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俄羅斯的法律體系
俄內務部最新披露,俄境內共有400多個有組織犯罪集團.在已破獲的34
500件案件中一半與有組織犯罪集團有關;
■犯罪行為多披上「合法化」外衣,並已向政府機關滲透。近年來,有組織犯罪行為還呈暴力化趨
勢;
■專家認為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是造成一段時期內有組織犯罪活動猖獗的主要原因;
■俄杜馬已通過《聯合國打擊跨越國界有組織犯罪公約》,並致力於加強國際合作,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
2006年2月7日,俄羅斯內務部宣布,目前已查明在俄羅斯共有400多個有組織的犯罪集團,人數逾萬。在警方已經破獲的34500件案子中,幾乎有一半的案件是與有組織犯罪團伙有關。
很多專家都認為,面對日益猖獗的有組織犯罪活動,俄羅斯執法機關的任務將越來越嚴峻,政府必須盡快完善法律制度, 重拳出擊,方能消滅隱患。
披著「合法外衣」,向冶金、林業、採掘、捕撈和煙酒等壟斷行業滲透,瘋狂攫取非法財富;為創良好「外部環境」,巨額賄賂行政、司法部門官員,「官匪勾結」愈演愈烈
俄羅斯有組織的犯罪活動主要以獲取財富為主要目的,其觸角無孔不入,尤其大量針對具有壟斷性質的經濟部門,如冶金、林業、採掘、捕撈和煙酒等行業,多數是跨地區、甚至是跨國的有組織犯罪。有組織犯罪對俄經濟社會的負面影響巨大。如烏拉爾聯邦區,2005年在俄內務部對該地區涉及能源電力的犯罪組織進行打擊後,煤炭及其製品的產量短期內即增加了1.5倍,自然資源使用稅增加了一半。
隨著俄境內有組織犯罪活動的日益猖獗,俄強力部門面臨的任務也日趨復雜化:
此類犯罪的特徵之一是,俄羅斯有組犯罪活動正日趨「合法化」。由於近年來俄羅斯政府加大了對有組織犯罪的打擊力度,對經濟領域的秩序也下大力氣進行了整治,因此,有組織犯罪也在走出「非法經濟活動」的舊模式,開始走合法經營的道路,並為自己披上了合法的外衣。比如,2005年5月14日被捕之前,埃都爾德·薩赫諾一直擔任著俄遠東列夫商業集團的經理,其本人是一位聲名顯赫的企業家。該集團不僅在哈巴羅夫斯克以及共青城有自己的合作經營夥伴,而且在海參崴也有合法的商業活動,但該集團卻披著合法的外衣,從事大規模的跨國經濟犯罪。俄羅斯內務部部長指出,遠東聯邦區的有組織犯罪團伙,已經打著合法經營的旗號,滲入了該地區大部分的經濟領域,尤其是漁業、林業、淘金工業。僅在去年一年的時間里,俄遠東聯邦區在林業領域里就破獲了犯罪案件939起,處理了390名罪犯,這些罪犯給俄聯邦政府造成的損失高達8.58億盧布。
其次,同世界上所有國家的有組織犯罪活動一樣,俄羅斯的犯罪組織為了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千方百計賄賂收買官員,而且特別注重對行政和司法部門的滲透,在這方面,他們往往肯下大力氣,敢出大價錢。在糖衣炮彈的攻擊下,許多官員經不起誘惑,開始「權力尋租」,而且索賄金額驚人。如俄聯邦魚類捕撈委員會在發放海產品限量捕撈證時,一次性收取的賄賂就高達370萬美元。俄內務部長認為,「官匪勾結」的有組織犯罪,其潛在威脅十分巨大,俄內務部現有的手段還遠不能解決這類問題,需要強化制度上的薄弱環節,使犯罪組織無機可乘。
此外,近年來,俄羅斯有組織犯罪活動的攻擊性犯罪活動呈上升趨勢。有組織的犯罪團伙更加緊密地同恐怖主義、非法倒賣軍火、毒品及人口等充滿暴力的犯罪活動聯系在一起。
有組織犯罪法律概念模糊,長期追捕、取證等規定缺失,證人的法律保護不盡完善,有效遏制日益猖獗的有組織犯罪步履維艱
一個完備的法律體系,對於威懾及消滅犯罪分子將會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俄羅斯專門研究有組織犯罪的學者АИ.古羅夫認為,正是由於法律體系的不完備,才造成一段時期內俄有組織犯罪活動猖獗。
