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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羅斯與企業有關的法律有哪些

發布時間:2022-04-22 15:03:41

Ⅰ 俄羅斯聯邦民法典的俄羅斯聯邦民法典 目錄

俄羅斯聯邦民法典第一部分
第一編 總則
第一分編 基本規定
第一章 民事立法
第二章 民事權利和義務的產生,民事權利的實現與保護
第二分編 人
第三章 公民(自然人)
第四章 法人
第一節 基本規定
第二節 商合夥與商業公司
第三節 生產合作社
第四節 國有和自治地方所有的單一制企業
第五節 非商業組織
第五章 俄羅斯聯邦、俄羅斯聯邦各主體、地方自治組織參加民事立法所調整的關系
第三分編 民事權利的客體
第六章 一般規定
第七章 有價證券
第八章 非物質利益及其保護
第四分編 法律行為與代理
第九章 法律行為
第一節 法律行為的概念、種類和形式
第二節 法律行為的無效
第十章 代理 委託書
第五分編 期限 訴訟時效
第十一章 期限的計算
第十二章 訴訟時效
第二編 所有權和其他物權
第十三章 一般規定
第十四章 所有權的取得
第十五章 所有權的終止
第十六章 共有
第十七章 土地所有權和其他物權
第十八章 住房的所有權和其他物權
第十九章 經營權和業務管理權
第二十章 所有權和其他物權的保護
第三編 債法總則
第一分編 關於債的一般規定
第二十一章 債的概念與債的當事人
第二十二章 債的履行
第二十三章 債務履行的擔保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違約金
第三節 抵押
第四節 留置
第五節 保證
……
第二十四章 債之移轉
第二十五章 違反債務的責任
第二十六章 債的終止
第二分編 關於合同的一般規定
第二十七章 合同的概念及條件
第二十八章 合同的簽訂
第二十九章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俄羅斯聯邦民法典第二部分
第四編 債的種類
第三十章 買賣
第三十一章 互易
第三十二章 贈與
第三十三章 年金和終身贍養
第三十四章 租賃
第三十五章 住房租賃
第三十六章 無償使用
第三十七章 承攬
第三十八章 完成科學研究工作、試驗設計和工藝工作
第三十九章 有償服務
第四十章 運送
第四十一章 運輸代辦
第四十二章 借貸和信貸
第四十三章 財物代理
第四十四章 銀行存款
第四十五章 銀行賬戶
第四十六章 結算
第四十七章 保管
第四十八章 保險
第四十九章 委託
第五十章 未受委託為他人利益的行為
第五十一章 行紀
第五十二章 代辦
第五十三章 財產的委託管理
第五十四章 商業特許
第五十五章 普通合夥
第五十六章 懸賞
第五十七章 公開競賽
第五十八章 進行賭博和打賭
第五十九章 因損害發生的債
第六十章 因不當得利而發生的債
俄羅斯聯邦民法典第三部分
第五編 繼承法
第六十一章 繼承的一般規定
第六十二章 遺囑繼承
第六十三章 法定繼承
第六十四章 遺產的取得
第六十五章 某些種類財產的繼承
第六編 國際私法
第六十六章 一般規定
第六十七章 確定法律地位時應適用的法
第六十八章 對財產關系和人身非財產關系應適用的法
俄羅斯聯邦民法典第四部分
第七編 智力活動成果和個別化手段的權利
第六十九章 一般規定
第七十章 著作權
第七十一章 鄰接權
第七十二章 專利法
第七十三章 育種成果的權利
第七十四章 對集成電路布局設計的權利
第七十五章 生產秘密(Know-How)權
第七十六章 法人、商品、工作、服務和企業個別化手段的權利
第七十七章 統一技術中的智力活動成果權
譯後記

Ⅱ 俄羅斯有關僱主和員工的管理

181.員工的基本權利

(1)根據《俄羅斯聯邦勞動法典》(以下簡稱《勞動法典》)及其他勞動法規確定的程序和條件簽訂、變更和終止勞動合同;

(2)根據勞動合同參加工作;

(3)獲得符合國家規范及集體合同規定的工作場所;

(4)獲得勞動報酬;

(5)享受每周的休息日,節假日以及帶薪年假;

(6)全面獲得勞動條件的信息及勞動場所對勞動保護要求的信息;

(7)根據《勞動法典》及其他法規接受職業培訓、再培訓及進行專業進修;

(8)為了維護自己的勞動權利、自由和合法利益而結社,可組建和參加工會;

(9)根據《勞動法典》及其他法規參加單位管理。通過自己的代表進行集體談判、簽訂集體合同,獲得執行集體合同的信息;

(10)以法律不禁止的所有方式維護自己的勞動權利、自由和合法利益;

(11)根據《勞動法典》和其他法規的程序解決個人與集體的勞動爭議,包括罷工的權利;

(12)根據《勞動法典》和其他法規的程序獲得因履行勞動義務而對勞動者造成的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補償;

(13)獲得勞動和社會保險。

182.員工的義務

(1)忠實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義務;

(2)遵守內部勞動規章制度,遵守勞動紀律;

(3)完成所規定的勞動定額;

(4)遵守勞動保護和勞動安全保障的要求;

(5)愛護僱主及其他勞動者的財產;

(6)將威脅人們生命和健康以及僱主財產的情況及時通報給僱主或直接負責人。

183.僱主的基本權利

(1)根據《勞動法典》和其他法規的程序及條件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變更和終止勞動合同;

(2)進行集體談判、簽訂集體合同;

(3)獎勵表現良好的雇員;

(4)要求員工執行勞動任務、愛護僱主及其他員工的財產、遵守內部勞動管理制度;

(5)根據《勞動法典》及其他法規的程序追究員工的紀律和賠償責任;

(6)制定本單位規范性文件;

(7)為代表和保護自己利益而成立並參加僱主聯合會。

184.僱主的義務

(1)遵守法律及其他規范性文件、集體合同、協議、勞動合同的條款;

(2)按照勞動合同安排員工的工作;

(3)保障勞動安全和勞保條件;

(4)保證向員工提供履行勞動任務所必需的設備、工具、技術文件及其他資源;

(5)保障員工同工同酬;

(6)根據《勞動法典》、集體條約、內部勞動規章、勞動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員工足額發放工資;

(7)按照《勞動法典》規定的程序進行集體談判、簽訂集體合同;

(8)向員工代表提供簽訂集體談判協議的完整准確的信息;

(9)使員工了解與其就業直接有關的地方性法規;

(10)及時履行國家監管機關的指令、及時繳納因違反法律及其他勞動法規所課以的罰款;

(11)審議由相關工會機關及由員工選出的代表提交的違反法律及其他勞動法規的報告,採取措施克服上述違法情況並通知上述機關和代表;

(12)保障員工參加單位管理的條件;

(13)保障員工與履行勞動義務有關的日常需要;

(14)根據法律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

(15)根據《勞動法典》、勞動法規所規定的程序和條款對員工因履行勞動義務而造成損害進行賠償及精神損害補償;

(16)履行《勞動法典》、其他勞動法規、集體合同、協議、勞動合同所規定的其他義務。

185.員工的勞動時間

員工標准工時每周不能超過40小時。僱主必須統計每個員工實際工作的時間。

每日最長的工作時間(當班)為:①周工時36小時的,不超過8小時;②周工時30小時的,不超過6小時。

節日前一天的工作日或當班的時間減少1小時。

每周6天工作制的,假日前的工作時間不得超過5小時。

5天工作制。俄羅斯周工作時間實行每周休息兩天的5天工作制,但根據工作特點,也可實行每周休息一天的6天工作制。

工間休息和用餐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但不少於30分鍾,該時間不記入工作時間之內。

工作條件不允許安排休息和用餐時間,僱主應保障在勞動時間內安排員工休息和用餐。在錄用時及錄用後,僱主與員工之間可協議規定不完全的日工時或周工時。根據懷孕婦女、有不滿14周歲子女(有18歲以下的殘疾子女)的一方父母或有醫院證明需要照料家中病人的員工的請求,僱主應為他們規定不完全的工作日或不完全的工作周。從事不完全工作時間條件的工作,按員工工作的時間或完成工作量支付其工資。對實行不完全工時的員工,不影響其帶薪休假的時間、工齡的計算及其他勞動權利。

186.員工的休息時間

所有員工都享有休息日。

5天工作周的員工每周休息兩天;6天工作周的員工每周休1天;星期日為共同休息日;兩天休息日通常連續安排。

節日休假:

(1)1月1,2,3,4日和5日———新年;

(2)1月7日———聖誕節;

(3)2月23日———保衛祖國日;

(4)3月8日———國際婦女節;

(5)5月1日———春天和勞動節;

(6)5月9日———勝利節;

(7)6月12日———俄羅斯國慶日;

(8)11月4日———民族統一日;

所有員工享有保留工作崗位和平均工資的年休假。

員工的基本年休假時間不少於28天。

187.集體談判和集體合同

勞動者有權通過工會來參與工作環境的安排。工會在進行集體談判、簽訂集體合同、解決勞動爭議中用維護員工利益。工會在俄羅斯有著重要意義,是維護勞動者的權益,其職能首先是維護勞動者的就業權。

工會有權對僱主及其代表遵守勞動法規范的其他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情況、履行集體合同、協議條款的情況進行監督。

集體合同可以在一個單位作為整體簽訂,也可以由其分機構、辦事處和其他獨立的分支機構簽訂。集體合同包括一般集體合同和特殊集體合同。

集體合同的內容包括:

(1)工資的形式、制度和金額,發放津貼、補償金;

(2)因物價上漲、通貨膨脹等因素調整工資的制度;

(3)執行集體合同規定的工資指標的機制;

(4)就業、進修、解聘的條件;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包括提供休假及休假期限問題;

(5)改善員工工作條件;

(6)在國家和市政財產進行私有化時維護員工權益;

(7)生產中員工的生態安全及健康保護;

(8)保障在職學習的員工的利益;

(9)保障員工及家屬的療養和休息;

(10)支付員工部分或全部的伙食補助;

(11)監督集體合同的履行,對集體合同進行變更和補充的程序,雙方的責任,保障員工代表的正常活動,了解員工對集體合同的執行;

(12)在履行集體合同相應條款的情況下禁止罷工;

(13)雙方約定的其他問題;

(14)根據僱主的財務經濟狀況在集體合同中可規定對員工的優惠和優先權利。

集體合同簽訂的期限不超得過3年,自雙方簽署的集體合同規定的日期起生效。雙方有權延長集體合同的有效期,但不得超過3年。

188.勞動合同

在集體談判和集體合同基礎上,員工和僱主雙方應簽訂勞動合同。

訂立勞動合同必須採用書面形式,原則上不承認口頭約定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一式兩份,雙方簽字後,一份交給員工,另一份由僱主保存。

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求職者要向僱主提交身份證或其他證明身份的文件、勞動手冊、國家退休養老保險證、服役登記證、學歷證書、專業證書及職稱證書等。

《勞動法典》第57條規定了在勞動合同的必要記載事項:

工作地點、勞動職責、工作開始日期、薪酬待遇、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對重體力勞動與有害和(或)危險勞動的補償,確定適當的工作性質的條款,強制社會保險的條款,其他條款。

勞動合同的任意性條款包括:工作地點的說明、試用、不泄露受法律保護的秘密;員工有義務在工作培訓後完成合同規定的工作;為員工提供附加保險的種類和條件;改善員工及其家庭成員的社會生活條件;明確員工的權利和義務。

勞動合同按期限可分為:不定期勞動合同與定期勞動合同(不超過5年的勞動合同)。年滿16歲的人員方能簽訂勞動合同;在接受普通基礎教育或依法停學的情況下,年滿15歲的人員方能簽訂勞動合同。經父母一方和監護機關同意,可以與年滿14歲的學生簽訂勞動合同。

189.勞動合同的訂立和解除

僱主與員工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只有徵得員工的書面同意後才能給員工調換工作,調換工作包括改變工作地點或工作單位,甚至調動長期為其他僱主工作。在這種情況下,原工作崗位的勞動合同終止。禁止將員工調換到不符合其健康狀況的崗位工作。

