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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賓消費者法有什麼用

發布時間:2022-05-21 18:06:25

㈠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在現實生活中的應用有哪些

消費者有9項權利:
知情權、安全權、結社權、求償權、自主權、監督權、受尊重權、公平交易權、獲知權。
經營者的義務:
祥見消法第三章內容
節選:
第三章 經 營 者 的 義 務
第十六條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
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七條 經營者應當聽取消費者對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意見,接受消費者的監督。
第十八條 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嚴重缺陷,即使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仍然可能對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並採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第十九條 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復。
商店提供商品應當明碼標價。
第二十條 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
租賃他人櫃台或者場地的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識。
第二十一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消費者索要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經營者必須出具。
第二十二條 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該服務前己經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經營者以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狀況的,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質量與表明的質量狀況相符。
第二十三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按照國家規定或者與消費者的約定,承擔包修、包換、包退或者其他責任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或者約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第二十四條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第二十五條 經營者不得對消費者進行侮辱、誹謗,不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

㈡ 消費者保護法的立法目的,以及其對消費者和企業的作用

1.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2.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
3.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規定的,應當遵守其他有關 法律、法規。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㈢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七大功能是什麼

你說的是消法第三二條:
一)向消費者提供消費信息和咨詢服務;

(二)參與有關行政部門對商品和服務的監督、檢查;

(三)就有關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問題,向有關行政部門反映、查詢,提出建議;

(四)受理消費者的投訴,並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調解;

(五)投訴事項涉及商品和服務質量問題的,可以提請鑒定部門鑒定,鑒定部門應當告知鑒定結論;

(六)就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支持受損害的消費者提起訴訟;

(七)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通過大價傳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評。

㈣ 消費者權益法,對消費者有那些好處

作為一名消費者,當你購買的商品存在質量問題,接受服務的過程中和財物安全受到損害,要討回公道,獲得賠償,應怎樣投訴呢?
一、先交涉。消費者在投訴前應先與銷售或生產者反映問題,爭取解決。如不能獲得滿意處理與解決,應及時向消協、工商部門投訴,依法解決。
二、要及時,在證據確鑿,事實明確,要求合理的情況下,如果銷售者對消費者反映的問題採取推諉的做法,應馬上投訴。因為消費者因產品質量問題,人身權益受到侵害的訴訟時效為1年。
三、要合理合法。消費者的投訴一定要實事求是,不誇大事實,不隱瞞實情,要本著公平合理的原則,提出合法的要求並指明所依據的法律條文。
四、要證據充分,材料完備。如果是產品質量方面的問題,消費者應有在該處購買該產品的發票、保修卡、合格證、說明書、商品實物等。如果是因產品質量問題引起的人身財產損失,要有病歷及有關部門的證明材料。如果是在接受服務過程中的人身權益受到損害,應有有效的收費憑據,證人書面材料等等。
五、檢測。一般商品是否存在質量問題,肉眼無法鑒別,必須請權威質檢部門檢測,由權威部門出具檢測結果

㈤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實施有什麼意義

新《消保法》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一、新消法進一步明確了霸王條款的定義.
二、修訂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霸王條款」無效,是消費者維權的有力武器.
修訂了之後,可以嚴格按照法律規定來判斷格式條款是否違規,一是是否履行了說明義務,二是是否具有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的內容.只要符合其中之一,這樣的條款就是「霸王條款」,就是無效的條款,消費者可以不受這樣條款的約束.這樣的修改是打擊霸王條款的有利武器,能夠震懾經營者,進一步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起到凈化市場環境的作用.

