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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俄羅斯酒需要什麼條件

發布時間:2023-06-08 09:16:25

1. 出口到俄羅斯的產品需要做什麼認證

俄羅斯認證有:俄羅斯GOST認證 ,GOST B認證 ,GOST K認證, 俄羅斯RTN認證 ,俄白哈CU-TR認證 ,俄羅斯GOST-R豁免函 ,俄羅斯RTN豁免函 ,俄羅斯OTTC認證 ,俄羅斯防火安全證書 ,俄羅斯保健品注冊證書, 俄羅斯食品注冊證書 ,俄羅斯醫療器械注冊證書等,根據你出口的是什麼產品來選擇什麼認證。

2. 往俄羅斯銷售白酒,大家覺著這事可行不,有沒有做俄羅斯貿易的。給我指條路。

像煙酒這類商品在俄羅斯是需要許可證的,沒有許可證是非法的,而且處罰很嚴的,許可證很難辦理除非你加入俄羅斯國籍。現在俄羅斯酒類很多,銷售市場的競爭激烈。中國的酒的加工方法和俄羅斯的工藝不同。甚至原料都不同。俄羅斯人喝中國酒就像中國人抽俄羅斯煙的感覺一樣。

3. 中國人在俄羅斯開酒坊都需要什麼手續

中國人在俄羅斯開酒坊都需要有效護照及護照主頁復印件,及身份證復印件一份,簽證申請表,俄羅斯邀請單位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有效為3個月的健康證明書,艾滋病檢疫報告。

開酒坊的基本流程

了解當地酒市場,考察釀酒設備,學習釀酒技術,確定並采購設備,根據設備規劃建設廠房,發酵出酒,送檢辦證,持續發酵出酒,包裝出售。

了解當地白酒市場,在釀酒之前,應該去考察一下當地白酒市場。當地人喜歡喝什麼口感的美酒,當地有多少人釀酒,他們主要釀什麼酒,什麼酒在當地熱銷,如果我們進入釀酒市場,要如何定位,怎樣才能讓我們的酒即有當地特色,又與眾不同。

考察設備,尋找一款能為你服務的廠家,購買一套適合你的設備。釀酒設備企業多如牛毛,如何在這牛毛般的企業中找到適合我們的企業這才是重點。確定並采購釀酒設備。通過前面的考察,各方面都達到要求的企業就是我們要選擇的企業,這時候我們要在同質的設備中選擇一款價格實惠的。

4. 出口俄羅斯需要哪些認證

出口俄羅斯認證有:GOST R認證、防火認證和衛生認證。

1、GOST R認證。GOST R認證(GOST R Certification)是俄羅斯國家標准認證,由俄羅斯聯邦計量和技術管理局聯合聯邦海關共同管理,是一種對俄羅斯的製造商和產品出口到俄羅斯市場的出口商都非常重要的認證。

2、防火認證。1994年12月21日頒歲滲亂發的第69-FZ號聯邦法律《消防安全法》和2002年12月27日頒發的《技術調節法》是防火認證的法律依據。

防火安全認證體系(The system of certification of procts and services in the field of fire safety,SCFS)與俄羅斯GOST R認證體系緊密合作,二者通過權威機構的交流與差異協議以及其他相關文件進乎檔行管理。

3、衛生認證。根據1999年3月30日制定的喊鉛《關於防止流行病保障人民衛生健康》的聯邦法規定,涉及以下幾方面的產品必須辦理由俄羅斯衛生檢疫部門發放的衛生證書(Hygienic Certificate)。

衛生證書是確認產品、活動形式或技術條件符合衛生標准和健康法的文件,符合證書要求的產品允許進行生產、貯藏、運輸及銷售。

5. 出口俄羅斯需要哪些認證

您好,出口俄羅斯的認證種類較多,主要為GOST-R認證和EAC認證。其中GOST R認證分為強制性和自願性認證。海關聯盟EAC認證為強制性認證。除此之外還有計量認證,防火防爆認證,俄羅斯國家注冊證,車輛OTTC證書等等。根據產品而定。

