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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羅斯有哪些可怕刑法

發布時間:2022-08-19 19:34:02

㈠ 俄羅斯礦產資源刑事立法現狀

《俄羅斯聯邦刑法典》(以下簡稱《刑法典》)是1996年5月24日通過,全文360條,歷經四五次修訂,最近一次修訂於2009年。《刑法典》共分12編,34章。《刑法典》分則第二十六章規定了「生態犯罪」,分別規定了工程施工過程中違反環境保護規則(第246條),違反生態危險物質和廢料的處理規則(第247條),違反微生物或其他生物制劑或毒素的安全處理規則(第248條),違反動物防疫規則和植物病蟲害防治規則(第249條),污染水體(第250條),污染大氣(第251條),污染海洋環境(第252條),違反俄羅斯聯邦關於俄羅斯聯邦大陸架和專屬經濟區的立法(第253條),毀壞土地(第254條),違反地下水資源的保護和使用規則(第255條),非法捕撈水生動物和植物(第256條),違反魚類資源保護規則(第257條),非法狩獵(第258條),毀滅列入《俄羅斯聯邦紅皮書》的生物關鍵性棲生地(第259條),非法採伐樹木和灌木(第260條),毀滅或損壞森林(第261條),違反受特殊保護的自然區域和自然客體的制度(第262條)。《刑法典》關於違反礦產資源的保護和使用規則的犯罪的刑罰共規定了7種:一定期限的剝奪自由、限制自由、勞動改造、罰金、拘役、剝奪擔任一定職務的權利或從事某種活動的權利、強制性社會公益勞動。

《刑法典》第255條特別規定了,「違反礦產資源的保護和使用規則」。「在采礦企業和非采礦用地下構築物的設計、布局、建設、投入運營和運營的過程中違反礦產資源的保護和利用規則,以及擅自建設有用礦物的開采層面,如果上述行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數額為20萬盧布以下或被判刑人18個月以下的工資或其他收入的罰金;或處3年以下剝奪擔任一定職務或從事某種活動的的權利;或處2年以下的勞動改造」。

本條將「礦產資源」作為保護的客體,「在采礦企業和非采礦用地下構築物的設計、布局、建設、投入運營和運營的過程中違反礦產資源的保護和利用規則,以及擅自建設有用礦物的開采層面」的行為都成為第255條的犯罪構成要件。這樣就使礦產資源的保護成為獨立的法益,單純侵害礦產資源即可入罪。

俄羅斯在礦產資源開采過程中有關水體的保護在《刑法典》第250條規定:

1)使地表水或地下水、飲用水源受到污染、堵塞和枯竭,或以其他方式使水的自然性質發生其他改變,如果這些行為使動物界、植物界、魚類資源、林業或農業遭受重大損害的,處數額為8萬盧布以下或被判刑人6個月以下的工資或其他收入的罰金;或處5年以下的剝奪擔任一定職務或從事某種活動的權利;或處1年以下的勞動改造;或處3個月以下的拘役。

2)污染水體造成人員健康受到損害或動物大量死亡,以及在自然保護區或禁伐區、禁漁區、禁獵區內或在發生生態災難的地區或在生態形勢嚴峻的地區實施的,處數額為20萬盧布以下或被判刑人18個月以下的工資或其他收入的罰金;或處1年以上2年以下的勞動改造;或處2年以下的剝奪自由。污染水體的行為,過失致人死亡的,處5年以下的剝奪自由。

在該條款中特別強調了「水污染」包括:由於人為原因致使水質發生改變、對生物資源、林業或農業造成重大損害、造成人員健康損害或動物大量死亡,以及生態災難。此外,上述水污染犯罪的構成要件並不要求「未經許可」成為一般違法性要素,即任何機關和個人都不能根據法律法規、上級命令的「許可」對水體實施污染。

俄羅斯在礦產資源開采過程中有關大氣的保護規定見《刑法典》第251條:

1)反向大氣排放污染物質的規則或違反各種裝置、構築物和其他客體的運營使用規則,如果這種行為造成空氣的污染或空氣自然性質的其他改變的,處數額為8萬盧布以下或被判刑人6個月以下的工資或其他收入的罰金;或處5年以下剝奪擔任一定職務或從事某種活動的權利;或處1年以下的勞動改造;或處3個月以下的拘役。

2)上述行為,過失造成人員健康損害的,處數額為20萬盧布以下或被判刑人18個月以下的工資或其他收入的罰金;或處1年以上2年以下的勞動改造;或處2年以下的剝奪自由。

3)上述行為,過失致人死亡的,處5年以下的剝奪自由。

該條款明確污染大氣的保護對象為人與生態環境,也就是說構成要件為「人員健康損害」、「過失致人死亡」以及「造成空氣的污染或空氣自然性質的其他改變的」。這樣就明確了污染大氣為一般危險犯,此危險性為客觀構成要件,俄羅斯聯邦刑法要求法官能夠事後判斷該行為是否具備危險性,只要證明有損害大氣的結果產生就可以構成犯罪。這樣看來,只有企業性的大氣污染才具有可罰性。

