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俄羅斯法律
俄羅斯聯邦法(按通過年度排列):
http://lawrussia.ru/
2. 請問中國和白俄羅斯有什麼貿易協定
為了加強兩國間的友好、合作和發展經濟貿易關系,遵循平等互利原則進行相互間經濟聯系。
特簽訂本協定並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締約雙方將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促進兩國間經濟貿易關系持續和穩定發展並為此創造良好條件。
第二條締約雙方在對兩國進出口商品徵收關稅、其他稅、費,海關管理的規章和辦理海關手續方面相互給予最惠國待遇。
此規定不適用於:
(一)締約任何一方為便利邊境貿易已給予或將給予鄰國的優惠;
(二)締約任何一方已給予或將給予關稅同盟、自由貿易區成員國的優惠;
(三)白俄羅斯共和國已給予或將給予原蘇聯主體的優惠。
第三條締約雙方將按照本協定的規章和各自國家的有效法律、法規,鼓勵和保護締約一方投資者在另一方境內的投資。
第四條締約雙方在各自國家有效法律、法規的范圍內將鼓勵獲得參加對外經濟活動權力的實體從事各種形式的經濟合作。
本協定范圍內進行的經濟貿易合作將包括:工業、農業、建築業、運輸以及雙方感興趣的其他領域。
第五條相互供應商品和提供服務將在兩國獲得參加對外經濟活動權力的實體間所簽合同基礎上並按照國際貿易慣例進行。
第六條合同雙方應以有關商品的國際市場現行價格為基礎協商確定商品和服務的價格。
第七條對商品和服務的支付,應按照各自國家的有效法律、法規,以合同雙方商定的可自由兌換貨幣或其他方式辦理。
第八條本協定生效後一個月內,中國銀行和白俄羅斯共和國的授權銀行將制定出對按本協定進行的雙邊經貿業務辦理清算和支付的技術程序。
第九條為了促進兩國經濟貿易關系的發展,締約雙方將相互為對方在本國境內舉辦貿易博覽會、展覽會、經濟技術洽談會和來訪貿易團組提供條件。
第十條雙方商定,在明斯克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代表處及在北京設立白俄羅斯共和國商務代表處。
第十一條締約各方根據各自的有效法律、法規將協助對方獲得參加對外經濟活動權力的實體在本國境內設立其代表處。
第十二條締約雙方授權代表將輪流在北京和明斯克會晤,以研究本協定的執行情況和實施條件,以及交流有關締約各方國內對外經濟領域現行法律調整的信息。
第十三條經締約雙方商定可對本協定進行修改和補充,並以有關議定書加以記載。
第十四條本協定自簽字時起生效,有效期為五年。如締約一方在其有效期滿前六個月內未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終止本協定,則其有效期將自動延長一年,並依此法順延。
3. 俄羅斯遠東自由經濟區優惠政策有哪些
1.納霍德卡自由經濟區
(1)優惠項目
①對外國投資者的保障
A.對外國投資的保護由"俄羅斯聯邦外國投資法"來保障。外國投資不受侵犯是無條件的,一旦需要收歸國有或徵用必須給予補償,並要用投資時使用的外匯或外國投資者所能接受的其它外匯來支付。
B.外國投資者的活動只有在他宣布自己的企業破產時才能停止,或者違犯了生態和衛生條例,或者在法律規定的其它情況下,並且只能根據清理委員會的清單且經過會計檢查後才能進行。
C.不允許有任何對外國投資企業同俄羅斯聯邦現有企業相比的歧視行為。