俄羅斯GOST證書分類:
GOST R證書有兩類:一種是交付批證書,是指外貿合同中所列的批次產品,該證書只對該批產品有效;第二種是批量生產證書,該證書又分為1年有效和3年有效期。
單批次證書
單批次證書是適用於申請單一次產品認證。該證書只對一次性交貨有效,不過在產品型號不變的情況下也可多次交貨,證書上注有貨物的數量,可分批發貨。該證書適用於偶爾出口的公司。申請該證書時公司需出示與俄羅斯購貨方簽訂的合同及商業發票。
一年期證書
此認證通常是直接給予製造廠商為期一年的產品認證,證書上會註明認證的產品名稱及型號,這樣製造商在一年內可不限次數、不限買家、不限數量的直接出口該產品到俄羅斯。一年期認證的優點是一般不需要俄羅斯專家來廠審核。
三年期證書
三年期認證證書能連續使用且有效期限長達三年,要取得此種認證,通常需要由俄羅斯派專家至製造廠商所在地做產品的生產檢驗。證書上會註明認證的產品名稱及型號,在此三年有效期內該產品可不限次數、不限買家、不限數量直接出口到俄羅斯。三年期認證通常要經過產品測試和審廠。

6. 中國的酒類商品出口俄羅斯,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中國的酒類商品出口俄羅斯一般走正常的海關程序即可,包括產品的質量認證等都需要有。
俄羅斯的進口限制放寬了許多。和前蘇聯解體前嚴格的控制相比,目前所有的企業和個人可以不必經過特殊的注冊手續就能夠從事進口貿易,而且幾乎所有的商品都可以自由進口。只有部分商品才須申請辦理進口許可證以及其他一些管制手續。
俄羅斯的盧布從1996年6月開始在外貿交易中就完全可以自由兌換了,1998年1月俄羅斯重新劃分了盧布的幣值單位。在那之前,俄羅斯的出口商只被允許保有硬通貨的50%的收入,剩餘的必須兌換成盧布。而對於進口商來說,為了購買外幣進行商品進口,他們甚至還得提供相關的文件加以證明。
俄羅斯海關關稅的劃分方法是基於商品描述和代碼的海關協調編碼體系(HS),對於大多數的進口商品來說,基本的稅率范圍從3%~33%。俄羅斯聯邦海關同時還給與一些發展中國家和地區特殊的關稅地位待遇,這其中包括中國大陸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從這些國家和地區進口的商品只需交納基本稅率的75%,但這其中不包括諸如像合成纖維製成的服裝、鞋、珠寶、仿珠寶製品、組裝電子元件、電話、集成電子晶元、手錶、鍾表以及玩具等產品。
除了進口關稅,大部分的進口商品還需交納增值稅(VAT)。從2004年1月1日開始,增值稅的徵收標准從原來的20%下調到18%。
為了保證進口商品的質量,一些進口商品,包括消費品在內,必須符合俄羅斯相應的產品安全標准。所以進口商必須出具由俄羅斯聯邦國家標准化及度量衡委員會(簡稱GOST)或它的授權機構頒發的安全標准證書。
俄羅斯正致力於加入WTO和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的談判,並根據這兩個組織的規則繼續修改相關法律。
一、貿易投資法律體系
俄羅斯與貿易投資管理相關的法律主要包括:
1.貿易管理政策與法律
2003年11月以來,俄羅斯國家杜馬(聯邦議會下院)和政府頒布了一系列與貿易有關的法律和政策。
2003年11月,俄羅斯國家杜馬通過了《關於針對進口商品的特殊保障、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聯邦法》,並於2003年12月以第165號聯邦法頒布。該法的宗旨是"在俄羅斯關稅區內出現商品進口增加、進口商品傾銷和受補貼商品進口時,保護俄羅斯商品生產者的經濟利益",並就採取和實施相關措施的具體程序做出了規定。
2003年11月,俄羅斯國家杜馬通過了《外匯調節與監督法》,以確保國家統一外匯政策的落實,保障俄羅斯盧布和外匯市場的穩定。該法允許俄自然人在經濟合作發展組織成員國或反洗錢金融措施工作組成員國境內的銀行開設賬戶。
