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中國和那些國家簽訂了雙邊稅收協定
稅率10%:日本、美國、法國、英國、比利時、德國、馬來西亞、丹麥、芬蘭、瑞典、義大利、荷蘭、捷克、波蘭、保加利亞、巴基斯坦、瑞士、塞普勒斯、西班牙、羅馬尼亞、奧地利、匈牙利、馬爾他、俄羅斯、印度、白俄羅斯、以色列、越南、土耳其、烏茲別克、葡萄牙、孟加拉、哈薩克、印尼、伊朗、吉爾吉斯、斯里蘭卡、阿爾巴尼亞、亞塞拜然、摩洛哥
稅率10%(直接擁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10%股份情況下):加拿大、菲律賓(與上述國家協定規定直接擁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低於10%情況下稅率為15%)
稅率5%(直接擁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10%股份情況下):委內瑞拉、喬治亞(並在該公司投資達到10萬歐元)(與上述國家協定規定直接擁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低於10%情況下稅率為10%)
(1)菲律賓與中國達成什麼協議擴展閱讀:
稅收待遇
經合組織範本和聯合國範本都主張平等互利的原則。締約國一方應保障另一方國民享受到與本國國民相同的稅收待遇。具體內容為:
國際無差別。即不能因為納稅人的國籍不同,而在相同或類似情況下,給予的稅收待遇不同。
常設機構無差別。即設在本國的對方國的常設機構,其稅收負擔不應重於本國類似企業。支付扣除無差別。即在計算企業利潤時,企業支付的利息、特許權使用費或其他支付款項,如果承認可以作為費用扣除,不能因支付對象是本國居民或對方國居民,在處理上差別對待。
資本無差別。即締約國一方企業的資本,無論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為締約國另一方居民所擁有或控制,該企業的稅收負擔或有關條件,不應與締約國一方的同類企業不同或更重。
Ⅱ 你好,國內有一詐騙犯去了菲律賓,我怎樣能把他從菲律賓弄回來謝謝
中國與菲律賓簽訂了引渡條約,符合規定的可以請求引渡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菲律賓共和國(以下簡稱「雙方」), 願意在相互尊重主權和平等互利的基礎上,在打擊犯罪領域建立更為有效的雙邊合作關系,希望締結互相引渡罪犯的條約,
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引渡義務
雙方同意根據本條約的規定,互相引渡在被請求方境內發現的受到請求方通緝的人員,以便就本條約第二條規定的犯罪提起刑事訴訟、判處或者執行刑罰。
第二條 可引渡的犯罪
一、可引渡的犯罪是指根據雙方法律均可被判處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更重刑罰的犯罪。
二、如果為執行刑罰的目的請求引渡,則還要求尚未服滿的刑期至少為六個月。
三、為本條的目的,在確定某項犯罪是否根據雙方法律均可被判處刑罰時,不應當考慮雙方法律是否將該作為或者不作為歸入同一犯罪種類或者規定同一罪名。
四、如果對某項可引渡的犯罪已經同意引渡,也應當對引渡請求中指明的其他犯罪同意引渡,即使就這些犯罪可判處的刑罰少於一年,只要其他的引渡條件得到滿足。
第三條 國民的引渡
一、雙方均有權拒絕引渡本國國民。
二、如果被請求方行使此項權利,請求方可以請求將案件移交給被請求方的主管機關,以便根據被請求方的法律對該人提起刑事訴訟。
第四條 應當拒絕引渡的理由
一、如果被請求方有充分理由相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則不應當引渡被請求引渡人:
(一)引渡請求所針對的犯罪是政治犯罪;
(二)請求引渡的實際目的是基於該人的種族、宗教、性別、國籍或者政治見解原因而提起刑事訴訟或者予以處罰;
