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政治避難移民怎麼申請 需要什麼材料 詳細點!
在 1981 年,透過難民法,庇謢和/或難民身份將發給任何外國人在其本國以外的國家中 (或已經在美國內),而此人由於種族, 宗教, 國籍, 社會團體成員資格,或政治意見的不同而被迫害或有會被迫害的根據的害怕,使其不能或不願回到自己的國家。
難民和政治庇護之間的差別: 兩者皆屬同一范疇下。最重要的差別是難民的申請一定在申請人的國外,而政治庇護則可在美國申請。
誰可以申請?
你申請政治庇護一定要以在你國內中,由於種族,宗教,國籍,社會團體成員資格,或政治意見的不同而被迫害或有會被迫害的根據的害怕的經驗。
如果你已在美國之內,你必須在一年之內申請政治庇護,除非你能夠證明特別原因,使你無法在一年內申請。否則,你可以在進入美國時申請。
即使你非法居留美國, 你也可以申請政治庇護。
如果你參與迫害其他人或在第三國已有 "安定地定居",你也許不被允許以政治庇護合法入境。"安定地定居"意味著你獲得了除了你國家或美國以外一個國家的永久住處。
如果你合乎條件,除非 USCIS 證明你國內條件已有充分地有提升,你以政治庇護的申請將被批准。
政治庇護允許你在美國有臨時的拘留和工作。尋求一個政治庇護可以為他或她的配偶和孩子尋求相關的身份。
以政治庇護獲得批準的人數上,並沒有定額極限,然而,在以此身份而獲得永久住留的人數上,每年有 10,000 的上限。
如何申請?
在政治庇護申請過程中的 2 個一般步驟。.
第一步涉及把你的申請 (表格I - 589 和證明文件) 和接見並面試 USCIS 的區域服務中心。如果批准申請,你能夠合法在美國一年和工作。如果拒絕, 你可以要求重新考慮你的案子。如果仍然拒絕, 你可以進入申訴過程。
如果被批准,一年以後你可以申請為永久居留。你提交表格 I - 485 和證明文件向 USCIS 申請及另一個面試。
轉。
② 怎麼申請政治庇護
要成功地申請政治庇護,申請人應能證明
1、申請人過去曾受過迫害,或確實恐懼會受到迫害(WELL-FOUNDED FEAR);
2、所受迫害是基於種族、宗教、國籍、隸屬某社會團體或政見。
為了證明「合理的恐懼」,申請人應表明:
1、他具有某一信仰或特點會招致迫害者的懲罰;
2、迫害者了解或有可能了解他所具有的信仰或特點;
3、迫害者有加諸迫害的能力;
4、迫害者有加諸迫害的意願。
辦理流程
在你的國家如果你無法使行民主自由的保障,您可以要求政治庇護。如果你不是政治罪犯或違背了聯合國原則。根據日內瓦公約,可以向邊防警察的提出申請,或進入其他國邊境後,直接向警察局移民部申請。在證明身份後,你的申請提交到地區移民委員會,由該委員會審批。
必須提交警察局移民部的文件:
(1)申請表,用該國語言說明尋求庇護的理由。
(2)護照復印件。
(3)任何有助於申請的其他文件。
一旦你獲得難民許可,您就可以向移民窗口要求居留證。
③ 怎樣申請政治庇護,有什麼樣的理由才有條件申請
所謂政治庇護,其實就是你在母國受到來自政府行為的迫害,或者是因某種原因有受到迫害的可能性,這樣就可以構成你申請的理由。最好能有一定有說服力的證據。這樣才能申請政治庇護。如果成功的話,庇護方會給你一個身份,例如美國會給你一個綠卡,但是,此綠卡和普通的綠卡有所不同,一看就知道你是申請庇護拿綠卡的,而且,拿到庇護的綠卡後,你有至少5-7年的時間不能回母國,因為你一旦回母國,又安全返回美國,說明你已經不受迫害了,美方有權沒收你的綠卡。想回去,最好是成為公民以後再回去。一旦拿到身份,肯定能享受相關的福利。但是最後的退休福利,還是得按照當地的法律,例如:要連續交稅幾年,或者連續工作幾年等等。
④ 在國外申請政治庇護需要什麼條件和資料
條件
要成功地申請政治庇護,申請人應能證明:
1、申請人過去曾受過迫害,或確實恐懼會受到迫害(WELL-FOUNDED FEAR);
