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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羅斯法律豁免權是什麼意思

發布時間:2022-05-08 18:04:10

① 什麼是豁免權

只聽說過「外交豁免權」

什麼是外交豁免權?

從媒體中了解,外國情報部門經常藉助外交官身份從事間諜活動,即使被抓獲還享有「外交豁免權」,並且很快就會獲釋,頂多是被驅逐出境了事。請問「外交豁免權」是怎麼回事?

根據《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的規定,一國派往外國的外交代表,不論是臨時使節還是常駐使節,除享有禮節上與各自的身份和地位相應的尊榮外,還享有其他外國人所不能享有的特殊權利和優惠待遇,這種特殊權利和優惠待遇統稱為外交特權。在國際法文件和教科書中,「外交特權」和「外交豁免權」都在使用。從嚴格意義上說,「外交特權」包含了「外交豁免權」,因為「外交豁免權」是「外交特權」的具體內容。

外交豁免權全稱為外交代表的管轄豁免權,由於外交代表是外國主權國家的代表,其地位應被視作與外國的地位相當。

根據「平等國家之間無管轄權」的國際法原則,外交代表在駐在國享有管轄豁免權。這種權利包括:司法管轄豁免、訴訟豁免、執行豁免。如果外交代表以私人名義從事商務和其他經營活動而引起訴訟的,該外交代表不能請求獲得管轄豁免。在民事行為的其他方面也是如此,比如說財產繼承權等。

② 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區別是什麼

1、定義不同

外交特權是國際法上給予外國使館及外交官的特別保護和待遇的總稱。

外交豁免權全稱為外交代表的管轄豁免權。

2、包含內容不同

外交特權和豁免的主要內容有:人身、辦公處、住所和公文檔案的不可侵犯權;刑事、民事和行政管轄豁免;自由通訊;免納關稅和其他直接捐稅以及懸掛國旗、國徽等。

外交豁免權的主要內容有:人身、館舍、住所和公文、檔案、財產不可侵犯;使用密碼通訊和可以派遣外交信使;在駐在國使用本國國旗、國徽;管轄的豁免;免納關稅和捐稅,免除一切役務。外交官家屬也享有這種特權和豁免。

3、適用人員不同

外交豁免權適用於任何外交代表,不論是常駐代表或臨時使節,也包括其有限的眷屬在內,例如,配偶、未成年子女及成年未有婚姻之女兒。具體如下:

1)外國駐中國使館的外交代表以及他們的家屬;

2)來中國訪問的外國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外交部長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員;

3)途經中國的外國駐第三國的外交代表和與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4)持有中國外交簽證或者持有外交護照(僅限互免簽證的國家)來中國的外國官員;

5)經中國政府同意給予本條所規定的特權與豁免的其他來中國訪問的外國人士。

按國際慣例,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的人員大體有以下幾類:

1.出國進行訪問的國家元首、政府首腦、政府部長、特使以及由他們率領的代表團成員。

2.外交使節和具有外交官身份的全體官員。

上述人員的配偶和子女,國際上公認享有一定的外交特權,但各國對此條的應用范圍又有細微的差別。

③ 法律上法定豁免范圍是什麼意思

法定豁免就是對依照法律規定的屬於違法犯罪行為的行為人免於民事賠償或刑事處罰的處遇,范圍的話只能羅列,具體的去查書吧。不單指人,因為國家也享有豁免權。

④ 俄羅斯議會的聯邦委員會(上院)

