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俄杜馬是什麼機構
俄羅斯議會為兩院制的聯邦會議,上院稱聯邦委員會,下院稱國家杜馬,每屆任期4年
。俄國家杜馬由450名議員組成,其中半數席位由全國225個大選區各選一名代表產生,另半數席位則由在選舉中得票率超過5%的競選黨派按得票多少分配產生。根據俄憲法規定,任何沒有跨越5%得票率「大關」的黨派不僅不能參與黨派競選席位的分配,而且該黨以獨立候選人身份在地方選區當選的代表也無權在國家杜馬中單獨組成議員團。
國家杜馬的主要職責是負責起草和制定國家法律、審議總統對政府總理的任命以及決定對總統的信任等。國家杜馬下設國際事務委員會、安全委員會、國防委員會、立法委員會、經濟政策委員會、民族事務委員會等20多個委員會。
『貳』 俄羅斯的杜馬是一個什麼樣的組織有些什麼作用
一、國家杜馬的由來
「國家杜馬」的稱呼是從舊俄國套用過來的。
「杜馬」一詞,是俄文(дума)音譯,意為「議會」。沙皇俄國原是封建專制國家,1905年爆發革命運動後,沙皇尼古拉二世為緩和政治危機,於同年9-10月間宣布召集「國家杜馬」,賜予一定權力。1906年和1907年,產生了第一、第二屆國家杜馬,但隨後不久就被解散。後來又產生了第三、第四屆國家杜馬,其權力都不大,但名義上是國家的議會。1917年十月革命勝利後,蘇聯建立了「議行合一」的蘇維埃制度。1993年,俄羅斯又恢復「國家杜馬」的稱呼。
俄羅斯的國家杜馬是1993年建立的。在此之前,俄沿用蘇聯時期的辦法。蘇聯的議會是「人民代表蘇維埃」,其常設機構是兩院制的「最高蘇維埃」,內分聯盟院和民族院。1988年,蘇聯進行改革,「人民代表蘇維埃」改稱為「蘇聯人民代表大會」,其常設機構依然稱「最高蘇維埃」。當時,俄羅斯也照此辦理,建立了「俄聯邦人民代表大會」,其常設機構是「俄聯邦最高蘇維埃」。
1993年10月俄羅斯發生「炮打白宮」事件後,葉利欽總統宣布廢除蘇維埃制度,建立新的聯邦議會,其上院稱「聯邦委員會」,其下院即「國家杜馬」。
二、國家杜馬的職權
俄羅斯雖然實行「三權分立」,但總統權力極大,議會權力很小,可稱之為「總統集權制」或「超級總統制」國家。按照憲法規定,國家杜馬有下列職權:通過法律;批准總統對政府總理的任命;提出對政府的信任問題;任免中央銀行行長;宣布大赦;對總統提出彈劾。但是,國家杜馬通過的法律,要經過聯邦委員會(上院)的審議,總統也有權加以否決;政府由總統直接組建,國家杜馬如三次拒絕通過總統提名的總理,或兩次通過對政府的不信任議案,總統就有權解散國家杜馬。國家杜馬要彈劾總統也很困難,必須經過如下復雜程序:國家杜馬1/3以上議員「提議」;國家杜馬專門委員會作出「結論」;國家杜馬2/3以上多數通過「指控」;最高法院作出總統犯罪的「結論書」;憲法法院作出「指控符合規定程序」、罪行得到證實的「裁定」;聯邦委員會(上院)2/3以上議員贊同。這樣,彈劾才算通過。這樣復雜和難度極高的程序,實際上使彈劾總統幾乎成為不可能。
三、國家杜馬的選舉
俄憲法規定:「國家杜馬由450名代表組成」,「每4年選舉一次」。另據俄國家杜馬選舉法規定,國家杜馬的225名代表在全聯邦選舉中按黨派原則產生,得票率5%以上的政黨才能進入國家杜馬,並按得票率分配議席。國家杜馬另225名代表則在「單席位」選區的選舉中由多數票產生,即在全國設立225個選區,每個選區產生一名代表。新的選舉法還規定,從2007年開始,政黨進入國家杜馬的得票率將提高到7%。
