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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羅斯綁架罪有哪些

發布時間:2022-09-14 14:35:20

A. 綁架罪的犯罪手段有哪些,綁架罪與非罪的界限

一、綁架罪的犯罪手段有哪些
綁架犯罪的犯罪手段多種多樣,因人、因地、因時、因事、因條件而異,常見的有以下幾種:
(1)使用暴力手段綁架他人,即對被害人的身體直接實施暴力,違背被害人意志而劫持他人的行為;
(2)使用脅迫手段綁架他人,即對被害人實施精神強制,使之不敢反抗,違背被害人意志非法劫持他人的行為;
(3)使用麻醉手段綁架他人,指通過強制或欺騙注射、強制或欺騙服用麻醉葯物的方法,使被害人不知反抗,非法劫持他人的行為;
(4)欺騙方法,即以虛構事實,製造假象的方法將受害人騙至某一地點控制起來以要挾他人的行為;
(5)偷盜嬰幼兒,即以秘密竊取的方法將不滿6周歲的嬰幼兒挾持到一定地點控制起來要挾他人的行為;
(6)其他方法。
綁架罪與非罪的界限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只要以勒索財物或提出其他不法要求為目的,實施了綁架和勒索行為,就構成綁架罪,而沒有危害後果和情節的限制。因此,行為人的動機、實施綁架的手段、勒索的內容、勒索的程度以及由此而造成的危害後果等是決定社會危害性大小的重要因素。根據《刑法》第十三條的規定,犯罪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就不按犯罪處理。
如被害人拖欠工資、債務而索要少量超出工資、債務范圍的錢財的,或因婚姻、家庭糾紛,一方扣押被害人,提出讓媳婦回家的等都不宜按綁架罪論處。

B. 俄羅斯拐賣兒童罪如何判刑

法律分析:1、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條 拐賣婦女、兒童罪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C. 世界上哪個國家沒有死刑

世界上以下國家沒有死刑,分別是:

1、亞洲

汶萊、寮國、馬爾地夫、蒙古、緬甸、韓國、斯里蘭卡、塔吉克。

2、歐洲

俄羅斯

3、非洲

阿爾及利亞、貝南、布吉納法索、喀麥隆、中非共和國、剛果(布)、厄利垂亞、迦納、肯亞、賴比瑞亞、馬達加斯加、馬拉維、馬里、茅利塔尼亞、摩洛哥、尼日、獅子山、史瓦濟蘭、坦尚尼亞、突尼西亞、尚比亞。

4、北美洲

格瑞那達。

5、南美洲1個

蘇利南。

6、大洋洲

諾魯、巴布亞紐幾內亞、湯加。

(3)俄羅斯綁架罪有哪些擴展閱讀:

我國現行刑法規定的55項死刑罪名

一、危害國家安全罪

1、背叛國家罪

分裂國家罪;武裝叛亂、暴亂罪;投敵叛變罪;間諜罪;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資敵罪。

2、危害公共安全罪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劫持航空器罪;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葯、爆炸物罪;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盜竊、搶奪槍支、彈葯、爆炸物、危險物質罪;搶劫槍支、彈葯、爆炸物、危險物質罪。

3、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生產、銷售假葯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走私武器、彈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偽造貨幣罪;集資詐騙罪。

4、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強奸罪;綁架罪;拐賣婦女、兒童罪。

5、侵犯財產罪。

搶劫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6、暴動越獄罪

聚眾持械劫獄罪;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

二、危害國防利益罪。

7、軍事通信罪

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

8、貪污賄賂罪

貪污罪、受賄罪。

三、軍人違反職責罪

9、戰時違抗命令罪

隱瞞、謊報軍情罪;拒傳、假傳軍令罪;投降罪;戰時臨陣脫逃罪;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軍人叛逃罪;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情報罪;戰時造謠惑眾罪;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戰時殘害居民、掠奪居民財物罪。

參考資料:網路-死刑

D. 關於綁架罪的法條有哪些

一、綁架罪是指勒索財物或者扣押人質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綁架他人的行為。
二、《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綁架罪】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E. 綁架最的特殊情況