②實現外國投資的方針
外國投資者可通過如下辦法在自由經濟區內實現投資;
A.按股份參加同俄羅斯法人和公民共同創建的企業,
B.建立合資企業,其分支機構可以完全屬於外國投資者;
C.購買財產、股票和其它有價證券;
D.在長期租賃協議的基礎上,取得土地使用權,租期可達70年,也可取得其它財產權。
③對自由支配利潤的保障
A.在自由經濟區內匯往國外的利潤5年內免稅;
B.再投資免稅;
C.可以設立盧布和外匯往來賬戶和結算賬戶,俄羅斯中央銀行允許也可以在外國銀行設立賬戶;
D.可以用戶布換取外匯;
E.可以在俄羅斯國內市場使用盧布、再投資,生產進口替代產品的企業可按商定的匯率以盧布兌換外幣。
④抵押權和租賃權
國內和國外投資者都擁有承租土地和財產的權力,根據雙方協議也可以轉讓使用權。投資者擁有的使用權具有抵押性質。
只有經過雙方同意才能修改同外國投資者簽訂的租賃協議。
⑤經營關系機制
"納霍德卡"自由經濟區的企業其經營關系建立在合同的基礎上。企業可以獨立自主地制定和產計劃和銷售自己生產的產品(服務)。企業的產品完全由自己支配。自由經濟區的企業和組織權用自己生產的產品(服務)進行易貨貿易和從事中介活動。
⑥獲得信貸的權力
自由經濟區內的法人和自然人有權不受限制地從外國銀行、公司和組織獲得信貸,有權吸引外國保險公司同它們進行作何種類的保險交易。
⑦勞動法問題
A.按基本工作制度吸引勞動力到外國投資企業來;
B.勞動關系方面的合同處在優先考試的地位;
C.周勞動時間定額確定為40小時,合同中已予以明確,勞動法也允許超過這一定額使用職工,但必須提高工資。
D.集體勞動合同和個人勞動合同所規定的條件,同俄羅斯聯邦現行法律所規定的條件相比,不能使企業和組織的職工勞動狀況變差。
(2)稅務、海關和其它優惠政策體系
① 稅務
對於股份佔305以上的外國投資企業,規定如下稅收和稅收優惠待遇;
A.列入國家預算的利潤所得稅--7%,地方利潤所得稅--不超過3%;
B.匯往國外的利潤稅--10%
C.從宣布獲得利潤5年內完全交利潤所得稅和匯往國外的利潤稅;
D.在自由經濟區境內對社會事業發展和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再投資的利潤免於稅收;
E.納霍德卡市蘇維埃和游擊隊區蘇維埃有權降低地方稅收和免除外資企業的地方稅收;
F.自由經濟區的企業和組織免交進出口稅和資金使用調節稅,也不提高它們超利潤率所得的利潤稅。
② 海關制度
在"納霍德卡"自由經濟區內實行特殊的海關制度;
A.自由經濟區的進出口商品和其它財產免交海關稅;
B.從自由經濟區運往俄羅斯聯邦共它地區的商品和財產,只收取產地是外國的那部分商品和財產的關稅;
C.從自由經濟區運出運出的商品和其它財產必須申報。
③ 限額和許可證
A.自由經濟區生產的產品出口不受配額和許可證限制,法律限制出口的商品或俄羅斯聯邦部長會議有特別規定者除外。附加值超過30%的產品即可視為自由經濟區生產的產品;
B.漁業工業企業(外國投資企業外資份額超過法定基金50%者除外)只有權在國外市場自行銷售305以內的自己生產的產品;
C.進口商品和服務不受限制,有專門規定和有政府間協議規定的除外。
④ 出入境
對外國公民入境在境內逗留實行簡化的制度。
⑤ 企業登記注冊
外國投資企業的登記注自由區內由行政委員會辦理,不須報國家批准,並在外國投資者完成必要手續後36小時內辦完,只要生意合法,其投資數額、種類、活動種類均不受限制。
2.薩哈林自由經濟區
(1)優惠項目
