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中國的酒類商品出口俄羅斯,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中國的酒類商品出口俄羅斯一般走正常的海關程序即可,包括產品的質量認證等都需要有。
俄羅斯的進口限制放寬了許多。和前蘇聯解體前嚴格的控制相比,目前所有的企業和個人可以不必經過特殊的注冊手續就能夠從事進口貿易,而且幾乎所有的商品都可以自由進口。只有部分商品才須申請辦理進口許可證以及其他一些管制手續。
俄羅斯的盧布從1996年6月開始在外貿交易中就完全可以自由兌換了,1998年1月俄羅斯重新劃分了盧布的幣值單位。在那之前,俄羅斯的出口商只被允許保有硬通貨的50%的收入,剩餘的必須兌換成盧布。而對於進口商來說,為了購買外幣進行商品進口,他們甚至還得提供相關的文件加以證明。
俄羅斯海關關稅的劃分方法是基於商品描述和代碼的海關協調編碼體系(HS),對於大多數的進口商品來說,基本的稅率范圍從3%~33%。俄羅斯聯邦海關同時還給與一些發展中國家和地區特殊的關稅地位待遇,這其中包括中國大陸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從這些國家和地區進口的商品只需交納基本稅率的75%,但這其中不包括諸如像合成纖維製成的服裝、鞋、珠寶、仿珠寶製品、組裝電子元件、電話、集成電子晶元、手錶、鍾表以及玩具等產品。
除了進口關稅,大部分的進口商品還需交納增值稅(VAT)。從2004年1月1日開始,增值稅的徵收標准從原來的20%下調到18%。
為了保證進口商品的質量,一些進口商品,包括消費品在內,必須符合俄羅斯相應的產品安全標准。所以進口商必須出具由俄羅斯聯邦國家標准化及度量衡委員會(簡稱GOST)或它的授權機構頒發的安全標准證書。
俄羅斯正致力於加入WTO和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的談判,並根據這兩個組織的規則繼續修改相關法律。
一、貿易投資法律體系
俄羅斯與貿易投資管理相關的法律主要包括:
1.貿易管理政策與法律
2003年11月以來,俄羅斯國家杜馬(聯邦議會下院)和政府頒布了一系列與貿易有關的法律和政策。
2003年11月,俄羅斯國家杜馬通過了《關於針對進口商品的特殊保障、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聯邦法》,並於2003年12月以第165號聯邦法頒布。該法的宗旨是"在俄羅斯關稅區內出現商品進口增加、進口商品傾銷和受補貼商品進口時,保護俄羅斯商品生產者的經濟利益",並就採取和實施相關措施的具體程序做出了規定。
2003年11月,俄羅斯國家杜馬通過了《外匯調節與監督法》,以確保國家統一外匯政策的落實,保障俄羅斯盧布和外匯市場的穩定。該法允許俄自然人在經濟合作發展組織成員國或反洗錢金融措施工作組成員國境內的銀行開設賬戶。
2003年12月通過的《對外貿易活動國家調節原則法》取代了《對外貿易活動國家調節法》。新法旨在使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和知識產權貿易領域最大限度地接近WTO的各項原則與規則,並規定除了針對貨物貿易的關稅和非關稅調節措施,針對服務貿易和知識產權貿易的禁止與限制措施,以及新法所規定的促進外貿發展的經濟措施和行政措施以外,不允許實行其他的對外經濟活動國家調節措施。2004年3月,俄聯邦政府頒布了《調整肉類進口管理辦法》,對肉類進口配額的使用辦法進行了調整,主要內容是:如某一國家爆發嚴重動物疫情,持有從該國進口肉類許可證的俄羅斯進口商有權改從未發生疫情的國家進口肉類。
俄羅斯其他與貿易管理相關的政策和法律主要有:《特許證法》、《商品標志、服務標志和商品產地名稱法》、《海關稅則》、《產品和服務驗證法》、《廣告法》、《在對外商品貿易中保護俄羅斯聯邦利益措施法》、《出口發展聯邦綱要》、《出口監督法》、《外貿產品種類表及關稅稅則》、《電子數字簽名法》、《海關法典》、《租賃法》、《關於對自俄羅斯聯邦出口的兩用產品和技術進行監督的辦法條例》。
2.投資管理政策與法律
