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在菲律賓的親戚求助!沒有手續,如今回不了家,怎麼辦!急!急!急!!!
1。找中國大使館。
2。找菲律賓政府,自動要求遣返。
不管是哪種方法都需要證明自己的中國公民身份,就是你要有中國護照。
㈡ 菲律賓發生6.6級地震,島國發生地震如何自救
地震災害是非常可怕的,地震災害是一種威力特別大的自然災歷手害。地震是地殼運動導致的,是非常非常可怕的自然災害,因為每次一地震就會有大量房屋倒塌,路面裂開,甚至還會有人員死亡。最近菲律碧模賓就發生了6.6級的地震,在當地時間的8月18號當天,菲律賓突然發生了6.6級的地震,導致大量房屋坍塌,路面都裂開了,造成了一人死亡,一人受傷,大量的房屋和建築物受損比較嚴重。這次地震位於海域,菲律賓的地震研究所表示說是,未來可能還會有餘震。
最後要遠離那些危險的地方,當你走在街道上忽然發生了地震,要立即用手把頭護住,還有離樓房要遠遠的,到那種空曠的地方去。當你在郊外發生地震時,要遠離那些山,還有高壓線,還有陡坡那些地方。
㈢ 我老公被騙去菲律賓搞傳銷,結果逃出來在一個鄉壩頭,語言不通,又沒得錢,請問怎麼辦才能活著回來
建議尋找當地,駐菲律賓大使館尋求幫助。
其實,我國很多人都會被騙去外國,尤其是菲律賓,菲律賓屬於貧困地區,人員混雜,管理欠缺,治安這一塊也比較差。而且充滿賭場氣息,這點也是非常不好的。
㈣ 到了菲律賓不讓入境怎麼辦 到了菲律賓不讓入境處理方法
1、被拒絕入境,如果有簽單遣返,那就會自動的上菲律賓的黑名單,如果你找人清洗掉,那麼今後還是不可以入境。
2、持旅遊簽下飛機到了海關不讓過去的原因有很多種:沒有返程機票(懷疑你去了不回來)、不會英語(不會英語怎麼旅遊)、沒有酒店訂單(沒有訂酒店房間住哪,懷疑你是去工作的)、問你問題一臉茫然,搖頭點頭傻傻分不清楚(海關人員對你的表現會產生困惑)、問帶錢帶了多少,答的很少,然後問有沒有指亂信用卡又說沒有(資金帶的少怎麼旅遊)、你和在黑名單上的人重名等等。
3、被海關攔住之後會有兩種後果:
記錄在黑名單上,只要海關系統不崩碰喚潰,永遠都在黑名單上。無法再去菲律賓。
不記錄在黑名單上,以後還可以去。
但是我不知笑逗凱道要怎麼查詢你是不是在黑名單上。
一般記錄在黑名單上之後,會安排航班遣返回國,這段航班是不收費的,送到國內某個城市,剩下的回家的一段就要自己搞定了。
㈤ 魚缸中窺人生
一
妻弟從bulacan回來後,立馬買了一個魚缸,我以為他心血來潮,買來鬧著玩的。
誰知第二天,他就去市場上買了一些觀賞魚及一些裝飾性的城堡、假山、假花之類的裝飾品。
他嚴格遵照賣魚人的的建議,仔細地清洗魚缸,錯落有致的擺放各類裝飾品,倒入自來水,放入增氧泵。
可見妻弟不但是一個做事乾脆、麻利的人,而且是一個講究生活趣味的人。
二
屋子一進門兩米遠的地方擺著一個置物架,我總覺得這個遮擋嚴實的置物架可以起到屏風作用,阻斷了屋外的煞氣。
妻弟將魚缸擺放在這個置物架上方,我覺得方位選的非常完美。一則處於小屋的正中,讓雜亂的屋子變得美觀了。二則,正好處於屏風位置上,即使外面的人一進門,也能一眼看到漂亮的魚缸。
小小的屋子因了那缸魚而頓時充滿了活力和生機。小孩子們整天圍著魚叫著、笑著。妻弟也時不時的擦洗魚缸、投放魚食。
三
一日午後,陽光燦爛,我突然盯著魚缸陷入了沉思。
這些魚的一生就只能在這個小小的魚缸中度過了,它們無法選擇自己的命運,也再沒有機會看到大海了!