① 對外國投資者的保障
A.外國投資受到保護,其規定不能嚴於對俄羅斯聯邦法人的相應規定;
B.不允許採取沒有法律根據的強行取締外國投資的措施,諸如收歸國有,徵用、沒收和由此派生出的其它類似做法。
C.同現有的俄羅斯企業相比,不允許有任何對外資企業的歧視行為;
D.取締外資只有在法庭判決下才能進行,但必須給予補償,其補償數額慶符合被取締投資的實際(市場價值,而這一價值又一定要在實際實行或即將採取取締措施之前及時予以確定)
補償費要用投資時所使用的貨幣支付。
②實現外國投資的方針
③投資項目和活動種類
A.在自由經濟區建立企業、分支機構、代表處,它們可以在俄羅斯聯邦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從事任何活動。在自由經濟區內也可心建立銀行和保險方面的外資企業。
B.自由經濟區內的所有企業都可心自主建立合資企業,無須商請國家部和主管部
C.自由經濟區的所有法人、僑民都可自主進行外經活動,包括實業合作和易貨貿易。外經單位登記由自由經濟區行政機關進行。
④利潤匯出保障
對於"薩哈林"自由經濟區的外國投資者,保障他們在納稅後將利潤無阻礙地往國外,保障他們以利潤形式獲得的外匯匯往國外,也保障他們將因退出合資企業或企業解散而賣掉的全部或部分企業份額匯往國外。
⑤開設賬戶權力
外國投資者可以在"薩哈林"自由經濟區的銀行開開使用往來賬戶和結算賬戶,有權根據現行法律在俄羅斯聯邦全境從事業務活動。
⑥兌換盧布權
外國投資者在"薩哈林"自由經濟以盧布形式獲得的利潤可以自由使用和再投資,也可將在貨幣市場上根據通行匯率用盧布合法兌換的外匯匯往國外。
⑦抵押權和租賃權
在俄羅斯聯邦通過抵押法時,"薩哈林"自由經濟區的法人、僑民可以抵押性質保證履行各種義務使用財產和財產權,包括吸引土地外匯資金。
⑧經營關系機制
"薩哈林"自由經濟區的法人、僑民可以自主地進行外經活動,包括商務中介和易貨貿易。
⑨獲得信貸權力
⑩勞動關系機制
A.在"薩哈林"自由經濟區外資企業中,僱傭和解僱、工資標准 、勞動定額、物質獎勵、勞動休息制度、社會保障和補貼均可自主決定,並通過集體合同(協議)和個體勞動條約(合同)進行調節。
B."薩哈林"自由經濟區外資企業中外國職工的勞動條件通過同個人簽訂的合同來確定。這些職工所獲得的外匯收入在支付稅金後可以無阻礙地往國外。
C.在"薩哈林"自由經濟區要確定自己的最低工資標准,地方退休金、補助金、津貼、助學金和其它保障形式,這些均不得低於俄羅斯聯邦法律所確定的標准。
(3)稅務、海關和其它優惠政策體系
① 稅務
A."薩哈林"自由經濟區外資企業的利潤所得稅不得超過30%。外國投資者股份佔法定基金30%以上的外資企業利潤所得稅不能超過10%。從事有礦藏採掘、捕魚和漁產品加工的企業不超過20%。
B.在"薩哈林"自由經濟區登記的外國投資企業外資股份佔法定基金30%以上的享受以下補充稅收優惠待遇;
(A)在宣布獲得利潤後的頭5年內免交利潤所得稅(從事有益礦藏採掘、捕魚和漁產品加工的企業除外)。
(B)從事農業生產、民用商品生產、建築材料生產、住宅、公共事業、文化娛樂項目建設所需設備生產的企業,以及對港口、機場、通訊序曲施進行建設和改造的企業,獲得利潤後5年內減稅50%。
(C)購買地方人民代表蘇維埃執委會和自由經濟區行政管理機構根據現行法律發行的公債和其它有價證券所得的利息完全免稅。
在"薩哈林"自由經濟區登記的無外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免繳以下稅收:
A.購置建築物的地方稅--第一年100%,第二年80%,第三年60%,第四年40%,第五年20%;
B.為發展"薩哈林"自由經濟區的社會事業建設自由經濟區基礎設施項目所進行的再投資,以及作為法定基金投入在自由經濟區和俄羅斯其它地區建立合資企業,所使用的利潤完全免稅;
C.在"薩哈林"自由經濟區的外資企業免交在區內生產的產品出口稅和為生產出口產品與進口替代產品所需要的進口產品稅;
薩哈林州人民代表蘇維運行根據自由呈請還可以向俄羅斯及外國法人提供其它的稅收優惠待遇。
②海關制度
在"薩哈林"自由經濟區境內生產的出口商品和用於生產及在區內銷售的進口商品根據現有規定免交海關稅。
在"薩哈林"自由經濟區的進出口商品及其它財產必須報關。
③限額和許可證
A.使用自由經濟區內燃料動力資源和礦物原料資源有關的經營活動需同薩哈林州蘇維埃、俄羅斯聯邦地質委員會和對經濟聯絡部商議。
B.出口在"薩哈林"自由經濟區生產的產品和進口商品不受限額和許可證限制,但有俄羅斯聯邦法律規定的商品除外。在特殊情況下,根據"薩哈林"自由經濟區行政管理機構的決定,可以制訂出口限額。附加值佔30%以上的產品即可認為"薩哈林"自由經濟區生產的產品。
勘察和加工"薩哈林"自由經濟區內的石油、天然氣、貴重金屬和其它重要戰略自然資源由"薩哈林"自由經濟區行政管理機構調控。
④出入境
對外國公民出入境和逗留實行簡化制度。
⑤企業登記注冊
對外經濟活動參加者的登記注冊由自由經濟區行政管理機構辦理。
3.猶太自治州自由經濟區
(1)優惠項目
①對外國投資者的保障
不允許採取沒有法律根據的取締外國投資的措施,諸如收歸國有,徵用、沒收和由此所派生出的其它做法。也不允許限制使用外國投資,但因投資者收回自己的義務而臨時停止他的輸出權除外。取締外資,只有在法庭裁決下才能進行,但必須給予補償,其補償數額應符合被取締投資的實際(市場)價值,而這一價值又一定要在實際實行或即將採取取締措施之前及時予以確定。補償費要用投資時所使用的貨幣予以支付。
②實現外國投資的方針
賦予外國投資者以在自由經濟區境投資的權力,其辦法是;
A.按股份參加同俄羅斯法人和公民共同創建的企業;
B.建立合資企業,其分支機構可以完全屬於外國投資者;
C.購買財產、股票和其它有價證券;
③投資項目和活動種類
自由經濟區境內的企業,不論其所有制如何,都可以自行決定同外國投資者和國內投資者建立合資企業。同外國投資者建立的合資企業在自由經濟區直接登記注冊。
④利潤匯出保障
對自由經濟區境內的外國投資者,保障他們在如數交付稅金後將利潤匯往國外,其稅金要使用以利潤形式所獲得的外匯支付,也可以將退出合資企業和企業解散而賣掉的全部或部分企業份額匯往國外。
⑤開設賬戶權力
自由經濟區的外國投資者可以在區內銀行開設自己的外匯和盧布賬戶,有權根據現行法律在整個俄羅斯聯邦境內使用自己的各項資金。
⑥兌換盧布權力
為了將在自由經濟區境內通過經濟活動以利潤形式所獲得的進款匯往國外,可以根據通行的盧布與外市買賣兌換率購買外匯。
⑦抵押權和租賃權
國內和外國投資者都擁有承租財產和財產權的權力,在俄羅斯聯邦通過關於財產和不動產抵押權法律的時候,經過簽訂租賃協議雙方同意或者權力繼承人雙方同意,也可以轉讓使用權。投資者擁有的使用權具有抵押性質。
只有經過雙方同意或者法院裁決才能修改同外國投資者簽訂的關於使用土地、其它自然資源及設施的租賃協議。
⑧經營關系機制
自由經濟區的經濟關系建立在俁同的基礎上。自由經濟區的企業可獨立自主地制訂生產計劃和銷售自己的產品。自由經濟區企業的產品完全由自己支配。