批准俄羅斯聯邦各主體之間的邊界變動;批准俄羅斯聯邦總統關於實行戰時狀態的命令;批准俄羅斯聯邦總統關於實行緊急狀態的命令;解決在俄羅斯聯邦境外動用俄聯邦武裝力量的可能性問題;確定俄聯邦總統選舉;罷免俄聯邦總統職務;任命俄聯邦憲法法院、俄聯邦最高法院、俄聯邦高等仲裁法院法官職務;任命和解除俄聯邦總檢察長職務;任命和解除審計署副審計長職務及其半數成員。聯邦委員會就俄聯邦憲法劃歸其管轄的問題作出決議。
國家杜馬就聯邦預算問題、聯邦稅收和集資問題、財政、外匯、信貸和海關調整問題、貨幣發行問題、批准和廢除俄聯邦的國際條約問題、俄聯邦國家邊界的地位和保護問題、戰爭與和平問題所通過的聯邦法律必須在聯邦委員會審議。
聯邦憲法法院有權對聯邦委員會批準的法律、決定作出裁決。 1993年俄憲法規定,俄羅斯聯邦每個主體有2名代表參加聯邦委員會,即各聯邦主體的國家權力代表機關和國家權力執行機關各1人。當年12月舉行選舉產生的第一屆聯邦委員會任期2年。以後的聯邦委員會每屆任期4年。法定任職年齡21歲以上。同一個人不能同時擔任聯邦委員會委員和國家杜馬議員。
1995年年底通過的《聯邦委員會組成法》規定,每個聯邦主體派駐聯邦委員會的議員為當地的立法和行政長官,從此聯邦委員會開始真正向代表各地方利益的機關轉變。由於各地的立法和行政長官選舉期限各不相同,聯邦委員會的議員輪換期也不同。普京執政以後,俄對一些聯邦主體進行合並,對聯邦委員會的組成程序法律進行了調整,每個聯邦主體的2名聯邦委員會議員的產生辦法改變為,當地行政長官任命1名議員,任期與其本人任期相同,當地立法機構選舉產生1名議員,任期與該立法機構任期相同。在個別實行議會兩院制的聯邦主體,由上、下兩院輪流推選代表出任本聯邦主體的聯邦委員會議員,任期為相應上(或下)院任期的一半時間。當前俄聯邦主體數量為83個,聯邦委員會共166名議員。
2009年2月,俄通過《聯邦委員會組成法修正案》,規定有權當選或被任命為聯邦委員會議員的必須是當地聯邦主體議會或市級代表機關的議員。該修正案將於2011年1月1日生效。在此期限之前為過渡期。 聯邦委員會從其委員中選舉聯邦委員會主席及其副主席。聯邦委員會主席和副主席主持會議並管理內部制度。聯邦委員會成立各種委員會,就其管轄的問題進行立法論證、舉行議會聽證會。聯邦委員會通過議事規則並解決自身活動的內部程序問題。
現聯邦委員會設一位第一副主席和4位副主席。主席、副主席、各委員會主席組成聯邦委員會理事會,理事會為常設機關,預先籌備並審議聯邦委員會活動的各種組織性問題,逐月批准聯邦委員會會議安排及議事日程等重要事項。
現聯邦委員會共設28個委員會,各委員會及其主席分別為:憲法性立法委員會,法律和司法問題委員會、聯邦事務與地區政策委員會、地方自治問題委員會、國防與安全委員會、預算委員會、金融市場與貨幣流通委員會、與俄聯邦審計署協作委員會、國際事務委員會、獨聯體事務委員會、資格和議會活動組織委員會、社會政策與衛生委員會、教育與科學委員會、青年事務與旅遊委員會、經濟政策、企業經營與所有制委員會、工業政策委員會、自然壟斷委員會、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委員會、農業、食品政策和漁業綜合體委員會、北方和少數民族事務委員會、信息政策委員會、保障聯邦委員會活動監督委員會、國家海洋政策委員會、文化委員會、住房政策與公用住宅事業委員會、公民社會制度發展問題委員會、體育和奧林匹克運動發展委員會。
聯邦委員會和國家杜馬各有一位俄聯邦總統全權代表,負責協調兩院工作。 聯邦委員會在選舉後第30天召開首次會議。聯邦委員會首次會議由俄聯邦總統主持召開。以後由主席、副主席輪流主持聯邦委員會的會議。