古羅夫舉例說,1968年美國政府通過了第一部關於有組織犯罪的法律,之後美國逐步建立起了一個對於偵破及追捕犯罪組織較完備的法律體系。這一體系迫使在60年代初期曾猖獗一時的美國黑幫一度處於崩潰的邊緣。相對美國而言,直到1996年,俄羅斯才在自己的《刑法》中新增了一個關於犯罪團伙組織的第210條條款。此條款只對有組織犯罪進行了籠統的定性,這給執法機關利用該條款打擊有組織犯罪行為帶來了不少難題:首先,第210條款中的規定不夠完備,根本沒有對「有組織犯罪團伙」給出一個明確的定義,而作為《刑法》第210條註解的第35條也只是作了一個非常籠統的定義。因此,在司法實踐中,這一款規定很難被司法機關所適用。即使在210款被適用的情況下,追捕有組織犯罪團伙首領仍是一件困難的事情,因為俄羅斯的法律沒有對長期追捕、取證作出相應的規定。
古羅夫認為,查清有組織犯罪團伙內部相互間的關系是一件非常復雜的事情。但俄羅斯的《刑事訴訟法》第162條,卻對於所有刑事案件的刑事偵查時間有著嚴格的規定———無論多麼特殊的案件,這一期限都不能超過12個月。因此,由於時效的原因,俄羅斯警方不得不簡單的分別處理單個的犯罪行動,根本無法仔細探查他們相互間的聯系,無法將法律的利劍對准整個犯罪組織。
對證人的保護不力,也是俄羅斯法律中的一大缺陷。俄羅斯也有為證人提供保護措施的相應法律,比如,俄羅斯《刑法》第75條就規定:沒有犯下重大罪行的初犯者,如果自願幫助警方破案並對受害者給予賠償的情況下,可以免除刑事責任。俄羅斯《刑法》關於劫持人質的第126條規定:如果劫持者本人自願釋放受害人並協助警方破案,如果他沒有其他犯罪行為的話,就會被完全免除刑事責任。同樣,俄羅斯《刑法》第210條也有類似的規定:自願停止參與犯罪團伙的人,如果其沒有其他的犯罪行為,可以免除刑事責任。然而,這些條文看似在支持證人與警方合作,但其明顯的缺點卻很難達到法律制定者的初衷———讓更多的犯罪分子成為與警方合作的證人。比如,《刑法》第75條以及第126條,都限定被告是初犯,也就是說,這只能適用於犯罪團伙中的下級成員,而犯罪團伙中的高級成員及首腦性的人物則肯定不能適用這些條文,警方也就不可能從那些首腦性的人物中得到合作及支持。除此之外,《刑法》第210條及第127條的規定,又都有關於被告是否有其他犯罪行為的規定。也就是說,所有這些規定所對應的是「犯罪行為」,而不是「被告人」。所以,其對犯罪分子與警方合作的吸引力自然也就可想而之了。而且,即使是對方不得以合作了,也絕對不可能提供與相應犯罪行為無關的任何情況,因為那有可能讓他們面臨更嚴歷的法律制裁。
盡管俄羅斯在2002年通過的《刑事訴訟法》,已經允許在庭審過程中應用業務偵查行動的結果,但是,由於《刑法》及《業務偵查法》
上的缺點,對於俄羅斯的偵察員及檢察官們而言,實踐中如何能夠更加有效的應用這些證據,仍是一個難題。
加緊健全、完善打擊有組織犯罪法律體系,密切與有關國際組織協調合作,打擊有組織犯罪取得初步成效:「加貝納」、「白嘴鴉」、「奧普夏克」等一大批黑幫組織被摧毀,30多名首要分子被除掉
俄羅斯目前已充分認識到完備法律體系的重要性。2005年,俄羅斯頒布了第一部關於保護證人的法律———《關於保護受害者、證人及其他刑事訴訟程序人員的聯邦法》。該法的第2章第6款規定了多項可以保護證人及受害者的措施,其中包括「保護其住所及財產、提供新證件、整容、換新工作、暫時轉移到其他安全地方」等規定。這是俄羅斯政府在反有組織犯罪活動中走出的重要一步。但是,其效果卻還有待驗證。
2005年,在普京總統的直接關注以及各方面的通力配合下,俄羅斯反有組織犯罪工作人員成功沒收了1200件武器、15萬8千發子彈、1300多個爆炸裝置、336公斤炸葯以及1700多公斤毒品,打掉了不少具有跨地區性質的重大犯罪團伙:比如,薩拉托夫州的犯罪團伙「迦納貝」、羅斯托夫州的「白嘴鴉」,圖拉州的「伊薩科夫斯克」。橫行遠東地區的「奧普夏克」以及斯維爾德洛夫州的「烏拉爾馬什」犯罪團伙也受到了俄羅斯警方的沉重打擊。在反恐方面,俄羅斯警方也取得了積極進展:較之去年,俄羅斯的恐怖襲擊事件降低了40%,未破獲的恐怖行動減少了70%。全年除掉30多名恐怖分子首領,其中20多名被消滅。
