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俄羅斯參加的國際 區域一體化組織
除了一些國際性的組織之外,俄羅斯參加的國際、區域一體化組織有:上海合作組織、波羅的海國家委員會、黑海經合組織、八國集團、獨立國家聯合體
上海合作組織 (俄文Шанхайская Организация Сотрудничества,英文Shanghai Cooperation Organization -- SCO,簡稱上合組織) 的前身是「上海五國」會晤機制。1996年4月26日,中國、俄羅斯聯邦、哈薩克、吉爾吉斯斯坦、塔吉克五國元首在上海舉行首次會晤。從此,「上海五國」會晤機制正式建立。 2001年6月14日至15日,「上海五國」元首在上海舉行第六次會晤,烏茲別克以完全平等的身份加入「上海五國」。2001年6月15日,6國元首舉行首次會晤並簽署《上海合作組織成立宣言》,上海合作組織正式成立。六國元首還簽署了《打擊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上海公約》。同年9月,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總理在阿拉木圖舉行首次會晤。六國總理在會晤中一致決定啟動六國多邊經貿合作進程,宣布正式建立上海合作組織框架內的總理定期會晤機制。
波羅的海國家委員會
1992年3月5日至6日,在德國和丹麥的倡儀下,波羅的海沿岸的10個國家——丹麥、德國、瑞典、芬蘭、挪威、愛沙尼亞、拉脫維亞、立陶宛、俄羅斯和波蘭的外長在丹麥首都哥本哈根舉行會議,會上成立了波羅的海國家委員會 (Council of the Baltic Sea States -- CBSS) 。其目的是進一步加強波羅的海沿岸地區的合作。理事會每年舉行一次外長會議,主席國外長負責協調理事會在外長會議期間的活動,並由高級官員委員會協助其工作。理事會設有工作組,定期舉行成員國首腦會議。
黑海經合組織
是1992年6月成立的,其成員國包括阿爾巴尼亞、亞美尼亞、亞塞拜然、保加利亞、喬治亞、希臘、摩爾多瓦、俄羅斯、羅馬尼亞、土耳其、烏克蘭、塞爾維亞等。
八國集團(group 8),指的是八大工業國美國、英國、法國、德國、義大利、加拿大、日本,加上俄羅斯。嚴格地講,它並非一個嚴密的國際組織,以往被稱為「富國俱樂部」。在8個國家裡,除俄羅斯之外的7個國家是核心成員國,也就是以前的七國集團(G7)。20世紀70年代,世界主要資本主義國家的經濟形勢一度惡化,接連發生的「美元危機」、「石油危機」、「布雷頓森林體系」瓦解和1973—1975年的嚴重經濟危機把西方國家弄得焦頭爛額。為共同解決世界經濟和貨幣危機,協調經濟政策,重振西方經濟,1975年7月初,法國首先倡議召開由法國、美國、日本、英國、西德和義大利六國參加的最高級首腦會議,後來,加拿大(1976年)、俄羅斯(1998年)分別加入。八國集團成員國的國家元首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即八國集團首腦會議(簡稱「八國峰會」)。
獨立國家聯合體
1991年12月8日,前蘇聯的俄羅斯總統葉利欽、烏克蘭總統克拉夫丘克和白俄羅斯最高蘇維埃主席舒什克維奇在白俄羅斯的別洛韋日會晤,簽署了一項關於建立獨立國家聯合體的協定,宣布「蘇聯作為國際法主體和地緣政治現實將停止其存在」;建立獨立國家聯合體(獨聯體),其協調機構設在白俄羅斯首都明斯克;前蘇聯的加盟共和國和其它贊同獨聯體宗旨的國家均可參加獨聯體。
② 俄羅斯什麼時間加入的WTO
北京時間2011年12月16日,在瑞士日內瓦,WTO第八屆部長級會議,俄羅斯將被正式接納,成為世界貿易組織的成員國。
世界貿易組織第八屆部長級會議當地時間15號下午也就是北京時間15號晚上的11點在日內瓦國際會議中心開幕,世貿組織153個正式成員派代表參加了會議,盡管這只是兩年一次的例會,但是作為世界上最重要的一個多邊貿易組織,這次部長級會議應該說還是受到了廣泛關注,這次會議最直接的成果就是世貿組織將接納4個新的成員,也就是俄羅斯、黑山共和國、太平洋島國、薩摩亞和萬那杜,其中俄羅斯的入世可以說是最受關注,1993年俄羅斯提出了入世申請,到現在已經走過了18年的艱難歷程,會議將在當地時間16號下午對俄羅斯的入世申請進行表決,如果獲得通過俄羅斯將成為世貿組織正式成員。
③ 國際組織的標志
它是國際紅十字會或紅新月會的標志..