聯邦委員會例行會議按法律規定在固定時間內召開,主要討論立法問題。聯邦委員會會期分為春秋兩季會議,每年7月中旬和8月休會。議會例會期間,議員並不是每天開會,實際上是宣布議員正式工作的開始和議會內部機構的工作時間。在此期間,議員未經議會准假,不得離開舉行會議的城市,不得出訪或進行其他與開會無直接關系的活動。
聯邦委員會可以在議會例會之外逢國家遇到關系全局的重大事件而召開非常會議,具有較強的針對性,一般作出決定即算完成當次會議的任務,因此這種會議的會期較短,一般只有幾天。有權提出召開非常會議的人員或機構一般包括:國家元首、政府、聯邦委員會理事會、若干聯邦主體、一定數量的議員等。 俄羅斯聯邦憲法和《俄聯邦會議代表地位法》在規定議會兩院代表所享有的權利及應當承擔的義務的同時,還對其所享有的工作、生活以及法律上的各種保障措施作出規定,目的在於使其能夠更好地行使權力。
1.議員的權利
立法提案權聯邦會議兩院代表享有立法提案權,其有權向國家杜馬提交法律草案、法律草案的修正案、對俄現行法律修改與補充的法律草案以及承認相關法律失效的法律草案,並提出立法建議以制定和通過新的聯邦憲法性法律和聯邦法律。對於修改和重新審議俄聯邦憲法條款的建議,聯邦會議兩院中任何一院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均有權提出。
質詢與詢問權依據憲法及有關法律,質詢的主體為聯邦會議兩院的任何代表或是代表小組;質詢的對象為俄羅斯聯邦政府、俄羅斯聯邦總檢察長、俄羅斯聯邦中央銀行行長、各聯邦執行權力機關領導人、聯邦主體各執行權力機關和地方自治機關領導人;質詢需要以書面的形式在兩院各自的會議上提出;被質詢的機關或是個人應當在受到質詢之日起15日或是質詢人所規定的期限內對質詢作出答復,答復可以採用口頭形式,也可以採用書面形式。詢問可以由國家杜馬的任何一位代表或代表小組向俄聯邦政府的成員提出。詢問仍是以書面形式提出,聯邦政府的相關成員應國家杜馬相應機關的邀請出席杜馬會議並作出回答。
走訪國家機關的權力兩院代表在任職期間有權走訪俄羅斯聯邦國家權力機關、地方自治機關、企業、組織、社會聯合組織、部隊及其他軍事組織,並有權在走訪期間同這些機關、機構、組織的領導人進行迅速會面。代表可以向上述人員索要相關信息,提出有關問題,上述領導人應當及時提供相關信息,並對代表所提出的問題予以答復。對於一時難以解決而需要進一步核實和研究的問題,被走訪的機關及相關人員應當自走訪之日起一定時日內將結果向代表通報。另外,代表還有權參加對其所提問題的審議,甚至是一些秘密會議。在此種情況下,調查機關、偵查機關和法院系統機關不得干預代表的活動。
2.議員的義務
與選民的聯系機制聯邦委員會代表和單席位制選區當選的杜馬代表負責同相應選區的選民建立聯系,對於在全聯邦選區當選的國家杜馬代表,則由其所在的議會黨團負責確定該代表與何地選民建立聯系。代表可以通過與選民見面或大眾傳播媒介的方式向選民通報自己的活動情況,與選民溝通。代表必須認真對待選民所提建議、意見,必要時將有關建議、意見送交相關國家政權機關、地方自治機關和社會聯合組織。
收入與財產的公開義務兩院議員均有義務向聯邦稅務機構提交一份個人收入與私人財產申報單,並同時將這份申報單的復印件上交其所在的聯邦委員會或國家杜馬。代表違反規定的行為將會被公布在《俄聯邦聯邦會議公報》上。
不得兼任的義務
同一個人不得同時兼任國家杜馬代表和聯邦委員會代表。
3.保障措施
為使代表在任職期間能夠有效、充分地行使職權,俄羅斯聯邦憲法和議會代表地位法為兩院議員規定了工作、生活及法律方面的各種保障措施。
