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前蘇聯跟俄羅斯的政體
蘇維埃制政體:元首:全俄羅斯蘇維埃代表大會執行委員會主席,蘇聯成立後改稱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主席(中國稱國家主席),以下簡稱主席。政府首腦:部長聯席會議主席(中國為國務院總理),蘇聯為加盟共和國制。俄羅斯政體
1991年至1993年憲法確立之前,俄羅斯政體的特點是,既有蘇維埃制度的遺留特徵,又有純粹三權分立民主制度特徵的影子,是一種新舊體制混合政體。俄羅斯聯邦目前是按照三權分立的原則來調整其國家的政治生活的。所謂「三權」,即行政權、立法權和司法權,三種權力分別屬於政府、議會和法院。這三種權力相互制約、相互平衡,共同調整著國家的政治生活。
第一,總統。總統是國家元首,提名政府總理,制定各種經濟政策和外交政策,領導政府的工作,政府各部、委的首長間接對總統負責。總統有權頒布議會(俄羅斯最高蘇維埃即是議會)通過的法律、法令。
第二,議會。俄羅斯人民代表大會是俄羅斯的最高權力機關第三,憲法法院。俄羅斯憲法法院是法院系統用以制約總統和議會,平衡行政、立法、司法權力關系的一個機構。
B. 俄羅斯現在的政體是借鑒哪國的政體
俄羅斯實行聯邦制,最高領導是總理,分在野黨呵執政黨,共產黨沒有消亡,在俄羅斯杜馬(俄羅斯的議會)佔有一定席位,普京是現任總理,前任是梅德韋傑夫。梅德韋傑夫是現任總統。
C. 車臣和俄羅斯是什麼關系杜馬是干什麼的
車臣 (Chechen) 是俄羅斯聯邦領土,位於高加索山脈北側,與喬治亞隔山為鄰,面積約1. 5萬平方公里。首府格羅茲尼 (Grozny) 是在1818年建立的格羅茲尼城堡基礎上發展起來的。車臣人驍勇善戰,信奉伊斯蘭教。由於戰爭等原因,大部分居民遷出未歸,人口由1989年的40.1萬銳減到1999年的15萬。2000年2月登記注冊的居民為9833人。
有關車臣人的最早記載是在7世紀初以前。「車臣人」這一稱呼最早源自阿爾貢河邊的「大車臣」這一村莊的名稱,以後逐漸成為車臣民族的族稱。車臣人自稱「納赫喬人」,即「平民百姓」的意思。車臣人在13世紀遭受蒙古-韃靼人的侵襲,14世紀末又遭到中亞帖木兒帝國軍隊的蹂躪。直到15至16世紀金帳汗國解體後,車臣人才開始從山區向平原遷徙。16至19世紀,伊斯蘭教開始傳入車臣。在17至18世紀之交,車臣開始成為波斯、奧斯曼、俄羅斯三大帝國爭奪的對象,此後車臣經歷了長達兩個多世紀的血腥殘酷的戰爭。19世紀,沙俄經過40多年的高加索戰爭於1895年把車臣並入帝國版圖。1922年11月成立車臣自治州。1934年1月車臣與其西鄰印古什合並,1936年12月改成車臣—印古什自治共和國。二戰期間,蘇聯政府以車臣人同德國侵略者合作為由,把許多車臣人強行遷出家園。當時有38.7萬多車臣人和9.1萬多印古什人被驅逐到中亞和西伯利亞。直到1957年1月9日,蘇聯最高蘇維埃才決定恢復車臣—印古什自治共和國的建制,歸俄羅斯聯邦管轄。
1991年9月6日,即在蘇聯發生「8·19」事件不久,蘇聯空軍少將、車臣人杜達耶夫於9月6日依靠武力推翻了當地的蘇維埃政權。10月,車臣舉行了共和國總統和議會選舉,杜達耶夫當選車臣總統。11月,即在蘇聯解體的前夕,杜達耶夫頒令成立「主權國家」車臣共和國,並很快組織了車臣國民衛隊。從此,以杜達耶夫為總統的車臣既不簽署1992年的俄聯邦條約,也不參加1993年的俄羅斯議會選舉,在「獨立」的道路上越走越遠。
俄羅斯當局為了維護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於1994年12月出兵車臣。但是車臣武裝一直拒絕放下武器,致使這場內戰持續了20個月之久,杜達耶夫在這場戰爭中被打死。1996年8月,俄聯邦政府同車臣簽署了哈薩維尤爾特協議,將「車臣的地位問題」推遲到2001年解決。1996年底,即車臣非法武裝在俄境內先後製造兩起重大劫持人質事件後,俄軍被迫撤出車臣。1997年1月,阿·馬斯哈多夫當選車臣共和國總統後,仍然堅持車臣是「獨立國家」。1997年5月,俄聯邦與車臣簽署和平與相互關系原則條約。但是,車臣領導人始終未放棄其「獨立」主張。
為徹底解決車臣問題,俄聯邦當局於1999年出動10萬大軍,對車臣進行封鎖和展開軍事打擊。經過空中轟炸和地面圍剿,大股車臣非法武裝被消滅,俄軍幾乎控制了車臣全境。但是,剩餘的非法武裝化整為零,部分殘余潛入喬治亞潘基西峽谷。他們在車臣內外採取游擊戰術,頻頻進行暗殺和恐怖活動。特別是2002年後半年,車臣非法武裝分子活動猖獗,襲擊俄軍哨所,炸毀軍車,擊落俄軍直升機。8月,俄軍一架米-26直升機被車臣武裝分子擊落,造成100多名軍人喪生。10月23日晚,50多名車臣恐怖分子持槍潛入莫斯科軸承廠文化宮,劫持了正在聽音樂會的700多名觀眾和100多名演職人員。26日,俄特種部隊發動解救人質行動,救出750多名人質。這期間,除50名武裝分子被擊斃外,另有129名人質喪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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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羅斯實行的是「三權分立」體制,國家權力的行使建立在立法權、執行權和司法權分立的基礎之上。執行權由俄聯邦總統和政府行使,司法權由俄聯邦法院行使,立法權由俄聯邦議會行使。俄憲法規定:「聯邦議會由聯邦委員會和國家杜馬組成」。也就是說,「聯邦委員會」是俄聯邦議會的上院,「國家杜馬」是俄聯邦議會的下院。國家杜馬是全國性的,在俄羅斯89個聯邦主體建立的則是地方杜馬。
國家杜馬的由來