《刑法典》第254條規定了對「損壞土地」的處罰。

1)由於在肥料、植物生長素、農葯和其他有毒化學物質或生物物質的保管、使用和運輸過程中違反這些物質的處理規則而使土地受到經濟活動或其他活動有害產品的毒化、污染或其他破壞,導致人的健康或周圍環境受到損害的,處數額為20萬盧布以下或被判刑人18個月以下的工資或其他收入的罰金;或處3年以下剝奪擔任一定職務或從事某種活動的權利;或處2年以下的勞動改造。

2)在發生生態災難的地區或在生態形勢嚴峻的地區實施上述行為的,處2年以下的限制自由或處2年以下的剝奪自由。

3)本條第1款或第2款規矩的行為,過失致人死亡的,處5年以下的剝奪自由。

本條保護的對象僅限於「人的健康或周圍環境」,構成要件行為是「在肥料、植物生長素、農葯和其他有毒化學物質或生物物質的保管、使用和運輸」,行為客體為「土地」。因此,對於土地會產生有害的,並導致人的健康或周圍環境受到損害的一切行為均構成損害土地的罪行。由於環境污染具有長期累積性,土地受到經濟活動或其他活動有害產品的毒化、污染或其他破壞,但被發現時受害范圍廣泛,污染行為已經發生具體損害,因此該條款「導致人的健康或周圍環境受到損害」就顯得保護不全面,存在立法疏漏。

《刑法典》第253條規定了對「違反俄羅斯聯邦關於俄羅斯聯邦大陸架和專屬經濟區的行為」的處罰。

1)在俄羅斯聯邦的大陸架非法建造人造島嶼、裝置或構築物,在其周圍或在俄羅斯聯邦的專屬經濟區非法建立安全區,以及違反保證航海安全的人造島嶼、裝置、構築物或設施的建築、使用、保護和拆除規則的,處數額為10萬盧布以上30萬盧布以下或被判刑人1年以上2年以下的工資或其他收入的罰金;或處3年以下剝奪擔任一定職務或從事某種活動的權利;或處2年以下的勞動改造。

2)未經有關部門的許可對俄羅斯聯邦大陸架或俄羅斯聯邦專屬經濟區的自然資源進行調查、尋找、勘探和開採的,處數額為10萬盧布以上50萬盧布以下或被判刑人1年以上3年以下的工資或其他收入的罰金,並處或不並處3年以下剝奪擔任一定職務或從事某種活動的權利。

本條的行為客體為大陸架和專屬經濟區的安全。當在俄羅斯聯邦的大陸架非法建造人造島嶼、裝置或構築物,在其周圍或在俄羅斯聯邦的專屬經濟區非法建立安全區,以及違反保證航海安全的人造島嶼、裝置、構築物或設施的建築、使用、保護和拆除規則的,在此種情形下有禁止的必要。該條款的法律性質為實害犯,對大陸架和專屬經濟區的安全構成危險,特別是未經有關部門的許可對俄羅斯聯邦大陸架或俄羅斯聯邦專屬經濟區的自然資源進行調查、尋找、勘探和開採的,均應構成此罪名。