工作保障主要體現在議員獲得信息的權利方面。兩院議員有權及時掌握聯邦會議兩院通過的文件,俄羅斯聯邦總統辦公室、俄羅斯聯邦政府、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俄羅斯聯邦最高法院、俄羅斯聯邦最高仲裁法院以及其他國家機關和社會聯合組織正式散發的文件,信息資料以及其他參考資料。同時,在其走訪有關國家機關、社會組織時所需要獲得的信息也必須得到及時、充分的提供,並且這種對於代表的信息公開不受文件機密級別限制。
此外,為保障兩院議員的正常工作,兩院議員有權在本院辦公樓里擁有自己的辦公用房;在實施議員活動時,有權使用有關的通訊設備,免費使用火車、飛機、公共汽車、輪船等交通運輸工具;議員在為實施議員活動而出公差時,可以享受有關單位優先而快捷的服務,有權擁有5名在編助手。
法律保障聯邦會議兩院議員在其整個任期內享有法律上的不受侵犯權。除在犯罪現場被拘捕外,未經聯邦會議相關院的同意,兩院議員不得被按照司法程序追究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不得被審查和司法機關拘留、逮捕、搜查或訊問。除為保障他人安全,聯邦法律另有規定外,聯邦會議兩院議員不得被搜身檢查。議員的法律豁免權還適用於其住宅、辦公用房、行李、私人及公用的交通工具、書信、通訊器材及個人文件。議員在任期內的發言、表決時的立場以及與議員地位相符的其他行為(不包括議員對他人的誣告和公開誹謗以及聯邦法律禁止的其他違法行為),在其任期內和任期結束後均不得被追究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只有根據俄聯邦總檢察長的提議和聯邦會議相關院作出的決定,才能剝奪議員的法律豁免權。
另外,就其在履行職責過程中了解到的民事案件、刑事案件的情況,兩院議員有權拒絕舉證。議員在任職期間內免服兵役,並免交國家徵集的軍事收費。此外,如果議員在行使職權的過程中因受到肉體傷害或其他方面的健康傷害而最終導致死亡或者造成殘疾、長期或短期內喪失勞動能力,則國家保險機關應向其支付保險金;對於致殘或喪失勞動能力的,國家還應當每月補償其原有工資額和現退休金之間的差額。
生活保障首先,這體現在議員的工資待遇方面。除國家杜馬主席之外,國家杜馬所有代表的月工資額均相當於俄羅斯聯邦政府部長的月職務工資與附加工資的總和,國家杜馬主席的月工資額則相當於俄羅斯聯邦政府主席的月職務工資和附加工資的總和。而對於聯邦委員會的代表而言,則可以根據其個人選擇,國家或是支付其原工資額,或是支付其與國家杜馬代表相同的月工資額。
其次,還體現在議員的工作職務待遇方面。議員任職期間的工作年限應計入其總工齡和連續工齡,或專業工齡與服役期。在代表任期結束後,應允許其從事原工作或擔任原職務。徵得代表同意後,可以允許其在原單位從事另一同等勞酬的工作或擔任另一同等勞酬的職務,也可以到其他企業、機構或組織工作。 聯邦委員會和國家杜馬均設有辦公廳、研究局等助理機構。
為對聯邦預算的執行情況實行監督,聯邦委員會和國家杜馬聯合組成審計廳,其構成與活動程序由聯邦法律規定。議員除領取工資外,享受2倍於月工資的醫療補貼,可配5名助手,每月可得到2倍於月工資的助理補貼,享受免費交通工具、電信費。 聯邦委員會開展較為活躍的對外交往。近年來逐漸機制化的「聖彼得堡經濟論壇」和「貝加爾經濟論壇」即為聯邦委員會最初主持召開的。積極參與上海合作組織、歐洲委員會議會、亞洲議會大會、歐洲安全與合作組織議會大會等活動。與獨聯體國家的議會交往最為機制化,包括與國家杜馬聯合組成9個同獨聯體國家議會交往的跨議會合作委員會。
其經費來源為聯邦預算撥款。2009年,受國際金融和經濟危機影響,俄聯邦預算重新編制,議會對外交往經費略有減少。