俄羅斯的國家杜馬是1993年建立的。在此之前,俄沿用蘇聯時期的辦法。蘇聯的議會是「人民代表蘇維埃」,其常設機構是兩院制的「最高蘇維埃」,內分聯盟院和民族院。1988年,蘇聯進行改革,「人民代表蘇維埃」改稱為「蘇聯人民代表大會」,其常設機構依然稱「最高蘇維埃」。當時,俄羅斯也照此辦理,建立了「俄聯邦人民代表大會」,其常設機構是「俄聯邦最高蘇維埃」。
1993年10月俄羅斯發生「炮打白宮」事件後,葉利欽總統宣布廢除蘇維埃制度,建立新的聯邦議會,其上院稱「聯邦委員會」,其下院即「國家杜馬」。其實,「國家杜馬」的稱呼是從舊俄國套用過來的。
「杜馬」一詞,是俄文(дума)音譯,意為「議會」。沙皇俄國原是封建專制國家,1905年爆發革命運動後,沙皇尼古拉二世為緩和政治危機,於同年9-10月間宣布召集「國家杜馬」,賜予一定權力。1906年和1907年,產生了第一、第二屆國家杜馬,但隨後不久就被解散。後來又產生了第三、第四屆國家杜馬,其權力都不大,但名義上是國家的議會。1917年十月革命勝利後,蘇聯建立了「議行合一」的蘇維埃制度。1993年,俄羅斯又恢復「國家杜馬」的稱呼。
國家杜馬的職權
俄羅斯雖然實行「三權分立」,但總統權力極大,議會權力很小,可稱之為「總統集權制」或「超級總統制」國家。按照憲法規定,國家杜馬有下列職權:通過法律;批准總統對政府總理的任命;提出對政府的信任問題;任免中央銀行行長;宣布大赦;對總統提出彈劾。但是,國家杜馬通過的法律,要經過聯邦委員會(上院)的審議,總統也有權加以否決;政府由總統直接組建,國家杜馬如三次拒絕通過總統提名的總理,或兩次通過對政府的不信任議案,總統就有權解散國家杜馬。國家杜馬要彈劾總統也很困難,必須經過如下復雜程序:國家杜馬1/3以上議員「提議」;國家杜馬專門委員會作出「結論」;國家杜馬2/3以上多數通過「指控」;最高法院作出總統犯罪的「結論書」;憲法法院作出「指控符合規定程序」、罪行得到證實的「裁定」;聯邦委員會(上院)2/3以上議員贊同。這樣,彈劾才算通過。這樣復雜和難度極高的程序,實際上使彈劾總統幾乎成為不可能。
國家杜馬的選舉
俄憲法規定:「國家杜馬由450名代表組成」,「每4年選舉一次」。另據俄國家杜馬選舉法規定,國家杜馬的225名代表在全聯邦選舉中按黨派原則產生,得票率5%以上的政黨才能進入國家杜馬,並按得票率分配議席。國家杜馬另225名代表則在「單席位」選區的選舉中由多數票產生,即在全國設立225個選區,每個選區產生一名代表。新的選舉法還規定,從2007年開始,政黨進入國家杜馬的得票率將提高到7%。
D. 俄羅斯法律
俄羅斯聯邦法(按通過年度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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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俄國總檢察官和副總檢察官的設立,對俄國有什麼影響
總檢察官和副總檢察官的設立,為俄國檢察機關的建立奠定了基礎。參政院還設置了呈文受理官的職位。《對呈文受理官的訓令》明確說明了這一崗位的職責,呈文受理官負責受理針對委員會及辦公廳的錯誤決定所提出的申訴,並要在親自調查後向參政院報告其處理決定,同時追究誣告者的責任。
參政院本身的活動也必須受到嚴密的監督,因此1715年設立了總檢察官以監督命令的執行情況,雖然這一職位曾一度被撤銷,但在1722年得到了恢復,而且還增加了副總檢察官的職位。各委員會和各地方法院的檢察官都由總檢察官任命並經由參政院批准,同時接受總檢察官的調遣和領導。
根據1722年詔令,總檢察官和副總檢察官應由參政院選舉產生,而當時實際上都是由沙皇任命的。總檢察官領導參政院的辦公廳,一切案件都要經過總檢察官之手,他不僅監督參政院各成員和整個機關的工作,使其不出差錯並具有工作效率,而且有權對參政院的不合法決定和行動提出異議並下令暫緩執行。
總檢察官行事完全獨立自主,不從屬於參政院,只接受本人的審訊,除此之外,他和副總檢察官不受任何法院審訊。彼得一世對總檢察官一職的定位曾有過准確描述:“此官吏猶如朕的耳目和一切國務的代理人……”同時,總檢察官職位的設立並不要求撤銷監察官,後者也要聽命於前者,而且,監察官的作用在法律上得到了增強。總之,總檢察官成為官僚當中職位最高的人。總檢察官和副總檢察官的設立為俄國檢察機關的建立奠定了基礎。
礦務、工場手工業和商務委員會是領導國內工商業發展的部門。工場手工業委員會執行工業政策並管理國家大工業(礦業和冶金除外),該委員會負責批准手工工場的開辦,完成國家訂貨,監督產品質量,並通過給企業家提供各種優惠政策來扶助他們。例如,免除數量極大的國家“勞務”,給他們提供國家貸款、資金補貼,給予他們國內免稅貿易權,有時甚至是外貿免稅權。
工場手工業的中心在莫斯科,聖彼得堡設有辦事處。工場手工業委員會與商務委員會和市政總局經常有事務上的往來,值得注意的是,它與警察機關——警察總署及其各個分署也有密切的聯系。警察機關根據工場手工業委員會的要求,把從外地抓回來的逃跑農民、“婦人”等送到工場幹活,因刑事案件被判刑的一些犯人也通過該工場手工業委員會發配到各工業企業勞動。由於企業發展對勞動力的需求,工場勞動代替了服苦役,不過同時場主也要對犯人逃跑承擔責任。與其他委員會不同的是,工場手工業委員會在地方上沒有設立自己的機構。有關工業方面的問題,省政當局必須直接請示工場手工業委員會。
顧名思義,礦務委員會不僅負責礦藏的地質勘探,保障各礦山的勞動力供應,還負責冶金工業方面的問題,監督官辦和私人工場的建設。此外,礦務委員會還負責1720年由稅務委員會移交給它全權管理的幾個鑄幣場和紙幣場。由於采礦業自身的特點,需要建立起脫離地方管轄的、直接隸屬於礦務委員會的分支機構,因此在地方上設立了莫斯科礦務總局、喀山礦務總局、涅爾琴斯克礦務總局、西伯利亞礦務總局和彼爾姆礦物總局,最後兩個礦務總局都是管理烏拉爾地區工業的機構。商務委員會負責領導貿易活動,主要是對外貿易活動。
