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菲律賓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將會作出最終裁決這是什麼意思
這就是菲律賓自導自演的鬧劇,你不用太在意。
Ⅱ 菲律賓提出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確認15項請求中的7項具有管轄權。問菲律賓提出哪15項請求確認哪
菲律賓共提出15項仲裁請求,其請求仲裁庭裁決:
(1) 中國在南海的海洋性權利,如菲律賓一樣,不能超過《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允許的范圍;
(2) 中國主張的對「九段線」范圍內的南海海域的主權權利和管轄權以及「歷史性權利」與《公約》相違背,這些主張在超過《公約》允許的中國海洋權利的地理和實體限制的范圍內不具有法律效力;
(3) 黃岩島不能產生專屬經濟區或者大陸架;
(4) 美濟礁, 仁愛礁 和渚碧礁為低潮高地,不能產生領海,專屬經濟區或者大陸架,並且為不能夠通過先佔或其他方式取得的地形;
(5) 美濟礁和仁愛礁為菲律賓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一部分;
(6) 南薰礁和西門礁(包括東門礁)為低潮高地,不能產生領海,專屬經濟區或者大陸架,但是它們的低潮線可能可以作為分別測量鴻庥島和景宏島的領海寬度的基線;
(7) 赤瓜礁, 華陽礁和永暑礁不能產生專屬經濟區或者大陸架;
(8) 中國非法地干擾了菲律賓享有和行使對其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生物和非生物資源的主權權利;
(9) 中國非法地未曾阻止其國民和船隻開發菲律賓專屬經濟區內的生物資源;
(10) 通過干擾其在黃岩島的傳統漁業活動,中國非法地阻止了菲律賓漁民尋求生計;
(11) 中國在黃岩島和仁愛礁違反了《公約》下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的義務;
(12) 中國對美濟礁的佔領和建造活動:違反了《公約》關於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的規定; 違反了中國在《公約》下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的義務; 構成違反《公約》規定的試圖據為己有的違法行為;
(13) 中國危險地操作其執法船隻給在黃岩島附近航行的菲律賓船隻造成嚴重碰撞危險的行為違反了其在《公約》下的義務;
(14) 自從2013年1月仲裁開始,中國非法地加劇並擴大了爭端,包括:干擾菲律賓在仁愛礁海域及其附近海域的航行權利;阻止菲律賓在仁愛礁駐扎人員的輪換和補充;危害菲律賓在仁愛礁駐扎人員的健康和福利;
(15) 中國應當停止進一步的違法權利主張和活動。
仲裁庭對菲律賓提出的15項仲裁請求中的3、4、6、7、10、11、13項具有管轄權,保留其它項請求至審議實體問題階段再予以考慮。
Ⅲ 菲律賓仲裁的法律依據