就像過去我們老家的人一樣,一輩子生活在那個窮鄉僻壤的山村裡,從來沒有走出過大山,也不知道外面的世界是什麼樣子!
這些魚無法選擇出身,它們出生在一個以賣魚維生的商人家庭,然後又被賣給了妻弟。從此,它們的魚生也幾乎就沒有任何翻盤的機會了。
妻弟一家雖然不富裕,但是也不會虐待它們。它們的魚生雖然稱不上大富大貴,但至少不會過得很悲慘!
聯想輪渣到那些被拐賣的兒童,真的讓人恨得咬牙切齒。他們或許出生在一個貧窮的家庭,父母因為種種原因把他們賣給了別人。或許在他們外出時,一不小心被陌生人拐賣了,一輩子都無法見到親人了。然而,最終他們的歸宿是好是壞,他們也無從可知。只能被當作一條魚一樣被販賣、被觀賞、被凌辱……
誰又能選擇自己的出身呢?我們羨慕那些一出生就含著金鑰匙的人,因為不用那麼努力、辛苦,就可以得到豐厚的物質條件,也能輕易實現很多夢想。
然而大多數人都不是含著金鑰匙出生的,既然命運給了我們一手爛牌,但我們仍然要努力把它衡早打好,或許堅持下去,用我們的聰明才智,也能打出一手王炸。
四
有時,我發現一條魚死了,因為它無法適應生存環境;有時,我發現一些小魚不見了,因為它們被大魚吃掉了。
這個小小的魚缸不就像一個社會嗎?物競天擇,適者生存,不能適應的人就只能被淘汰出局!
天外有天,人外有人,不要自高自大,不要目中無人,因為那些比我們牛逼的人都在不斷的努力,我們還有什麼理由固步自封呢?在這個競爭激烈的社會,你不努力,結果就是被強者吃掉!
因為疫情,我被困在菲律賓,隔離在家三個多月,到現在還回不了國,也不知道還要被困到什麼時候?然而,我也相信這困難是暫時的,疫情也總有一天會消失的,我們也會重出江湖的!
然而,這一缸魚的一生恐怕就只能被困在這個小小的天地里,幾乎永遠也無法看到外面的世界了,無法回到無邊無際的大海了。相比之下,我比魚不知要幸運多少倍?
五
據說,魚的記憶只有七秒,無論快樂和痛苦,它們都會很快遺忘。
這一點,我們不得不佩服它們,因為我們往往會把所有的經歷都一股腦兒的藏在記憶深處,尤其是痛苦的經歷,我們總是記憶深刻,時不時的想起來折磨自己,而魚就不會。
「子非魚,安知魚之樂乎?」看著那些魚在小小咐桐雀的魚缸里自由自在的游來游去,它們顯得那麼快樂,那麼知足。
我又不是魚,我怎麼知道它們不快樂呢?或許,是我多慮了!
魚說「要你管,我就喜歡這里!」
我是不是需要向魚學習?學習它們樂觀積極、隨遇而安的生活態度,不抱怨、不消沉,即使遭遇挫折和打擊,也一樣活得瀟灑自在!
㈥ 困守菲律賓的日軍大量餓死,為何不能從菲律賓就地補充食物
因為菲律賓是一個十分貧瘠的地方,所生產的糧食沒有辦法滿足這么多日軍的需求。加上美國的步步緊逼,把日軍的補給通道全都封鎖了。
一、事件背景
1944年,太平洋戰爭爆發後,日軍已經處於強弩之末,日本的戰爭形勢已經處於全面敗退的狀態,當時日本在太平洋的海軍主力基本上被消滅,隨後美軍也就將軍事目標放在了已經被日軍佔領的菲律賓上面。
美軍把日軍逼到山區,可以說是將剩下的日軍徹底逼上了絕路,因為日軍退到山區的軍隊足足還有30多萬人,在菲律賓土地肥沃的城鎮地區養30多萬人雖然困難,不過大家還不至於餓死。但是在山區裡面就不一樣了。首先,因為日軍只是戰略性撤退到山區,並沒打算長期呆,因此糧食儲備本來就不多,所以在退居山林之後所有的儲存物資迅速被消耗完了。
但更為困難的是,山區周邊只有一些稀稀拉拉的村莊,能夠產糧食的土地少之又少,自然裡面的糧食也是極度匱乏,山區裡面的居民自己活下去本來都是問題,更不可能拿出糧食讓這群日本人吃了,所以日本燒殺搶奪搞了個遍之後,也沒有弄到太多的糧食。
㈦ 在菲律賓被抓要咨詢哪裡
可以聯系中國駐菲律賓大使館或者領事館獲得幫助。
首先要想到的就是求助菲律賓駐中國大使館,哪怕是找一個可以用英語幫助自己溝通的人也行。還有就是可以聯系代辦機構,他們會派人到關押的地方進行事件的處理,在符合程序的情況下,可能一天的時間就能夠出來,畢竟簽證延期或者是勞務的問題都是可以進行罰款處理,然後就能夠釋放的,這個時候再辦理回國手續也會更方便,也可以在簽證有效的情況下繼續在菲律賓停留。