司法委員會則合並了舊有的幾個衙門:領地、偵查、地方自治衙門和所有司法衙門。由於俄國還未能實現行政權與司法權的完全分離,司法委員會的地位和作用尚不如其他幾個委員會明確。除了司法委員會之外,其他一些部門機構,如工場手工業委員會、商務委員會、市政總局和正教院也對特定的等級履行司法權。同時,司法委員會雖然是各省地方法院的領導者,是它們的最高行政機關和受理司法上訴的上級機關,但是司法委員會並非終極判決者,對司法委員會判決不服者,還可以上訴參政院。
F. 俄羅斯的國家杜馬是什麼意思
俄羅斯實行的是「三權分立」體制,國家權力的行使建立在立法權、執行權和司法權分立的基礎之上。執行權由俄聯邦總統和政府行使,司法權由俄聯邦法院行使,立法權由俄聯邦議會行使。俄憲法規定:「聯邦議會由聯邦委員會和國家杜馬組成」。也就是說,「聯邦委員會」是俄聯邦議會的上院,「國家杜馬」是俄聯邦議會的下院。國家杜馬是全國性的,在俄羅斯89個聯邦主體建立的則是地方杜馬。
國家杜馬的由來
俄羅斯的國家杜馬是1993年建立的。在此之前,俄沿用蘇聯時期的辦法。蘇聯的議會是「人民代表蘇維埃」,其常設機構是兩院制的「最高蘇維埃」,內分聯盟院和民族院。1988年,蘇聯進行改革,「人民代表蘇維埃」改稱為「蘇聯人民代表大會」,其常設機構依然稱「最高蘇維埃」。當時,俄羅斯也照此辦理,建立了「俄聯邦人民代表大會」,其常設機構是「俄聯邦最高蘇維埃」。
1993年10月俄羅斯發生「炮打白宮」事件後,葉利欽總統宣布廢除蘇維埃制度,建立新的聯邦議會,其上院稱「聯邦委員會」,其下院即「國家杜馬」。其實,「國家杜馬」的稱呼是從舊俄國套用過來的。
「杜馬」一詞,是俄文(дума)音譯,意為「議會」。沙皇俄國原是封建專制國家,1905年爆發革命運動後,沙皇尼古拉二世為緩和政治危機,於同年9-10月間宣布召集「國家杜馬」,賜予一定權力。1906年和1907年,產生了第一、第二屆國家杜馬,但隨後不久就被解散。後來又產生了第三、第四屆國家杜馬,其權力都不大,但名義上是國家的議會。1917年十月革命勝利後,蘇聯建立了「議行合一」的蘇維埃制度。1993年,俄羅斯又恢復「國家杜馬」的稱呼。
國家杜馬的職權
俄羅斯雖然實行「三權分立」,但總統權力極大,議會權力很小,可稱之為「總統集權制」或「超級總統制」國家。按照憲法規定,國家杜馬有下列職權:通過法律;批准總統對政府總理的任命;提出對政府的信任問題;任免中央銀行行長;宣布大赦;對總統提出彈劾。但是,國家杜馬通過的法律,要經過聯邦委員會(上院)的審議,總統也有權加以否決;政府由總統直接組建,國家杜馬如三次拒絕通過總統提名的總理,或兩次通過對政府的不信任議案,總統就有權解散國家杜馬。國家杜馬要彈劾總統也很困難,必須經過如下復雜程序:國家杜馬1/3以上議員「提議」;國家杜馬專門委員會作出「結論」;國家杜馬2/3以上多數通過「指控」;最高法院作出總統犯罪的「結論書」;憲法法院作出「指控符合規定程序」、罪行得到證實的「裁定」;聯邦委員會(上院)2/3以上議員贊同。這樣,彈劾才算通過。這樣復雜和難度極高的程序,實際上使彈劾總統幾乎成為不可能。
國家杜馬的選舉
俄憲法規定:「國家杜馬由450名代表組成」,「每4年選舉一次」。另據俄國家杜馬選舉法規定,國家杜馬的225名代表在全聯邦選舉中按黨派原則產生,得票率5%以上的政黨才能進入國家杜馬,並按得票率分配議席。國家杜馬另225名代表則在「單席位」選區的選舉中由多數票產生,即在全國設立225個選區,每個選區產生一名代表。新的選舉法還規定,從2007年開始,政黨進入國家杜馬的得票率將提高到7%。
G. 俄羅斯與車臣的仇恨
俄羅斯和車臣的仇恨無法在短時間內消除,因為這是有歷史原因的。
蘇聯時期大規模流放少數民族
俄羅斯資深民族問題專家季什科夫認為 「蘇維埃斧頭大規模建構民族工程」 給其人民留下了無數傷痛的記憶。可以說蘇聯社會主義建設的全面勝利與民族踐踏和驅趕是同步的,斯大林時期民族居住地布局的調整力度之大在世界歷史上是罕見的。
1943年12月從高加索完全遷走卡拉恰伊人、卡爾梅克人,1944年2月遷走印古什人和車臣人,3月遷走巴爾喀人,5月克里米亞韃靼人被遷走,6月克里米亞的希臘人被從自己的家園趕了出去,11月喬治亞的梅斯赫特突厥人與赫姆辛人被遷移。
此前,1926年全蘇第一次人口統計共有一百九十五個民族,十月革命後少數民族地區都建立了民族地方自治,北高加索的卡爾梅克人、車臣人、印古什人分別建立了本民族的自治共和國或自治州,克里米亞韃靼人建立了自治共和國,但不久他們全都遭到了厄運,這些民族的自治區域被撤銷(所謂的「少數民族自治」是沒有任何權利可言的),所有族人全部遭到流放。
這些民族有一個共同的稱呼:「被懲罰民族」,他們日後或多或少都對蘇俄產生了巨大的仇恨,成為俄羅斯民族問題的一個重要原因。
車臣人亦被斯大林「懲罰」
俄羅斯與車臣的民族矛盾可以追溯到18世紀沙皇入侵車臣,19世紀沙俄征服車臣並將其納入帝國版圖。
蘇德戰爭爆發後兩個月,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通過了一個秘密決議,稱車臣族當中有人通敵,斯大林認為這是「整個民族的集體背叛」,「根據戰時的法令,必須對全體民族採取懲罰性措施」,其將整個車臣族趕出世代居住的高加索,遷往哈薩克。直至20世紀80年代車臣人才得以返回故鄉,而此次遷徙更加深了車臣人對於俄羅斯的仇恨,為日後的車臣問題埋下禍根。
政治上同化經濟上扶持的政策加劇民族問題
此後的1960年至1980年,蘇聯政府都在為消化斯大林懲罰性的「民族大搬家」的「後遺症」絞盡腦汁,當時的政策是「花錢買平安」,政治上的鉗制與經濟上收買並行。此時民族政策的具體做法是,不尊重你的人權,卻比較尊重你的「文化」,甚至大力扶植你的經濟。
蘇聯根據不同的政治需要,在搞強制同化的同時也搞人為的「異化」、誇大的文化保護意識,有意識地搞一些大熊貓式的「稀有民族」,消除同化政策的口實。