具體介紹如下---------
國際紅十字會或紅新月會及其職能
各國紅會成立之初,只為協助軍隊醫務人員在戰時救護傷病者。隨著歷史的發展,時間的推移,不論在戰爭時期或和平時期,其工作范圍都得到擴展。這是由於自索爾弗利諾戰役之後,軍隊醫療服務已有顯著的改善;而武裝沖突已不局限在戰場上,有越來越多的平民成為敵對行動中的受害者。在戰爭或武裝沖突時期輔助軍隊醫療服務仍然是國家紅會的主要職責,但這只是許多工作中的一部分。作為國際聯合會的成員,許多國家紅會都像國際聯合會一樣,將其工作范圍逐步擴展到人道主義的社會救助的方方面面,成為保護人的生命和健康,促進社會發展與進步的重要力量之一。
(一) 成立國家紅十字會或紅新月會的十項條件:
1、建立在一個獨立國家的領土上,該國已加入有關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狀況之日內瓦公約。
2、是該國惟一的國家紅會,且由一個中央機構領導;在與本運動其他成員交往時,中央機構是惟一有資格代表該會的。
3、已獲得該國政府根據日內瓦公約正式承認其為志願救護救助團體,協助政府進行人道主義的工作。
4、具有獨立自主的地位,能夠遵照紅十字運動的基本原則進行活動。
5、根據日內瓦公約的規定使用紅十字或紅新月為其名稱和標志。
6、組織有序,能履行其章程所確定的任務,包括在和平時期做好准備,以便在發生武裝沖突時履行其法定職能。
7、其活動須遍及該國領土。
8、在招募工作人員和志願工作者時,不因種族、性別、階級、宗教和政治傾向而有所歧視。
9、嚴格遵守現行的紅十字運動的章程及規則,並與運動各成員合作。
10、尊重運動的基本原則,以國際人道法指導其活動。
(二)國家紅十字會或紅新月會的職能
各國紅會是本運動的基本成員和重要力量。各國紅會是
本國政府人道工作的助手,是獨立自主的全國性團體,根據各自的章程和本國立法從事符合本運動任務和基本原則的人道工作。主要包括:
救災,備災,衛生救護,社區服務,傳播國際人道法,
青少年活動,尋人工作;各國紅會之間的相互支持和對國際委員會、聯合會的支持。
各國紅會在國內、國際的地位(包括性質、宗旨、組織機構和職責)基本相同,但由於國情不同,各國紅會的工作各具特色。例如:
瑞士紅十字會由於瑞士聯邦政府為減少政府負擔,發揮紅十字會的作用,在政府的宏觀調控下,將全國護士培訓、急救、輸血和一部分社會救助工作都交給紅十字會辦理,政府給予必要的支持與資助。紅十字會舉辦事業實體缺少資金時,政府給予無償或低息貸款;紅十字會辦的社會福利事業均免徵一切稅收;國內(外)救災所需經費,政府按照紅十字會所報計劃予以撥發。瑞士紅十字會各項活動每年開支約4.5億瑞士法郎,其中接受社會募捐、自己創收和政府撥款各占約1/3。
土耳其紅新月會在土耳其政府的特許下,在全國開辦了診所、養老院、幼兒園、學生宿舍、血站、備災救災中心等多種事業實體。政府不給該會撥款,而是給予各項優惠政策,讓該會自收自支,該會辦事業需要土地時,政府無償提供;缺少資金時給予低息貸款;海關罰沒的物資,凡能用於救濟災民的都交給該會。特別是把全國三大商業經營權交給該會,作為其經濟來源,這三大商業經營權是:全國醫療器械和葯品的進出口經營權,全國醫用X光膠片和撲克牌的進出口經營權,全國礦泉水的開采、加工和經銷權。土耳其紅新月會依靠這些經營獲取利潤支撐各項事業的發展。
日本紅十字會所舉辦的各項事業,如醫院、血站、福利院等,一般都是由政府投資,建成後交給紅十字會經營管理。此外,日本政府還給予多項優惠政策,支持和促進紅十字事業的發展。如:對紅十字會所辦的事業,免徵一切稅收;規定賽馬等娛樂業要從收入中提出一部分支持紅十字事業;允許紅十字會每年在全國范圍內開展一次募捐活動等。
四、紅十字與紅新月國際大會、代表會議和常設委員會的職能
這三個組織機構的作用,是把紅十字運動的成員統一、團結起來,研究制定運動的指導思想和工作大綱,並使成員之間保持協調與和諧關系。
(一)紅十字與紅新月國際大會
紅十字與紅新月國際大會(簡稱國際大會)是紅十字運動的最高審議和決策機構。它由各國紅會、國際委員會、國際聯合會、日內瓦公約締約國四方面的代表組成。每個代表團在會上都有一票表決權。國際大會通常每4年召開一次。日內瓦公約締約國各國政府派團參加會議,是代表各國政府承擔大會決策中屬於政府的任務和責任。
國際大會的主要職能是:
1、完全遵循基本原則,致力於本運動的統一和任務的完成;