2、所受迫害是基於種族、宗教、國籍、隸屬某社會團體或政見。
所謂WELL -FOUNDED FEAR,一直是法庭上爭論的焦點。直至1987年最高法院才在INSVCARDOZA-FONSECA一案中對此作出明確的解釋,即害怕會受到迫害的恐懼感具有合理性,申請人必須以具體的事實證實過去受到迫害或有理由相信將來會受到迫害。
至於迫害,則是指迫害者為懲罰被迫害者所具有的信仰或特點而加諸受迫害者身心上的傷害,比如歧視、體罰、因非法離境而加諸的過分處罰,如政府未經司法程序即剝奪一個人的自由、財產則會構成因政見不同而進行的迫害。
應該注意的是,刑事處分不是迫害,騷擾本身也不構成迫害,短期的拘押也並不構成迫害,而屠殺、刑囚、長期監禁以及奴役則為迫害,長期的不公平的對待也可構成迫害,經濟上的剝奪雖也可構成迫害,但必須證實剝奪的過分與獨特。
為了證明「合理的恐懼」,申請人應表明:
1、他具有某一信仰或特點會招致迫害者的懲罰;
2、迫害者了解或有可能了解他所具有的信仰或特點;
3、迫害者有加諸迫害的能力;
4、迫害者有加諸迫害的意願。
一般說來,迫害者須是政府,或在迫害發生時政府袖手旁觀或拒絕對受迫害者施以援手。
還應指出的是,要證實恐懼會受到迫害,必須在主客觀兩個方面都提出證據。從主觀方面講,申請人的心態的確真的害怕會受到迫害;從客觀方面講,申請人在現實生活中的確會受到迫害,兩者缺一不可。如果某一國家的政府迫害橫行,但申請人並不害怕會受到迫害,或者雖然申請人極其害怕會受到迫害,但所在國並不對其實施以任何迫害,申請人的政治庇護申請都不會得到批准。
最後,迫害必須基於上述的五種原因,即種族、宗教、國籍、某社會團體的成員或政見。
流程
在你的國家如果你無法使行民主自由的保障,您可以要求政治庇護。如果你不是政治罪犯或違背了聯合國原則。根據日內瓦公約,可以向邊防警察的提出申請,或進入其他國邊境後,直接向警察局移民部申請。在證明身份後,你的申請提交到地區移民委員會,由該委員會審批。
必須提交警察局移民部的文件:
(1)申請表,用該國語言說明尋求庇護的理由。
(2)護照復印件。
(3)任何有助於申請的其他文件。
一旦你獲得難民許可,您就可以向移民窗口要求居留證。
⑤ 在中國,外國人申請政治庇護是怎樣的流程
要成功地申請政.治庇護,申請人應能證明:
1、申請人過去曾受過迫.害,或確實恐懼會受到迫.害(WELL-FOUNDED FEAR);
2、所受迫.害是基於種.族、宗.教、國籍、隸屬某社.會團體或政.見。
所謂WELL -FOUNDED FEAR,一直是法庭上爭論的焦點。直至1⑨87年最高法.院才在INSVCARDOZA-FONSECA一案中對此作出明確的解釋,即害怕會受到迫.害的恐懼感具有合理性,申請人必須以具體的事實證實過去受到迫.害或有理由相信將來會受到迫.害。
至於迫.害,則是指迫.害者為懲罰被.迫.害者所具有的信.仰或特點而加諸受迫.害者身心上的傷害,比如歧.視、體.罰、因非法離境而加諸的過分處罰,如政.府未經司法程序即剝奪一個人的自.由、財產則會構成因政.見不同而進行的迫.害。
應該注意的是,刑事處分不是迫.害,騷擾本身也不構成迫.害,短期的拘.押也並不構成迫.害,而屠.殺、刑囚、長期監.禁以及奴.役則為迫.害,長期的不公平的對待也可構成迫.害,經濟上的剝奪雖也可構成迫.害,但必須證實剝奪的過分與獨特。
為了證明「合理的恐懼」,申請人應表明:
1、他具有某一信.仰或特點會招致迫.害者的懲罰;
2、迫.害者了解或有可能了解他所具有的信.仰或特點;
3、迫.害者有加諸迫.害的能力;
4、迫.害者有加諸迫.害的意願。
一般說來,迫.害者須是政.府,或在迫.害發生時政.府袖手旁觀或拒絕對受迫.害者施以援手。
還應指出的是,要證實恐懼會受到迫.害,必須在主客觀兩個方面都提出證據。從主觀方面講,申請人的心態的確真的害怕會受到迫.害;從客觀方面講,申請人在現實生活中的確會受到迫.害,兩者缺一不可。如果某一國.家的政.府迫.害橫行,但申請人並不害怕會受到迫.害,或者雖然申請人極其害怕會受到迫.害,但所在國並不對其實施以任何迫.害,申請人的政.治庇護申請都不會得到批准。
