行期限內提出。即:「申請執行的期限,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個人的為一年;雙方是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為六個月。」此後,民事訴訟法進行了兩次修訂,在申請執行期限上,不再區分個人或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統一將期限規定為二年。因此,根據現行的《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2]的規定,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應當在兩年內提出。關於這兩年期限的起始點如何計算,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麥考·奈浦敦有限公司申請承認和執行仲裁裁決一案請示的復函》(2001年4月23日法民二[2001]32號)中曾做出過解釋,「根據《關於執行我國加入的<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的通知》第五條的規定,申請承認及執行的期限為6個月,該期限應從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後1日起計算??因裁決書沒有關於履行期限的內容,但應給當事人一個合理的履行期限,故從仲裁裁決送達當事人第二日起計算較為合理,而不應從仲裁裁決做出之日起計算申請承認及執行的期限。」上述司法解釋和判例相結合對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期限如何起算做出了較為清晰的規定,即如果仲裁裁決中已經規定了履行期間的,從該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算;沒有規定履行期間的,從仲裁裁決送達當事人第二日起算。2、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期限的性質在辦理案件的過程中,基於委託人的整體訴訟策略考慮,我們需要處理與申請期限有關的核侍簡兩個問題:第一,如果申請人A公司在申請過程中撤回申請,A公司是否還可以在北京一中院或者中國的其他法院再次申請承認和執行該仲裁裁決?第二,如果申請人A公司在申請階段僅申請中國法院承認該仲裁裁決,那麼日後A公司向法院申請執行已經被承認的仲裁裁決的期限為多長,起算點是那一日?這兩個問題背後的法理實際上是辨析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的申請人向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期限是訴訟時效還是除斥期間。《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而除斥期間,是法定的權利固定存續期間,權利人在該期間不行使權利,該期間談滾經過後即發生權利消滅的法律效果。除斥期間為固定的不變期間,不存在中止、中斷和延長的問題。上文已經論及,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執行我國加入的<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的通知》中已經將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期限規定為按照《民事訴訟法》申請強制執行的二年期限。因此,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的申請人向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期限在性質上為訴訟時效,申請人在一定的期間改褲內不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仲裁裁決,其實體上的請求權並不會消滅。如果申請人中途撤回申請能夠起到中斷時效的效果,申請人有權再次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申請的期限應從法院裁定準許申請人撤回申請之日起重新計算兩年的期間。此外,如果申請人僅申請承認仲裁裁決,那麼申請執行仲裁裁決的期限以及該期限的起算點又應當如何計算?雖然根據現行司法解釋的規定以及法院的實踐操作,申請承認仲裁裁決和申請對仲裁裁決的執行可以分為獨立的兩步進行,但是有關仲裁裁決得到法院的承認後提出執行該裁決的時效卻沒有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這就不免產生了爭議,申請執行該仲裁裁決的期限是否不再受兩年期限的限制或申請人在法院承認仲裁裁決後兩年內申請執行裁決即可。對此,我們傾向於認為: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應視為一個整體的訴訟程序,即使在司法實踐中有的法院將申請承認和申請執行分開處理,但不能以此認為承認和執行是兩個獨立的程序,因此,申請執行仲裁裁決不應再單設期限,即外國仲裁裁決得到承認後申請人應立即申請執行,否則自其有權申請承認和執行仲裁裁決之日起滿兩年後喪失申請執行的權利。綜上所述,以上就是我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制度。然而,如果外國仲裁裁決與我國的仲裁法的相關規定發生沖突時,我國就可以拒絕承認與執行,拒絕的理由和原因在我國曾簽訂的《紐約公約》中已經作出了相應的規定。