2、努力尊重和發展國際人道法以及其他與本運動有關的國際公約;
3、修改運動章程和議事規則;就運動章程和議事規則的解釋及實施所出現的分歧,做出最終決定;就常設委員會、國際委員會和國際聯合會提交的問題做出決定。
4、根據國際委員會和國際聯合會的章程及運動章程,向兩組織指派工作。
國際大會的各項決定、建議或宣言是按議事規則規定的全體一致的原則通過決議。若達不到全體一致,則按議事規則進行投票表決。
(二)代表會議
國際紅十字與紅新月運動代表會議(簡稱代表會議)是本運動各成員的代表集會及討論有關本運動集體事宜的機構。由各國紅會、國際委員會、國際聯合會三方代表組成。代表會議通常是與國際聯合會大會同時舉行。
代表會議的職能是:就政策問題或紅十字運動成員共同關注的問題提出意見;在國際大會閉會期間負責通過國際大會的暫定議程;解決諸如任命各委員會主席及國際大會幹事等程序上的問題。
(三)、常設委員會
紅十字與紅新月常設委員會(簡稱常設委員會)是兩屆國際大會期間的大會代表(常設)機構。常設委員會由九名委員組成:五名來自不同國家紅會的代表,以個人身份由紅十字與紅新月國際大會選舉產生;兩名國際委員會代表,其中一名是國際委員會主席;兩名國際聯合會代表,其中一名是國際聯合會主席。常設委員會的主席、副主席由上述成員選舉產生。
常設委員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其主要職能是:籌備國際大會並確保大會的順利進行;在國際大會休會期間,負責解決運動章程和議事規則的解釋和執行上出現的問題;處理國際委員會或國際聯合會提交的問題,但最終決定須經國際大會同意;頒發亨利·杜南獎章。
討論、思考題
1、紅十字運動由哪三個部分組成?每部分的職能是什麼?
2、國家紅會成為本運動的成員要具備哪些條件?
3、紅十字與紅新月國際大會在整個運動中處於何種地位?
第三章 紅十字標志
內容提要
本章主要介紹紅十字標志的含義和作用;紅十字標志的起源及發展;紅十字標志的法律基礎以及標志使用的具體規定。
紅十字標志,是紅十字會開展人道主義活動的標志,是紅十字運動的象徵,體現著當今世界的人道與同情。它的存在和正確使用,對於執行人道主義保護任務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為使這個標志得到人們普遍的尊重,必須使人們正確理解這個標志的含義。
一、標志的含義
紅十字標志主要有下列含義:
——表明這是與紅十字運動有關的人或物(標明性)。
——表明這是一個受到國際人道法保護的人或物,不應受到攻擊的人或物(保護性)。
帶有這一標志的人和物,在法律上既享有權利,同時也承擔有義務。權利是受到一系列法律的保護,義務是遵守該標志對他們行為所做的種種限制,避免主動參與任何敵對行為。
紅十字標志在法律上的這種雙重含義,決定了本標志的神聖性。
紅十字標志設計的圖案和色彩既簡單又鮮明,意在給人一個非常清晰的視覺符號,以便在緊急情況下能將上述信息迅速傳達出去,並被迅速理解,不致發生歧義。因為它主要是在武裝沖突的情況下發揮作用。
紅十字標志除它自身的含義外,並不傳達任何其他信息,更不傳達任何含有政治意識形態和宗教特徵的信息。
二、標志的起源與發展
1、紅十字標志的由來
在《索爾弗利諾回憶錄》中有這樣一段描述:「在某個
戰斗中,如果一面黑旗在高處飄起,就表示那裡是急救站所在地,而且這個地方就被默認為不受炮火攻擊。」這就說明在1859年的戰爭和以前的戰爭中紅十字標志還沒有產生。
1863年2月在日內瓦成立的傷兵救護國際委員會考慮,鑒於戰場救護工作的特異性,為使戰爭中受傷者一視同仁地得到救助,有必要採用一個形式簡單、一目瞭然、易於識別、人人都能明白的標志,來標明在戰時用於進行醫療和救助活動的人員、車輛和房屋建築;並認為,對於這個標志及其使用的具體規定應當以一項國際公約的形式固定下來,以保證沖突各方尊重並保護佩戴這一標志的人員。
因此,在1863年10月召開的日內瓦國際會議上,該委員會幾名成員就提出一項議案:以印有紅十字的白色袖章作為醫務人員保護性標志。不過歷史資料上沒有充分說明採用這個標志,是否為了向瑞士國表示敬意(因為救助傷員運動誕生於這個國家),或者是因為受到國際社會公認的白旗表示停火的啟示(加上一個紅十字是為了避免產生混亂),也許是上述兩種思想的結合。而1906年7月6日修訂的日內瓦公約則明確規定:為對瑞士表示敬意,白底紅十字之旗樣,系將其聯邦國旗翻轉而形成者,留作武裝部隊醫務部門之標志與特殊記號。此後,1929年7月27日和1949年8月12日修訂的日內瓦公約都重申此規定。
