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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羅斯聯邦基本法的名稱是什麼

發布時間:2023-03-25 14:59:59

⑴ 俄羅斯的政治制度是什麼

俄羅斯的政治制度是總統共和制的民主聯邦制。
蘇聯解體之後,俄羅斯進行了復雜而深刻的變革,確立了以總統為國家元首、內閣對議會負責、三權分立、地方自治的政治制度,形成了總統共和制的民主聯邦國家。1993年12月12日經全民投票通過俄羅斯的《憲法》,同年12月25日正式生效。該憲法是俄羅斯獨立後的第一部憲法,規定俄羅斯是共和制的民主聯邦法制國家,確立了總統制的國家領導體制。
總統共和制,是國家最高權力由總統和議會按不同職能分別執掌和行使的一種政體形式。總統共和制下,總統和議會分別由選舉產生,任期限定,內閣由總統組織並對總統負責(又稱之為組閣),總統既是國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腦,與議會之間有權力制約關系。以總統為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由總統直接領導政府,政府不對議會負責而對總統負責的國家政體形式。
聯邦制是一種復合制的國家結構。聯邦制實行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權,中央政府即聯邦政府與地方政府的權力劃分,由憲法明文規定,除非通過修憲,不能任意變更。雙方在憲法規定的許可權內,獨立行使權力,不受對方干預。在雙方法律發生沖突時,聯邦憲法及法律高於地方憲法及法律。概而言之,聯邦制是一種多中心的復合共和制。

⑵ 關於俄羅斯的聯邦制

1.現行聯邦國家體制形成的歷史因素
蘇聯解體後,根據1992年3月簽署的新的俄羅斯聯邦條約和1993年11月通過的俄羅斯聯邦新憲法規定,俄羅斯聯邦組成的原則是民族區域原則和地區原則,即俄羅斯聯邦由21個民族共和國、6個邊疆區和49個州、以及兩個直轄市、1個民族自治州和10個民族自治區組成。民族共和國的地位由俄羅斯聯邦憲法和民族共和國憲法確定,邊疆區、州、聯邦直轄市、民族自治州和民族自治區的地位由俄羅斯聯邦憲法和相應的俄羅斯聯邦主體的立法機關通過的邊疆區、州、聯邦直轄市、民族自治州和民族自治區的章程確定。加入邊疆區或州的民族自治區的關系由俄羅斯聯邦法律和民族自治區國家權力機關與相應的邊疆區或州的國家權力機關之間簽訂的條約調整。
俄羅斯聯邦國家體製表現出來的形式和內容如此復雜和獨特,在世界各個聯邦國家中是很罕見的。這種獨特的聯邦國家體制的形成並非是現今俄羅斯某些領導人和理論家的獨出心裁,而是有一個歷史演變的過程,並受到尖銳和復雜的民族關系制約。
眾所周知,俄羅斯聯邦是始建於1918年1月,這是因為十月革命勝利初期出現了尖銳和復雜的國內國外形勢,迫使列寧和布爾什維克黨改變了原先反對建立聯邦國家制國家的觀點,轉向主張建立由各個獨立的蘇維埃民族共和國聯合的統一聯邦制國家。當時的國內國外形勢是:
第一,20世紀初,俄羅斯經過300多年不斷對外侵略擴張,吞並周邊諸多弱小民族,已成為由100多個民族組成的橫跨歐亞大陸的龐大殖民帝國。俄羅斯民族僅佔全國人口的43%,但沙俄帝國卻是以俄羅斯民族為中心的中央集權的單一制國家,佔多數的其他民族大多分散居住在邊疆地區,被當成「異族人」,受到民族歧視和壓迫。列寧曾經指出廣大的少數民族「受沙皇專制制度的民族壓迫是空前的,因為沙皇專制制度同歐洲和亞洲的鄰國比較,又是最反動最野蠻的國家制度」。1905年至1907年俄國資產階級民主革命,在一定程度上沖擊了沙俄帝國的殖民統治,喚起了各個被壓迫民族的自我解放的意識。特別是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後,隨著沙俄帝國的衰落和全世界范圍內民族解放運動的興起,民族自我意識的覺醒和資產階級民主革命思潮已成為俄國社會中的兩股巨大的力量。隨著1917年2月俄國資產階級民主革命的爆發,沙皇專制制度的崩潰,在俄國各地興起的被壓迫民族人民爭取獨立和解放的運動風起雲涌,資產階級民族主義者利用各民族人民要求實行民族自決和建立獨立民族國家的強烈願望,紛紛成立了資產階級共和國。當時俄國實際上已處於四分五裂的狀況。在這種形勢下,布爾什維克黨領導各民族的工人和勞動人民進行社會主義革命斗爭,1917年11月7日通過武裝革命摧毀了資產階級臨時政府的統治,建立了俄羅斯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十月革命武裝起義在俄羅斯中央地區勝利之後,無產階級革命浪潮迅速向俄國各邊疆地區發展。各邊疆地區的工人階級和貧苦農民以俄羅斯中央工農兵蘇維埃為榜樣組織起來,推動民族解放和獨立的斗爭。他們在當地布爾什維克黨組織領導和中央蘇維埃政權的幫助下,推翻了資產階級民族主義政權,建立 起本地區的蘇維埃民族共和國。自1917年底至1921年,在烏克蘭、白俄羅斯、立陶宛、拉脫維亞、愛沙尼亞、亞塞拜然、亞美尼亞、喬治亞等地區陸續建立了蘇維埃政權,宣布成立獨立的民族國家。此外,還成立了韃靼、巴什基爾、土耳其斯坦等蘇維埃自治共和國。這種情況表明,在無產階級革命斗爭過程中,各被壓迫的非俄羅斯民族人民強烈要求實現民族獨立自主,使民族關系問題上升到非常重要的地位,建立單一制國家的主張已難以實現。
第二,十月革命的勝利,俄羅斯蘇維埃共和國及其他蘇維埃民族共和國的成立,無產階級革命政權的不斷鞏固和擴大,引起了國外帝國主義的恐懼和仇視。國外帝國主義為了把新生的無產階級革命政權扼殺在搖籃之中,對年輕的蘇維埃國家進行武裝干涉。從1918年夏天起,英國、法國、美國、日本等帝國主義勢力對蘇維埃國家發動了瘋狂的武裝進犯,與此同時,在國外帝國主義勢力支持下,俄國國內也爆發了反對無產階級革命政權的高爾察克、鄧尼金、尤登尼奇等反革命武裝叛亂,大規模的戰火在俄羅斯中部和其他邊疆地區燃起。國內外反革命勢力妄圖一舉摧毀剛剛誕生的蘇維埃社會主義國家,迫使布爾什維克黨必須設法把各蘇維埃共和國聯合起來,粉碎國內外反動派的進攻。
第三,布爾什維克黨領導各民族工人和勞動人民經過浴血奮戰,粉碎了外國帝國主義的武裝侵犯,平息了國內反革命武裝叛亂,保衛了無產階級革命勝利果實。但是,年輕的無產階級革命政權仍然處在帝國主義勢力包圍之中,面臨被國外反動勢力顛覆的危險。各蘇維埃共和國在反對外國帝國主義武裝進攻和擊潰國內反革命武裝叛亂的斗爭中,相互之間已建立了軍事、經濟和外交方面的聯盟關系,簽訂了相互合作條約。為了打破帝國主義的封鎖,盡快恢復被戰爭破壞的經濟,進一步鞏固無產階級革命政權,恢復和發展國民經濟,各蘇維埃共和國也需要建立緊密的聯盟關系。
在這種尖銳、復雜和嚴峻的國內外形勢和民族關系的條件下,堅持建立完全統一集中的單一制國家不僅很困難,而且一旦政策失誤就會導致民族分裂和各蘇維埃民族共和國的完全獨立。列寧和布爾什維克黨中央所面臨的十分緊迫的任務是,如何盡快把各個蘇維埃民族共和國聯合為統一國家。因此,為了維護無產階級和各民族勞動人民的根本利益,列寧改變了過去一貫反對建立聯邦制國家的觀點,轉向積極倡導建立各蘇維埃民族共和國聯合的統一聯邦制國家。1918年1月,列寧起草的《被剝削勞動人民權利宣言》第一次明確肯定了聯邦制國家原則,宣布「俄羅斯蘇維埃共和國是建立在自由民族的自由聯盟基礎上的各蘇維埃民族共和國聯邦」,同年7月第五次全俄蘇維埃代表大會通過了俄羅斯蘇維埃聯邦共和國憲法,以立法形式確定了聯邦國家體制。
俄羅斯蘇維埃聯邦共和國是在崩潰的沙俄帝國的版圖上建立的第一個社會主義聯邦制國家,1922年12月又與隨後出現的烏克蘭和白俄羅斯蘇維埃民族共和國、南高加索聯邦蘇維埃共和國(1922年3月至1936年5月由亞塞拜然、亞美尼亞、喬治亞三個蘇維埃民族共和國組成)均作為主權國家聯合組成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蘇聯。蘇聯作為聯邦制國家,它在1922年12月成立時是由俄羅斯聯邦、南高加索聯邦、烏克蘭、白俄羅斯蘇維埃民族共和國聯合組成。此後,1924年根據蘇聯政府頒布的民族劃界原則,在俄羅斯聯邦中亞地區又先後成立烏茲別克、哈薩克、吉爾吉斯、塔吉克、土庫曼五個蘇維埃民族共和國,作為主權國家加入蘇聯。1936年組成南高加索聯邦的亞塞拜然、亞美尼亞、喬治亞三個蘇維埃民族共和國升格為主權共和國並加入蘇聯。
還應指出的問題是,列寧提出的民族自決原則既是被壓迫民族爭取解放和獨立的重要原則,也是無產階級政黨解決民族關系問題的一項重要策略原則。而且根據列寧論述民族自決權的三層含義,即被壓迫民族有擺脫壓迫民族的政治獨立自主權和建立自己民族國家的權利,在社會主義制度下實行民族區域自治也是民族自決權的形式之一,承認各個民族有決定和管理本民族事務的平等權利和民主權利。從20年代至30年代,在俄羅斯聯邦境內除在中亞地區建立烏茲別克、哈薩克、吉爾吉斯、塔吉克、土庫曼五個蘇維埃民族共和國作為蘇聯的加盟共和國外,又陸續建立了16個民族自治共和國,五個民族自治州和10個民族自治區,而且民族區是在邊疆區或州境內,歸屬於相應的邊疆區或州管轄。在烏茲別克、亞塞拜然、喬治亞等加盟共和國境內也相繼成立了民族自治共和國和民族自治州。由此,在世界上聯邦國家的歷史中出現了獨一無二的奇特現象——聯邦中的聯邦,加盟共和國中的自治共和國,行政區劃邊疆區或州中的民族自治區。由此可見,現今俄羅斯聯邦國家體制構成的復雜性和獨特性是從原蘇聯那裡繼承和演變來的,而且受到蘇聯解體後俄羅斯聯邦的尖銳復雜的民族矛盾制約,難以參照世界上其他比較規范的聯邦國家體制加以完善和規范。這種畸型的俄羅斯聯邦國家體制,在短時間內難以改變。

