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水資源費徵收標準是什麼
具體標準是:
一、對超計劃20%以下、20%至40%、40%以上的部分,分別按照水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的2倍、2.5倍、3倍標准加征;
二、對高耗水的洗車業、高檔洗浴場所等特種行業繼續按每立方米153元從高徵收,並對取用地下水的提高到每立方米160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四條規定,開發、利用、節約、保護水資源和防治水害,應當全面規劃、統籌兼顧、標本兼治、綜合利用、講求效益,發揮水資源的多種功能,協調好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
拓展資料:非農業用水水資源費標准
(1)城市(鎮)生活、綠化和公用事業等自備水源標准按城市(鎮)公共自來水水資源費的2倍核定。
(2)工業、商業、服務業等行業自備水源,Ⅰ區和Ⅱ區取用地下水的水資源費標准分別為1.20元/立方米和1.00元/立方米;地表水標准按地下水的50%核定。
(3)洗車、生產礦泉水、純凈水、酒類、飲料等行業自備水源地標准按城市(鎮)范圍內工業、商業、服務業等行業自備水源的4倍核定;高爾夫球場、高檔洗浴等行業自備水源標准按城市(鎮)范圍內工業、商業、服務業等行業自備水源的8倍核定。
(4)水利工程非農業供水,Ⅰ區和Ⅱ區取用地下水的水資源費標准分別為0.5元/立方米和0.4元/立方米;地表水標准按地下水的50%核定。
㈡ 水資源稅徵收管理辦法
水資源稅徵收管理辦法如下:
1、稅徵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財政部稅務總局水利部關於印發擴大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山東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制定本辦法;
2、除本辦法規定的情形外,其他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為水資源稅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水資源稅。納稅人應當按照《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山東省水資源條例》等規定申領取水許可證;
3、 下列情形,不繳納水資源稅:
(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從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取用水的;
(2)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3)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為配置或者調度水資源取水的;
(4)為保障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進行臨時應急取用排水的;
(5)為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臨時應急取水的;
(6)為農業抗旱和維護生態與環境必須臨時應急取水的。
4、本辦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第二條 資源稅的稅目、稅率,依照《稅目稅率表》執行。《稅目稅率表》中規定實行幅度稅率的,其具體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考慮該應稅資源的品位、開采條件以及對生態環境的影響等情況,在《稅目稅率表》規定的稅率幅度內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稅目稅率表》中規定征稅對象為原礦或者選礦的,應當分別確定具體適用稅率。
第三條 資源稅按照《稅目稅率表》實行從價計征或者從量計征。《稅目稅率表》中規定可以選擇實行從價計征或者從量計征的,具體計征方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實行從價計征的,應納稅額按照應稅資源產品(以下稱應稅產品)的銷售額乘以具體適用稅率計算。實行從量計征的,應納稅額按照應稅產品的銷售數量乘以具體適用稅率計算。應稅產品為礦產品的,包括原礦和選礦產品。
㈢ 國外部分國家水資源管理模式
4.2.1 美國水資源管理模式
美國的水權制度建立在私有制基礎上,作為公民的私有財產受到法律的保護。美國的水權制度以各州的法律為主,呈現出地區差異性。美國東部水資源豐富,採用河岸權;美國西部乾旱缺水,採用的是優先專用權。
美國建立了水權的交易機制,美國的河岸權作為私有財產,可以轉讓。一般允許用戶對所擁有的優先專用權進行有償轉讓,節約用水者把省出的水滿足其他用水戶需要時也能夠得到合理補償。美國有比較發達的水權交易市場。在美國西部,大多數水權交易通過市場來進行,由水權管理部門批准,辦理有關手續,交付相應費用買進水權和出售多餘水權。然而政府需要保留或購買一些水權,以維持帶有公益特點的用途,比如養魚和保護生態環境。
美國區別不同性質的水利工程,給予不同投資政策。與其他基礎設施和基礎產業相比,水利工程的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明顯,經濟效益相對較低。美國聯邦政府對類似我國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如防洪、環保和印第安人保護區的工程給予撥款建設,而且運行管理費用也是政府撥款解決。對有償服務型水利工程如灌溉、供水和水力發電工程給予長達五十年的低息貸款,建設期免還本息,灌溉工程只還本不還息。
美國的水資源屬州政府所有,水資源管理實行以州為單位的管理體制。全國無統一的水資源管理法規,各州自行立法,以州際協議為基本管理規則。州以下分成若干個水務局,對供水、排水、污水處理等水務進行統一管理。州際水資源開發利用的矛盾則由聯邦政府有關機構協調,通過司法程序解決。
美國聯邦水資源管理共有四個部門,依據聯邦政府授權的職能相應地進行水資源管理。農業部自然資源保護局擔負農業水資源的開發利用和環保;內政部國家地質調查局水資源處負責收集整理、監測、分析和提供全國所有水文資料,在四大河流域設有辦事處,為政府、企業和居民提供准確水文資料,為水利工程建設、水體開發利用提出政策性建議;國家環保署制定環保規定,調控和約束水資源開發利用,防止水資源污染;陸軍工程兵團主要負責政府興建大型水利工程的規劃和施工。