近年來,俄有組織犯罪活動逐漸呈現出國際化的趨勢,突出表現在跨境販毒、洗錢和色情等行業,與國際黑幫組織勾結也更加緊密,俄羅斯2004年查明的有組織犯罪團伙就在世界上40多個國家設有分支機構,並且有組織犯罪活動在實力壯大,羽翼漸豐之後,已不局限於「小打小鬧」,而是通過諸如院外活動、干預稅收政策制定、秘密政治獻金、謀求非法稅收和關稅優惠、收買涉事官員等方式,獲取所謂的「公開合法」收益。俄羅斯政府越來越意識到,要徹底摧毀有組織犯罪團伙,必須依靠廣泛的國際合作。
2004年3月24日,俄羅斯國家杜馬表決通過《聯合國打擊跨越國界有組織犯罪公約》及其兩項關於反對非法移民和禁止拐賣人口的附加議定書。俄國家杜馬發表聲明說,俄方將以這項公約為法律依據,在對等的基礎上同其他簽約國進行引渡合作。在特殊情況下,俄方將接受通過國際刑警組織渠道提出的相互給予法律援助的請求。此外,俄羅斯強力部門與歐洲、美國的同行密切配合,接連端掉幾個黑手黨的老窩,號稱俄羅斯黑手黨歐洲頭號人物的亞利山大·博爾在德國被捕,黑手黨在歐洲、美洲建立的洗錢網路被摧毀。2005年10月,美國聯邦調查局打擊有組織犯罪處處長率團專程來到俄羅斯,與俄內務部、聯邦安全局等有關部門專門商討聯合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團伙和國際恐怖活動。雙方就原則問題進行交流的同時,還就一些具體問題研究了相應的對策。據美國同行通報,正在監獄服刑的俄羅斯黑手黨頭面人物伊萬科夫很快就會放出來,他幾年前曾因涉嫌殺人被俄羅斯檢察機關起訴,俄羅斯警方希望美國能夠及時將他引渡給俄羅斯,美國方面答應了俄羅斯的要求。
俄羅斯社會問題專家認為,俄羅斯的有組織犯罪活動呈上升趨勢這並非偶然現象,它是前蘇聯解體、俄羅斯社會轉型期的產物。政府加強打擊力度,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有組織犯罪活動的進一步蔓延,但僅靠這種方法是無法達到標本兼治目的的,要徹底根除有組織犯罪組織就必須鏟掉其繁衍生息的土壤。
B. 俄羅斯對中國酒進口的法律
中國的酒類商品出口俄羅斯一般走正常的海關程序即可,包括產品的質量認證等都需要有。俄羅斯的進口限制放寬了許多。和前蘇聯解體前嚴格的控制相比,目前所有的企業和個人可以不必經過特殊的注冊手續就能夠從事進口貿易,而且幾乎所有的商品都可以自由進口。只有部分商品才須申請辦理進口許可證以及其他一些管制手續。俄羅斯的盧布從1996年6月開始在外貿交易中就完全可以自由兌換了,1998年1月俄羅斯重新劃分了盧布的幣值單位。在那之前,俄羅斯的出口商只被允許保有硬通貨的50%的收入,剩餘的必須兌換成盧布。而對於進口商來說,為了購買外幣進行商品進口,他們甚至還得提供相關的文件加以證明。俄羅斯海關關稅的劃分方法是基於商品描述和代碼的海關協調編碼體系(HS),對於大多數的進口商品來說,基本的稅率范圍從3%~33%。俄羅斯聯邦海關同時還給與一些發展中國家和地區特殊的關稅地位待遇,這其中包括中國大陸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從這些國家和地區進口的商品只需交納基本稅率的75%,但這其中不包括諸如像合成纖維製成的服裝、鞋、珠寶、仿珠寶製品、組裝電子元件、電話、集成電子晶元、手錶、鍾表以及玩具等產品。除了進口關稅,大部分的進口商品還需交納增值稅(VAT)。從2004年1月1日開始,增值稅的徵收標准從原來的20%下調到18%。為了保證進口商品的質量,一些進口商品,包括消費品在內,必須符合俄羅斯相應的產品安全標准。所以進口商必須出具由俄羅斯聯邦國家標准化及度量衡委員會(簡稱GOST)或它的授權機構頒發的安全標准證書。