本文將在解決上述疑問的基礎上,從國際法角度探討分析仲裁程序中的管轄權問題,並最終得出結論。一、仲裁法庭的地位及仲裁程序1.1仲裁法庭的地位 仲裁法庭是屬於《公約》爭端解決機制下的審理機構。《公約》爭端解決機制是通過第15部分(爭端的解決)和附件五(調解)、附件六(國際海洋法法庭規約)、附件七(仲裁)、附件八(特別仲裁)確立的。關於這次菲方提交的仲裁,就是向《公約》附件七下的仲裁法庭提交的。仲裁法庭是屬於《公約》爭端解決機制下的一部分,《公約》的爭端解決機制被認為是復雜的,但實則層次相當分明。第一,用和平方法解決爭端是各締約國應遵循的第一義務,這也是第15部分第1節第279條②、第280條③明確強調的。第二,一般性、區域性或雙邊協定優先適用是第二義務,這是第15部分第1節第282條④的規定。第三,若前兩項方法未能奏效,將進入爭端解決的強製程序。其中第287條構成了整個《公約》爭端解決機制的核心。⑤據此條款,爭端方在採用自行選擇的和平方法解決爭端失敗後,經任何一方請求,應提交至海洋法法庭下導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強製程序解決。而有4個解決的機構可供當事方選擇,分別是海洋法法庭、國際法院、依附件七組成的仲裁法庭和依附件八組成的特別仲裁法庭。⑥如果雙方就選擇的機構達成合意,由合意機構解決爭端;如果雙方無法達成一致,則由依附件七組成的仲裁法庭審理。至此,《公約》爭端解決程序的強制性就凸顯出來了,爭端任何一方均可將爭端提交該程序,而不需要爭端各方再達成專門同意。適用這種強製程序的4個法律機構處於平等並列的地位,而附件七下的仲裁法庭起著「剩餘備用」的作用。⑦這是強製程序的原則性規定,為取得更多國家的同意,《公約》第15部分第3節還存在著法定例外和約定例外。根據第297條,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上行使主權權利的一些爭端可以不適用強製程序。而約定例外是指按照第298條的規定,對於像海洋劃界、領土爭端、軍事活動、涉及歷史性海灣所有權的爭端以及聯合國安理會正在行使其管轄權的爭端,締約國可以通過書面聲明來排除強製程序的適用。1.2仲裁法庭的組成及程序 附件七下的仲裁法庭仲裁員名單是常設的,由各締約國提名,聯合國秘書長編制。每一締約國應有權提名4名仲裁員,每名仲裁員均應在海洋事務方面富有經驗並享有公平、才乾和正直的最高聲譽。組建仲裁法庭的方法在《公約》附件七中有著嚴格的時間限制。如果爭端只有兩個當事方,仲裁法庭由5名仲裁員組成。一般情況下,當事各方應指派一人,可為本國國民。爭端另一方應在收到仲裁通知30天內作出指派。另3名仲裁員應由當事各方在收到仲裁通知60天內以協議指派。爭端各方應從這3名仲裁員中選派一人為仲裁法庭庭長。在未能按期作出上述指派的特殊情況下,經爭端一方請求,可在收到仲裁通知60天後兩星期請求海洋法法庭庭長作出必要的指派。這種指派應在收到請求後30天期間內作出,指派的仲裁員應為不同國籍,且不得為爭端任何一方的工作人員,或其境內的常住居民或其國民。⑧ 按照附件七第1條的規定,為將爭端提交該附件所規定的仲裁程序,爭端一方可向爭端他方發出附有一份關於其權利主張及該權利主張所依據的理由說明的書面通知。在雙方沒有特別協定的情況下,仲裁法庭有權確定仲裁的程序,此程序應保證爭端每一方有陳述意見和提出其主張的充分機會。⑨按照附件七第9條的規定,如果爭端一方缺席或不對案件進行辯護,應不妨礙程序的進行。仲裁法庭在作出裁決前必須做到,不僅查明對該爭端確有管轄權,而且查明所提要求在事實上和法律上均確有根據。⑩二、仲裁法庭的管轄權問題 至此,問題已相對清楚。中國和菲律賓都是《公約》的締約國。我國於1982年簽署加入,1996年6月7日《公約》對我國正式生效。我國在加入《公約》時,作了四點聲明,強調與海岸相鄰或相向的國家,在國際法的基礎上,遵照公平原則,以「協商」的方式和平解決海域劃界等問題;2006年8月25日,中國依據《公約》第298條規定,向聯合國秘書長提交書面聲明,對某些類型的爭端不接受《公約》第15部分第2節規定的任何國際司法或仲裁管轄。