2003年12月通過的《對外貿易活動國家調節原則法》取代了《對外貿易活動國家調節法》。新法旨在使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和知識產權貿易領域最大限度地接近WTO的各項原則與規則,並規定除了針對貨物貿易的關稅和非關稅調節措施,針對服務貿易和知識產權貿易的禁止與限制措施,以及新法所規定的促進外貿發展的經濟措施和行政措施以外,不允許實行其他的對外經濟活動國家調節措施。2004年3月,俄聯邦政府頒布了《調整肉類進口管理辦法》,對肉類進口配額的使用辦法進行了調整,主要內容是:如某一國家爆發嚴重動物疫情,持有從該國進口肉類許可證的俄羅斯進口商有權改從未發生疫情的國家進口肉類。
俄羅斯其他與貿易管理相關的政策和法律主要有:《特許證法》、《商品標志、服務標志和商品產地名稱法》、《海關稅則》、《產品和服務驗證法》、《廣告法》、《在對外商品貿易中保護俄羅斯聯邦利益措施法》、《出口發展聯邦綱要》、《出口監督法》、《外貿產品種類表及關稅稅則》、《電子數字簽名法》、《海關法典》、《租賃法》、《關於對自俄羅斯聯邦出口的兩用產品和技術進行監督的辦法條例》。
2.投資管理政策與法律
俄羅斯與投資有關的法律有:《外國投資法》、《產品分成協議法》、《土地法典》、《農用土地流通法》、《對部分有關發展住房抵押信貸的俄羅斯聯邦法律法規的修改和補充》、《有限責任公司法》、《股份公司法》、《實施國家監督過程中法人和個體經營者權益保護法》、《貨幣調控與外匯管製法》、《法人國家登記法》、《不動產權和交易國家登記法》等。
3.其他相關政策與法律
2004年4月,俄羅斯國家杜馬批准了俄羅斯與烏克蘭、白俄羅斯及哈薩克建立統一經濟空間的協定。
俄羅斯聯邦政府《國家對外經濟政策》旨在有效地實現俄羅斯與國際勞動分工體系的一體化,並使這一進程成為一種長期的經濟任務,以便對俄羅斯經濟進行結構性的改革,保障俄羅斯對外經濟業務參與者的利益。
二、貿易管理制度
1.關稅制度
俄羅斯關稅稅率表所標稅率為基本稅率,對來自享受最惠國待遇國家進口產品按基本稅率計征關稅,對來自其他國家進口產品按基本稅率的兩倍計征關稅。俄羅斯實行多種關稅優惠措施,對來自與俄羅斯簽有自由貿易協定的獨聯體國家和最不發達國家進口產品,免徵進口關稅;對來自享受普惠制待遇國家進口產品按基本稅率的75%計征關稅,中國屬於享受普惠制待遇的國家之一。
目前,俄羅斯進口關稅平均稅率為10.5%~11%,絕大部分進口貨物按從價稅計征關稅,小部分商品實行從量稅和復合稅。近年來,實行復合稅的貨物種類漸趨增多。
1996年7月,俄羅斯曾全面取消出口關稅。1999年1月起又恢復了部分產品的出口關稅,需繳納出口關稅的產品包括:煤、石油、天然氣、成品油、部分化工產品、有色金屬、木材、皮革原料、大豆、油菜籽、葵花籽及部分海產品等。
2.進口管理
根據俄聯邦經濟發展貿易部1997年5月簽發的第21-154號公函,自1997年5月起,俄羅斯禁止在其境內銷售無俄文說明的進口食品;另外,根據俄聯邦國家關稅委員會1997年10月簽發的第N01-15/18803號公函,自1998年7月起,禁止在其境內銷售無俄文說明的進口商品。
1998年12月,俄羅斯頒布《關於對在俄羅斯聯邦境內銷售的商品和產品粘貼防偽標志和統計信息條以及對其流通情況進行統計的程序條例》,規定從1999年7月起,禁止在其境內銷售條例所附清單列出的無防偽標志及統計信息條的商品和產品。該條例所附第一批商品清單主要包括酒類製品、音像製品和電腦設備等。
3.出口管理
俄羅斯主要採用出口配額、出口許可證等方法實施出口管理。
(1)出口配額和出口許可證