⑨ 中國承認海牙法庭嗎
法律分析:
海牙法庭對南海仲裁案作出裁決,指在九段線內,中國沒有「歷史權利」宣稱主權。
該案由菲律賓單方面提起仲裁,菲律賓稱中國在南海區域的活動違反了國際法。
中國宣稱擁有南海島礁和島嶼90%的主權。但其它國家也宣稱對其擁有部分主權。
中方此前宣稱不接受、不參與南海仲裁案,不承認、不執行仲裁結果。
這項裁決具有約束力,但沒有執行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 第二條 國家安全是指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處於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以及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
⑩ 海牙國際法庭裁決曾多次被拒絕執行 美國次數最多
7月12日,應菲律賓單方面請求成立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將作出所謂的最終裁決。對此,中方宣告,不接受、不承認仲裁庭管轄和裁決。中國對南沙群島及其附近海域擁有無可爭辯的 *** ,這是具有充分的歷史與法理依據的。中國拒絕參與和接受菲就南海爭端單方面提起的仲裁及結果既合理也合法。但是,美國等國卻打著要求「中國遵守國際規則」的旗號向中國施壓,妄圖讓中國接受仲裁,擾亂南海局勢。
事實上, 長久以來,美國才是那個游離於國際規則之外的異類,對不合自身利益的國際法院裁決,要麼直接拒絕,要麼在執行過程中推諉或拖延。早在30多年前,美國就曾拒絕接受國際法院的裁決。
1983年底和1984年初,為削弱尼加拉瓜 *** ,美國派人在該國布拉夫、科林托等港口附近佈雷。布雷活動嚴重威脅了尼加拉瓜的安全和航行。1984年4月,尼加拉瓜向國際法院提出訴訟,指控美國 *** 指使美國軍人和拉丁美洲國家的國民在尼加拉瓜港口佈雷、破壞尼加拉瓜的石油設施和海軍基地、侵犯尼加拉瓜的領空 *** 以及在尼加拉瓜組織和資助反 *** 集團等軍事和准軍事行動。尼加拉瓜請求國際法院判定美國的行動構成非法使用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脅、干涉尼加拉瓜內政和侵犯尼加拉瓜 *** 的行為,請求法院責令美國立即停止上述行動並對尼加拉瓜及尼加拉瓜國民所受的損失給予賠償;並請求國際法院指示臨時保全措施。
美國提出種種反對理由,反對法院對此案具有管轄權,要求法院將此案從法院的受案清單中取消。這一要求遭到法院的拒絕。1984年11月,法院結束了此案的初步階段審理,就法院的管轄權和應否接受該案的先決問題以15票對1票作出了肯定判決。美國於1985年1月宣布退出此案的訴訟程式。法院根據相關規約,繼續對此案進行缺席審判。1986年,海牙國際法院對此案作出了對尼加拉瓜有利的裁決。作為聯合國安理會的常任理事國,美國否決了要求它遵守上述裁決的決議。到了1988年,美國才由於國會的阻止而停止向尼加拉瓜叛軍提供幫助。
美國拒絕配合國際法院的另一案例就是德國訴美國的拉格朗一案。
拉格朗這事兒得從30多年前說起。1982年1月,瓦爾特 拉格朗和卡爾 拉格朗兄弟因涉嫌搶劫銀行以及謀殺罪在美國亞利桑那州被捕,兩兄弟隨後被判有罪並被判處死刑,判決得到了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確認。但是他們兩人是德國公民,有權獲得德國領事的幫助。美國執法當局在逮捕兩兄弟並獲知兩人的德國身份後,應當依照1963年《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第36條的規定告知他們這項權利,同時將此案通知給德國領事官員。
但是,美國方面並沒有這么做。在整個審判過程中,兩兄弟不曉得自個有這項權利,他們的律師也沒有向他們提及此事。直到1992年6月,已在監獄呆了10多年、正等著死刑來臨的拉格朗兄弟從一同被關押的其他犯人處得知了《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的規定,遂自個將此案通知了德國駐當地的領事官員。隨後拉格朗兄弟在德國領事官員的幫助下,向美國法執法當局提出申請,要求重審此案,但是聯邦最高法院在1998年拒絕對此案進行復審。盡管隨後德國 *** 採取了種種努力,1999年2月24日,卡爾 拉格朗還是被處決了。
德國看這事兒不妙,便向國際法院提交了訴狀,聲稱美國違反了《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的規定。與此同時,德國還提出了一項指示採取臨時措施的緊急請求,要求美國在國際法院對該案審理終結以前,暫停對瓦爾特 拉格朗執行死刑,此時距處決也就幾個小時了。國際法院同意了此項請求,於1999年3月3日發出了採取臨時措施的裁定。可是,美國並未遵守此項裁定,還是在當日將瓦爾特 拉格朗處死了。
人雖然死了,可是德國真心不服。德國決定繼續在國際法院的訴訟。2001年6月,國際法院就德國訴美國的拉格朗一案做出了有利於德國的判決。
國際法院隨後還受理了墨西哥狀告美國在其國內刑事訴訟程式中違反《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的案件,即阿維納案。2004年,國際法院對阿維納案作出判決,認定美國違反《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但是,上述判決作出後,美國各級法院卻以種種理由拒絕遵從和執行國際法院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