㈡ 請問在蘇聯時代,克格勃都有哪些刑訊手段

在斯大林30年代大清洗時期,舉行過三次舉世矚目的「莫斯科大審判」。第一次是1936年8月,被審的是「托洛茨基-季諾維也夫聯合總部」陰謀集 團,季諾維也夫、加米涅夫等16人被槍決;第二次是1937年1月,被審的是反革命組織「平行總部」,拉狄克、皮達可夫等17人被處死;第三次是1938 年3月,被審的是「右派托洛茨基集團」,布哈林,李可夫等21人被槍決。 三次莫斯科大審判都是公開進行,邀請了西方記者、外交使團和獨立觀察人士前去旁聽。 全世界的人都目睹了這樣的場面:在法庭上,所有被告沒有一個人為自己辯護,全部承認檢察官指控自己的罪行,並且還主動揭發其他的同夥和共謀者,爭取 立功。他們一個個千篇一律眾口一詞地把自己描述成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的魔鬼。在他們的最後陳述中,又無一例外地用最美好的詞彙贊頌了斯大林。 耳聽為虛,眼見為實。法庭這一場面,讓長久生活在民主和人權社會中的西方人百思不得其解。你只能懷疑自己的眼睛出了毛病。美國中情局直到20年後的 1950年代,仍認為這是對犯人動用腦外科手術、電休克法,或者是服用特殊毒品、葯物、加催眠術的復合辦法。一度投入資金長期研究,試圖破解克格勃的葯 劑。 被邀請的西方旁聽者,大都認為審判是公正的。一位英國律師寫道:「我們又一次堅定地認識到控告是正確的、承認是正確的,判決是公正的。」 這正是斯大林精心導演這幕戲劇所希望看到的「效果」。 然而,百密難免一疏,一個不經意的細節「穿幫」,露出了麒麟皮下的「馬腳」: 在第一次莫斯科審判中,為了說服人們相信堅決反對托洛茨基的季諾維也夫和加米涅夫其實與托洛茨基是一夥,被告戈爾茨曼供認,他秉承季諾維也夫和加米 涅夫的指令,於1932年11月在哥本哈根的「布利斯托里」飯店,與托洛茨基的兒子接頭,策劃了暗殺陰謀。但不幸的是,這個供述交代得有點畫蛇添足太具 體,反而弄巧成拙了。丹麥報紙很快發表聲明,「布利斯托里」飯店早在1917年就被拆除。這場策劃陰謀的會面地點,成為虛無飄渺失去了立足點的「海市蜃 樓」! 斯大林克敵制勝的武器是,把政治觀點之爭,演變為刑事犯罪。政治觀點的爭論,見仁見智難分仲伯,而刑事犯罪則是人人深惡痛絕。這樣的演變定性,對廣大民眾才最有說服力。 斯大林發明一個「英明論斷」:「社會主義建設越深入,階級敵人會更多地冒出來。」對於不斷冒出來的階級敵人,當然就不能心慈手軟,「對敵人的仁慈就是對人民的犯罪」,必欲置之死地而後快了。 斯大林關於「階級敵人」的設想,只是一廂情願的「如意算盤」,要讓一個政治對手承認自己是刑事犯,實施起來哪那麼容易。其中的利害輕重,勿庸多言。然而,克格勃的魔頭就能變出這一魔術。 比如在布哈林一案中,斯大林要消除布哈林的影響,首先就要破壞人們印象中列寧與布哈林親密的關系和感情。斯大林要通過法庭向人們宣布「布哈林從來就 不是列寧的親密戰友,而是列寧最凶惡的敵人」。因此斯大林命令審訊人員,必須讓布哈林承認,早在1918年簽訂《布列斯特和約》期間,布哈林曾企圖暗殺列 寧。內務部人員起草了一份「審問筆錄」,讓布哈林在上面簽字。其中寫道:早在1917年,當他得知德國政府為列寧提供火車包廂,同意列寧在戰爭狀態下穿越 德國的時候,就開始懷疑列寧同德國人之間有見不得人的勾當。後來,當列寧堅持要與德國人簽訂《布列斯特和約》時,他便確信列寧是德國間諜,從而生出了殺害 列寧的念頭和計劃。這是一箭雙雕的陰謀,既陷害了布哈林,又貶低了列寧。布哈林見到這份供詞,怒不可遏地拍案而起,憤慨地說:「斯大林這是要把死去的列寧 也送上被告席呀!」布哈林拒絕在供詞上簽字。 在最初的幾個月里,布哈林一直拒絕招供,他閉口不語一聲不吭。只是不停地看書、寫作。於是,內務部人員加緊了刑訊,對付布哈林的偵訊人員增加了一 倍。內務人民委員葉若夫親自督戰,伏羅希洛夫作為政治局的代表也參與審訊。他們把布哈林的妻子和兒子作為「人質」,以他們的安全為要挾,對布哈林「曉以利 害」。內務部像對待其他受審人一樣,以斯大林的名義向布哈林許諾,只要他能滿足「政治局的全部要求」,他的妻子和兒子就會平安無事,他本人也只會受點監禁 之苦。 內務部審訊人員的要挾,點在了布哈林的死穴上。以後案件的進程一如克格勃所願,布哈林以自己的屈服來獲取妻兒的生命安全。 克格勃在不斷的審訊中,摸索出一套獲取犯人「配合」的經驗,這就是臭名昭著的「庫爾斯基法」:1.肉體刑訊,即酷刑和折磨,連續審訊不讓睡眠最多連 續達十晝夜;2.化學刑訊,即以致幻的片劑、粉劑或注射滴劑來消弱、瓦解人的意志;3.機械刑訊,即反復不斷地向你宣讀為你寫下的「供詞」,再讓你重復這 些內容,然後錄取其中的有效成分作為你的「供詞」;4.政治刑訊,即威脅你的朋友親屬來辱罵你的政治理想,使你的信念崩潰;5.心理刑訊,即製造和強化人 的自我蔑視感,使之失去生活目標,從而產生自我解脫、自我懺悔、自我洗刷、自我鞭撻的行動。「庫爾斯基法」由於「因人而異,對症下葯」,取得了驚人的效 果。葉若夫曾得意地介紹經驗:「要讓受審人痛苦得生不如死,離目標就不遠了。」還說:「令犯人自尊、信心喪失殆盡,便可如願。」 貝利亞更是羅織罪名的高手,他有一句「名言」:「給我帶來一個人,我就能給你找出他的罪證。」 另外,莫洛托夫勸說季諾維也夫的一番話,也可以作為產生這一現象的「旁證」: 「您向黨撒過多少次謊?您的謊言給黨造成了多少次傷害?現 在,為了黨的利益,建議您誹謗自己。目前,在托洛茨基分裂工人運動和德國人准備進攻我們的時候,您的謊言無疑能夠幫助黨。這一點不容拒絕。要討論什麼呢? 如果黨的利益要求這樣做,我們不僅應該獻出我們微不足道的名譽,還應該獻出生命。」 越是堅定的布爾什維克越難抗拒黨的要求。當求生已無希望、精神已經崩潰,能全心配合審判,是惟一一次向黨懺悔的機會。就連那個堅定的反對派托洛茨基也說過這樣的話:「歸根到底,黨總是對的,因為黨是無產階級完成其根本任務的獨一無二的歷史工具」。 正是在克格勃無所不用其極的「工作熱情」下,一個個階級敵人被揭露了出來。一個個開國元勛,紛紛變成了「人民公敵」。克格勃的鷹犬們倒是從另一層含義上實踐了「階級斗爭,一抓就靈」的著名論斷。