2.聯邦中央與聯邦主體之間的權力劃分
1993年12月通過的俄羅斯聯邦新憲法規定,聯邦中央與各聯邦主體實行分權制:
屬俄羅斯聯邦中央管轄的問題有:(1)通過和修改俄羅斯聯邦憲法和聯邦法律,監督其執行情況;(2)俄羅斯聯邦的聯邦體制和聯邦領土;(3)調解和維護人和公民權利與自由;俄羅斯聯邦國籍;調整和維護少數民族權利;(4)確定聯邦立法、執行和司法權力機關系統及其建立和活動的程序,成立聯邦國家權力機關;(5)聯邦國家財產及其管理;(6)確定俄羅斯聯邦在國家、經濟、生態、社會、文化和民族發展方面的聯邦政策和聯邦規劃的基本原則;(7)規定統一市場的法律原則,金融、外匯、信貸及關稅調節。貨幣發行,價格政策原則,包括聯邦銀行在內的聯邦經濟部門;(8)聯邦預算,聯邦稅收和收費,聯邦地區發展基金;(9)聯邦動力系統,核動力,裂變材料;聯邦運輸,交通道路,信息和通訊;宇宙空間活動;(10)聯邦的對外政策和國際聯系,聯邦的國際條約;戰爭與和平問題;(11)聯邦的對外經濟聯系;(12)國家防務和安全,國防生產,規定買賣武器、彈葯、軍事技術裝備和其他軍用器材的程序,有毒物質、麻醉劑的生產及使用程序;(13)聯邦的國家邊界、領海、領空、特別經濟區和大陸架的地位的確立和保衛;(14)司法制度、檢察機關,刑事及刑事訴訟和刑事執行立法,大赦和赦免,民事、民事訴訟和仲裁訴訟法,知識產權的法律調節;(15)聯邦沖突法;(16)氣象服務,標准和標准儀器,公制,計時,大地測量和繪圖,地名,官方統計和薄記核算;(17)聯邦的國家獎勵和榮譽稱號;(18)聯邦的公務。
聯邦中央和聯邦主體共同管理的問題有:(1)保障共和國的憲法和法律、邊疆區、州、聯邦直轄市、民族自治州和民族自治區的章程、法律以及其他法規符合俄羅斯聯邦憲法和法律;(2)維護人和公民的權利和自由,維護少數民族的權利,保證法制和公眾安全,邊界地區制度;(3)土地、礦藏、森林、水資源以及其他資源的擁有、使用和支配問題;(4)國家財產的劃分;(5)自然資源的利用,環境保護和生態安全,特殊自然保護區,歷史文物保護;(6)教育、科學、文化、體育運動的普及問題;(7)協調衛生保健問題,保護家庭、父母、子女、社會保障;(8)採取措施同災禍、自然災害和流行病作斗爭和消除後果;(9)確定俄羅斯聯邦稅收和收費的一般原則;(10)行政、行政訴訟,勞動、家庭、住宅、土地、水和森林法、礦產法、環境保護法;(11)司法和護法機關的幹部,律師業務,公證制度;(12)保護人數不多的小民族的世襲居住地和傳統生活方式;(13)規定組建國家權力機關和地方自治機構系統的一般原則;(14)協調聯邦主體的國際交往和對外經濟聯系,履行俄羅斯聯邦簽署的國際條約。
關於各聯邦主體管轄的問題,俄羅斯聯邦憲法只籠統地說,在俄聯邦中央管轄范圍之外,聯邦中央和各聯邦主體共同管轄的問題之外,其他所有問題均歸各聯邦主體獨立管轄。不過,1992年3月簽署的俄羅斯聯邦條約明確規定,各共和國擁有自己領土上全部的國家權力,但聯邦條約規定由聯邦中央管轄的問題除外;各共和國是國際和對外經濟聯系、以及同俄聯邦的其他共和國、邊疆區、州和民族自治實體簽訂條約的獨立參加者,但這不能違反俄聯邦憲法和法律。各共和國的國際和對外經濟聯系由俄聯邦中央國家權力機關與各共和國國家權力機關共同協調;對土地、礦藏、森林、水源等自然資源的佔有、使用和支配問題,由俄聯邦立法和各共和國法律來協調,根據俄聯邦中央國家權力機關與各共和國國家權力機關簽訂的協議來確定自然資源的地位;如果俄聯邦中央權力機關需要在某個共和國領土上實行緊急狀態,必須事先徵得該共和國國家權力機關的同意,只有在制止大規模暴亂時,聯邦中央國家權力機關方可不徵得共和國國家權力機關的同意。如果作為實行緊急狀態的緣由只涉及到一個共和國,該共和國國家權力機關可在本共和國實行緊急狀態,並報告俄聯邦總統和議會。
3.俄羅斯聯邦制的特點及其問題
基於對俄羅斯聯邦國家體制構成的分析,筆者認為當今俄羅斯並沒有擺脫過去蘇聯的聯邦國家體制(1922-1991年)和作為原蘇聯的加盟共和國時期俄羅斯聯邦國家體制的影響。因此,當前俄羅斯聯邦國家體制的基本特徵是原封不動地繼承了過去俄羅斯聯邦組成的民族原則和地區原則,即現在的俄羅斯聯邦仍由不同層次的民族自治實體——民族共和國、民族自治州和民族自治區以及邊疆區、州和直轄市等行政區劃組成。與過去不同的是,將過去16個民族自治共和國升格為共和國,將過去5個民族自治州中的4個自治州也升格為共和國,把邊疆區、州和直轄市作為地方自治實體。這樣的聯邦結構存在的問題是:(1)盡管俄聯邦憲法和聯邦條約規定各聯邦主體權利平等,但實際上很難做到。因為同時憲法又賦予某些聯邦主體更多的權利,如共和國被冠以「國家」的稱謂,它有制定共和國憲法的權利,共和國的法律地位由俄聯邦憲法和共和國憲法共同確定,共和國公民除使用俄聯邦國籍外還兼有共和國國籍,除俄語被規定為俄羅斯聯邦的國語外,各共和國還有權規定自己的國語。與之相比,俄聯邦憲法未對其他類型的聯邦主體作出類似的規定,只允許它們制定各自的章程和法規。韃靼、布里亞特等民族共和國還與俄羅斯聯邦簽訂關於劃分俄聯邦與共和國國家權力機關管轄對象和互派全權代表的條約,為它們提供更多的特殊權利。(2)共和國、民族自治州和民族自治區三個不同的層次的民族自治實體劃分的根據是主體民族人口多少,地域大小和發展水平,特別是民族自治區是設立在邊疆區或州之內,它與所在的邊疆區或州的關系由俄聯邦法律和民族自治區國家權力機關與相應的邊疆區或州國家權力機關簽訂條約和協議來調節,也就是說民族自治區既受俄聯邦中央管轄,也受所在的邊疆區或州管轄,因此它不能與同為聯邦主體的邊疆區和州處於平等地位。況且,民族自治州的地位與民族共和國也處在不同層次上。(3)不同類型的聯邦主體和復雜的行政區劃,為聯邦中央協調中央與各主體之間關系、主體與主體之間關系造成極大的困難。職權范圍大的主體竟竭力保持現有法律地位並希望獲得更多的權利,而其他聯邦主體也不斷向聯邦中央施加壓力,要求各聯邦主體在與中央關繫上權利平等,從而導致很多俄羅斯人要求建立俄羅斯人自己的民族共和國來代替目前的邊疆區和州等行政區劃,然後同其他民族共和國一樣作為聯邦主體加入俄聯邦,這樣一來,就使民族關系變得更加尖銳和復雜。(4)以某個民族為主體建立民族共和國、民族自治州、民族自治區作為聯邦主體,實際上在人為地強化民族自我意識和增強民族獨立自主意識,不利於解決民族矛盾和維護多民族國家統一。因為這些民族自治實體的主體民族養成一種觀念,認為以他們主體民族的名稱命名的民族自治實體是「自己的世襲領地」,其他民族是「外來人」。這一問題將會隨著民族地區經濟和文化的發展、民族自我意識的增長,變得越來越突出。由此可見,現今俄羅斯聯邦的國家體制是很不完善的畸型聯邦制,潛伏著難以克服和解決的矛盾和問題。