一般情況下,菲律賓會把外籍人員抓起來是因為個人的行為在菲律賓處於非法的,比如說非法務工,就是沒有工作簽證在菲律賓進行工作。還有就是非法滯留,自己的簽證過期或者是偷渡過來的人,沒有正規的簽證所以導致自己非法逗留,因此也會被抓起來,還有就是和當地的人起沖突等,都會被菲律賓的移民局抓起來。抓起來之後會有一個審訊的過程,如果是會英語的人,在解釋清楚並調查清楚的情況下,根據流程幾天的時間就能夠出來。如果是語言不同,又舉目無親的情況下,那可能會被滯留的時間更長,而且最好的結果是可以遣送回國。否則會被關更長的時間。
㈧ 你好,國內有一詐騙犯去了菲律賓,我怎樣能把他從菲律賓弄回來謝謝
中國與菲律賓簽訂了引渡條約,符合規定的可以請求引渡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菲律賓共和國(以下簡稱「雙方」), 願意在相互尊重主權和平等互利的基礎上,在打擊犯罪領域建立更為有效的雙邊合作關系,希望締結互相引渡罪犯的條約,
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引渡義務
雙方同意根據本條約的規定,互相引渡在被請求方境內發現的受到請求方通緝的人員,以便就本條約第二條規定的犯罪提起刑事訴訟、判處或者執行刑罰。
第二條 可引渡的犯罪
一、可引渡的犯罪是指根據雙方法律均可被判處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更重刑罰的犯罪。
二、如果為執行刑罰的目的請求引渡,則還要求尚未服滿的刑期至少為六個月。
三、為本條的目的,在確定某項犯罪是否根據雙方法律均可被判處刑罰時,不應當考慮雙方法律是否將該作為或者不作為歸入同一犯罪種類或者規定同一罪名。
四、如果對某項可引渡的犯罪已經同意引渡,也應當對引渡請求中指明的其他犯罪同意引渡,即使就這些犯罪可判處的刑罰少於一年,只要其他的引渡條件得到滿足。
第三條 國民的引渡
一、雙方均有權拒絕引渡本國國民。
二、如果被請求方行使此項權利,請求方可以請求將案件移交給被請求方的主管機關,以便根據被請求方的法律對該人提起刑事訴訟。
第四條 應當拒絕引渡的理由
一、如果被請求方有充分理由相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則不應當引渡被請求引渡人:
(一)引渡請求所針對的犯罪是政治犯罪;
(二)請求引渡的實際目的是基於該人的種族、宗教、性別、國籍或者政治見解原因而提起刑事訴訟或者予以處罰;
(三)引渡請求所針對的犯罪純屬軍事犯罪。
二、如果被請求方已經對被請求引渡人就引渡請求所針對的犯罪作出了生效判決,或者終止了刑事訴訟程序,則不應當引渡該人。
三、如果由於被請求方或者請求方法律規定的原因,被請求引渡人已經獲得釋放或者赦免,或者針對該人的刑事訴訟被禁止,或者針對該人的定罪判決被撤銷,則不應當引渡該人。
第五條 可以拒絕引渡的理由
一、如果被請求方認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可以拒絕引渡:
(一)被請求方對引渡請求所針對的犯罪有管轄權,並且將就該項犯罪對被請求引渡人提起刑事訴訟;
(二)考慮到案件的各種因素,包括被請求引渡人的年齡、健康或者其他個人原因,引渡該人不符合人道主義原則。
第六條 推遲移交或者臨時移交
一、如果被請求引渡人在被請求方境內就其他任何犯罪正在被提起刑事訴訟或者被處以刑罰,應當推遲移交直至刑事訴訟終結或者刑罰執行完畢。
二、如果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推遲移交將造成請求方就引渡請求所針對的犯罪提起刑事訴訟的時效屆滿,或者妨礙請求方對引渡請求所針對的犯罪進行調查,被請求方可以在本國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根據雙方商定的條件將被請求引渡人臨時移交給請求方。
第七條 請求和所附文件
一、 請求和相關文件應當通過外交途徑遞交。
二、 請求應當附以下材料:
(一)關於被請求引渡人的盡可能准確的描述,以及其他有助於確定該人身份、國籍和所在地的材料;
