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關於這個反傾銷問題,各位到底怎麼操作怎麼回復客戶呢
1.反傾銷的話,可以建議客戶做轉口貿易。關於轉口貿易,你可以到網上查下2.國內的HS編碼和國外的有些是不一樣的,具體與客戶再核實,以免出錯
2. 我國產品出口國外遇到反傾銷怎麼辦
我國產品出口遭遇反傾銷的企業應對方式有:
1、進行申訴,積極配合調查,通過出示相關資料說明自身沒有進行傾銷或有補貼這種情況,最好的結果是獲得單獨稅率
2、若沒有單獨稅率,想要開拓相關國家市場,可通過轉口貿易的方式,在第三國進行中轉, 出第三國的文件,再出口至目的國,這種方式可以避掉高額的反傾銷稅
以上為應對方式,更多反傾銷或轉口的情況可追問或找我昵稱
3. 國外對華的反傾銷
國外對華反傾銷的特點、原因及對策
田亦夫
【內容提要】通過對國外對華反傾銷的特點、原因進行分析研究,有針對性地提出了一些新的對策。
【摘 要 題】環球瞭望
【關 鍵 詞】反傾銷/特點/原因/對策
【正 文】
反傾銷是世界貿易組織認可的保護國內產業的合法手段之一。近十幾年來,世界各國對中國的反傾銷投訴此起彼伏,我國已成為反傾銷最大的受害國。對此,我們應以加入wto為契機,認真應對國外的歧視性反傾銷。
一、國外對華反傾銷的特點
1、提起反傾銷訴訟的次數頻繁。從1979年8月歐盟對中國出口的糖精和鬧鍾提起反傾銷調查以來,對華反傾銷案件逐年上升,自1979年至1999年底20年,歐盟對華反傾銷案共立案80起,且1990年以後的調查占總數的70%以上,僅在1996年至1997年上半年就發動了10起針對中國的反傾銷調查。1999年歐盟對華反傾銷更是變本加厲,1月至10月份共立案12起,超出歷年立案數量。美國1999年6月開始對中國濃縮蘋果汁徵收反傾銷稅,8月中旬又指控中國鋼材對美傾銷。在2000年,國外對中國大宗出口商品反傾銷案件達38起。截至2001年3月底,中國出口商品遭遇的反傾銷調查達422起,涉及產品4000多種,涉案金額數百億美元,高居全球之冠。
2、被訴訟傾銷產品的范圍不斷擴大。在20世紀80年代,我國出口商品遭指控的主人有鞋、布、帽、軸承等,基本上是勞動密集型的傳統商品;90年代以後,被國外指控出口傾銷的產品種類由以前的40個大類增加到150多個大類,其中包括一定科技含量和較高科技含量的彩電、相機、微波爐等。尤其是美國的特別301條款和超級301條款相繼把保護的范圍從一股商品擴展到勞務、投資、知識產權等,其訴的范圍還會有進一步擴大的趨勢。
3、反傾銷稅的徵收幅度大。西方一些國家反傾銷稅的徵收幅度低則百分之十幾,高則達百分之幾百乃到上千。1997年7月美國商務部對我國幾家企業出口小龍蝦徵收的反傾銷稅率平均為122.9%,最低的是91.5%,最高的156.7%。而墨西哥對我國出口商品徵收100%以上的稅率的就有:家電129%,自行車144%,玩具315%,服裝537%,有機化學產品673%,而鞋類竟高達1105%。2000年8月,歐盟決定對中國出口歐盟的未加工的鎂金屬從1998年的反傾銷稅31.7%增加到63.4%。面對如此高的稅率,無論哪家企業都無法承受,這也意味著中國的相關企業將不得不退出已經佔有的出口市場。
4、涉及金額趨大。我國出口企業遭遇反傾銷調查時,涉案金額不斷飆長,一次涉案金額高達上億元已屬平常。在國外對華反傾銷案件中,到目前為止,涉案金額超過1億美元的大案共有15起。
5、反傾銷重點突出。從反傾銷的策略來看,為有效抵制中國出口商品,歐盟現今專門指控我出口勢能高的產品,如對歐盟出口自行車1989年至1991年勢能達86萬輛/年,結果被征34%的反傾銷稅,使我出口商品無法立足,不得不退出歐盟市場,其理由是帶有「明顯增長出口傾向」