根據雙方簽訂的書面協議,可以將員工調到本單位其他工作崗位,為期不超過1年。因勞動組織或工藝條件發生變化對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不可能保持不變的情況下,允許僱主提議變更合同條款,僱主必須提前兩個月把變更事項通知員工。如果員工不同意按新的條件工作,僱主必須向員工推薦本單位的其他工作。如果員工拒絕推薦的工作,則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終止。

勞動合同訂立後,合同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時,當事人一方可以提前解除勞動關系。當員工在工作中處於醉酒、麻醉或其他中毒狀態;不按規定參加勞動保護知識的學習與考試;未按規定進行強制性體檢;醫療鑒定結論說明員工有不適合從事勞動的禁忌症;根據有關機關及公職人員的要求,在上述情形下僱主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雙方通過協商一致,可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僱主提出解除的,必須支付物質補償,員工提出的,僱主無須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訂立後,因法定情形或約定導致勞動關系終止。勞動合同終止的事由:

(1)雙方約定;

(2)合同期滿;

(3)員工提議終止勞動合同;

(4)僱主提議終止勞動合同;

(5)員工要求或員工同意到其他單位工作或選擇其他崗位;

(6)因單位財產所有者及主管單位變更、單位改組,員工拒絕繼續工作;

(7)因勞動合同的條件發生變更,員工拒絕調換工作;

(8)員工拒絕因醫療鑒定調換工作;

(9)員工拒絕與本單位一起改變工作地點;

(10)不取決於雙方意志的情形;

(11)因違反《勞動法典》及其他勞動法規、勞動合同而不能繼續工作。

經雙方同意隨時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效力隨合同期限屆滿而終止。經雙方協商,在下列情況可以在辭職通知到期前解除勞動合同:當員工因不能繼續工作提出辭職時(上大學、退休及其他情況);在僱主違反勞動法或其他勞動法規、集體合同、協議、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僱主必須在員工提出的期限內解除勞動合同。在辭職通知未到期之前,員工有權撤回自己的辭職申請。辭職通知到期後員工有權終止工作,在員工工作的最後一天,僱主必須將勞動手冊及其他文件交給員工,與員工進行最後結賬。

下列情況僱主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1)單位解散或個體經營者終止經營活動;

(2)單位、個體經營裁員或縮減編制;

(3)鑒定結論證實員工缺乏職業技能而不勝任工作;

(4)單位的財產所有者更換(包括單位負責人、副職和總會計師更換);

(5)如果員工無充足理由多次不能完成勞動任務;

(6)員工嚴重違反勞動義務一次(曠工、醉酒、麻醉或吸毒、泄露秘密、在工作地點盜竊、侵佔、滅失和損壞他人財產,違反勞動保護要求並導致嚴重後果);

(7)直接管錢管物的員工實施了過錯行為,以致僱主對其失去信任;

(8)從事培訓工作的員工實施了不道德的行為而不適合繼續從事該工作;

(9)單位正副領導及總會計師作出無根據的決定,造成單位財產的損失、不當使用財產及單位財產的其他損失;

(10)單位正副領導嚴重違反勞動職責一次;

(11)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員工向僱主提供了偽造文件;

(12)勞動合同所規定的情況;

(13)其他情況;

根據上述(2)、(3)項的規定,如果不能徵得員工同意給其調換其他工作崗位,可以將其解職。

在員工暫時喪失勞動能力或在休假期間,僱主不能解僱員工。

190.試用期

僱主招聘員工時應當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地點、條件、勞動報酬、職業危害。此外,為了考查員工的品德、能力、身體狀況,雙方可以通過協議規定試用期。試用條件應在勞動合同中寫明,未在勞動合同中寫明試用條件的,即被認為沒有試用期。試用期不能超過3個月,而對於單位負責人及其副職、總會計師及其副職、分公司、代表處或單位其他獨立分支機構的負責人,試用期不能超過6個月,聯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如果試用不合格,僱主有權可在試用期結束之前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但應提前3日通知該員工。員工有權通過司法程序就僱主的決定進行申訴。如果試用不合格而解除勞動合同,無須徵得工會同意,也不用支付解職金。如果雙方未事先約定試用期,僱主則不能以試用期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特別注意的是,員工在試用期內享有勞動法和勞動合同中的全部勞動權利。

191.勞動保護

法人和自然人從事任何種類的活動都必須執行國家標準的勞動保護要求,包括項目的設計、建設(改造)和運營,機器、機械和其他設備的設計,擬定工藝流程,組織生產和勞動。

僱主承擔保障安全條件和勞動保護的義務。

僱主必須保障:在建築物、設施、設備的運營、工藝流程的運行,以及在生產中使用工具、原料和材料時員工的安全。

192.勞動爭議的解決

在員工與僱主之間就適用《勞動法典》及其他勞動法規、集體合同、協議、內部規范、勞動合同等事項發生的勞動爭議由勞動爭議委員會和法院進行審理。

勞動爭議委員會根據員工和僱主的提議,由相同人數的員工代表和僱主代表組成。在收到成立勞動爭議委員會的書面建議後,僱主和員工代表必須在10日內產生。員工代表由員工全體會議選舉產生或由員工代表機關選派,並隨後經員工全體會議確認。僱主代表由單位負責人、個體經營者僱主任命。勞動爭議委員會有自己的印章,並由僱主作好組織工作。勞動爭議委員會選出主席、副主席和秘書。

勞動爭議委員會的職權:勞動爭議委員會是審理單位勞動爭議的基層機關。員工未能與僱主達成和解,則勞動爭議由勞動爭議委員會解決。

勞動爭議解決的程序:自員工遞交申請之日起的10日內,勞動爭議委員會必須予以對勞動爭議進行審理。勞動爭議應在遞交申請的員工或其全權代表出席的情形下進行審理。員工或其代表未出席,應推遲審議勞動爭議。如果無正當理由,第二次員工或其代表仍未出席,委員會可以撤銷爭議申請,但不剝奪員工第二次申請的權利。

僱主非法剝奪員工勞動機會、解僱員工、拖延發還勞動手冊,造成勞動者受到損害時,僱主應給予員工物質賠償。

Ⅲ 具體介紹一下俄羅斯的稅收制度,比如有哪些奇怪的稅種,像法國有乞丐稅之類的

本人不懂,下載別人的,希望能借鑒。
按照俄聯邦法律規定,外資企業在俄羅斯享受國民待遇。因此,在納稅方面,外資企業與俄本國企業沒有什麼不同。目前在俄外資企業須交納的主要稅種如下:
增值稅--稅率為20%(食品、兒童用品為10%),以銷售收入為基數,將銷項增值稅額減去進項增值稅額;
利潤稅--稅率為30%,以經營利潤額為基數;
財產稅--稅率為2%,以平均財產值(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為基數;
廣告稅--稅率為5%,以廣告費為基數;
汽車公路使用稅--稅率為2.5%,以銷售(工程、勞務)額為基數;
住宅、文化設施稅--稅率為1.5%,以銷售(工程、勞務)額為基數;
社會保險基金--稅率為5.4%,以工資總額為基數;
醫療保險基金--稅率為3.8%,以工資總額為基數;
退休基金--稅率為28%,以工資總額為基數;
就業基金--稅率為2%,以工資總額為基數;
教育機構需求稅--稅率為1%,以工資總額為基數;
交通工具稅--稅率按不同車種、不同馬力確定,在莫斯科為每馬力6-26盧布,在其他地區為每馬力0.5-7.15盧布;
車輛購置稅--稅率為20%,以不含增值稅和銷售稅的車價為基數;
個人所得稅--以個人月收入為基數,5萬盧布(含)以下按12%的稅率計征,5萬盧布以上-15萬盧布(含)按0.6萬盧布+超過5萬盧布部分×20%的公式計征,15萬盧布以上按2.6萬盧布+超過15萬盧布部分×30%的公式計征。
2000年8月5日,俄聯邦總統正式簽署了《俄聯邦稅法典》第二部分,它將於2001年月1日生效。該《稅法典》第二部分主要對以下4個稅種作了規定:
1.增值稅:一般商品的增值稅稅率仍為20%,部分食品和兒童用品的增值稅稅率為10%。
2.統一消費稅:各種酒精及酒類製品的稅率為每公升1-88.20盧布;煙草原料、下腳料等為零稅率,吸用煙草稅率為每公斤405-166盧布,雪茄煙稅率為每支10盧布,各種卷煙的稅率為每1000支10-75盧布;珠寶製品稅率為5%;各種車輛的稅率為每馬力10-100盧布(90馬力以下的轎車為零稅率);汽油、柴油等稅率為每噸550-1850盧布;石油、穩定凝析油稅率為每噸66盧布;天然氣稅率為15-30%。
3.個人所得稅:俄聯邦個人所得稅的統一稅率為13%,但對個別收入規定特殊稅率。
對以下收入按35%的稅率征稅:彩票中彩收入,賽馬賭博及其他賭博收入,從為商品、工程、服務作廣告而組織的比賽、游戲及其他活動中獲得的超過2000盧布的獎勵,所獲一定數額以上的保險金,某些存款利息,因借款利息較低而獲得的某些物質利益。
對以下收入按30%的稅率征稅:紅利收入,非俄聯邦注冊納稅人所獲收入。
4.統一社會稅:此稅屬新稅種,它把原有的三種國家預算外基金(退休基金、社會保險基金、醫療保險基金)合為一體,納稅人分為以下三種:
作為僱主的單位(不包括農產品生產單位)--納稅基數為每個員工自年初累計的工資額,總計稅率為:
10萬盧布(含)以下按35.6%計征,
10萬零1盧布-30萬盧布(含)按3.56萬盧布+超過10萬盧布部分×20%公式計征,
30萬零1盧布-60萬盧布(含)按7.56萬盧布+超過30萬盧布部分×10%公式計征,
60萬盧布以上按10.56萬盧布+超過60萬盧布部分×2%公式計征;
作為僱主的農產品生產單位、個體經營者、北極地帶氏族家庭小團體、農戶、農場、自然人--納稅基數為每個員工自年初累計的工資額,總計稅率為:
10萬盧布(含)以下按26.1%計征,
10萬零1盧布-30萬盧布(含)按2.61萬盧布+超過10萬盧布部分×20%公式計征,
30萬零1盧布-60萬盧布(含)按6.61萬盧布+超過30萬盧布部分×10%公式計征,
60萬盧布以上按9.61萬盧布+超過60萬盧布部分×2%公式計征;
不僱工的個體經營者、北極地帶氏族家庭小農場、律師--納稅基數為自年初累計的收入額,總計稅率為:
10萬盧布(含)以下按22.85%計征,
10萬零1盧布-30萬盧布(含)按2.28萬盧布+超過10萬盧布部分×12.8%公式計征,
30萬零1盧布-60萬盧布(含)按4.84萬盧布+超過30萬盧布部分×6.4%公式計征,
60萬盧布以上按6.76萬盧布+超過60萬盧布部分×2%公式計征。
關於其他稅種的稅率和征稅辦法尚待確定。
此外,根據俄海關規定,在俄境內開辦企業的外商作為對法定資本的投資而運入俄聯邦關境的機器、設備和其他具有生產用途的商品以及外資企業注冊後第一年進口的非消費稅應稅商品免徵進口關稅,外資企業的外籍雇員帶入俄關境的自用物品免徵進口關稅。

Ⅳ 俄羅斯法律

俄羅斯聯邦法(按通過年度排列):

http://lawrussia.ru/

Ⅳ 俄羅斯礦產資源主要法律法規關系研究

(一)《礦產資源法草案》與《礦產資源法》關系研究

1.兩者的關系

《礦產資源法》與《礦產資源法草案》的關系較復雜。首先,礦產法是現行法律,草案是礦產法的尚未實施的全面修改版,兩者有繼承關系;其次,草案在2005年經俄羅斯聯邦杜馬一讀後公開,其後礦產法又進行了6次修改,草案的部分條款被補充進礦產法,因此2008年新版礦產法中又含有草案的內容。

2.兩者的主要差異

1)礦產法規定國家礦產資源三級管理,即俄羅斯聯邦國家權力機關、俄羅斯聯邦主體機關,以及地方自治政府機關;草案規定國家礦產資源二級管理,即俄羅斯聯邦國家權力機關和俄羅斯聯邦主體機關。