並且經濟上向民族地區傾斜,對被統治民族在嚴防政治異端的同時,給予經濟和其他利益上的恩賜,甚至犧牲「統治民族」的利益來實現這一點,而這樣做無需徵求「統治民族」人民的同意。
這些措施並沒有從根本上解決民族問題,相反正是蘇聯培養的這些貌似「沒有民族傾向的政治家」和「沒有民族歧視的政策」合力「成功地埋葬了」蘇聯。
蘇聯解體民族矛盾集中爆發
據1991年統計,前蘇聯七十九個地區有領土爭執問題,蘇聯解體以後地區劃分變成了國界問題,於是就不可避免地成為民族矛盾的導火線。當時的主導思想是強調各民族將來要走向一致,寄希望在蘇聯會出現一個新的民族共同體——「蘇聯民族」,但是當「蘇聯民族」的認同尚在「過渡之中」,民族裂變的大潮就已到來了。
可以說後斯大林的蘇聯對民族問題沒有一個一以貫之的明確政策和長遠理論,俄羅斯是在沒有做好「收縮」准備的情況下就面臨族裔關系的巨大挑戰,當蘇聯控制的「鐵幕」突然崩潰時,俄羅斯拿不出任何應對民主派和民族勢力的任何有效武器。
英國和北愛爾蘭(愛爾蘭共和軍),西班牙和巴斯克分離組織埃塔
H. 俄羅斯 的 政體 是什麼
俄羅斯聯邦目前是按照三權分立的原則來調整其國家的政治生活的。所謂"三權",即行政權、立法權和司法權,三種權力分別屬於政府、議會和法院。這三種權力相互制約、相互平衡,共同調整著國家的政治生活。
第一,總統。總統是國家元首,提名政府總理,制定各種經濟政策和外交政策,領導政府的工作,政府各部、委的首長間接對總統負責。總統有權頒布議會(俄羅斯最高蘇維埃即是議會)通過的法律、法令。
第二,議會。俄羅斯人民代表大會是俄羅斯的最高權力機關,最高蘇維埃是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最高蘇維埃也即是我們所說的俄羅斯議會,它履行立法和監督政府的職能。
人民代表大會一般每年召開兩次,以解決最重要的憲法、政治、經濟和社會問題。其常設機構最高蘇維埃由共和國院和民族院組成,兩院獨立行使其職能。共和國院解決全國性問題,而民族院只解決各共和國和自治州有關的社會經濟問題。最高蘇維埃設最高蘇維埃主席團,它由俄羅斯最高蘇維埃主席、副主席、各共和國最高蘇維埃主席等人組成。主席團的權力職能是負責籌備俄羅斯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和最高蘇維埃會議,"履行國家集體元首"的一系列職能,如授勛、授軍銜;任命或召回外交代表;接受外國大使的國書;實行大赦等。最高蘇維埃主席由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無記名投票從人民代表中選出,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最高蘇維埃主席對人民代表大會和最高蘇維埃負責,他負責解決國家的內政、外交、國防等方面的關鍵問題,提出最高蘇維埃第一副主席的入選等。
第三,憲法法院。俄羅斯憲法法院是法院系統用以制約總統和議會,平衡行政、立法、司法權力關系的一個機構。它有權對政府首腦頒布的行政命令和議會制定的法律作違憲性審查,即看它是否符合憲法,並有權宣布違反憲法的行政命令和法律無效。
I. 俄羅斯憲法法院有啥職能其簡介有啥
俄羅斯憲法法院在俄羅斯憲政制度的建立過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也是俄羅斯憲政制度的體現。普京在慶祝2004年12月12日全俄憲法日上的講話稱:憲法法院是憲法的捍衛者,保護者和解釋者,對憲法法院的重要作用給予了高度的評價。的確,作為憲法的監督機關的憲法法院,為俄羅斯憲政制度的確立起到了重要作用,對轉型國家的憲政制度建設有著極好的示範作用。
一、俄羅斯憲法法院的產生
俄羅斯聯邦的憲法法院,產生於蘇聯解體前夕。1990年12月5日,俄羅斯聯邦最高蘇維埃經激烈爭論, 通過了俄羅斯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憲法修訂案的法律。該法律為憲法法院制度在俄羅斯聯邦的形成和啟動奠定了最初的法律基礎。1991年5月16日, 最高蘇維埃通過了俄羅斯歷史上第一部憲法法院法。1991年7月12日, 聯邦第五次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了對此法的修正案。這些重要法律為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的組建與運行提供了最直接的法律依據。同年12月29-30日,俄羅斯聯邦第五次人代會選舉產生13名聯邦憲法法院法官。俄羅斯歷史上前所未有的憲法監督機構--憲法法院正式誕生。 憲法法院是俄羅斯聯邦政治體制中的一個嶄新事物,它的建立和活動在俄羅斯聯邦紛亂復雜的政治轉型進程格外令人矚目。1991年12月,該法院剛剛成立,便受理了一個具有重大歷史意義的案件,即俄羅斯聯邦總統葉利欽1991年819事變後下令禁共是否符合憲法的案件。 當時,36位人民代表向剛剛問世的聯邦憲法法院提出起訴,要求審議葉利欽總統關於中止蘇共和俄共活動並沒收其財產的三項命令是否符合憲法。葉利欽為防止共產黨東山再起,授意人民代表、憲法委員會責任秘書向憲法法院提出了關於承認蘇共違反憲法進而證明俄羅斯聯邦總統命令符合憲法的另一起訴,變被告為原告。 1992年5月6日,憲法法院正式宣布受理此案,26日正式開庭。在聽取了雙方陳述之後,憲法法院決定將兩個起訴合並為一個案件進行審理。此後,經過40多天的休庭准備,憲法法院重新開庭後舉行了52次聽證會,傳喚了46位證人,聽取了16位專家發言,最後在2 名法官持有異議的情況下作出裁決。同年11月30日,佐爾金院長在長達20分鍾的時間內宣讀了一份折中的判決書。它裁定:葉利欽總統令禁止蘇共和俄共中央的活動是符合憲法的,但是對俄共地方活動限制和沒收地方財產是違反憲法的;總統方面提出的關於蘇共本身不合法的訴訟,因蘇共已經瓦解,因而不予繼續審理。 當時俄羅斯聯邦政治形勢十分復雜、各派力量之間的斗爭異常激烈、國家面臨蘇聯解體後新一輪解體威脅。在這種情況下,憲法法院的裁決應當說比較巧妙和得體,既考慮到了各方的政治利益,又注意到了社會情緒。從法律上講亦無重大缺陷,絕大多數法官表現出了很強的法律素養。有人甚至認為,這場「世紀性審判「搞得天衣無縫,簡直就無懈可擊。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和佐爾金院長本人的聲望由此大振。