美國目前水資源開發利用的主要任務是對水資源有效管理,提高利用率和防止污染。管理重點是節約與保護水資源。在用水結構中,工農業用水量在下降,城市居民用水和服務業用水增長較快,採取各種措施降低水量增長。
美國水資源管理充分利用價格杠桿作用,節約效果明顯。水價制定遵循市場規律,水費包括供水債券、水資源稅、供水與污水治理費、地下管道接管費、家庭排污附加費、廢水檢測費、取水許可費。水價每年修訂一次,近年來水價年增幅8%,達到自1985年以來全國保持用水零增長的目標。如水價增長一倍,家庭用水減少25%。
總之,美國水權、水價和水市場的運營,使開源節流成為市場機制調控的自覺行動,在促進美國水資源可持續發展方面起了顯著的作用。
4.2.2 英國水資源管理模式
4.2.2.1 英國水資源管理體制及其機構設置
英國目前定型於中央對水資源的按流域統一管理與水務私有化相結合的管理體制。中央依法對水資源進行政府宏觀調控,通過環境署發放取水許可證和排污許可證,實行水權分配、取水量管理、污水排放和河流水質控制,並實施管理成本與收入平衡原則,每年預算約6億英鎊,主要來源於防洪稅、取水許可證及環保費、政府撥款和項目合作費。
英國水資源管理機構設置為國家級、區域級、地方級三級機構。
①國家級機構包括代表政府制定和執行環境標准、批准取水許可以及防洪的國家環境署和代表政府對水的價格進行宏觀調控的水服務辦公室。
②區域級機構多為按流域劃分的水管理機構和稅務局,後來私有化改為水公司。
③地方則一般設置用水戶協會。
4.2.2.2 英國私有化的供水公司
英國供水公司在獲得政府取水、污水排放許可證的基礎上,或者說在政府分配的水權和指定的服務區域內,自主經營,自負盈虧。1989年英國水務體制改革後,將十大水務局進行私有化改造,成立了十個大型流域性供水公司,保留原來29個小型私營供水公司。十大供水公司的水務管理區域基本按流域劃分,負責本流域的供水和污水治理。如泰晤士河水公司1989年實行私有化後,並於當年上市,目前效益很好。1998年英國出台新的法案,主要是打破管網和供水一體化的壟斷經營,實行供水與管網分離的體制。
4.2.2.3 英國水資源管理特點
①以流域為基礎的水資源統一管理。這一層次主要是政府行為。英國政府通過國家環境署推行流域取水管理戰略(CAMS),按流域分析水的供需平衡、環境平衡、水資源優化配置、跨流域調水的必要及可能性、工程布局及成本、社會成本效益。
②以私有企業為主體的水務一體化經營與管理。這一層面主要是市場行為,這主要是以水權為基礎,水權資產化經營轉化為水服務商品。水務一體化的載體是水務市場,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資本市場融資進行基礎配置建設,服務對象是企業、事業單位、家庭等個人和團體。
③完善公民參加水管理機制——消費者協會。
④政府水資源管理的資金有穩健來源。環境署年均收入6億英鎊,45%來源於取水、排污及環保。
⑤著眼於可持續發展。雖然水資源已經基本上能滿足本國生產和生活的需求,但是英國仍然致力於不斷提供水資源利用效率,在合理利用水資源的同時注重環境的保護,促進水資源的可持續發展。首先,在取水環節,英國規定用水單位必須取得由環境署頒發的許可證,同時交納一定的費用,政府通過控制審批及許可證的發放,避免水資源被過度開發和利用。其次,英國通過制定一系列法律,採取對水資源質量進行嚴格監測等措施,減少水資源污染程度,不斷提供現有水資源的質量。另外,英國還大力提倡節約用水,1993年,英國專門成立了全國水資源需求管理中心,著重研究如何節約用水,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近年來,英國各界開展了節約和高效用水的廣泛宣傳,積極推廣節約用水的各種先進設備。
4.2.3 法國水資源管理模式
法國歷史上曾實行以區域為主的水資源管理。1964年修訂水法,對水資源管理進行改革。主要內容為:①從法律上強化了全社會對水污染的治理,確定治理時間和目標;②建立了以區域為基礎的解決水問題機制;③建立流域委員會和流域管理局,作為流域綜合治理主要融資機構,將全國分成六大流域,在保護環境前提下,實現流域水資源高效開發利用。
4.2.3.1 法國水資源管理的三個層次及其功能
國家級的政府機構是環境部、農業部、設備部(建設、交通、居住部)。環境部起主導作用,內設水利司,主要職責是擬訂水法規、水政策並監督執行,監測和分析水污染情況,制定與水有關的國家標准、協調各類水事關系,參與流域水資源規劃。農業部主要負責農業及村鎮的供水、農田灌溉和農業污水處理。設備部負責防洪及派往各地區管水的分支機構。除此之外,還設立一個水資源管理的部際聯席會議,主要討論國家水資源管理政策和法規。
4.2.3.2 法國流域水資源管理
根據法律授權,流域委員會是一個流域水行政管理的權力機構。其職能主要包括制定區域水政策、批准流域規劃、審查工程投資預算、監督項目的實施等。委員會採取「議會」形式,充分吸收各類用戶代表參與決策過程,如塞納河—諾曼底流域委員會共由118人組成,其中地方政府官員代表45人,用戶代表45人,中央政府部門公務員代表21人,各方專家代表7人,管理面積97萬km2,人口1770萬。
流域水資源管理局是流域委員會的執行機構,負責日常事務。職能是:制定流域開發利用總體規劃;依法徵收水資源、排污和用水費。流域管理局徵收全部水費的20%左右作為公共收入用於投資流域內水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工程;收集發布各種水信息,提供技術咨詢服務。
法國市政水務管理,市鎮供水和污水處理是在市鎮內進行的,可以由市政府直接組織經營和管理或是租讓給私營公司經營和管理,即為委託管理。20世紀90年代之後,委託管理佔了75%以上,政府的直接管理不到25%。委託管理分兩種形式:租讓和特許。租讓合同下不承擔固定資產投資和水價制定,租讓期一般為12年。特許合同下,經營者既參加投資固定資產,又參加水價制定,經營期限為20~30年。租讓形式在法國更多些。
4.2.3.3 法國管理水資源模式特點
①流域委員會是一個綜合管理機構,具有「權利機構」、「議會」、銀行、技術咨詢服務、培訓等綜合職能。
②水資源開發利用保護中,採取以水養水政策。用法律形式確定流域充足穩定的資金來源,統一規劃治理及管理。
③城市水務管理實施有計劃的委託管理模式。即將經營權租讓或特許給私營企業,政府控制水價,居民安全感強。基礎設置以政府投資為主。
4.2.4 澳大利亞水資源管理模式
澳大利亞最早採用英國水權,實行河岸權制度,但逐漸發現這種制度不適合缺水的澳大利亞,後來政府規定水資源為公共資源,歸州政府所有,由州政府調整和分配水權,規定水權可以交易。在對水權的界定方面,州政府對河道內的水和所有地下水擁有使用和控制權,農戶對河道外的水擁有使用的權利,同時有從流經其土地的河道內為家庭生活和家禽引用而取水的權利。其他取水、用水都必須申請,而水權可以轉讓。