菲律賓於1982年簽署加入,1994年5月8日《公約》對菲正式生效。菲律賓在加入《公約》時,作了八項聲明,其中尤為強調《公約》提供的爭端解決程序,不應被視為對菲律賓主權的減損。(11) 2013年1月22日,菲律賓選擇單方把南海問題提交至附件七下的仲裁庭,法律基礎是《公約》第287條第3款。按照前文所述的《公約》爭端解決機制的層次,菲方單方認為和平解決爭端方法已用盡,又由於雙方並不存在導致有拘束力裁判的一般性、區域性或雙邊協定,而申請進入強製程序。而強製程序中給締約國提供的4種審理機構,中菲雙方都沒有作出任何選擇,(12)於是仲裁庭發揮了「剩餘備用」的作用。根據
《公約》第287條第3—5款,附件七下的仲裁法庭成為發生爭端時締約國最後默認的選擇。而對於仲裁庭的管轄權又存在著法定例外和約定例外。2月19日,我國政府拒絕接受菲方仲裁的其中一個法律依據就是中國於2006年提交的聲明,已通過約定例外的方式,將涉及海洋劃界等爭端排除在包括仲裁在內的強制爭端解決程序之外。因此,菲方的仲裁主張明顯不成立。(13) 菲律賓在仲裁通知遭到中國拒絕後,依然請求仲裁法庭繼續進行程序。因此,4月24日,海洋法法庭現任日本籍庭長柳井俊二在中國拒絕仲裁通知後作出了仲裁員的指派。但仲裁法庭不能就此作出有利於原告的裁決。 依據《公約》附件七第9條,仲裁法庭在作出裁決前,必須首先查明對該爭端確有管轄權,並查明所提要求在事實上和法庭上均確有根據。因此,依據第288條第1款,對於向其提出的有關《公約》的解釋或適用的任何爭端,仲裁法庭應具有管轄權。因此,仲裁庭能否對此事項行使管轄權取決於以下三個因素:①2006年中國書面聲明的解釋;②1994年菲律賓聲明的解釋;③菲方所提交的訴求的性質如何,是否屬於「有關《公約》的解釋或適用的任何爭端」。若答案是肯定的,且這些訴求不在雙方書面聲明排除之內,仲裁法庭可行使管轄權;反之,若答案是否定的,或者即使答案是肯定的,但這些訴求屬於雙方任一方排除聲明之內的,仲裁法庭都沒有管轄權。 根據《公約》第288條第4款,對於發生的爭端,法院或法庭是否具有管轄權,這一問題應由該法院或法庭以裁定解決。按照以往的司法判例,「無論當事方是否明確提出管轄權問題」(14),「法庭有權主動審查其自身管轄權的基礎」(15),以確信它有管轄權來受理提交給它的案件。在審查時,由於管轄權是一個「根據相關事實加以解決的法律問題」(16),因此爭端各方並不負有舉證責任,而是由法庭自己決定它是否享有管轄權。(17) 三、菲方訴求的性質辨析 菲律賓在其給中國的外交照會中,提出了如下10項訴求。(18)訴求一:中菲兩國對於南海的海域權利基礎是《公約》所賦予的。訴求二:因此,中國基於「九段線」的海域權利是違反《公約》的。 訴求三:高潮時不露出水面的礁石無法成為沿海國主張海域權利的基礎,除非該礁石是沿海國大陸架的一部分。 訴求四:美濟礁、西門礁、南薰礁和渚碧礁都屬於高潮時不露出水面的礁石,既非島嶼,也非位於中方大陸架上。因此中方對四礁石的佔領是非法的。訴求五:美濟礁、西門礁是在菲律賓的大陸架上。 訴求六:黃岩島、赤瓜礁、華陽礁和永暑礁只有一小部分在高潮時露出水面,屬於《公約》第121條第3款「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的經濟生活的岩礁」,中方對這四個岩礁主張超過12海里的海域,是非法的。 訴求七:中方對菲在黃岩島和赤瓜礁附近的開采活動進行阻撓。 