俄羅斯與投資有關的法律有:《外國投資法》、《產品分成協議法》、《土地法典》、《農用土地流通法》、《對部分有關發展住房抵押信貸的俄羅斯聯邦法律法規的修改和補充》、《有限責任公司法》、《股份公司法》、《實施國家監督過程中法人和個體經營者權益保護法》、《貨幣調控與外匯管製法》、《法人國家登記法》、《不動產權和交易國家登記法》等。
3.其他相關政策與法律
2004年4月,俄羅斯國家杜馬批准了俄羅斯與烏克蘭、白俄羅斯及哈薩克建立統一經濟空間的協定。
俄羅斯聯邦政府《國家對外經濟政策》旨在有效地實現俄羅斯與國際勞動分工體系的一體化,並使這一進程成為一種長期的經濟任務,以便對俄羅斯經濟進行結構性的改革,保障俄羅斯對外經濟業務參與者的利益。
二、貿易管理制度
1.關稅制度
俄羅斯關稅稅率表所標稅率為基本稅率,對來自享受最惠國待遇國家進口產品按基本稅率計征關稅,對來自其他國家進口產品按基本稅率的兩倍計征關稅。俄羅斯實行多種關稅優惠措施,對來自與俄羅斯簽有自由貿易協定的獨聯體國家和最不發達國家進口產品,免徵進口關稅;對來自享受普惠制待遇國家進口產品按基本稅率的75%計征關稅,中國屬於享受普惠制待遇的國家之一。
目前,俄羅斯進口關稅平均稅率為10.5%~11%,絕大部分進口貨物按從價稅計征關稅,小部分商品實行從量稅和復合稅。近年來,實行復合稅的貨物種類漸趨增多。
1996年7月,俄羅斯曾全面取消出口關稅。1999年1月起又恢復了部分產品的出口關稅,需繳納出口關稅的產品包括:煤、石油、天然氣、成品油、部分化工產品、有色金屬、木材、皮革原料、大豆、油菜籽、葵花籽及部分海產品等。
2.進口管理
根據俄聯邦經濟發展貿易部1997年5月簽發的第21-154號公函,自1997年5月起,俄羅斯禁止在其境內銷售無俄文說明的進口食品;另外,根據俄聯邦國家關稅委員會1997年10月簽發的第N01-15/18803號公函,自1998年7月起,禁止在其境內銷售無俄文說明的進口商品。
1998年12月,俄羅斯頒布《關於對在俄羅斯聯邦境內銷售的商品和產品粘貼防偽標志和統計信息條以及對其流通情況進行統計的程序條例》,規定從1999年7月起,禁止在其境內銷售條例所附清單列出的無防偽標志及統計信息條的商品和產品。該條例所附第一批商品清單主要包括酒類製品、音像製品和電腦設備等。
3.出口管理
俄羅斯主要採用出口配額、出口許可證等方法實施出口管理。
(1)出口配額和出口許可證
俄羅斯對以下三類產品實行出口配額和許可證管理:第一類是國際協議規定要求限制數量的產品,如紡織品、個別黑色金屬製品、碳化硅等;第二類是某些特殊產品,包括野生動物、葯物原料、密碼破譯設備、武器及軍民兩用產品、核材料及其裝置、貴金屬及寶石、礦物及古生物學的收藏資料、半寶石及其製品、麻醉劑、鎮靜劑、毒葯、有關能源信息等;第三類是俄羅斯國內需求較大的產品,如1998年10月俄政府決定,自1998年11月起對未加工皮(牛皮、羊皮及其他皮)和油籽(葵花籽、油菜籽、大豆)的出口實行許可證管理(無數量限制)。出口配額的分配主要是通過招標和拍賣進行。配額如有剩餘,亦可根據出口實績進行增發。出口許可證由經濟發展貿易部駐地方特派員辦事處負責發放。
(2)軍民兩用產品的出口監督
1996年10月,俄羅斯政府發布了《關於對自俄羅斯聯邦出口的兩用產品和技術進行監督的辦法條例》,規定出口軍民兩用產品和技術需申領出口許可證,以出口產品和技術與俄羅斯聯邦承擔的有關國際義務是否一致作為出口許可證頒發的依據。
(3)出口合同登記制
從1996年10月起,俄羅斯要求對所有金額超過5萬美元的進出口合同進行登記。合同登記工作由俄羅斯經濟發展貿易部駐地方特派員辦事處負責。
(4)統一驗證制度
1996年1月起,俄羅斯對出口商品的數量、質量和價格實行統一的強制性驗證制度,規定出口商品,特別是重要的戰略性原料商品,均須在起運地接受驗證機構的檢驗,驗證其數量、品質是否與報關單上填寫的內容一致,其價格是否合理。驗證完畢後,由驗證機構向出口商出具"驗訖證書",對缺少該證書的出口商品,海關不予放行。自1996年3月起,這一制度不再具有強制性。目前,由於技術原因,"統一驗證制度"尚不能全面實施,實踐中只能對石油、成品油、天然氣、煤、黑色及有色金屬、木材、礦肥等部分商品進行驗證。
(5)加工貿易出口
俄羅斯將來料加工和本地購料加工均納入加工貿易管理范圍,加工貿易產品出口時可享受一定的稅收優惠。
4.其他相關制度
除了關稅、進口管理、出口管理等方面外,俄羅斯其他貿易管理制度有:
(1)海關監管
自2004年1月起,俄羅斯實施修改後的《海關法典》,進一步簡化海關監管手續,提高通關效率,相關准法律文件數量從3000件減少到100件。
(2)稅收制度