參考資料:http://www.runsky.com/homepage/n/inter/n/userobject1ai389589.html
『叄』 俄羅斯的杜馬是什麼東東啊
俄羅斯國家杜馬相當於英國的議會下院!國家杜馬最早成立於1906年,是沙俄時代經選舉產生的立法機構,1917年3月被解散。1991年蘇聯解體後,俄羅斯於1993年12月選舉產生了第一屆國家杜馬。
俄羅斯國家杜馬是國家杜馬是俄常設立法機構,由450名代表組成,每屆任期4年。根據俄法律規定,在選舉中得票率超過5%的參選黨派將按得票多少分配杜馬的225個代表名額,杜馬的另一半代表名額由225個選區各選出一名代表產生。
『肆』 俄國杜馬是什麼部門
俄國杜馬是俄羅斯聯邦會議的下議院,並不是任何部門。
俄國杜馬,全稱「俄羅斯國家杜馬」,是俄羅斯兩院制議會的組成部分。俄國杜馬有450個議席參加議員的資格為21歲及以上的公民,原任期為4年。
俄羅斯聯邦的國家杜馬是1993年建立的。在此之前,俄沿用蘇聯時期的辦法。蘇聯的議會是「人民代表蘇維埃」,其常設機構是兩院制的「最高蘇維埃」,內分聯盟院和民族院。1988年,蘇聯進行改革,「人民代表蘇維埃」改稱為「蘇聯人民代表大會」,其常設機構依然稱「最高蘇維埃」。當時,俄羅斯也照此辦理,建立了「俄聯邦人民代表大會」,其常設機構是「俄聯邦最高蘇維埃」。
『伍』 中國對俄羅斯礦產投資的法律風險防範
中國實行「走出去」的戰略是中國經濟全球化、深入參與世界市場和在石油天然氣等礦產能源領域實現世界范圍內的最大佔有率的必然要求。但在這一進程中由於我國在境外投資方面經驗有限、立法滯後、缺乏法律策略、國際人才資源不足和法律風險監控機制缺位等文化准備不夠(而其中首先體現在法律准備不足),使我國境外投資面臨巨大風險,形成了法律上的安全隱患。
隨著我國「走出去」戰略的實行,我國包括國家與地方的大量能源礦產企業如中石油、中石化及地方企業如龍興國際資源開發集團公司和鶴崗礦業集團為代表的一批企業對俄投資工作在迅速地展開。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國企業對俄進行巨額礦產投資上卻存在可能導致投資失敗的法律上的不安全因素,即法律風險。對此,中央和地方主管機關和企業投資主體並未引起足夠的重視。
對俄羅斯礦產投資的法律風險是指,投資人在決策和進行具體投資行為時因自身人文、法律准備不足和對東道國投資的人文、法律環境缺乏系統調查和對策而導致的法律不利後果發生的可能性。法律風險與經濟、政治風險是緊密相連的,因為經濟、政治因素的惡變都可能導致法律風險。「法律風險一旦發生,企業自身難以掌控,往往帶來相當嚴重的後果,有時甚至是顛覆性的災難。」
由於我國對俄羅斯投資參與國外競爭性產業,與西方資本輸出國的各種投資商相比又缺乏境外投資的經驗,所以面臨的法律風險很大,本應投入較高的法律風險防範經費。然而事實上,我們的企業管理人員對境外投資缺乏法律安全意識,對法律風險的防範投入甚微,幾乎沒有採取任何安全措施。這些都反映了政府有關管理部門和「大型國有企業高級管理人員還沒有充分認識到法律風險給企業帶來的危險」。以下就我國企業對俄羅斯能源礦產投資突出存在的四個方面的法律風險問題進行闡釋。
一、境外投資項目缺乏全面深入的法律評估
經過調查,我們發現我國多數對俄礦產投資項目的評估集中於經濟、技術論證,涉及法律內容的也只是很表面的缺乏針對性的形式化的表述,缺乏對俄投資的法律因素的深層注意和專業性分析,即缺乏對東道國與投資密切相關的物權法律關系網、法律規范的調查,如對他物權、土地權利、公示制度、登記規則的系統調查及境外資本制度、公司法律等的分析,這必將為企業後續經營和資本與資源的迴流埋下風險。