俄羅斯對以下三類產品實行出口配額和許可證管理:第一類是國際協議規定要求限制數量的產品,如紡織品、個別黑色金屬製品、碳化硅等;第二類是某些特殊產品,包括野生動物、葯物原料、密碼破譯設備、武器及軍民兩用產品、核材料及其裝置、貴金屬及寶石、礦物及古生物學的收藏資料、半寶石及其製品、麻醉劑、鎮靜劑、毒葯、有關能源信息等;第三類是俄羅斯國內需求較大的產品,如1998年10月俄政府決定,自1998年11月起對未加工皮(牛皮、羊皮及其他皮)和油籽(葵花籽、油菜籽、大豆)的出口實行許可證管理(無數量限制)。出口配額的分配主要是通過招標和拍賣進行。配額如有剩餘,亦可根據出口實績進行增發。出口許可證由經濟發展貿易部駐地方特派員辦事處負責發放。
(2)軍民兩用產品的出口監督
1996年10月,俄羅斯政府發布了《關於對自俄羅斯聯邦出口的兩用產品和技術進行監督的辦法條例》,規定出口軍民兩用產品和技術需申領出口許可證,以出口產品和技術與俄羅斯聯邦承擔的有關國際義務是否一致作為出口許可證頒發的依據。
(3)出口合同登記制
從1996年10月起,俄羅斯要求對所有金額超過5萬美元的進出口合同進行登記。合同登記工作由俄羅斯經濟發展貿易部駐地方特派員辦事處負責。
(4)統一驗證制度
1996年1月起,俄羅斯對出口商品的數量、質量和價格實行統一的強制性驗證制度,規定出口商品,特別是重要的戰略性原料商品,均須在起運地接受驗證機構的檢驗,驗證其數量、品質是否與報關單上填寫的內容一致,其價格是否合理。驗證完畢後,由驗證機構向出口商出具"驗訖證書",對缺少該證書的出口商品,海關不予放行。自1996年3月起,這一制度不再具有強制性。目前,由於技術原因,"統一驗證制度"尚不能全面實施,實踐中只能對石油、成品油、天然氣、煤、黑色及有色金屬、木材、礦肥等部分商品進行驗證。
(5)加工貿易出口
俄羅斯將來料加工和本地購料加工均納入加工貿易管理范圍,加工貿易產品出口時可享受一定的稅收優惠。
4.其他相關制度
除了關稅、進口管理、出口管理等方面外,俄羅斯其他貿易管理制度有:
(1)海關監管
自2004年1月起,俄羅斯實施修改後的《海關法典》,進一步簡化海關監管手續,提高通關效率,相關准法律文件數量從3000件減少到100件。
(2)稅收制度
俄羅斯對進出口產品徵收消費稅和增值稅。
自1993年2月起,俄羅斯對部分進口產品徵收消費稅,征稅不區分進口產品的來源地。目前,被征稅的產品包括酒類、香煙、汽油、首飾、小轎車等五大類。
俄羅斯對部分出口產品徵收消費稅,包括石油和天然氣,以及通過易貨合同出口的產品,同時規定向非獨聯體國家出口的產品(石油和天然氣除外)免徵消費稅;向愛沙尼亞、拉脫維亞和立陶宛三國出口的、以非自由兌換貨幣結算的產品,免徵消費稅。
自1993年2月起,俄羅斯對來自非獨聯體國家進口產品徵收進口環節增值稅。進口環節增值稅的稅基為產品海關申報價值、進口關稅額、消費稅額三項之和,稅率為20%(部分食品和兒童用品的稅率為10%)。2004年1月起,進口環節增值稅稅率降至18%,同時,在俄羅斯境內加工和銷售進口商品過程中的新增價值部分也需繳納增值稅。
俄羅斯規定向獨聯體國家出口產品徵收全額增值稅,一般產品增值稅稅率為20%,部分食品和兒童用品為10%。向非獨聯體國家出口產品免徵增值稅。
三、投資管理制度
《俄羅斯外國投資法》明確規定,除俄羅斯聯邦法律另有規定外,給予俄聯邦境內外國投資者的法定待遇不得低於本國投資者。此外,第9條第2款規定,參與優先投資項目的外國投資者和外資商業組織享受專門的優惠和法律保障,保證其投資條件的穩定性,在一定時期內不受俄羅斯法律法規變化的影響。
《俄羅斯聯邦農用土地流通法》第1章第3條規定,擁有法定資本50%以上的外國公民或法人可以以租賃方式擁有農用土地,租期不超過49年。
《俄羅斯聯邦稅法典(第二部分)》中規定將利潤稅稅率下調到24%,將增值稅稅率下調到18%,將各種社會繳納費用(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養老保險費)改為統一社會稅,稅率從原來的相當於企業工資總額的40%左右下降到35%。