然而,1992-1993年間,佐爾金領導的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主要是佐爾金本人,逐漸捲入了葉利欽總統與議會之間的政治權力沖突,陷入了深刻的危機。在調解總統與議會的權力糾紛時,佐爾金越來越明顯地站到了反對總統的議會反對派一邊,葉利欽總統對此十分不滿。1993年10月,葉利欽以武力方式驅散了議會反對派,然後以全民公決方式通過了由他主持制定的新憲法。佐爾金在巨大壓力下被迫辭職。
新憲法通過並立即生效後,如何根據憲法規定建立憲法法院的問題自然而然地提上了日程。 1994年6月24日, 俄羅斯聯邦國家杜馬通過了聯邦憲法性法律《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法》。7月12日, 聯邦委員會批准了該法。7月21日,葉利欽總統簽署頒布了此法。 隨後不久,俄羅斯聯邦總統和議會即開始按照新憲法規定的程序,組建新的聯邦憲法法院。經過不到一年時間,俄羅斯聯邦新的憲法法院組建完成。到1998年底,該院已經對俄羅斯聯邦許多法律文件是否符合憲法的問題進行了審理,並且對許多涉及憲法和憲法職權的爭議問題進行了調解,甚至還對葉利欽是否有資格在2000年爭取連任俄羅斯聯邦總統作出了否定的裁決。這個裁決使得任何人想超過2屆連任總統成為不可能。這樣,包括普京在內的未來總統也不可能用修改憲法方式,達到連任總統的目的。可以肯定地說,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已經重新運轉起來,它的獨立地位和專業素質,越來越被社會各界所肯定。
二、法官的資格限制與院長的主要職權
目前的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由19名法官共同組成。他們是由聯邦委員會依據聯邦總統的提名而任命產生的。根據憲法法院法規定,聯邦憲法法院法官,年齡不得小於40歲,同時還必須受過高等法學教育,擁有15年以上的專業工齡,並且要在法律界享有良好的聲譽。 當聯邦總統按照憲法規定考慮憲法法院法官人選時,俄羅斯聯邦議會上下兩院成員(議員)、聯邦各主體的立法權力機關和最高司法權力機關、俄羅斯聯邦的法律主管部門、全俄法學家聯合會、法律科研和教學機關,都有權向總統提出預備性人選,供其參考。俄聯邦總統將他所確定的憲法法院法官候選人名單提交到聯邦委員會,聯邦委員會必須對總統提出的候選人進行逐一審議,並要就每一位候選人進行秘密表決。獲得半數以上支持票的候選人即為當選。
與總統、議會不同的是,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本身沒有任期。無論是俄羅斯聯邦憲法還是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法,都沒有這方面的規定。但是,憲法法院法規定了法官的任期。每一位法官的任期最多不得超出12年,並且,同一人不得兩次擔任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法官。如果聯邦憲法法院某位法官已經任職期滿,而接替他的法官沒有任命或者他參與審理的案件沒有結案,該法官可以繼續行使其職權,直到新法官任職或案件結案為止。當憲法法院法官職位出現空缺時,聯邦總統必須在一個月內提出新的法官候選人,供聯邦委員會討論。
根據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法,憲法法院的法官享有相當穩定、比較獨立而又可靠的法律地位。其主要表現是:憲法法院法官不得被隨意撤換,其人身不受侵犯,所有法官的權利一律平等,任何機關不得干預憲法法官的訴訟活動,不得因法官在憲法法院開會時所作的發言以及憲法法院所作的決定而追究其責任,包括法官任職期滿之後。此外,憲法法院法官還享有聯邦法律專門為他們規定的各種特殊福利待遇和安全保障措施。 根據權力分立與制衡以及權利與義務相互統一的原則,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法同時也對憲法法院法官的任職條件作出了某些限制。這些限制包括:憲法法院法官不得成為議員,不得擔任或保留任何國家職務或社會職務,不得從事私人經營活動、企業活動和其他有酬活動。憲法法官可以像在西方國家一樣,自由地從事教學、科研和其他創作活動,但這些活動不得妨礙憲法法院法官的職責。 像西方多數國家一樣,俄羅斯聯邦遵循國際慣例,以法律形式規定,憲法法院法官作為普通公民,有權在選舉和公決時以自由投票方式自由表達其意志,但不得在法院、仲裁法庭或其他機構從事辯護活動或擔任代理人,同時規定,憲法法院法官無權為任何人提供涉及權利或義務的辯護。更重要的是,憲法法院法官不得參加政黨和社會政治運動,不得從事政治性的宣傳和鼓動,不得參加國家權力機關和地方自治機關的競選活動。當憲法法院法官利用媒體發表言論,或當眾發表講話時,他們無權就憲法法院可能受理、正在研究或者已經受理但未裁決的問題表明自己的見解。