㈢ 誰能介紹下蘇聯的刑法最好有蘇聯刑法的全文。

8-1(58條第一款)。反革命罪。反革命行為,是指任何以推翻、削弱、分裂工農階級議會,或(依照蘇聯及加盟共和國憲法)代表工農階級利益的蘇聯加盟共和國政權、工會、自治組織為目的的行為。

顛覆或削弱國外共產主義力量、本國經濟建設以及任何蘇聯國家利益的行為,也以本罪論處。

在關繫到共產國際以及世界工人階級利益時,針對他國工人階級政府的上述行為,同樣可以構成本罪。【好霸道的管轄權!】

58-1a(58條第一款第一項)。背叛國家罪,指蘇聯公民對蘇聯軍事力量、國家主權及不可侵犯的領土作出的破壞行為。例如間諜行為,出賣國家機密,私通外敵,架機叛逃國外等,皆構成本罪。

犯本款罪的,處死刑,沒收全部財產。有減輕情節者判處10年有期徒刑,沒收全部財產。

軍人犯本款罪的,處死刑,沒收全部財產。

軍人架機叛逃,其成年親屬提供協助或知見不舉的,處5—10年有期徒刑,沒收全部財產。其他共同居住的成年親屬,處流放西伯利亞隔離區5年以上,並處剝奪政治權利。【這條規定真是五花八門。連同住的親屬也要株連到。現在看來是不是很無稽?在當時簡直是當然的事。而且要留意,流放西伯利亞的刑期是沒有任何法定上限的。如果要加一個期限,我希望是(以下略)。】

軍人不能阻止他人背叛國家的,處10年有期徒刑。

其他公民不能阻止他人背叛國家的,依照本條第12款之規定處罰。

本款規定的適用,擴大化嚴重。事實上放心吧,蘇聯刑法里沒幾條規定的適用是擴大化不嚴重的。勞改犯病得半死不能上工的,可以適用本款關於削弱社會主義經濟建設的規定。戰時絕對槍斃。和平時期,也許能混個減輕。

任何曾被敵人俘虜的紅軍士兵,都可以適用本條關於私通外敵的的規定。由於只有在戰時才會被俘,又是軍人,可以保證百分百槍斃。運氣好的話,還能把自己的整個步兵排都拉下水。

曾有一波蘭人,成年後到奧地利工作。由於蘇聯侵佔了他的家鄉,導致蘇聯刑法可以對其適用,他又無法證明自己在奧地利沒出賣任何蘇聯利益,於是依照本款私通外敵的規定挨了槍子兒。

58-2(58條第二款)。武裝暴動罪。基於反革命的故意,進行武裝起義、協助他國入侵的,曾在蘇聯境內或其他地區參加、領導懷有上述目的的武裝團伙的,強行割裂蘇聯及加盟共和國之間的聯系,或試圖分化與蘇聯具有盟約的其他國家的,處死刑或宣布為工人階級公敵,沒收全部財產,剝奪蘇聯或加盟共和國公民身份,驅逐處境。有減輕情節的,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沒收全部或部分財產。【這條除了一般意義上的反分裂國家,還包括打擊歷史反革命、維護蘇聯世界霸權的內容。通俗地說就是強盜在誓死保衛他搶來的贓物。另外量刑部分,能抓到的人判死刑,抓不到的(例如已經流亡國外的)則宣布為公敵、沒收、剝奪,搞臭他。注意本文有半數條款是依照這一款判罰,就是說要是定了這些條款的罪名,只要被抓住了八成就是死。】

任何被蘇聯佔領的國家與民族,只要表現出一點分離主義傾向,便會會依照本款引來大規模的處決和流放。

另外順帶一提,同樣是1926蘇俄刑法典第19條規定了有犯罪意圖的人,與既遂犯同罪。很強大,適合與本文一切條款共同適用。例如,在一些剛被佔領尚不穩定的地區,公開以母語說話便會被處決。

58-3。戰時助敵罪。在戰時以任何手段為交戰國提供幫助的,或以任何手段試圖干擾、阻礙作戰行動的,依照本條第二款之規定判罰。【這種罪名哪國都有,但再次強調第二款的判罰是絕對死刑!真他媽夠狠。】

本條適用於任何在敵國佔領區生活過的蘇聯人。不管是自己開的店被德國兵光顧過,還是曾經撿過德軍吃剩的干糧,都可以判刑。雖然不是人人都判,但只要願意,想槍斃誰就槍斃誰。