1994年澳大利亞政府推行水改革以來,各州政府和地區負責自然資源管理,制定相應水改革措施,逐步推行水市場、水權交易、全成本回收定價、灌區管理企業化、投資主體多元化、投資運營方式多樣化,如BOOT投資方式等制度改革,各州政府通過法律形式推行改革,提高了水的利用效率、保證了生態可持續發展,使有限水資源為社會效益創造最好最大價值。
4.2.5 日本水資源管理模式
4.2.5.1 日本水資源管理機構設置
在2001年1月政府機構改革之前,日本中央政府與水資源管理有關的部級機構多達6個,分別是:環境廳,其下的水質保全局負責水質保護;國土廳,其水資源部負責水資源規劃;厚生省,由生活衛生局水道環境部負責飲用水衛生;農林水產省,林野廳指導部負責河流上游流域治理;通商產業省,其下環境立地局負責工業用水,資源能源廳負責水力發電規劃管理;建設省,由河川局負責河流治水和用水,都市局下水道部負責下水道規劃和綜合協調。這些機構各自為政,彼此之間缺乏溝通和協調。1998年8月,以6個有關部級機構的9個相關處為成員的「構築健全的水循環體系相關省廳聯絡會議」組成。該會議以構建健全的水循環體系為目標,首先開展各部門間的信息溝通和意見交換,並研究互相之間開展合作和協調的方式和途徑。2001年1月政府機構改革之後,因國土廳和建設省都被合並於國土交通省,相關的部級機構減少為5個。
日本還有一個半官方的水利機構——水資源開發公團,是根據1961年頒發的《水資源開發公團法》和《水資源開發促進法》成立並開展工作的。它的基本任務是根據國家的各項長期規劃和地方政府的遠景規劃,對日本的七大水系統一進行開發、治理,調整各方面的關系,籌集資金,統籌全國的水資源開發事業。
4.2.5.2 日本水資源管理層次
日本的水資源規劃分為全國規劃和水系規劃2個層次。從規劃的沿革來看,先有水系規劃,後有全國規劃。水系規劃是根據《水資源開發促進法》的規定,以「水資源開發水系」為對象制定的。根據該法的規定,凡是在產業發展和城市人口增加迅速,需要制定緊急用水對策的區域,作為該區域主要供水水源的河流水系將被指定為「水資源開發水系」,並對該水系制定水資源開發基本規劃。自《水資源開發促進法》頒布實施以來,先後有利根川、淀川、築後川、木曾川、吉野川、荒川、豐川等七大水系受到指定,並制定了各個水系的水資源開發基本規劃。規劃的基本內容包括:各部門用水量的預測及供給目標,為了達到供給目標所需要興建的設施的基本情況,其他有關水資源綜合開發利用合理化的重要事務。
4.2.5.3 日本的水資源定價體系
日本的水價分為三個體系,分別為生活用自來水、工業用水和農業用水。生活用自來水的供給者是自來水公司,為各地方政府設立的公營企業,水價低於供水成本,差額部分由地方財政負擔。此外,城市居民除負擔水費外還須負擔污水處理費。
工業用水的提供者同樣是地方政府的自來水公司,平均價格大大低於生活用自來水的價格。造成生活用水和工業用水巨大價格差異的原因有:第一,供水成本本身的差異;第二,中央政府從促進產業振興的角度出發,對地方政府的工業用水設施建設費用給予補貼;第三,許多地方政府出於吸引投資的考慮,實行工業用水的優惠價格,由地方財政對自來水公司進行補貼。
農業用水的使用者為農民,由於他們本身擁有水權,因此不是按用水量支付費用,而是以支付水利設施的建設費用和維護管理費的形式付費,這些費用均以農戶所擁有的土地面積作為分攤標准。此外,城市居民除負擔水費外還需負擔污水處理費。
4.2.6 埃及水資源管理模式
埃及對尼羅河水資源的開發利用主要靠興建在其干支流上的水利工程,其中最大的是著名的阿斯旺高壩水庫,是埃及最重要的大型水利工程,具有灌溉、發電、防洪和航運等多種功能。由於埃及人口增加較快,90年代末人口增加到6600萬,水需求量大幅增加,而尼羅河的水源供應已經不能滿足需求,其缺乏的水源主要靠重復利用污水,開發利用地下水和盡量利用本來就很少的降雨來解決。由於增加水資源存在較大困難,循環使用水資源成為最重要手段。對農業廢水採取與地表水、地下水綜合利用的方法,每年達到47億m3。城市廢水通過凈化用於農業目前處於試驗及小面積應用階段,每年約5億m3。
4.2.7 伊朗水資源管理模式
眾所周知,中東地區是世界最主要石油產區,在中東地區,珍貴的不是石油而是水。伊朗位於西北亞,是缺水地區之一,但是在不到200mm降水量的情況下,伊朗卻能夠充足供應居民自來水和熱水,可謂是一個奇跡。以伊朗首都德黑蘭為例,2.8萬km2的土地缺水,伊朗政府為了解決德黑蘭的水問題,在德黑蘭和鄰近的四個省成立了統一的德黑蘭水務局,超越了行政區劃,由伊朗電力和水資源部統一管理水資源。管轄范圍包括德黑蘭北、鄰黑海、伊朗最豐水的馬贊達蘭省、德黑蘭西北水資源較多的加茲溫省和德黑蘭西南水資源較多的庫姆省。這種跨區域和行政規劃的統一管理保障了乾旱地區的供水。
德黑蘭水務局同時監管污水處理,德黑蘭建了一個日處理量達250萬t的污水處理廠,由於德黑蘭降雨不到200mm,基本上沒有雨污水,可以說德黑蘭的污水處理是全覆蓋的,幾乎沒有遺漏。污水處理廠是國家控股,公司制運作,調動全民參與的積極性。德黑蘭稅務局還負責管理價格,以水價累進來限制用水,措施十分嚴厲。居民用水價格合人民幣2.5元/t,但是每月超過30t,每多用一噸就要加價,如用戶超過90t,可加到人民幣25元/t,對一般收入家庭而言,已經是天文數字了。
在大旱之年,水務局以提價來促進城市節水,並進一步壓縮農民用水,對農民損失,則由政府按照損失給予補助,這筆資金很大一部分來自多用水的累進加價和提高水價的收益,形成了一種良性循環的合理經濟機制來抗旱。另外,在德黑蘭水權的配置也有優先權,水資源要統一配置,首先保證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其次保證工業用水,包括發電用水,因為工業生產效率高;再次保障農業灌溉用水;最後保證水流下泄,作為生態和旅遊用水。
4.2.8 國外水資源管理模式小結
由以上美、英、法、澳等國水資源管理可見,國外發達國家水資源管理是通過兩個層面實現的,一是流域水資源統一管理;二是城市水務一體化管理。其不同點具體體現在以下幾點:
第一,管理目的的不同。流域統一管理是平衡和協調流域內與水相關的各利益不同方面,實現最終流域的水資源和社會可持續發展;城市管理的目的是協調供水與排水的關系,在此前提下,降低成本,取得最大的經濟效益。
第二,服務對象不同。流域管理主要是區域和行業,服務與被服務對象是由政府協調的;城市水務服務對象是直接用戶,是居民、企業,他們之間的關系是經濟關系。
第三,管理性質及手段不同。流域管理屬資源管理,以法律、行政手段為主,經濟手段為輔,包括規劃、資源配置、水權確定、收水資源費、發許可證等;城市水務屬資產管理,即水商品——城市生活與生產用水,以經濟手段為主,是以成本效益為原則。
4.2.9 國外水資源管理模式的借鑒意義
4.2.9.1 健全我國水權立法,把水資源合理利用和污染防治提高到立法層面
