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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賓特赦令什麼

發布時間:2022-04-20 06:50:37

⑴ 特赦什麼意義

特赦,是國家對某些犯罪或者特定的犯罪人免除刑罰的措施。我國憲法規定了特赦,已經特赦免除刑罰的犯罪分子,不論其刑罰已經執行一部分還是完全沒有執行,都等同於刑罰已執行完畢。 特赦,是國家對某些犯罪或者特定的犯罪人免除刑罰的措施。我國憲法規定了特赦,已經特赦免除刑罰的犯罪分子,不論其刑罰已經執行一部分還是完全沒有執行,都等同於刑罰已執行完,以後無論何時,都不能因為沒有執行或沒有執行完,而重新再次追訴。這其中也包括不能按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再次追訴。對於特赦的條件,我國憲法及法律沒有進行具體規定,只是賦予了國家主席發布特赦令的權利。根據我國《憲法》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十八)決定特赦。所以,特赦的「決定權」僅在全國人大常委會,不是全國人大。特赦令的頒發由國家主席發布,《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由國家主席發布。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⑵ 特赦令是什麼意思

「特赦令」是關於「特赦」的法令。特赦指以行政權免除罪犯全部或部分的服刑,但不赦罪,也就是赦刑不赦罪。

2019年6月29日,國家主席簽署發布特赦令,根據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29日通過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七十周年之際對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決定,對九類服刑罪犯實行特赦。

(2)菲律賓特赦令什麼擴展閱讀:

無論在東方還是西方,都有根據需要進行特赦的傳統,在封建時代,是少數專屬於君主的特權之一。在不同的國家裡,不同的人或組織有下達特赦令的權利,比如國家元首或者議會。在不同國家裡對特赦令的定義和理解也各不相同。

比如有些國家中,對個人和對一群人的特赦令有不同的稱呼和定義。在有些國家裡,特赦令雖然免除被特赦的人的服刑期或服刑的重度,但它並不表示該人已經無罪了。在另一些國家中,特赦令也免除被特赦者的罪行。

⑶ 為何菲律賓總統同意赦免美軍殺害變性女子罪犯呢

菲律賓總統關於赦免美軍殺害變性女子的罪犯,官方報道稱:為了正義,所有人都是朋友,沒有人是敵人。在我看來,菲律賓總統赦免這樣的罪犯是不明智的,不管是這位美國海軍陸士兵在服刑期間表現好還是因為美國的壓力之下,作為一國領袖,不維護自家的法律政策額,著實會引起民族主義人群抗議的。

我認為,一個國家不管強大與否,作為領導最應該做的是維護自己國家的威嚴和權力。不管是顧全大局還是為了更好地外交政策的實施,這樣的做法確實對菲律賓的群眾來說,是在挑戰總統的地位,和群眾對政府的信任。

⑷ 什麼是特赦令

特赦令是關於「特赦」的法令。

特赦指以行政權免除罪犯全部或部分的服刑,但不赦罪,也就是赦刑不赦罪。

大赦,是指國家元首或者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對某一范圍內的罪犯一律予以赦免的制度。大赦的效力很大,它不僅免除刑罰的執行,而且使犯罪也歸於消滅。

經過大赦之人,其刑事責任完全歸於消滅。尚未追訴的,不再追訴;已經追訴的,撤銷追訴,已受罪刑宣告的,宣告歸於無效,不再執行。特赦,是指國家元首或者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對已受罪刑宣告的特定犯罪人免除其全部或部分刑罰的制度。

頒布特赦令的原因:

1、對過去當權者或其助手的特赦令,過去的政府及其政治在一種新的體系下被看作是非法的,但為了保持國家的穩定和團結,對過去政府及其雇員的罪行實行特赦。為了使得一個地區或國家獲得和平而對所有非法武裝組織成員或恐怖組織成員施加的特赦令。