最後,迫.害必須基於上述的五種原因,即種.族、宗.教、國籍、某社.會團體的成員或政.見。
流程
在你的國.家如果你無法使行民.主自.由的保.障,您可以要求政.治庇護。如果你不是政.治罪犯或違背了聯合國原則。根據日內瓦公約,可以向邊防警.察的提出申請,或進入其他國邊境後,直接向警.察局移民部申請。在證明身份後,你的申請提交到地區移民委.員會,由該委.員會審批。
必須提交.警.察局移民部的文件:
(1)申請表,用該國語言說明尋求庇護的理由。
(2)護照復印件。
(3)任何有助於申請的其他文件。
一旦你獲得難.民許可,您就可以向移民窗口要求居.留證。
其他事項
1、自行決定權
即使申請人能夠證明本人受過迫.害或將會受到迫.害,申請也有可能被否決。這是因為移民局可以行使自行決定權。當然,移民局在行使自行決定權的時候,必須考慮正反兩個方面的因素。最近的案例要求移民局必須掌握壓倒性的事實,才能做出遣.返申請人回國的決定。
然而,如果申請人試圖以假護照或撕毀戶打仗方式「闖關」,或以其他欺.騙的方式擾亂難免審.查的正常程序,移民局則可行使自行決定權否決申請人的申請。在這種情況下,申請人必須以極其充分的事實證明其申請,才能使移民局作出對申請人有利的決定,這也就是為何非法入境者難以得到政.治庇護的原因之一。
2、暫緩遞解出境(WITHHOLDING OF DEPORTATION)
即使申請政.治庇護被拒絕,申請人還可申請暫緩遞解出境。由於暫緩遞解出境不屬自行決定權范疇之內,如果符合申請條件,則必須批准。
所謂暫緩遞解出境,需要申請人證明如果被遞解回原住國,自.由或生命會受到威脅。由於要求條件較政.治庇護的審理條件較低,往往會在政.治庇護被拒絕之後得到批准。
當然,並非所有人都能申請暫緩遞解出境。
(1)直接向移民局申請政.治庇護者不得同時申請暫緩遞解出境,須在政.治庇護被拒之後,才能提出暫緩遞解出境。
(2)只有船員或偷乘人員(符合特定條件的〕才可直接向移民局直接提出申請。
(3)申請人可以向移民法.官提出暫緩遞解出境的申請。
與政.治庇護比較,暫緩遞解出境的法.律要求較低,如果符合條件,移民法.官必須批准。同時,申請政.治庇護要求申請人未在第三國有長期停留,而暫緩遞解出境不在此限.制之內。但應該注意的是,政.治庇護一旦得到批准,一年之後申請人可得到綠卡,暫緩遞解出境則無法申請綠卡。
3、哪些情況下不能申請
(1)第三國長期停留
如果申請人在進入被申請國之前曾長期停留在另一個國.家,則無法申請政.治庇護(但可以申請暫緩遞解出境)。長期停留的法.律定義是獲得長期居住權、公.民.權或自.由出入權。考量的因素包括居住條件(住難.民營不算長期停留),工作許可的范圍,是否有權擁有土地等不動產,是否擁有該國公.民所擁有的權.利等。
(2)對他人進行過迫.害
迫.害過別人的人無法申請政.治庇護或暫緩遞解出境,即使並非出自個人的意願或被.迫對他人加以迫.害也會造成無法提出申請,當然,如果在威.逼之下才出迫.害之事,則另當別論。
(3)刑事處分
如果申請人曾因犯罪受到刑事處分(即非政.治犯),無論是在被申請國境內或境.外,都無法提出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護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於因為政.治原因要求避難的外國人,可以給予受庇護的權.利。
⑥ 斯諾登向那幾個國家提出政治庇護
俄羅斯,奧地利、玻利維亞、巴西、中國、古巴、芬蘭、法國、德國、印度、義大利、愛爾蘭、荷蘭、尼加拉瓜、挪威、波蘭、俄羅斯、西班牙、瑞士、委內瑞拉。目前印度,波蘭,芬蘭,德國,法國拒絕政治庇護。其餘國家是在本國申請庇護和沒表態
⑦ 怎樣申請政治避難