俄羅斯正致力於加入WTO和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的談判,並根據這兩個組織的規則繼續修改相關法律。一、貿易投資法律體系俄羅斯與貿易投資管理相關的法律主要包括:1.貿易管理政策與法律2003年11月以來,俄羅斯國家杜馬(聯邦議會下院)和政府頒布了一系列與貿易有關的法律和政策。2003年11月,俄羅斯國家杜馬通過了《關於針對進口商品的特殊保障、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聯邦法》,並於2003年12月以第165號聯邦法頒布。該法的宗旨是"在俄羅斯關稅區內出現商品進口增加、進口商品傾銷和受補貼商品進口時,保護俄羅斯商品生產者的經濟利益",並就採取和實施相關措施的具體程序做出了規定。2003年11月,俄羅斯國家杜馬通過了《外匯調節與監督法》,以確保國家統一外匯政策的落實,保障俄羅斯盧布和外匯市場的穩定。該法允許俄自然人在經濟合作發展組織成員國或反洗錢金融措施工作組成員國境內的銀行開設賬戶。2003年12月通過的《對外貿易活動國家調節原則法》取代了《對外貿易活動國家調節法》。新法旨在使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和知識產權貿易領域最大限度地接近WTO的各項原則與規則,並規定除了針對貨物貿易的關稅和非關稅調節措施,針對服務貿易和知識產權貿易的禁止與限制措施,以及新法所規定的促進外貿發展的經濟措施和行政措施以外,不允許實行其他的對外經濟活動國家調節措施。2004年3月,俄聯邦政府頒布了《調整肉類進口管理辦法》,對肉類進口配額的使用辦法進行了調整,主要內容是:如某一國家爆發嚴重動物疫情,持有從該國進口肉類許可證的俄羅斯進口商有權改從未發生疫情的國家進口肉類。俄羅斯其他與貿易管理相關的政策和法律主要有:《特許證法》、《商品標志、服務標志和商品產地名稱法》、《海關稅則》、《產品和服務驗證法》、《廣告法》、《在對外商品貿易中保護俄羅斯聯邦利益措施法》、《出口發展聯邦綱要》、《出口監督法》、《外貿產品種類表及關稅稅則》、《電子數字簽名法》、《海關法典》、《租賃法》、《關於對自俄羅斯聯邦出口的兩用產品和技術進行監督的辦法條例》。2.投資管理政策與法律俄羅斯與投資有關的法律有:《外國投資法》、《產品分成協議法》、《土地法典》、《農用土地流通法》、《對部分有關發展住房抵押信貸的俄羅斯聯邦法律法規的修改和補充》、《有限責任公司法》、《股份公司法》、《實施國家監督過程中法人和個體經營者權益保護法》、《貨幣調控與外匯管製法》、《法人國家登記法》、《不動產權和交易國家登記法》等。3.其他相關政策與法律2004年4月,俄羅斯國家杜馬批准了俄羅斯與烏克蘭、白俄羅斯及哈薩克建立統一經濟空間的協定。俄羅斯聯邦政府《國家對外經濟政策》旨在有效地實現俄羅斯與國際勞動分工體系的一體化,並使這一進程成為一種長期的經濟任務,以便對俄羅斯經濟進行結構性的改革,保障俄羅斯對外經濟業務參與者的利益。二、貿易管理制度1.關稅制度俄羅斯關稅稅率表所標稅率為基本稅率,對來自享受最惠國待遇國家進口產品按基本稅率計征關稅,對來自其他國家進口產品按基本稅率的兩倍計征關稅。俄羅斯實行多種關稅優惠措施,對來自與俄羅斯簽有自由貿易協定的獨聯體國家和最不發達國家進口產品,免徵進口關稅;對來自享受普惠制待遇國家進口產品按基本稅率的75%計征關稅,中國屬於享受普惠制待遇的國家之一。目前,俄羅斯進口關稅平均稅率為10.5%~11%,絕大部分進口貨物按從價稅計征關稅,小部分商品實行從量稅和復合稅。近年來,實行復合稅的貨物種類漸趨增多。1996年7月,俄羅斯曾全面取消出口關稅。1999年1月起又恢復了部分產品的出口關稅,需繳納出口關稅的產品包括:煤、石油、天然氣、成品油、部分化工產品、有色金屬、木材、皮革原料、大豆、油菜籽、葵花籽及部分海產品等。