我們的投資可行性分析報告往往是給上級主管看的漂亮的文字,有的報告樂觀到不真實的地步,缺乏真實的法律動態信息,掩蓋了潛在的問題,對俄羅斯投資環境、投資立法和民族性的不穩定因素視而不見,只分析可行性,而避開對不可行性方面的深入研究。
一個境外投資項目,無論經濟、技術論證多麼完美,如果在法律的准備上存在疏漏,就會使法律風險暗藏其中,如此將導致事實上的執行障礙和錯誤,其結果必然造成項目的損失甚至失敗。
圍繞企業境外投資的經濟、技術論證不能取代法律方面的工作。境外投資法律上的風險潛藏於自項目啟動到經營活動中的一切環節。從東道國招投標的設計、吸引外資進入的策略、當地執法機關對人流、物流控制的手段到股權出讓公司的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公司股份出讓的真正原因和動機及其合法性、礦產使用許可證的效期、許可證被收回或取消的實際狀態、公司股東在其所有的股份上設定負擔、公司在企業之間的融資行為、公司可能未公開的補償或賠償第三人的協議再到公司所有財產權屬登記上的瑕疵等,都會給投資人帶來法律上的負面後果甚至滅頂之災。這些問題是任何一個涉外投資項目都不能迴避的,不僅如此,要弄清這些基本問題,完成對項目涉及主體、東道國投資的人文、法律環境及上述所列各項的法律盡職調查,形成法律上的意見和策略方案,由專業律師出具法律盡職調查報告和項目的法律意見書後,方可進入實際操作。
對於我國對俄投資企業來說,基於對俄礦產投資法律風險源頭多、分布廣並貫穿於整個項目運行過程的特點,我國應該進行必要的立法,對新的未審批礦產投資項目設立法律評估的前置程序,要求企業委託專業的國際律師進行必要法律盡職調查,提交專門的法律意見書,促進我國對外投資項目評估的實質性完善,健全評估排險的機制。對已經操作運行的項目,政府主管機關和礦產投資企業應該組織對俄經濟法律專家進行全面的法律審查,以便投資企業盡早排除潛在的風險。
二、投資主體設計缺乏法律策略考慮
從中石油在俄羅斯斯拉夫石油公司股份拍賣中被排出,到中國海洋石油有限公司在美國優尼科石油公司股份並購中的失利,無不顯示我國國有資本公司在海外並購中受到投資目標國的抵制。這迫使我們不得不考慮,在國際礦產能源投資競爭中,中國的投資人以什麼樣的主體資格、商事主體和法律上的身份出現,以及如何出現的問題。中國企業在國際化和在深入參與世界市場過程中,中國的本土法律文化與資源遠遠不夠,需要在全球范圍內對各個發達國家和國際組織及投資東道國的立法、規范進行調查和清理,對有利於我國經濟發展和全球化的法律文化資源進行鑒別、選擇、吸收和消化,以便激發我國法律文化建設的活力。利用國際商法上的資源和運用各種可行的法律工具,這已經成為中國企業「走出去」,實現全面國際化,提高在全球范圍的競爭力和避免巨大的法律風險的一個法律技術和策略問題。
我國對俄礦產投資的企業在對俄投資的主體身份上缺乏法律策略上的考慮和防範,幾乎沒有利用任何國際商法上的資源,將自己的國有資本來源和歸屬暴露於光天化日之下,或很容易被俄羅斯的專業人員查清底細。
另一方面,俄羅斯人對具有公有制或國有資本背景的外來公司在俄能源礦產領域進行投資存有戒心。因為這種公司使他們感受到非市場因素和國家意志在暗中起作用。俄羅斯斯拉夫石油公司股份拍賣案就說明了這一點。在此案中,俄羅斯杜馬為了排除中國國有資本石油公司,保護俄石油公司獲勝,臨時引用《私有化法》迫使俄政府修改《招拍公告書》,使中國公司因國有股超過25%而無權參拍,中國石油集團因此遭受了很大損失。斯拉夫石油公司股份拍賣事件就中石油本身而言,是個不成功的案例,但它對整個國家的經濟的外向化發展卻有著借鑒意義。就此案例而言,中國石油集團的投資行為無論其成功與否,其意義都不僅在其自身,都應該引起中國對外經濟管理部門和各類中國對外投資企業的廣泛而深刻的反思。中國石油集團的失利如果被及時准確而全面地理解、借鑒,就會成為其他中國對外投資企業成功投資的催化劑。