國外的先進經驗表明,健全的法律體系是水權管理的保障。我國公民享受純凈水源的權利應當受到法律保護。南水北調等一系列調水工程是否符合被調水源地公民的意願,他們又是否得到應有的補償?政府為了稅收或者政績而允許部分企業排放污水,破壞水源,是否侵犯了廣大人民的長遠利益?這些問題值得我們深思。我國水權雖然不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礎上,但是我國公民的水權也應該得到保護。
4.2.9.2 在缺水地區可以採用優先使用權的方法
美國東部水源豐富,西部缺水。而我國地域遼闊,人口眾多,水資源分布更是不均衡,因此美國的水資源優先使用權是可以借鑒的。比如甘肅等缺水地區應該優先保證居民的生活用水、生產灌溉用水。澳大利亞是一個缺水的國家,它的水權分配方式也適用於我國的缺水地區。首先保障家庭生活和家禽的用水權利,其他用戶要向政府申請。而大量用水的企業要接受政府相關部門審查,審查企業是否存在水浪費現象,是否存在減少排污的設備,是否符合排污標准,水資源利用如何,然後酌情決定是否批准其用水的權利。
4.2.9.3 可以採用累進制定價方法
倡導節約,不能只停留在精神層面,可以採用累進制定價方法對用水進行控制。例如,一個城市的生活用水規定一個用水量,超過這個量就要加價,而且隨著消費數量的增加,所增加的價格也要上漲。而節約的水量則應該給予補償,這樣更容易形成節約用水的氛圍。
4.2.9.4 水資源管理需要政策支持和群眾參與
英國公民參與水管理機制的完善,每一個區域都有消費者協會,由地方行政人員和一般民眾代表組成,對供水公司提供的服務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消費者協會的存在實際上相當於地方參與水管理。從現階段來講,由於水資源的稀缺性,水資源成為一種消費品。在我國,水資源主要靠政府分配。城市由供水公司供水,相對於供水公司而言,我國消費者處於弱勢地位,而消費者協會在我國也處於一種尷尬狀態,因而對於水管理機構的監督與反饋是很少的。所以要把公民參與加入到水資源管理中。
4.2.9.5 完善水權交易市場
我國的水權交易基本上由政府主導,水權市場不發達,國家也沒有完善的法律規范。水權交易是未來我國水資源管理的方向,借鑒美國政府的經驗,政府保留部分水權是必須的。一是為了保護特殊用途的預留;二是保證水權交易市場的均衡,限制壟斷。在我國,水權的絕對分配存在很多困難,但是可以以省或市為單位,各地區之間水權可以交易。調水工程要對水源地居民給予補償,而補償的金額可以由城市間協商決定或者根據市場價格,由價格機制決定。污染權同樣可以採取交易的方式,按照科斯定理和制度經濟學派的觀點,如果交易和談判成本為零,無論初始權利歸屬於哪一方,最終都能夠達到均衡狀態。我國可以規定一個總的排污量,通過分配或拍賣的方式出讓給企業,如果企業排放量超過其擁有的排污權,就要購買其差額。而市場對排污權的需求增加,其價格就會上漲,這樣企業的排污成本就會升高。企業寧願投資進行綠色生產,購買新設備,利用新技術,減少排污量,這樣水資源污染就會減輕。
4.2.9.6 在水權管理過程中要把市場和政府結合起來
法國水權管理並沒有實現私有化,而是實行有計劃的委託管理,只是將經營權「租讓」或「特許」給私營企業。按照市場規律來講,水權私有化是最有效率的,能把水資源調配到最有效率的部門。但是在我國如果把水權徹底私有化,在我國貧富差距較大的國情下,很可能會出現底層勞動者不能得到水資源的滿足,而富人卻會浪費珍貴的水資源。個人無法獲取水資源而大公司、大財團卻可以對之形成壟斷。因而,在我國,對資源的政府管制是不可或缺的,畢竟,要照顧大多數人的利益,而對於用水多、排污多的企業,可以採用市場機制,使水資源配置到經濟效益最好、污染最少的企業。
4.2.9.7 水資源的差別定價是促進水資源合理利用的有效方法
①工業和農業可以區別定價。鑒於我國當今農業的保護措施,農業用水價格應該適當調低,降低農業生產成本。②工業用水價格內部也可以區別定價,由環保部門對企業進行水污染定級,按不同級別徵收不同水價。一方面促進企業減少排放;另一方面促進技術升級。可以用這種方式支持國家重點扶持的產業,打壓落後部門生產。③在日本,城市居民要負擔污水處理費用。我國也可以按企業和城市居民按排污量繳納污水處理費用,即使該企業或個人擁有水權。
4.2.9.8 建設水利工程,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
我國大部分是溫帶大陸性氣候,降雨主要分布在夏季,而春秋季節比較乾旱,因而參照埃及的方法,興修水利工程就可以彌補我國水資源時間分布差異,把多雨時節的水源存放到乾旱時期來用,而且水利工程在發電、防洪等方面能帶來收益,是利國利民的舉措。
水利工程建設,節水工程建設是具有正外部性的項目,而這種經濟行為回報率小,周期長。大多數企業不願意從事這種行業。我國政府可以對這種有益於社會的項目給予資金支持、政策優惠,這樣才能調動企業的積極性,對企業和社會是一種雙贏的手段。
提高水資源的利用率是每個國家都可以採取的節水方法。我國現階段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率低,採用的設備大多沒有安裝節水減排裝置,而這一改革尚在進行中,需要一個過程。可以採用國家和企業共同投資的方式安裝這種節能減排設備。而國家方面的投資可以以減稅的方式實現。農業用水大多是大水漫灌,既浪費水,效率又低。滴灌的方式可以節約大量農業用水,但是需要大量農村基礎設施建設,這在當前幾乎是不可能實現的。但是可以作為將來的謀劃方式。
㈣ 俄羅斯稅收政策
225.俄羅斯礦產資源使用稅的納稅人
礦產資源使用人,即應當取得許可、以下列方式使用礦產資源的單位(《稅法》第18條)和個體業主(第26條),是礦產資源稅(以下簡稱為稅)的納稅人:
(1)如《稅法》未作其他規定,在俄羅斯鄰邦領土、其大陸架和(或者)特別經濟區內普查和勘探礦產地、開采礦產;
(2)建設與采礦無關的地下設施;除本條第2部分第4款所規定的情形之外,使用與采礦無關的地下設施。
有無許可證使用相應種類礦產資源,是認定礦產資源使用人為納稅人的依據。
226.特定情況下的非納稅人
按照國家礦產資源基金管理機關或者土地委員會機關頒發的文件列為以下某一種類型的使用人,不是納稅人:
(1)在屬其所有或佔有或者租賃的土地區塊上、以直接滿足自己需求為目標、按規定程序開采普通礦產和(或者)地下水(不銷售礦物原料或者用其製造產品,以及不使用上述礦產或者地下水進行生產和滿足工業需求)的土地區塊所有人、佔有人或承租人,以及使用地下水維持層壓的;
(2)開展區域地質物探工程、地質調查、其他用於地下資源綜合研究的地質工程、地震預測及火山活動研究的地質工程、工程地質勘察、古生物研究、地球生態研究、地下水動態監察,以及其他對礦產資源完整性無實質性破壞工程的礦產資源使用人;
(3)取得礦產資源區塊、用於構建具有科學、文化、美學、衛生保健或者其他社會意義的特別保護地質項目(科研及教練靶場、地質保護區、禁區、自然遺跡、岩洞及其他地下洞穴)的礦產資源使用人;
(4)取得礦產資源區塊、用於保護俄羅斯聯邦國家儲備資源量的礦產資源使用人。
本部分第2至第4款中所指的礦產資源使用人,指不是使用這類礦產資源方面的納稅人。