像其他所有法官一樣,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法官的職權也可以中止。按照有關規定,中止憲法法院法官的條件主要有兩點:其一,憲法法院同意將其逮捕或追究其刑事責任;其二,該法官本人因健康狀況不能繼續履行職能。憲法法院中止法官職權,必須以憲法法院決定的方式辦理手續。被中止職權的法官,不得參加憲法法院的會議,也無權向國家權力機關或組織、社會團體、官員和公民發送正式文件,或向這些機構和個人索取其他任何文件與材料。但是,法律所規定的憲法法院法官的工資待遇和相應的物質保障,予以保留,並要在中止其職權的理由消失後,由憲法院予以恢復。 憲法法院法官的職權還可以提前停止。停止憲法法院法官職權的主要條件是:(一)該法官的任命違背了法定程序;(二)該法官本人申請辭職;(三)該法官喪失了國籍;(四)該法官被法院判為有罪;(五)其行為有損於法官的榮譽和尊嚴;(六)憲法法院發出警告後仍繼續兼任與法官職務不相容的職務,或從事法官不得從事的活動;(七)在沒有正當理由情況下兩次缺席憲法法院會議或拒絕投票;(八)失蹤或死亡。另外,由於健康狀況和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職責一次超過10個月者,也可以停止職權。對此種情況,憲法法院也須作出正式決定,並要呈報總統和聯邦委員會,作為憲法法院職務空缺的證明。因違反任命程序、或從事有辱法官尊嚴和名譽的活動而停止憲法法院法官職權,則須由議會上院依據憲法法院的建議辦理相關手續。 憲法法院的建議則須有2/3以上的法官表示贊成,方為通過。
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設有院長、副院長和秘書官。院長、副院長和秘書官均從憲法法院法官中選舉產生,獲得多數票者即為當選,任期3年。可以連選連任。如果提前解除某法官擔任的上述職務, 需要有憲法法院5名以上的法官提出動議,並要獲得2/3以上法官的支持。 如果上述職務空缺,必須在兩個月內進行新的選舉。 根據俄聯邦憲法法院法,憲法法院院長的職權主要是:領導、籌備、主持和召集憲法法院全體會議;將應在全體會議和各庭會議上審議的問題提交憲法法院討論;同國家機關和組織、社會團體發生關系時代表憲法法院並根據其授權發表聲明;對憲法法院機關實行總的領導;將憲法法院秘書處和其他下屬機構的領導人選及秘書處條例及機關編製表提交憲法法院批准。憲法法院副院長的主要職責是,根據院長委託,行使院長的某些職權。當憲法法院院長不能履行其職責時,副院長代理其職責。 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的秘書官地位很高,不是一般的書記員。當憲法法院院長出缺而副院長不能代理其職務時,則由秘書官代理。屆時,憲法法院中任職時間最長的法官代理秘書官職務。如果出現任職時間相同的情況,最年長者代理秘書官職務。憲法法院秘書官的主要職責是:對憲法法院的機關工作實行直接領導;在組織上保障憲法法院會議的籌備和召開;將憲法法院的決定通知有關機關、組織、個人,並向憲法法院通報其執行情況;為憲法法院提供信息保障。
三、憲法法院的主要職權與活動原則
按照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的有關規定,憲法法院是司法審判機關,是通過憲法訴訟活動、獨立行使司法權力而進行憲法監督的機關。俄羅斯理論界認為,聯邦憲法法院的活動依據是「以捍衛人和公民的權利與自由為基礎的憲法制度「,它的活動目的則是要在俄羅斯聯邦全境保障俄羅斯聯邦憲法的最高地位和直接效力。
根據俄羅斯聯邦憲法和憲法法院法,憲法法院的主要職權表現為如下七大方面:
其一,審理聯邦性法律文件是否符合聯邦憲法的案件。這些文件包括:聯邦法律;聯邦總統命令和指令、聯邦政府頒布的規范性文件;各共和國憲法和各聯邦主體憲章;各共和國和各聯邦主體就聯邦國家權力機關管轄的問題、聯邦國家權力機關與聯邦主體國家權力共同管轄的問題所頒布的法律和其他規范性文件;聯邦國家權力機關與聯邦主體之間以及各聯邦主體相互之間的條約;俄羅斯聯邦已簽署但尚未生效的國際條約。
其二,解決國家權力機關之間的許可權糾紛。其中包括:聯邦國家權力機關的許可權糾紛;聯邦國家權力機關與聯邦各主體國家權力機關之間的許可權糾紛;各聯邦主體內部國家權力機關之間的許可權糾紛。
其三,根據俄羅斯聯邦公民的投訴和法院的詢問,對具體案件中適用或者應予適用的法律是否符合俄羅斯聯邦憲法進行審查。
其四,對俄羅斯聯邦的憲法進行解釋。
其五,對指控俄羅斯聯邦總統叛國或者犯有其他重大罪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作出結論。
其六,就俄羅斯聯邦憲法劃歸憲法法院管轄的問題,向國家杜馬提出立法動議。
最後,行使俄羅斯聯邦憲法、俄羅斯聯邦條約、俄羅斯聯邦憲法性法律、聯邦國家權力機關與聯邦主體關於劃分管轄對象與許可權的條約所賦予的其他職權。
根據現行法律的規定,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只設兩個法庭,一個由10名法官組成,另一個由9名法官。 每個法庭的具體構成以抽簽方式確定,任期均為3年。憲法法院院長、 副院長不得同時成為同一法庭的成員。憲法法院審理案件,既可由兩庭聯合開庭,亦可由各庭單獨開庭。聯合開庭所要解決的問題是:各聯邦各主體的憲章是否符合俄羅斯聯邦憲法;對聯邦憲法進行解釋;對指控總統叛國或犯有其他重大罪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作出結論;通過憲法法院公告;提出法律議案。除了這些問題外,其他各種問題均由憲法法院兩法庭單獨予以審理。
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開展憲法訴訟活動,必須遵循如下基本原則:即獨立性、集體性、公開性、連續性、辯論性和平等性原則。