(三)引渡請求所針對的犯罪純屬軍事犯罪。
二、如果被請求方已經對被請求引渡人就引渡請求所針對的犯罪作出了生效判決,或者終止了刑事訴訟程序,則不應當引渡該人。
三、如果由於被請求方或者請求方法律規定的原因,被請求引渡人已經獲得釋放或者赦免,或者針對該人的刑事訴訟被禁止,或者針對該人的定罪判決被撤銷,則不應當引渡該人。
第五條 可以拒絕引渡的理由
一、如果被請求方認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可以拒絕引渡:
(一)被請求方對引渡請求所針對的犯罪有管轄權,並且將就該項犯罪對被請求引渡人提起刑事訴訟;
(二)考慮到案件的各種因素,包括被請求引渡人的年齡、健康或者其他個人原因,引渡該人不符合人道主義原則。
第六條 推遲移交或者臨時移交
一、如果被請求引渡人在被請求方境內就其他任何犯罪正在被提起刑事訴訟或者被處以刑罰,應當推遲移交直至刑事訴訟終結或者刑罰執行完畢。
二、如果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推遲移交將造成請求方就引渡請求所針對的犯罪提起刑事訴訟的時效屆滿,或者妨礙請求方對引渡請求所針對的犯罪進行調查,被請求方可以在本國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根據雙方商定的條件將被請求引渡人臨時移交給請求方。
第七條 請求和所附文件
一、 請求和相關文件應當通過外交途徑遞交。
二、 請求應當附以下材料:
(一)關於被請求引渡人的盡可能准確的描述,以及其他有助於確定該人身份、國籍和所在地的材料;
(二)關於引渡請求所針對的每項犯罪的說明,以及該人就每項犯罪被指控的作為和不作為的說明,包括犯罪時間和地點的說明;
(三)關於定罪量刑和刑事追訴時效或者執行刑罰時效的法律條文。
三、如果請求系針對被指控的人員,還應當附請求方法官或者其他主管機關簽發的逮捕證副本。
四、如果請求系針對已經由終局判決判定有罪的人員,還應當附以下材料:
(一)該判決的副本;
(二)關於該判決是可執行的以及所需服刑的說明。
第八條 證明
一、根據本條約第七條和第十一條隨引渡請求遞交的文件,如經證明,應當在被請求方境內的引渡程序中被接受為證據。
二、為本條約的目的,文件按照以下手續得以證明:
(一)由請求方法官或者其他經授權的官員簽署或者確認,或者由請求方主管機關正式蓋章;
(二)由被請求方派駐請求方的外交或者領事官員認證。
第九條 文字
根據本條約提交的請求和所附文件,應當以被請求方的官方文字或者英文寫成,或者譯成該種文字或者英文。
第十條 臨時逮捕
一、在緊急情形下,一方可以在提出引渡請求前,請求臨時逮捕被請求引渡人。臨時逮捕的請求可以通過外交途徑遞交,或者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和菲律賓共和國司法部直接聯系。
二、臨時逮捕的請求應當包括以下材料:
(一)關於被請求引渡人的描述;
(二)關於已經獲知的該人所在地的說明;
(三)關於案件事實的簡要說明,包括可能獲知的犯罪時間和地點;
(四)所觸犯法律的條文;
(五)關於對該人已經簽發逮捕令或者已經作出定罪判決的說明,並附該逮捕令或者定罪判決的副本;
(六)關於即將提出引渡請求的說明。
三、如果自臨時逮捕之日起三十天後沒有收到引渡請求,應當終止對被請求引渡人的臨時逮捕,除非請求方能夠說明繼續對
該人予以臨時逮捕是合理的。在此種情形下,在不超過另行延長的十五天的合理期限屆滿後,應當終止臨時逮捕。如果隨後收到引渡請求,本規定不應當妨礙對該人
予以重新逮捕或者引渡。
第十一條 補充材料
一、如果請求方提交的材料不足以使被請求方根據本條約作出決定,被請求方應當要求提交必要的補充材料,並且可以根據本國法律指定接收補充材料的期限。如果請求方提出合理請求,這一期限可以再延長十五天。
二、如果被請求引渡人已經被逮捕,而提交的補充材料根據本條約是不充分的,或者在本條第一款指定的期限內沒有收到補充材料,則應當釋放該人。此種釋放不應當妨礙請求方重新提出引渡該人的請求。
第十二條 數國提出的請求