6、對中國產品傾銷的確定帶有很強的主觀性。一般說,構成傾銷必須具備三個條件:一是產品以低於國內的價格或向第三國出口的價格向進口國進行銷售;二是銷售的數量猛增;三是銷售的產品對進口國造成實質性的危害,且這種危害與傾銷之間存在著因果聯系。但是西方一些國家所確定的傾銷並不完全具備這些條件,甚至有些時候根本不具備任何傾銷的條件。在明確哪些是傾銷產品方面帶有主觀性。作為傾銷產品的對象,大多數是我國競爭力較強的產業,特別是低附加值、勞動力密集的產品,如中國生產和出口到歐洲的棉坯布價格從1992-1996年一直在上升,但占歐洲的市場份額1995年、1996年、1997年基本持平。為了保護這些不景氣的紡織企業,減少失業人數,歐洲國家把中國的紡織產品的出口確定為傾銷。在確定反傾銷稅的徵收上也帶有很強的主觀性,常常不用統一標准對待所有出口同一產品的國家。1998年,歐盟對中國、印度、埃及、印度和巴基斯坦五國的棉坯布實施反傾銷,徵收的平均稅率12%,但是對中國則徵收6個月15.7%的臨時反傾銷稅。而實際上,俄羅斯出口到歐洲的棉坯布價格比中國低40%。再如,1999年2月宣布對中國、印度、墨西哥、波蘭、南非和烏克蘭的鋼絲繩和鋼纜徵收6個月的懲罰性傾銷稅,其中南非是33%,而中國則達74.8%。
7、國外反傾銷具有連鎖反應效應。我國某一出口商品在一個國家遭到反傾銷投訴後,其他國家擔心這一中國商品會大量湧向其國家,因而也採用反傾銷進行預防。我國出口的鬃刷、鎢製品、鞋、硅錳、碳化硅、高錳酸鉀、硅鐵、糠醇、鋼板等都遭到如此厄運。
二、中國出口產品屢遭反傾銷指控的原因
中國出口產品屢遭反傾銷指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國際的,也有國內的;既有客觀的,也有主觀的;既有經濟因素的影響,也有法律因素的制約。綜合起來,其主要原因可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
1、中國出口貿易增長迅速,引起一些貿易夥伴的關注與不安。1994年中國出口貿易躍上千億美元台階,2000年又躍上2000億美元台階,整個90年代,中國出口貿易平均增長率達到14.5%,幾乎是世界出口貿易增速的兩倍。2001年世界貿易不景氣,但中國出口貿易增長率仍達到6.8%。2001年中國進出口貿易總額達到5097億美元,出口額2662億美元,進口額2436億美元,增長率8.2%,貿易順差達到225億美元。
中國對外貿易繼1997年躍升到世界十強以後,1999年躍升到世界第9位;2000年繼續上升到第七位。中國出口貿易迅速增長必然取得更大的世界市場份額,一方面引起了同類產品競爭國的疑慮;另一方面在進口國造成了同類產品的更劇烈的競爭。
2、反傾銷作為世貿組織允許的保護國內工業不受沖擊的法律武器,被一些國家濫用。隨著各國關稅的進一步降低,用關稅避壘保護國內工業已不大可能,而且關稅減讓是雙方的,任何一方不得任意提高,而反傾銷稅的實施是單方的,進口國有自由裁量權,反傾銷稅也普遍高於關稅,因此各國普遍採用這種又合法又便利的方法,轉嫁經濟危機,保護國內工業,甚至擴大自己產品的市場佔有率,將進口產品擠出國內市場。
3、對我國的國家經濟性質的認定具有歧視性。一些國家在反傾銷調查過程中,採取歧視性政策,視中國為「非市場經濟國家」,因而採用不合理的「替代國價格比較」辦法來衡量中國產品是否傾銷。雖然近幾年來,對我國非市場經濟國家地位的認定有所改變,但仍進行嚴格審查。譬如歐盟在1998年4月通過了反傾銷修正案,承認我國的市場經濟地位,但仍在個案處理的基礎上審查我國企業的市場經濟地位,在修正案中又針對我國提出市場經濟的5條標准。又如澳大利亞雖然從1996年起不再視中國為非市場經濟國家,但仍視中國為「轉型市場經濟國家」,其做法近似於歐盟,有條件地將「市場經濟國家」待遇適用於中國,具體做法是「有條件市場經濟國家」待遇僅適用於來自中國的成品產品,不適用於半成品。