⑨勞動關系機制
在自由經濟區的企業中,勞動關系,包括僱傭和解僱問題,勞動休息制度,社會保障和補貼,要根據俄羅斯聯邦現行法律,由集體合同(協議)、勞動條約(合同)來調節。勞動備件和工資數額,物質獎勵,以及其它收入,包括外匯收入,由企業和組織根據自有資金自行確定。州蘇維埃為上述目的有權使用自己的外匯資金。各級職工的勞動工資和其它社會保障不得低於俄羅斯聯邦法律規定的最低限額。
(4)稅務、海關和其它優惠政策體系
①稅務
對在自由經濟區建立的外國投資企業,外資額占其法定基金30%以上的,給予以下稅收優惠待遇;
A.上繳給猶太族自治州預算的利潤所得稅不超過15%。
B.如沒有另外的國際協議規定,匯往國外的那部分利潤稅不超過10%。
C.從企業獲得穩定的利潤起5年期間內,完全免除利潤所得稅和匯往國外的那部分利潤稅;
D.對於用作自由經濟區的社會事來發展和州人民代表蘇維埃所確定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再投資的那部分利潤免於征稅;
E.對於自由經濟區境內的無外資企業和外資份額不超過法定30%的企業,用於發展自由經濟區社會基礎設施的那部分再投資利潤也免於稅收。
②海關制度
在自由經濟區境內實行特殊的海關制度,其規定如下;
A.自由經濟區的進出口商品和其它財產免交海關稅 。從自由經濟區運往俄羅斯聯邦其經地區的商品和財產只對外國的商品收取關稅,其產地國家按有關規定來確定。
B.自由經濟區的進口商品和其它財產必須申報;
C.通過自由經濟區和俄羅斯聯邦其它地區過境運輸或轉賣未在自由經濟區加工的商品,以及由俄羅斯聯邦其它地區提供的出口商品,按"海關稅法"執行。
③限額和許可證
在自由經濟區境內生產的產品出口不受配額和許可證限制,受政府間協議限制的商品除外。其附加值不低於30%的產品即可視為自由經濟區生產的產品。為自由經濟區所使用的商品和服務其進口不受配額和許可證限制,但有專門規定的商品除外。進口商品再運往國內其它地區按共同原則辦;
④企業登記注冊
外資企業登記注冊可直接在自由經濟區內辦理。
4. 西方國家對俄羅斯的制裁包括哪些方面
烏克蘭危機爆發以來,西方國家對俄的二輪制裁措施:
第一輪制裁:
2014年3月17日,克里米亞宣布獨立並成為主權國家,且申請入俄,俄隨後立即啟動相關憲法程序。美國當日宣布對7名俄官員實施簽證禁令和資產凍結等制裁措施。歐盟也決定自即日起對「破壞烏克蘭主權」負有責任的21人實施限制旅遊、凍結在歐盟資產等制裁措施。20日,美國宣布除擴大對俄官員制裁范圍之外,還把為遭制裁人士提供服務的俄羅斯銀行列入制裁名單。歐盟決定加大對俄制裁力度,包括增加12名制裁對象和取消原定今年6月舉行的歐盟-俄羅斯峰會。24日,除俄羅斯外的八國集團成員決定不參加原定於今年6月在俄羅斯索契召開的八國集團峰會。
第二輪制裁:
2014年4月28日,白宮新聞發言人卡尼28日表示,美國宣布對7名俄公民及17家企業實施制裁,作為俄羅斯「未履行日內瓦協議」而受到的懲罰。制裁具體內容包括:凍結個人和企業在美國的資產,禁止制裁人員入境,同時在美國境內或與美國公民進行的經濟交易也均被禁止。被制裁的俄羅斯公民則有副總理科扎克,能源巨頭俄羅斯石油公司(以下簡稱「俄石油」)總裁謝欽等,其中包括2名所謂普京政府的「關鍵人物」;受制裁的企業則分別由企業家季姆琴科、羅滕貝格兄弟和科瓦爾丘克等控股,他們被指控與普京「關系密切」。此外,17家受制裁企業中的13家被吊銷從美國進口產品的許可證,美國還宣布禁止向俄出口任何可能用於軍工行業的高科技產品。隨後,國際支付系統維薩(visa)宣布暫停製裁企業中2家銀行的交易業務,歐盟、加拿大、日本等也紛紛跟進制裁措施,但除加拿大外,其他國家的制裁名單中並不涉及俄羅斯企業,只是禁止受制裁人員入境。