58-4。對國際資產階級提供任何協助的,不承認共產主義有權取代資本主義制度的,親自或指使他人進行反共產主義宣傳,對共產主義制度進行誣陷或作出其他敵對行動的,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沒收全部或部分財產。情節嚴重的,處死刑或宣布為工人階級公敵,剝奪蘇聯或加盟共和國公民身份,驅逐處境,沒收全部財產。【主要是言論罪。我看見一堆兜底條款。立法者是肉聯廠出身還是設計核彈的?】

本條針對對資產階級提供幫助的人。因不滿暴政而流亡國外的蘇聯人或其他國家的前共產黨,被抓住了便依照本款規定判刑。

58-5。利用本人或國外代理人的國際關系,使用偽造證件、公文、印章或其他不法手段影響外國或國際組織,使其對蘇聯宣戰、進行武裝干涉,或在國際事務中招致對蘇聯的其他不友好行動如貿易禁運、沒收國外財產、斷絕外交關系、撤銷國際條約的,依照本條第二款之規定判罰。

這一條是指為蘇聯引來敵對行動,太另類,適用得不多。

58-6。間諜行為。為國外政府、反革命組織或個人、間諜組織轉發、扣押,或以泄漏為目的收集國家機密的,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沒收全部財產。對蘇聯國家安全造成重大威脅的,處死刑,或宣布為工人階級公敵,剝奪蘇聯或加盟共和國公民身份,驅逐處境,沒收全部財產。

向國外政府、反革命組織或個人、間諜組織以泄漏為目的轉發、收集或傳送國家機密以外的經濟信息的,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構成本法第193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款之罪的,數罪並罰。

這一款的擴大解釋最為嚴重,因為有嫌疑也可以定罪。例如有海外關系,懂外語,上班路上遇上某外國使館打字員的太太等。經歷過文革的大概明白。

58-7。以反革命的故意,破壞國家的生產、運輸、貿易、金融、信貸體系,或以其他手段干擾相應國家機關、國家機構及公司企業正常活動或致資本主義獲利的,依照本條第二款之規定判罰。

田裡長草,機器漏油,天要下雨,娘要嫁人,這些都是反革命分子暗中破壞的結果。要不然還能因為什麼?少廢話,快找個人出來槍斃。

58-8。領導或參與針對蘇維埃權力或積極分子、革命工人、農民組織的恐怖活動的,即使行為人不屬於任何恐怖組織,亦應依照本條第二款之規定判罰。

注意犯罪對象是積極分子和工農群眾,而對行為後果沒有任何規定。這一條是公報私仇的利器。你沖某黨員吼一句「THE HELL WITH YOU」,就可以依照這一款抓起來槍斃。

曾有一賣菜的老婦被黨員老爺撞翻了攤子,喊一句「這人瞎了眼了」,便被認定為恐怖分子關了起來。

58-9。基於反革命的故意,以爆炸、縱火等方式對本國公共交通系統、運輸系統、海運系統、其他國有建築設施實施破壞或毀壞的,處以民事賠償,並按照本條第二款之規定判罰。

工人幹活時擰斷了根螺絲,可以依照這一條抓起來槍斃。至於其他各類無心的工程事故,無不讓當事人斷子絕孫。

58-10。惡意散布煽動推翻、分裂或削弱蘇維埃聯盟的言論,或為實施本條第二款、第九款犯罪而有上述行為,或以任何手段作出同類文化傳播行為的,處6年以上有期徒刑。

實施上述行為造成惡劣影響,或在戰時實施上述行為,或惡意挑起民族矛盾、宗教沖突的,依照本條第二款之規定判罰。

最主要的言論罪。只規定了最低刑,不封頂。斯大林親自批復,有期徒刑可以長達25年。至於惡劣影響是什麼意思,更是隨便解釋。我國現行法律豈非如此?

58-11。任何意圖實施本條犯罪而進行的二人以上的集會,或參加任何持有同類目的之犯罪集團的,依照其所涉嫌之犯罪定罪判罰。

例如20年前有人見到你和你媽聊天。你20年後罵黨員被抓起來,你媽絕對是共犯。你們母子就是反革命集團。要是你爸沒死,也算他一個骨幹。

(如果你叫胡一刀,你媽叫風波惡,你娘倆就是胡風反革命集團咯~~)

58-12。明知有犯罪事實而未能阻止的,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這一條的擴大解釋是,知情不報,就等於是你自己乾的。如果有人殺了斯大林,你知道卻不報告,那法院會認定你和那人各自殺了一個斯大林。

58-13。積極參與或積極打擊工人階級革命運動,階級立場不明,在沙皇政權時代參與秘密警察工作,內戰時期參加反革命政府的,依照本條第二款規定判罰。

歷史反革命。

58-14。反革命破壞,即故意不履行法定職責,或因疏忽大意影響政府機關正常運作的,處1年以上有期徒刑,沒收部分或全部財產。情節嚴重的,處死刑,沒收全部財產。

適用於不交征購糧的農民,工時不夠的集體農庄成員,病得半死的勞改犯。

㈣ 俄羅斯造假判什麼刑

俄羅斯已批准對其《刑法》進行修訂,其中增添了偽造商品條形碼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罰款和監禁。
他們將把修正案的生效時間推遲6個月,以便讓市場上的企業適應新的立法。它目前涵蓋了葯品、煙草產品、鞋類、毛皮大衣、乳製品、香水、古龍水、輪胎、照相機和手電筒以及一些輕工業產品。