2.進口管理根據俄聯邦經濟發展貿易部1997年5月簽發的第21-154號公函,自1997年5月起,俄羅斯禁止在其境內銷售無俄文說明的進口食品;另外,根據俄聯邦國家關稅委員會1997年10月簽發的第N01-15/18803號公函,自1998年7月起,禁止在其境內銷售無俄文說明的進口商品。1998年12月,俄羅斯頒布《關於對在俄羅斯聯邦境內銷售的商品和產品粘貼防偽標志和統計信息條以及對其流通情況進行統計的程序條例》,規定從1999年7月起,禁止在其境內銷售條例所附清單列出的無防偽標志及統計信息條的商品和產品。該條例所附第一批商品清單主要包括酒類製品、音像製品和電腦設備等。3.出口管理俄羅斯主要採用出口配額、出口許可證等方法實施出口管理。(1)出口配額和出口許可證俄羅斯對以下三類產品實行出口配額和許可證管理:第一類是國際協議規定要求限制數量的產品,如紡織品、個別黑色金屬製品、碳化硅等;第二類是某些特殊產品,包括野生動物、葯物原料、密碼破譯設備、武器及軍民兩用產品、核材料及其裝置、貴金屬及寶石、礦物及古生物學的收藏資料、半寶石及其製品、麻醉劑、鎮靜劑、毒葯、有關能源信息等;第三類是俄羅斯國內需求較大的產品,如1998年10月俄政府決定,自1998年11月起對未加工皮(牛皮、羊皮及其他皮)和油籽(葵花籽、油菜籽、大豆)的出口實行許可證管理(無數量限制)。出口配額的分配主要是通過招標和拍賣進行。配額如有剩餘,亦可根據出口實績進行增發。出口許可證由經濟發展貿易部駐地方特派員辦事處負責發放。(2)軍民兩用產品的出口監督1996年10月,俄羅斯政府發布了《關於對自俄羅斯聯邦出口的兩用產品和技術進行監督的辦法條例》,規定出口軍民兩用產品和技術需申領出口許可證,以出口產品和技術與俄羅斯聯邦承擔的有關國際義務是否一致作為出口許可證頒發的依據。(3)出口合同登記制從1996年10月起,俄羅斯要求對所有金額超過5萬美元的進出口合同進行登記。合同登記工作由俄羅斯經濟發展貿易部駐地方特派員辦事處負責。(4)統一驗證制度1996年1月起,俄羅斯對出口商品的數量、質量和價格實行統一的強制性驗證制度,規定出口商品,特別是重要的戰略性原料商品,均須在起運地接受驗證機構的檢驗,驗證其數量、品質是否與報關單上填寫的內容一致,其價格是否合理。驗證完畢後,由驗證機構向出口商出具"驗訖證書",對缺少該證書的出口商品,海關不予放行。自1996年3月起,這一制度不再具有強制性。目前,由於技術原因,"統一驗證制度"尚不能全面實施,實踐中只能對石油、成品油、天然氣、煤、黑色及有色金屬、木材、礦肥等部分商品進行驗證。(5)加工貿易出口俄羅斯將來料加工和本地購料加工均納入加工貿易管理范圍,加工貿易產品出口時可享受一定的稅收優惠。4.其他相關制度除了關稅、進口管理、出口管理等方面外,俄羅斯其他貿易管理制度有:(1)海關監管自2004年1月起,俄羅斯實施修改後的《海關法典》,進一步簡化海關監管手續,提高通關效率,相關准法律文件數量從3000件減少到100件。(2)稅收制度俄羅斯對進出口產品徵收消費稅和增值稅。自1993年2月起,俄羅斯對部分進口產品徵收消費稅,征稅不區分進口產品的來源地。目前,被征稅的產品包括酒類、香煙、汽油、首飾、小轎車等五大類。俄羅斯對部分出口產品徵收消費稅,包括石油和天然氣,以及通過易貨合同出口的產品,同時規定向非獨聯體國家出口的產品(石油和天然氣除外)免徵消費稅;向愛沙尼亞、拉脫維亞和立陶宛三國出口的、以非自由兌換貨幣結算的產品,免徵消費稅。自1993年2月起,俄羅斯對來自非獨聯體國家進口產品徵收進口環節增值稅。進口環節增值稅的稅基為產品海關申報價值、進口關稅額、消費稅額三項之和,稅率為20%(部分食品和兒童用品的稅率為10%)。2004年1月起,進口環節增值稅稅率降至18%,同時,在俄羅斯境內加工和銷售進口商品過程中的新增價值部分也需繳納增值稅。俄羅斯規定向獨聯體國家出口產品徵收全額增值稅,一般產品增值稅稅率為20%,部分食品和兒童用品為10%。