4、中國欠缺合理的外貿出口結構是遭致反傾銷的重要原因。從出口產品的結構來看,偏重於勞動密集型的紡織工業、輕工產品和農副產品,而這些產品在國際市場上長期呈過度競爭的態勢,產品的附加值相對偏低,造成中國的出口商品與低價密不可分的不良國際形象。從市場結構看,我國直接出口和經香港轉口的出口中有65%是以歐美為目標市場的,出口市場過於集中。譬如中國金屬鎂產品向歐盟出口,1993年是100噸,1996年竟達11000噸,如此巨幅的出口增長,怎能不為歐盟對華反傾銷提供口實。
5、出口企業國際營銷戰略的失誤。中國出口企業大多缺乏對國際市場的深入調研和總體把握,單純依賴低價戰略打入國際市場的居多,具體表現在短視的國際營銷策略上:出口企業急於出口,同行竟相壓價,給進口國留下了中國企業「低價傾銷」的印象;出口企業對進口國的社會風俗、消費群體及其心理缺乏了解,忽視出口產品的技術創新和後續改進,只能以廉價銷售;出口企業未能把握國際市場和進口國行情,及時調整出口商品的價格和數量,致使某些商品大量湧入進口國,增大了對華反傾銷的概率。
6、企業不應訴或應訴不力往往使對方輕易獲勝。在對中國的反傾銷案中,經常出現無人應訴的局面,結果使對方不戰而勝,除因「統一稅率」使企業應訴積極性降低之外,企業缺乏反傾銷應訴意識是問題關健所在,而應訴經費不足、反傾銷專業人才匱乏等問題亦導致企業應訴不力,結果仍是失敗。而且越是如此就越導致國外的變本加厲。譬如1988年和1992年,歐盟兩次受理對中國彩電的反傾銷案,由於中國企業採取了消極不抵抗態度,中國彩電基本上被趕出歐盟市場。
7、中國的外貿關系與環境不易牽制國外對中國的反傾銷。目前中國的國際貿易關系中單邊交往仍較多,因而國外對中國進行反傾銷時的顧慮就少,加上中國自己的反傾銷法出台較遲,實施的力度又不夠,國外對中國的反傾銷就更加有恃無恐。同時中國尚未加入《國際反傾銷法典》,致使中國在反傾銷案多邊談判和法律訴訟中處於極為不利的地位。
8、對外資企業缺乏宏觀調控。在企業引進外資的審批過程中,忽視了外資投向的生產項目引入了我國:有些外資企業的產品是為了逃避其原產地規則,取得我國的原產地證,而在我國生產的,從而利用我國的配額大量向國外出口:有的外資項目產品是外商已在國外遭反傾銷,為規避反傾銷稅而向我國投資的,其生產的產品出口極易遭反傾銷;有些生產項目重復引進,使產品達到飽和,不得不低價大量出售,由此引發國外反傾銷。
三、我國應對國外反傾銷的對策思路
中國雖然已加入了wto,從理論上說,不應再將中國視為非市場經濟國家。但是,外國對中國企業的出口反傾銷不會就此停手。在中國出口反傾銷問題上,我們還任重道遠。為了盡量減輕國外反傾銷對我國外貿乃至經濟發展的不利影響,我國必須採取以下相應的對策思路:
1、出口企業要控制好出口產品的價格水平。其標準是要使中國產品的出口價格與同類競爭的其他國家的出口產品的價格水平保持相近,尤其是要貼近出口國競爭產品的價格水平。一些集中供貨的產品,國內廠家不多,如大型成套設備或類似產品,應當由行業協會或商會出面,實行價格協調,不應再打內戰,要一致對外,不僅要保護本企業的利益,而且要保護本國企業的利益。
2、建立反傾銷調查的預警機制。利用現有駐外經商處的力量跟蹤當地市場行情,尤其要密切監視我國大宗出口產品的市場及價格狀況,在充分調查了解的基礎上定期向國內提供研究報告,將外國反傾銷政策的動向及時反饋給國內,使國內企業和商會盡早得到哪種商品可能被反傾銷立案的信息,形成一套較完善的反傾銷預警機制。今後這一工作應加速推廣,使盡可能多的企業受惠。
3、要控制好出口產品數量的增長速度,切忌某項產品在短期內大量或成倍增長,不顧進口國市場容量以及進口國相關產業生產經營狀況如何。縱觀過去發生在國外的反傾銷案件,很多案件的發生都與中國產品出口過低,出口量過大有關。因此,出口企業加強自律,發展公平、有序的出口貿易,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避免國外的反傾銷案件。