獨立性首先是指法官獨立,法官在行使其職權時,只遵循聯邦憲法和憲法法院法。另一方面,法官在活動中只作為個人發表意見,而不能代替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政黨和運動,也不能代表國家的、社會的和其他的企業、機構與組織、官員和國家實體、地區實體、民族集團和社會群體;憲法法院的決定和其他文件只能反映法官們符合憲法並且不帶政治傾向的法律立場;法官在排除外來干擾的情況下作出決定,他們無權就憲法法院預先研究和正在審議的問題徵求或得到任何指示。
集體性一方面是指憲法法院法官必須集體審理案件和問題並作出相應決定,另一方面是指只有參與案件庭審的法官才能作出決定。至於憲法法院的決定通過程序,有關法律規定:兩院聯合開庭時,作出決定必須獲得不少於全院法官總數2/3的多數票;每個法庭單獨開庭時,作出決定必須不少於該法庭3/4的多數票。在確定法官人數時,對案件實行迴避的法官和職權被暫時中止的法官不予計算。
公開性是指所有案件的審理都必須公開進行。只有在聯邦法律作出特別規定的情況下,憲法法院才能秘密開庭。但無論公開開庭和秘密開庭,憲法法院的決定都要公諸於眾。
連續性是指憲法法院審理任何案件,都有必須保持不間斷性,只有訴訟參與人為准備進一步調查以消除妨礙法庭審理正常進行所必須的間斷除外。為實現和保證案件審理的連續性,無論在聯合開庭審理的案件裁決之前或是在聽證會推遲舉行之前,憲法法院都不得聯合開庭審理其他案件。同樣,任何一個法庭也不得在各自審理的案件裁決前或在聽證會推遲前開庭審理屬其管轄的其他案件。
辯論性和平等性是指憲法法院開庭時,訴訟雙方都有聯邦憲法和法律所賦予的同樣權利和機會。雙方在相互辯論的基礎上闡述各自的立場,捍衛各自的利益。
四、憲法法院訴訟活動的基本要求和裁決的執行
現行的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法,對憲法法院進行訴訟的程序,尤其是訴訟參與人的權利和義務、憲法法院的裁決方式及其效力等問題,有著非常明確和具體的規定。譬如,憲法法院收到起訴後,必須在一個月內召開全體會議,首先作出聯合開庭還是單獨開庭的決定。憲法法院有權將涉及同一對象的投訴合並為一個案件。 憲法法院在研究起訴和准備聽證時,有權向相關方面和個人提出要求,諸如提供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法律文件原件、提供證件及其復印件、提供卷宗、案卷和其他材料,進行檢驗、研究和鑒定,確認某種狀態,吸收專家參與案件調查,作出解釋,提供咨詢和職業意見,等等。這些要求所涉及的機關、組織和個人,都必須予以執行。如果憲法法院本身沒有作出其他規定,對上述問題的答復必須在收到要求後一個月內報送憲法法院。國家機關和組織履行上述要求支出的費用,自行承擔。其他組織和個人的開支,按法律規定程序,由聯邦預算予以補償。無論拒絕還是迴避審理和執行上述要求,或者違反審理和執行上述要求的期限,有意加以曲解,都要追究法律責任。
同普通訴訟一樣,俄羅斯聯邦法律規定,憲法法院訴訟參與人也包括訴訟雙方及其代理人、證人、專家和翻譯人員等。根據法律規定,這里所說的訴訟雙方范圍很廣,主要是指向憲法法院起訴的機關或個人;頒布或簽署的法律文件是否符合憲法需要予以審查的機關或官員;發生許可權爭議的國家權力機關。 至於訴訟雙方的代理人,法律規定不得超過3人。 因職務關系可以擔任憲法訴訟代理人的有:簽署起訴書的機關領導人、頒布有爭議的法律文件或參與許可權糾紛的機關領導人、簽署了有爭議的法律文件的官員、議會兩院中發生質詢的議員。此外,法律特別規定,律師或擁有法學學位、其授權得到相應文件確認者,亦可成為此種訴訟的代理人。訴訟雙方在訴訟中都有權了解案件材料,闡述自己對案件的立場,向其他訴訟參與人提問。同時,雙方也都有義務應法院傳喚到庭、翻譯和回答問題。但是,不到庭不妨礙憲法法院對案件的審理。 與普通法院審判一樣,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在訴訟中也實行迴避制度。訴訟雙方都有權要求法官迴避。但法官只有在法律規定的下述情況下,才可退出對案件的審理:其一,法官因職務關系過去曾經參與成為審理對象的法令的通過;其二,法官的客觀性因其與參與訴訟的一方代理人有親屬或夫婦關系而受到懷疑。
為保證憲法訴訟的公正性和嚴肅性,俄羅斯聯邦法律還規定,憲法法院開庭時,必須首先宣布立案的理由和依據,陳明問題的實質、已經掌握的材料和為准備案件審理所採取的措施。開庭後,必須允許其他到庭法官向報告案情的法官提問,聽取訴訟雙方的全部陳述,允許雙方相互提問。庭審必須進行記錄和速記。訴訟雙方都有權了解記錄和速記稿,並可加註意見。庭長和法官報告人必須共同研究加註的意見,必要時可請加註者參與研究。對法庭記錄和速記稿的意見以及確認其准確與否的決定,都應附入記錄和速記稿。 為保證憲法訴訟具有純粹的法律性而不是政治性,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法特別規定:訴訟雙方及其代理人不得在憲法法院發表政治性聲明和宣言,不許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訴訟參與人、官員和公民使用侮辱性語言。當法庭所進行的法院調查結束時,法官要聽取訴訟雙方的最後發言。發言者不得引用憲法法院未予調查的文件和材料。如果憲法法院認為有必要進行補充調查,它可在雙方最後發言的過程中作出恢復案件審理的決定。補充調查結束後,訴訟雙方還可作最後陳述,但只能針對新的情況和證據。如果在開庭過程中出現了撤消訴訟的理由,憲法法院有權停止該案的訴訟。