向非獨聯體國家出口產品免徵增值稅。三、投資管理制度《俄羅斯外國投資法》明確規定,除俄羅斯聯邦法律另有規定外,給予俄聯邦境內外國投資者的法定待遇不得低於本國投資者。此外,第9條第2款規定,參與優先投資項目的外國投資者和外資商業組織享受專門的優惠和法律保障,保證其投資條件的穩定性,在一定時期內不受俄羅斯法律法規變化的影響。《俄羅斯聯邦農用土地流通法》第1章第3條規定,擁有法定資本50%以上的外國公民或法人可以以租賃方式擁有農用土地,租期不超過49年。《俄羅斯聯邦稅法典(第二部分)》中規定將利潤稅稅率下調到24%,將增值稅稅率下調到18%,將各種社會繳納費用(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養老保險費)改為統一社會稅,稅率從原來的相當於企業工資總額的40%左右下降到35%。
C. 哪個國家最先實行勞動法
作為獨立的法律部門,產生於19世紀,與產業革命的出現及工人運動的聲勢日益壯大密切相關。
18世紀末~19世紀初,隨著西方各國無產階級革命運動的逐步興起,工人階級強烈要求廢除原有的「工人法規」,頒布縮短工作日的法律;要求增加工資、禁止使用童工、對女工及未成年工給予特殊保護以及實現社會保險等。資產階級政府迫於上述情況,制定了限制工作時間的法規,從而促使了勞動法的產生。英國在1802年通過《學徒健康和道德法》,這就是現代勞動立法的開端。到1864年,英國頒布了適用於一切大工業的工廠法。1901年英國制定的《工廠和作坊法》,對勞動時間、工資給付日期、地點以及建立以生產額多少為比例的工資制等,都做了詳細規定。德國於1839年頒布了《普魯士工廠礦山條例》。法國於1806年制定了工廠法,1841年頒布了《童工、未成年工保護法》,1912年制定了《勞工法》。進入20世紀以後,西方主要的國家大都相繼頒布了勞動法規。從1802年以後的百餘年間,西方國家的勞動立法從民法中分離出來,成為獨立的法律部門。
第二次世界大戰前的勞動立法 第一次世界大戰後,由於國際無產階級斗爭的高漲,西方國家陸續制定了不少勞動法。德國1918年頒布《工作時間法》,明確規定對產業工人實行8小時工作制,還頒布了《失業救濟法》、《工人保護法》、《集體合同法》,都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勞動者的利益,對資本家的權益作了適當的限制。
到20世紀30年代,西方國家勞動立法出現了兩種不同傾向:一種是以德、意、日為代表的法西斯國家,不僅把已經頒布實施的改善勞動條件的法令一一廢除,而且把勞動立法作為實現法西斯專政、進一步控制工人的工具。另一種是以英、美為代表的一些國家,它們為了擺脫經濟危機,對工人採取了一定的讓步政策。英國於1932~1938年間,先後頒布了縮短女工和青工勞動時間,實行保留工資年休假以及改善安全衛生條件的幾項法律。美國在1935年頒布的《國家勞工關系法》(《華格納法》),規定工人有組織工會和工會有代表工人同僱主訂立集體合同的權利。1938年又頒布了《公平勞動標准法》,規定工人最低工資標准和最高工作時間限額,以及超過時間限額的工資支付辦法。
俄國十月革命後,在1918年頒布了第一部《勞動法典》,1922年又重新頒布了更完備的《俄羅斯聯邦勞動法典》,體現了工人階級地位的轉變和國家對勞動和勞動者的態度。它以法典的形式使勞動法徹底脫離了民法的范疇。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的勞動立法 戰後,資本主義總危機進一步加深,資本主義國家產生了一批現代的反工人立法。如1947年美國國會通過的《塔夫脫-哈特萊法》,把工會變成一種受政府和法院監督的機構,禁止工會以工會基金用於政治活動;規定要求廢除或改變集體合同,必須在60天前通知對方,在此期間,禁止罷工或關廠,而由聯邦仲裁與調解局進行調解;規定政府有權命令大罷工延期80天舉行,禁止共產黨人擔任工會的職務等。又如1947年法國國民議會通過的《保衛共和國勞動自由法》,同樣是鎮壓工人運動的法律。到20世紀60年代,西方國家的勞動立法出現了新的趨勢。在工人運動的壓力下,各主要國家相繼頒布了一些改善勞動條件和勞動待遇的法律,如法國頒布了關於改善勞動條件、男女同工同酬、限制在勞動方面種族歧視的法律,日本於1976年重新修訂了《勞動標准法》,還制定了關於最低工資、勞動安全與衛生、職業訓練、女工福利等方面的法律。