如果一方和第三國同時對某人提出引渡請求,被請求方在作出決定時應當考慮各種因素,包括:被請求方和第三國之間生效
的引渡安排,各項犯罪的嚴重性和犯罪地點,各項請求的提交日期,被請求引渡人的國籍和經常居住地,以及再引渡給另一國的可能性。在此情形下,被請求方如果
將該人引渡給第三國,應當向另一方提交說明該項決定理由的材料。
第十三條 費用
一、被請求方應當承擔在其境內由引渡請求所引發的任何程序的費用。
二、如果執行引渡請求明顯會產生超常費用,雙方應當協商確定如何承擔這些費用。
三、 請求方應當承擔將被引渡人從被請求方領土帶離的費用,包括過境費用。
第十四條 安排移交
一、 被請求方在就引渡請求作出決定後,應當盡快將該項決定通知請求方。
二、 如果將引渡某人,被請求方的主管機關應當將該人送至其境內經雙方協商同意的方便地點。
三、 在遵守本條第四款規定的前提下,請求方應當在雙方協商同意的期限內將該人帶離。如果在上述期限內該人沒有被帶離,被請求方可以拒絕就同一犯罪移交該人。
四、 如果一方由於其無法控制的原因不能移交或者接收被移交人,該方應當通知另一方。在此情形下,雙方應當協商確定新的移交日期,並且應當適用本條第三款。
第十五條 移交財產
一、如果同意引渡請求,被請求方在本國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並經請求,應當向請求方移交以下財物,包括金錢:
(一)可以作為犯罪證據的財物;
(二)被請求引渡人通過犯罪所獲得、並且由該人佔有或者隨後被發現的財物。
二、如果本條第一款提及的財物是被請求方境內程序中的標的物,或者為進行該項程序所需要,被請求方可以基於財物將被免費歸還的條件,臨時移交這些財物。
三、上述規定不應當損害被請求方或者除被請求引渡人以外的人的權利。如果存在這些權利,則應當在程序終結後,盡快免費將這些財物歸還被請求方。
四、經請求方請求,即使由於被請求引渡人死亡、失蹤或者脫逃而不能引渡該人,仍應當移交本條第一款提及的財物。
第十六條 特定規則
一、被引渡人僅得就引渡前所犯的以下罪行被提起刑事訴訟,判處刑罰或者為執行刑罰的目的被羈押:
(一)同意引渡所針對的犯罪;
(二)由據以同意引渡的事實所表明的較輕犯罪,無論其罪名如何,只要該項犯罪根據本條約是可引渡的犯罪;
(三)根據本條約可以同意引渡的其他犯罪,而且被請求方同意就該犯罪對該人提起刑事訴訟、判處刑罰或者羈押。
二、如果被引渡人有機會離開請求方,但在可自由離境的四十五天內沒有離境,或者離境後又返回,本條第一款不應當適用。
三、根據本條第一款第(三)項被請求給予同意的一方可以要求提交本條約第七條提及的文件或者說明。
第十七條 再引渡
一、如果某人已經由被請求方引渡給請求方,該人不應當就引渡前所犯的罪行被引渡或者移交給第三國,除非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一)被請求方同意該引渡或者移交;
(二)該人有機會離開請求方,但在可自由離境的四十五天內沒有離境,或者離境後又返回。
二、根據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被請求給予同意的一方可以要求提交本條約第七條提及的文件或者說明。
第十八條 過境
一、一方在本國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並經書面請求,可以同意經其領土過境。如果使用航空運輸並且沒有計劃在過境方領土著陸,則本條規定不適用。
二、同意被引渡人過境應當包括同意該人在過境時受到羈押。
第十九條 與其他條約的關系
本條約不應當影響雙方根據其他條約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第二十條 協商
因本條約的執行或者解釋所產生的爭議應當通過外交途徑協商解決。
第二十一條 生效和終止
一、本條約需經批准。批准書在馬尼拉互換。本條約自互換批准書之日起第三十天生效。
二、本條約的規定適用於其生效後提出的請求,無需考慮請求所載明的犯罪的實施日期。
三、任何一方可以隨時通過外交途徑書面通知另一方終止本條約。在此情形下,本條約自另一方收到該通知起六個月後失效。?
