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俄羅斯聯邦駐上海總領事館的總領事
總領事:安德烈·斯莫羅金
1954年出生於莫斯科市。
1976年畢業於莫斯科國立國際關系學院。
自1976年起在(蘇聯)俄羅斯外交部及其駐中國(三次)與埃及大使館中擔任各種職務。
1999年—2003年任俄羅斯聯邦外交部經濟合作司副司長。
2003年—2007年任俄羅斯聯邦駐香港總領事。
2007年—2011年任俄羅斯聯邦外交部經濟合作司副司長。
自2011年2月被任命為俄羅斯聯邦駐上海總領事。
掌握漢語和英語。
外交級別為二等特命全權公使。
已婚,有一女
主要總領事館官員
亞歷山大·帕夫洛夫 — 副總領事
奧列格·索科洛夫 — 副總領事
安德烈·比特金 — 領事
根納季 科茲洛夫 — 領事
亞歷山大·雷索夫 — 領事
安東·戈列洛夫 — 副領事 (簽證處處長)
❷ 在中國領事館工作的公務員什麼職位
1、中國領事館工作人員職位:大使、公使銜參贊、參贊、新聞官、武官、總領事等。
2、大使的級別: 一級 副部級以上大使; 二級 正司級大使、公使、大使銜總領事,軍職武官; 三級 副司級大使、公使銜參贊、大使銜總領事,正 司級參贊、總領事,正師職武官; 四級 副司級參贊、總領事、副總領事,副師職武官; 五級 處級大使、參贊、總領事、副總領事,團職武 官,副師職副武官;追問: 一級: 美國 英國 法國 德國 俄羅斯 日本 朝鮮(中朝特殊關系) 加拿大 駐聯合國大使 聯合國副秘書長 和駐歐盟兼比利時大使(歐盟總部比利時首都布魯塞爾) 二至五級:其他的一些國家還有國際組織。
❸ 10月8日俄羅斯大使館工作嗎
不工作。俄羅斯聯邦駐中華人民共和國大使館位於北京市東城區東直門北中街4號,全權代表俄羅斯聯邦政府負責其在華領事、外交、商貿、文化、教育等各項事務,俄羅斯駐中國大使館工作時間:周一至周五,10月8日是周六,周六日及俄羅斯節日休息,所以不上班,俄羅斯上午上班時間是9:00至12:30,俄羅斯下午上班時間是 15:00至16:30。
❹ 駐外大使館的的人包括哪些一般有多少人
人數沒有具體限定,最少的1人,身兼各種職能,多的四五十人。也有幾百人的。
中國最小的駐外機構只有1名外交官,如駐巴蘭基亞領事館
美國駐中國大使館光雇員就有950人
人員組成:
根據1961年的《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外交代表分為以下幾類:
(一)使館館長 (二)其他外交人員
1、大使 1、參贊
2、公使 2、一、二、三等秘書
3、臨時代辦 3、陸、海、空軍武官
大使是最高一級的,通常都授有「特命全權大使」銜,是一國元首向另一國元首派遣的。公使次之。代辦又次之,它是一國外交部長向另一國外交部長派遣的外交代表。代辦與臨時代辦不同。當大使(公使)不在任時,由使館人員臨時代理職務,稱為臨時代辦。
另外,參贊、秘書、武官、商務代表等,都是一國派往外國的外交人員。
大使:全稱為「特命全權大使」,是最高一級的外交使節。由一國元首向另一國元首派遣,享有比其他兩個等級(公使、代辦)的外交使節更高的禮遇,有權請求駐在國元首接見,與駐在國高級官員談判。其主要職責為:負責外交代表機關職能的實施和遵照本國政府指令全權處理外交代表機關的事務。駐一國大使可以兼任駐另一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使節,但兼任必須得到接受國的同意,並正式向接受國國家元首遞交國書,定期或不定期前往接受國履行大使職責。
公使:全稱為「特命全權公使」或「全權公使」。1961年《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規定,公使為外交使節的第二等級,由國家元首派遣,其所受禮遇僅次於大使,但實質地位、職務以及所享受的外交特權與豁免同大使相同。其任命需事先得到接受國的同意。此外有些國家在大使館中設有公使,此類公使與特命全權公使不同,不是使館館長,不由派遣國元首向接受國元首派遣,而是使館中僅次於大使一級的外交官,其任命不需事先取得接受國同意。
參贊:外交官的一種職銜。其外交地位僅次於大使、公使。有些國家參贊還分為公使銜參贊、參贊,或一等參贊、二等參贊等。參贊的主要任務是協助使館館長進行工作,使館館長因故缺位時,通常由作為首席館員的政務參贊擔任臨時代辦,代為主持館務。有些使館除政務參贊外,還設有商務參贊、經濟參贊、農業參贊、科技參贊、教育參贊、文化參贊,分別由派遣國有關部門派出,協助使館館長分管有關業務。
武官由派遣國委任並徵得接受國同意後派出。武官的使命是從事軍事外交工作,並得以合法手段調查與軍事有關的情況。武官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應遵守公認的國際法准則,尊重駐在國的法律。
武官的辦公機構為武官處。武官處是使館的組成部分。武官處由武官、副武官、武官助理、武官秘書和有關工作人員組成。武官處在行政上受雙重領導,即受使館館長的領導和國內派出部門的領導。
武官、副武官以及武官處人員與駐在國軍方的公務交往和私人聯系,一般都應當通過該國武裝力量主管外國武官的外事部門進行安排。武官希望會見軍方人員,參觀訪問軍事單位或設施,向軍方詢問有關情況,要求在駐在國旅行,一般均應事先向指定的軍隊外事部門提出書面或口頭申請,獲准後方可進行。武官舉行招待會、宴請或其他活動,如請軍方人士參加,一般也要將請帖送軍方外事主管部門轉交。
為了保證外交代表、外交代表機關以及外交人員進行正常外交活動,各國根據相互尊重主權和平等互利的原則,按照國際慣例和有關協議相互給予駐在本國的外交代表、外交代表機關和外交人員一種特殊權利和優遇。這種特殊權利和優遇,在外交上統稱外交特權和豁免。
外交特權主要有:人身、辦公所、住所、公文檔案、財產不可侵犯;免受駐在國的司法裁判和行政管轄;使用密碼通訊和派遣外交信使;免納關稅和其他一些捐稅。但是—切外交代表,都有尊重駐在國法令和不幹涉駐在國內政的義務。
我國古代就有「兩國交兵,不斬來使」之說。在歐洲,從十三世紀起,即開始出現常駐使節,他們被認為是神聖不可侵犯的,受到特別的保護。當然,當時他們所享有的特權尚無成文的國際法為依據。到十七世紀後半期,互派常駐使節成為一種普遍的制度後,使節享有的特權和豁免逐漸形成為一種慣例。以後,隨著國際交往日益頻繁,有些國家對使節享有的特權與豁免訂立了專門的協定,以條約的形式確定下來,從而成為國際法的重要組成部分,並為各國所公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