⑤ 豁免權是什麼意思

豁免權,亦稱律師——當事人特免權,是證人拒絕作證權(Immunityofwitness)的一個分支,它是指律師對其在業務活動中得知的當事人的秘密可以拒絕作證的權利。對於律師在訴訟中享有刑事豁免權,西方國家和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有明確的規定。盧森堡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條第一章規定:「在法庭上的發言或向法庭提交的訴訟文書,只要與訴訟或訴訟當事人有關,就不能對它提出任何刑事訴訟。如英國法規定,律師有權對於當事人之間的秘密交談和通信,包括有關訴訟問題以及非訴訟的法律事務拒絕作證。日本《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律師對由於業務上的委託而得知的有關他人的秘密事實,可以拒絕提供證言。在德國,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因職業原因而享有拒絕作證權的人包括律師在內。由此看來,律師作證豁免實際上就是律師保守職務秘密的權利。這在1990年9月7日第八屆聯合國預防犯罪和犯罪待遇大會上通過的《關於律師作用的基本原則》中得到了反映。該基本原則第八條規定:「遭逮捕、拘留或監禁的所有的人應有充分的機會、時間和便利條件,毫無遲延地、在不被竊聽、不經檢查和完全保密情況下接受律師來訪和與律師聯系協商。這種協商可在執法人員能看得見但聽不見的范圍內進行。」第二十條規定:「律師對於其書面或口頭辯護時所發表的有關言論,或作為職責任務出現於某一法院、法庭或其他法律或行政當局之前所發表的有關言論,應享有民事和刑事豁免權。」這是聯合國關於刑事豁免權的具體規定。第二十二條進一步規定:「各國政府應確認和尊重律師及其委託人之間在其專業關系內的所有聯絡和磋商均屬保密性的。」世界刑法學協會第十五屆代表大會《關於刑事訴訟法中人權問題的決議》第十四條亦規定:「一切證據調查必須尊重職業秘密特權。」《英格蘭和威爾士出庭律師行為准則》規定:「在通常情況下,律師對他在法庭辯論中的言論享有豁免權。」英國法律規定:律師在執業時,對第三者不負誹謗的責任;出庭律師在處理訴訟案件時,有不負疏忽責任的權利。按照英國學者解釋:作為當事人的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律師在訴訟過程中的任何言論都不受法律追究,即使他的言論帶有明顯的惡意,並且與他承辦的案件沒有關系,也同樣享受這種特權的保護,這種特權是絕對的,無條件的,它不僅適應於各種性質和形式的法庭所進行的訴訟程序,而且對於任何訴訟程序都具有同樣的作用。法國有一不成文的法律:不能在律師住所逮捕罪犯或被告人;警察局和檢察院雖然可以在律師住所尋找有罪行的文件,但不能尋找委託人罪行和過失的線索;律師與委託人之間的通訊,既不能被查封,也不能被拆看,受到法律的絕對保護。《香港事務律師執業行為操守指引》、《香港大律師執業行為守則》、《香港事務律師執業指令》中均有明確規定:「執業大律師和事務律師在出庭代理訴訟時,對第三者不負誹謗罪的法律責任。」

律師作證豁免權最重要的價值在於維系委託人與律師之間的信賴關系,以保護委託人的利益,促進辯護律師順利履行職責。對當事人而言,如果律師行使作證豁免權,那麼當事人就因其秘密沒有被公之於眾而使自己的人身權、財產權免遭損害。對律師而言,如果當事人知道律師不能不顧當事人的反對而泄露當事人所說的內容,那麼當事人就會更加坦率地、完整地、真實地對律師陳述案件情況,而律師對案件情況了解越清楚、真實,就越能很好地履行自己的辯護或代理職責;如果律師不能保守當事人的秘密,當事人對律師的信任就會遭到破壞,律師與當事人之間委託關系的基礎就不存在,就沒有人再願意委託律師。

具體分類

編輯播報

赦免

豁免權就適用主體之不同,可分為司法豁免權、議會豁免權、外交豁免權、元首豁免權…等,依其豁免內容區分為刑事豁免權、民事豁免權及行政豁免權,通常較受人注意的豁免權為刑事豁免權,即因憲法上或國際條約(例如: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明定,受有此豁免權之人或團體,不受刑事追訴、無出庭作證之義務。

司法豁免權是給予法官或行政官豁免民事責任;議會豁免權又稱言論免責權,即議會豁免權,給予國會議員可以自由討論議題;外交豁免權內容包含刑事裁判之豁免,可不受駐在國刑事追訴,且享有行政與民事豁免,不受強制執行及處分;元首豁免權指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為刑事豁免權之一種。