無論當時出於何種原因,參加第一次國際性人道大會的國家都同意採用紅十字標志,把它作為所有參加戰時醫療與救助活動的人員的保護性標志。紅十字標志首次在戰爭中被採用是在1864年的普魯士和丹麥之間的日勒蘇益格戰役。紅十字國際委員會乃至整個紅十字運動很快就以此而聞名於世,產生了巨大的道義力量和法律效應,把各種人聚集到自己的旗幟之下。
這里有一點必須指出:紅十字圖案的選擇帶有相當大的偶然性,而且當初確定選擇這個圖案的人並沒有賦予它任何宗教意義。正如M·休伯著的《紅十字的原則與問題》所說的那樣:「無論亨利·杜南本人,還是他的合作者或日內瓦會議的與會國都沒有想使紅十字運動和紅十字標志帶上任何宗教烙印,也未曾想以任何方式使之與一種哲學思想相聯系。」這就是紅十字運動的特色。
2、紅新月標志的由來:
1864年8月國際會議簽訂的日內瓦公約確定所有國家都使用白底紅十字作為保護性標志的原則,在1876—1878年俄羅斯與土耳其戰爭爆發時受到了挑戰。土耳其奧斯曼帝國當局通知紅十字國際委員會說,它將採用紅新月(代替紅十字)來標明自己的救護車輛,但它仍然尊重保護敵方救護車輛的紅十字標志,理由是,「……『紅十字』是對穆斯林士兵的褻瀆。」並且含蓄地表示,「如果所提出的修改不被接受,它就無法強令自己的軍隊尊重日內瓦公約。」
這種單方面改變1864年日內瓦公約條款的做法,是對紅十字運動統一性的破壞,可能會在公眾中引起混亂,對日內瓦公約倡導的人道工作起反作用,紅十字國際委員會當然不能同意。然而,戰爭正在進行,考慮到救護傷兵的緊迫性,紅十字國際委員會提出暫時接受紅新月標志(紅新月標志的朝向,公約未作明確規定,一般是朝右,但使用紅新月標志的國家的習慣是根據該國與聖地麥加的方位確定朝向,因此有左右的區別),到這場戰爭結束時,這個標志要隨之終止使用。
與紅十字國際委員會的願望相反,俄土戰爭結束了,紅新月標志並未終止使用,而且繼這一令人遺憾的先例之後,很快又出現了對紅十字標志統一性的新挑戰。
3、紅獅日標志的由來
1899年海牙和平會議起草關於把1864年日內瓦公約原則用於海上戰爭的公約時,波斯(即現在的伊朗)國代表提議採用另一種保護標志——「紅獅日(紅獅和太陽)」。這樣,就出現了一個非常棘手的問題,即紅十字運動的統一性與紅十字標志多樣性的矛盾。
這個問題在1929年的外交會議上達成初步妥協的解決辦法,即在日內瓦公約上寫上一個新條款(第十九條),一方面重申紅十字標志不具有任何宗教性;一方面正式承認紅新月和紅獅日標志具有法律效力,但僅限在那些已經採用的國家使用。會議還明確規定,以後不再承認任何新標志。
但是,標志問題的矛盾依然存在。在1949年的外交會議上,又有人提出以下一些動議:
——採用一個新的統一標志;
——恢復原來統一的紅十字標志;
——以色列要求承認新的標志:紅大衛盾。這是以色列軍隊醫務部門使用的特別標志。
經過長時間的辯論,上述提議都沒有得到採納。會議決定保留1929年會議採取的妥協做法。因此,在一段時間內曾有三種標志:紅十字、紅新月、紅獅日。直到1980年9月,伊朗伊斯蘭共和國宣布它的軍隊醫務部門廢止紅獅日標志,改用紅新月標志,這樣就又恢復到以前只有兩種標志的狀態:紅十字和紅新月。
鑒於這種情況,1986年在日內瓦召開的第25屆紅十字國際大會上,將國際紅十字章程改稱為國際紅十字與紅新月章程;這樣,紅新月就與紅十字取得了同等資格,成為一些信奉伊斯蘭教國家的軍隊醫務部門的特定標志,也是這些國家的紅新月會的標志。大會再次重申紅十字與紅新月標志不具有任何宗教意義。
值得和需要說明的是,1949年修訂的日內瓦公約有意對紅新月和紅獅日標志的使用作了相當的限制,只允許1949年以前採用過這兩個標志的國家可以使用,禁止1949年之後其他國家再用這兩個標志。重申紅十字仍然是公認的標志。
在國際組織中,紅十字會與紅新月會國際聯合會是惟一可以同時使用兩種標志(紅十字與紅新月)的組織。應說明的是兩種標志同時使用時不具有保護作用,只有標明作用。目前世界上使用紅十字標志的國家有149個,使用紅新月標志的國家有30個。紅十字國際委員會仍然使用紅十字作為惟一標志。
4、關於增加新標志的情況