227.俄羅斯地下資源使用稅的納稅對象
如許可證中作出如下約定,取得地下資源使用權、使用礦產資源,以及(或者)發生明確的事件即被認定為納稅對象:
(1)取得礦產資源的獨家使用權,包括礦產開采權(一次性付款———分紅);
(2)如在許可證中約定,出現一定的事件,包括開始開采(一次性付款———分紅);
(3)作為礦產獨家開采權組成部分而獲得的普查、評價和(或者)勘探權(定期付款———出租);
(4)開采礦產(定期付款———特許權使用費);
(5)建設和(或者)使用與采礦無關的地下設施(定期付款)。
228.俄羅斯礦產資源使用稅的稅基
(1)稅基是由納稅人按礦產資源每一種使用類型和開採的礦產原料種類來分別確定。
(2)在礦床普查、評價、勘探時,稅基按納稅人有權開展此類經營活動的許可區塊面積、在扣除其返還部分後來確定。
(3)在開采礦物原料時,稅基按決算期內其開采量和銷售價計算出的、採到礦物原料的成本來確定。這種情況下,上述價格中不包含增值稅、消費稅、將礦物原料送交購買人的服務費的金額。
如納稅人把礦物原料銷售給有相互聯系的買家,用於進一步處理,或以來料加工方式或者無償地交付工業加工,以及供給自用,那麼要按照市場價格計算採到的礦物原料成本來確定稅基,如本法第53條所界定的稅基一樣(不包括增值稅、消費稅和按合同條款將礦物原料從生產者倉庫或從發運車站、港口及碼頭發送給買方的服務費)。
在開采貴金屬時,稅基按精煉貴金屬產量和精煉貴金屬銷售價來確定(如貴金屬銷售給俄羅斯聯邦國家貴金屬與寶石基金,則按俄羅斯聯邦政府規定的程序來確定銷售價格)。在這種情況下,上述價格中不包括從精煉工廠到精煉金屬收貨人的送貨服務費。
礦產資源使用人出口銷售礦物原料時,按照出口銷售價、扣除消費稅、海關稅費、出口運費來確定納稅額。出口運費包括輸送費和轉運費、混裝費和罐裝費、裝卸費、口岸服務費、貨運費和代理服務費。
如采礦時發生的損失超過了礦山工程年度計劃所規定的標准,且該標準是同國家礦山監督機關協商同意,按納稅人開採的每一種礦物原料而單獨制定的,則稅基提到此類開采損失的成本水平,按決算年度礦物原料的平均銷售價格計算(不含增值稅,消費稅和發貨給買方的服務費)。油田、凝析油田、油氣田開發過程中,石油、凝析油、天然氣和液化氣的額外損失是因本身需要超過工業消耗額的消耗這些物質,以及天然氣、凝析油田開發和安裝設計未作出規定的損失(輸油管斷裂、井噴、儲油池損毀和滲漏)。
開采時稅基按每一個礦物種類單獨確定,包括國家礦產儲量平衡表登記的、相伴采出的組分。
(4)在建設與采礦無關的地下設施時,稅基按這類設施的實際造價來確定。
(5)在使用與采礦無關的地下設施時,稅基按納稅人對其保養和使用費用來確定。
229.俄羅斯礦產資源使用稅的稅率
(1)在礦產資源使用權許可證中規定了使用礦產資源時定期交稅的稅率。在本條第2、第3部分所確定的范圍內,租金和特許權使用稅率則是按照競標或者拍賣的結果來確定。在這種情況下,設定的稅率不得低於優勝人競標建議書和(或者)競標(拍賣)條件中所標注的稅率。
本法生效前頒發的許可證中所規定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稅率數額,除本條第2部分和本法第455條所規定的情形外,不再重新審查。
(2)在普查、評價和勘探礦床過程中,針對所開採的礦種和許可區塊所處的地理位置,規定了以下最低和最高稅率額,見表4-1。
表4-1 不同礦種及許可區塊最低和最高稅率額表單位:盧布/平方千米
如許可證最初規定的普查、評價、勘探工作期限進一步延長,延長期間租金稅率就比許可證規定的提高1.5倍。
如果許可區內開展普查、評價與勘探工作的礦權多於一個礦種,則採用一個較大的稅率。
(3)采礦時,針對不同的開采礦種,設定了以下最低和最高的特許權使用稅率(表4-2)。
表4-2 不同礦種最低和最高的特許權使用稅率表
對於額外損失的礦產,其稅率加倍。
(4)建設和使用與采礦無關的地下設施時,納稅額取決於供其使用的、相應礦產資源區塊的大小、礦產資源的良性情況、使用時的生態危險程度及自然氣候條件,稅率則是由此類設施建設使用權許可證依法頒發機關來確定。
這種情況下,最低和最高稅率作了相應的規定:
1)0.5%~1%,指建設地下設施;
2)1%~3%,指使用地下設施。
(5)當確定未依礦產資源法取得許可證而使用地下資源的情形時,按照本條第3部分對不同礦種設定的最高稅率,對企業、組織和自然人實際采礦量征繳稅收。
230.俄羅斯礦產資源使用稅的稅收優惠
當存在相關狀況時,依據俄羅斯聯邦地下資源法頒發地下資源使用權許可證的機關,可以按照俄羅斯聯邦政府規定的程序、以作出決定的方式降低本法第454條所規定的稅率(直至全部取消)。
作出降低稅率決定的依據是:
(1)開采難以回收的儲量和(或者)貧礦;
(2)儲量開採的晚期;
(3)開采非工業指標的儲量;
(4)採用降低主要礦產和伴生礦產損失(貧化)程度方法和工藝;
(5)採用新的、最新方法和工藝,以及生態安全的方法和工藝。
俄羅斯聯邦主體立法機關在俄羅斯聯邦主體相應預算稅額范圍內,有權對個別級別的納稅人提供稅收優惠。
231.俄羅斯礦產資源使用稅的計算方法
(1)定期交稅部分中,納稅人可以按本條規定的方法獨自確定納稅額。
(2)紅利數額按照競標或者拍賣的結果來確定。最低(起始)紅利額由相應的競標(拍賣)條款確定,這種情況下,是否有采礦紅利不是競標或者拍賣的必要條件。
許可證中設定的紅利數額不得低於競標(拍賣)條款所確定數額,也不得低於優勝人競標建議書中提出的每一種紅利額。
(3)租金額按稅基和稅率計算。
(4)按照聯合許可證,在供給納稅人采礦用的劃撥地界內對該種礦產開展勘探時,采礦初期不收入租金。
(5)特許權使用稅額按稅基的百分數及其相應的稅率計算。
這種情況下,額外損失所形成的稅基部分,其中付稅金額只能按照納稅期間的結果來確定。
(6)建設和(或者)使用與采礦無關的地下設施時,定期納稅額按照稅基的百分數及其相應的稅率計算。
232.俄羅斯礦產資源使用稅決算期的確定
(1)對於屬俄羅斯聯邦法律規定的小型企業,以及個體業主是每個季度。
(2)對於其他納稅人是每個公歷月份。
一次性付款按以下方式支付:
1)在取得礦產資源使用權許可證時就要交納50%的簽字紅利,其餘款項在取得該許可證之日起3個月內支付;
2)采礦紅利在達到許可證約定的開采水平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支付。
這種情況下,在同一期限內納稅人必須向礦產資源使用地的稅務機關報送稅單,而在統計地稅務機關則報送稅單的復印件。
采礦時,靠額外損失累計的部分特許權使用稅,每年一次按照控制測量計算的礦產資源儲量注銷結果,並確定額外損失量。
233.俄羅斯礦產資源使用稅決算期的稅單格式
地下資源使用稅的稅單格式和填寫方法,由俄羅斯聯邦稅務局與俄羅斯聯邦財政部會商後批准。
234.俄羅斯自然人財產稅的納稅人
俄羅斯自然人的財產稅(以下簡稱稅)的納稅人為自然人———課稅對象財產所有者。