訴求八:根據《公約》,菲律賓從其群島基線量起,擁有12海里的領海和200海里的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 訴求九:中方在菲律賓專屬經濟區內開采資源,並主張菲專屬經濟區的海域權利是非法的。中方對菲在其專屬經濟區內開采活動進行阻撓。 訴求十:中方干擾菲律賓在《公約》下的航行自由權利。 仲裁庭要解決的問題是中菲之間是否確實存在菲方訴求中的爭端?這些訴求的性質又是什麼?這些訴求是否屬於「有關《公約》的解釋或適用的任何爭端」?3.1是否存在爭端 司法的職能在於裁決爭端,如果雙方之間並不存在實質性的爭端,那麼司法介入顯然是沒有意義的。國際法院在1963年「北喀麥隆案」(喀麥隆訴英國)中認為:「法院必須注意到自己在行使司法職能上是有內在界限的。法院的職責是維持其司法性質,而並不是滿足一方或雙方提出的一些『不現實的』請求。法院本身必須是司法原則的守護者。」(19)1974年「核試驗案」(紐西蘭訴法國)中國際法院再次指出:「爭端之存在是法院行使管轄權之首要前提。」(20)那什麼是爭端呢?《布萊克法律詞典》認為,爭端是一種沖突或者矛盾,尤其指已上升到一個特定的訴訟矛盾。(21)常設國際法院和國際法庭都曾在一些案件里探討過爭端是否存在的問題。常設國際法院在「巴勒斯坦特許案」中認為:「爭端就是雙方在法律或事實的分歧,或者法律觀點和法律利益的沖突。」(22)國際法院在「對保加利亞、匈牙利和羅馬尼亞的和約的咨詢意見案」中認為:「在履行或不履行某些條約義務方面,雙方持有明確相反的意見。」(23)學者J.G.Merrills認為,爭端是一方必須聲名或表明它對某問題的事實和法律觀點,而另一方則必須表明它在相同問題上的拒絕或者相沖突的聲明。(24)顯然,爭端是否存在,中菲之間的爭端與菲方單方提交的爭端是否相同,只能從菲方訴求的措詞里尋找答
案。 首先,菲方提出的訴求是否屬於爭端。菲律賓提出的訴求一、訴求三和訴求八,明顯只是事實的闡述,不屬於爭端。中國認可《公約》的法律效力(訴求一),也沒對《公約》第121條作出任何形式的保留(訴求三);更不否認菲律賓擁有從其群島基線量起的12海里領海與200海里專屬經濟區及大陸架(訴求八)。因此,這些只是事實闡述的訴求,並不是「爭端」。法庭要解決這些非爭端的訴求,將有悖其司法職能,顯得毫無意義。 其次,菲方訴求二認為中國基於「九段線」主張的海域權利是違反《公約》的。但中方從未在任何公開場合發表聲明稱對南沙群島的島礁和水域的權利是以「九段線」為基礎或依據的。菲方的訴求並沒有以中方明確相反的行為為前提。爭端的存在是以特定行為為基礎的,不存在特定行為,就談不上特定行為與一方意見的相左性。因此,訴求二並不是「爭端」。 最後,菲方訴求五認為美濟礁和西門礁是在菲律賓的大陸架上。美濟礁和西門礁在菲律賓200海里大陸架距離內也未為中國所明確反對。當然,中國未反對,並不等同認為兩礁就不在中國的大陸架距離內。中國在南華水道一側同樣擁有「四面環水並在高潮時高於水面自然形成的」(25)、能擁有12海里領海和200海里專屬經濟區的島嶼,美濟礁和西門礁也在這個中國島嶼的大陸架上。因此,菲律賓的第二個訴求並沒有中方明確的反對意見,並不構成爭端要件。菲方只選擇陳述問題的其中一個方面,而有意忽略了另一面,這是菲方的訴訟技巧。 因此,依訴求一、二、三、五、八所述,中菲之間都不存在需要司法解決的實質法律爭端。3.2菲方訴求指向性為何 首先,菲方在訴求四和六分別對中方在美濟礁、西門礁、南薰礁和渚碧礁的佔領行為和中方基於黃岩島、赤瓜礁、華陽礁和永暑礁主張超過12海裏海域的兩行為提出合法性請求。如前所述,菲方的訴詞里只提及這八個島礁的海洋特徵,但未提及這八個島礁所在海域完整的海域情況。