通過對標志的起源及發展的了解,可以清楚地看到,標
志問題一直是困擾紅十字運動發展的難題之一。特別是近些年來,由於少數國家的紅會組織表示不能接受和使用日內瓦公約所規定的現行的紅十字或紅新月標志,從而不能加入紅十字運動這一事實,引起了國際社會和紅十字運動內部各方的極大關切。其中最為突出的是以色列因堅持使用「紅大衛盾」作為其紅會組織的標志和名稱而不能成為紅十字運動的正式成員。此外還有哈撒克斯坦和厄利垂亞因種族和宗教原因要求並列使用紅十字與紅新月兩個標志,面臨同樣不能加入紅十字運動的境況。
從上個世紀90年代中期開始,本運動又開始新一輪的努力探索如何解決這個難題,並且取得了相當可觀的進展。經過一系列國際會議的反復磋商和辯論,基本形成了共識,即在現行的兩個標志之外,再增添一個新標志供那些使用現行標志有困難的國家紅會使用,從而使得他們能夠加入紅十字運動,同時也使本運動的普遍性的基本原則能夠得到更充分的體現。
然而,增添一個新標志意味著需要對現行的日內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加以修訂,即邀集189個締約國政府召開外交會議,採用協商一致的方法達成並簽訂一項有關新標志的議定書 ――《日內瓦公約第三附加議定書》。這當然是各國政府共同參與的一項政治決定,而不是本運動自身能夠單方面決定的。然而,由於國際局勢動盪不安,特別是近一年來巴以關系空前緊張,中東和平進程出現反復,使得瑞士政府計劃在2000年或2001年召開一次外交會議通過《附加議定書(草案)》的希望落空。
目前,國際形勢依然撲朔迷離,但本運動推動各國政府早日簽署《日內瓦公約第三附加議定書》的決心始終未變。各方面的磋商工作依舊在進行之中。
新標志的設計曾數易其稿,「紅鑽石」與「紅V字」 都曾成為被考慮和推薦的方案。最後提出的是一個在白色背景上呈菱形形狀的紅色正方形框架(見附圖)。考慮到該標志將被日內瓦公約第三附加議定書所承認,所以又被稱為「第三附加議定書標志」。新標志的正式名稱雖然仍未最後決定,但它的名稱一定要符合作為保護性標志的所有條件,並能被紅十字與紅新月運動的所有正式語言(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所接納,而不會產生任何歧義。
美國紅十字會為了推動新標志,以標志問題得不到解決為由,連續2年拒絕向聯合會交納會費。因為美國紅會的會費占聯合會會費總額的四分之一,連年拖欠已經給聯合會秘書處的財政造成嚴重影響,致使秘書處不得不裁減工作人員和項目。
瑞士政府在經過廣泛的外交磋商之後起草了附加議定書的草案,並於2000年10月將草案通報各締約國政府徵求意見。紅十字與紅新月常設委員會在文件的起草工作中起了主導作用。
1999年召開的第27屆紅十字與紅新月國際大會曾決議成立一個聯合工作組,「以盡快尋求一個能為各方面接受的整體方案,解決標志問題」 。此後,聯合工作組會同16個有廣泛代表性的國家(包括中國)的代表和專家舉行了兩次會議,建議以擬訂《日內瓦公約第三附加議定書》的方式解決標志問題。議定書不僅提出增添一個不含任何國家、地域、宗教或其他含義的新標志,還包括新標志可以用做標明性使用的規定,即以色列可將紅大衛盾置於新標志框架中心,哈撒克斯坦和厄利垂亞可將紅十字與紅新月並列置於同樣位置,當做標明性使用。其他使用紅十字或紅新月標志的國家也可以自行決定是否使用新標志。
關於新標志的情況反映出兩個問題:一是紅十字運動的統一性與標志的多樣性的矛盾日趨嚴重;二是紅十字運動擬增加新標志的設想,是一種順應時代變化的積極和務實的行動。
④ 多少年簽訂的日內瓦公約有哪12個國家
西方十二個國家制定的《日內瓦公約》簽訂於1864年。《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即日內瓦第1公約,最初簽訂於1864年,1906年和1929年曾兩次修訂和補充。1949年4月21日至8月12日簽署公約之各國政府全權代表出席在日內瓦舉行之外交會議,訂立了《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並於1949年至8月12日頒布新的公約(64條及2個附件)。
12個國家和王國的代表簽署了公約:巴登、比利時、丹麥、法國、黑森、義大利、荷蘭、葡萄牙、普魯士、瑞士、西班牙和符騰堡。