在我國企業正在運行對俄礦產巨額投資的今天,此案具有重要的警示作用,應該引起各級主管部門和對俄礦產投資公司的高度重視。因為我們無法確認俄羅斯方面在什麼時候用什麼方式以類似的或其他借口排除中國投資人在俄的礦產經營。
投資主體設計法律策略上的考慮,因其涉及公法關系和私法技巧等多種因素,是我國境外投資應該引起重視的一個基本的復雜的法律領域,其目的是要解決我國對外投資企業身份私法化和國際化的問題。這個問題不解決,中國對外投資企業難於真正融入國際與東道國經濟,並為企業發展的未來埋下變數。
我國對外投資企業和法律界應形成合力對東道國的投資法、土地法、環境保護法、公司法、民法等展開深入研究,對各種離岸公司和跨國公司展開調查,探討我國對外投資企業利用各種離岸公司和跨國公司等法律工具的實戰問題、操作方法和法律技巧,從法律實務上給企業專業性的幫助和救濟。
三、境外經營人力資源和幹部隊伍薄弱
在境外取得礦產資源使用權,只是進入項目的第一步。接下來的事情要復雜得多。對俄投資80%以上的風險存在於取得礦產使用權之後。
我國「走出去」投資的資本,能否變成利潤和資源再「走回來」?巨額投資在國外的運行、使用和流轉能否失控,導致國有資產境外流失?在經營過程中如果發生各種意外事件,我們的團隊能否應付?這些都取決於我們在外經營團隊對投資東道國的俄羅斯本土的適應能力。事實上在境外投資經營風險控制的核心,就是一支訓練有素的有很強作戰能力的專業化的幹部隊伍。
據我們與對俄礦產投資企業的工作人員的接觸,我們發現他們中的多數人還不真正了解俄羅斯。非但如此,他們中的一些人還存在用自己在國內形成的思維習慣和觀念來評價衡量在俄的一切傾向,因而產生大量的不適應症。我們的現有隊伍的整體條件素質與我們在俄的工作任務之間存在著距離。中國境外投資企業「對國際市場不了解,對法律文化不了解,防範法律風險的措施以及經費都遠遠不夠,而且沒有實戰的經驗」。
我們面對的俄羅斯是這樣一個東道國,她用1000年的時間使自己民族成為世界上最大的「地主」和物權擁有者,這樣一個傳統地把土地和資源看重得高過一切,並將其與國際政治緊密相連的國家,在她的家園進行礦產投資、獲取資源,需要的是一個什麼樣的團隊?
俄羅斯民族性格的多變性,骨子裡的不規范不能保證他們的諾言一定兌現。另一方面,俄羅斯作為資本輸入國還擁有立法、執法和司法上的全面法律優勢。再者,在俄羅斯對中國問題存在著不同的政治主張。在2006年12月2日召開的俄羅斯聯邦統一黨第七次代表大會上莫斯科市市長盧日克夫就強烈批評俄羅斯現行對外經濟政策,指出「俄羅斯的經濟部是俄羅斯聯邦的,而不是中國的」,在一定程度上表現了他對中俄兩國經濟關系發展現狀的異議和心態。這些都構成中國對俄投資的潛在的政治風險因素,而這些因素自然會引發中國對俄投資的法律風險。
為了保證收回投資,保障中方投資人的各項權益,我國對外投資企業必須形成一支有巨大適應性、有能力與具有全面優勢的東道國相匹敵的操作隊伍。企業必須靠自己強悍的團隊保證企業在整個投資運行過程的安全和最終收回投資和拿到資源。幹部隊伍的薄弱,必然會給企業的投資帶來巨大風險。為了實現這一目標,有必要組織建立適應礦產國際化運作的國際法律人才隊伍。吸納具有外語條件和專業知識、同時能適應國際合作和處理國際糾紛的專業法律研究人員、執業律師為我國能源企業的跨國經營提供各項具體的法律幫助,諸如對可行性方案進行法律評估、參與談判、審查合同以及在俄合作期間的跟蹤服務等。