事實上,中國對島礁的佔領行為和基於島礁主張海域權利的行為,都是建立在海洋法中的「陸地統治海洋」原則。美濟礁、西門礁、南薰礁、渚碧礁、赤瓜礁、華陽礁和永暑礁這七個島礁所處的南沙群島海域有著眾多的島嶼、明礁和沙洲,七礁石距離由台灣合法佔領的太平島嶼距離都少於200海里。菲律賓提出的這兩個訴求實質屬於海域重疊的情況下,進行海洋劃界的問題。 其次,菲方在訴求七認為,中方對菲在黃岩島和赤瓜礁附近的開采活動進行阻撓。菲方此訴求的暗含前提是黃岩島和赤瓜礁是屬於菲方的島礁,附近的海域是菲方可行使開采活動權利的海域。但事實上黃岩島是中國的固有領土,赤瓜礁也一直以來是中方主張主權權利的島礁。菲律賓這項訴求背後反映的是對島嶼主權歸屬的確定。 最後,菲方在訴求九和十認為,中方在菲律賓專屬經濟區內開采資源的行為和阻撓菲在其專屬經濟區內開采活動的行為是違法的,中方干擾了菲律賓船舶的航行自由權。如前所述,中國在南海擁有合法權利的島嶼,中國在南沙群島海域的開采勘探活動是沿海國在其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上的合法活動。中菲是海岸相向的沿海國,菲律賓在己方立場上再次使用了訴訟策略。兩訴求都是海岸相向國家在少於400海里的情況下,海域重疊所產生的問題。然而中菲的真正爭端不是海洋劃界。 因此,在排除了菲方五項非實質爭端的訴求後,菲方其餘訴求的性質都屬於海域重疊的情況下,進行海洋劃界的問題。而確定整個南海島嶼領土歸屬又是海洋劃界必要的前提和基礎。3.3菲方訴求是否屬於「有關《公約》的解釋或適用」的爭端 根據《公約》第288條第1款,只是「有關《公約》的解釋或適用」的爭端,第287項下的法院或法庭才能行使管轄權。《公約》這部被稱為「集大成」的「海洋法典」涵蓋面非常地廣,海洋活動、海洋利用和海洋資源的所有方面無所不涉,被稱為歷史地位是僅次於《聯合國憲章》的「海洋憲章」。但值得注意的是,《公約》開篇即表明,《公約》是在「妥為顧及所有國家主權的情形下,為海洋建立一種法律秩序,以便利國際交通和促進海洋的和平用途,海洋資源的公平而有效的利用,海洋生物資源的養護以及研究、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26)。《公約》對內水、領海、毗鄰區、專屬經濟區、大陸架和公海等重要概念都做了界定,也對沿海國和船旗國的權利和義務做了要求,但《公約》不對任何島嶼主權權利要求作出規定。所有關於島嶼領土歸屬的爭端都不是「有關《公約》的解釋或適用」的爭端。 因此,菲方的訴求並不屬於「有關《公約》的解釋或適用」的爭端。
Ⅳ 菲律賓提起仲裁是指哪幾個島嶼
黃岩島和南沙島礁。
Ⅳ 菲律賓繳納了中國仲裁庭的費用嗎
您好!中方多次聲明,菲律賓阿基諾三世政府單方面提起的仲裁違背國際法,臨時仲裁庭沒有管轄權,中國不接受、不參與、不承認。中國根本就沒有參與仲裁,要交什麼仲裁費呢?謝謝閱讀!
Ⅵ 菲律賓仲裁,到底結果是什麼無效,是誰無效。。自己仲裁不是自己的嗎
說南海各島礁不是中國的,所以中國說該仲裁無效。
Ⅶ 什麼是菲律賓南海仲裁案仲裁庭12日作出非法無效
所謂的南海仲裁,屬於一次帶有表演性質的笑話。不具有任何效力,中國不承認。既然不承認,當然屬於無效的。
中方多次聲明,菲律賓共和國阿基諾三世政府單方面提起仲裁違背國際法,仲裁庭沒有管轄權,中國不接受,不承認。
外交部發言人陸慷表示,所謂南海仲裁庭一開始就是建立在菲律賓違法行為和非法訴求基礎上,它的存在不具備合法性,它做的一切裁決都是徒勞的、沒有任何效力的。針對美國對自己及其盟友打開海洋法治的「違法之門」的行為,陸慷表示美方對國際法「合則用不合則棄」的投機做法才是危險的,值得國際社會高度警惕。
