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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俄羅斯受賄罪怎麼辦

發布時間:2022-05-14 06:43:16

㈠ 受賄罪怎麼處理

選擇B答案。

2016年4月18日起開始實施的《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貪污、受賄罪的相關量刑數額作出了進一步的規定。

1、受賄罪數額較大標准,30000元-200000元

2、受賄罪數額巨大標准,200000元-3000000元

3、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標准,3000000元以上

受賄罪情節認定標准

1、較重情節:

貪污數額在10000元以上不滿30000元,同時具有以下情節,

(1)貪污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

(4)贓款贓物用於非法活動的;

(5)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

(6)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受賄數額在10000元以上不滿30000元,具有前款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1)多次索賄的;

(2)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

(3)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2、嚴重情節:

貪污數額在100000元以上不滿200000元,具有上述規定的六種情形之一的。

受賄數額在100000元以上不滿200000元,具有上述規定的三種情形之一的。

3、特別嚴重情節:

貪污數額在1500000元以上不滿3000000元,具有上述規定的六種情形之一的。

受賄數額在1500000元以上不滿3000000元,具有上述規定的三種情形之一的。

(1)在俄羅斯受賄罪怎麼辦擴展閱讀:

依據《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借為名向他人索取財物,或者非法收受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應當認定為受賄。具體認定時,除雙方交代或者書面協議之外,應當根據以下因素綜合判定:

(1) 有無借用的合理事由;

(2) 款項的去向或者物品是否實際使用;

(3) 雙方平時關系如何、有無經濟往來;

(4) 出借方是否要求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其謀取利益;

(5) 借用時間的長短;

(6) 有無歸還的意思表示及行為;

(7) 有無歸還的能力和條件;

(8) 未歸還的原因等等。

參考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㈡ 第五部分主要分析了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相關立法完善。本罪出台後,現行《刑法》對受賄行為的規制完善了許