(二)關於引渡請求所針對的每項犯罪的說明,以及該人就每項犯罪被指控的作為和不作為的說明,包括犯罪時間和地點的說明;
(三)關於定罪量刑和刑事追訴時效或者執行刑罰時效的法律條文。
三、如果請求系針對被指控的人員,還應當附請求方法官或者其他主管機關簽發的逮捕證副本。
四、如果請求系針對已經由終局判決判定有罪的人員,還應當附以下材料:
(一)該判決的副本;
(二)關於該判決是可執行的以及所需服刑的說明。
第八條 證明
一、根據本條約第七條和第十一條隨引渡請求遞交的文件,如經證明,應當在被請求方境內的引渡程序中被接受為證據。
二、為本條約的目的,文件按照以下手續得以證明:
(一)由請求方法官或者其他經授權的官員簽署或者確認,或者由請求方主管機關正式蓋章;
(二)由被請求方派駐請求方的外交或者領事官員認證。
第九條 文字
根據本條約提交的請求和所附文件,應當以被請求方的官方文字或者英文寫成,或者譯成該種文字或者英文。
第十條 臨時逮捕
一、在緊急情形下,一方可以在提出引渡請求前,請求臨時逮捕被請求引渡人。臨時逮捕的請求可以通過外交途徑遞交,或者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和菲律賓共和國司法部直接聯系。
二、臨時逮捕的請求應當包括以下材料:
(一)關於被請求引渡人的描述;
(二)關於已經獲知的該人所在地的說明;
(三)關於案件事實的簡要說明,包括可能獲知的犯罪時間和地點;
(四)所觸犯法律的條文;
(五)關於對該人已經簽發逮捕令或者已經作出定罪判決的說明,並附該逮捕令或者定罪判決的副本;
(六)關於即將提出引渡請求的說明。
三、如果自臨時逮捕之日起三十天後沒有收到引渡請求,應當終止對被請求引渡人的臨時逮捕,除非請求方能夠說明繼續對
該人予以臨時逮捕是合理的。在此種情形下,在不超過另行延長的十五天的合理期限屆滿後,應當終止臨時逮捕。如果隨後收到引渡請求,本規定不應當妨礙對該人
予以重新逮捕或者引渡。
第十一條 補充材料
一、如果請求方提交的材料不足以使被請求方根據本條約作出決定,被請求方應當要求提交必要的補充材料,並且可以根據本國法律指定接收補充材料的期限。如果請求方提出合理請求,這一期限可以再延長十五天。
二、如果被請求引渡人已經被逮捕,而提交的補充材料根據本條約是不充分的,或者在本條第一款指定的期限內沒有收到補充材料,則應當釋放該人。此種釋放不應當妨礙請求方重新提出引渡該人的請求。
第十二條 數國提出的請求
如果一方和第三國同時對某人提出引渡請求,被請求方在作出決定時應當考慮各種因素,包括:被請求方和第三國之間生效
的引渡安排,各項犯罪的嚴重性和犯罪地點,各項請求的提交日期,被請求引渡人的國籍和經常居住地,以及再引渡給另一國的可能性。在此情形下,被請求方如果
將該人引渡給第三國,應當向另一方提交說明該項決定理由的材料。
第十三條 費用
一、被請求方應當承擔在其境內由引渡請求所引發的任何程序的費用。
二、如果執行引渡請求明顯會產生超常費用,雙方應當協商確定如何承擔這些費用。
三、 請求方應當承擔將被引渡人從被請求方領土帶離的費用,包括過境費用。
第十四條 安排移交
一、 被請求方在就引渡請求作出決定後,應當盡快將該項決定通知請求方。
二、 如果將引渡某人,被請求方的主管機關應當將該人送至其境內經雙方協商同意的方便地點。
三、 在遵守本條第四款規定的前提下,請求方應當在雙方協商同意的期限內將該人帶離。如果在上述期限內該人沒有被帶離,被請求方可以拒絕就同一犯罪移交該人。
四、 如果一方由於其無法控制的原因不能移交或者接收被移交人,該方應當通知另一方。在此情形下,雙方應當協商確定新的移交日期,並且應當適用本條第三款。
第十五條 移交財產
一、如果同意引渡請求,被請求方在本國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並經請求,應當向請求方移交以下財物,包括金錢:
(一)可以作為犯罪證據的財物;
(二)被請求引渡人通過犯罪所獲得、並且由該人佔有或者隨後被發現的財物。