⑶ 俄羅斯的國家體制是怎樣的

地方太J8大

聯邦制

⑷ 海關管理制度

在俄羅斯,與海關管理相關的主要法律有《俄羅斯聯邦海關法》(2004年)(以下簡稱《海關法》)、《俄羅斯海關關稅法》(2000年)(以下簡稱《海關關稅法》)、《對外貿易活動國家調節法》(2003年)等。

(一)海關監管制度

2003年5月28日,俄羅斯總統普京簽署了《海關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新《海關法》開始實施。新《海關法》指出,俄羅斯的海關事務由俄羅斯聯邦海關機構具體負責,包括貨物和車輛方面的關稅徵收以及海關監管,海關政策的制定和執行等。《海關法》第1條和第3條明確規定了俄羅斯海關的監管事務包括,通關貨物和車輛和程序和規則,海關關稅的制定和征繳,海關業務的辦理,海關法的執行和俄羅斯海關監管領域的國際合作,以及國際法和國際慣例的協調和統一。

與舊《海關法》不同,所有與海關領域有關的活動將不再需要領取許可證。海關經營者、臨時儲存倉庫、保稅倉庫和報關經紀人只要注冊登記為法人組織之後,就可以從事相關業務(《海關法》第18條)。申請人向海關機構提交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後,海關機構應在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決定是否同意其注冊,如果允許其注冊應當立即簽發執照給申請人,申請人受到執照有權開展海關事務(《海關法》第20條)。

《海關法》第358條規定了海關監管的原則:在開展海關管制時,海關機構應根據選擇性原則以確保《海關法》的實施,即使用對人、動植物的生命和健康無危險的,對貨物、車輛、文件和人員無損害的方法,海關監管業務完全由海關按照《海關法》實施。

《海關法》第360條進一步規定了海關對商品和交通工具的監管控制。進口貨物和交通工具通過海關監管區或在俄羅斯聯邦境內獲得收益回報,必須獲得俄羅斯海關機構允許並在其監管下才能進行。貨物、車輛、海關經紀人,臨時倉庫業主,海關倉庫和運營商,必須向海關機構提交海關監管所需要的單證和信息。海關當局要求的單證和海關管制所需的信息,以書面形式提交。有關單證至少保管3年,而海關經紀人,臨時儲存倉庫的業主,海關倉庫業主和運營商對當年記錄必須保存5年以上(《海關法》第363條)。

《海關法》第362條規定了海關管制區制度。為對貨物和運輸工具實施監管,海關監管區可以設在海關邊境沿線、經常檢查的地點、海關機關所在地及其他地點。海關管制區可能是永久性的或是暫時的,以方便對進口商品進行現場監管,海關管制區的設立由國家海關委員會確定。在進行海關管制時,海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損害承運人、臨時倉庫業主,保稅倉庫業主,以及其他有關人員、貨物和車輛的利益。由於非法決定,海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海關監管過程中造成損失的,國家應給予全額補償(包括利潤損失)。造成這些損失的海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根據俄羅斯聯邦法律承擔相應責任。

《海關法》第三十五章分別對貨物、車輛,以及個人進出俄羅斯海關邊境作出了規定。進出口貨物應當接受海關查驗。海關查驗貨物時,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應當到場。海關認為必要時,可以進行開驗、復驗或者提取貨樣。海關檢查進出境運輸工具時,運輸工具負責人應當到場。海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派員隨運輸工具執行公務,運輸工具負責人應當提供方便(第371條和第372條)。個人作為檢查的控制,可根據海關當局或其決定的執行副組長的海關特殊形式,如果有理由認為,自然人通過俄羅斯聯邦邊界或海關管制區或國際航空港過境區時,私自隱瞞俄羅斯聯邦海關法所禁止進口或轉出口物品時,海關人員可以實施個人查驗。在查驗之前,海關人員有義務向該自然人宣布查驗個人決定,並告之其在查驗中的權利和義務,並建議其自願交出隱藏的物品。被查驗人應當在查驗決定上簽字;拒絕簽字的,海關查驗人員應當在文件中予以註明並簽名。檢查個人應由與同一性別的海關機構人員在符合衛生要求的隔離室進行,並有兩名相同性別的見證人在場,其他人不允許進入隔離室。