俄羅斯對進出口產品徵收消費稅和增值稅。
自1993年2月起,俄羅斯對部分進口產品徵收消費稅,征稅不區分進口產品的來源地。目前,被征稅的產品包括酒類、香煙、汽油、首飾、小轎車等五大類。
俄羅斯對部分出口產品徵收消費稅,包括石油和天然氣,以及通過易貨合同出口的產品,同時規定向非獨聯體國家出口的產品(石油和天然氣除外)免徵消費稅;向愛沙尼亞、拉脫維亞和立陶宛三國出口的、以非自由兌換貨幣結算的產品,免徵消費稅。
自1993年2月起,俄羅斯對來自非獨聯體國家進口產品徵收進口環節增值稅。進口環節增值稅的稅基為產品海關申報價值、進口關稅額、消費稅額三項之和,稅率為20%(部分食品和兒童用品的稅率為10%)。2004年1月起,進口環節增值稅稅率降至18%,同時,在俄羅斯境內加工和銷售進口商品過程中的新增價值部分也需繳納增值稅。
俄羅斯規定向獨聯體國家出口產品徵收全額增值稅,一般產品增值稅稅率為20%,部分食品和兒童用品為10%。向非獨聯體國家出口產品免徵增值稅。
三、投資管理制度
《俄羅斯外國投資法》明確規定,除俄羅斯聯邦法律另有規定外,給予俄聯邦境內外國投資者的法定待遇不得低於本國投資者。此外,第9條第2款規定,參與優先投資項目的外國投資者和外資商業組織享受專門的優惠和法律保障,保證其投資條件的穩定性,在一定時期內不受俄羅斯法律法規變化的影響。
《俄羅斯聯邦農用土地流通法》第1章第3條規定,擁有法定資本50%以上的外國公民或法人可以以租賃方式擁有農用土地,租期不超過49年。
《俄羅斯聯邦稅法典(第二部分)》中規定將利潤稅稅率下調到24%,將增值稅稅率下調到18%,將各種社會繳納費用(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養老保險費)改為統一社會稅,稅率從原來的相當於企業工資總額的40%左右下降到35%。
B. 賣酒需要辦理那些證件
賣酒需要以下手續
拿到營業執照後再去辦酒類經營許可證《食品流通許可證》, 這兩個證辦理順序是不同的,《食品流通許可證》是前置許可文件,酒證是後置許可文件。 (「前置」的意思是必須在辦工商執照前辦好,「後置」則是辦好了營業執照再去辦也行。)
2.去工商局申請一個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也就是確定你的店名,然後繼續在工商部門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證》,因為酒是食品類,賣酒是需要這個證的。辦這個證應該是幾十塊的工本費就行。
3.領取《食品流通許可證》應該是需要健康證的,因為要求有健康證明(各地工商部門的做法可能會不同,詳情請自行咨詢當地工商部門吧)健康證的收費由你當地醫院決定。
4.拿到《食品流通許可證》後就辦營業執照吧個人建議你辦個體戶營業執照,
營業執照需要證件:本人證件相片、身份證和復印件、經營場所的房產證明文件,如果是租的還得租賃合同及復印件,還有食品流通許可證的原件以及復印件。
5.拿到營業執照之後,再去當地經貿部門(但各地的政府部門設置不盡相同,具體可以在辦理營業執照的時候咨詢一下工商局的工作人員)。同時,在辦好營業執照30天內去當地地稅、國稅部門申辦《稅務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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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去俄羅斯賣酒需要什麼手續擴展閱讀
酒水
酒類和水類的統稱,可指酒、水、飲料等液體可飲用的水,用來招待客人的液體。
此詞主要應用於餐飲界。酒的化學成分是乙醇,一般含有微量的雜醇和酯類物質,食用白酒的濃度在60度(即60%)以下,白酒經分餾提純至75%以上為醫用酒精,提純到99.5%以上為無水乙醇。酒是以糧食為原料經發酵釀造而成的。
酒的化學成分是乙醇,一般含有微量的雜醇和酯類物質,食用白酒的濃度在60度(即60%)以下,白酒經分餾提純至75%以上為醫用酒精,提純到99.5%以上為無水乙醇。
酒是以糧食為原料經發酵釀造而成的。我國是最早釀酒的國家,早在2000年前就發明了釀酒技術,並不斷改進和完善,已發展到能生產各種濃度、各種香型、各種含酒的飲料,並為工業、醫療衛生和科學試驗製取出濃度為95%以上的醫用酒精和99.99%的無水乙醇。