7. 往俄羅斯發白酒算違法嗎

如果和俄羅斯簽訂有貿易往來,出口白酒是不違法的,但要有海關報貨單和驗證。
俄羅斯常飲的酒是俄得克(伏特加),酒度40度左右,你的白酒度數最好別太高,不然稅率很高。

8. 從中國廠家買下貨源,出口去俄羅斯買,需要哪些手續或者證明越詳細越好謝謝

具體你要告訴我是什麼東西啊。
外貿出口 流程 一般分五步完成,下面對每一步進行詳細分解。

第一步,簽訂外貿合同之前之後的工作

1.簽訂外貿合同之前的業務調研和業務關系建立。.

與異國商人做買賣,由於語言和地域空間上的局限,使得我們要承擔更大的風險,特別是資信風險,此外還有對進口地區法律,風土人情的不了解和運輸航線長等諸多因素都將大大增加不確定因素的發生,從而使風險成本成倍增加.因此,出口調查工作顯得尤為重要.我們在做外貿業務之前一定要對出口地市場做一番詳細調查,弄清楚進口商的底細和當地市場的行情,以及航運路線和碼頭的情況.知己知彼百戰不殆.不打無准備的仗.

配合以我們對外商情況的了解去談判,去簽外貿合同,我們的主動性會明顯增加.

然而,一筆業務的成交往往需要供求雙方經過口頭或書面數回合甚至十數回合的 詢盤 、發盤、還盤,並以最終的接受或確認接受而終止.這些回合之間的往來文件組成了外貿合同的基本條款.然而哪些重要條款是需要我們在簽訂外貿合同之前反復斟酌的呢?這主要有品名、數量、包裝、價格、裝運、支付、保險七項:

a.品名

品名的選擇也有學問,不同品名徵收不同的關稅。品名選擇的好,可以合理地避稅。比如冷凍薯條,我們可以用薯製品代替它,也可以用冷凍蔬菜替代它,以至於我們可以選擇一個關稅較低的品名。

b.數量

數量條款需要注意單位的使用和不同產品溢短裝機動幅度.

c.包裝

要結合工廠的實際經驗和客戶的要求。

d.價格

價格應該是買賣雙方共同關注的焦點.對於出口商來說恰當的報價很重要,不能胡亂報價,這就要掌握一個原則:」不能遺漏費用的計算」.

出口報價通常使用 FOB , CFR , CIF 這三種報價。對外報價時,應該按如下步驟進行:明確價格構成,確定成本,費用和利潤的計算,然後將各部分合理匯總。

FOB :成本+國內費用+預期利潤
CFR :成本+國內費用+預期利潤+出口運費
CIF :成本+國內費用+預期利潤+出口運費+出口保險費

·核算成本

實際成本=進貨成本--退稅金額(註:退稅金額=進貨成本/(1+增值稅率)X退稅率)

·核算費用

(1)國內費用=包裝費+(運雜費+商檢費+報關費+港雜費+其他費用)+進貨總價X貸款利率/12X貸款月份

(2)銀行手續費=報價X手續費率

(3)客戶傭金=報價X傭金比率

(4)出口運費

(5)出口保險費=報價X110%X保險費率

·核算利潤(利潤=報價X預期利潤率)

關於 FOB C3報價的核算:

明佣:FOBC3報價=實際成本+國內費用+客戶傭金+銀行手續費+預期利潤

暗佣:傭金不算在合同價之內.

e.裝運

要注意問題:

(1)船齡

(2)及時發送裝船通知,特別是在FOB, CFR 條件下.裝船通知要嚴格按照 信用證 要求製作(如果是 信用證 業務).

f.付款

目前 國際貿易 主要採用三類付款方式:電匯, 信用證 和托收

·電匯

又分為交貨前電匯和交貨後電匯.

交貨前電匯,主要作為定金,預付款等

交貨後電匯,交貨完成後,電匯全部或部分余額貨款以完成付款.