4、提高反傾銷應訴率。以往對華反傾銷案件中,中國企業應訴率低的原因很復雜,但怕打「洋官司」或希望別人應訴,自己搭便車的想法是最主要的因素。入世後,國內企業應改變舊的心態。具體應訴中,企業除了要聘請精通wto規則、國際法和國際貿易知識的律師抗辯外,關鍵是做好舉證工作,就被訴企業情況、國內市場、起訴國銷售情況、生產成本等內容,在律師指導下填寫問卷調查。這也有賴於國內反傾銷律師和專業隊伍的建設,有賴於國內反傾銷基金的盡早設立。
5、積極發揮商會、行業協會的獨特作用。商會及行業協會在溝通政府與出口企業的關繫上有著承上啟下的橋梁和紐帶作用,在反傾銷調查中具有政府及企業不可替代的規范和協調作用:通過規範本行業企業行為,盡可能減少敗訴案件的發生;通過組織本行業涉案企業應訴,盡可能減少敗訴案件的發生。為了使指導、幫助和協調更為有力,可以賦予政府有關部門、商會和行業協會一定的權利。
6、修改現行反傾銷法律。我國的《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需要不斷完善,與國際反傾銷法律接軌。首先,我國的《反傾銷和反補貼例》已經增加了累計評估等新內容,但是對於什麼是規避行業,哪些行為屬於規避行為,對於進口傾銷產品形式的變化如何辨認還要進一步作出明確的規定,提高其可操作性,阻止國外一些企業利用我國反傾銷措施的不完善在我境內進行傾銷。其次,反傾銷調查期限應該縮短。我國規定自立案調查決定公告之日起至最終裁定公告之日止為12個月,特殊情況可以延長至18個月,這與一些國家或地區的立法有差距。歐洲委員會立案的調查期一期在6-8個月內結束,最長不得超過1年。調查時間相對短一些,可以裁定傾銷存在的可能性就大些,可以控制傾銷者規避法律的行為。再次,我國反傾銷的主管機構復雜,涉及到國家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經濟委員會及海關總署,外經貿部同海關總署進行傾銷和傾銷幅度的調查,國家經貿委員會同國務院有關部委進行損害的調查,這種方式造成了資源浪費,增加了協調難度,降低了效益。最好由一家機構全面負責傾銷和損害的調查,管理的簡單使反傾銷訴訟程序快捷,也使企業利用反傾銷程序保護自己的利益具有更大的有效性。
7、增強國際營銷觀念,實施出口多元化戰略。在國際競爭日益激烈的形勢下,出口企業應盡快轉換現有競爭戰略及策略,變「以廉取勝」為「以質取勝」。學會運用商標、包裝、公關、廣告等多種非價格競爭的手段,在出口商品的技術含量和創匯率上下功夫,擴大高技術含量、高附加值產品的出口,力爭以質量、價格的雙重優勢佔領市場。
8、通過海外投資轉移原產地。在沿海經濟發達地區,一些產品的生產已經失去或正在失去比較優勢,可以轉移到內地生產或國外生產。如果這種產品市場主要在國外,就應當優先考慮轉移到國外生產。通過改變原產地,規避進口國的反傾銷視線,或者轉移到進口國生產,就地銷售,繞過貿易壁壘。這是應對貿易保護主義經常採取的措施。
9、企業要加強財務管理,完善、規范會計資料。在反傾銷調查中企業必須提供完整、規范的會計資料,由此來認定正常價值,否則由進口國政府選定的第三國同類商品的出口價作為替代價確定正常價值,而進口國所選的替代價肯定對應訴方不利。所以,企業應加強財會工作,使企業會計資料符合國際規則,在進口國的反傾銷調查中能夠提供完善且符合規范的有關會計資料。我國的一些應訴企業在反傾銷訴中敗訴,部分原因就是不能提供有關商品生產的會計資料。
10、利用wto規則解決國外對華反傾銷中不公正待遇。(1)利用wto反傾銷委員會成員的身份,對其他成員實施反傾銷法提出自己的意見。(2)作為第三方,在參與另兩個成員間的爭端解決程序時,向wto工作組提交自己的法律意見及陳述。(3)與其他發展中國家一起,努力爭取wto成員在採取反傾銷措施時給予發展中國家更多的保護。