日內瓦公約是1864年至1949年在瑞士日內瓦締結的關於保護平民和戰爭受難者的一系列國際公約的總稱。1864年8月8日至22日,在第二次會議上有12個國家簽署了《1864年8月22日關於改善戰地陸軍傷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又稱《日內瓦第一公約》),同意保證衛生人員中立,加快物資的使用。日內瓦(四)公約於1950年10月21日生效,1977年6月10日在日內瓦又簽訂了日內瓦(四)公約的兩項附加議定書,並於1978年12月7日生效。該公約被認為是國際主義人道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約束戰爭和沖突狀態下敵對雙方行為規則的權威法律文件。中國於1956年加入此公約。
日內瓦公約的建立是亨利·杜南努力的結果,1859年他在蘇法利諾戰爭中目擊到戰爭的恐怖。1862年亨利·杜南在《沙斐利洛的回憶》中描寫了1859年法、意對奧戰爭中沙斐利洛戰役的慘狀,以喚起世人對於戰時救護傷病員問題的注意,並提倡各國創立救護團體。
1863年創立紅十字會組織的日內瓦國際會議希望使傷員和醫務人員「中立化」。1864年8月22日,瑞士、法國、比利時、荷蘭、葡萄牙等12國在日內瓦簽訂《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公約規定了軍隊醫院和醫務人員的中立地位和傷病軍人不論國籍應受到接待和照顧等。
在1977年和2005年的三個修改成為了日內瓦公約的一部分。第 一分約隨著在紅十字國際委員會在1863年的成立而獲得採用。文本在1863年10月26日到10月29日的日內瓦國際會議決議中出現。 在2014年4月2日,當[4] 正式加入該公約時,他們已經被196個國家所認可。所有簽約的地區必需制定充足的法律,當日內瓦公約被侵害時要使成為嚴重刑事罪行。
歐洲各國外交大會通過了首部日內瓦公約,確立了創建傷兵救護協會的設想,這標志著現代國際人道法的誕生。
1906年對首部日內瓦公約進行了修訂,擴展了對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的保護。1899年和1907年對海牙公約的重大修訂將保護對象擴大到戰俘。1929年的日內瓦公約是一個里程碑,標志著國際人道法越來越普及。
1949年是紅十字運動歷史上最具重大意義的一年,國際人道法的發展取得了決定性突破。二戰的經驗教訓使修訂國際人道法成為1945年之後的首要工作。《日內瓦第一公約》旨在保護戰地武裝部隊的傷者病者,是對1929年日內瓦公約的修訂和發展。《日內瓦第二公約》旨在保護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是對1907年海牙公約的修訂和發展。
1977年通過的日內瓦公約的附加議定書是國際人道法發展史上的另一個重要里程碑。《第一附加議定書》保護國際性武裝沖突的所有受難者,《第二附加議定書》保護非國際性武裝沖突的所有受難者。2005年12月8日,日內瓦公約關於採納一個新增特殊標志的附加議定書,即第三附加議定書獲得通過。
1.戰地公約
1864年8月22日日內瓦公約《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境遇的公約》
1906年7月6日日內瓦公約《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的公約》
1929年7月27日日內瓦第一公約《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的公約》
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第一公約《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的公約》
2.海上保護
1899年7月29日海牙第三公約《關於日內瓦公約的原則適用於海戰的公約》
1907年10月18日海牙第十公約《關於日內瓦公約的原則適用於海戰的公約》
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第二公約《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的公約》