Ⅷ 菲律賓仲裁案法庭是什麼人組成的法庭
首先,這個仲裁庭,與位於海牙聯合國系統的國際法院(海牙國際法庭)毫無關系。該仲裁庭的組成人員如下:
波蘭籍法官:Stanislaw Pawlak
德國籍法官、前國際海洋法法庭庭長:Rudy Wolfrum,代表菲律賓出席仲裁
斯里蘭卡籍法官:克里斯·品托,擔任仲裁法庭的庭長。
法國籍法官:瓊皮耶爾·柯
荷蘭籍法官:阿爾弗萊德·松斯
其次,所謂南海仲裁庭一開始就是建立在菲律賓違法行為和非法訴求基礎上,它的存在不具備合法性,它做的一切裁決都是徒勞的、沒有任何效力的。針對美國對自己及其盟友打開海洋法治的「違法之門」的行為,陸慷表示美方對國際法「合則用不合則棄」的投機做法才是危險的,值得國際社會高度警惕。
Ⅸ 菲律賓仲裁由哪些國家組成的
中菲南海爭議仲裁庭,仲裁中國 、菲律賓南海爭 議的法庭,由五名仲裁員組成, 應菲律賓方面成立。中文名:中菲南海爭議仲裁庭 時間:2013年1月22日簡介:應菲律賓方面成立 組織成員:波蘭籍法官
5名審議中菲南海爭端的仲裁員
波蘭籍法官:Stanislaw Pawlak,代表中 國出席國際海洋法庭中菲南海爭議仲裁
德國籍法官、前國際海洋法法庭庭長:R udy Wolfrum,代表菲律賓出席仲裁
斯里蘭卡籍法官:克里斯·品托,擔任仲 裁法庭的庭長。
法國籍法官:皮耶爾·柯
荷蘭籍法官:阿爾弗萊德·松斯(名單據環球網)
Ⅹ 菲律賓仲裁,想聽聽高人,不一樣的看法。有資料更好
郭:觀眾朋友們晚上好。
於:嗯。
郭:今天是2016年7月12日星期二,農歷記不住了。
於:記不住你說它幹嘛?
郭:今兒看電視的人不少啊,我跟欣慰。
於:嗨,您看見了是怎麼著?
郭:開個小玩笑。直播間里就我和謙兒哥。
於:是。
郭:下面呢,就由我們哥倆給您講講,今天的爆炸性、國際大新聞!
於:嗯,就您這詞彙量。。。還「大新聞」。
郭:這個新聞啊,有關我國的這個,領土主權問題。
於:哦,您是說「南海仲裁案」吧。
郭:嚯,可以啊小鬼!
於:我怎麼又變小鬼了?
郭:你也聽說了?
於:那當然,網上傳的挺厲害的。
郭:沒錯,就是菲律賓單方面提出的「南海仲裁案」。
於:終於進正題了。您給講講。
郭:我也不老明白的。
於:嗨!那咱就甭直播了。
郭:我能不明白嗎?
於:我都讓你給弄糊塗了。明白你倒是說啊。
郭:從這個外交學、軍事學、植物學的角度講啊。。。
於:嗯?
郭:就是菲律賓搶咱們地盤。
於:嗨!那礙著植物學什麼事啊?
郭:這么講通俗易懂啊,要不怕你聽不明白。
於: 嗯,我現在怕你不明白!
郭:人家菲律賓都說了,
於:說什麼了?
郭:「中國南海,不是中國的!」
於:這什麼邏輯?
郭:古有哪吒鬧東海,今有菲律賓鬧南海。
於:哦,這倆事還能放一塊說?
郭:怎麼不能,有共同點啊。
於:什麼?
郭:鬧事的都是小孩。
於:嚯!您可太損了。菲律賓人都是小孩?
郭:是啊。大人沒這么不懂事的。
於:哎。您就照這么說,還得有人告你。
郭:(笑)你最好照詞兒說。
於:(笑)您也沒給我詞兒啊。
郭:咱們首先來說,追根溯源,南海究竟是不是中國的。
於: 哦,那是不是呢?
郭:我們不得不很遺憾的告訴菲律賓,答案不是否定的。
於:你費勁不費勁啊!就說「是」就完了唄!
郭:翻開我們的歷史古籍,從東漢的《異物志》,三國的《扶南傳》,到宋朝的《夢粱錄》,元朝《島夷志略》,直到清朝《海國聞見錄》等等,不僅記載了南海的地理地貌、水文氣候,還給南海命了名,比如說「珊瑚洲」,「萬里長沙」等等。要不怎麼說看我們節目長知識呢。
於:嗯,有理有據。
郭:自從我們的古人記載了南海,再往後數,一千多年之後,
於:怎麼?