為解決境外投資企業幹部隊伍薄弱的問題,各級政府應設立針對國外投資經營人員的專門的機構,將對外經營人員的幹部培訓、管理和考核制度化,以此強化境外投資企業的團隊建設,增強他們對東道國文化的適應能力,克服在國內形成的習慣,盡快進入角色,能夠高效有序地開展工作,有處理危機和化解風險的應變能力,從而保證對外投資項目的人力資源和幹部隊伍符合實際要求。
四、缺乏風險監控機制
我國對境外投資的控制主要靠的是項目審批制度,對項目投資後的監管缺乏有效方法和監控機制。其結果往往是將巨額投資的風險之寶押在對外經營企業主管領導人的個人品質上,押在他們和企業每年交的幾份報告上,這等於事實上放棄或喪失了在投資東道國實地實時監督、控制和防範風險的時機和方法,這對作為財產所有人的國家和作為納稅人的百姓都是不負責任的。
為了降低巨額投資在「體外」循環所存在的風險,保證對外投資的安全,防止國有資產境外流失,規范境外經營活動,國家有必要針對所有對外投資項目進行相關立法,建立風險監控機制,必須從公法主體到私法主體建立法律風險防範體系,包括在項目論證階段的專業法律盡職調查和專業的法律評估,項目運行階段的法律跟蹤服務,及在中俄兩國實時實地的風險監控機制運行,從而實現我國對俄投資的保護。在目前立法缺位的情況下,作為應急辦法,應由政府主管部門牽頭,法律研究咨詢機構及有關專業中介機構參加,組成「對外投資風險監控組織」,對已投資項目和將投資項目在中、外兩地進行實地的全面和長期的法律風險的檢查和監督,並及時為政府提出排險建議和方案,幫助企業在境外健康運行。
『陸』 俄羅斯國家杜馬是什麼機構
俄羅斯國家杜馬是俄常設立法機構。俄羅斯國家杜馬由450名代表組成,主要負責起草和制定國家法律,審議總統對政府總理的任命和決定對總統的信任問題等。俄羅斯國家杜馬是俄羅斯聯邦議會的下議院,而上議院是俄羅斯聯邦委員會,在93制定新憲法後,其中第95條規定杜馬有450個席次,依據第96條每四年改選一次,在08年年底改為五年一屆。
俄羅斯國家杜馬功能:
1、以簡單多數方式通過法律,得聯邦委員會(上院)通過,由總統簽署生效。
2、以三分之二多數方式通過修改憲法。
3、以三分之二多數推翻聯邦委員會對法案的否決。
4、會同聯邦委員會四分之三,以三分之二多數推翻總統對法案的否決。
5、通過或否決總統對總理的提名。
6、委任副審計長及一半審計官。
7、以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彈劾總統議案。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俄羅斯國家杜馬
『柒』 俄羅斯杜馬相當於中國的什麼單位
俄羅斯杜馬就是西方所稱的議會,相當於中國的全國人大。
『捌』 俄羅斯國家杜馬是什麼組織國會在俄羅斯如何體現
俄羅斯議會正式名稱為俄羅斯聯邦會議。
根據俄憲法,俄羅斯聯邦會議是俄羅斯聯邦的代表與立法機關。聯邦會議採用兩院制,下議院稱國家杜馬(State Duma,代表聯邦各主體),上議院稱聯邦委員會(Federal Council,代表聯邦)。
聯邦委員會(上議院)由俄羅斯聯邦諸聯邦主體各派兩名代表組成:一名來自國家代表權力機關,一名來自國家執行權力機關,主要的職能是批准聯邦法律、聯邦主體邊界變更、總統關於戰爭狀態和緊急狀態的命令,決定境外駐軍、總統選舉及彈劾,中央同地方的關系問題等。