3.戰俘待遇
1899年7月29日海牙第二公約《陸戰法規和慣例公約》
1907年10月18日海牙第四公約《陸戰法規和慣例公約》
1929年7月27日日內瓦第二公約《關於戰俘待遇的公約》
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第三公約《關於戰俘待遇的公約》
4.保護平民
1899年7月29日海牙第二公約《陸戰法規和慣例公約》
1907年10月18日海牙第四公約《陸戰法規和慣例公約》
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第四公約《關於戰時保護平民的公約》
內容
第一公約《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 即1949年日內瓦第1公約
共有64條正文及兩個附件,主要內容是:確認敵對雙方傷病員在任何情況下應該無區別地予以人道待遇的原則;禁止對傷病員的生命和人身施加任何危害或暴行,特別是禁止謀殺、酷刑、供生物學實驗或故意不給予醫療救助及照顧;醫療單位及其建築物、器材和人員不受侵犯,但應有明顯的白底紅十字或紅新月及紅獅與日標志。
第二公約《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 即1949年日內瓦第2公約
共有63條正文及1個附件,是對1907年海牙第10公約的修訂和補充。它在適用范圍、保護對象、基本原則等方面,與第1公約完全相同,只是結合海戰的特點,規定了海戰中保護傷病員、醫院船及其人員的特殊原則和規則。該公約僅適用於艦上部隊,登陸部隊仍適用日內瓦第1公約所規定的原則和規則。
第三公約《關於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即1949年日內瓦第3公約
共有143條正文和5個附件,是對1929年同名公約的修訂和補充。它擴大了公約的適用范圍和保護對象。主要內容是:戰俘系處在敵國國家權力管轄之下,而非處在俘獲他的個人或軍事單位的權力之下,故拘留國應對戰俘負責,並給予人道待遇和保護;戰俘的自用物品,除武器、馬匹、軍事裝備和軍事文件外,應仍歸戰俘保有;戰俘的住宿、飲食及衛生醫療照顧等應得到保障;對戰俘可以拘禁,但除適用刑事和紀律制裁外不得監禁;不得命令戰俘從事危險性和屈辱性的勞動;戰事停止後,應立即釋放或遣返戰俘,不得遲延;在任何情況下,戰俘均不得放棄公約所賦予的一部或全部權利;在對某人是否具有戰俘地位發生疑問的情況下,未經主管法庭作出決定之前,此人應享有本公約的保護。
第四公約《關於戰時保護平民之日內瓦公約》 即1949年日內瓦第4公約
共有159條正文和3個附件。在1899年海牙第2公約和1907年海牙第4公約附件中只有一些零散的保護平民的條文(見海牙公約)。此公約是對這些條文的補充和發展。其主要內容是:處於沖突一方權力下的敵方平民應受到保護和人道待遇,包括准予安全離境,保障未被遣返的平民的基本權利等;禁止破壞不設防的城鎮、鄉村;禁止殺害、脅迫、虐待和驅逐和平居民;禁止體罰和酷刑;和平居民的人身、家庭、榮譽、財產、宗教信仰和風俗習慣,應受到尊重;禁止集體懲罰和扣押人質等。
上述四公約於1949年8月12日由中國、蘇聯、美國、英國、法國等61個國家在日內瓦簽訂,並於1950年10月21日生效。至2014年4月2日,隨著巴勒斯坦的加入,共有196個國家和地區以批准、加入或通知繼承等不同方式成為日內瓦四公約的締約國。
第一附加議定書《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國際性武裝沖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1977年6月8日訂立)
第二附加議定書《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非國際性武裝沖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1977年6月8日訂立)