5. 俄羅斯的法律體系
俄內務部最新披露,俄境內共有400多個有組織犯罪集團.在已破獲的34
500件案件中一半與有組織犯罪集團有關;
■犯罪行為多披上「合法化」外衣,並已向政府機關滲透。近年來,有組織犯罪行為還呈暴力化趨
勢;
■專家認為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是造成一段時期內有組織犯罪活動猖獗的主要原因;
■俄杜馬已通過《聯合國打擊跨越國界有組織犯罪公約》,並致力於加強國際合作,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
2006年2月7日,俄羅斯內務部宣布,目前已查明在俄羅斯共有400多個有組織的犯罪集團,人數逾萬。在警方已經破獲的34500件案子中,幾乎有一半的案件是與有組織犯罪團伙有關。
很多專家都認為,面對日益猖獗的有組織犯罪活動,俄羅斯執法機關的任務將越來越嚴峻,政府必須盡快完善法律制度, 重拳出擊,方能消滅隱患。
披著「合法外衣」,向冶金、林業、採掘、捕撈和煙酒等壟斷行業滲透,瘋狂攫取非法財富;為創良好「外部環境」,巨額賄賂行政、司法部門官員,「官匪勾結」愈演愈烈
俄羅斯有組織的犯罪活動主要以獲取財富為主要目的,其觸角無孔不入,尤其大量針對具有壟斷性質的經濟部門,如冶金、林業、採掘、捕撈和煙酒等行業,多數是跨地區、甚至是跨國的有組織犯罪。有組織犯罪對俄經濟社會的負面影響巨大。如烏拉爾聯邦區,2005年在俄內務部對該地區涉及能源電力的犯罪組織進行打擊後,煤炭及其製品的產量短期內即增加了1.5倍,自然資源使用稅增加了一半。
隨著俄境內有組織犯罪活動的日益猖獗,俄強力部門面臨的任務也日趨復雜化:
此類犯罪的特徵之一是,俄羅斯有組犯罪活動正日趨「合法化」。由於近年來俄羅斯政府加大了對有組織犯罪的打擊力度,對經濟領域的秩序也下大力氣進行了整治,因此,有組織犯罪也在走出「非法經濟活動」的舊模式,開始走合法經營的道路,並為自己披上了合法的外衣。比如,2005年5月14日被捕之前,埃都爾德·薩赫諾一直擔任著俄遠東列夫商業集團的經理,其本人是一位聲名顯赫的企業家。該集團不僅在哈巴羅夫斯克以及共青城有自己的合作經營夥伴,而且在海參崴也有合法的商業活動,但該集團卻披著合法的外衣,從事大規模的跨國經濟犯罪。俄羅斯內務部部長指出,遠東聯邦區的有組織犯罪團伙,已經打著合法經營的旗號,滲入了該地區大部分的經濟領域,尤其是漁業、林業、淘金工業。僅在去年一年的時間里,俄遠東聯邦區在林業領域里就破獲了犯罪案件939起,處理了390名罪犯,這些罪犯給俄聯邦政府造成的損失高達8.58億盧布。
其次,同世界上所有國家的有組織犯罪活動一樣,俄羅斯的犯罪組織為了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千方百計賄賂收買官員,而且特別注重對行政和司法部門的滲透,在這方面,他們往往肯下大力氣,敢出大價錢。在糖衣炮彈的攻擊下,許多官員經不起誘惑,開始「權力尋租」,而且索賄金額驚人。如俄聯邦魚類捕撈委員會在發放海產品限量捕撈證時,一次性收取的賄賂就高達370萬美元。俄內務部長認為,「官匪勾結」的有組織犯罪,其潛在威脅十分巨大,俄內務部現有的手段還遠不能解決這類問題,需要強化制度上的薄弱環節,使犯罪組織無機可乘。