2、由於一定的慶祝活動而對部分(一般罪行比較輕的)罪犯施行的特赦令,這樣的慶祝活動比如國家元首登基、國王的生日、皇家婚禮、周年的國慶日等等,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10周年時就曾對清朝廢帝溥儀及部分國民革命軍被俘將領施行特赦。

3、由於法律的更改過去被按法律判刑的人可能按新的法律成為無罪的人。在有些國家裡這些人可以被特赦,在其它國家裡也可能有其它的機構可以保證他們不必繼續服刑。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特赦令

⑸ 特赦是什麼意思

特赦是指國家元首或者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對已受罪行宣告的特定犯罪人,免除其全部或者部分刑罰的制度。
特赦,是國家對某些犯罪或者特定的犯罪人免除刑罰的措施。
已經赦免的罪行,不應立案追究。
《憲法》第67條第17項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下列職權:……決定特赦……。
特赦的「決定權」僅在全國人大常委會,不是全國人大;
特赦令的頒發由國家主席發布,《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由國家主席發布。特赦是指對國家特定的犯罪分子免去其刑罰的部分或全部的執行,只能消滅其刑,不能消滅其罪。中國現在只有特赦,沒有大赦。
經特赦免除刑罰的犯罪分子,不論其刑罰已經執行一部分還是完全沒有執行,都等同於刑罰已執行完,以後無論何時,都不能因為沒有執行或沒有執行完,而重新再次追訴。這其中也包括不能按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再次追訴。
對於特赦的條件,我國憲法及法律沒有進行具體規定,只是賦予了國家主席發布特赦令的權利。

⑹ 什麼條件可以申請特赦令

所謂特赦,是指國家對特定的犯罪分子免除其刑罰的全部或者部分的執行,它只赦刑,不赦罪。憲法第67條、第80條的規定,特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特赦令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發布。從理論上講特赦令可以赦免死刑犯.但在我國沒有實施過.
我國建國以來,先後實行過7次特赦,它們是:
(一)1959年9月17日,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根據毛澤東主席代表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的建議,決定在慶祝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10周年之際,「對於經過一定時間的勞動改造、確實改惡從善的蔣介石集團和偽滿洲國的戰爭罪犯、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實行特赦。」
(二)1960年11月19日,第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決定,對於經過一定期間的勞動改造,確實改惡從善的蔣介石集團和偽滿洲國的戰爭罪犯,實行特赦。
(三)1961年12月16日,第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七次會議決定,對於經過一定期間的勞動改造,確實改惡從善的蔣介石集團和偽滿洲國的戰爭罪犯,實行特赦。
(四)1963年3月30日,第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十一次會議決定,對確實改惡從善的蔣介石集團、偽滿洲國和偽蒙疆自治政府的戰爭罪犯,實行特赦。
(五)1964年12月12日,第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一百三十五次會議決定,對確實改惡從善的蔣介石集團、偽滿洲國和偽蒙疆自治政府的戰爭罪犯,實行特赦。
(六)1966年3月29日,第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決定,對確實改惡從善的蔣介石集團、偽滿洲國和偽蒙疆自治政府的戰爭罪犯,實行特赦。
(七)1975年3月17日,第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決定,對全部在押戰爭罪犯,實行特赦。
我國自1975年以來,再也沒有實行過特赦,致使1982年的新憲法和1979年頒布的新中國第一部刑法、刑事訴訟法中確立的特赦制度從來沒有實施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特赦令2007年06月11日 14:01 來源:新華網 [發表評論] [推薦朋友] [關閉窗口] [列印本稿] (一九五九年九月十七日)