下列簽署人經各自政府正式授權,簽署本條約,以昭信守。
本條約於二OO一年十月三十日訂於北京,一式兩份,每份均以中文和英文寫成,兩種文本同等作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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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菲律賓共和國代表
唐家璇 赫爾南多·佩雷斯
Ⅲ 菲律賓耗資100億購買中國高鐵,7天後卻要求退貨,究竟為何
一個人想要成就大事,就一定要有正確的三觀,對國家而言也是如此,國家想發展的強大,就越需要有格局,在世界舞台的形象也會越好。曾經的我國經歷過黑暗,但最終戰勝邪惡,迎來光明。在21世紀,我國的綜合實力已大幅度的提升,並且在世界上展現出一個良好的形象。
不過有一些國家卻沒有信守承諾,反而給自己的國家抹了黑,例如菲律賓曾經耗資1,000億從中國進口高鐵,但在7天後卻要求退貨,這究竟是什麼原因呢?高鐵便利了我們的生活,如今我國高鐵行業發展得非常好,很多國家在建造或購買高鐵時都會首選我國,不過有個別國家對我國並不信任。
任何國家和個人,都應該以誠信待人。對於菲律賓而言,我們是出於真心來幫助他們,可是菲律賓卻反咬一口,肆意詆毀中國高鐵的質量,顯然他們是見利忘義,毫無誠信。
菲律賓雖然與日本合作了,但是卻失去了我國對他們的信任,以後我們也很難再與菲律賓交往。不僅如此,菲律賓不重視承諾,沒有信譽,無端毀約的言行為世人所唾棄,使菲律賓在國際的形象越來越差。
其實無論國家和個人,在與人交往的時候,都應該重視信用,若是想要發展得好,就一定以誠信為基礎。當然,我們無論做什麼事都應該以誠實守信為准則,欺騙他人只會獲得短暫的好處,不能有長足的發展。一個人如果想真正做成大事兒,一定要重視承諾,不可走捷徑,更不要試圖以自己的小伎倆來取勝。
Ⅳ 中國與哪些國家簽訂了自由貿易協定
截止至2021年6月,我國已經和東盟、智利、巴基斯坦、紐西蘭、新加坡、秘魯、哥斯大黎加、冰島、瑞士、韓國、澳大利亞、馬爾地夫、喬治亞簽訂了自由貿易協定。
2005年11月18日中國和智利簽署自由貿易協定。
2006年11月24日中國和巴基斯坦簽署自由貿易協定。
2008年4月7日與紐西蘭的協定簽署自由貿易協定,是我國與發達國家簽署的第一個自由貿易協定。
2008年10月23日中國和新加坡簽署自由貿易協定。
2008年11月19日中國和秘魯簽署自由貿易協定。
2013年4月15日中國和冰島簽署自由貿易協定,是我國與歐洲國家簽署的第一個自由貿易協定。
2013年7月6日中國和瑞士簽署中瑞自貿協定。是我國與歐洲大陸和世界經濟20強國家達成的首個自貿協定。瑞方將對中方99.7%的出口立即實施零關稅 中方將對瑞方84.2%的出口最終實施零關稅。
2014年11月10日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與韓國總統朴槿惠在北京舉行會晤,雙方共同確認中韓自貿區結束實質性談判。
11月17日 中韓自貿區(FTA)談判實質性談判的結束有助於中日韓三國自貿區取得進展。2015年2月25日,中韓雙方完成中韓自貿協定全部文本的草簽,對協定內容進行了確認。至此,中韓自貿區談判全部完成。
其他:2008年來華訪問的澳大利亞總理陸克文不滿意澳與中國簽訂自由貿易協定的進程有所滯後,他將敦促與中國加快談判進展。此外,韓國新任總統李明博希望在5月訪華時將自由貿易協定作為主要議題之一,他公開表示,東北亞國家應以中日韓為核心簽署自由貿易協定。
東南亞國家聯盟(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 簡稱:東盟)和中國周一簽署協定,雙方擬於2010年前建立世界最大的自由貿易區。
2015年6月1日,中國商務部部長高虎城代表中國政府在首爾與韓國產業通商資源部長官尹相直共同簽署了中韓自貿協定。
2015年6月17日,中國和澳大利亞簽署自由貿易協定。