郭:菲律賓誕生了。
於:哦,合著這國家年紀還不如南海大呢!
郭:可說是呢。現在人家菲律賓說,南海是他們的。
於:太荒謬了。
郭:這就好比一個小學生,在街上拽住一老大爺說,「大爺,其實我是你爸爸,你跟我回家吧。」
於:好傢伙,瞪眼說瞎話。
郭:(轉向於謙)你不管跟他說多少遍,「我是你爸爸」,「我是你爸爸」,這有用嗎?
於:(推郭)你沖那邊說去!還跑新聞聯播里佔便宜來了。
郭:說的是這個事兒。不管你跟老大爺怎麼說,(轉向於謙)你大爺還是你大爺。
於:這怎麼又轉過來了!還有點正事沒有了?
郭:《西遊記》裡面有四大龍王,您聽說過嗎?
於:這大夥都知道啊。
郭:兄弟四位,老大東海龍王敖廣,老二南海龍王敖欽,老三西海龍王敖閏,老四北海龍王敖順。
於:沒錯。
郭:你想,敖廣敖閏敖順這哥仨,都是龍首人身,頭戴冕旒冠,身穿黃袍玉帶,威風凜凜往這一站。
於:好看啊。
郭:這時候南海龍王敖欽來了。
於:啊。
郭:又矮又黑,大厚嘴唇,
於:嚯。
郭:穿著一身傭人的衣服,左手拿一香蕉,右手拿一芒果。
於:好嘛,到龍宮里進貨來了。
郭:這樣還能叫四大龍王嗎?
於:這是三大龍王帶著個菲佣。
郭:是吧。所以說從視覺美感的角度來說,菲律賓的說法也是不成立的。
於:您真能瞎琢磨。
郭:這都是科學。
於:這個仲裁案到底怎麼回事,您還是沒講啊。
郭:這個講深了怕你聽不懂,我就舉個例子吧。
於:又怕我聽不懂。
郭:日本有個女演員叫新垣結衣。
於:終於從您口中聽到個正經的日本女演員。
郭:正經的就知道這么一個。
於:嘿。
郭:你也知道她?
於:聽說過,女神,演過不少劇。不對啊,這跟南海仲裁案有什麼關系?
郭:我這不給你舉例子呢嘛。好比說,我很喜歡新垣結衣,於是我單方面決定要娶她。
於:您也是想瞎了心了。
郭:我就打電話到日本大使館,
於:啊?
郭:「喂,把新垣結衣送到中國來,我有用!」
於:神經病嗎這不是!
郭:電話那頭可能是讓我鎮住了,愣了半天,然後誇了我一句話。
於:什麼?
郭:「八嘎!」 (做掛電話狀)
於:這是誇你吶?
郭:好小子,還敢掛我電話。(擼胳膊挽袖子)
於:你要幹嘛呀?
郭:我找人平事兒去!
於:找誰啊?
郭:我們小區有個大爺,黑白兩道都混得開。
於:哦,這么厲害。
郭:他是我們那片地頭蛇,有勢力。平時沒少明爭暗搶,損主意特別多。我去問問他。
於:哦,讓他給你出出主意。
郭:我就跟大爺說了,「美美大爺,你得幫我。」
於:你等會吧!
郭:怎麼了?
於:好傢伙說的這么熱鬧,又黑白兩道又明爭暗搶的,有大爺叫「美美」的嗎?
郭:多秀氣。
於:秀氣管什麼用啊?這是男人名字嗎?
郭:管著嗎?大爺平時沒少照顧我。
於:是嗎。
郭:我說「大爺,你這么厲害,直接帶人到日本幫我把女神搶過來唄。」大爺說:「不行。第一,那樣顯得不文明。」
於:哦,你們還想裝斯文。
郭:「第二,我去了也打不過。」
於:嗨,把實話說出來了。
郭:最後,大爺給我出了一個高招!