2)礦產法第2條中明確規定了聯邦礦區包括的4種類型(2008年4月29日第58號聯邦法),草案中未對聯邦礦區做明確規定。

3)草案的第9條第2款規定了外國公民、無國籍人、外國法人和國際組織不能成為俄羅斯礦產資源的使用者,而原礦產法則無類似規定。

4)草案列出了一般礦產名單、對礦產資源區塊按用途進行分類;規定依據合同設立礦產資源區塊使用權及其合同相關要求,突出了合同的地位;對招標與拍賣、礦產資源區塊的提供與使用、使用權的轉讓等都做了具體規定。

5)草案還規定了固體礦產礦床的開采、烴類原料的開采和開采地下水、開發建設地下設施、環境保護與土地恢復等的相關要求。

6)草案還對使用礦產資源的費用種類及額度、計費辦法等進行了詳細規定。

(二)現行的《礦產資源法》與其他專門法律法規關系研究

1.《礦產資源法》與《產品分成協議法》的關系研究

(1)兩者關系

《礦產資源法》是俄羅斯礦產資源法律法規體系的主體法律,是該法律體系的核心,是《產品分成協議法》的上位法與基本法;《產品分成協議法》是俄羅斯礦產資源法律法規體系的專門法律,是該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下位法與具體法,是在產品分成協議條件下,《礦產資源法》的法律原則的具體化。

《礦產資源法》體現了一定時期內政治經濟形勢在礦產資源領域俄羅斯聯邦的基本思路與原則,體現了俄羅斯聯邦的國家主體意志與國家戰略;《產品分成協議法》體現了在礦產資源領域、在當前政治經濟形勢俄羅斯聯邦的基本國家政策,體現了俄羅斯聯邦的管理策略。

《礦產資源法》規定了俄羅斯聯邦在礦產資源管理領域的基本原則與政策;《產品分成協議法》規定了在產品分成協議條件下,俄羅斯聯邦簡化的管理程序及改進的管理機制。

(2)《礦產資源法》與《產品分成協議法》之間有關的規定

在產品分成協議條件下,俄羅斯礦產資源使用關系由《產品分成協議法》規定;政府可將用於勘查、開發礦產的地塊以礦區的形式提供給使用者;根據共同經營合同建立的(普通公司合同)法人以及不具備法人地位、依據產品分成協議具有連帶責任義務的聯合公司參股人,可以成為礦產資源的使用者;礦產使用期限由相關協議確定;依據《產品分成協議法》簽署並已生效的產品分成協議是礦區使用權產生的依據之一。

根據產品分成協議提供使用的礦區,需辦理礦產使用許可證,該許可證持有者有權依據協議開發使用提供的礦區,而該協議需根據《產品分成協議法》和《礦產資源法》明確規定礦產資源使用的所有必需條件。

產品分成協議條件下提供給企業經營者的礦產資源使用權的轉讓、重新辦理許可證均按《產品分成協議法》執行。

產品分成協議條件下使用礦產資源的,其礦產使用權的終止、停止或限制根據該產品分成協議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

產品分成協議條件下使用礦產時,礦產使用權提前終止的條件和程序由該產品分成協議確定。

享用自己經營活動的成果,包括享用根據許可證或產品分成協議和現行法律開採的礦物原料。

在提供給其使用的礦區內限制修建其他采礦場地;在許可證或產品分成協議授權使用的礦區內,無須有關部門的補充許可,可自費進行該礦區的地質研究。

執行許可證或產品分成協議所確定的條件,同時按規定支付礦產使用費。

產品分成協議條件下使用的礦產,在封存和清除礦山坑道及其與礦產開發工作有關的其他設施時所發生的費用,由投資者建立的企業關閉基金支付,該費用的額度、辦理程序及經費使用等均由產品分成協議按俄羅斯聯邦法律來確定。

在根據俄羅斯聯邦法律,按產品分成協議使用礦產資源的情況下,締結協議的各方使用者都是相關稅費的納稅人。

根據產品分成協議法,在簽署產品分成協議時,俄羅斯聯邦政府和礦產使用者之間要按產品分成協議法對將開採的礦物原料做預先的分配,礦產使用者作為產品分成協議的一方,按照產品分成協議法和俄羅斯聯邦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免交某些稅費和其他應交的費用,這些免徵的稅費,根據由按產品分成協議法簽訂的產品協議條款所分配的礦物原料產品來代替。產品分成協議條件下俄羅斯聯邦從礦產使用者那裡分獲的礦產品或其等價物,要在俄羅斯聯邦和礦區所在地的俄羅斯聯邦主體之間,按俄羅斯聯邦權力執行機關和相應的聯邦主體權力執行機關簽署的合同進行再分配。

產品分成協議條件下礦產資源使用費的交納程序、額度及徵收條件,由根據當時有效的俄羅斯聯邦法律簽署的產品分成協議中的規定來確定。

在產品分成協議條件下使用礦產時,如果這類協議是在產品分成協議法生效之前簽訂的話,那麼,其礦產資源使用費的計算和支付條件就採用當時簽署的產品分成協議所確立的相應條款進行。

產品分成協議條件下礦產使用的一次性費用的額度由產品分成協議確定。

產品分成協議條件下礦產的地質信息使用費的額度和徵收程序由該產品分成協議確立。

產品分成協議條件下使用礦產資源固定費用的額度、徵收條件及程序在本條款范圍內按該產品分成協議確定。

在執行產品分成協議法生效前簽署的產品分成協議的情況下,礦產資源使用的定期費用的計算和支付採用這類協議確定的條款。

在執行產品分成協議法生效後及本條款生效前簽署的產品分成協議的情況下,礦產使用的固定費用的支付、徵收條件及規則,由這類產品分成協議根據它們簽署前的俄羅斯聯邦法律來確立。

綜上所述,《礦產資源法》是礦產資源勘查開發領域的主體法,產品分成協議法是在產品分成協議條件下,礦產資源管理的細化與具體化。產品分成協議法簡化了《礦產資源法》對資源管理的程序,提高了礦業管理效率。

總體上,由於產品分成協議法出台後,俄羅斯聯邦根據產品分成協議法的具體內容對《礦產資源法》進行了全面修改,因此,兩者在相關條款的內容上銜接好,法律條文吻合較好。

2.《礦產資源法》與《貴金屬與寶石法》的關系研究

《礦產資源法》是俄羅斯礦產資源法律法規體系的主體法律,是該法律體系的核心,是《貴金屬與寶石法》的上位法與基本法;《貴金屬與寶石法》是俄羅斯礦產資源法律法規體系的專門法律,是該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下位法與具體法,是關於貴金屬與寶石的專門法,是《礦產資源法》的法律原則在貴金屬與寶石這些特定礦種的具體化。

《礦產資源法》規定了俄羅斯聯邦在礦產資源管理領域的基本原則與政策;《貴金屬與寶石法》規定了對貴金屬與寶石特定礦種在地質研究與勘查及其開采、生產、利用和流通(民事流轉)領域內產生的各種關系的法律基礎。

兩者適用范圍不同:《礦產資源法》適用於俄羅斯具有管轄權的所有礦產資源;而《貴金屬與寶石法》僅適用於俄羅斯具有管轄權的貴金屬與寶石。

3.《礦產資源法》與《許可證條例》的關系研究

《許可證條例》是依據《礦產資源法》制定的有關礦產資源使用許可證方面的具體管理條例,是《礦產資源法》的有關礦產資源管理原則的細化與落實。

由於《礦產資源法》的十多次修改,而《許可證條例》只在2007年進行了一次不完全的修改,致使兩者存在較多矛盾,主要原因是由於《許可證條例》修改之後與不完善造成的。主要問題包括以下幾方面:

1)主管部門已變更而條例未作相應更改。如1996年8月14日,俄羅斯聯邦總統發布1177號總統令,決定撤銷「俄羅斯聯邦環境保護與自然資源部、俄羅斯聯邦地質與礦產資源利用委員會、俄羅斯聯邦水利委員會」,並在此基礎上成立俄羅斯聯邦自然資源部,而該條例仍沿用「俄羅斯聯邦地質與礦產資源利用委員會」的名稱。「俄羅斯聯邦各共和國、邊疆區、州和自治體」已改為「俄羅斯聯邦所屬各聯邦主體」,而該條例仍沿用「俄羅斯聯邦各共和國、邊疆區、州和自治體」的名稱。

2)《礦產資源法》已修改而本條例未隨之修改。如:本條例5.1中,第1段「按照現行法律和俄羅斯聯邦政府的決議,礦產資源使用者要交納使用費,包括礦產資源使用權費,礦物原料基地再生產提成,水域和海底使用費。」中的「礦物原料基地再生產提成,水域和海底使用費」已從《礦產資源法》中刪除;而該條例仍未修改。

綜上所述,包括《礦產資源法》、《產品分成協議法》、《貴金屬與寶石法》、《許可證條例》,以及《大陸架法》、《俄羅斯聯邦外資對保障國防和國家安全具有戰略意義的經營公司進行投資之程序法》構成了較完整的俄羅斯聯邦礦產資源法律體系,是在俄羅斯進行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的核心法律系統,對其進行跟蹤收集、翻譯、研究是一項長期、艱巨的任務。

Ⅵ 俄羅斯的法律體系

俄內務部最新披露,俄境內共有400多個有組織犯罪集團.在已破獲的34
500件案件中一半與有組織犯罪集團有關;
■犯罪行為多披上「合法化」外衣,並已向政府機關滲透。近年來,有組織犯罪行為還呈暴力化趨

勢;
■專家認為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是造成一段時期內有組織犯罪活動猖獗的主要原因;
■俄杜馬已通過《聯合國打擊跨越國界有組織犯罪公約》,並致力於加強國際合作,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