綜上,享有刑事豁免權的種類有外交豁免權及元首豁免權兩種,其他豁免權的內容並不包含刑事豁免。

⑥ 什麼叫做「豁免權」

1、豁免權的含義
豁免權又稱律師豁免權,它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基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託,法律賦予辯護律師所擁有的拒絕就其執業行為所得知的委託人有關事項向司法當局作證,以及不因其正當執業行為而為的言論及行為受到相關法律追訴與制裁的權利。它包括作證豁免權和責任豁免權。
2、豁免權的特徵
(1)豁免權是職業特權。豁免權是法律賦予辯護律師的專有權利。刑事訴訟中的其它主體,諸如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等則不享有此項權利。豁免權是控辯式訴訟模式的必然訴求,也是實現控辯雙方權利平衡的重要保證。
(2)豁免權是程序性權利。豁免權只發生在刑事訴訟以及與之相關程序中,辯護律師在執業活動之外的個人行為以及有關言論不受此特權保護。如果律師在執業活動之外所知悉的其它案件的有關事實情況,根據刑訴法第47條「凡是知道案件事實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這一規定,其不得援引該特權而免於作證。同樣,律師在執業活動之外犯諸如誹謗、偽證、包庇等罪,也不得因該特權而予以責任豁免,應按一般主體犯罪的相關規定予以追訴。
(3)豁免權是不可放棄權。豁免權是基於當事人委託或法院指定而產生的,其目的是為了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保證實體公正及程序公正,從而實現刑訴法懲罰犯罪,保障人權之根本任務。因而,除非當事人同意或法律另有規定,辯護律師不得主動放棄該權利。同時,該權利放棄如果導致其它當事人的權益受損,那麼即使該當事人同意,辯護律師也不得放棄。
3、豁免權的內容與限制
(1)辯護律師有權就其在其執業活動中所知悉的當事人有關事項及有關交流,拒絕向司法機關作證且不受法律追究。賦予辯護律師作證豁免權是世界各國的慣例,但為了避免權利濫用,各國在不影響律師履行職責的基礎上也對該權利做了必要的限制。例如律師與其當事人之間的交流是為了實施一項犯罪或是欺詐,那麼該律師不享有作證豁免權。
(2)辯護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言論,不受法律追究。在此,「言論」一詞應作大擴大理解,即不僅包括口頭發言,而且包括諸如辯護詞、辯護意見等書面發言材料。此外,以作為與不作為方式表達出的言論表示,也應歸入此范疇。但辯護律師發言若存在詆毀憲法,唆使他人違反憲法和法律,藐視法庭、侮辱、謾罵他人之行為則不在此列。
(3)辯護律師在刑事訴訟中,向有關司法機關提供或出示的文件材料失實的,只要不是故意偽造,不受法律追究。若辯護律師故意偽造有關文件材料構成犯罪則不屬豁免權保護范圍,應按偽證罪予以處罰。
(4)在刑事訴訟過程,辯護律師的人身權利與人身自由及執業活動受法律保護,任何司法機關不得對其採取拘傳、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

⑦ 什麼是外交法律豁免權

外交豁免權全稱為外交代表的管轄豁免權。外交豁免權指一國派駐外國的外交代表(不論是常駐代表或臨時使節)享有一定的特殊權利和優遇;豁免是指對駐在國管轄權的豁免,也可包括在外交特權之內。按照國際法或有關協議,在國家間互惠的基礎上,為了保證和便利外交代表執行正常職務,各國根據相互尊重主權和平等互利的原則,按照慣例或有關協議相互給予。 外交特權和豁免本質上屬於代表的國家,而不屬於外交代表個人,因此個人無權自行放棄。
外交法律豁免權主要包括刑事豁免、民事豁免、行政豁免、作證義務豁免等。

⑧ 什麼是外國國籍豁免

豁免權,拼音是huò miǎn quán,英文是immunity,又稱律師豁免權,指在刑事訴訟中,基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託,法律賦予辯護律師所擁有的拒絕就其執業行為所得知的委託人有關事項向司法當局作證,以及不因其正當執業行為而為的言論及行為受到相關法律追訴與制裁的權利。它包括作證豁免權和責任豁免權。

⑨ 民法學中的豁免權是什麼意思求答案

民事司法豁免權:是指一個國家或者國際組織派駐他國的外交代表享有的免受駐在國司法管轄的權利。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對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的外國人、外國組織或者國際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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