由於酒的盛行,犯罪率急劇上升。喝酒讓人容易麻痹,不清醒從而進行失去理智的行為。
C. 賣酒需要辦理什麼證
法律分析:賣酒需要辦理營業執照和酒類零售許可證。
法律依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四條 食品經營許可實行一地一證原則,即食品經營者在一個經營場所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取得一個食品經營許可證。
第九條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先行取得營業執照等合法主體資格。
D. 自己賣酒需要什麼手續
申領《酒類批發許可證》
1、具有《營業執照》,注冊資金達100萬元以上
2、有符合規定要求的經營場所、倉儲、經營運輸設施、衛生、消防防火條件;
3、經營的酒類商品質量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准;
4、企業營業執照或工商行管理部門核準的企業名稱;
5、有兩名以上掌握酒類商品知識的專業人員和管理制度。
【法律依據】
《個體工商戶條例》第九條
登記機關對申請材料依法審查後,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予以登記;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當場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二)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性內容進行核實的,依法進行核查,並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予以登記的決定;
(三)不符合個體工商戶登記條件的,不予登記並書面告知申請人,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
予以注冊登記的,登記機關應當自登記之日起10日內發給營業執照。
國家推行電子營業執照。電子營業執照與紙質營業執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 賣酒需要辦理什麼許可證
賣酒需要辦理營業執照和酒類零售許可證。無論是個體經營戶還是工商企業,想要從事某種生產經營活動,都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備案後領取營業執照,否則就屬於非法經營,不允許開業。若生產經營的內容是酒類,還需要辦理酒類零售許可證。
《酒類流通管理辦法》
第六條從事酒類批發、零售的單位或個人(以下統稱酒類經營者)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後60日內,按屬地管理原則,向登記注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同級商務主管部門辦理備案登記。
第七條酒類經營者備案登記程序如下:
(一)領取《酒類流通備案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登記表》可以通過商務部政府網站(http://www.mofcom.gov.cn)下載,或到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領取。
(二)填寫《登記表》。酒類經營者應完整、准確、真實地填寫《登記表》;同時認真閱讀《登記表》所附條款,並由法定代表人或業主簽字、蓋章。
(三)向商務主管部門提交下述備案登記材料:
1、按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要求填寫的《登記表》一式兩份;
2、由法定代表人或業主簽字、蓋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和衛生許可證復印件;