2006年2月7日,俄羅斯內務部宣布,目前已查明在俄羅斯共有400多個有組織的犯罪集團,人數逾萬。在警方已經破獲的34500件案子中,幾乎有一半的案件是與有組織犯罪團伙有關。
很多專家都認為,面對日益猖獗的有組織犯罪活動,俄羅斯執法機關的任務將越來越嚴峻,政府必須盡快完善法律制度, 重拳出擊,方能消滅隱患。
披著「合法外衣」,向冶金、林業、採掘、捕撈和煙酒等壟斷行業滲透,瘋狂攫取非法財富;為創良好「外部環境」,巨額賄賂行政、司法部門官員,「官匪勾結」愈演愈烈
俄羅斯有組織的犯罪活動主要以獲取財富為主要目的,其觸角無孔不入,尤其大量針對具有壟斷性質的經濟部門,如冶金、林業、採掘、捕撈和煙酒等行業,多數是跨地區、甚至是跨國的有組織犯罪。有組織犯罪對俄經濟社會的負面影響巨大。如烏拉爾聯邦區,2005年在俄內務部對該地區涉及能源電力的犯罪組織進行打擊後,煤炭及其製品的產量短期內即增加了1.5倍,自然資源使用稅增加了一半。
隨著俄境內有組織犯罪活動的日益猖獗,俄強力部門面臨的任務也日趨復雜化:
此類犯罪的特徵之一是,俄羅斯有組犯罪活動正日趨「合法化」。由於近年來俄羅斯政府加大了對有組織犯罪的打擊力度,對經濟領域的秩序也下大力氣進行了整治,因此,有組織犯罪也在走出「非法經濟活動」的舊模式,開始走合法經營的道路,並為自己披上了合法的外衣。比如,2005年5月14日被捕之前,埃都爾德·薩赫諾一直擔任著俄遠東列夫商業集團的經理,其本人是一位聲名顯赫的企業家。該集團不僅在哈巴羅夫斯克以及共青城有自己的合作經營夥伴,而且在海參崴也有合法的商業活動,但該集團卻披著合法的外衣,從事大規模的跨國經濟犯罪。俄羅斯內務部部長指出,遠東聯邦區的有組織犯罪團伙,已經打著合法經營的旗號,滲入了該地區大部分的經濟領域,尤其是漁業、林業、淘金工業。僅在去年一年的時間里,俄遠東聯邦區在林業領域里就破獲了犯罪案件939起,處理了390名罪犯,這些罪犯給俄聯邦政府造成的損失高達8.58億盧布。
其次,同世界上所有國家的有組織犯罪活動一樣,俄羅斯的犯罪組織為了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千方百計賄賂收買官員,而且特別注重對行政和司法部門的滲透,在這方面,他們往往肯下大力氣,敢出大價錢。在糖衣炮彈的攻擊下,許多官員經不起誘惑,開始「權力尋租」,而且索賄金額驚人。如俄聯邦魚類捕撈委員會在發放海產品限量捕撈證時,一次性收取的賄賂就高達370萬美元。俄內務部長認為,「官匪勾結」的有組織犯罪,其潛在威脅十分巨大,俄內務部現有的手段還遠不能解決這類問題,需要強化制度上的薄弱環節,使犯罪組織無機可乘。
此外,近年來,俄羅斯有組織犯罪活動的攻擊性犯罪活動呈上升趨勢。有組織的犯罪團伙更加緊密地同恐怖主義、非法倒賣軍火、毒品及人口等充滿暴力的犯罪活動聯系在一起。
有組織犯罪法律概念模糊,長期追捕、取證等規定缺失,證人的法律保護不盡完善,有效遏制日益猖獗的有組織犯罪步履維艱
一個完備的法律體系,對於威懾及消滅犯罪分子將會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俄羅斯專門研究有組織犯罪的學者АИ.古羅夫認為,正是由於法律體系的不完備,才造成一段時期內俄有組織犯罪活動猖獗。
古羅夫舉例說,1968年美國政府通過了第一部關於有組織犯罪的法律,之後美國逐步建立起了一個對於偵破及追捕犯罪組織較完備的法律體系。這一體系迫使在60年代初期曾猖獗一時的美國黑幫一度處於崩潰的邊緣。相對美國而言,直到1996年,俄羅斯才在自己的《刑法》中新增了一個關於犯罪團伙組織的第210條條款。此條款只對有組織犯罪進行了籠統的定性,這給執法機關利用該條款打擊有組織犯罪行為帶來了不少難題:首先,第210條款中的規定不夠完備,根本沒有對「有組織犯罪團伙」給出一個明確的定義,而作為《刑法》第210條註解的第35條也只是作了一個非常籠統的定義。因此,在司法實踐中,這一款規定很難被司法機關所適用。即使在210款被適用的情況下,追捕有組織犯罪團伙首領仍是一件困難的事情,因為俄羅斯的法律沒有對長期追捕、取證作出相應的規定。
古羅夫認為,查清有組織犯罪團伙內部相互間的關系是一件非常復雜的事情。但俄羅斯的《刑事訴訟法》第162條,卻對於所有刑事案件的刑事偵查時間有著嚴格的規定———無論多麼特殊的案件,這一期限都不能超過12個月。因此,由於時效的原因,俄羅斯警方不得不簡單的分別處理單個的犯罪行動,根本無法仔細探查他們相互間的聯系,無法將法律的利劍對准整個犯罪組織。
對證人的保護不力,也是俄羅斯法律中的一大缺陷。俄羅斯也有為證人提供保護措施的相應法律,比如,俄羅斯《刑法》第75條就規定:沒有犯下重大罪行的初犯者,如果自願幫助警方破案並對受害者給予賠償的情況下,可以免除刑事責任。俄羅斯《刑法》關於劫持人質的第126條規定:如果劫持者本人自願釋放受害人並協助警方破案,如果他沒有其他犯罪行為的話,就會被完全免除刑事責任。同樣,俄羅斯《刑法》第210條也有類似的規定:自願停止參與犯罪團伙的人,如果其沒有其他的犯罪行為,可以免除刑事責任。然而,這些條文看似在支持證人與警方合作,但其明顯的缺點卻很難達到法律制定者的初衷———讓更多的犯罪分子成為與警方合作的證人。比如,《刑法》第75條以及第126條,都限定被告是初犯,也就是說,這只能適用於犯罪團伙中的下級成員,而犯罪團伙中的高級成員及首腦性的人物則肯定不能適用這些條文,警方也就不可能從那些首腦性的人物中得到合作及支持。除此之外,《刑法》第210條及第127條的規定,又都有關於被告是否有其他犯罪行為的規定。也就是說,所有這些規定所對應的是「犯罪行為」,而不是「被告人」。所以,其對犯罪分子與警方合作的吸引力自然也就可想而之了。而且,即使是對方不得以合作了,也絕對不可能提供與相應犯罪行為無關的任何情況,因為那有可能讓他們面臨更嚴歷的法律制裁。
盡管俄羅斯在2002年通過的《刑事訴訟法》,已經允許在庭審過程中應用業務偵查行動的結果,但是,由於《刑法》及《業務偵查法》
上的缺點,對於俄羅斯的偵察員及檢察官們而言,實踐中如何能夠更加有效的應用這些證據,仍是一個難題。
加緊健全、完善打擊有組織犯罪法律體系,密切與有關國際組織協調合作,打擊有組織犯罪取得初步成效:「加貝納」、「白嘴鴉」、「奧普夏克」等一大批黑幫組織被摧毀,30多名首要分子被除掉
俄羅斯目前已充分認識到完備法律體系的重要性。2005年,俄羅斯頒布了第一部關於保護證人的法律———《關於保護受害者、證人及其他刑事訴訟程序人員的聯邦法》。該法的第2章第6款規定了多項可以保護證人及受害者的措施,其中包括「保護其住所及財產、提供新證件、整容、換新工作、暫時轉移到其他安全地方」等規定。這是俄羅斯政府在反有組織犯罪活動中走出的重要一步。但是,其效果卻還有待驗證。
2005年,在普京總統的直接關注以及各方面的通力配合下,俄羅斯反有組織犯罪工作人員成功沒收了1200件武器、15萬8千發子彈、1300多個爆炸裝置、336公斤炸葯以及1700多公斤毒品,打掉了不少具有跨地區性質的重大犯罪團伙:比如,薩拉托夫州的犯罪團伙「迦納貝」、羅斯托夫州的「白嘴鴉」,圖拉州的「伊薩科夫斯克」。橫行遠東地區的「奧普夏克」以及斯維爾德洛夫州的「烏拉爾馬什」犯罪團伙也受到了俄羅斯警方的沉重打擊。在反恐方面,俄羅斯警方也取得了積極進展:較之去年,俄羅斯的恐怖襲擊事件降低了40%,未破獲的恐怖行動減少了70%。全年除掉30多名恐怖分子首領,其中20多名被消滅。
近年來,俄有組織犯罪活動逐漸呈現出國際化的趨勢,突出表現在跨境販毒、洗錢和色情等行業,與國際黑幫組織勾結也更加緊密,俄羅斯2004年查明的有組織犯罪團伙就在世界上40多個國家設有分支機構,並且有組織犯罪活動在實力壯大,羽翼漸豐之後,已不局限於「小打小鬧」,而是通過諸如院外活動、干預稅收政策制定、秘密政治獻金、謀求非法稅收和關稅優惠、收買涉事官員等方式,獲取所謂的「公開合法」收益。俄羅斯政府越來越意識到,要徹底摧毀有組織犯罪團伙,必須依靠廣泛的國際合作。
2004年3月24日,俄羅斯國家杜馬表決通過《聯合國打擊跨越國界有組織犯罪公約》及其兩項關於反對非法移民和禁止拐賣人口的附加議定書。俄國家杜馬發表聲明說,俄方將以這項公約為法律依據,在對等的基礎上同其他簽約國進行引渡合作。在特殊情況下,俄方將接受通過國際刑警組織渠道提出的相互給予法律援助的請求。此外,俄羅斯強力部門與歐洲、美國的同行密切配合,接連端掉幾個黑手黨的老窩,號稱俄羅斯黑手黨歐洲頭號人物的亞利山大·博爾在德國被捕,黑手黨在歐洲、美洲建立的洗錢網路被摧毀。2005年10月,美國聯邦調查局打擊有組織犯罪處處長率團專程來到俄羅斯,與俄內務部、聯邦安全局等有關部門專門商討聯合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團伙和國際恐怖活動。雙方就原則問題進行交流的同時,還就一些具體問題研究了相應的對策。據美國同行通報,正在監獄服刑的俄羅斯黑手黨頭面人物伊萬科夫很快就會放出來,他幾年前曾因涉嫌殺人被俄羅斯檢察機關起訴,俄羅斯警方希望美國能夠及時將他引渡給俄羅斯,美國方面答應了俄羅斯的要求。
俄羅斯社會問題專家認為,俄羅斯的有組織犯罪活動呈上升趨勢這並非偶然現象,它是前蘇聯解體、俄羅斯社會轉型期的產物。政府加強打擊力度,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有組織犯罪活動的進一步蔓延,但僅靠這種方法是無法達到標本兼治目的的,要徹底根除有組織犯罪組織就必須鏟掉其繁衍生息的土壤。

Ⅶ 俄羅斯有限責任公司法中文版 急!!

成立俄羅斯公司

國際經濟法律代理人有限責任公司 (俄羅斯, 遠東行政區, 哈巴羅夫斯克市)> 關於在俄羅斯注冊登記公司, 大概情況是如下: 外商可以在俄羅斯設立獨資公司或者合資公司, 或者分公司或者代表處. 各國習慣不一樣. 比如, 日本人更習慣設立代表機構, 但是公司法人也有不少. 中國人, 美國人更願意設立公司法人,不想設立代表處因為代表處不能做生意.

外商可以在俄羅斯設立貿易公司 (國內, 對外), 也可以設立生產性公司, 可以搞商店, 商場, 飯店, 賓館, 大中小型工廠, 服務類公司, 搞加工. 在俄羅斯注冊的外商公司不能從事武器與類似業務.

在俄羅斯要注冊公司, 外商主要應該提供下列檔:
1. 營業執照
2. 銀行證明書
3. 公司章程
4. 主管部門 (董事會等)決議書 (為什麼呀在俄羅斯搞公司, 目的是什麼)
5. 將來公司的領導人委託書
以上檔 先必須在中國 (香港)境內通過國內公證人公證復印件與譯文(俄文或者中文); 然後在省級(行政區級)外事辦確認; 最後在俄羅斯駐中華 (香港)大使館或者領事館確認.

另外, 還有一些檔可以直接來到俄羅斯之後辦理:
1. 將來公司的章程
2. 注冊登記地址擔保書
3. 辦理注冊手續俄羅斯代理公司合同與委託書
4. 將來總經理的護照通過俄羅斯的公證人公證譯文
5. 外經委申請書 (申請注冊公司)
6. 在俄羅斯的銀行開帳戶
7. 在俄羅斯的本地稅務機關, 移民局,海關, 統計,保險機關辦理所需要的證件.這些檔俄羅斯的代理公司就可以辦理).

Ⅷ 俄羅斯稅收政策

225.俄羅斯礦產資源使用稅的納稅人

礦產資源使用人,即應當取得許可、以下列方式使用礦產資源的單位(《稅法》第18條)和個體業主(第26條),是礦產資源稅(以下簡稱為稅)的納稅人:

(1)如《稅法》未作其他規定,在俄羅斯鄰邦領土、其大陸架和(或者)特別經濟區內普查和勘探礦產地、開采礦產;

(2)建設與采礦無關的地下設施;除本條第2部分第4款所規定的情形之外,使用與采礦無關的地下設施。

有無許可證使用相應種類礦產資源,是認定礦產資源使用人為納稅人的依據。

226.特定情況下的非納稅人

按照國家礦產資源基金管理機關或者土地委員會機關頒發的文件列為以下某一種類型的使用人,不是納稅人:

(1)在屬其所有或佔有或者租賃的土地區塊上、以直接滿足自己需求為目標、按規定程序開采普通礦產和(或者)地下水(不銷售礦物原料或者用其製造產品,以及不使用上述礦產或者地下水進行生產和滿足工業需求)的土地區塊所有人、佔有人或承租人,以及使用地下水維持層壓的;

(2)開展區域地質物探工程、地質調查、其他用於地下資源綜合研究的地質工程、地震預測及火山活動研究的地質工程、工程地質勘察、古生物研究、地球生態研究、地下水動態監察,以及其他對礦產資源完整性無實質性破壞工程的礦產資源使用人;

(3)取得礦產資源區塊、用於構建具有科學、文化、美學、衛生保健或者其他社會意義的特別保護地質項目(科研及教練靶場、地質保護區、禁區、自然遺跡、岩洞及其他地下洞穴)的礦產資源使用人;