㈤ 俄羅斯刑法典第125條是這什麼

俄羅斯刑法典》第125條規定:「明知他人處於有生命或健康危險的狀況而且因為年幼、衰老或孤立無援不能採取措施自救而不給予救助,如果犯罪人有可能對該人給予救助並對他負有照顧義務,或者是犯罪人自己使之處於有生命或健康危險的狀態之中的」構成見危不救罪,最高處一年以下的自由刑或財產刑。其中「犯罪人自己使之處於有生命或健康危險的狀態之中的」就是先行行為引起的義務。

㈥ 俄羅斯是否有死刑

俄羅斯還有死刑,適用死刑的犯罪有5個,具體內容如下:
俄羅斯現行立法對死刑的具體規定
面對兩方面的強大壓力,立法者採取了中間路線,既不廢除死刑,同時又嚴格限制死刑的適用范圍。1997年刑法典第59條對死刑做了重大修改,歸納起來有以下幾個要點。
(1)立法者規定只能對侵害生命的特別嚴重的犯罪,即剝奪一個人或幾個人生命的故意犯罪才能判處死刑。從分則上看,可適用死刑的犯罪有5個,即加重情節的故意殺人罪、侵犯國務活動家和社會活動家的生命罪、侵害審判人員或審前調查人員的生命罪、侵害護法機關工作人員的生命罪、種族滅絕罪。同以往的幾部刑法典相比,新刑法典限定的死刑適用范圍是十分嚴格的,恐怕也是適用范圍最小的。
(2)可以被判處死刑的人不包括婦女、犯罪時不滿18歲的人以及雖然犯罪時未滿65歲但法院作出判決時已滿65歲的男子。這里對整個婦女群體已廢除了死刑,不論她犯了何種侵害生命的特別嚴重的罪行。還有對犯罪時未滿18歲的男子也不得適用死刑,即使法院作出判決時已年滿18歲。另外創新之處是,對於法院作出判決時已年滿65歲的男子也不適用死刑。這里一個強調「犯罪時」,一個強調「法院作出判決時」,表明立法者意圖盡可能地減少死刑的實際適用。
(3)死刑只有在法典分則制裁條款有規定的情況下才能判處。即便如此,死刑也不是絕對確定的法定刑,而且在所有情況下都可以根據規定在死刑和終身剝奪自由之間進行選擇。
(4)在刑法上增補特赦程序的規定,以控制死刑的實際運用。死刑可以通過特赦程序改判為終身剝奪自由和25年的剝奪自由。這樣從程序上就可以嚴格限制死刑的實際適用。

㈦ 俄羅斯有死刑嗎

俄羅斯在前蘇聯解體後修改了刑法,在1997年廢除了死刑。在前蘇聯,時期,死刑曾經被三次廢除又三次恢復。

㈧ 俄羅斯的法律體系

俄內務部最新披露,俄境內共有400多個有組織犯罪集團.在已破獲的34
500件案件中一半與有組織犯罪集團有關;
■犯罪行為多披上「合法化」外衣,並已向政府機關滲透。近年來,有組織犯罪行為還呈暴力化趨

勢;
■專家認為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是造成一段時期內有組織犯罪活動猖獗的主要原因;
■俄杜馬已通過《聯合國打擊跨越國界有組織犯罪公約》,並致力於加強國際合作,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