2015年11月30日,韓國會表決通過中韓自貿協定,成為迄今中國和外國達成的最大規模FTA。
2015年12月20日,中韓、中澳自貿協定正式生效並實施第一次降稅以來,廈門同安檢驗檢疫局共簽發中韓原產地證4份、中澳原產地證19份,總計貨值60萬美元,為企業節省關稅4.8萬美元。
據介紹,2016年1月1日起,中韓、中澳自貿協定實施第二次降稅,涉及的產品范圍更廣,企業受惠更多。另外,企業目前申請中韓、中澳原產地證全部免費。對於12月20日在運輸途中的貨物,中韓原產地證可於2016年3月19日之前申請補發,中澳原產地證可於2016年6月19日之前申請補發。
中國與喬治亞自貿協定於2015年12月啟動談判,2017年5月簽署,於2018年1月1日生效並實施。
2017年11月29日,中國與馬爾地夫簽訂自由貿易協定。
自由貿易協定的法律方面
自由貿易區的形成被看作一個例外最惠國在(MFN)原則,世界貿易組織(WTO),因為偏好各方自由貿易區完全相互給予超越自己的入世承諾。
盡管 GATT 第 XXIV 條允許 WTO 成員建立自由貿易區或通過建立自由貿易區所需的臨時協議,但關於自由貿易區或導致形成自由貿易區的臨時協議有幾個條件。 ——貿易區。
第一,自貿區各簽約方在自貿區成立時適用的關稅和其他規定,不得與非自貿區締約方進行貿易。高於或比自由貿易區形成前同一簽約方存在的相應關稅和其他規定更高或更具限制性。
換句話說,建立自由貿易區以給予其成員優惠待遇在世貿組織法律下是合法的,但不允許自由貿易區的締約方對非締約方的待遇低於該區域建立前的待遇。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第二個要求是,必須對自由貿易區內的幾乎所有貿易消除關稅和其他貿易壁壘。
形成自由貿易區的自由貿易協定一般不屬於多邊貿易體制的范圍。然而,世貿組織成員在締結新的自由貿易協定時必須通知秘書處,而且原則上自由貿易協定的文本須接受區域貿易協定委員會的審查。
盡管在自由貿易區內發生的爭端不受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構的訴訟,但「不能保證世貿組織專家組會遵守這些規定並拒絕在特定案件中行使管轄權」。
同樣重要的是要注意,自由貿易協定是一種互惠協議,這是 GATT 第 24 條所允許的。鑒於有利於發展中國家和最不發達國家的自主貿易安排得到了1979 年關稅及貿易總協定 (GATT) 簽署國通過的關於發展中國家的差別和更優惠待遇、互惠和更充分參與的決定( 「授權條款」)。
它是 WTO 普遍優惠制 (GSP) 的法律基礎。自由貿易協定和優惠貿易安排(由世貿組織命名)都被視為對最惠國原則的克減。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自由貿易協定
Ⅳ 亞洲15國貿易協議哪15國
RCEP的十五個國家是:東盟十國(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菲律賓、泰國、新加坡、汶萊、柬埔寨、寮國、緬甸、越南)以及中國、日本、韓國、澳大利亞、紐西蘭。
RCEP被視為全球規模最大的自貿協定,其覆蓋22億人口,約佔世界總人口的30%,15個成員國2019年GDP規模達25.6萬億美元,佔全球經濟總量的29.3%,區域內貿易額10.4萬億美元,佔全球貿易總額的27.4%。
(5)菲律賓與中國達成什麼協議擴展閱讀:
RCEP整合了東盟與中國、日本、韓國、澳大利亞、紐西蘭多個「10+1」自貿協定以及中、日、韓、澳、紐西蘭5國之間已有的多對自貿夥伴關系,還在中日和日韓間建立了新的自貿夥伴關系。
RCEP通過採用區域累積的原產地規則,深化了域內產業鏈價值鏈;利用新技術推動海關便利化,促進了新型跨境物流發展;採用負面清單推進投資自由化,提升了投資政策透明度,都將促進區域內經貿規則的優化和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