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菲律賓領結婚證該怎麼領
我知道菲律賓結婚的細節。我就在菲律賓,因為我小阿姨就在這里結婚的。
一開始你可以去聯系那些專門在辦婚禮的,他們會幫你們安排,然後會給你們些教堂去選擇,然後等結婚那天,在教堂里你們說完個的「我願意」發誓什麼的,等等。。。就會當場讓你們個簽結婚證。代表你們是夫妻啦。。拿結婚證再拿去登記下就好啦。。
然後細節:要有四,五對伴郎伴娘。三四對義父義母。兩三對花童。
早上很早就要出發起來准備,然後去教堂,然後花童要捧戒指。伴郎伴娘捧花,弄新娘的裙,捧些東西。義父義母要當證人。,要簽字。。
等。。我還有事。就先說這些了。。。
B. 在菲律賓可以辦理結婚證嗎大神們幫幫忙
中國籍的先到
中國大使館
搞
未婚證明
,再到CITTHALL登記就可以。如果要入教堂還需要到教堂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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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採納
C. 和菲律賓人辦理結婚證需要什麼手續在中國還是在菲律賓辦理比較好
首先,依照菲律賓法律,你要提供以下證件:
1:護照,身份證,雙認證的單身證明和出生證明(中國和菲律賓雙認證),單身宣誓書。
2:首先自己需要做出國內的單身證明和出生證明,終極辦理地點省會的外事辦可以辦理!
3:單身宣誓書。這個有專人做,給錢就行。
4:你要結婚人的單身證明和出生證明,這個還要拿到菲律賓外交部公證加貼印花才承認的。
5:沒工作的要提供經濟能力證明,這個花錢也可以搞定。
6:證件齊備後就可以到菲律賓當地政府(市政廳)申請結婚許可(Marriage license) ,許可需要公告十個或15個工作天(working day),各地政府不一(馬尼拉市政府 10天)。
7:宣告期滿(確定沒有人異議)可以在市政府公證或教堂結婚,結婚後須持當地政府核發的結婚登記書至NSO辦理結婚登記,
結尾:全過程歷經越6個月左右,菲律賓國家統計局(NSO)就會核發結婚證書(Marriage certificate )
更快速的獲得菲律賓結婚證,疫情期間3個月,非疫情期間15~30個工作日!男方僅需提供護照和身份證即可,女方需要單身證明和出生證明!
D. 中國娶菲律賓女孩手續怎麼辦
中國男性和菲律賓女性結婚,現在跨國婚姻很普遍。有兩個方式:
第一個就是在國內登記結婚,那麼就需要女方來准備相應的出生證明,無犯罪證明,單身證明,然後這些手續在菲律賓進行公證認證,在中國大使館認證。然後帶回國後,你們可以在國內的民政部門登記結婚。如果需要這個結婚證在菲律賓也被認可。那就海需要在做一個在國內的結婚證的公證認證,然後去菲律賓大使館做登記,菲律賓大使館會給菲律賓外交部發照會。
第二個就是在菲律賓登記結婚。流程其實一樣,只是這戲需要提前准備材料的是男方。把相應的出生證明,無犯罪證明,單身證明在國內公證認證後,在菲律賓大使館做認證,然後帶到菲律賓來做登記結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條 【婚後雙方互為家庭成員】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E. 晉江市橋辦,電話號碼我和我老婆結婚,但她是菲律賓人,現在要中國登記結婚證,需要什麼手續,證件我是
需要你倆一起到你的戶籍所在地民政部們申請領取結婚證。
《婚姻登記條例》:
第四條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
(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
(二)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第六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二)非雙方自願的;
(三)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
(四)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第七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