2006年2月7日,俄羅斯內務部宣布,目前已查明在俄羅斯共有400多個有組織的犯罪集團,人數逾萬。在警方已經破獲的34500件案子中,幾乎有一半的案件是與有組織犯罪團伙有關。
很多專家都認為,面對日益猖獗的有組織犯罪活動,俄羅斯執法機關的任務將越來越嚴峻,政府必須盡快完善法律制度, 重拳出擊,方能消滅隱患。
披著「合法外衣」,向冶金、林業、採掘、捕撈和煙酒等壟斷行業滲透,瘋狂攫取非法財富;為創良好「外部環境」,巨額賄賂行政、司法部門官員,「官匪勾結」愈演愈烈
俄羅斯有組織的犯罪活動主要以獲取財富為主要目的,其觸角無孔不入,尤其大量針對具有壟斷性質的經濟部門,如冶金、林業、採掘、捕撈和煙酒等行業,多數是跨地區、甚至是跨國的有組織犯罪。有組織犯罪對俄經濟社會的負面影響巨大。如烏拉爾聯邦區,2005年在俄內務部對該地區涉及能源電力的犯罪組織進行打擊後,煤炭及其製品的產量短期內即增加了1.5倍,自然資源使用稅增加了一半。
隨著俄境內有組織犯罪活動的日益猖獗,俄強力部門面臨的任務也日趨復雜化:
此類犯罪的特徵之一是,俄羅斯有組犯罪活動正日趨「合法化」。由於近年來俄羅斯政府加大了對有組織犯罪的打擊力度,對經濟領域的秩序也下大力氣進行了整治,因此,有組織犯罪也在走出「非法經濟活動」的舊模式,開始走合法經營的道路,並為自己披上了合法的外衣。比如,2005年5月14日被捕之前,埃都爾德·薩赫諾一直擔任著俄遠東列夫商業集團的經理,其本人是一位聲名顯赫的企業家。該集團不僅在哈巴羅夫斯克以及共青城有自己的合作經營夥伴,而且在海參崴也有合法的商業活動,但該集團卻披著合法的外衣,從事大規模的跨國經濟犯罪。俄羅斯內務部部長指出,遠東聯邦區的有組織犯罪團伙,已經打著合法經營的旗號,滲入了該地區大部分的經濟領域,尤其是漁業、林業、淘金工業。僅在去年一年的時間里,俄遠東聯邦區在林業領域里就破獲了犯罪案件939起,處理了390名罪犯,這些罪犯給俄聯邦政府造成的損失高達8.58億盧布。
其次,同世界上所有國家的有組織犯罪活動一樣,俄羅斯的犯罪組織為了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千方百計賄賂收買官員,而且特別注重對行政和司法部門的滲透,在這方面,他們往往肯下大力氣,敢出大價錢。在糖衣炮彈的攻擊下,許多官員經不起誘惑,開始「權力尋租」,而且索賄金額驚人。如俄聯邦魚類捕撈委員會在發放海產品限量捕撈證時,一次性收取的賄賂就高達370萬美元。俄內務部長認為,「官匪勾結」的有組織犯罪,其潛在威脅十分巨大,俄內務部現有的手段還遠不能解決這類問題,需要強化制度上的薄弱環節,使犯罪組織無機可乘。
此外,近年來,俄羅斯有組織犯罪活動的攻擊性犯罪活動呈上升趨勢。有組織的犯罪團伙更加緊密地同恐怖主義、非法倒賣軍火、毒品及人口等充滿暴力的犯罪活動聯系在一起。
有組織犯罪法律概念模糊,長期追捕、取證等規定缺失,證人的法律保護不盡完善,有效遏制日益猖獗的有組織犯罪步履維艱
一個完備的法律體系,對於威懾及消滅犯罪分子將會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俄羅斯專門研究有組織犯罪的學者АИ.古羅夫認為,正是由於法律體系的不完備,才造成一段時期內俄有組織犯罪活動猖獗。
古羅夫舉例說,1968年美國政府通過了第一部關於有組織犯罪的法律,之後美國逐步建立起了一個對於偵破及追捕犯罪組織較完備的法律體系。這一體系迫使在60年代初期曾猖獗一時的美國黑幫一度處於崩潰的邊緣。相對美國而言,直到1996年,俄羅斯才在自己的《刑法》中新增了一個關於犯罪團伙組織的第210條條款。此條款只對有組織犯罪進行了籠統的定性,這給執法機關利用該條款打擊有組織犯罪行為帶來了不少難題:首先,第210條款中的規定不夠完備,根本沒有對「有組織犯罪團伙」給出一個明確的定義,而作為《刑法》第210條註解的第35條也只是作了一個非常籠統的定義。因此,在司法實踐中,這一款規定很難被司法機關所適用。即使在210款被適用的情況下,追捕有組織犯罪團伙首領仍是一件困難的事情,因為俄羅斯的法律沒有對長期追捕、取證作出相應的規定。
古羅夫認為,查清有組織犯罪團伙內部相互間的關系是一件非常復雜的事情。但俄羅斯的《刑事訴訟法》第162條,卻對於所有刑事案件的刑事偵查時間有著嚴格的規定———無論多麼特殊的案件,這一期限都不能超過12個月。因此,由於時效的原因,俄羅斯警方不得不簡單的分別處理單個的犯罪行動,根本無法仔細探查他們相互間的聯系,無法將法律的利劍對准整個犯罪組織。
對證人的保護不力,也是俄羅斯法律中的一大缺陷。俄羅斯也有為證人提供保護措施的相應法律,比如,俄羅斯《刑法》第75條就規定:沒有犯下重大罪行的初犯者,如果自願幫助警方破案並對受害者給予賠償的情況下,可以免除刑事責任。俄羅斯《刑法》關於劫持人質的第126條規定:如果劫持者本人自願釋放受害人並協助警方破案,如果他沒有其他犯罪行為的話,就會被完全免除刑事責任。同樣,俄羅斯《刑法》第210條也有類似的規定:自願停止參與犯罪團伙的人,如果其沒有其他的犯罪行為,可以免除刑事責任。然而,這些條文看似在支持證人與警方合作,但其明顯的缺點卻很難達到法律制定者的初衷———讓更多的犯罪分子成為與警方合作的證人。比如,《刑法》第75條以及第126條,都限定被告是初犯,也就是說,這只能適用於犯罪團伙中的下級成員,而犯罪團伙中的高級成員及首腦性的人物則肯定不能適用這些條文,警方也就不可能從那些首腦性的人物中得到合作及支持。除此之外,《刑法》第210條及第127條的規定,又都有關於被告是否有其他犯罪行為的規定。也就是說,所有這些規定所對應的是「犯罪行為」,而不是「被告人」。所以,其對犯罪分子與警方合作的吸引力自然也就可想而之了。而且,即使是對方不得以合作了,也絕對不可能提供與相應犯罪行為無關的任何情況,因為那有可能讓他們面臨更嚴歷的法律制裁。