綁架罪,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認定綁架罪應當注意的問題; 1、劃清綁架罪與拐賣婦女、兒童罪中綁架婦女、兒童的界限。這兩種犯罪犯罪手段上都使用了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但有明顯區別:一是犯罪的目的的不同。前者以勒索被綁架人的財物、扣押人質為目的,後者以出賣被綁架的婦女、兒童為目的。二是犯罪對象不同。前者綁架的對象是指包括婦女兒童在內的一切人,後者則僅指婦女兒童。
2、劃清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的界限。近幾年來,社會上出現了因債權債務關系引起的「人質型」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案件,即以強行扣押「人質」的方式,脅迫他人履行一定行為為目的的違法犯罪行為。「一定行為為目的」,實踐中大多是健債款,要求「以錢換人」。這種行為從形式上看與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的綁架行為很相似,但實質上有很大區別:第一,犯罪目的不同。前者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後者以逼索債務為目的,以扣押「人質」作為討還債務的手段。第二,犯罪對象不同。前者以綁架的人自身完全無過錯,而後者以綁架的「人質」大多自身有過錯(如欠債不還),甚至有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也有的純屬索然無辜。因此,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三款明確規定,「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規定處罰。
3、正確 認定偷盜嬰幼兒的犯罪性質。對於偷盜嬰兒的案件,應當按偷盜嬰幼兒的目的不同,分別定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勒索財物為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應當以綁架罪定罪,並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鏀。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則應當以拐賣兒童罪定罪,並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4、劃清一罪與數罪的界限。在司法實踐中,對於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將被害人殺害後勒索財物的行為,是定一個罪還是定兩個罪,認識和做法都不一致。例如,被告人蘇XX為勒索錢財,於1993年11月29日將其堂倒蘇X(11歲)誘騙至偏僻無人處殺害,爾後向蘇X的家長投送匿名恐嚇信,勒索得款2萬元。某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綁架勒索罪,判處被告人蘇XX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XX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對此案是定一罪還是兩罪,看法有分歧。一種意見主張定綁架勒索一個罪。理由是:上訴人在綁架他人之後實施殺人的行為,屬於「撕票」行為,可作為綁架勒索罪中「情節特別嚴懲」的行為予以從重處罰。另一種意見主張定綁架勒索和故意殺人兩個罪,實行並罰。理由是:「撕票」是指行為人勒索財物未逞後殺害「人質」的行為。而本案上訴人在勒索財物之前就殺害了「人質」,殺人是為了滅口。上訴人實施的殺人行為與綁架勒索行為,如同在搶劫過程中行為人為滅口又將被害人殺害一樣,是出於兩個故意,觸犯了兩個罪名,故應定兩個罪。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關於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懲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答》中,只規定了綁架勒索罪的客觀方面是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他人的行為,而不包括殺害被綁架人的行為在內。我們贊同前一種觀點。第一,行為人綁架他人的目的雖是為了勒索財物,但這種犯罪侵犯的不僅是被害人的財產權利,而且首先侵犯的是被害人的人身權利,包括健康和生命權利,所以台灣刑法又稱此種犯罪為「擄人勒贖」罪。第二,使用暴力、脅迫的手段綁架他人是本罪在客觀方面的重要特徵。使用暴力、脅迫手段所造成的後果,就包括在綁架「人質」過程中可能導致「人質」死亡,或者出於滅口等動機將「人質」殺害在內,所以這種犯罪的人身危險性很大。第三,本罪在主觀方面的故意 。但這種故意屬於概括的故意,既包括勒索財物的故意,也包括危害「人質」的故意,而不僅僅是勒索財的故意。概括知音的犯罪對象是不確定的,它只要求行為人對犯罪的事實有概括的認識就可以構成故意犯罪,並不要求行為人明確犯罪結果發生有什麼對象上。第四,鑒於綁架勒索罪的社會危害性很大,因此法定刑很重,起刑點就是十年以上;「情節特別嚴重的」則處死刑。將「人質」綁架並加以殺害,就屬「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之一。至於是在勒索財物以前還是勒索財物未逞之後將「人質」危害,屬於犯罪的具體情節,並不影響犯罪性質的認定。所以,不能以行為人「撕票」前後殺害「人質」,作為認定一罪與數罪的標准。此案雖然發生在1997年刑法修訂前,適用的是《決定》,但理由是一樣的。且1997年刑法已將「情節特別嚴重」具體改為「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既明確,又便於操作。因此,對於既綁架他人,又將被綁架人殺害的,只能定綁架一個罪,不能定綁架和故意殺人兩個罪,實行並罰。
5、正確掌握綁架罪的既遂標准。綁架罪的既遂,應以行為人是否將被害人劫持並實際控制為標准。即行為人只要實施了綁架他人的行為,就構成綁架罪的既遂,而不是以勒索的財物是否到手或者其他目的是否達到為標准。如果由於被害人的反抗或者他人及時進行解救等客觀方面的原因,使綁架沒有得逞,因而未能實際控制被害人的,則構成綁架罪的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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