第三附加議定書《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採用新增標志性徽章的附加議定書》(2005年12月8日訂立)
⑤ 紅十字的由來是什麼
紅十字國際委員會是由1863年2月9日亨利·杜南等5人創建「五人委員會」發展而來的。亨利·杜南在索爾費里諾戰役期間目睹戰爭帶來的可怕後果,回國後撰寫《索爾費里諾回憶錄》並主張大力發展國際公約從而為在戰場上受傷的人以及救護人員和戰地醫院提供保護並保證他們的中立性。
國際紅十字會在1863年成立於瑞士日內瓦,初名「傷兵救護國際委員會」;次年12個創始國簽署了《改善戰地陸軍傷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立意在戰爭時期為雙方傷兵提供不分彼此的救助。
中國第一次注意到這個組織是在同治十三年(1874年),當時中日兩國在台灣發生沖突,上海的《申報》與《字林西報》討論了傷兵救助問題。
(5)俄羅斯什麼時候參加日內瓦公約擴展閱讀
「紅十字」標志
該組織以白底紅十字作為識別標志,採用了倒轉的瑞士聯邦國旗的顏色。1876年,土耳其與俄羅斯戰爭時,土耳其通知瑞士政府,紅十字標志冒犯了該國穆斯林軍隊的信仰,因此,該國即改採用紅新月標志。
這種單方面改變日內瓦公約條款的做法,是對紅十字運動統一性的破壞。由於戰爭正在進行,考慮到救護傷兵的緊迫性,紅十字國際委員會提出暫時接受紅新月標志,戰爭結束後,這個標志隨終止使用。
可是,這樣一來不少穆斯林國家公開表明支持土耳其,應該把「紅新月」標志作為伊斯蘭國家使用的標志。1929年召開的國際外交會議採取了妥協的做法,紅新月從此與紅十字在國際上取得了同等資格。
最近,為了「照顧」對「紅十字」和「紅新月」長期懷有抵觸情緒的以色列人,《日內瓦公約》的192個締約國在會議上通過了增加新的紅水晶標志的附加協議書。伴隨著「紅水晶」標志的生效使用,以色列加入國際紅十字運動指日可待,國際紅十字運動正在走向更廣泛意義上的普遍性。
2005年12月8日,在有192個成員國家參加的為期兩天的國際會議上,《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公約關於採納一個新增特殊標志的附加議定書》獲得通過,「紅水晶」作為國際紅十字運動的第三個標志被推廣。這個新的標志被認為不具有任何民族、宗教或者文化的內涵,因此那些不願使用現有十字標志的社會團體可以選擇使用這個新的標志。
據以色列《國土報》報道,《日內瓦公約》的192個締約國代表在5日至6日的會議上通過了增加這一新的「紅水晶」標志的附加議定書。該標志為鑽石形狀的紅水晶,白底。
另據紅十字國際委員會網站消息,選擇這個設計是因為它不含有任何政治、宗教、文化或其它內涵。它將在各方面具有與現有紅十字與紅新月標志同樣的作用。國際紅十字與紅新月運動相信新增標志將有助於強化其人道使命。
據悉,「十字」是基督教的標志,「星月」是伊斯蘭教標志,而猶太教的標志即為「大衛盾」。「紅大衛盾」為以色列全國性醫療組織標志。50多年來,以色列醫療組織由於堅持自己的立場,不願為加入國際醫療組織而失去自己的傳統標志,因此一直沒有被接納為國際紅十字會運動成員。
對於使用現有標志存在問題而又等待承認的國家紅十字會,新增標識可以使它們加入到國際紅十字與紅新月運動中成為正式會員,從而使該運動真正具有普遍性。國家紅十字會如果有此願望,並與政府達成共識,就可以在新增標志中合並使用現有標志。
⑥ 蘇聯在二戰有沒有加入日內瓦條約
蘇聯在二戰時還沒有加入日內瓦條約。
日內瓦四公約,即《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的日內瓦公約》(1949年日內瓦第1公約);《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的日內瓦公約》(1949年日內瓦第2公約);《關於戰俘待遇的日內瓦公約》(1949年日內瓦第3公約);《關於戰時保護平民的日內瓦公約》(1949年日內瓦第4公約)於1949年8月12日由中國、蘇聯、美國、英國、法國等61個國家在日內瓦簽訂,並於1950年10月21日生效。至1994年8月,共有187個國家和地區以批准、加入或通知繼承等不同方式成為日內瓦四公約的締約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