如發生異議,申報人有權不服核查的結果,並要求一同核查記錄爭議的報關說明。在海關辦事處申報的貨物的核查只能在海關倉庫或海關部門指定的地點進行。貨物核查所必需的操作費用由申報人承擔。核查貨物如果沒有海關部門的許可不得移動。申報人僱傭的進行報關貨物操作的人員須經海關部門認可;如果沒有該認可,禁止其進入海關倉庫及核查指定的地點。一旦認定為違反現行《海關法》行為,運輸工具和爭議商品可作為處罰保證被扣留(《海關法》第377條)。

(二)進口商品通關程序

貨物到港後15天內進口商應辦理報關手續,可以書面、口頭、電子或其他形式提供貨物信息,向海關機構申報貨品,開始報關程序。報關單應當包含以下基本信息:貨物名稱及商品編碼、海關經紀人(代理人)、有關貨物和國際運輸使用的車輛、產品信息、海關關稅數額、地點和海關申報日期等內容(《海關法》第124條)。

根據新《海關法》第62條和第125條規定,需要清關的貨物可以在發生清關的海關管理機構所在地進行清關,只有個別品種貨物才在指定的海關檢查站進行清關。在貨物通關時,申請人有義務向海關管理機構提交文件和清關所需的資料。辦理海關手續所必需的單證包括:

1)貨物報關單;

2)海關價值申報單,包括海關價值申報和確定海關價值選擇的方法;

3)許可證;

4)貨物原產地證明;

5)商檢證書;

6)國際銷售或其他類型的合同;

7)交通(運輸)證明;

8)支付和結算文件;

9)其他補充單證。

如果有特殊要求,包括申報全部或部分免除關稅,商品的許可證書等,應向海關機構提交有關文件和說明。如果某些文件不能及時獲得,可以向海關機構提交書面延期申請,但不得遲於45天後報關(《海關法》第131條)。被運到海關倉庫或指定核查地點的貨物如果沒有海關部門的許可不得移動。自1995年俄羅斯聯邦《產品及認證服務法》實施之後,俄羅斯開始實行產品認證(ГОСТ)制度,認證制度包括強制性和自願性認證兩種。按照《進入俄羅斯聯邦海關領土需要具有強制認證證明的商品清單》,強制認證產品范圍主要包括:食品,飲料、機械設備、鍾表、化妝品、傢具、陶瓷等。自願性認證,通常是申請人(製造商,經銷商)按照產品規格、行業或國家標準的要求來確認,例如ГОСТР或者ISO9000標准。

《海關法》第68條特別規定了簡化清關程序。俄羅斯依據通關申請人所提供精確的資料來管控通關的貨物,海關允許這些精確的資料作為貨物抵達前的通關。具體而言,從事外貿活動3年以上的進口商,並且其對業務設立會計賬簿,能夠為海關機構提供詳細資料和通關貨物信息的,可以簡化其清關程序。申請簡化通關程序的法人應當向海關機構提交書面申請以及外貿信息,此外申請人必須提交同意海關機構審查其會計賬簿的書面承諾書。有權簡化通關的法人應當定期提交報關單(《海關法》第136條)和貨物信息(《海關法》第150條)。簡化清關程序是海關對合法貨物快速放行的一種世界便捷標准。

《海關法》第十二章規定了貨物的臨時儲存規范。進口商可以將商品存放在任何臨時儲存倉庫,海關機構不能指定特定倉庫作為貨物臨時存放地點(《海關法》第100條)。在臨時儲存倉庫可以放置任何外國商品,但商品可能造成其他商品損害或需要特殊貯存條件,必須存放在特定倉庫或指定的臨時儲存設施。進口商應當向海關機構提交臨時儲存的貨物名稱,其數量、包裝、標簽、發票、產品總重量或貨物量,以及貨物編碼或商業信息等文件(《海關法》第102條)。貨物的臨時儲存期限為2個月,如果有特殊情況可以向海關機構主動要求延長到4個月(《海關法》第102條)。臨時儲存倉庫必須設在交通樞紐和運輸路線方便的地方,為確保貨物的安全,臨時儲存倉庫應杜絕未經許可人的訪問。臨時儲存倉庫的業主應當進行注冊登記,海關機構在審查後頒發證書(《海關法》第111條)。臨時儲存倉庫證書包括:地點和業主姓名、房屋和開放區的信息,證書有效期為5年。

依照《海關法》第152條海關申報制度,貨物放行的期限不得超過自海關接受申報之日起3個工作日。貨主或報關代理向海關提交貨物報關單、海關價值申報單、許可證、商檢證書和(或)其他證明文件,並足額繳納關稅、單貨相符的進口貨物應予以放行。《海關法》第150條特別規定了提前申報制度,符合《海關法》第67條指定的商品,以及符合簡化清關程序時,在貨物到達海關終端之前,進口商只要能提交必要的文件和資料,就可以提前申報通關。貨物放行後45天之內再向海關機構提交書面申報和相關文件資料。如果貨物屬於保稅倉、境內加工、免稅貿易、臨時進境、復出口等特殊監管的,海關可有條件放行貨物。

(三)俄羅斯進口商品關稅

1992年1月起,俄羅斯宣布取消所有的進口限制,所有的關稅暫停徵收,此措施主要目的在於彌補國內消費市場的不足。但自1992年6月起俄羅斯重新徵收進口稅。1993年5月21日《海關關稅法》開始實施,《海關關稅法》是俄羅斯聯邦對進出口實行關稅調節的基本法。俄羅斯聯邦政府根據該法律制定海關關稅進出口稅率。《海關關稅法》規定了實行關稅措施的宗旨和一般原則、稅號、稅種、關稅程序、確定商品海關價格的方法及制度、報關人的權利和義務;商品出產國家的確定;提供關稅優惠及其他事宜。《海關關稅法》對進口商品採用國際慣例,使用3種關稅:從價稅、從量稅與綜合稅。

俄羅斯現行進口關稅稅率平均為14%~15.5%,絕大部分商品的進口關稅為從價稅,小部分商品實行從量稅和復合關稅。貨主應當按海關計算的稅款及時足額繳納關稅,包括進口關稅、增值稅及海關雜費。目前,俄羅斯主要商品的進口關稅,食品:5%~20%;電子產品:5%~20%;化工產品:5%~15%;機器設備:0~20%;汽車:15%。

特別注意的是,《海關關稅法》第36條規定了稅率特惠規則,在俄羅斯聯邦與外國進行貿易政策的聯系時,允許以免除關稅,降低稅率或制定必要的進口(出口)關稅限額的形式對以下商品實行俄羅斯聯邦的海關稅率的特別優惠。與俄羅斯聯邦共同建立自由貿易區或海關聯盟的國家或者簽署了關於建立自由貿易區或海關聯盟協議的國家生產的商品;享有俄羅斯聯邦國家優惠制度的發展中國家生產的商品,俄羅斯聯邦政府應對這些國家進行至少5年一次的周期性的審查。從目前來看,對產自與俄簽有自由貿易協定的獨聯體國家(亞塞拜然、亞美尼亞、白俄羅斯、吉爾吉斯斯坦、摩爾多瓦、哈薩克、烏茲別克、烏克蘭、塔吉克和土庫曼10個國家)的商品免徵進口關稅。從發展中國家進口的商品按基本稅率的75%征稅,根據俄羅斯聯邦國家海關委員會1996年4月26日第258號令,享受這一優惠的發展中國家共120多個。中國商品進入俄羅斯可享受發展中國家的優惠待遇。對47個不發達國家的貨物實行特惠制,不征海關稅。對產地不明的商品按基本稅率的2倍征稅。根據2000年5月25日第414號令:中國等發展中國家的商品進入俄羅斯享受的優惠待遇,但須出具A級原產地證明,並須符合直接運輸和直接購買的規則。對產自與俄簽有自由貿易協定的獨聯體國家免徵進口關稅的商品,必須提供CT-1的原產地證明。