·信用證

目前信用證一般採用不可撤銷、保兌、跟單信用證.
信用證業務較為復雜,一般套用已有格式根據具體情況稍加改動.在外貿合同簽訂之後,一定要立即敦促進口商嚴格按照合同條款及時合理開立有效信用證.
一拿到有效信用證就立刻備貨或與工廠簽訂國內購貨合同;如果公司出現資金短缺且條件符合,可以拿著有效信用證到銀行打包放款,或者在取得全部信用證規定的單據後向銀行申請出口押匯.

托收:
包括D/A承兌交單,D/P付款交單.在D/P項下還有遠期付款交單,
在遠期付款交單項下還有信託業務,即進口商憑信託收據從銀行獲得貨運單據,代表銀行去碼頭提貨.
g.保險

需要注意的問題:
(1)保險險種和費率,
(2)保賠地點,
(3)保險金額,視不同情況而定,一般為合同金額的110%投保.
(4)保險日期,應至少為裝船期的前一天或等於裝船日.

2.外貿合同的簽訂後的崔證、審證、改證.
崔證、審證、改證
外貿合同簽訂之後,應立即催促買方嚴格按照合同條款開立有效信用證。接到到買方開來的信用證之後立即組織審證,看看信用證是否符合合同條款,是否有我方做不到的條款,是否附有軟條款陷進等。在收到信用證以後,應立即作如下的檢查:

a.買賣雙方公司的名號和地址寫法是不是和發票上列印的公司名號和地址寫法完全一樣?
b.信用證提到的付款保證是否符合受益人的要求?信用證的款項對嗎?
c.信用證的金額總數應與合同相吻合並包括該合同的全部應付費用。
d.付款的條件是否符合要求?除非對某些特定的國家或某些特定的進口商,出口商通常要求即期付款。在遠期信用證條件下,匯票的期限應與合同中所規定的一致。有一種信用證要求開立遠期匯票,但卻可即期支付,這種信用證被稱為「假遠期信用證」,其對受益人所起的作用與即期信用證是一樣的。
e.信用證提到的貿易條款是否符合受益人原先提出的要求?
f.是否趕得上在有效期和貨運單據限期內把各項單據送交銀行?
g.能提供所需的貨運單據嗎?
h.有關保險的規定是否與銷售合同條款一致?超過銷售合同中規定投保范圍的任何費用應由申請人負擔。投保金額。絕大多數信用證要求按 CIF
發票金額的110%投保。
i.貨物說明(包括免費附送的物品)、數量和其他各項寫對了嗎?

如果按上述各條目檢查的時候發現有任何遺漏或差錯,那麼應該就下列各點立即做出決定,採取必要的措施:
—能不能更改計劃或單據內容來相應配合?
—是不是應該要求買方修改信用證,修改費用應該由哪一方支付?
若有疑問,可向本單位的聯系銀行或通知行咨詢。但有一點請記住:只有申請人和受益人及有關銀行共同同意,才有權決定修改。

第二步,備貨,托運, 報檢
備貨:
1.跟工廠簽訂供貨合同.
2.對供貨質量要根據我方要求嚴格控制.
3.頭程運輸問題,
即從工廠到碼頭的運輸.如果這一段運輸安排不妥善將是一個費用發生點.特別是在以FOB條件成交的情況下,需要提前與指定船公司取得聯系.書面確認好所有費用.最好在合同簽訂之前安排這些事情.如果不能與指定船公司達成書面文件,可與買家協商更換船公司.

商檢:
報檢 工作一般由工廠來安排,`
報檢 程序:
報驗-交商檢費-商檢局抽樣化驗或技術鑒定-獲得商檢換證憑單-換取出境貨物通關單-(簽發品質證書,如果需要)
報檢所需單據:
報檢委託書、報驗單、發票、箱單、合同和信用證復本、其他證書

托運:
報檢的同時安排托運,向貨運代理發送 海運 委託書安排租船訂艙.
注意提前與貨運代理取得聯系,安排頭程運輸,使得每個工作環節緊扣,節省時間和費用.同時准備付給船公司運費的外匯,以及時取得提單.