在中國共產黨、中央人民政府和我國各族人民的偉大領袖毛澤東主席的英明領導下,經過十年的英勇奮斗,我國的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已經取得了偉大勝利。我們的祖國欣欣向榮,生產建設蓬勃發展,人民生活日益改善。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空前鞏固和強大。全國人民的政治覺悟和組織程度空前提高。國家的政治經濟情況極為良好。中國共產黨和人民政府對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罪犯實行的懲辦和寬大相結合、勞動改造和思想教育相結合的政策,已經獲得偉大的成績。在押各種罪犯中的多數已經得到不同程度的改造,有不少人確實已經改惡從善。為了慶祝偉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十周年,慶祝中國共產黨的社會主義建設總路線的勝利,慶祝大躍進和人民公社運動的輝煌成就,根據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的決定,對於確實改惡從善的蔣介石集團和偽滿洲國的戰爭罪犯、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實行特赦。

一、蔣介石集團和偽滿洲國的戰爭罪犯,關押已滿十年,確實改惡從善的,予以釋放。

二、反革命罪犯,判處徒刑五年以下(包括判處徒刑五年)、服刑時間已經達到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確實改惡從善的,判處徒刑五年以上、服刑時間已經達到刑期三分之二以上、確實改惡從善的,予以釋放。

三、普通刑事罪犯,判處徒刑五年以下(包括判處徒刑五年)、服刑時間已經達到刑期三分之一以上、確實改惡從善的,判處徒刑五年以上、服刑時間已經達到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確實改惡從善的,予以釋放。

四、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緩刑時間已滿一年、確實有改惡從善表現的,可以減為無期徒刑或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五、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服刑時間已滿七年、確實有改惡從善表現的,可以減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這個命令,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劉少奇

一九五九年九月十七日

根據一九五九年九月十八日《人民日報》刊印

⑺ 特赦令,主要放什麼人 簡單給我描述一下,

(一)參加過中國人民抗日戰爭、中國人民解放戰爭的正在服刑的罪犯
目前符合這一條件的服刑罪犯均為80歲以上的老人,基本上失去了危害社會的能力,而且人數已經很少,除極其特殊情況外,以全部特赦為宜。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參加過保衛國家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對外作戰的正在服刑的罪犯,但犯貪污受賄犯罪,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危害國家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有組織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除外。
(三)年滿75周歲、身體嚴重殘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
需要注意的是,「年滿75周歲」、「身體嚴重殘疾」、「生活不能自理」,三者是並列關系而不是選擇關系,只滿足其中一個或兩個要素是不能特赦的。三個要素必須同時具備才能特赦,缺一不可。
(四)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餘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但犯故意殺人、強奸等嚴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販賣毒品犯罪的除外。
對此類罪犯的特赦做出了一些限制性規定:「犯故意殺人、強奸等嚴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販賣毒品犯罪的除外」。這幾類犯罪的犯罪性質都十分嚴重,社會危害性很大。為保持法律的穩定性和嚴肅性,使特赦的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三者全面發揮和協調統一,將這幾類犯罪排除在特赦之外是合適的

⑻ 特赦令由誰決定由誰簽發什麼情況可以頒發特赦令

一. 在我國,特赦令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發布特赦令實施特赦。

法律依據:

根據現行1982年《憲法》第六十七條第十七項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決定特赦的職權;根據第八十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發布特赦令

我國現行《憲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特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發布特赦令實施特赦。所以,《刑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提及的赦免,均指我國憲法所規定的特赦。特赦,是國家對某些犯罪或者特定的犯罪分子免去其刑罰部分或全部的執行,只能消滅其刑,不能消滅其罪。

(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決定特赦……。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布法律,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發布特赦令,宣布進入緊急狀態,宣布戰爭狀態,發布動員令。

可見,在我國特赦的「決定權」僅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而不是全國人大,特赦令的頒發由國家主席發布。

二.當免除或者減輕犯罪人的罪責或者刑罰的時候,就會發布特赦令

赦免,是指國家以政令的形式,免除或者減輕犯罪人的罪責或者刑罰的一種制度。
赦免分為大赦和特赦兩種:
1、大赦。它是指國家元首或者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對某一范圍內的罪犯一律予以赦免的制度。大赦的效力很大,它不僅免除刑罰的執行,而且使犯罪也歸於消滅。經過大赦之人,其刑事責任完全歸於消滅。尚未追訴的,不再追訴;已經追訴的,撤銷追訴,已受罪刑宣告的,宣告歸於無效,不再執行。
2、特赦。它是指國家元首或者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對己受罪刑宣告的特定犯罪人免除其全部或部分刑罰的制度。