盡管俄羅斯在2002年通過的《刑事訴訟法》,已經允許在庭審過程中應用業務偵查行動的結果,但是,由於《刑法》及《業務偵查法》
上的缺點,對於俄羅斯的偵察員及檢察官們而言,實踐中如何能夠更加有效的應用這些證據,仍是一個難題。
加緊健全、完善打擊有組織犯罪法律體系,密切與有關國際組織協調合作,打擊有組織犯罪取得初步成效:「加貝納」、「白嘴鴉」、「奧普夏克」等一大批黑幫組織被摧毀,30多名首要分子被除掉
俄羅斯目前已充分認識到完備法律體系的重要性。2005年,俄羅斯頒布了第一部關於保護證人的法律———《關於保護受害者、證人及其他刑事訴訟程序人員的聯邦法》。該法的第2章第6款規定了多項可以保護證人及受害者的措施,其中包括「保護其住所及財產、提供新證件、整容、換新工作、暫時轉移到其他安全地方」等規定。這是俄羅斯政府在反有組織犯罪活動中走出的重要一步。但是,其效果卻還有待驗證。
2005年,在普京總統的直接關注以及各方面的通力配合下,俄羅斯反有組織犯罪工作人員成功沒收了1200件武器、15萬8千發子彈、1300多個爆炸裝置、336公斤炸葯以及1700多公斤毒品,打掉了不少具有跨地區性質的重大犯罪團伙:比如,薩拉托夫州的犯罪團伙「迦納貝」、羅斯托夫州的「白嘴鴉」,圖拉州的「伊薩科夫斯克」。橫行遠東地區的「奧普夏克」以及斯維爾德洛夫州的「烏拉爾馬什」犯罪團伙也受到了俄羅斯警方的沉重打擊。在反恐方面,俄羅斯警方也取得了積極進展:較之去年,俄羅斯的恐怖襲擊事件降低了40%,未破獲的恐怖行動減少了70%。全年除掉30多名恐怖分子首領,其中20多名被消滅。
近年來,俄有組織犯罪活動逐漸呈現出國際化的趨勢,突出表現在跨境販毒、洗錢和色情等行業,與國際黑幫組織勾結也更加緊密,俄羅斯2004年查明的有組織犯罪團伙就在世界上40多個國家設有分支機構,並且有組織犯罪活動在實力壯大,羽翼漸豐之後,已不局限於「小打小鬧」,而是通過諸如院外活動、干預稅收政策制定、秘密政治獻金、謀求非法稅收和關稅優惠、收買涉事官員等方式,獲取所謂的「公開合法」收益。俄羅斯政府越來越意識到,要徹底摧毀有組織犯罪團伙,必須依靠廣泛的國際合作。
2004年3月24日,俄羅斯國家杜馬表決通過《聯合國打擊跨越國界有組織犯罪公約》及其兩項關於反對非法移民和禁止拐賣人口的附加議定書。俄國家杜馬發表聲明說,俄方將以這項公約為法律依據,在對等的基礎上同其他簽約國進行引渡合作。在特殊情況下,俄方將接受通過國際刑警組織渠道提出的相互給予法律援助的請求。此外,俄羅斯強力部門與歐洲、美國的同行密切配合,接連端掉幾個黑手黨的老窩,號稱俄羅斯黑手黨歐洲頭號人物的亞利山大·博爾在德國被捕,黑手黨在歐洲、美洲建立的洗錢網路被摧毀。2005年10月,美國聯邦調查局打擊有組織犯罪處處長率團專程來到俄羅斯,與俄內務部、聯邦安全局等有關部門專門商討聯合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團伙和國際恐怖活動。雙方就原則問題進行交流的同時,還就一些具體問題研究了相應的對策。據美國同行通報,正在監獄服刑的俄羅斯黑手黨頭面人物伊萬科夫很快就會放出來,他幾年前曾因涉嫌殺人被俄羅斯檢察機關起訴,俄羅斯警方希望美國能夠及時將他引渡給俄羅斯,美國方面答應了俄羅斯的要求。
俄羅斯社會問題專家認為,俄羅斯的有組織犯罪活動呈上升趨勢這並非偶然現象,它是前蘇聯解體、俄羅斯社會轉型期的產物。政府加強打擊力度,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有組織犯罪活動的進一步蔓延,但僅靠這種方法是無法達到標本兼治目的的,要徹底根除有組織犯罪組織就必須鏟掉其繁衍生息的土壤。

㈨ 俄羅斯的刑法和中國的刑法有什麼不同點

- -你沒事吧 ,我只能說現在國內跟俄羅斯刑法最大的基礎是不同的 。就是犯罪構成方面俄羅斯是4要件 中國是三階層。你要說到具體條文的話,那就是中國以前的法律是抄蘇聯的,但是逐漸向德日法靠攏。俄羅斯刑法一直都是追尋蘇聯,變動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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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俄羅斯有哪些可怕刑法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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