直接購買和直接運輸是確定中國等發展中國家商品進入俄羅斯能否享受關稅優惠的基本條件。根據發展中國家的原產地規則,給予普遍優惠制關稅優惠的產品應當是直接購買,例如進口商直接從一個發展中國家的商業實體購買的商品,能夠享受優惠關稅。直接交付的貨物應當從一個發展中國家運到俄羅斯,如果沒有提供直接運輸的證明,或是通過另一國的領土,就不能享受優惠關稅提供關稅優惠。但由於地域、交通、技術或經濟原因,該商品通過多個國家運輸入境,且只是存放在這些國家的臨時倉庫,那麼這些商品也能夠享受優惠關稅。

關稅優惠也適用於進口商在展覽會或交易會上購買的商品,且符合以下條件:

1)該展品來自於享受優惠關稅待遇的發展中國家;

2)用於從展覽或交易的商品只是用於展示,而沒有用於任何其他目的;

3)不考慮在商品因自然惡化,或在運輸和儲存條件,改變其正常狀態。

原產地證明文件是一項聲明原產地的資料,以確定商品原籍國的文件,其中載有關於其製造商,銷售商,或與出口貨物原產地國作出的聲明。原產地證明包括在各種證明來源,這些文件包括,商業文件(發票、航運和裝箱單等)、運輸單證(提單、貿易文件等)。原產地證明文件可以是出口國主管機構簽發,也可以是工會,企業協會等簽發,有時根據國際商業慣例,原產地證明文件必須由領事機構認證。對於原產地證書的主要要求,是應該清楚地表明貨物從該國出貨。原產地證書必須包含的出口書面聲明,該批貨物符合原產地的有關標准,以及書面證書頒發機構頒發的證書,並且在證書中聲明這是內容是真實的。因此,在A級原產地證明文件中應記載:「上述內容屬實,所有的貨物來自某國,它們滿足原產地的有關標准」。原產地證書有兩種形式:即A級原產地證明和證書的CT-1的原產地證明。A級原產地證明用於確認來自發展中國家和最不發達國家的商品,它的有效期為自其簽發之日起12個月。A級原產地證明應當採用俄文或英文書寫,不允許修改。

2009年7月24日俄羅斯對《海關法典》進行了修訂,明確了支付關稅的義務和稅款,特別規定了終止繳納關稅的事由,這些事由如下:

1)海關關稅和其他稅款已足額支付;

2)義務納稅自然人死亡;

3)義務納稅組織清算解散。

俄羅斯政府宣布從2009年1月12日起,排量在1.5L至1.8L的轎車徵收30%的進口關稅,且總關稅不低於每升1.5歐元。此前關稅為25%,且不低於每升1.25歐元。排量1.8L至2.3L轎車被徵收30%的關稅,且總關稅不低於每升2.15歐元。此前關稅為25%,且不低於每升1.8歐元。此次臨時提高關稅涉及拖拉機、載重車和轎車,新關稅實施期限為9個月,該政策旨在保護在世界金融危機時期備受沖擊的俄羅斯本國汽車工業。

⑸ 俄羅斯聯邦憲法的憲法基礎

第一條
1.俄羅斯聯邦——俄羅斯是具有共和制政體的民主的、聯邦制的法治國家。
2.國名俄羅斯聯邦和俄羅斯意義相同。
第二條 人、人的權利與自由是最高價值。承認、遵循和捍衛人與公民的權利和自由是國家的義務。
第三條
1.俄羅斯聯邦主權的體現者和權力的唯一源泉是其多民族的人民。
2.人民直接地並通過國家權力機關和地方自治機關行使自己的權力。
3.公決和自由選舉是人民權力的最高的直接表現。
4.任何人不得攫取俄羅斯聯邦的權力。奪取或竊取權力將依照聯邦法律予以追究。
第四條
1.俄羅斯聯邦主權及於其全部領土。
2.俄羅斯聯邦憲法和聯邦法律在俄羅斯聯邦全境擁有至高無上的地位。
3.俄羅斯聯邦保證自己的領土完整和不可侵犯。
第五條
1.俄羅斯聯邦由共和國、邊疆區、州、聯邦直轄市、自治州、自治區——俄羅斯聯邦的平等主體組成。
2.共和國(國家)擁有自己的憲法和法律。邊疆區、州、聯邦直轄市、自治州、自治區擁有自己的規章和法律。
3.俄羅斯聯邦的聯邦結構建立在它的國家完整、國家權力體系統一、在俄羅斯聯邦國家權力機關和俄羅斯聯邦主體的國家權力機關之間劃分管轄對象和職權、俄羅斯聯邦各民族平等與自決的基礎上。
4.在同聯邦國家權力機關的相互關系方面,俄羅斯聯邦所有主體平等。
第六條
1.俄羅斯聯邦國籍根據聯邦法律獲得和中止,它是統一的和平等的,無論其獲得理由如何。
2.俄羅斯聯邦的每一位公民在其境內都擁有俄羅斯聯邦憲法所規定的所有權利和自由,並承擔同等義務。
3.俄羅斯聯邦公民不得被剝奪自己的國籍或被剝奪改變國籍的權利。
第七條
1.俄羅斯聯邦是社會國家,其政策目的在於創造保證人的體面生活與自由發展的條件。
2.在俄羅斯聯邦,人的勞動與健康受到保護,規定有保障的最低限度的勞動報酬,保證國家對家庭、母親、父親、兒童、殘廢人和老年公民的支持,發展社會服務系統,規定國家退休金、補助金和社會保護的其他保障措施。
第八條
1.在俄羅斯聯邦,保障經濟空間的統一,商品、服務和財政資金的自由轉移、支持競爭和經濟活動的自由。
2.在俄羅斯聯邦,私有財產,國有財產、地方所有財產和其他所有制形式同等地得到承認和保護。
第九條
1.在俄羅斯聯邦,土地和其他自然資源作為在相應區域內居住的人民生活與活動的基礎得到利用和保護。
2.土地和其他資源可以屬於私有財產、國有財產、地方所有財產和其他所有制的形式。
第十條 俄羅斯聯邦的國家權力根據立法權、執行權和司法權分立的原則來實現。立法權、執行權和司法權的機構是獨立的。
第十一條
1.俄羅斯聯邦的國家權力由俄羅斯聯邦總統、聯邦會議(聯邦委員會和國家杜馬)、俄羅斯聯邦政府和俄羅斯聯邦法院行使。
2.俄羅斯聯邦主體的國家權力由它們所組成的國家權力機關行使。
3.劃分俄羅斯聯邦國家權力機關和俄羅斯聯邦主體國家權力機關的管轄范圍和許可權由本憲法和有關劃分管轄范圍與許可權的聯邦條約和其他條約予以實現。
第十二條 俄羅斯聯邦承認並保障地方自治。地方自治在其許可權范圍內是獨立的。地方自治機關不列入國家權力機關系統。
第十三條
1.俄羅斯聯邦承認意識形態多樣性。
2.任何意識形態不得被確立為國家的或必須服從的意識形態。
3.俄羅斯聯邦承認政治多樣化、多黨制。
4.社會團體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5.禁止目的或行為旨在以暴力改變憲法制度基礎、破壞俄羅斯聯邦完整性、破壞國家安全的社會團體的建立和活動,禁止建立軍事組織,煽動社會、種族、民族和宗教糾紛。
第十四條
1.俄羅斯聯邦是世俗國家。任何宗教不得被規定為國教或必須服從的宗教。
2.宗教團體與國家分離並在法律面前平等。
第十五條
1.俄羅斯聯邦憲法在俄羅斯全境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直接作用並適用。俄羅斯聯邦所通過的法律和其他法律文件不得同俄羅斯聯邦憲法相抵觸。
2.國家權力機關、地方自治機關、公職人員、公民及其團體必須遵守俄羅斯聯邦憲法和法律。
3.法律應正式公布。未予公布的法律不得適用。任何涉及人和公民的權利與自由的規范性法律文件不得適用,如果它們未正式公布為眾所周知的話。
4.普遍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和准則及俄羅斯聯邦國際條約是俄羅斯聯邦法律體系的組成部分。如果俄羅斯聯邦國際條約確立了不同於法律所規定的規則,則適用國際條約規則。
第十六條
1.憲法本章條款構成俄羅斯聯邦憲法制度的基礎,非經本憲法規定的程序不得修改。
2.本憲法的其他任何條款均不得與俄羅斯聯邦憲法制度基礎相抵觸。