國家杜馬(下議院)的職權是同意總統對總理的任命;決定對總統的信任問題;任免審計院主席及半數檢查員;實行大赦;提出罷免俄羅斯聯邦總統的指控;通過聯邦法律。
『玖』 俄羅斯國家杜馬指的是什麼國家機構
國家杜馬徽章 國家杜馬(國家杜馬的稱呼是從舊俄國套用過來的)
俄羅斯國家杜馬(俄語: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ая дума)是俄羅斯聯邦會議的下議院,有450個議席。參加議員的資格為最少21歲以上的公民,任期四年。
『拾』 俄羅斯的國產杜馬是什麼樣一個組織
「國家杜馬」的稱呼是從舊俄國套用過來的。
「杜馬」一詞,是俄文(дума)音譯,意為「議會」。沙皇俄國原是封建專制國家,1905年爆發革命運動後,沙皇尼古拉二世為緩和政治危機,於同年9-10月間宣布召集「國家杜馬」,賜予一定權力。1906年和1907年,產生了第一、第二屆國家杜馬,但隨後不久就被解散。後來又產生了第三、第四屆國家杜馬,其權力都不大,但名義上是國家的議會。1917年十月革命勝利後,蘇聯建立了「議行合一」的蘇維埃制度。1993年,俄羅斯又恢復「國家杜馬」的稱呼。
俄羅斯的國家杜馬是1993年建立的。在此之前,俄沿用蘇聯時期的辦法。蘇聯的議會是「人民代表蘇維埃」,其常設機構是兩院制的「最高蘇維埃」,內分聯盟院和民族院。1988年,蘇聯進行改革,「人民代表蘇維埃」改稱為「蘇聯人民代表大會」,其常設機構依然稱「最高蘇維埃」。當時,俄羅斯也照此辦理,建立了「俄聯邦人民代表大會」,其常設機構是「俄聯邦最高蘇維埃」。
1993年10月俄羅斯發生「炮打白宮」事件後,葉利欽總統宣布廢除蘇維埃制度,建立新的聯邦議會,其上院稱「聯邦委員會」,其下院即「國家杜馬」。
國家杜馬的形成
杜馬 (Дyma)一詞在俄文中原意是思想、思維,後又引申會議之意。約十世紀出 現的波雅爾杜馬,是最早以該名稱命名的機構,它最初由王公、侍從和地方貴族組成, 後漸成為從屬於沙皇的最高咨議機關,1711年被取消。在波雅爾杜馬存在時期,沙皇 經常不召集全體會議,而僅與親信商討國事,這就是史籍所稱的「近臣杜馬」或「樞 密杜馬」。另一曾以「杜馬」命名的機構是1785年設立的城市杜馬,它是市政管理機 關,一直存在到十月革命前。 自十九世紀開始,由於農奴制的危機和資本主義的發展,沙皇專制制度受到沖擊。 1809年,御前大臣斯佩蘭斯基受命起草了國家制度改革計劃草案(即《國家法典概論 》),第一次明確提出了建立由選舉代表組成的國家杜馬和地方杜馬的設想,但未能 實現。在十九世紀中葉的改革時期,統治集團內部出現一股所謂政府立憲主義的潮流, 即主張根據代表制原則改革國家制度。但在八十——九十年代,俄國進入了「反改革」 時期,反動貴族、農奴主提出要徹底糾正廢除農奴制的「錯誤」,致使建立全國性代 表機構問題仍懸而未決。二十世紀初,資本主義有了更大發展,階級關系的變動,資 產階級力量的壯大,國家職能的復雜化,特別是1905年革命的爆發,迫使沙皇政府不 得不重新考慮並著手改革國家制度。 1905年「流血星期日」以後,革命浪潮洶涌澎湃。沙皇統治集團在決策上出現分 歧。2 月18日,沙皇事先未通知大臣便頒布詔書和敕令。詔書斥責「狂妄無知、心懷 不軌的叛亂活動的領導者膽大妄為」,圖謀「摧毀現在國家制度……建立新式的國家 管理制度」。敕令卻賦權機關和個人,可「就完善國家公共事業和改善人民福利問題 」提出建議,並通過大臣會議「直接上達」沙皇。