我國加入wto最大的好處之一,是利用wto成員應有的權利保護我國產品的出口。因此,我國產業界應和政府密切配合,對外國的反傾銷措施做出正確評估,以確保中國根據wto反傾銷協議所應享有的權利得到真正的保護。
4. 巴鐵對中國徵收反傾銷稅,俄羅斯扣押中國17架飛機,尷尬的是誰
巴基斯坦一直以來都被我們稱之為巴鐵,因為和我們的關系非常的好,我們也是對他們無私的進行奉獻,從來不求回報。就連這一次巴基斯坦發生了嚴重的洪災之後,我們國家也是第1個伸出援手的,從各方面看巴基斯坦都不應該和我們國家為敵才對,他沒有想到巴鐵居然對中國徵收了反傾銷稅。而住在同時我們也了解到俄羅斯扣押了中國的17架飛機,讓我們中國損失慘重,損失的金額高達3億美元。那麼問題來了,這樣的一些操作之下尷尬的到底是誰呢?我們就來好好的聊一聊這個話題。
總的來說,在國際上沒有永遠的朋友,也沒有永遠的敵人,在利益面前永遠都是利益為先,朋友在後這件事情發生了之後,或許也給我們中國某些人物提了個醒。其實在國際上面就是這個樣子的,可能今天和你笑嘻嘻,明天就和你撕破臉,但發生這個事情的情況我們也不太清楚,可能他們也有苦衷吧。
5. 俄羅斯對中國酒進口的法律
中國的酒類商品出口俄羅斯一般走正常的海關程序即可,包括產品的質量認證等都需要有。俄羅斯的進口限制放寬了許多。和前蘇聯解體前嚴格的控制相比,目前所有的企業和個人可以不必經過特殊的注冊手續就能夠從事進口貿易,而且幾乎所有的商品都可以自由進口。只有部分商品才須申請辦理進口許可證以及其他一些管制手續。俄羅斯的盧布從1996年6月開始在外貿交易中就完全可以自由兌換了,1998年1月俄羅斯重新劃分了盧布的幣值單位。在那之前,俄羅斯的出口商只被允許保有硬通貨的50%的收入,剩餘的必須兌換成盧布。而對於進口商來說,為了購買外幣進行商品進口,他們甚至還得提供相關的文件加以證明。俄羅斯海關關稅的劃分方法是基於商品描述和代碼的海關協調編碼體系(HS),對於大多數的進口商品來說,基本的稅率范圍從3%~33%。俄羅斯聯邦海關同時還給與一些發展中國家和地區特殊的關稅地位待遇,這其中包括中國大陸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從這些國家和地區進口的商品只需交納基本稅率的75%,但這其中不包括諸如像合成纖維製成的服裝、鞋、珠寶、仿珠寶製品、組裝電子元件、電話、集成電子晶元、手錶、鍾表以及玩具等產品。除了進口關稅,大部分的進口商品還需交納增值稅(VAT)。從2004年1月1日開始,增值稅的徵收標准從原來的20%下調到18%。為了保證進口商品的質量,一些進口商品,包括消費品在內,必須符合俄羅斯相應的產品安全標准。所以進口商必須出具由俄羅斯聯邦國家標准化及度量衡委員會(簡稱GOST)或它的授權機構頒發的安全標准證書。俄羅斯正致力於加入WTO和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的談判,並根據這兩個組織的規則繼續修改相關法律。一、貿易投資法律體系俄羅斯與貿易投資管理相關的法律主要包括:1.貿易管理政策與法律2003年11月以來,俄羅斯國家杜馬(聯邦議會下院)和政府頒布了一系列與貿易有關的法律和政策。2003年11月,俄羅斯國家杜馬通過了《關於針對進口商品的特殊保障、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聯邦法》,並於2003年12月以第165號聯邦法頒布。該法的宗旨是"在俄羅斯關稅區內出現商品進口增加、進口商品傾銷和受補貼商品進口時,保護俄羅斯商品生產者的經濟利益",並就採取和實施相關措施的具體程序做出了規定。2003年11月,俄羅斯國家杜馬通過了《外匯調節與監督法》,以確保國家統一外匯政策的落實,保障俄羅斯盧布和外匯市場的穩定。該法允許俄自然人在經濟合作發展組織成員國或反洗錢金融措施工作組成員國境內的銀行開設賬戶。