3、經商務部認可並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公示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八條商務主管部門應自收到酒類經營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理備案登記手續,在《登記表》上加蓋印章。
第九條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完整准確地記錄和保存酒類經營者的備案登記信息和登記材料,建立備案登記檔案,定期向上級主管部門報送,並可向社會公布。
F. 賣酒的話需要辦理什麼證件
一、辦理酒類零售許可證的流程及材料
1、辦理酒類零售的前提必須先拿到食品流通預包裝食品(不含熟食鹵味)、才可以辦理酒類零售許可證。
2、地址的房產租賃合同以及房產證的復印件
3、地址必須為商用
4、拿到營業執照後憑食品經營許可證申請酒類許可
二、申領《酒類零售批發許可證》者,需具備以下條件:
1、經營主體應是獨立的法人或合夥企業;
2、注冊資金,經營場所和倉儲設施符合有關規定,其中:注冊資金人民幣50萬元以上,倉儲面積80平方米以上,經營場所面積50平方米以上;
3、企業營業執照或工商行管理部門核準的企業名稱;
4、有兩名以上掌握酒類商品知識的專業人員和管理制度;
G. 賣酒需要什麼資質
法律分析:賣酒需要辦理營業執照和酒類零售許可證。無論是個體經營戶還是工商企業,想要從事某種生產經營活動,都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備案後領取營業執照,否則就屬於非法經營,不允許開業。若生產經營的內容是酒類,還需要辦理酒類零售許可證。申領《酒類零售許可證》者,需具備以下條件:1,經營主體應是獨立的法人,合夥企業或個體戶,注冊資金人民幣50萬元以上,經營場所面積20平方米以上,符合有關規定,取得食品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食品衛生許可證》,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有一名以上掌握酒類法規及商品知識的專業人員,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申請《酒類零售許可證》者,需提交以下材料:1,書面申請報告,營業執照(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法定代表身份證明,住所證明,《食品衛生許可證》,注冊資金驗資證明,倉儲證明,經營場所,房產證或租賃合同。
法律依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四條 食品經營許可實行一地一證原則,即食品經營者在一個經營場所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取得一個食品經營許可證。
第九條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先行取得營業執照等合法主體資格。
H. 賣酒需要辦理什麼證
賣酒需要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具體介紹如下:
1、食品流通許可證,是對食品流通許可證的發放、發放條件、發放程序以及與食品衛生許可證的銜接等問題予以明確;
2、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給工商企業,個體經營者的准許從事某項生產經營活動的憑證;
3、稅務登記證,是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產、經營地或者納稅義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所頒發的登記憑證。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申請材料審查和現場核查等情況,對符合條件的,作出准予經營許可的決定,並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食品經營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