⑹ 俄羅斯的礦產資源立法

俄羅斯在礦產領域的立法有較長的歷史,早在俄羅斯的帝國時代(1832年)就有了《礦產條例》。礦產資源法從帝國時代的俄國到現代俄羅斯聯邦共經過了三個發展階段,它們是帝國階段、蘇聯階段和俄羅斯聯邦階段。以下主要討論絕信判現代俄羅斯,即俄羅斯聯邦階段礦產資源的立法情況。

一、俄羅斯聯邦的第一部《礦產資源法》(1992年)

1992年3月31日,在經過長期的談判和討論之後,俄羅斯聯邦主體在克里姆林宮簽署了聯邦條約。該聯邦條約即被認為是現代俄羅斯礦產資源法的開端。聯邦條約確定了礦產資源所有權的特點,宣布了俄羅斯聯邦和俄羅斯聯邦主體在俄羅斯境內佔有、使用和處分礦產資源的共同執行的原則,以及俄羅斯聯邦在經濟特區和大陸架的范圍內執行聯邦條約的原則。在1992年通過的聯邦《礦產資源法》中,上述原則得到了進一步的發展,並在1993年的俄羅斯聯邦《憲法》中得到了體現。

俄羅斯聯邦《憲法》和俄羅斯聯邦《礦產資源法》確立了形成和調整礦產使用關系的基本原則。根據這些基本原則,礦業部門開始對礦產使用體制進行了重大的改革,並通過了一系列包括具體的礦產法律制度的規範文件。在礦產使用的不同領域里還積累了一些實踐經驗:如組織競標和拍賣、許可證協議的辦理、礦產使用的付費形式等。但在隨後幾年的坦巧礦業實踐中卻暴露出了一系列問題,顯示出立法上的不完善。為此需要對礦產立法進行調整,細化那些在過去的法律規定中找不到的內容,對《礦產資源法》作進一步的明確和補充。

為適應這種客觀形勢的需要,1995年,俄羅斯聯邦通過了對聯邦《礦產資源法》的修改和補充的法律,於是形成了一個的新版本。實際上,該版本對原法律的調整和補充觸及了所有的條款,不僅如此,還增加了11個新的條款,發展了這部法律。新增加的條款包括礦產使用關系的法律細則,礦產的所有制,礦產使用權的取得根據以及聯邦意義的礦區的劃分等。應該指出,事實上,上述所提到的調整和補充的條款並沒有觸及這部法律的總的概念,從總體上看,該部法律還如從前一樣。

1995年3月3日頒布的聯邦法律第27號《礦產資源法》,經過了1999年2月10日第32號聯邦法律和2000年1月2日第20號聯邦法律的修改和補充,形成了《礦產資源法》新的版本,下面根據這個版本,簡述其主要內容。

該版本的俄羅斯聯邦《礦產資源法》包括序言、7章,共52條。在《礦產資源法》的序言中闡述了礦產資源(地下資源)的概念,並且評述了該法所調整的法律關系的種類和法律的適用范圍。

第一章:總則,包括5條,其中分析了對礦產資源使用關系進行法律調整的立法問題,礦產資源所有權問題,礦產資源國家礦產儲備,聯邦意義的礦產資源礦區,俄羅斯聯邦國家權力機關、聯邦主體機關以及地方自治機關在礦產資源使用中的職權范圍。

第二章:礦產資源的使用,共包括17條。該章主要規定了礦產使用的種類,提供使用的礦區,對礦產使用的限制,礦產使用者對礦區使用的期限,取得礦區使用權的依據,礦產使用許可證,礦產使用許可證的內容,礦區使用許可證的發放,礦區使用權的競標和拍賣,拒絕接受參與競標和拍賣的申請書或未通過競標和拍賣取得礦區使用權的申請書,國家許可證制度,國家許可證制度的組織保證,礦產使用方面的反壟斷規則,轉讓礦區使用權和重新辦理礦區使用許可證,提供用於開采普遍分布的礦物礦床資源的程序,地塊所有者與佔有者對普遍分布的礦床的開采,終止礦產使用權的依據,提前終止礦產使用權的程序,提前終止礦產使用權時礦區的使用,礦產使用者的基本權利與義務。

第三章:礦產資源的合理使用和保護,共包括並改12條。該章規定了對合理使用和保護礦產資源提出的基本要求,對礦床和礦區的地質經濟和價值評估,關於礦產使用安全作業的基本要求,礦物埋藏區的建設規則,礦物埋藏區內的土地使用條件,礦產的地質資料,國家統計和國家注冊,礦產儲量的國家鑒定,國家的礦床與礦苗志,國家礦產儲量平衡表,編纂國家礦床、礦苗志和國家礦產儲量平衡表,具有特殊科學或文化價值的礦區保護,對發現礦床的獎勵。

第四章:國家對礦產資源使用關系的調整,共包括4條。該章規定了在礦產資源使用過程中,國家在調整礦產使用關系方面所應承擔的任務,國家對礦產使用關系的管理,國家對礦產資源的地質研究,國家對礦產合理使用和保護的監督,國家對與礦產使用有關的安全作業的監督。

第五章:礦產資源的有償使用,共包括10條。該章主要規定了礦產有償使用制度,免費使用礦產,礦產使用費,礦產使用費的分配,礦產使用費的交付形式,用國有資金取得的礦物地質信息費,礦物原料基地再生產的提成,參加競標(拍賣)費和頒發許可證費,消費稅,水域和海底區塊使用費,礦產衰竭折扣。

第六章:法律責任,共包括3條。規定了違反《礦產資源法》應承擔的責任、解決糾紛的程序和對造成損失的賠償。

第七章:國際條約,只有1條,即確認了國際條約優先的原則。

盡管這個《礦產資源法》版本已經包含了大量的修改和補充,但這部法律並沒有因此在根本上獲得改善,其中仍然缺乏清晰的、易於操作的程序機制,如它的許可證制度的操作程序缺乏透明度,幾乎完全沒有礦產企業活動的調整規范,而更為重要的問題是其總的概念和絕大多數規則仍然建立在公法規范的基礎上,使礦產使用關系的實踐面臨重重障礙,對投資人來說,依然存在制度風險和投資風險。由此看來,法律調整的關鍵還在於立法者的理念的修正,任何非客觀因素,非專業瑕疵都會使真正完善的法案難產。應該說,這一階段俄羅斯的立法者們在「政府」和「市場」之間還沒有找到那種適當的平衡。這些存在的問題使這部法律不可避免地面臨更為嚴肅的調整。

二、醞釀中的新版《礦產資源法》草案

2002年7月,普京總統在聽取了議會代表們的建議後委託政府制訂新版《礦產資源法》。2002年12月,政府對自然資源部和經濟發展部提出的新的《礦產資源法》草案表示贊同。從2002年到2008年,新版本《礦產資源法》草案仍處於調整完善之中,這期間我們可以看到不同的草案版本。我們所看到的新版《礦產資源法》草案已經確定為14章,125條。具體章節如下:

第一章:總則(1~4條);第二章:本聯邦法調整的關系主體(5~9條);第三章:本聯邦法調整的關系客體(10~23條);第四章:礦區使用權(24~45條);第五章:礦區使用合同(46~89條);第六章:礦產資源使用許可證(90~97條);第七章:對進行區域地質研究和地質研究的總的要求(98~99條);第八章:固體礦物礦藏的開采(100~101條);第九章:石油天然氣的開采(102~103條);第十章:開發(使用)地下水、建築和地下構築物(104~105條);第十一章:礦產資源的合理使用和保護(106~114條);第十二章:礦產使用的費用支付(115~119條);第十三章: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責任(120~121條);第十四章:過渡和最後的條款(122~125條)。