(4)取得礦產資源區塊、用於保護俄羅斯聯邦國家儲備資源量的礦產資源使用人。

本部分第2至第4款中所指的礦產資源使用人,指不是使用這類礦產資源方面的納稅人。

227.俄羅斯地下資源使用稅的納稅對象

如許可證中作出如下約定,取得地下資源使用權、使用礦產資源,以及(或者)發生明確的事件即被認定為納稅對象:

(1)取得礦產資源的獨家使用權,包括礦產開采權(一次性付款———分紅);

(2)如在許可證中約定,出現一定的事件,包括開始開采(一次性付款———分紅);

(3)作為礦產獨家開采權組成部分而獲得的普查、評價和(或者)勘探權(定期付款———出租);

(4)開采礦產(定期付款———特許權使用費);

(5)建設和(或者)使用與采礦無關的地下設施(定期付款)。

228.俄羅斯礦產資源使用稅的稅基

(1)稅基是由納稅人按礦產資源每一種使用類型和開採的礦產原料種類來分別確定。

(2)在礦床普查、評價、勘探時,稅基按納稅人有權開展此類經營活動的許可區塊面積、在扣除其返還部分後來確定。

(3)在開采礦物原料時,稅基按決算期內其開采量和銷售價計算出的、採到礦物原料的成本來確定。這種情況下,上述價格中不包含增值稅、消費稅、將礦物原料送交購買人的服務費的金額。

如納稅人把礦物原料銷售給有相互聯系的買家,用於進一步處理,或以來料加工方式或者無償地交付工業加工,以及供給自用,那麼要按照市場價格計算採到的礦物原料成本來確定稅基,如本法第53條所界定的稅基一樣(不包括增值稅、消費稅和按合同條款將礦物原料從生產者倉庫或從發運車站、港口及碼頭發送給買方的服務費)。

在開采貴金屬時,稅基按精煉貴金屬產量和精煉貴金屬銷售價來確定(如貴金屬銷售給俄羅斯聯邦國家貴金屬與寶石基金,則按俄羅斯聯邦政府規定的程序來確定銷售價格)。在這種情況下,上述價格中不包括從精煉工廠到精煉金屬收貨人的送貨服務費。

礦產資源使用人出口銷售礦物原料時,按照出口銷售價、扣除消費稅、海關稅費、出口運費來確定納稅額。出口運費包括輸送費和轉運費、混裝費和罐裝費、裝卸費、口岸服務費、貨運費和代理服務費。

如采礦時發生的損失超過了礦山工程年度計劃所規定的標准,且該標準是同國家礦山監督機關協商同意,按納稅人開採的每一種礦物原料而單獨制定的,則稅基提到此類開采損失的成本水平,按決算年度礦物原料的平均銷售價格計算(不含增值稅,消費稅和發貨給買方的服務費)。油田、凝析油田、油氣田開發過程中,石油、凝析油、天然氣和液化氣的額外損失是因本身需要超過工業消耗額的消耗這些物質,以及天然氣、凝析油田開發和安裝設計未作出規定的損失(輸油管斷裂、井噴、儲油池損毀和滲漏)。

開采時稅基按每一個礦物種類單獨確定,包括國家礦產儲量平衡表登記的、相伴采出的組分。

(4)在建設與采礦無關的地下設施時,稅基按這類設施的實際造價來確定。

(5)在使用與采礦無關的地下設施時,稅基按納稅人對其保養和使用費用來確定。

229.俄羅斯礦產資源使用稅的稅率

(1)在礦產資源使用權許可證中規定了使用礦產資源時定期交稅的稅率。在本條第2、第3部分所確定的范圍內,租金和特許權使用稅率則是按照競標或者拍賣的結果來確定。在這種情況下,設定的稅率不得低於優勝人競標建議書和(或者)競標(拍賣)條件中所標注的稅率。

本法生效前頒發的許可證中所規定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稅率數額,除本條第2部分和本法第455條所規定的情形外,不再重新審查。

(2)在普查、評價和勘探礦床過程中,針對所開採的礦種和許可區塊所處的地理位置,規定了以下最低和最高稅率額,見表4-1。

表4-1 不同礦種及許可區塊最低和最高稅率額表單位:盧布/平方千米

如許可證最初規定的普查、評價、勘探工作期限進一步延長,延長期間租金稅率就比許可證規定的提高1.5倍。

如果許可區內開展普查、評價與勘探工作的礦權多於一個礦種,則採用一個較大的稅率。

(3)采礦時,針對不同的開采礦種,設定了以下最低和最高的特許權使用稅率(表4-2)。

表4-2 不同礦種最低和最高的特許權使用稅率表

對於額外損失的礦產,其稅率加倍。

(4)建設和使用與采礦無關的地下設施時,納稅額取決於供其使用的、相應礦產資源區塊的大小、礦產資源的良性情況、使用時的生態危險程度及自然氣候條件,稅率則是由此類設施建設使用權許可證依法頒發機關來確定。

這種情況下,最低和最高稅率作了相應的規定:

1)0.5%~1%,指建設地下設施;

2)1%~3%,指使用地下設施。

(5)當確定未依礦產資源法取得許可證而使用地下資源的情形時,按照本條第3部分對不同礦種設定的最高稅率,對企業、組織和自然人實際采礦量征繳稅收。

230.俄羅斯礦產資源使用稅的稅收優惠

當存在相關狀況時,依據俄羅斯聯邦地下資源法頒發地下資源使用權許可證的機關,可以按照俄羅斯聯邦政府規定的程序、以作出決定的方式降低本法第454條所規定的稅率(直至全部取消)。

作出降低稅率決定的依據是:

(1)開采難以回收的儲量和(或者)貧礦;

(2)儲量開採的晚期;

(3)開采非工業指標的儲量;

(4)採用降低主要礦產和伴生礦產損失(貧化)程度方法和工藝;

(5)採用新的、最新方法和工藝,以及生態安全的方法和工藝。

俄羅斯聯邦主體立法機關在俄羅斯聯邦主體相應預算稅額范圍內,有權對個別級別的納稅人提供稅收優惠。

231.俄羅斯礦產資源使用稅的計算方法

(1)定期交稅部分中,納稅人可以按本條規定的方法獨自確定納稅額。

(2)紅利數額按照競標或者拍賣的結果來確定。最低(起始)紅利額由相應的競標(拍賣)條款確定,這種情況下,是否有采礦紅利不是競標或者拍賣的必要條件。

許可證中設定的紅利數額不得低於競標(拍賣)條款所確定數額,也不得低於優勝人競標建議書中提出的每一種紅利額。

(3)租金額按稅基和稅率計算。

(4)按照聯合許可證,在供給納稅人采礦用的劃撥地界內對該種礦產開展勘探時,采礦初期不收入租金。

(5)特許權使用稅額按稅基的百分數及其相應的稅率計算。

這種情況下,額外損失所形成的稅基部分,其中付稅金額只能按照納稅期間的結果來確定。

(6)建設和(或者)使用與采礦無關的地下設施時,定期納稅額按照稅基的百分數及其相應的稅率計算。

232.俄羅斯礦產資源使用稅決算期的確定

(1)對於屬俄羅斯聯邦法律規定的小型企業,以及個體業主是每個季度。

(2)對於其他納稅人是每個公歷月份。

一次性付款按以下方式支付:

1)在取得礦產資源使用權許可證時就要交納50%的簽字紅利,其餘款項在取得該許可證之日起3個月內支付;

2)采礦紅利在達到許可證約定的開采水平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支付。

這種情況下,在同一期限內納稅人必須向礦產資源使用地的稅務機關報送稅單,而在統計地稅務機關則報送稅單的復印件。

采礦時,靠額外損失累計的部分特許權使用稅,每年一次按照控制測量計算的礦產資源儲量注銷結果,並確定額外損失量。

233.俄羅斯礦產資源使用稅決算期的稅單格式

地下資源使用稅的稅單格式和填寫方法,由俄羅斯聯邦稅務局與俄羅斯聯邦財政部會商後批准。

234.俄羅斯自然人財產稅的納稅人

俄羅斯自然人的財產稅(以下簡稱稅)的納稅人為自然人———課稅對象財產所有者。

如果納稅對象承認的財產屬於幾個自然人所有物的共同份額,則納稅人承認自然人此財產的每一份額。如果此財產屬於自然人及企業(機構)所有物的共同份額,則納稅人在相似程序中確定。

如果納稅對象承認的財產,屬於幾個自然人共同所有物,則他們承擔相同納稅義務。此情況下納稅人可以是協議所確定的任何一人。

235.俄羅斯自然人財產稅的納稅主體

納稅對象被認定以下財產種類:

房屋、住宅、別墅、車庫、其他建築物和處所。

236.俄羅斯自然人財產稅的稅率

由地方自治機構授權標准法律條款根據登記總額確立住宅、建築物的稅率。地方自治機關代表可以在所規定范圍內根據登記總額、使用方式及其他標准確定登記稅率。稅率在以下范圍內確立:

俄羅斯聯邦礦產資源勘查開發指南

237.俄羅斯自然人財產稅的稅收優惠

(1)對以下公民免除自然人財產稅收:

蘇聯英雄及俄羅斯聯邦英雄以及榮獲三級榮譽勛章者;

二級殘廢者、自幼殘廢者;

民事戰爭及偉大衛國戰爭的參與者,其他保護蘇聯戰爭活動的軍人,在軍事部門、司令部及機構、軍隊的服務人員及從前的游擊隊員;

在衛國戰爭時期進入軍隊編制、在作戰部隊各部門、司令部和機關佔用正式編制的蘇軍、海軍、內務和國安部門的志願受僱人員;或者是在這個時期參加過所在城市的保衛戰、其參與曾經被記入服務年限以按照作戰部隊為各部門規定的優惠條件派放養老金的人員;

根據俄羅斯聯邦《切爾諾貝利通信航空兵大隊災難放射影響的人民的社會保護法》獲得優惠的人員,以及在聯邦法《1957年在燈塔生產聯合會及河流放射來源會議事故放射影響的人民社會保護法》中的第2、第3、第5、第6條所指定的人員;

軍人以及在軍事服務領域內由於達到最大退役年齡、健康狀況或機關編制措施有關的退役公民,其總的軍隊服務時間滿20年或以上;

直接參與核武器及熱核武器試驗的特殊危機、清除武器材料及軍事目標核裝置故障部門的人員;

失去供養人的軍人家庭成員。失去供養人的軍人家庭成員的優惠,以退休證為基礎,提供給在戰爭中犧牲中的寡婦(鰥夫、母親、父親)或有相關的簽名、提供退休證明的機構領導人保證簽名及此機構的印章。如果所規定的家庭成員不是退休人員,則以死亡證明為基礎向其提供優惠。

(2)以下不必徵收建築、住宅及設施稅:

俄羅斯聯邦退休法規定程序中的領養老金的退休人員;

軍隊服務退役的公民或招收至戰爭軍隊,在阿富汗和其他國家履行國際義務,在其進行軍事活動。以優惠權證明和區域軍事委員會、軍事部門、軍事訓練機關、企業、機構或蘇維埃內事部機構或俄羅斯聯邦相關機構頒發的證明為基礎提供優惠;

軍人、國家公務人員、在執行任務中犧牲的人員父母及丈夫或妻子。以國家相關機構發放的軍人死亡證明或國家服務人員證明為基礎向其提供優惠。國家公務人員的丈夫或妻子,在執行公務時死亡,只在他們沒有再婚的情況下提供優惠;

屬於文化、藝術活動、民間大師的特殊建築設備、房屋、住宅(包括民宅);