兩個文件使參加御前會議的大臣委 員會的成員們困惑不解,因而一致通過了給內務大臣布里根的沙皇諭旨。其中宣布要 「吸收」居民代表「參與立法建議的預先制訂和討論」,即許諾建立人民代表機構, 為此決定成立特別委員會,由布里根主持討論有關問題並制訂相應法律。同一天頒布 的這 3個文件,盡管內容抵牾,目的卻是一致的,即要採取一切可能的方式延長專制 制度的壽命。 1905年春夏,革命運動的發展更加迅猛,全國 1/5以上的縣份爆發了農民騷動, 罷工人數5月達36萬,羅茲罷工在6月轉為武裝起義,同時發生的「波將金號」巡洋艦 起義表明軍隊也已捲入革命運動之中。在這種形勢下,沙皇政府被迫加快改革步驟。 布里根委員會的草案,經大臣會議討論後,於 7月提交御前會議最後審議。8月6日, 正式公布《國家杜馬章程》和《國家杜馬選舉法》,並同時頒布了沙皇詔書。專制制 度不可動搖是所謂「改革」的先決條件。沙皇宣布:「在規定專制權力實質的《俄羅 斯帝國根本法》不容侵犯的條件下,朕認為有必要建立國家杜馬,批准杜馬選舉法, 並使該法在全帝國范圍內生效」。關於杜馬的性質,《國家杜馬章程》第1條規定: 「國家杜馬為預先制訂和討論立法建議而設」,詔書則明確指出:國家杜馬是「國家 最高機構中的一個特殊的立法咨議機關」。《國家杜馬選舉法》將選民分為土地所有 者、城市和農民 3個選民單位,並規定了高額的財產資格及其他限制,如土地所有制 選民須擁有100—800俄畝土地,城市選民須擁有價值1,500盧布的不動產等,這樣便 剝奪了絕大部分居民的選舉權。這一擬議中的杜馬史稱「布里根杜馬」,它只是人民 代表機構的一個粗製濫造的贗品。布爾什維克無情揭露了其欺騙實質,提出「打倒咨 議性杜馬」、「召集立憲會議」的口號。全國掀起抵制浪潮,布里根杜馬夭折在襁褓 之中。 10月開始全俄政治總罷工,參加者除工人外,還包括學生、教師、職員、工程師 和醫生等,近 200萬人。革命運動勢如破竹,全國陷入癱瘓狀態,沙皇制度處於風雨 飄搖之中。10月 9日以後,尼古拉二世多次召見大臣委員會主席維特,就國內局勢進 行磋商。迫於形勢,尼古拉二世於10月17日簽署了維特起草的詔書,並和維持的奏摺 一起立即公布。詔書的主要內容是:第一,根據人身不可侵犯和信仰、言論、集會及 結社自由的原則,賜予居民以公民自由權;第二,吸收迄今仍沒有選舉權的階級參加 杜馬,並按重新規定的立法程序逐步實行普選制;第三,未經國家杜馬的批准任何法 律不得生效,保障人民選舉的代表有可能實際監督政府機關的活動。 十月十七日詔書的頒布是無產階級和人民群眾英勇斗爭的結果,正像列寧所說: 「沙皇的讓步確實是革命極其偉大的勝利」。當然,立法杜馬與無產階級提出的「民 主共和國」、「立憲會議」的要求有天壤之別,「自由」的許諾還僅是一紙空文。更 重要的是,十月十七日詔書只是沙皇制度在全俄政治總罷工的沉重打擊下被迫作出的 退卻,沙皇制度遠未摧垮,而是在等待時機,准備重新撲向革命。布爾什維克號召無 產階級堅持斗爭。12月,在莫斯科、哈爾科夫等地爆發武裝起義,無產階級與沙皇制 度展開殊死戰斗。 在殘酷鎮壓工人起義的同時,沙皇政府於12月11日頒布了新的《國家杜馬選舉法》。 新選舉法允許工人參加選舉,為此在原布里根選舉法規定的 3個選民單位之外,又增 加了工人選團,城市選民范圍也有所擴大。但這一選舉法的性質仍是反人民、反民主 的。第一,沒有實行普選制。所有的婦女、學生、未滿25歲的青年,現役軍人和游牧 民族均被剝奪選舉權。第二,選舉是不平等的。土地所有者選團由2千名選民中產生1 名復選人,而城市、農民和工人選團則分別由7千、3萬和9萬名選民中產生1名復選人, 即地主的1票等於城市資產階級的3票,農民的15票,工人的45票。