第三步,報關裝船
報關工作一般由貨運代理來完成.
報關程序:報關程序:申報-查驗-征稅-放行-結關

報關所需提供的單據:
1.出口貨物 報關單 (蓋公司章和法人章)
2.裝貨單或運單(蓋長條章)
3.商業法票(蓋長條章)
4.出口收匯核銷單(要記下核銷單號)
5.代理報關委託書(代理報關時用)
(前五項為代理報關時必須單據)
6.購貨合同(不用商檢或採用電子換單的商檢不用提交)
7.各類許可證
8. 海關 認為必要時應交驗的外貿合同,產地證,和其他有關證明(如保單,信用證復本,商檢通關單等.)

第四步,結匯收款
付完運費後,就能從船公司或貨運代理那兒獲得正本 海運 提單,核銷單(退稅聯), 報關單 (退稅證明聯).
拿到提單後,根據不同的付款方式,可以將以下單據直接寄給國外進口商或送交相關銀行:
1.正本提單
2.商業法票
3.箱單
4.原產地證明
5.保險單
6.其他要求單據
一般情況下,寄給國外客戶的文件抬頭非出口人的,出口人要給文件背書.(蓋長條章即可)

交貨前電匯:
將發票和核銷單提交銀行結匯,獲得銀行出具的出口收匯核銷單,以後憑以退稅.
再直接將正本提單,發票,箱單,原產地證證明書,保險單等寄給客戶清關提貨.這是最安全的收匯方式.

交貨後電匯:
出口商將正本提單,發票,箱單,產地證,保險單等寄給客戶清關提貨,提完貨,進口商電匯款.出口商收到外匯款項之後,拿著發票和核銷單去銀行結匯.獲得銀行出具的出口收匯核銷單,以後憑以退稅.這是最不安全的收匯方式.

信用證付款:
在信用證業務項下(特別是遠期信用證),拿到正本提單後,如果資金出現短缺,可以拿著提單和信用證規定的單據去銀行押匯,或者直接去銀行議付.

一般情況下(根據信用證規定)需提交的單據:

發票,
箱單,
提單,
產地證,
許可證,
跟單匯票,
其他可能還需要受益人證明等.
把上述信用證規定的單據送交銀行議付(議付行一般都是通知行),
或者寄全套單據給開證行,——議付行審核通過,議付墊款——議付行再把單據寄往開證行——開證行審核通過後付款.開證行的付款是終極付款,沒有追索權.

托收(薯條業務):
是賣方憑以匯票和/或其他單據委託當地銀行轉托進口地銀行向買方收款的結算方式.主要有D/A,
D/P兩種.托收屬於商業信用,對買賣雙方都有較大的風險,但較之於直接匯款風險還是較小的.但總的來說,托收對賣方不利.因為賣方的貨物出運後,付款主動權在買方手裡.
一旦價格下跌,匯率波動買方就有可能拒絕付款贖單.因此非資信好的客戶,托收慎用.要做好充分的調查研究.

操作 流程 :
賣方提交單據和匯票給受託行,受託行轉托進口地往來行作為收款行,進口地收款行根據托收委託書向買方發出進口待收贖單通知書,
買方確認,到期付款或承兌付款,代收行通知出口地托收行款已收訖,托收行付款給賣方.
對於遠期付款交單D/Paftersight,銀行還可以獨立地憑信託收據(TrustReceipt)把單據提前借給進口商去提貨,但此時,貨物所有權仍歸銀行所有.在沒有出口商授權的情款下,代收行承擔信託風險,否則,由出口商承擔.

第五步,核銷退稅
核銷:
銀行收到錢後,通知出口人結匯,並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單專用聯.出口企業拿著以下文件:
1.銀行出具的出口收匯核銷單專用聯
2.外匯管理局的出口收匯核銷單
3.出口收匯報關 單證 明聯
4.商業法票
5.核銷報告表

去外匯管理局核銷,在銀行出具的出口收匯核銷單專用聯,出口收匯報關 單證 明聯上加蓋」已核銷」印章.