按照規定,當憲法法院需要對它審理的案件作出決定時,只能採取逐個點名徵求法官意見的方式公開表態。任何法官都沒有權利棄權或迴避表態。法庭庭長在任何情況下都只能最後發言。一般情況下,得到多數法官贊同的決定即為通過。關於規范性法律文件、國家權力機關的協定、尚未生效的俄羅斯聯邦國際條約是否符合憲法的問題,如果表決時票數相等,有爭議的文件即可視為符合憲法。 憲法法院就任何問題作出的任何裁決,都必須由參加表決的全體法官簽字。不同意該決定的法官,有權以書面形式闡述自己的特殊意見。此意見須歸入案件材料並與憲法法院決定一道公開發表。簽署後的憲法法院決定,首先要在法庭上全文宣讀,然後應於兩周內送達憲法法院法官、訴訟雙方、聯邦總統、國家杜馬、聯邦政府、人權全權代表、聯邦最高法院、高等仲裁法院、聯邦總檢察長、聯邦司法部長,也可送達其他國家機關和組織、社會團體、官員和個人。
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的決定為最終決定,不得上訴,一經公布,立即生效,無需其他機關和官員予以確認。它的法律效力,不因違反憲法的文件重新通過而失效。如果憲法法院決定本身未就執行期限作出專門規定,該決定應在發表或正式文本送達後立即執行。不執行、拖延或阻撓執行該決定,依法追究責任。根據起訴者和該決定接收者的請求進行解釋的權利,僅屬於聯邦憲法法院。
俄羅斯憲法法院的裁決書開始必須寫明:「以俄羅斯聯邦的名義裁決如下」的字樣。憲法法院的裁決會應及時刊登到俄羅斯國家報紙和刊物上,以便全體國民掌握和執行。
J. 俄羅斯聯邦憲法的憲法基礎
第一條
1.俄羅斯聯邦——俄羅斯是具有共和制政體的民主的、聯邦制的法治國家。
2.國名俄羅斯聯邦和俄羅斯意義相同。
第二條 人、人的權利與自由是最高價值。承認、遵循和捍衛人與公民的權利和自由是國家的義務。
第三條
1.俄羅斯聯邦主權的體現者和權力的唯一源泉是其多民族的人民。
2.人民直接地並通過國家權力機關和地方自治機關行使自己的權力。
3.公決和自由選舉是人民權力的最高的直接表現。
4.任何人不得攫取俄羅斯聯邦的權力。奪取或竊取權力將依照聯邦法律予以追究。
第四條
1.俄羅斯聯邦主權及於其全部領土。
2.俄羅斯聯邦憲法和聯邦法律在俄羅斯聯邦全境擁有至高無上的地位。
3.俄羅斯聯邦保證自己的領土完整和不可侵犯。
第五條
1.俄羅斯聯邦由共和國、邊疆區、州、聯邦直轄市、自治州、自治區——俄羅斯聯邦的平等主體組成。
2.共和國(國家)擁有自己的憲法和法律。邊疆區、州、聯邦直轄市、自治州、自治區擁有自己的規章和法律。
3.俄羅斯聯邦的聯邦結構建立在它的國家完整、國家權力體系統一、在俄羅斯聯邦國家權力機關和俄羅斯聯邦主體的國家權力機關之間劃分管轄對象和職權、俄羅斯聯邦各民族平等與自決的基礎上。
4.在同聯邦國家權力機關的相互關系方面,俄羅斯聯邦所有主體平等。
第六條
1.俄羅斯聯邦國籍根據聯邦法律獲得和中止,它是統一的和平等的,無論其獲得理由如何。
2.俄羅斯聯邦的每一位公民在其境內都擁有俄羅斯聯邦憲法所規定的所有權利和自由,並承擔同等義務。
3.俄羅斯聯邦公民不得被剝奪自己的國籍或被剝奪改變國籍的權利。
第七條
1.俄羅斯聯邦是社會國家,其政策目的在於創造保證人的體面生活與自由發展的條件。
2.在俄羅斯聯邦,人的勞動與健康受到保護,規定有保障的最低限度的勞動報酬,保證國家對家庭、母親、父親、兒童、殘廢人和老年公民的支持,發展社會服務系統,規定國家退休金、補助金和社會保護的其他保障措施。
第八條
1.在俄羅斯聯邦,保障經濟空間的統一,商品、服務和財政資金的自由轉移、支持競爭和經濟活動的自由。
2.在俄羅斯聯邦,私有財產,國有財產、地方所有財產和其他所有制形式同等地得到承認和保護。
第九條
1.在俄羅斯聯邦,土地和其他自然資源作為在相應區域內居住的人民生活與活動的基礎得到利用和保護。
2.土地和其他資源可以屬於私有財產、國有財產、地方所有財產和其他所有制的形式。
第十條 俄羅斯聯邦的國家權力根據立法權、執行權和司法權分立的原則來實現。立法權、執行權和司法權的機構是獨立的。
第十一條
1.俄羅斯聯邦的國家權力由俄羅斯聯邦總統、聯邦會議(聯邦委員會和國家杜馬)、俄羅斯聯邦政府和俄羅斯聯邦法院行使。
2.俄羅斯聯邦主體的國家權力由它們所組成的國家權力機關行使。
3.劃分俄羅斯聯邦國家權力機關和俄羅斯聯邦主體國家權力機關的管轄范圍和許可權由本憲法和有關劃分管轄范圍與許可權的聯邦條約和其他條約予以實現。
第十二條 俄羅斯聯邦承認並保障地方自治。地方自治在其許可權范圍內是獨立的。地方自治機關不列入國家權力機關系統。
第十三條
1.俄羅斯聯邦承認意識形態多樣性。
2.任何意識形態不得被確立為國家的或必須服從的意識形態。
3.俄羅斯聯邦承認政治多樣化、多黨制。
4.社會團體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5.禁止目的或行為旨在以暴力改變憲法制度基礎、破壞俄羅斯聯邦完整性、破壞國家安全的社會團體的建立和活動,禁止建立軍事組織,煽動社會、種族、民族和宗教糾紛。
第十四條
1.俄羅斯聯邦是世俗國家。任何宗教不得被規定為國教或必須服從的宗教。
2.宗教團體與國家分離並在法律面前平等。
第十五條
1.俄羅斯聯邦憲法在俄羅斯全境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直接作用並適用。俄羅斯聯邦所通過的法律和其他法律文件不得同俄羅斯聯邦憲法相抵觸。
2.國家權力機關、地方自治機關、公職人員、公民及其團體必須遵守俄羅斯聯邦憲法和法律。
3.法律應正式公布。未予公布的法律不得適用。任何涉及人和公民的權利與自由的規范性法律文件不得適用,如果它們未正式公布為眾所周知的話。
4.普遍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和准則及俄羅斯聯邦國際條約是俄羅斯聯邦法律體系的組成部分。如果俄羅斯聯邦國際條約確立了不同於法律所規定的規則,則適用國際條約規則。
第十六條
1.憲法本章條款構成俄羅斯聯邦憲法制度的基礎,非經本憲法規定的程序不得修改。
2.本憲法的其他任何條款均不得與俄羅斯聯邦憲法制度基礎相抵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