新版《礦產資源法》草案已經從原來的7章增加至14章,從先前的52條增加至125條,其內容增加了1倍多,其中包含了從礦產資源勘查到礦產資源開發工作的各個方面。直接涉及石油天然氣內容的是第九章。草案加強了對土地的保護,並專門增加了一章來規范礦區的使用和保護,還規定了對礦產使用者提供土地的條件和要求。該草案更為明確地劃分了聯邦、聯邦主體和地方三級行政主體在礦產資源管理領域的各自許可權和職責,以便避免越權行為、重復審批,減少糾紛。草案加強了對探礦權、采礦權的管理,以有效地保護國家、地方以及個人對兩種權利的合法利益。草案還用專章來分別規范礦產使用許可證的發放程序,兩種權利的取得、轉讓和終止的條件,根據簽訂的各種合同提供兩種權利的辦法和拍賣的程序。該草案專門設立一章來規范國家地質調查工作,並增加了地質研究規劃工作的條款,提高了地質規劃的法律地位,體現了對地質調查研究工作的重視。在草案中還新增加了對固體礦產、石油天然氣及地下水資源開採的要求和技術標准,專門用了三章來規范這些礦產資源的開採行為,使俄羅斯自然資源部的管理許可權擴展至整個礦業領域,加強了對各種礦產資源在使用過程中的環境保護工作和對地質生態環境的監測。在草案的最後部分規定了違反礦產資源法應承擔的責任和最後的條款。

總地來說,新版本《礦產資源法》草案的主要目的是,在發展礦業和保障國家對礦產有效控制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創造透明的規范。比起俄羅斯現行的《礦產資源法》,新的《礦產資源法》草案一個重要特點是體現了轉換關系模式的思想,在立法理念上有了重大突破,在很大程度上改變了礦產所有者和使用者之間的法律關系模式,即將政府和礦產使用者之間的管理性的許可關系轉換為合同性的法律契約關系。在有效合同的條件下,國家不能單方面撕毀合同,如出現糾紛只能通過法院解決。這一關系模式的轉換體現了立法者的理念中包含了更多的市場因素,也使該法更符合市場經濟的要求。隨著經濟制度的轉軌和礦業在國家經濟中地位的提升,俄羅斯聯邦日益重視礦產領域的立法,並還將逐步地加以完善。

對於我國投資人來說,該草案值得關注的一個要點是,在外國人法律地位方面的立法上出現了變化。該草案的第9條第2款規定了外國公民、無國籍人、外國法人和國際組織不能直接成為俄羅斯礦產資源的使用者。這一條款導致我國投資人必須在俄羅斯境內登記注冊,取得俄羅斯的法人地位,進而參與法律規定條件下相關領域的經營活動。另一方面,該條款的設計旨在減少和排除外國法院和國際仲裁機構在能源合作中出現糾紛時的管轄權。

俄羅斯新版《礦產資源法》草案的出台,引起了國內外業內人士的關注。這是俄羅斯能源領域的重要事件。無疑,這對實行「走出去」戰略的中國能源企業來說,也同樣非常重要。俄羅斯經濟轉軌的進程,礦產領域的發展,以及礦產行業的立法進展都是我們必須全面注意的。應該看到,俄羅斯作為礦產投資的目標國,同時也是能源合作的主體一方,它擁有在立法、執法和司法上的全面優勢,而對於中國赴俄投資的能源企業來說則處於相對劣勢。在這種條件下,不深入了解俄羅斯的礦產立法及其發展走向,會給中國的能源企業帶來巨大的風險。十幾年來我國對俄羅斯在能源立法領域的探討甚少,在能源法專業水平上的研究幾乎是空白。為了順利開展對俄羅斯石油天然氣的能源合作,我們需要在礦產法領域里展開研究,拿出高水平的研究成果;形成專業化的、有實務操作能力的法律人才隊伍,以提高中國能源企業在投資東道國防範法律風險的能力。

三、體現地方特點的聯邦主體《礦產資源法》

根據俄羅斯聯邦《憲法》和俄羅斯聯邦《礦產資源法》,俄羅斯聯邦主體可以在其權能范圍內為調整礦產使用關系而通過自己的法律和其他法律規範文件。制定聯邦主體的《礦產資源法》必須完全根據這個區域的經濟發展特點以及開採行業在地方經濟中所起的作用來決定。

現在,許多聯邦主體都通過了在礦產使用領域里的專門的立法文件,而且這種趨勢還在繼續擴大。值得注意的是,一些聯邦主體(共和國)還在聯邦《礦產資源法》頒布前就通過了礦產使用的立法文件。第一個類似的立法文件出現在薩哈(雅庫特)共和國。1991年9月18日,薩哈通過了自己的《礦產和礦產使用法》,1992年又出現了新的版本。而後,在科米共和國也通過了類似的法律,時間是1992年2月12日。接下來的是烏德穆爾特共和國,頒布法律的時間是1992年2月13日。在1992年2月21日頒布俄羅斯聯邦《礦產資源法》之前,俄羅斯已經有三部調整礦產使用關系的聯邦主體法律了。

在俄羅斯聯邦《礦產資源法》生效後,其他一些聯邦主體也陸續通過了本地區的《礦產資源法》。如:1992年10月27日,北奧賽梯共和國通過了自己的《礦產資源法》;1992年10月28日,巴什基爾共和國通過了《礦產資源法》;1992年10月28日、1992年12月25日和1993年2月18日,布里亞特共和國、韃靼斯坦共和國和卡累利亞共和國先後通過了本地區的《礦產資源法》。之後,漢特—曼西自治區、赤塔州和秋明州也通過了礦產資源專門立法。再後來,印古什共和國、涅涅茨自治區和亞馬爾—涅涅茨自治區又先後於1996年和1998年通過了本地區的礦產資源專門立法。像圖瓦、摩爾多瓦等一些聯邦主體還通過政府在礦產使用方面所做出的專門決議。

聯邦主體的礦產資源立法通常是以聯邦法律為基礎的,但它們仍具有自己的特點。它們既是俄羅斯聯邦法律體系、結構中的一部分,同時還對一些特別規則採用了特殊的表述方法。我們從中可以看到,這些立法文件包括了足夠多的規范,它們豐富和發展了聯邦法律,在很多方面填補了聯邦法律的空白。例如,在布里亞特的《礦產資源和礦產資源使用法》中把貝加爾湖鑒定為全俄的國家財產,特別增添了在湖泊領域使用礦產資源的特殊制度。

與上述種種礦產資源立法所不同的是,俄羅斯聯邦的《礦產資源法》具有基本法的特點,為了該《礦產資源法》的發展,俄聯邦已經制定並通過了大量的具有聯邦意義的獨立的立法文件。

值得注意的是,俄羅斯法律所確立的原則在很多方面都成為獨聯體國家在礦產使用方面進行類似立法的參照和基礎,其中包括亞美尼亞共和國於1992年3月19日頒布的《礦產資源法典》,哈薩克1992年5月30日頒布的《礦產資源和礦物原料加工法典》以及吉爾吉斯斯坦共和國1992年12月16日頒布的《礦產資源法》。這一現象說明俄羅斯在礦產領域立法所形成的模式在影響著周邊國家,形成了一個具有共同法律模式的區域。這是一種法律文化現象,也是國際礦業集團在這個區域進行跨國經營時要注意的。

再往後,俄羅斯在完善調整礦產使用關系的法律保障立法方面也有了進一步的發展。這主要體現在創制、確定《礦產資源法》操作機制的下位法律規範文件上。它們包括了14個針對俄羅斯聯邦政府規範文件的參考解釋,另外還體現在將現行法律的原則具體化,積極發展適合於礦產使用的市場關系和國際一體化要求的新的規則。

四、《石油天然氣法》及其他相關立法

對於俄羅斯來說,石油、天然氣資源對國家的發展具有特殊的作用,其功能不僅在經濟方面,而且還表現在政治方面。因此,在俄羅斯形成了經濟資源政治化的理念,這一理念籠罩著俄羅斯政治家們的國際經濟、政治思維,也影響著立法界。