如果納稅對象承認的財產屬於幾個自然人所有物的共同份額,則納稅人承認自然人此財產的每一份額。如果此財產屬於自然人及企業(機構)所有物的共同份額,則納稅人在相似程序中確定。
如果納稅對象承認的財產,屬於幾個自然人共同所有物,則他們承擔相同納稅義務。此情況下納稅人可以是協議所確定的任何一人。
235.俄羅斯自然人財產稅的納稅主體
納稅對象被認定以下財產種類:
房屋、住宅、別墅、車庫、其他建築物和處所。
236.俄羅斯自然人財產稅的稅率
由地方自治機構授權標准法律條款根據登記總額確立住宅、建築物的稅率。地方自治機關代表可以在所規定范圍內根據登記總額、使用方式及其他標准確定登記稅率。稅率在以下范圍內確立:
俄羅斯聯邦礦產資源勘查開發指南
237.俄羅斯自然人財產稅的稅收優惠
(1)對以下公民免除自然人財產稅收:
蘇聯英雄及俄羅斯聯邦英雄以及榮獲三級榮譽勛章者;
二級殘廢者、自幼殘廢者;
民事戰爭及偉大衛國戰爭的參與者,其他保護蘇聯戰爭活動的軍人,在軍事部門、司令部及機構、軍隊的服務人員及從前的游擊隊員;
在衛國戰爭時期進入軍隊編制、在作戰部隊各部門、司令部和機關佔用正式編制的蘇軍、海軍、內務和國安部門的志願受僱人員;或者是在這個時期參加過所在城市的保衛戰、其參與曾經被記入服務年限以按照作戰部隊為各部門規定的優惠條件派放養老金的人員;
根據俄羅斯聯邦《切爾諾貝利通信航空兵大隊災難放射影響的人民的社會保護法》獲得優惠的人員,以及在聯邦法《1957年在燈塔生產聯合會及河流放射來源會議事故放射影響的人民社會保護法》中的第2、第3、第5、第6條所指定的人員;
軍人以及在軍事服務領域內由於達到最大退役年齡、健康狀況或機關編制措施有關的退役公民,其總的軍隊服務時間滿20年或以上;
直接參與核武器及熱核武器試驗的特殊危機、清除武器材料及軍事目標核裝置故障部門的人員;
失去供養人的軍人家庭成員。失去供養人的軍人家庭成員的優惠,以退休證為基礎,提供給在戰爭中犧牲中的寡婦(鰥夫、母親、父親)或有相關的簽名、提供退休證明的機構領導人保證簽名及此機構的印章。如果所規定的家庭成員不是退休人員,則以死亡證明為基礎向其提供優惠。
(2)以下不必徵收建築、住宅及設施稅:
俄羅斯聯邦退休法規定程序中的領養老金的退休人員;
軍隊服務退役的公民或招收至戰爭軍隊,在阿富汗和其他國家履行國際義務,在其進行軍事活動。以優惠權證明和區域軍事委員會、軍事部門、軍事訓練機關、企業、機構或蘇維埃內事部機構或俄羅斯聯邦相關機構頒發的證明為基礎提供優惠;
軍人、國家公務人員、在執行任務中犧牲的人員父母及丈夫或妻子。以國家相關機構發放的軍人死亡證明或國家服務人員證明為基礎向其提供優惠。國家公務人員的丈夫或妻子,在執行公務時死亡,只在他們沒有再婚的情況下提供優惠;
屬於文化、藝術活動、民間大師的特殊建築設備、房屋、住宅(包括民宅);
園藝及非盈利聯合民用別墅居住面積少於50平方米及農業建築及房屋總面積小於50平方米。
238.俄羅斯自然人財產稅的稅收優惠及計算規則
(1)稅收計算由稅收機關進行。
《俄羅斯聯邦自然人財產稅法》(以下簡稱《自然人財產稅法》)第4條所規定的有權享有稅收優惠的人必須自主向稅收機關提交文件。
(2)建築房屋及設施以每年1月1日的盤點資料的狀況為基礎計算。
對於屬於幾個所有人共同所有建築、房屋及設施,由每一個所有人按其相應份額支付稅款。
對於沒有確定份額的屬於幾個所有人共同的建築、房屋及設施,由所規定的所有人之一根據所有人間的協議支付稅款。不協調的情況下,由每一個所有人平均支付。
(3)實現不動財產登記權及契約的機關,以及技術登記機關有義務在每年3月1日前向稅收機關提交必需的登記證明。
(4)對於新的建築房屋及設施從其進行改建或獲得之後進行征稅。
對於轉化為遺產的建築房屋及設施,繼承人自遺產開放之日起征稅。
對於完全損壞的建築房屋及設施,自其損壞之日起停止征稅。
對於建築房屋及設施的所有權從一方轉給另一方時,由最初的所有人征稅至失去規定財產的所有權,新的所有人,自繼承所有權當月起征稅。
(5)在一年中出現優惠權時,自優惠權出現當月重新計算稅收。
在不適宜享有稅收優惠的情況下,稅收總額按納稅人的書面證明不超過3個月進行重新計算。
(6)繳納稅款的通知單由稅收機關每年不晚於8月1日發放給納稅人。
(7)所有人在兩個時期內可繳納相同稅款———不晚於9月15日及11月15日。
(8)沒有及時繳稅的人員不得晚於3年付清。
(9)不正確的征稅要在3年內重審。
239.《俄羅斯聯邦企業及機關利潤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及機關利潤所得稅法》)之納稅人
根據俄羅斯企業及機關利潤所得稅法《企業及機關利潤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任何從事生產型或者農業及狩獵業產品銷售的合法機構形式的企業不屬於利潤所得稅支付者;這里所指的產品還包括在本企業生產和再加工的農業產品,但俄羅斯聯邦主體法律機構確認的已被列入產業型農業企業清單中的農業企業除外。
240.俄羅斯企業及機關利潤所得稅的稅收優惠
如果所規定種類活動的進款超過產品(工作、服務)銷售總額的70%,進行生產及改建農產品的小企業在工作的前兩年不支付利潤所得稅,如糧食品、日常用品、材料建設、醫療技術、葯物及醫用製品生產;住宅、生產、社會及自然保護用途(包括維修建設工作)建設。
如果所規定種類活動的進款占銷售產品(工作、服務)進款總額的90%以上,在工作的第3年和第4年本款第1段規定的小企業在所規定的利潤所得稅率的25%~50%范圍內支付稅款。
所規定的優惠不提供給停辦(改造)的小企業及其分支和機構部門。
在小企業活動停止的情況下,為其所提供的稅收優惠,在5年期滿前(自國家登記之日起開始)稅收利潤額在其整個活動時期內計算,並擴大由俄羅斯聯邦中央銀行為使用銀行貸款所確定的補充付款額,在相關總結時期,應當記入聯邦預算。
處於遭受放射性污染影響地區的完成設計結構、建築安裝、汽車運輸及維修工作的企業,製作不少於消除放射性災難影響的設計結構及零件工作總量的50%,少於上述工作總量50%的企業及機構,利潤部分從完成此工作中獲得。地區清單由俄羅斯聯邦政府確定。
接手完成建設安裝工作及提供顧問服務的外國法人及俄羅斯法人,在整個時期實施社會目的———住房、建築、工程的經濟計劃(規劃),及包含由外國法人及自然人國際機構及外國政府根據政府間和國家間協議,以及俄羅斯聯邦政府授權簽署的靠借貸和無償財政幫助的軍人、在服軍役人員及其家屬的職業培訓中心。
在其投資回收期限內重建項目(不包括貿易、供應銷售及藉助機構活動所建的生產)不得超過3年。特殊部門生產承認的重新生產在新的生產力基礎上(取得或建築),其價值超過兩千萬盧布,在有技術經濟基礎的情況下,同俄羅斯聯邦國家權力執行機關相一致。為承認重新建設生產的生產,以作為綜合財產獲得的生產力為基礎組織。
俄羅斯聯邦立法(代表)機構主體和地方自治代表機關藉助本條所規定的優惠有權在預算額范圍內為單獨種類稅收確定補充稅收優惠。
241.俄羅斯企業特殊種類收入的稅收