2003年12月通過的《對外貿易活動國家調節原則法》取代了《對外貿易活動國家調節法》。新法旨在使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和知識產權貿易領域最大限度地接近WTO的各項原則與規則,並規定除了針對貨物貿易的關稅和非關稅調節措施,針對服務貿易和知識產權貿易的禁止與限制措施,以及新法所規定的促進外貿發展的經濟措施和行政措施以外,不允許實行其他的對外經濟活動國家調節措施。2004年3月,俄聯邦政府頒布了《調整肉類進口管理辦法》,對肉類進口配額的使用辦法進行了調整,主要內容是:如某一國家爆發嚴重動物疫情,持有從該國進口肉類許可證的俄羅斯進口商有權改從未發生疫情的國家進口肉類。俄羅斯其他與貿易管理相關的政策和法律主要有:《特許證法》、《商品標志、服務標志和商品產地名稱法》、《海關稅則》、《產品和服務驗證法》、《廣告法》、《在對外商品貿易中保護俄羅斯聯邦利益措施法》、《出口發展聯邦綱要》、《出口監督法》、《外貿產品種類表及關稅稅則》、《電子數字簽名法》、《海關法典》、《租賃法》、《關於對自俄羅斯聯邦出口的兩用產品和技術進行監督的辦法條例》。2.投資管理政策與法律俄羅斯與投資有關的法律有:《外國投資法》、《產品分成協議法》、《土地法典》、《農用土地流通法》、《對部分有關發展住房抵押信貸的俄羅斯聯邦法律法規的修改和補充》、《有限責任公司法》、《股份公司法》、《實施國家監督過程中法人和個體經營者權益保護法》、《貨幣調控與外匯管製法》、《法人國家登記法》、《不動產權和交易國家登記法》等。3.其他相關政策與法律2004年4月,俄羅斯國家杜馬批准了俄羅斯與烏克蘭、白俄羅斯及哈薩克建立統一經濟空間的協定。俄羅斯聯邦政府《國家對外經濟政策》旨在有效地實現俄羅斯與國際勞動分工體系的一體化,並使這一進程成為一種長期的經濟任務,以便對俄羅斯經濟進行結構性的改革,保障俄羅斯對外經濟業務參與者的利益。二、貿易管理制度1.關稅制度俄羅斯關稅稅率表所標稅率為基本稅率,對來自享受最惠國待遇國家進口產品按基本稅率計征關稅,對來自其他國家進口產品按基本稅率的兩倍計征關稅。俄羅斯實行多種關稅優惠措施,對來自與俄羅斯簽有自由貿易協定的獨聯體國家和最不發達國家進口產品,免徵進口關稅;對來自享受普惠制待遇國家進口產品按基本稅率的75%計征關稅,中國屬於享受普惠制待遇的國家之一。目前,俄羅斯進口關稅平均稅率為10.5%~11%,絕大部分進口貨物按從價稅計征關稅,小部分商品實行從量稅和復合稅。近年來,實行復合稅的貨物種類漸趨增多。1996年7月,俄羅斯曾全面取消出口關稅。1999年1月起又恢復了部分產品的出口關稅,需繳納出口關稅的產品包括:煤、石油、天然氣、成品油、部分化工產品、有色金屬、木材、皮革原料、大豆、油菜籽、葵花籽及部分海產品等。2.進口管理根據俄聯邦經濟發展貿易部1997年5月簽發的第21-154號公函,自1997年5月起,俄羅斯禁止在其境內銷售無俄文說明的進口食品;另外,根據俄聯邦國家關稅委員會1997年10月簽發的第N01-15/18803號公函,自1998年7月起,禁止在其境內銷售無俄文說明的進口商品。1998年12月,俄羅斯頒布《關於對在俄羅斯聯邦境內銷售的商品和產品粘貼防偽標志和統計信息條以及對其流通情況進行統計的程序條例》,規定從1999年7月起,禁止在其境內銷售條例所附清單列出的無防偽標志及統計信息條的商品和產品。該條例所附第一批商品清單主要包括酒類製品、音像製品和電腦設備等。3.出口管理俄羅斯主要採用出口配額、出口許可證等方法實施出口管理。(1)出口配額和出口許可證俄羅斯對以下三類產品實行出口配額和許可證管理:第一類是國際協議規定要求限制數量的產品,如紡織品、個別黑色金屬製品、碳化硅等;第二類是某些特殊產品,包括野生動物、葯物原料、密碼破譯設備、武器及軍民兩用產品、核材料及其裝置、貴金屬及寶石、礦物及古生物學的收藏資料、半寶石及其製品、麻醉劑、鎮靜劑、毒葯、有關能源信息等;第三類是俄羅斯國內需求較大的產品,如1998年10月俄政府決定,自1998年11月起對未加工皮(牛皮、羊皮及其他皮)和油籽(葵花籽、油菜籽、大豆)的出口實行許可證管理(無數量限制)。