第三,選舉不是直 接的。大地主和城市選團是兩級選舉。工人和小土地所有者是三級選舉。農民則是四 級選舉。第四,選舉事實上也不是秘密的,而是受到政府、警察的嚴密監視。國家杜 馬代表總數規定為524人。 1906年 2月20日,沙皇政府頒布了新的《國家杜馬章程》。關於國家杜馬的構成, 《章程》規定:杜馬代表由帝國居民選舉產生,每屆任期 5年,杜馬每次年會的工作 與休會時期由皇帝確定,皇帝有權在每屆杜馬法定任期結束之前將其解散,杜馬舉行 會議的的法定人數不得少於該屆成員總數的1/3;杜馬每次年會選舉主席1名、副主席 2名,可連選連任,每屆杜馬選舉秘書長1名;為預先審核其許可權范圍的事務,杜馬可 組成處和委員會,其人數、成份和工作對象等均由杜馬自行規定,等等。關於杜馬的 許可權,《章程》規定:杜馬擁有立法權(包括動議權),批准國家預算權和質詢權。關 於杜馬的事務程序則規定:立法草案由大臣或部門主管人、杜馬的各委員會、國務會 議提交杜馬;杜馬決議須經全體會議多數通過,杜馬通過的立法草案轉交國務會議; 未被國家杜馬或國務會議通過的草案認作被否定,已通過的草案由國務會議主席呈交 皇帝;由國家杜馬或國務會議動議並通過的草案,若未被皇帝批准,本次年會期間不 得再次提交立法審議,皇帝允許則不在此例,等等。可以看出,據十月十七日詔書原 則建立的國家杜馬具備議會的基本形式和特徵。 自1906年開始,革命運動轉入低潮,沙皇政府趁機千方百計地限制杜馬的權力, 與《國家杜馬章程》同時公布的《國務會議章程》規定,國務會議成為上院,擁有與 杜馬平等的權力。3月8日頒布的《關於國家預算審核程序的規則》規定,由最高行政 當局或根據現行法編入草案的預算,國家杜馬不得刪除或修改。4 月23日頒布的新版 《國家根本法》第87條規定:「在杜馬休會期間,如因非常情況而必須有某項應經立 法程序討論的措施,大臣會議可直接向皇帝提出。」這些規定無疑是對杜馬權力的侵 犯,潛伏著使十月詔書以後國家立法領域中的變革化為烏有的危險。 俄羅斯雖然實行「三權分立」,但總統權力極大,議會權力很小,可稱之為「總統集權制」或「超級總統制」國家。按照憲法規定,國家杜馬有下列職權:通過法律;批准總統對政府總理的任命;提出對政府的信任問題;任免中央銀行行長;宣布大赦;對總統提出彈劾。但是,國家杜馬通過的法律,要經過聯邦委員會(上院)的審議,總統也有權加以否決;政府由總統直接組建,國家杜馬如三次拒絕通過總統提名的總理,或兩次通過對政府的不信任議案,總統就有權解散國家杜馬。國家杜馬要彈劾總統也很困難,必須經過如下復雜程序:國家杜馬1/3以上議員「提議」;國家杜馬專門委員會作出「結論」;國家杜馬2/3以上多數通過「指控」;最高法院作出總統犯罪的「結論書」;憲法法院作出「指控符合規定程序」、罪行得到證實的「裁定」;聯邦委員會(上院)2/3以上議員贊同。這樣,彈劾才算通過。這樣復雜和難度極高的程序,實際上使彈劾總統幾乎成為不可能。 俄憲法規定:「國家杜馬由450名代表組成」,「每4年選舉一次」。另據俄國家杜馬選舉法規定,國家杜馬的225名代表在全聯邦選舉中按黨派原則產生,得票率5%以上的政黨才能進入國家杜馬,並按得票率分配議席。國家杜馬另225名代表則在「單席位」選區的選舉中由多數票產生,即在全國設立225個選區,每個選區產生一名代表。新的選舉法還規定,從2007年開始,政黨進入國家杜馬的得票率將提高到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