70年代以後,蘇聯的勞動立法也有了很大的變化。1970年頒布了《蘇聯和各加盟共和國勞動立法綱要》,其後,各加盟共和國又根據這一立法綱要頒布了自己的勞動法典。東歐國家在50年代先後頒布了勞動法典,到60~80年代,除有的國家如保加利亞,對他們的勞動法典進行了修訂和補充外,大部分國家如羅馬尼亞、匈牙利、民主德國、捷克斯洛伐克、阿爾巴尼亞、波蘭、南斯拉夫等,都曾再次頒布了勞動法典。經過近2個世紀的歷程,勞動法越來越受到重視,在世界各國的法律體系中已經佔有了重要的地位。
中國的勞動立法 中國的勞動立法,出現於20世紀初期。中華民國時期 ,北洋政府農商部於1923年3 月29日公布了《暫行工廠規則》,內容包括最低的受雇年齡、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對童工和女工工作的限制,以及工資福利、補習教育等規定。國民黨政府則沿襲清末《民法草案》的做法,把勞動關系作為僱傭關系載入1929~1931年的民法中;1929年10月頒布的《工會法》,實際上是限制與剝奪工人民主自由的法律。
為了維護工人利益,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中國勞動組合書記部在1922年發動了大規模的勞動立法運動,並提出《勞動法大綱》19條等等。這一代表工人利益的《勞動法大綱》並未得到當時政府的確認。
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革命根據地,才產生了真正代表職工利益的勞動立法。1931年11月7日,中華工農兵蘇維埃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勞動法》。抗日戰爭時期,各邊區政府也曾公布過許多勞動法令,如晉冀魯豫邊區1941年11月1日就曾公布過《晉冀魯豫邊區勞工保護暫行條例》。第三次國內革命戰爭期間,1948年8月第六次全國勞動大會,通過了《關於中國職工運動當前任務的決議》,對解放區的勞動問題提出了全面的、相當詳盡的建議,對調整勞動關系提出了基本原則。各個解放區的人民政府,也曾先後頒布過不少勞動法規。這一切,都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勞動立法提供了豐富的經驗。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同年,勞動部公布《關於勞動爭議解決程序的規定》,1951年2月,政務院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1953年1月經修正後重新公布),1952年8月,政務院發布《關於勞動就業問題的決定》。1954年7月,政務院公布《國營企業內部勞動規則綱要》,1956年6月,國務院公布《關於工資改革的決定》,1956年國務院公布《工廠安全衛生規程》、《建築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和《工人職員傷亡事故報告規程》。