此外,近年來,俄羅斯有組織犯罪活動的攻擊性犯罪活動呈上升趨勢。有組織的犯罪團伙更加緊密地同恐怖主義、非法倒賣軍火、毒品及人口等充滿暴力的犯罪活動聯系在一起。
有組織犯罪法律概念模糊,長期追捕、取證等規定缺失,證人的法律保護不盡完善,有效遏制日益猖獗的有組織犯罪步履維艱
一個完備的法律體系,對於威懾及消滅犯罪分子將會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俄羅斯專門研究有組織犯罪的學者АИ.古羅夫認為,正是由於法律體系的不完備,才造成一段時期內俄有組織犯罪活動猖獗。
古羅夫舉例說,1968年美國政府通過了第一部關於有組織犯罪的法律,之後美國逐步建立起了一個對於偵破及追捕犯罪組織較完備的法律體系。這一體系迫使在60年代初期曾猖獗一時的美國黑幫一度處於崩潰的邊緣。相對美國而言,直到1996年,俄羅斯才在自己的《刑法》中新增了一個關於犯罪團伙組織的第210條條款。此條款只對有組織犯罪進行了籠統的定性,這給執法機關利用該條款打擊有組織犯罪行為帶來了不少難題:首先,第210條款中的規定不夠完備,根本沒有對「有組織犯罪團伙」給出一個明確的定義,而作為《刑法》第210條註解的第35條也只是作了一個非常籠統的定義。因此,在司法實踐中,這一款規定很難被司法機關所適用。即使在210款被適用的情況下,追捕有組織犯罪團伙首領仍是一件困難的事情,因為俄羅斯的法律沒有對長期追捕、取證作出相應的規定。
古羅夫認為,查清有組織犯罪團伙內部相互間的關系是一件非常復雜的事情。但俄羅斯的《刑事訴訟法》第162條,卻對於所有刑事案件的刑事偵查時間有著嚴格的規定———無論多麼特殊的案件,這一期限都不能超過12個月。因此,由於時效的原因,俄羅斯警方不得不簡單的分別處理單個的犯罪行動,根本無法仔細探查他們相互間的聯系,無法將法律的利劍對准整個犯罪組織。
對證人的保護不力,也是俄羅斯法律中的一大缺陷。俄羅斯也有為證人提供保護措施的相應法律,比如,俄羅斯《刑法》第75條就規定:沒有犯下重大罪行的初犯者,如果自願幫助警方破案並對受害者給予賠償的情況下,可以免除刑事責任。俄羅斯《刑法》關於劫持人質的第126條規定:如果劫持者本人自願釋放受害人並協助警方破案,如果他沒有其他犯罪行為的話,就會被完全免除刑事責任。同樣,俄羅斯《刑法》第210條也有類似的規定:自願停止參與犯罪團伙的人,如果其沒有其他的犯罪行為,可以免除刑事責任。然而,這些條文看似在支持證人與警方合作,但其明顯的缺點卻很難達到法律制定者的初衷———讓更多的犯罪分子成為與警方合作的證人。比如,《刑法》第75條以及第126條,都限定被告是初犯,也就是說,這只能適用於犯罪團伙中的下級成員,而犯罪團伙中的高級成員及首腦性的人物則肯定不能適用這些條文,警方也就不可能從那些首腦性的人物中得到合作及支持。除此之外,《刑法》第210條及第127條的規定,又都有關於被告是否有其他犯罪行為的規定。也就是說,所有這些規定所對應的是「犯罪行為」,而不是「被告人」。所以,其對犯罪分子與警方合作的吸引力自然也就可想而之了。而且,即使是對方不得以合作了,也絕對不可能提供與相應犯罪行為無關的任何情況,因為那有可能讓他們面臨更嚴歷的法律制裁。
盡管俄羅斯在2002年通過的《刑事訴訟法》,已經允許在庭審過程中應用業務偵查行動的結果,但是,由於《刑法》及《業務偵查法》
上的缺點,對於俄羅斯的偵察員及檢察官們而言,實踐中如何能夠更加有效的應用這些證據,仍是一個難題。