於:什麼招呢?
郭:我要走法律程序。我去告他們去!
於:啊?你告誰去啊?
郭:我要告整個日本!
於:嚯,你瘋了是怎麼著?
郭:我都想好了,我去找個仲裁法庭,把日本這么一告,就說新垣結衣不是日本的,讓他們把新垣結衣判給我。
於:怎麼想的這是?人家法庭憑什麼向著你?
郭:你不知道,那兒的法官我認識。
於:哦,那法官跟您。。。什麼關系?
郭:就是在網上認識的。我發帖說想把新垣結衣從日本搶過來。結果這哥們回復我說:「祝你成功,我也想把北川景子搶過來。」
於:倆臭流氓。
郭:後來我跟他加了好友,一聊才知道,他是仲裁法庭的法官。
於:哦。
郭:這次打官司,我都跟這法官打好招呼了,保證勝訴。另外啊,我還花大價錢,聘請了好幾十個律師幫我。
於:哦,准備還挺充分。
郭:嘿嘿!到時候新垣結衣她就不是日本人啦!
於:那是?
郭:她是老郭家的人!
於:哦,改了郭結衣了。
郭:終於等到了開庭那天。我的心情很激動。
於:嗯。
郭:我帶著律師和親友團,浩浩盪盪六十多人。
於:嗯,那被告方呢?
郭:一個人都沒來。
於:多新鮮吶。
郭:這是怕了我了,不敢來!
於:人家這是不愛搭理你。
郭:愛來不來,我們照樣開庭。
於:哎,這我可得打斷您一下。
郭:您說。
於:這個「仲裁」的含義,您可能是不太清楚。前提條件,得是由糾紛的雙方達成一致,再交給雙方都認可的第三方來主持公道。你這是自作主張發起仲裁,人家被告既沒同意又沒出席,這官司根本就不成立。我看啊,這事就算了吧。
郭:就你明白?就你懂?就你能耐?
於:不是。。。
郭:我用你教我?
於:您怎麼了這是?
郭:我仲裁費都交了雙份的,你說算了就算了?
於:啊?哦,您還把被告那份給交了?!
郭:廢話,我不交雙份,人家法庭沒法受理啊。
於:這倒是。
郭:不管怎麼說,這個官司還是圓滿結束了。
於:那沒法不圓滿,您都跟法官攛掇好了。
郭:最後的結果大快人心啊,
於:怎麼?
郭:我贏了!(捶桌子大笑)日本這幫孫子,竟然敗訴了!
於:多新鮮啊。
郭:從今以後,新垣結衣就是我的了!
於:啊。
郭:但是後來的結果是我始料未及的。
於:怎麼了這是?一會高興一會難過的。
郭:我在家眼巴巴的盼了好幾年,新垣結衣也沒給我。
於:是啊,我早說了。人家日本就不承認這官司。
郭:不行,還得找我大爺去。
於:哦,「美美大爺」。
郭:我跟大爺訴苦:「大爺您說,這錢也花了不少,官司也打贏了,新垣結衣什麼時候能歸我啊?」
於:大爺怎麼說?
郭:大爺說:「嗨,這打官司就是惡心惡心日本人。他們要是不給,咱也沒辦法。」
於:啊?
郭:我說:「法庭不是能強制執行嗎?」 大爺說:「就這么跟你說吧,四十年前我強奸了家裡一個女傭。」
於:嗬,還有這事。
郭:「然後啊,女傭就給我告到這個仲裁法庭了。結果她贏了,給我個判決書說要罰我。」
於:恩,這就對了。
郭:「我當場就把判決書給撕了。這不都幾十年過去了,也沒能把我怎麼著啊。」
於:看來這法庭也是沒什麼執行能力。
郭:我聽到這啊,突然想起來,我媽好像以前也當過傭人。
於:啊?
郭:我媽叫「菲菲」,我就問大爺:「您強奸的那女傭叫什麼名啊?」 大爺說:「好像是叫菲菲。」
於:真的啊!
郭:我撲通一聲就跪下了:「美美爸爸,您就是我的親爸爸哎!我就是菲菲兒子啊!」
於:別挨罵了!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