另一版本政治避難,是指一國公民因政治原因向另一國請求准予進入該國居留,或已進入該國後請求准予在該國居留的行為。享受庇護的外國人,通稱「政治避難者」,在所在國的保護下,不被引渡或驅逐。政治避難者的居住、遷移和行動方面的管理,原則上按照一般外國僑民待遇,也可以根據具體情況,依其個人地位的不同而區別對待。 避難一詞原指由於種族、宗教、參加特定社會團體、政治思想等原因,在本國受到迫害或出現了遭受迫害的明顯的可能性而逃到國外,不指望本國政丅府給予保護,不願意回到本國而言。因上述理由均與政治聯系在一起,所以便稱為政治避難。一個國家對於請求政治避難的外國人,准許其入境、居留並給予法律保護,國際法上稱之為「庇護」。一個國家給予某人以庇護,是以不將其引渡給另一國家為前提的。十九世紀中葉以後,各國之間的引渡條約,一般都有政治犯不引渡的條款。在國際法上,准許政治避難和拒絕引渡,是國家主丅權范圍內的事情。但是,這只限於政治犯,而不能允許一般刑事罪犯避難。
一、申請政治庇護的條件
要成功地申請政治庇護,申請人應能證明:
1、申請人過去曾受過迫害,或確實恐懼會受到迫害(WELL-FOUNDED FEAR);
2、所受迫害是基於種族、宗教、國籍、隸屬某社會團體或政見。
所謂WELL -FOUNDED FEAR,一直是法庭上爭論的焦點。直至1987年最高法院才在INSVCARDOZA-FONSECA一案中對此作出明確的解釋,即害怕會受到迫害的恐懼感具有合理性,申請人必須以具體的事實證實過去受到迫害或有理由相信將來會受到迫害。
至於迫害,則是指迫害者為懲罰被迫害者所具有的信仰或特點而加諸受迫害者身心上的傷害,比如歧視、體罰、因非法離境而加諸的過分處罰,如政丅府未經司法程序即剝奪一個人的自由、財產則會構成因政見不同而進行的迫害。
應該注意的是,刑事處分不是迫害,騷擾本身也不構成迫害,短期的拘押也比不構成迫害,而屠殺、刑求、長期監禁以及奴役則為迫害,長期的不公平的對待也可構成迫害,經濟上的剝奪雖也可構成迫害,但必須證實剝奪的過分與獨特。
為了證明「合理的恐懼」,申請人應表明:
1、他具有某一信仰或特點會招致迫害者的懲罰;
2、迫害者了解或有可能了解他所具有的信仰或特點;
3、迫害者有加諸迫害的能力;
4、迫害者有加諸迫害的意願。
一般說來,迫害者須是政丅府,或在迫害發生時政丅府袖手旁觀或拒絕對受迫害者施以援手。
還應指出的是,要證實恐懼會受到迫害,必須在主客觀兩個方面都提出證據。從主觀方面講,申請人的心態的確真的害怕會受到迫害;從客觀方面講,申請人在現實生活中的確會受到迫害,兩者缺一不可。如果某一國家的政丅府迫害橫行,但申請人並不害怕會受到迫害,或者雖然申請人極其害怕會受到迫害,但所在國並不對其實施以任何迫害,申請人的政治庇護申請都不會得到批准。
最後,迫害必須基於上述的五種原因,即種族、宗教、國籍、某社會團體的成員或政見。
二、與政治庇護相關的其他事項
1、自行決定權
即使申請人能夠證明本人受過迫害或將會受到迫害,申請也有可能被否決。這是因為移民局可以行使自行決定權。當然,移民局在行使自行決定權的時候,必須考慮正反兩個方面的因素。最近的案例要求移民局必須掌握壓倒性的事實,才能做出遣返申請人回國的決定。 然而,如果申請人試圖以假護照或撕毀戶打仗方式「闖關」,或以其他欺騙的方式擾亂難免審查的正常程序,移民局則可行使自行決定權否決申請人的申請。在這種情況下,申請人必須以極其充分的事實證明其申請,才能使移民局作出對申請人有利的決定,這也就是為何非法入境者難以得到政治庇護的原因之一。
2、暫緩遞解出境(WITHHOLDING OF DEPORTATION)
⑧ 怎麼樣申請政治庇護
政治庇護不以金錢和外語水平為衡量標准,是公開的政治考量。
比如我國憲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於因為政治原因要求避難的外國人,可以給予受庇護的權利。
⑨ 政治庇護