補充材料:
特赦與大赦的主要區別
在於:
(1)特赦的對象是特定的;而大赦對象是不特定。
(2)特赦僅赦刑而不赦罪;大赦既赦刑又赦罪。
(3)特赦後再犯罪則有可能構成累犯;而大赦後行為人再犯罪沒有累犯問題。
(4)特赦往往公布被赦人的名單;大赦一般不公布被赦人的名單。
我國1954年憲法規定了大赦和特赦,並將大赦決定權賦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特赦的決定權賦予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大赦令和特赦令由國家主席發布。1975年、1978年和現行憲法都只有特赦的規定,這表明我國已經取消了大赦制度。根據我國現行憲法第67條和第80條的規定,特赦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由國家主席發布特赦令。
建國以來,我國共實行了7次特赦;第一次是1959年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10周年慶典前夕,對在押的確已改惡從善的蔣介石集團和偽滿州國戰爭犯、反革命犯和普通刑事犯實行特赦。第二次、第三次特赦分別於1960年、1961年實行,都是對蔣介石集團和偽滿州國罪犯確有改惡從善表現的進行特赦。第四次、第五次、第六次分別於1963年、1964年、1966年實行。與前兩次相比,只是在特赦對象上增加了偽蒙疆自治政府的戰爭罪犯。其他內容完全相同。第七次是1975年,對全部在押戰爭罪犯實行特赦釋放,給予公民權。

⑼ 在什麼情況下發布特赦令

赦免,是指國家以政令的形式,免除或者減輕犯罪人的罪責或者刑罰的一種制度。
赦免分為大赦和特赦兩種:
1、大赦。它是指國家元首或者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對某一范圍內的罪犯一律予以赦免的制度。大赦的效力很大,它不僅免除刑罰的執行,而且使犯罪也歸於消滅。經過大赦之人,其刑事責任完全歸於消滅。尚未追訴的,不再追訴;已經追訴的,撤銷追訴,已受罪刑宣告的,宣告歸於無效,不再執行。
2、特赦。它是指國家元首或者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對己受罪刑宣告的特定犯罪人免除其全部或部分刑罰的制度。
特赦與大赦的主要區別在於:
(1)特赦的對象是特定的;而大赦對象是不特定。
(2)特赦僅赦刑而不赦罪;大赦既赦刑又赦罪。
(3)特赦後再犯罪則有可能構成累犯;而大赦後行為人再犯罪沒有累犯問題。
(4)特赦往往公布被赦人的名單;大赦一般不公布被赦人的名單。

我國1954年憲法規定了大赦和特赦,並將大赦決定權賦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特赦的決定權賦予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大赦令和特赦令由國家主席發布。1975年、1978年和現行憲法都只有特赦的規定,這表明我國已經取消了大赦制度。根據我國現行憲法第67條和第80條的規定,特赦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由國家主席發布特赦令。
建國以來,我國共實行了7次特赦;第一次是1959年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10周年慶典前夕,對在押的確已改惡從善的蔣介石集團和偽滿州國戰爭犯、反革命犯和普通刑事犯實行特赦。第二次、第三次特赦分別於1960年、1961年實行,都是對蔣介石集團和偽滿州國罪犯確有改惡從善表現的進行特赦。第四次、第五次、第六次分別於1963年、1964年、1966年實行。與前兩次相比,只是在特赦對象上增加了偽蒙疆自治政府的戰爭罪犯。其他內容完全相同。第七次是1975年,對全部在押戰爭罪犯實行特赦釋放,給予公民權。

⑽ 特赦令是什麼意思

特赦令是指國家元首或者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對己受罪刑宣告的特定犯罪人免除刑罰。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可以發布特赦令。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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