出口配額的分配主要是通過招標和拍賣進行。配額如有剩餘,亦可根據出口實績進行增發。出口許可證由經濟發展貿易部駐地方特派員辦事處負責發放。(2)軍民兩用產品的出口監督1996年10月,俄羅斯政府發布了《關於對自俄羅斯聯邦出口的兩用產品和技術進行監督的辦法條例》,規定出口軍民兩用產品和技術需申領出口許可證,以出口產品和技術與俄羅斯聯邦承擔的有關國際義務是否一致作為出口許可證頒發的依據。(3)出口合同登記制從1996年10月起,俄羅斯要求對所有金額超過5萬美元的進出口合同進行登記。合同登記工作由俄羅斯經濟發展貿易部駐地方特派員辦事處負責。(4)統一驗證制度1996年1月起,俄羅斯對出口商品的數量、質量和價格實行統一的強制性驗證制度,規定出口商品,特別是重要的戰略性原料商品,均須在起運地接受驗證機構的檢驗,驗證其數量、品質是否與報關單上填寫的內容一致,其價格是否合理。驗證完畢後,由驗證機構向出口商出具"驗訖證書",對缺少該證書的出口商品,海關不予放行。自1996年3月起,這一制度不再具有強制性。目前,由於技術原因,"統一驗證制度"尚不能全面實施,實踐中只能對石油、成品油、天然氣、煤、黑色及有色金屬、木材、礦肥等部分商品進行驗證。(5)加工貿易出口俄羅斯將來料加工和本地購料加工均納入加工貿易管理范圍,加工貿易產品出口時可享受一定的稅收優惠。4.其他相關制度除了關稅、進口管理、出口管理等方面外,俄羅斯其他貿易管理制度有:(1)海關監管自2004年1月起,俄羅斯實施修改後的《海關法典》,進一步簡化海關監管手續,提高通關效率,相關准法律文件數量從3000件減少到100件。(2)稅收制度俄羅斯對進出口產品徵收消費稅和增值稅。自1993年2月起,俄羅斯對部分進口產品徵收消費稅,征稅不區分進口產品的來源地。目前,被征稅的產品包括酒類、香煙、汽油、首飾、小轎車等五大類。俄羅斯對部分出口產品徵收消費稅,包括石油和天然氣,以及通過易貨合同出口的產品,同時規定向非獨聯體國家出口的產品(石油和天然氣除外)免徵消費稅;向愛沙尼亞、拉脫維亞和立陶宛三國出口的、以非自由兌換貨幣結算的產品,免徵消費稅。自1993年2月起,俄羅斯對來自非獨聯體國家進口產品徵收進口環節增值稅。進口環節增值稅的稅基為產品海關申報價值、進口關稅額、消費稅額三項之和,稅率為20%(部分食品和兒童用品的稅率為10%)。2004年1月起,進口環節增值稅稅率降至18%,同時,在俄羅斯境內加工和銷售進口商品過程中的新增價值部分也需繳納增值稅。俄羅斯規定向獨聯體國家出口產品徵收全額增值稅,一般產品增值稅稅率為20%,部分食品和兒童用品為10%。向非獨聯體國家出口產品免徵增值稅。三、投資管理制度《俄羅斯外國投資法》明確規定,除俄羅斯聯邦法律另有規定外,給予俄聯邦境內外國投資者的法定待遇不得低於本國投資者。此外,第9條第2款規定,參與優先投資項目的外國投資者和外資商業組織享受專門的優惠和法律保障,保證其投資條件的穩定性,在一定時期內不受俄羅斯法律法規變化的影響。《俄羅斯聯邦農用土地流通法》第1章第3條規定,擁有法定資本50%以上的外國公民或法人可以以租賃方式擁有農用土地,租期不超過49年。《俄羅斯聯邦稅法典(第二部分)》中規定將利潤稅稅率下調到24%,將增值稅稅率下調到18%,將各種社會繳納費用(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養老保險費)改為統一社會稅,稅率從原來的相當於企業工資總額的40%左右下降到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