園藝及非盈利聯合民用別墅居住面積少於50平方米及農業建築及房屋總面積小於50平方米。

238.俄羅斯自然人財產稅的稅收優惠及計算規則

(1)稅收計算由稅收機關進行。

《俄羅斯聯邦自然人財產稅法》(以下簡稱《自然人財產稅法》)第4條所規定的有權享有稅收優惠的人必須自主向稅收機關提交文件。

(2)建築房屋及設施以每年1月1日的盤點資料的狀況為基礎計算。

對於屬於幾個所有人共同所有建築、房屋及設施,由每一個所有人按其相應份額支付稅款。

對於沒有確定份額的屬於幾個所有人共同的建築、房屋及設施,由所規定的所有人之一根據所有人間的協議支付稅款。不協調的情況下,由每一個所有人平均支付。

(3)實現不動財產登記權及契約的機關,以及技術登記機關有義務在每年3月1日前向稅收機關提交必需的登記證明。

(4)對於新的建築房屋及設施從其進行改建或獲得之後進行征稅。

對於轉化為遺產的建築房屋及設施,繼承人自遺產開放之日起征稅。

對於完全損壞的建築房屋及設施,自其損壞之日起停止征稅。

對於建築房屋及設施的所有權從一方轉給另一方時,由最初的所有人征稅至失去規定財產的所有權,新的所有人,自繼承所有權當月起征稅。

(5)在一年中出現優惠權時,自優惠權出現當月重新計算稅收。

在不適宜享有稅收優惠的情況下,稅收總額按納稅人的書面證明不超過3個月進行重新計算。

(6)繳納稅款的通知單由稅收機關每年不晚於8月1日發放給納稅人。

(7)所有人在兩個時期內可繳納相同稅款———不晚於9月15日及11月15日。

(8)沒有及時繳稅的人員不得晚於3年付清。

(9)不正確的征稅要在3年內重審。

239.《俄羅斯聯邦企業及機關利潤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及機關利潤所得稅法》)之納稅人

根據俄羅斯企業及機關利潤所得稅法《企業及機關利潤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任何從事生產型或者農業及狩獵業產品銷售的合法機構形式的企業不屬於利潤所得稅支付者;這里所指的產品還包括在本企業生產和再加工的農業產品,但俄羅斯聯邦主體法律機構確認的已被列入產業型農業企業清單中的農業企業除外。

240.俄羅斯企業及機關利潤所得稅的稅收優惠

如果所規定種類活動的進款超過產品(工作、服務)銷售總額的70%,進行生產及改建農產品的小企業在工作的前兩年不支付利潤所得稅,如糧食品、日常用品、材料建設、醫療技術、葯物及醫用製品生產;住宅、生產、社會及自然保護用途(包括維修建設工作)建設。

如果所規定種類活動的進款占銷售產品(工作、服務)進款總額的90%以上,在工作的第3年和第4年本款第1段規定的小企業在所規定的利潤所得稅率的25%~50%范圍內支付稅款。

所規定的優惠不提供給停辦(改造)的小企業及其分支和機構部門。

在小企業活動停止的情況下,為其所提供的稅收優惠,在5年期滿前(自國家登記之日起開始)稅收利潤額在其整個活動時期內計算,並擴大由俄羅斯聯邦中央銀行為使用銀行貸款所確定的補充付款額,在相關總結時期,應當記入聯邦預算。

處於遭受放射性污染影響地區的完成設計結構、建築安裝、汽車運輸及維修工作的企業,製作不少於消除放射性災難影響的設計結構及零件工作總量的50%,少於上述工作總量50%的企業及機構,利潤部分從完成此工作中獲得。地區清單由俄羅斯聯邦政府確定。

接手完成建設安裝工作及提供顧問服務的外國法人及俄羅斯法人,在整個時期實施社會目的———住房、建築、工程的經濟計劃(規劃),及包含由外國法人及自然人國際機構及外國政府根據政府間和國家間協議,以及俄羅斯聯邦政府授權簽署的靠借貸和無償財政幫助的軍人、在服軍役人員及其家屬的職業培訓中心。

在其投資回收期限內重建項目(不包括貿易、供應銷售及藉助機構活動所建的生產)不得超過3年。特殊部門生產承認的重新生產在新的生產力基礎上(取得或建築),其價值超過兩千萬盧布,在有技術經濟基礎的情況下,同俄羅斯聯邦國家權力執行機關相一致。為承認重新建設生產的生產,以作為綜合財產獲得的生產力為基礎組織。

俄羅斯聯邦立法(代表)機構主體和地方自治代表機關藉助本條所規定的優惠有權在預算額范圍內為單獨種類稅收確定補充稅收優惠。

241.俄羅斯企業特殊種類收入的稅收

俄羅斯企業及機關利潤所得稅法《企業及機關利潤所得稅法》第9條第1款中的a、b款所規定的收入稅,按15%稅率徵收。不以收入紅利的形式征稅,以及不以執行所規定的產品分成協議投資所獲利潤的形式征稅。

242.執行產品分成協議時收入及利潤的征稅特點

(1)身為產品分成協議投資者,根據聯邦法「產品分成協議」簽訂的法人或沒有法人地位,作為協議投資者出席聯合會的參與者,在執行產品分成協議時根據協議按協議未規定的其他活動形式確定征稅利潤、計算及支付利潤所得稅。此情況下在整個產品分成協議期間,利潤所得稅按協議簽署之日的稅率徵收。

(2)根據產品分成協議徵收的利潤計算符合中心市場產品利潤份額的協議所規定條件屬於投資人的總值。此情況下,此總值減少到投資人為使用土地資源的支付總額,根據產品分成的條件為使用資源或其他一次性的非投資人賠償的支付,計算組成及規則在確定征稅利潤時按產品分成協議由俄羅斯聯邦法確定。征稅利潤擴大到按產品分成協議的附加額計算的百分比,包括投資人賠償的費用。如果此投資費用的總額在計算百分比扣款之外超出屬於投資人產品利潤份額的價值,所征的利潤所得稅減少到下一時期至完全賠償期間相應的差額。

在計算稅收利潤時不考慮屬於投資人日常產品的份額,依靠相關國家產品(包括應當轉發給俄羅斯聯邦主體的部分)利潤減少份額,根據聯邦法「產品分成協議」實現的,如果俄羅斯聯邦主體法和(或)地方自治機構法律條款不規定投資人免稅或免其他費用。

(3)本法第6條規定的利潤所得稅的優惠在徵收利潤所得稅時根據產品分成協議不適用。

(4)按照《產品分成協議法》,利潤所得稅以當地稅率向聯邦主體預算機構繳納,該聯邦主體指的是礦產所在地或依據《產品分成協議法》而開展工作的地方,而不是納稅人注冊地。如《產品分成協議法》進行的工作地分布在多個俄羅斯聯邦主體預算轄區,則依據《產品分成協議法》的規定,利潤所得稅應向管轄的每個聯邦主體預算機構繳納。

(5)根據產品分成協議對生產分享所得稅以實物或價值形式支付。

如果對會計的生產共享協議的條款和報告對上述協定是外幣保持工作表現,在這種貨幣計算稅款,並以外幣支付,或到稅務估價數額盧布在俄羅斯銀行的會計日率。

(6)在生產分享協議的履行雙方簽訂之前使該聯邦法生效分享協議生產項目,應用的計算和所得稅,包括稅率的協議規定的付款條件。

243.《俄羅斯聯邦海關關稅法》(以下簡稱《海關關稅法》)的徵收目的和適用范圍

(1)本法律規定了俄羅斯聯邦海關關稅的辦理程序及使用,貨物或物品通過俄羅斯聯邦海關時,俄羅斯聯邦海關關稅作為俄羅斯聯邦調整國內商品市場和與之相關的國際市場貿易政策的工具。

徵收海關關稅的主要目的是:

使進口俄羅斯聯邦的商品機制合理化;

保持商品進出口的合理化關系和俄羅斯聯邦境內的貨幣流通穩定;

為俄羅斯聯邦生產機構和商品消費的進步和改變創造條件;

保護俄羅斯聯邦經濟,使它不受到國外商業競爭的影響;

保障俄羅斯聯邦與世界經濟一體化的基本條件。

(2)俄羅斯聯邦統一海關地域為本法適用范圍。

244.俄羅斯海關關稅的分類

在俄羅斯聯邦使用以下幾種關稅:

從價稅———以征稅對象的價格為標准徵收的關稅,在稅則中通常以百分比來表示。

從量稅———以徵收對象的計量單位為標准計算關稅的數額。

混合稅由從價稅和從量稅組成。

245.俄羅斯海關關稅的季節性關稅

為有效調整商品的進出口,俄羅斯聯邦政府制定了季節性關稅。在這種情況下,不適用原來的海關關稅。季節性關稅的有效期為6個月。本聯邦法第3條第4款規定的出口貨物的季節性關稅稅率不得超過所規定條款的范圍。

246.俄羅斯海關關稅的特殊關稅

為保護俄羅斯聯邦進口商品進入俄羅斯聯邦海關領域的經濟利益根據俄羅斯聯邦有關特殊稅、反傾銷及補償范圍內的法律而暫時採取的一種特殊關稅:

包括:專項稅、反傾銷稅和補償稅。

247.俄羅斯海關關稅的優惠

除《海關關稅法》第35、第36、第37條規定的情況以外,本法令規定的關稅的優惠不具備單一性,關稅優惠按俄政府決定特別提供。

因此,關稅優惠可理解為在俄羅斯聯邦實現商品貿易優惠政策時,在商品過關時以償還預先支付稅款、免除關稅、降低稅率、規定進口(出口)特惠商品稅率限額的方式,提供的相互或單方的條件。

《海關關稅法》規定的提供優惠方式由俄羅斯聯邦政府規定。

248.俄羅斯海關的免稅

以下條件可免稅:

(1)用於進行國際運送貨物、行李、旅客以及物質上技術上供給和裝備的運輸設備,為了避免事故或損壞,在路上,中間站和國外購買的必需的燃料儲備和其他物品。

(2)為了保證俄羅斯籍的海洋漁業船隻租船運貨出口的物質技術上的供給和裝備,燃料,儲備和其他物品以及進口的海洋漁業產品。

(3)根據俄羅斯聯邦法律或俄羅斯聯邦簽訂的國際協議,由具有免稅進口此種商品權力的國家,自然人提供的,供國家或個人使用的商品。

(4)俄羅斯貨幣、外匯(以收藏為目的貨幣除外)和俄羅斯聯邦法律規定的有價證券。

(5)俄羅斯聯邦法律規定,屬於國家財產的商品。

(6)作為以消除事故、災難、自然災害的影響及補助貧困學生,學齡前兒童,設立醫療機構為目的,人道援助的進出口商品。

(7)作為國家、政府、國防組織的慈善目的的無償援助,包括提供技術合作的進出口商品。

(8)通過俄羅斯聯邦海關向第三國過境運輸的商品。

(9)根據《海關關稅法》,自然人通過海關不用於生產和其他商業活動的商品。

(10)根據俄羅斯聯邦國際合同由外國和國際財政機構提供的設備,包括機器、裝置及供應成套設備裝置的材料,硬體設施,依靠借貸進口俄羅斯聯邦海關。只有俄羅斯聯邦國際合同規定的情況下免海關稅。

該設備在俄羅斯聯邦政府確認的清單中沒有國產的同類近似產品;還包括用外國或者外國政府向俄羅斯聯邦提供的相關貸款資金獲得的生產嬰兒食品的設備(配套件和備件)。上述優惠適用於為了執行「俄羅斯兒童」總統規劃中的「發展嬰兒食品工業」計劃項目而輸入到俄羅斯聯邦關稅區的生產嬰兒食品的設備(配套件和備件)。

(11)根據俄羅斯聯邦政府清單所確定的貨物(設備,包括硬體及其部分儲存),根據合同(協議、條約)進(出)口俄羅斯聯邦海關境內,在1998年8月1日前撥款,依靠俄羅斯聯邦政府擔保的外國政府、銀行及公司的借貸實現。

(12)在俄羅斯國際法院登記表上登記的法院。本條所規定的享有的優惠,自接受海關報單之日起45日內報關人需向海關機構提供俄羅斯國際法院登記表的法院登記消息,及支付登記稅的文件復印件。

Ⅸ 俄羅斯聯邦礦產資源專門法律研究

俄羅斯礦產資源專門法律,主要包括《產品分成協議法》、《貴金屬與寶石法》、《大陸架法》等。

(一)《產品分成協議法》研究

現行的《產品分成協議法》最初於1995年頒布,經1999年1月7日第19號聯邦法,2001年6月18日第75號聯邦法,2003年6月6日第65號聯邦法,2004年6月24日第58號聯邦法,2004年12月29日第199號聯邦法等多次修改,形成現在的版本。

1.主要內容

該版《產品分成協議法》,除序言外,共3章26條,現將各章、條主要內容簡介如下:

序言:明確了立法宗旨及目的。

第一章:總則,共包括5條。

第1條:規定了本聯邦法的調整對象、與其他相關法律在調整對象方面的銜接,以及本法律在「簽訂、執行、終止產品分配協議過程中出現的關系」方面的優先地位。

第2條:明確了產品分配協議的合同性質,合同雙方———俄羅斯聯邦與投資人的權利義務;規定了合同成立條件、按本法提供使用權的礦區名單的確定程序、附加條件、占可提供礦區比例、可納入產品分成礦區名單的原因等。明確了俄羅斯聯邦主體的許可權及本法對其生效之前簽署的協議不具追溯力。

第3條:規定了協議雙方的詳細情況,並對特例進行說明。

第4條:規定了依法提供礦區使用權、辦法許可證及其相關要求。

第5條:規定了協議有效期及其延長期限。

第二章:協議的簽訂與執行,共包括18條。

第6條:規定了協議簽訂程序,包括:簽訂時間、參加人員、特定情況的補償、批准程序;規定了專門委員會的組成、職能、成立時間及有關費用來源;明確了簽訂協議國家一方的決定者和履行著,以及要求協議雙方應就所有條款達成一致、且各項條款應與競標或拍賣條件吻合。

第7條:規定了工程執行條款。包括工程執行過程要按協議規定的條件執行、要遵守俄羅斯有關法律、規定、規則並承擔協議必須規定的義務。規定了聘用俄方人員、使用俄方設備的比例;規定了有關安全、環境、國際慣例、加入世貿組織、少數民族地區等方面條件;同時還規定了投資人與其委託協議操作人的關系及投資人使用地塊的大小、期限等內容;協議工程需經聯邦有關部門評審。協議雙方應成立委員會負責工程實施的協調。

第8條:規定了產品分配程序與條件、總產量及價值、不同情況下補償給投資人的產品最高比例。

第9條:規定了投資人對依分成協議獲得礦產品具有自主支配權。

第10條:規定了國家份額在聯邦與聯邦主體之間的分配規則———等值分配。

第11條:規定了財產、信息的使用權與所有權及財產權的轉讓辦法。

第12條:規定了投資人在礦產品運輸、儲存和加工等方面的權利。

第13條:規定了投資人履行協議時稅費的種類及稅費計算方法。

第14條:規定了財務核算與製作報表的具體要求。

第15條:要求在俄羅斯及國外開設專用賬戶。

第16條:規定了投資人按協議轉讓權利與義務的條件及要求。

第17條:規定了協議變更的具體條件及例外情況。

第18條:規定了投資人依協議享有並行使的權利受國家保護及其例外情況。

第19條:規定了執行國家監督的機關、程序、許可權及對產品分成協議工程進展報告的審查程序。

第20條:規定了協議雙方的責任、法律依據;規定了國家賠償的計算方法及聯邦與聯邦主體的分配辦法。

第21條:明確了終止協議的幾種情況。

第22條:規定了解決爭議的幾種途徑。

第23條:規定了在同外國人或外國公司簽訂的協議,國家放棄依法可享有的多種豁免權。

第三章:尾則,共3條。

第24條:確定了國際條約優先的原則。

第25條:明確了本聯邦法生效日期。

第26條:規定了將有關規范性文件修改與本法一致及其期限,明確了提交本聯邦法使用礦區名單的聯邦法草案時間。

2.修改情況

現行的《產品分成協議法》最初於1995年頒布,後經過1999年、2001年、2003年、2004年的多次修改,形成現在的版本。

該法增加或補充的條款如下:

(據1999年1月7日第19號聯邦法)

共修改了4條10款,主要內容包括:有關產品分成協議的條款應符合聯邦法、其使用權也需依聯邦法處置;規定了確定產品分配協議名單礦區及其使用權的程序,明確了納入該名單的礦區不超過國家儲量平衡表的30%;明確了俄羅斯聯邦主體的許可權及本法對此前簽署的協議不具追溯力。

對有關拍賣委員會的人員組成、初始條件、特殊情況補償、履行協議參與管理人員進行了明確規定。

規定了協議工程施工的有關情況。

規定了協議執行情況、執行國家監督的機關及有關協議監督的審查程序。

(據2001年6月18日第75號聯邦法)

共修改了2條,共2款,主要內容包括:規定了協議約定的產品份額歸投資人所有及有關財務核算事宜。

(據2003年6月6日第65號聯邦法)

共修改了9條,涉及19款,是該法自頒布實施以來修改最多的一次。

主要內容:

規定有關產品分成協議的條款應符合聯邦法、其使用權也需依聯邦法處置。

對協議一方的投資人進行了界定。

對有關拍賣委員會的人員組成、初始條件、特殊情況補償、履行協議參與管理人員進行了明確規定;明確了簽訂某些重要礦區及修改補充本協議的法定程序。

規定了專門委員會的組成、職能、成立時間及有關費用來源;明確了簽訂協議國家一方的決定者和履行者,以及要求協議雙方應就所有條款達成一致、且各項條款應與競標或拍賣條件吻合。

規定了工程實施過程中俄方材料設備技術裝備不得低於70%,及俄加入世貿組織後,與世貿組織的協議條款優先的原則。

對產品分配的雙方份額、確定程序等問題作了補充規定。

明確了履行協議時需依法進行稅費計算、履行支付程序、繳納稅費種類。

規定了協議的有關財務核算事宜,及使用外幣進行會計核算的要求。

要求增加開設工程專用賬戶。

補充規定了終止或提前終止協議的條件。

(據2004年6月29日第58號聯邦法)

共修改了5條,涉及6款。

對協議一方的代表,俄羅斯聯邦進行了明確規定。

在拍賣條款中增加了規定———履行協議時需有俄羅斯司法人員參加,其職權由政府確定。明確了協議一方的俄羅斯聯邦履行機關。

對所生產產品中國家份額的分配和銷售份額作了補充規定。

綜上所述,《產品分成協議法》增加的或修改的條款主要內容:

1)對簽訂及履行產品分成協議的步驟與過程,明確要求依該法辦事;

2)對確定符合產品分配協議名單的礦區的條件、比例、確定程序進行了詳細規定;

3)明確規定了產品分配協議的協議雙方或其代表;

4)對工程執行條款進行了詳細規定;

5)對產品分配及其所有權、國家份額及銷售、履行協議時的稅費、財務核算、銀行賬戶進行了詳細修改;對協議監督和終止協議條件進行了進一步規定。

該法刪除的條款如下:

(1)第2條第5款

在個別情況下,根據本聯邦法提供礦區使用權的礦區名單根據俄羅斯聯邦政府的決定和有關聯邦主體國家權力機關的決定加以確定,可不經過聯邦法批准,如果這些礦區包含下列礦產地:

可開采礦產儲量在2500萬噸以下的油田;

礦產儲量在2500億立方米以下的氣田;

主礦礦產儲量在50噸以下的金礦;

礦產儲量在1噸以下的砂金礦;

不屬於戰略性礦產和不具備外匯價值的礦產地。

(2)第6條第2款

在下述條件下,可不經招標或拍賣,由俄羅斯聯邦政府會同有關聯邦主體執行權力機關共同決定簽訂協議。這些條件是:

國家的國防利益和安全利益要求同具體的投資人簽訂協議,如果根據本聯邦法第2條第3款制定礦區名單的聯邦法規定了相關的原則;

如果已經公布的招標或拍賣由於只有一個投資人參加而宣布不舉行這種活動,在這種情況下,可以同參加這一招標或拍賣的投資人按招標或拍賣條件簽訂協議;

在該聯邦法生效之日,該投資人已經是礦產使用人,他按該俄羅斯聯邦立法規定的不同於協議規定的條件進行勘探、開采礦產。在這種條件下,可以同上述礦產使用人簽訂協議,也可以同該礦產使用人參加的其他法人或法人聯合體簽訂協議;

根據同俄羅斯聯邦政府和有關聯邦主體執行權力機關的協商,在該聯邦法律生效之前已同投資人開始起草協議草案的談判;在前述條件下,雙方在協商的期限內簽訂協議,但不得晚於俄羅斯聯邦政府和有關聯邦主體執行權力機關共同作出決定之日起的1年之內。

(3)第7條第2款第5段

實施協議工程所必需的技術設備和先進工藝,必須按招標原則購置;在此,俄羅斯商品(設備、技術工具和材料)與同類外國商品在可靠性、安全性、質量和供貨期方面應當具有競爭力。

(4)第10條第2、第3款已刪除

劃撥為聯邦所有的那部分產品可按聯邦政府制定的辦法用於聯邦需要,產品的銷售進款計入聯邦預算。

劃撥到有關聯邦主體的那部分產品根據俄羅斯聯邦主體立法規定的辦法加以使用。

(5)第15條第2、第3款已刪除

投資人有權在這些銀行賬戶上存入或取出按協議條款出售屬於自己的那部分產品獲得的外匯,有權通過這些賬戶支付與完成協議工作有關的任何費用以及支付利潤稅和礦產使用費,並有權自由支配賬戶上的剩餘資金。

投資人以及根據同投資人簽訂的合同參加完成協議工程的法人(協議操作人、承包人、供貨人和承運人等)因完成協議工程而獲得的部分外匯金額可以不在俄羅斯聯邦外匯市場上進行出售。

綜上,該法刪除的主要內容包括:①不經過聯邦法批准,確定產品分成協議礦區名單的條件;②不經過招標或拍賣,確定產品分成協議礦區使用權的條件;③投資人在資金、外匯使用時的一些規定;④其他不夠明確的規定。

總而言之,該法的多次修改,使其強化了國家對於礦產資源的管理和控制,使其具體條文更加明確和細化,更加具有可操作性,但也限制了投資者的自由度。

3.簡評

《產品分成協議法》是一部俄羅斯在分成協議條件下,在俄境內投資尋找、勘探和開采礦產資源及有關活動方面,調節國家與國內外投資者合同關系的聯邦法。該法明確了聯邦礦區列入產品分成協議礦區和申請使用條件,簡化了投資者與礦產資源所有者的關系,特別是在稅費徵收方面,即大部分稅費被按產品分成協議支付的產品所取代。在協議有效期內,投資者免交除利潤稅、資源使用稅、俄籍雇員的社會醫療保險費和俄羅斯居民國家就業基金費以外的其他各種稅費。

該法的頒布實施,對俄羅斯礦業吸引外國投資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

(二)《貴金屬與寶石法》研究

現行的《貴金屬與寶石法》最初於1998年頒布,經1999年3月31日第66號聯邦法、2002年1月10日第5號聯邦法、2003年1月10日第15號聯邦法、2004年11月2日第127號聯邦法、2005年5月9日第45號聯邦法、2005年7月18日第90號聯邦法等多次修改,形成現在的版本。

1.主要內容

《貴金屬與寶石法》包括序言等共9章32條。

序言:明確了該法的立法目的及調整對象———有關貴金屬與寶石礦的地質研究、勘查、開采加工及流通領域產生的各種關系。

第一章:總則,包括第1條至第4條,共4條。

第1條:明確了本法採用的基本概念。

包括:①貴金屬指金、銀、鉑和鉑族金屬(鈀、銥、銠、釕和鋨)及其各種存在形式;②寶石指天然金剛石、翡翠、紅藍寶石和紫翠玉,以及天然珍珠和特殊琥珀。

還包括貴金屬與寶石開采、加工,精煉貴金屬、寶石再利用、貴金屬與寶石的使用、專門核算、相關業務等。

第2條:規定了俄羅斯聯邦和俄羅斯聯邦主體共同擁有、使用和支配貴金屬與寶石的礦產資源區塊,各自所有權依法劃分;

貴金屬與寶石礦的開采主體,依法取得開采許可證,獲得貴金屬與寶石礦產區塊使用權。

明確了采出的貴金屬與寶石屬於礦產主體的條件;

規定了貴金屬與寶石屬於俄羅斯聯邦或俄羅斯聯邦主體的條件;

規定了俄羅斯聯邦或俄羅斯聯邦主體具有與開采主體優先簽約收購貴金屬與寶石的權力。

第3條:明確了貴金屬與寶石交易所的作用;交易方式由聯邦政府依法確定。

第4條:規定只有依法取得開采許可證,才能開采貴金屬與寶石;

規定了金剛石礦的開采權只應屬於沒有外國公民、無國籍人士、外國法人參加的企業;

明確規定了除金剛石外,鼓勵手工開采貴金屬與寶石;