俄羅斯企業及機關利潤所得稅法《企業及機關利潤所得稅法》第9條第1款中的a、b款所規定的收入稅,按15%稅率徵收。不以收入紅利的形式征稅,以及不以執行所規定的產品分成協議投資所獲利潤的形式征稅。
242.執行產品分成協議時收入及利潤的征稅特點
(1)身為產品分成協議投資者,根據聯邦法「產品分成協議」簽訂的法人或沒有法人地位,作為協議投資者出席聯合會的參與者,在執行產品分成協議時根據協議按協議未規定的其他活動形式確定征稅利潤、計算及支付利潤所得稅。此情況下在整個產品分成協議期間,利潤所得稅按協議簽署之日的稅率徵收。
(2)根據產品分成協議徵收的利潤計算符合中心市場產品利潤份額的協議所規定條件屬於投資人的總值。此情況下,此總值減少到投資人為使用土地資源的支付總額,根據產品分成的條件為使用資源或其他一次性的非投資人賠償的支付,計算組成及規則在確定征稅利潤時按產品分成協議由俄羅斯聯邦法確定。征稅利潤擴大到按產品分成協議的附加額計算的百分比,包括投資人賠償的費用。如果此投資費用的總額在計算百分比扣款之外超出屬於投資人產品利潤份額的價值,所征的利潤所得稅減少到下一時期至完全賠償期間相應的差額。
在計算稅收利潤時不考慮屬於投資人日常產品的份額,依靠相關國家產品(包括應當轉發給俄羅斯聯邦主體的部分)利潤減少份額,根據聯邦法「產品分成協議」實現的,如果俄羅斯聯邦主體法和(或)地方自治機構法律條款不規定投資人免稅或免其他費用。
(3)本法第6條規定的利潤所得稅的優惠在徵收利潤所得稅時根據產品分成協議不適用。
(4)按照《產品分成協議法》,利潤所得稅以當地稅率向聯邦主體預算機構繳納,該聯邦主體指的是礦產所在地或依據《產品分成協議法》而開展工作的地方,而不是納稅人注冊地。如《產品分成協議法》進行的工作地分布在多個俄羅斯聯邦主體預算轄區,則依據《產品分成協議法》的規定,利潤所得稅應向管轄的每個聯邦主體預算機構繳納。
(5)根據產品分成協議對生產分享所得稅以實物或價值形式支付。
如果對會計的生產共享協議的條款和報告對上述協定是外幣保持工作表現,在這種貨幣計算稅款,並以外幣支付,或到稅務估價數額盧布在俄羅斯銀行的會計日率。
(6)在生產分享協議的履行雙方簽訂之前使該聯邦法生效分享協議生產項目,應用的計算和所得稅,包括稅率的協議規定的付款條件。
243.《俄羅斯聯邦海關關稅法》(以下簡稱《海關關稅法》)的徵收目的和適用范圍
(1)本法律規定了俄羅斯聯邦海關關稅的辦理程序及使用,貨物或物品通過俄羅斯聯邦海關時,俄羅斯聯邦海關關稅作為俄羅斯聯邦調整國內商品市場和與之相關的國際市場貿易政策的工具。
徵收海關關稅的主要目的是:
使進口俄羅斯聯邦的商品機制合理化;
保持商品進出口的合理化關系和俄羅斯聯邦境內的貨幣流通穩定;
為俄羅斯聯邦生產機構和商品消費的進步和改變創造條件;
保護俄羅斯聯邦經濟,使它不受到國外商業競爭的影響;
保障俄羅斯聯邦與世界經濟一體化的基本條件。
(2)俄羅斯聯邦統一海關地域為本法適用范圍。
244.俄羅斯海關關稅的分類
在俄羅斯聯邦使用以下幾種關稅:
從價稅———以征稅對象的價格為標准徵收的關稅,在稅則中通常以百分比來表示。
從量稅———以徵收對象的計量單位為標准計算關稅的數額。
混合稅由從價稅和從量稅組成。
245.俄羅斯海關關稅的季節性關稅
為有效調整商品的進出口,俄羅斯聯邦政府制定了季節性關稅。在這種情況下,不適用原來的海關關稅。季節性關稅的有效期為6個月。本聯邦法第3條第4款規定的出口貨物的季節性關稅稅率不得超過所規定條款的范圍。
246.俄羅斯海關關稅的特殊關稅
為保護俄羅斯聯邦進口商品進入俄羅斯聯邦海關領域的經濟利益根據俄羅斯聯邦有關特殊稅、反傾銷及補償范圍內的法律而暫時採取的一種特殊關稅:
包括:專項稅、反傾銷稅和補償稅。
247.俄羅斯海關關稅的優惠
除《海關關稅法》第35、第36、第37條規定的情況以外,本法令規定的關稅的優惠不具備單一性,關稅優惠按俄政府決定特別提供。
因此,關稅優惠可理解為在俄羅斯聯邦實現商品貿易優惠政策時,在商品過關時以償還預先支付稅款、免除關稅、降低稅率、規定進口(出口)特惠商品稅率限額的方式,提供的相互或單方的條件。
《海關關稅法》規定的提供優惠方式由俄羅斯聯邦政府規定。
248.俄羅斯海關的免稅
以下條件可免稅:
(1)用於進行國際運送貨物、行李、旅客以及物質上技術上供給和裝備的運輸設備,為了避免事故或損壞,在路上,中間站和國外購買的必需的燃料儲備和其他物品。
(2)為了保證俄羅斯籍的海洋漁業船隻租船運貨出口的物質技術上的供給和裝備,燃料,儲備和其他物品以及進口的海洋漁業產品。
(3)根據俄羅斯聯邦法律或俄羅斯聯邦簽訂的國際協議,由具有免稅進口此種商品權力的國家,自然人提供的,供國家或個人使用的商品。
(4)俄羅斯貨幣、外匯(以收藏為目的貨幣除外)和俄羅斯聯邦法律規定的有價證券。
(5)俄羅斯聯邦法律規定,屬於國家財產的商品。
(6)作為以消除事故、災難、自然災害的影響及補助貧困學生,學齡前兒童,設立醫療機構為目的,人道援助的進出口商品。
(7)作為國家、政府、國防組織的慈善目的的無償援助,包括提供技術合作的進出口商品。
(8)通過俄羅斯聯邦海關向第三國過境運輸的商品。
(9)根據《海關關稅法》,自然人通過海關不用於生產和其他商業活動的商品。
(10)根據俄羅斯聯邦國際合同由外國和國際財政機構提供的設備,包括機器、裝置及供應成套設備裝置的材料,硬體設施,依靠借貸進口俄羅斯聯邦海關。只有俄羅斯聯邦國際合同規定的情況下免海關稅。
該設備在俄羅斯聯邦政府確認的清單中沒有國產的同類近似產品;還包括用外國或者外國政府向俄羅斯聯邦提供的相關貸款資金獲得的生產嬰兒食品的設備(配套件和備件)。上述優惠適用於為了執行「俄羅斯兒童」總統規劃中的「發展嬰兒食品工業」計劃項目而輸入到俄羅斯聯邦關稅區的生產嬰兒食品的設備(配套件和備件)。
(11)根據俄羅斯聯邦政府清單所確定的貨物(設備,包括硬體及其部分儲存),根據合同(協議、條約)進(出)口俄羅斯聯邦海關境內,在1998年8月1日前撥款,依靠俄羅斯聯邦政府擔保的外國政府、銀行及公司的借貸實現。
(12)在俄羅斯國際法院登記表上登記的法院。本條所規定的享有的優惠,自接受海關報單之日起45日內報關人需向海關機構提供俄羅斯國際法院登記表的法院登記消息,及支付登記稅的文件復印件。
㈤ 水資源稅怎麼徵收
《擴 大水 資源 稅改 革實 施辦 法》明確,北京、天津、山西、內蒙古、河南、山東、四川、寧夏、陝西等9省份納入水 資源 稅試點改革。此外,水資源稅的征稅對象為地表水和地下水,納稅人為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
按現行水資源費徵收標准進行平轉,明確試點省份最低平均稅額為,地表水每立方米0.1元~1.6元,地下水每立方米0.2元~4元,總體不增加企業和居民正常生產生活用水負擔。根據《辦法》,由試點省份省級人民政府在最低平均稅額基礎上,分類確定具體適用稅額,在試點期間將水資源稅收入全部留歸地方。
不繳納水資源稅的情形:
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從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取用水的;
2、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3、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為配置或者調度水資源取水的;
4、為保障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進行臨時應急取用(排)水的;
5、為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臨時應急取水的;
6、為農業抗旱和維護生態與環境必須臨時應急取水的。
㈥ 水資源費徵收標准
法律分析:一、是按照不同取用水性質,參考現行水資源費有關規定,對超計劃20%(含)以下、20%至40%(含)、40%以上的部分,分別按照水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的2倍、2.5倍、3倍標准加征;
二、是對高耗水的洗車業、高檔洗浴場所等特種行業繼續按153元/立方米從高徵收,並對取用地下水的提高到160元/立方米;
三、是為嚴格控制地下水過量開采,除城鎮公共供水和水力發電等取用水外,稅額標准區分地下水和地表水,並對取用地下水從高征稅;
四、是對超過規定限額的農業生產取用水、農村生活集中式飲水工程供農村人口生活的取用水部分從低征稅;
法律依據:《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 第二十八條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根據國家技術標准對用水情況進行水平衡測試,改進用水工藝或者方法,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和再生水利用率。
㈦ 俄羅斯「稅收政策」內容有哪些
1、稅收制度:俄羅斯實行聯邦稅、聯邦主體稅和地方稅三級稅收體制。聯邦稅在俄羅斯境內普遍實行,但其稅收並不統歸聯邦預算。聯邦主體稅由聯邦主體的立法機關以專門法律規定,並在相點地區普遍實行。地方稅由地方自治代表機關以法規形式規定並在更管轄區域普遍實行。
2、聯邦稅包括:增值稅、某些商品和資源的消費稅、企業和組織的利潤稅、自然人所得稅、國家預算外社會基金繳納、國家規費海關關稅和規費、地下資源開采稅、動物和水生資源使用權稅、席業稅、水資源稅、生態稅、聯邦許可證簽發手續費等。
3、關稅政策
2000年4月1日起,俄羅斯開始實行新的進口關稅稅率(正名稱為《俄羅斯聯邦海關稅則》)。新稅率表的商品編碼由原來的9數字變為10位數字;對80種商品的稅率進行了調整,其中上的30種,下調的45種,另外5種商品在從價稅不變的情況下規定了從量稅。
關稅稅率:俄羅斯聯邦政府2000年11月27日發布第886號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實行新的進口關稅稅率,大多數商品為從價稅,但有的商品須計征從量關稅和復合關稅。新的關稅政策將原7檔進口稅率(0%、5%、10%、15%、20%、25%、30%) 減為4檔,即5%、10%、15%和20%。
㈧ 水資源稅徵收標準是什麼
通俗地講,就是把我們之前的「水資源費」改為「水資源稅」,別小看這一個字的差別,可包含了不少的變化,不僅僅是徵收部門從水利部門改為了稅務部門,變成「稅」之後,就更有了強制性。變成「稅」是不是意味著負擔重了?這次九個試點地區還將依據總的實施辦法,結合本地情況制定細則。
不過,大的原則是統一的:「稅費平移」是這次費改稅排在首位的基本原則。也就是說維持水資源費繳納義務人、徵收對象、計征依據等基本要素不變,對居民和一般工商業稅額標准基本保持不變,不增加正常生產生活用水負擔,實現收費制度向征稅制度的平穩轉換。
2017水資源稅稅率是多少?
《辦法》明確,北京、天津、山西、內蒙古、河南、山東、四川、寧夏、陝西等9省份納入水資源稅試點改革。此外,水資源稅的征稅對象為地表水和地下水,納稅人為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
王建凡解釋稱,為充分發揮稅收杠桿調節用水需求,此次擴大改革試點以華北地區為主,同時選擇試點意願強、有典型代表性的省份,試點省份中,北京、天津等省份位於華北地區,其他省份分布在東、中、西部,其水資源豐枯程度不一、取用水類型多樣,具有一定代表性。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指出,按現行水資源費徵收標准進行平轉,明確試點省份最低平均稅額為,地表水每立方米0.1元~1.6元,地下水每立方米0.2元~4元,總體不增加企業和居民正常生產生活用水負擔。根據《辦法》,由試點省份省級人民政府在最低平均稅額基礎上,分類確定具體適用稅額,在試點期間將水資源稅收入全部留歸地方。
㈨ 水資源稅現在是如何徵收的
根據國家規定,我國目前並未開征水資源稅。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依法繳納水資源費,而水資源費的徵收標准國家只是規定了相關原則,具體標准授權省級人民政府價格、財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㈩ 水資源稅徵收標准
水資源稅實行從量計征,除中央直屬和跨省(區、市)水力發電取用水外,由試點省份省級人民政府統籌考慮本地區水資源狀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水資源節約保護要求,在《試點省份水資源稅最低平均稅額表》規定的最低平均稅額基礎上,分類確定具體適用稅額。
試點省份的中央直屬和跨省(區、市)水力發電取用水稅額為每千瓦時0.005元。跨省(區、市)界河水電站水力發電取用水水資源稅稅額,與涉及的非試點省份水資源費徵收標准不一致的,按較高一方標准執行。
法律依據: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繳納水資源費。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經批準的年度取水計劃取水。超計劃或者超定額取水的,對超計劃或者超定額部分累進收取水資源費。
水資源費徵收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其中,由流域管理機構審批取水的中央直屬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工程的水資源費徵收標准,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