二、如果本條第一款提及的財物是被請求方境內程序中的標的物,或者為進行該項程序所需要,被請求方可以基於財物將被免費歸還的條件,臨時移交這些財物。
三、上述規定不應當損害被請求方或者除被請求引渡人以外的人的權利。如果存在這些權利,則應當在程序終結後,盡快免費將這些財物歸還被請求方。
四、經請求方請求,即使由於被請求引渡人死亡、失蹤或者脫逃而不能引渡該人,仍應當移交本條第一款提及的財物。
第十六條 特定規則
一、被引渡人僅得就引渡前所犯的以下罪行被提起刑事訴訟,判處刑罰或者為執行刑罰的目的被羈押:
(一)同意引渡所針對的犯罪;
(二)由據以同意引渡的事實所表明的較輕犯罪,無論其罪名如何,只要該項犯罪根據本條約是可引渡的犯罪;
(三)根據本條約可以同意引渡的其他犯罪,而且被請求方同意就該犯罪對該人提起刑事訴訟、判處刑罰或者羈押。
二、如果被引渡人有機會離開請求方,但在可自由離境的四十五天內沒有離境,或者離境後又返回,本條第一款不應當適用。
三、根據本條第一款第(三)項被請求給予同意的一方可以要求提交本條約第七條提及的文件或者說明。
第十七條 再引渡
一、如果某人已經由被請求方引渡給請求方,該人不應當就引渡前所犯的罪行被引渡或者移交給第三國,除非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一)被請求方同意該引渡或者移交;
(二)該人有機會離開請求方,但在可自由離境的四十五天內沒有離境,或者離境後又返回。
二、根據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被請求給予同意的一方可以要求提交本條約第七條提及的文件或者說明。
第十八條 過境
一、一方在本國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並經書面請求,可以同意經其領土過境。如果使用航空運輸並且沒有計劃在過境方領土著陸,則本條規定不適用。
二、同意被引渡人過境應當包括同意該人在過境時受到羈押。
第十九條 與其他條約的關系
本條約不應當影響雙方根據其他條約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第二十條 協商
因本條約的執行或者解釋所產生的爭議應當通過外交途徑協商解決。
第二十一條 生效和終止
一、本條約需經批准。批准書在馬尼拉互換。本條約自互換批准書之日起第三十天生效。
二、本條約的規定適用於其生效後提出的請求,無需考慮請求所載明的犯罪的實施日期。
三、任何一方可以隨時通過外交途徑書面通知另一方終止本條約。在此情形下,本條約自另一方收到該通知起六個月後失效。?
下列簽署人經各自政府正式授權,簽署本條約,以昭信守。
本條約於二OO一年十月三十日訂於北京,一式兩份,每份均以中文和英文寫成,兩種文本同等作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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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菲律賓共和國代表
唐家璇 赫爾南多·佩雷斯
㈨ 菲律賓發生6.6級地震,地震來了我們該怎麼辦
正確的方法是盡可能地呆在室內保持平衡,躲在角落裡或固體物體下。別急著跑,因為每次電擊都不會持續太久。當休克停止時,選擇迅速撤離。不要在驚嚇中撤離,以免被廣告牌、磚頭、玻璃等擊中。
1.身處公共場合時:
不要在公共場所大喊大叫,以免引起更大的恐慌。不要擁擠,以免自然災害演變為人禍和踩踏事故。用你的東西保護你的頭。躲在附近的桌椅下面。不要呆在墜落物下。不要靠玻璃門、窗戶躲避。如果您乘坐電梯,電梯的所有樓層按鈕都被按下,電梯門打開,您可以快速離開電梯。如果你被困在電梯里,請通過電話和幫助按鈕聯系救援人員或管理員。
對於地震時該如何保護自己,大家還有什麼自己的想法,歡迎在下方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