加緊健全、完善打擊有組織犯罪法律體系,密切與有關國際組織協調合作,打擊有組織犯罪取得初步成效:「加貝納」、「白嘴鴉」、「奧普夏克」等一大批黑幫組織被摧毀,30多名首要分子被除掉
俄羅斯目前已充分認識到完備法律體系的重要性。2005年,俄羅斯頒布了第一部關於保護證人的法律———《關於保護受害者、證人及其他刑事訴訟程序人員的聯邦法》。該法的第2章第6款規定了多項可以保護證人及受害者的措施,其中包括「保護其住所及財產、提供新證件、整容、換新工作、暫時轉移到其他安全地方」等規定。這是俄羅斯政府在反有組織犯罪活動中走出的重要一步。但是,其效果卻還有待驗證。
2005年,在普京總統的直接關注以及各方面的通力配合下,俄羅斯反有組織犯罪工作人員成功沒收了1200件武器、15萬8千發子彈、1300多個爆炸裝置、336公斤炸葯以及1700多公斤毒品,打掉了不少具有跨地區性質的重大犯罪團伙:比如,薩拉托夫州的犯罪團伙「迦納貝」、羅斯托夫州的「白嘴鴉」,圖拉州的「伊薩科夫斯克」。橫行遠東地區的「奧普夏克」以及斯維爾德洛夫州的「烏拉爾馬什」犯罪團伙也受到了俄羅斯警方的沉重打擊。在反恐方面,俄羅斯警方也取得了積極進展:較之去年,俄羅斯的恐怖襲擊事件降低了40%,未破獲的恐怖行動減少了70%。全年除掉30多名恐怖分子首領,其中20多名被消滅。
近年來,俄有組織犯罪活動逐漸呈現出國際化的趨勢,突出表現在跨境販毒、洗錢和色情等行業,與國際黑幫組織勾結也更加緊密,俄羅斯2004年查明的有組織犯罪團伙就在世界上40多個國家設有分支機構,並且有組織犯罪活動在實力壯大,羽翼漸豐之後,已不局限於「小打小鬧」,而是通過諸如院外活動、干預稅收政策制定、秘密政治獻金、謀求非法稅收和關稅優惠、收買涉事官員等方式,獲取所謂的「公開合法」收益。俄羅斯政府越來越意識到,要徹底摧毀有組織犯罪團伙,必須依靠廣泛的國際合作。
2004年3月24日,俄羅斯國家杜馬表決通過《聯合國打擊跨越國界有組織犯罪公約》及其兩項關於反對非法移民和禁止拐賣人口的附加議定書。俄國家杜馬發表聲明說,俄方將以這項公約為法律依據,在對等的基礎上同其他簽約國進行引渡合作。在特殊情況下,俄方將接受通過國際刑警組織渠道提出的相互給予法律援助的請求。此外,俄羅斯強力部門與歐洲、美國的同行密切配合,接連端掉幾個黑手黨的老窩,號稱俄羅斯黑手黨歐洲頭號人物的亞利山大·博爾在德國被捕,黑手黨在歐洲、美洲建立的洗錢網路被摧毀。2005年10月,美國聯邦調查局打擊有組織犯罪處處長率團專程來到俄羅斯,與俄內務部、聯邦安全局等有關部門專門商討聯合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團伙和國際恐怖活動。雙方就原則問題進行交流的同時,還就一些具體問題研究了相應的對策。據美國同行通報,正在監獄服刑的俄羅斯黑手黨頭面人物伊萬科夫很快就會放出來,他幾年前曾因涉嫌殺人被俄羅斯檢察機關起訴,俄羅斯警方希望美國能夠及時將他引渡給俄羅斯,美國方面答應了俄羅斯的要求。
俄羅斯社會問題專家認為,俄羅斯的有組織犯罪活動呈上升趨勢這並非偶然現象,它是前蘇聯解體、俄羅斯社會轉型期的產物。政府加強打擊力度,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有組織犯罪活動的進一步蔓延,但僅靠這種方法是無法達到標本兼治目的的,要徹底根除有組織犯罪組織就必須鏟掉其繁衍生息的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