在全面進行社會主義建設階段,中國的勞動立法有了進展。1958年,國務院公布了《關於工人、職員退休處理的暫行規定》等4項重要規定。1966~1976年,勞動立法基本上處於停滯狀態。1978年5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原則上批准了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同年5月,國務院發布了《關於實行獎勵和計件工資制度的通知》。1982年2月,國務院發布了《礦山安全條例》、《礦山安全監察條例》、《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等3項法律文件。1982年4月,國務院發布了《企業職工獎懲條例》。1986年7月,國務院發布了《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國營企業招用工人暫行規定》、《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和《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1986年9月,中共中央、國務院聯合發布了《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條例》。1987年7月,國務院發布了《國營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暫行規定》,同年勞動部發出了《關於禁止招用童工的通知》。1988年7月,國務院頒布了《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1992年4月,七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了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1992年11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1993年7月,國務院頒布了《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1994年2月,國務院發布了《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這些勞動法規在調整勞動關系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1956年,中國曾起草《勞動法》,由於歷史原因,中途夭折。1979年第二次起草《勞動法》,1983年7月曾由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草案》,但因很多問題難以妥善解決,未提交全國人大審議。90年代初期第三次起草《勞動法》,1994年7月5日經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頒布標志中國勞動法制進入一個新的歷史階段。《勞動法》共13章107條,包括總則;就業促進;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工資;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職業培訓;社會保險和福利;勞動爭議;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勞動法》是中國的基本法,為勞動法制建設奠定了基礎。《勞動法》的立法指導思想是:①充分體現憲法原則,突出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②有利於促進生產力的發展。③規定統一的基本標准和規范。④堅持從我國國情出發,盡量與國際慣例接軌。這一指導思想保證了《勞動法》的制定工作具有中國社會主義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