規定了精煉貴金屬企業需經俄羅斯聯邦政府批准,並列入政府批准名錄;明確規定開采者具有開采權的時間以采礦許可證為准。

第二章:貴金屬與寶石的國家基金與儲備,包括第5條至第9條,共5條。

第5條:聯邦貴金屬與寶石儲備礦床基金。

規定了創立聯邦貴金屬與寶石儲備礦床基金及其目的;列入該基金礦床的條件、程序等。

第6條:俄羅斯聯邦國家貴金屬與寶石基金。

規定了該基金的性質、設立目的、與之相關設施的所有權、處置權,以及相關規定的批准許可權;

明確了該基金貴重物品增補與支出的決策許可權、補充途徑、收購寶石方式及核銷辦法、分級及評價方法的決定權;

規定了該基金的聯邦國家管理監控程序。

第7條:俄羅斯聯邦金剛石基金。

規定了該基金的性質、收集對象及程序、設立目的、利用形式及相關規定的批准許可權;明確了該基金的管理許可權。

第8條:俄羅斯聯邦黃金儲備。

規定了黃金儲備的構成、所有權、性質及設立目的;明確規定該儲備分別由俄羅斯聯邦中央銀行和國家貴金屬與寶石基金保存,以及動用的管理辦法。

第9條:俄羅斯聯邦主體國家貴金屬與寶石基金。

規定了該基金設立、使用依據及其所有權;

規定了該基金的資金來源、貴金屬與寶石獲得途徑、核算方式、使用程序及監督管理程序。

第三章:國家對貴金屬與寶石礦床的地質調查和勘探,以及礦床的開采、生產、利用和流通實施調控,第10條至第14條,共5條。

第10條:國家調控貴金屬與寶石礦地質研究與勘探及其開采、生產、使用和流通領域各種關系的目的與方法。

明確規定由國家調控貴金屬與寶石礦地質研究與勘探及其開采、生產、使用和流通領域各種關系及實施調控的途徑;

規定對貴金屬飾品及其他日用品測試和標印國家測試標志及出口未加工過的金剛石實行國家壟斷;

規定了俄羅斯聯邦國家政權機關和俄羅斯聯邦主體國家政權機關對上述各種調控實施管理,其許可權依相關法律設定。

第11條:俄羅斯聯邦政府在調控貴金屬與寶石礦在地質研究與勘探及其開采、生產、使用和流通領域的各種關系方面的許可權。

明確規定了俄羅斯聯邦政府在調控貴金屬與寶石礦在地質研究與勘探及其開采、生產、使用和流通領域的各種關系方面的5類許可權。

第12條:俄羅斯聯邦主體國家政權機關在貴金屬與寶石礦在地質研究與勘探及其開采、生產、使用和流通方面的許可權。

明確規定了俄羅斯聯邦主體國家政權機關在調控貴金屬與寶石礦在地質研究與勘探及其開采、生產、使用和流通領域的各種關系方面的6類許可權。

第13條:聯邦檢測監督制度。

規定了實行聯邦檢測監督制度及其具體內容。

第14條:貴金屬與寶石及其產品的質量證書。

規定了俄羅斯聯邦對貴金屬、寶石及其產品實行質量認證制度及其有關的具體內容。

第四章:國家許可制度,第15條至第19條,共5條。

第15條:貴金屬與寶石礦床地質研究與勘探及其開采方面的許可。

規定在俄羅斯貴金屬與寶石礦床地質研究與勘探及其開采、經營活動等方面活動均實行許可制度。

第16條:已刪除。

第17條:許可制度的組織保障。

規定了俄羅斯貴金屬與寶石礦床地質研究與勘探及其開采、經營活動實施許可證的主管部門及其依據法律。

第18條:已刪除。

第19條:終止、暫停或限制許可證效力的依據。

規定了頒發許可證的國家機關有權依法暫停、限制或終止許可證效力,以及作出上述決定的具體原因、通知方式;

規定了許可證持有人不服決定,可起訴至法院並由法院進行審判。

第五章:貴金屬與寶石的使用與流通,第20條至第23條,共4條。

第20條:支配開采及生產的貴金屬與寶石。

規定了開采及生產的貴金屬與寶石原料及成品的加工、統計、核算、計價、所有權與處置權等。

第21條:貴金屬與寶石價款支付方法。

規定了開采及生產的貴金屬與寶石價格的確定、價款的支付及促進貴金屬開采與生產的金融政策等。

第22條:貴金屬與寶石及其舊料和廢料的使用與流通。

規定了貴金屬與寶石及其舊料和廢料的使用與流通形式,並需依法進行。

第23條:俄羅斯聯邦國家貴金屬與寶石基金貴重物品的發售。

規定了發售計劃內外俄羅斯聯邦國家貴金屬與寶石基金貴重物品的程序、其收入應計入聯邦預算。

第六章:俄羅斯聯邦在貴金屬與寶石開采、生產、利用和流通領域的國際和外貿活動,第24條至第25條,共2條。

第24條:俄羅斯聯邦在貴金屬與寶石開采、生產、使用和流通方面的國際條約,俄羅斯聯邦主體協議。

規定了俄羅斯聯邦在貴金屬與寶石開采、生產、使用和流通方面的國際條約,俄羅斯聯邦主體間或與外國機構或法人簽訂協議等需依法審查登記。

第25條:俄羅斯和國外投資者參與貴金屬與寶石地質研究、勘查及開采情況下的產品分成協議。

規定了適用產品分成協議的礦種為除金剛石外的貴金屬與寶石,其銷售不受本法第2條第5款的限制。

第七章:國家對貴金屬和寶石礦床的地質調查和勘查及其開采、生產、利用和流通實施監督,第26條至第28條,共3條。

第26條:國家監督貴金屬與寶石礦地質研究與勘查及其開采、生產、使用和流通的目的和種類。

規定了對貴金屬與寶石礦地質研究與勘查及其開采、生產、使用和流通實行國家監督的4項目的和4類對象。

第27條:國家政府機關監督貴金屬與寶石礦地質研究與勘查及其開采、生產、使用和流通的許可權。

明確規定了俄羅斯聯邦及其主體政府機關依法對貴金屬與寶石礦地質研究與勘查及其開采、生產、使用和流通實施監督的四項權利及並對其行為進行了限制。

第28條:對貴金屬與寶石礦地質研究與勘查及其開采、生產、使用和流通實施監督的國家監督機關負責人的權利。

規定了實施監督的國家監督機關負責人對貴金屬與寶石礦地質研究與勘查及其開采、生產、使用和流通可行使的8項權利。

第八章:機關及負責人員的責任,第29條至第31條,共3條。

第29條:妥善保管貴金屬與寶石及其產品。

規定了在貴金屬與寶石及其產品的地質研究、勘查、開采、生產、使用和流通領域的經營者需採取最先進的設備與手段,依法保障其安全。

第30條:違反貴金屬與寶石礦地質研究與勘查及其開采、生產、使用和流通辦法的責任。

規定了違反貴金屬與寶石及其產品的地質研究、勘查、開采、生產、使用和流通法律可承擔刑事、行政、民事責任及在上述領域非法收益歸國家所有。

第31條:對國家機關及其授權負責人員實施調整貴金屬與寶石礦地質研究與勘查及其開采、生產、使用和流通領域各種關系的行為訴訟。

規定了國家機關及其授權負責人員實施調整貴金屬與寶石礦地質研究與勘查及其開采、生產、使用和流通領域各種關系的違法行為可依法起訴,因上述違法行為而造成的損失要依法定程序賠償。

第九章:最後條款,共1條。

第32條:本聯邦生效方法。

規定了本聯邦法生效時間及相關規定的實施時間;

規定了相關法律的修改調整期限。

2.簡評

《貴金屬與寶石法》是綜合調整貴金屬與寶石礦在地質研究與勘查、開采、生產、利用及流通(民事流轉)領域內產生的各種關系的聯邦級法律文件,其目的是落實國家刺激貴金屬與寶石開采和生產的政策,促進貴金屬與寶石市場規范健康發展,合理使用貴金屬與寶石資源。

該法明確規定:俄羅斯聯邦與俄羅斯聯邦主體共同擁有俄羅斯的貴金屬與寶石的礦產資源區塊,以及兩者在調整貴金屬與寶石礦在地質研究與勘查、開采、生產、利用及流通(民事流轉)領域內產生的各種關系的許可權。

Ⅹ 我產品出口到俄羅斯,需要哪些相關證件和手續

出口俄羅斯之前必須了解俄羅斯的商品認證制度。

俄羅斯與市場准入相關的法律主要有《技術調節法》、《計量統一保障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衛生防疫法》、《通訊法》、《防火安全法》等聯邦法律以及聯邦層面的技術法規(規程)。

根據聯邦法令公布的強制性認證產品清單,通過全俄產品分類代碼(OKP),產品可分為強制性認證和自願性認證。屬於強制性認證的產品需要選擇適合的認證模式進行認證(具體使用何種認證模式由認證機構根據經驗決定);自願性認證採用自我聲明的方式。對於相似產品,如要放在同一證書下,必須為同一 OKP。

產品認證一般分為三類:GOSTR 認證、防火認證和衛生認證。三類認證的管理機構不同,分別是計量和技術管理局、緊急事務部和衛生部。其中衛生認證和防火認證是俄羅斯特有的認證,防火認證歸結為材料測試,是 GOST R 認證的前提,衛生認證強調對人體健康的影響。

GOST R 認證

根據俄羅斯法律,屬於強制認證范圍內的商品,不論其是在俄羅斯生產的,還是進口的,都應依據現行的安全規定通過 GOST R 認證、獲得 GOST R 證書(俄羅斯國家標准合格證書)並加貼 GOST R 符合性標志。

GOST R 認證(GOST R Certification)是俄羅斯國家標准認證,由俄羅斯聯邦計量和技術管理局聯合聯邦海關共同管理,是一種對俄羅斯的製造商和產品出口到俄羅斯市場的出口商都非常重要的認證。

GOST R 認證涵蓋的產品范圍很廣,主要包括電子和電器產品、通信產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食品、傢具、家用化學品、消費品包裝材料、玩具、機械設備、壓力設備、個人防護設備、建築材料、汽車、農用機械以及用於爆炸性環境的設備。

所有在 GOST R 認證范圍內的電氣產品都需進行安全測試,進行 EMC 測試的產品則包括電線電纜、電容器、家用與類似用途器具開關、家用電器、安裝附件和連接裝置、燈具、 測量儀器、醫療器械、IT 和辦公設備、低壓電器、大功率開關設備、安裝保護設備、安全變壓器、攜帶型電動工具、電子設備、娛樂產品。

衛生認證

根據 1999 年 3 月 30 日制定的《關於防止流行病保障人民衛生健康》的聯邦法規定,涉及以下幾方面的產品必須辦理由俄羅斯衛生檢疫部門發放的衛生證書(Hygienic Certificate)。衛生證書是確認產品、活動形式或技術條件符合衛生標准和健康法的文件,符合證書要求的產品允許進行生產、貯藏、運輸及銷售。

俄羅斯消費者權力機關在貨物到達俄羅斯邊境清關時需要檢查該文件,其後由貿易檢查員在貨物擺上零售店貨後進行再次檢查。衛生證書有效期最長可達 5 年,每年須繳證書更新費用,但對於交付批產品最長只有一年。若生產新型產品、採用新技術和新型原料或部件,衛生證書的有效期可能相應縮短。

防火認證

1994 年 12 月 21 日頒發的第 69-FZ 號聯邦法律《消防安全法》和 2002 年 12 月 27 日頒發的《技術調節法》是防火認證的法律依據。防火安全認證體系(The system of certification of procts and services in the field of fire safety,SCFS)與俄羅斯 GOST R 認證體系緊密合作,二者通過權威機構的交流與差異協議以及其他相關文件進行管理。

其中,俄羅斯聯邦緊急事務部的防火安全服務處認可認證機構和檢測實驗室,由認證機構和實驗室向申請者提供證書。他們均需按照《消防安全法》、《技術調節法》、俄聯邦政府其他法令以及《防火安全認證規則》和《防火安全認證程序》來開展他們的活動。

自俄羅斯的技術法規從 2002 年 7 月 1 日起開始採用聯邦法律以後,俄羅斯政府不直接認可其他國家的注冊證明。即使是已經通過了美國 FDA 認證和歐盟 CE 認證的產品,也必須經過注冊程序才准許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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