㈥ 現在出口菲律賓的LED燈,需要什麼認證呢

現在出口菲律賓的LED燈,不需要做認證。菲律賓並沒有要求認證,如果客戶有要求的話,就按客戶要求的辦理相關認證就行了。
發光二極體簡稱為LED。由含鎵(Ga)、砷(As)、磷(P)、氮(N)等的化合物製成。當電子與空穴復合時能輻射出可見光,因而可以用來製成發光二極體。在電路及儀器中作為指示燈,或者組成文字或數字顯示。砷化鎵二極體發紅光,磷化鎵二極體發綠光,碳化硅二極體發黃光,氮化鎵二極體發藍光。因化學性質又分有機發光二極體OLED和無機發光二極體LED。

㈦ 頒布新修改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何重要意義

新消法體現了平等善待消費者與經營者,同時更加鮮明地向消費者適度傾斜的立法理念。針對消費領域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新消法「與時俱進」地明確了網路購物「無理由退貨制度」,完善了「三包」規定,終結「霸王條款」,並加重對違法經營的懲罰。

新《消保法》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一、新消法進一步明確了霸王條款的定義。

二、修訂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霸王條款」無效,是消費者維權的有力武器。

修訂了之後,可以嚴格按照法律規定來判斷格式條款是否違規,一是是否履行了說明義務,二是是否具有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的內容。只要符合其中之一,這樣的條款就是「霸王條款」,就是無效的條款,消費者可以不受這樣條款的約束。這樣的修改是打擊霸王條款的有利武器,能夠震懾經營者,進一步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起到凈化市場環境的作用。

一、新消法進一步明確了霸王條款的定義。
在生活中,老百姓往往提到格式條款而色變,但事實上格式條款並不等於霸王條款,相反,格式條款在生活中適當的運用能起到提高效率、事半功倍的效果。所謂格式條款是指當事人為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例如生活中常用的保險合同中的條款、購房合同中的條款等都是格式條款。格式條款具有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等功能,從建立節約型社會的角度來看,鼓勵商家使用格式條款。但是,某些商家從自身的利益出發在格式合同中約定諸如「如發生特定情況,商家概不負責」、「本商品離櫃後概不退換」、「錢款當面點清,離櫃概不負責」、「本酒店包房最低消費**元」等等條款,這些限制對方權利,規避自身義務的格式條款才被叫做「霸王條款」。
二、修訂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霸王條款」無效,是消費者維權的有力武器。
經營者利用霸王條款逃避法律義務的行為對於消費者實屬不公平,雖然在法律上講這樣的霸王條款根據我國現行的《合同法》第四十條:「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之規定屬於無效,但是在消費者維權的過程中,商家往往會以此條款推卸責任,拒絕消費者的索賠,而我們消費者要麼因為不了解霸王條款無效的規定而卻步,要麼因為畏懼艱難的維權之路而放棄索賠。試想有幾位消費者會願意為幾十元的小額賠償而付出大量的時間、精力訴諸法院呢?因此,《合同法》第四十條雖然立足於保護接受格式條款一方的利益,但是在消費者不主張的情況下就略顯無力。在多數情況下,消費者遇到類似情況時往往會選擇吃啞巴虧,就當花錢買個教訓。所以在現行體制下,消費者作為弱勢群體往往面臨維權困境。
本次《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訂之後,消費者的維權狀況就會大大改善。
修改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本條規定要求經營者使用格式條款時,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與自身有重大利害關系等內容,包括商品或服務的數量、質量、價款、售後服務等等內容,只要消費者不清楚的並且與其自身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均可以要求經營者進行說明;霸王條款無效,經營者不得利用霸王條款強制與消費者進行交易。
也就是說,修訂了之後,可以嚴格按照法律規定來判斷格式條款是否違規,一是是否履行了說明義務,二是是否具有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的內容。只要符合其中之一,這樣的條款就是「霸王條款」,就是無效的條款,消費者可以不受這樣條款的約束。這樣的修改是打擊霸王條款的有利武器,能夠震懾經營者,進一步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起到凈化市場環境的作用。

㈧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公民有何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維護全體公民消費權益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是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穩定,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而制定的一部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一條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法。第二條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第三條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遵守本法;本法未作出規定的,應當遵守其他有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頒布與施行,是我國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全面確認消費者的權利。對保護消費者的權益,規范經營者的行為,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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