政治庇護,就是給予「因政治原因而畏懼回國的人士,在美國得到庇護,取得永久居民身份」。其「政治原因」可以是政治觀點、政治活動、宗教信仰、特殊政府政策(計劃生育)等原因。政治庇護申請人必須已經在美國境內,而申請的最重要問題就是「畏懼回國」。申請人要說明自己「畏懼回國」,主要可以有2種不同的途徑:1. 申請人過去曾經在中國大陸因上述某項原因遭受過嚴重的迫害。由於本人的觀點,信仰沒有改變,抵達美國之後繼續自由表達自己的觀點,信仰,從事相關活動,因此可以充分說明回國會繼續遭到嚴重的迫害,因而可以證明自己「畏懼回國」。以國內曾經遭受嚴重的迫害為主要申請理由者,必須在抵達美國之後1年之內提出申請,超過期限移民局不受理。 2. 申請人不曾在中國大陸遭受過嚴重的迫害。但是,由於申請人在美國之後,因為在沒有危險的條件下參與了某些政治活動,表達了某些政治觀點,而從事類似活動,表達類似觀點的人士,從海外返回中國卻遭到了嚴重的政治迫害,那麼申請人就有充分理由證明自己「畏懼回國」了。以這個理由為主要內容提出政治庇護,不需要受到來美一年之內必須提出的限制。因此,要知道自己能不能通過政治庇護取得綠卡,首先看能不能從法律意義上證明自己「畏懼回國」。剩下的問題是,怎麼來證明自己「畏懼回國」。對於篡改自己經歷,編造故事,偽造文書,聯邦法律明確規定犯法,並要治罪。然而,如果申請人今天確實做了某件事,確實參與了某些活動,而在明天作為提出申請的理由,從法律意義上講,這就是真實的證據。不管所做的事是公開的還是秘密的,只要能夠充分推理證明對於回國會產生「恐懼」,則符合政治庇護的要件。由於政治庇護是提供「保護」,不是對已經遭到迫害者提供「營救」,因此證明自己資格的重點在於說明有充分理由「恐懼回國」,而不是證明自己已經有了危險。就算一搬意義上講申請人的活動是秘密的,但是由於無法證明其秘密程度肯定達到了不會讓中國政府了解,因此也就無法否定「恐懼回國」。關鍵是參與的活動能充分說明回國確實會有「恐懼」。自1998年開始,中國政府大規模嚴厲鎮壓異議分子,有案可查,媒體及各國政府都有相關的報導和評論。對於在國內就參與異議活動者來說,當然使得申請政治庇護的環境條件非常充分。對於沒有在國內參與過類似活動,或者曾經參與但無從證明自己的人士來說,由於中國政府重判由海外回國的異議人士,如中國民主正義黨由俄羅斯回國的陳增祥(7年徒刑),中國民主正義黨由美國回去的張林、魏泉寶(3年勞改)和從西班牙回國的異議人士王策(4年徒刑),使得在海外參與類似組織和積極活動者,可以通過這些案例,充分明確地說明自己的「恐懼回國」心理狀態。在新的形勢之下,申請人所參與的活動,同上述人士所屬的組織,活動情況越「類似」,越「接近」,就越容易通過政治庇護的申請。
⑩ 怎麼申請政治庇護
怎麼申請政治庇護呢?
你是說美國的政治庇護嗎?
申請的方式有這么幾步:
1.開案,和律師咨詢一下,討論你可以用哪個理由申請,律師會根據你的背景給你提供合適的建議。
2. 遞交自述書和I-589表格
3. 准備證據材料,准備面談(可以帶翻譯)
4. 如果面談直接成功了,拿到綠卡;如果面談沒過,那等著上庭,讓律師幫你庭上辯護
5. 等待上庭期間可以申請打工卡(C8卡)、社會安全號、駕照、健康保險等福利。
6. 上庭通過後,拿綠卡。拿到綠卡後你還可以申請政府房等福利。
7. 如果上庭沒通過,可以通過律師進行聯邦上訴。
大概就這些步驟吧。我是紐約的律師,如果有問題可以繼續咨詢我,站內聯系。
擴展內容:
政治庇護指國家對因政治原因受到其所屬國的通緝或追訴,而請求政治避難的外國人,允許其入境、居留並予以保護,並拒絕其所屬國政府引渡要求的行為。
庇護權或政治庇護,是一種古老的司法概念。此概念認為,因政治或宗教信仰不同而被迫害的人可受到其他主權勢力的庇護,或許是教堂(中世紀時的聖所),或者是其他國家。此權源於西方的長期傳統,埃及、希臘和希伯來人更早承認此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