退稅:
去國稅局退稅需要提交的文件:
1. 報關單 ( 出口退稅 證明聯)
2.出口商業法票
3.結匯水單或收貨通知書(銀行出具的出口收匯核銷單專用聯)
4.產品征稅證明(檄款書)
5.出口收匯已核銷證明(出口收匯核銷單退稅專用聯)
6.進貨增殖稅發票抵扣聯
7.於 出口退稅 有關的資料

9. 我產品出口到俄羅斯,需要哪些相關證件和手續

出口俄羅斯之前必須了解俄羅斯的商品認證制度。

俄羅斯與市場准入相關的法律主要有《技術調節法》、《計量統一保障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衛生防疫法》、《通訊法》、《防火安全法》等聯邦法律以及聯邦層面的技術法規(規程)。

根據聯邦法令公布的強制性認證產品清單,通過全俄產品分類代碼(OKP),產品可分為強制性認證和自願性認證。屬於強制性認證的產品需要選擇適合的認證模式進行認證(具體使用何種認證模式由認證機構根據經驗決定);自願性認證採用自我聲明的方式。對於相似產品,如要放在同一證書下,必須為同一 OKP。

產品認證一般分為三類:GOSTR 認證、防火認證和衛生認證。三類認證的管理機構不同,分別是計量和技術管理局、緊急事務部和衛生部。其中衛生認證和防火認證是俄羅斯特有的認證,防火認證歸結為材料測試,是 GOST R 認證的前提,衛生認證強調對人體健康的影響。

GOST R 認證

根據俄羅斯法律,屬於強制認證范圍內的商品,不論其是在俄羅斯生產的,還是進口的,都應依據現行的安全規定通過 GOST R 認證、獲得 GOST R 證書(俄羅斯國家標准合格證書)並加貼 GOST R 符合性標志。

GOST R 認證(GOST R Certification)是俄羅斯國家標准認證,由俄羅斯聯邦計量和技術管理局聯合聯邦海關共同管理,是一種對俄羅斯的製造商和產品出口到俄羅斯市場的出口商都非常重要的認證。

GOST R 認證涵蓋的產品范圍很廣,主要包括電子和電器產品、通信產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食品、傢具、家用化學品、消費品包裝材料、玩具、機械設備、壓力設備、個人防護設備、建築材料、汽車、農用機械以及用於爆炸性環境的設備。

所有在 GOST R 認證范圍內的電氣產品都需進行安全測試,進行 EMC 測試的產品則包括電線電纜、電容器、家用與類似用途器具開關、家用電器、安裝附件和連接裝置、燈具、 測量儀器、醫療器械、IT 和辦公設備、低壓電器、大功率開關設備、安裝保護設備、安全變壓器、攜帶型電動工具、電子設備、娛樂產品。

衛生認證

根據 1999 年 3 月 30 日制定的《關於防止流行病保障人民衛生健康》的聯邦法規定,涉及以下幾方面的產品必須辦理由俄羅斯衛生檢疫部門發放的衛生證書(Hygienic Certificate)。衛生證書是確認產品、活動形式或技術條件符合衛生標准和健康法的文件,符合證書要求的產品允許進行生產、貯藏、運輸及銷售。

俄羅斯消費者權力機關在貨物到達俄羅斯邊境清關時需要檢查該文件,其後由貿易檢查員在貨物擺上零售店貨後進行再次檢查。衛生證書有效期最長可達 5 年,每年須繳證書更新費用,但對於交付批產品最長只有一年。若生產新型產品、採用新技術和新型原料或部件,衛生證書的有效期可能相應縮短。

防火認證

1994 年 12 月 21 日頒發的第 69-FZ 號聯邦法律《消防安全法》和 2002 年 12 月 27 日頒發的《技術調節法》是防火認證的法律依據。防火安全認證體系(The system of certification of procts and services in the field of fire safety,SCFS)與俄羅斯 GOST R 認證體系緊密合作,二者通過權威機構的交流與差異協議以及其他相關文件進行管理。

其中,俄羅斯聯邦緊急事務部的防火安全服務處認可認證機構和檢測實驗室,由認證機構和實驗室向申請者提供證書。他們均需按照《消防安全法》、《技術調節法》、俄聯邦政府其他法令以及《防火安全認證規則》和《防火安全認證程序》來開展他們的活動。

自俄羅斯的技術法規從 2002 年 7 月 1 日起開始採用聯邦法律以後,俄羅斯政府不直接認可其他國家的注冊證明。即使是已經通過了美國 FDA 認證和歐盟 CE 認證的產品,也必須經過注冊程序才准許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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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出口俄羅斯酒需要什麼條件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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