俄羅斯曾經嘗試對整個聯邦的石油、天然氣進行專門立法,1995年,俄羅斯聯邦國家杜馬和俄羅斯聯邦委員會還曾贊成並通過了此項法律草案,但是被俄羅斯聯邦總統否決了。此後類似的法案再也沒有被提到議事日程上。與此同時,一些聯邦主體倒是分別通過了自己的石油天然氣專門立法,如:1997年韃靼斯坦共和國通過了《石油天然氣法》,1998年漢特—曼西自治區通過了《在自治區領土內開採石油天然氣礦床法》,亞馬爾—涅涅茨自治區通過了《關於穩定、刺激生產和提高石油產量法》,1999年秋明州通過了《石油天然氣法》。

俄羅斯在20世紀90年代礦業發展的過程中,對礦產使用領域里的立法非常積極,曾經通過了俄羅斯聯邦《大陸架法》、《產品分割協議法》、《礦物原料基地再生產的提成率法》、《關於國家對開采和使用煤炭的調整和對煤炭工業組織工作人員的社會保護的特點法》、《貴重金屬和貴重寶石法》、《經濟特區法》以及《煤氣供應法》等。除此之外,俄羅斯聯邦總統還就礦產使用問題頒布了大量的專門命令,俄羅斯聯邦政府也頒布過類似的決議。

五、研究新版《礦產資源法》草案的必要性

俄羅斯聯邦的礦產資源法已經形成了自己的立法基礎和體系。盡管很難說新的《礦產資源法》草案是一部完善的立法作品,與礦產領域里的其他法律能否有效配套還有待實踐證明,但它對中國礦業的相關立法和實踐以及在比較法研究方面無疑是具有重要的借鑒價值的。

例如前面提到的,《礦產資源法》草案的第9條第2款規定,「外國公民、無國籍人、外國法人和國際組織不能成為俄羅斯礦產資源的使用者」,一改原《礦產資源法》的規則,對外國公民、無國籍人、外國法人和國際組織使用俄羅斯資源設置了法律障礙。我們無法改變俄羅斯的立法,但卻可以調整我們自己的立法以便有利於我國投資者進入俄羅斯的礦產領域。在能源礦產行業放開民營企業准入條件是中國在最大程度上、在國際范圍內解決能源安全問題和在法律上清除障礙的必為之舉,也是進入世界能源礦產市場的重要條件。為此,作為國家和地方政府應以立法方法和頒布有針對性政策來放寬民營企業進入能源礦產領域的准入條件;在融資上給予支持;鼓勵有實力的民營企業進入俄羅斯能源礦產市場,在俄羅斯注冊公司,成立俄籍的法人組織,爭取礦產使用和經營權;鼓勵國營能源礦產企業和民營企業在國際運作上的合作、配合,避免因中國國家公司出面而受到投資目標國(俄羅斯)的各種法律限制和抵制。俄羅斯人對外來的具有公有制或國有資本背景的公司在俄能源礦產領域進行投資所存有的戒心已經通過事實得到證實。俄羅斯斯拉夫石油公司股份拍賣案就說明了這一點。在此案中,俄羅斯杜馬為了保護本國石油公司獲勝,臨時引用《私有化法》來迫使政府修改《招拍公告書》,使中國公司因國有股超過25%而無權參拍。此案應引起們我們足夠的重視。

總之,對於進入俄羅斯的中國能源礦產企業來說,為了避免對俄羅斯能源經濟合作的盲目性,吸取十多年來對俄合作的經驗教訓,適應俄羅斯法律發展的走向,必須對俄羅斯礦產領域的相關立法有全面清晰的認識,使中國能源礦產企業對俄投資方案具有客觀性的法律考量,並在經濟、技術和法律等跨學科調研的基礎上形成科學的策略和制定有效的戰略。

⑺ 俄羅斯的全稱叫什麼名字

俄羅斯的全稱叫俄羅斯聯邦。

俄羅斯聯邦(俄語:Российская Федерация,英語:Russian Federation),亦稱俄羅斯(俄語:Россия,英語:Russia),是由22個自治共和國、46個州、9個邊疆區、4個自治區、1個自治州、3個聯邦直轄市組成的聯邦半總統制共和國。

位於亞歐大陸北部,地跨亞歐大陸兩大洲,國土面積1709.82萬平方公里,是世界上面積最大的國家,也是一個由194個民族構成的統一多民族國家,主體民族為俄羅斯人,約佔全國總人口的77.7%。

主要城市

莫斯科:首都,位於東歐平原。全國的政治、經濟、文化中心,也是全國最大的綜合性交通樞紐,還是機械工業和紡織工業中心。是僅次於英國倫敦的歐洲第二大城市,已有800年的歷史。

聖彼得堡:全國第二大城市,被譽為「北方之都」,西北聯邦區首府。地處波羅的海沿岸的綜合性工業中心。有埃爾米塔日博物館,又名「冬宮」。

符拉迪沃斯托克(海參崴):遠東第二大城市,俄東部地區經濟貿易中心及遠東第一港,世界知名旅遊城市。

葉卡捷琳堡:全國經濟第三大、人口第五大城市,烏拉爾聯邦區首府。地處歐洲和亞洲的交界處。

下諾夫哥羅德:人口第四大城市,伏爾加沿岸聯邦區首府。位於奧卡河和伏爾加河交匯處的重工業城市。

新西伯利亞:人口第三大城市,西伯利亞聯邦區的中心城市。位於西伯利亞大鐵路和鄂畢河的交匯處。

頓河畔羅斯托夫:南方聯邦區首府,位於頓河的入海口。

烏蘭烏德、伊爾庫茨克:緊靠著世界知名淡水湖——貝加爾湖的兩座城市。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俄羅斯

⑻ 什麼是俄聯邦

俄聯邦就是我們平時說的俄羅斯,全稱叫「俄羅斯聯邦」,英文叫Russian Federation,俄文是Российская Федерация。俄羅斯是聯邦制國家,所謂聯邦制就是指一個國家由多個政治實體組成,由統一的聯邦政府統治,西方乃至世界范圍內的許多大國普遍都是聯邦制,除了俄羅斯,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阿根廷、巴西、墨西哥、印度、巴基斯坦等等都是聯邦制國家。跟中國的「省」不同,聯邦制國家的政治實體在憲法范圍內享有獨立的立法權,有些也享有一定的獨立外交權。比如美國,每個州都有自己的立法權,但又要遵守聯邦法律,美國的警察也分聯邦警察、州警察、城市警察等等,比較復雜。小聲說,這樣的國家結構比較適合民主程度高的西方國家,在中國則需要實行高度中央集權的另外一種形式,否則就天下大亂了。
俄羅斯有84個行政區劃,其中有21個享有較多自由的自治共和國(你可以理解為香港澳門這樣的特別行政區,當然面積要大得多),46個州(大概相當於省,不過不同)以及9個邊疆區、4個自治區、1個自治州,2個直轄市,又劃分為8個較大的聯邦區。我們一般說的俄羅斯是指這些行政區劃的總體,也就是俄羅斯聯邦這個國家。
多說一句,理論上說,俄羅斯的84個行政區(稱為聯邦主體)具有相同的聯邦權利,但自治程度不同。自治共和國享有的自由度最高。

⑼ 俄羅斯聯邦憲法的介紹

俄羅斯聯邦現行憲法的制定,經歷了兩個階段:蘇聯解體前階段和解體後階段。前階段的憲法改變了俄羅斯蘇維埃聯邦社會主義共和國的國家性質,宣布要建立三權分立的總統制共和國。後升銀一階段的憲法即1993年通過的俄羅斯聯邦現山笑轎行憲法。現行憲法確認了蘇聯劇變、俄羅斯獨立的事實;確認了法國式總統逗肆制,賦予總統極大權力。而且賦予總統的權力比法國總統權力大得多。

⑽ 俄羅斯法律

俄羅斯聯邦法(按通過年度排列):

http://lawrussia.r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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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俄羅斯聯邦基本法的名稱是什麼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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