一、受賄罪中的「為他人謀取利益」
我國《刑法》第385 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第388 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
根據我國《刑法》第385 條、第388 條對受賄罪的規定「, 為他人謀取利益」「、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是構成受賄犯罪的必要要件之一。然而「, 為他人謀取利益」「、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是否應當作為受賄犯罪的必要條件? 它對受賄犯罪的成立是否不可或缺? 對此,我國刑法學理論界有多種不同觀點。
舊客觀要件說認為,所謂為他人謀取利益,是指受賄人為行賄人謀取某種非法的或合法的利益,這是受賄人與行賄人之間的一個交換條件。[1 ]依這種觀點來看,為他人謀取利益是否已經實現,並不影響受賄罪的成立。如果公務人員收受了財物,實際上沒有為他人謀取利益,則不構成受賄罪。
新客觀要件說認為,為他人謀取利益只是受賄人的一種許諾,而不要求客觀上有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和結果。[ 2 ]依這種觀點,如果行為人收受了財物,且承諾將為請託人謀取利益,受賄犯罪即成立,而不論是否真正實施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以及他人是否獲得利益。
主觀要件說認為,為他人謀取利益,在受賄罪的構成要件中只是行為人主觀上的一種意圖,為他人謀取利益並不能由受賄行為本身實現,而有賴於將這一意圖付諸實施。[ 3 ]
否定說認為,我國刑法把「為他人謀取利益」、「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作為受賄罪的構成要件,於法理有悖;容易造成理論和司法實務的混亂,給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機,且與國際上關於受賄罪的主流規定不相一致。[ 4 ]
筆者認為,以上各家觀點都有其獨到之處,卻未盡全面,略有偏頗。舊客觀要件說,大大縮小了受賄罪的范圍,會導致放縱犯罪。新客觀要件說,不利於制定統一的標准,在司法實踐中缺乏可操作性。主觀要件說,帶有明顯的為處罰而處罰的功利主義色彩。而否定說忽略了行為的定性因素和定量因素。為他人謀取正當利益,是行為人職務所要求的,而行為人因此收受他人財物,就已經侵犯了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已構成受賄罪,而當行為人做職務上規定不應當為的事項,且又收受了他人財物,行為人的行為中則包含了更多的不法內涵,量刑時應作為加重的情節。對我國《刑法》條文做深入分析,不難發現我國《刑法》對受賄罪的規定存在著一定的法律漏洞。在一般受賄犯罪中,國家工作人員無論為他人謀取正當利益還是不正當利益,只要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都構成受賄罪。根據《刑法》第388 條規定的居間受賄的情形,如果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的,構成受賄罪;而如果國家工作人員為請託人謀取正當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的,卻因罪刑法定原則,被排除在受賄犯罪的情形之外。顯然,法律的這種規定為受賄人收受賄賂留出了縫隙,極易導致現實中大量規避法律的犯罪現象發生。因為,既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正當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不構成受賄罪,而利用自己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正當利益卻構成受賄罪,那樣必然會出現大量國家工作人員通過這種居間方式來受賄的現象。應該說,這與受賄罪的立法原意是相違背的,也使得法律的一般預防功能難以發揮應有的功效。
縱觀世界各國刑法對受賄犯罪的規定,可以發現有兩種立法體例: (1) 無論為他人謀取正當利益還是不正當利益,只要國家工作人員利用了職務的便利,或者利用職務地位促成,且收受了他人財物,就構成受賄罪(俄羅斯、新加坡、巴基斯坦、蒙古、印度等國家採用) 。(2)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的便利或通過職務地位的影響,為他人或請託人謀取正當利益的,作為定性的底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或通過職務地位的影響,為他人或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作為加重處罰的情節(德國、日本、韓國、奧地利、丹麥等國家採用) 。其中《德國刑法典》根據受賄罪是否實施違背職責的行為分為不違背職責的受賄罪和違背職責的受賄罪兩個罪名。[ 5 ]國外的立法經驗有值得借鑒之處。筆者認為,「為他人謀取利益」、「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應作為受賄罪的構成要件。任何從事公務的人員都是人民的公僕,都應該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忠於職守、廉潔奉公。任何權錢交易的行為,都是國家公務所禁止的。無論是索取他人財物當作履行職務行為的交換條件,還是收受財物後為請託人實施請託事項,或是履行了職務行為而事後收受他人給付的酬勞,本質上都是把職務或職權當作可買賣的商品,本質上都是對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廉潔性的侵害。從受賄罪的本質來看,受賄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只要受賄人利用職務之便收受或索取不正當利益,就已經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因此,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財物的行為,本身就足以構成受賄罪,是否為他人謀取利益只能成為影響受賄罪危害程度的一個因素,隻影響量刑,不能改變受賄罪的本質。
把「為他人謀取利益」作為受賄罪的構成要件之一,在司法實踐中也產生問題。當行為人只實行了收受他人財物的行為,而沒有實施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時,它屬於受賄罪的未遂形態,還是不構成犯罪? 依我國理論界及檢察業務部門的觀點,這種情況不構成犯罪。實際上,這種看法不僅與受賄罪的本質不符,而且實際上也產生放縱受賄犯罪的後果,給行為人規避法律大開方便之門。例如,某些國家工__作人員大量收受他人賄賂,既不實施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也不作出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意思表示,甚至主觀上根本沒有打算為他人謀取利益,但他們的行為同樣嚴重損害了國家工作人員的形象和國家機關的聲譽,損害了公務行為的廉潔性,具有相當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又如,現實中存在的所謂「感情投資」就是典型。行賄人為了將來能得到某種利益,往往採取放長線釣大魚的方式,長期進行拉攏腐蝕,行賄時並無明確的請託事項。送者決非沒有企圖,收者也未作出任何承諾,但雙方心知肚明。而事情暴露後,受賄人會以「饋贈」為名矇混過關,逃避法律的制裁。
我們認為,法律條款的設置,不僅要體現出一定的包容性,這是法律發揮保護、懲治功能的需要,又要體現出其實際的可操作性,這是司法實踐的要求。若法律條文設置的內容不具操作性,那隻能說是一種虛置。為使法律的規定能適應現實的需要,對它進行合理的重構是勢在必然。而對受賄罪條文的重新設置,應該考慮以下幾種情形:
1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職務要求的范圍內為他人謀取正當利益,且事前或事後收受他人財物;
2、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作出根據職務要求不應為的事項,且事前或事後收受他人財物;
3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以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正當利益,且事前或事後收受他人財物;
4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以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且事前或事後收受他人財物。
引起刑法學界對「為他人謀取利益」在受賄罪構成要件中的地位之爭的根源,在於《刑法》條文本身存在的缺陷所致。如果將受賄犯罪《刑法》條文中「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和「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內容予以刪除,既能解決實踐中那些脫逸於法律懲罰的現象,充分發揮刑法懲治受賄犯罪的功效,解決司法實務中進退維谷的困境,也符合世界各國刑法關於受賄犯罪的立法主流。
二、受賄罪中的「財物」
根據我國《刑法》第385 條的規定,受賄罪的犯罪對象僅限於「財物」。如何理解「財物」呢? 根據字面意義「, 財物」即金錢和有經濟價值的物品。現實生活中,許多受賄行為確實是以國家工作人員出賣公共權力以索取或者非法收受金錢和有經濟價值的物品的形式進行的。但是隨著社會的發展,實踐中出現了大量的不直接以金錢和有經濟價值的物品為內容的賄賂行為。如國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行為的過程中,要求或者接受行賄人為其本人或者第三人設定的債權、股權、免除債務或利息、免費勞務、裝修住房、出國留學、出境旅遊、免費提供住房和交通通訊工具使用權、調動工作、招工轉干、提拔職務、吃喝娛樂,甚至提供性服務等等。從嚴格意義上講,上述利益不能直接等同於刑法意義的「財物」,國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行為的過程中出賣公共權力謀取這些私利的行為,並不符合目前《刑法》規定的受賄罪的犯罪構成。由於對「財物」的理解,缺乏相關法律條文及法律解釋的權威性指導,致使實踐中相當一部分以公權謀取私利的犯罪行為沒有被納入刑法處罰的范圍,受賄罪刑事法律出現了漏洞。
根據這一狀況,我國刑法學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不斷有人提出,不能拘泥於「財物」二字的字面意義,不能把賄賂的含義固定化、絕對化,應當根據賄賂犯罪的新特點,適時地修改受賄罪的犯罪構成,將賄賂的范圍從「財物」擴展至「財產性利益」,即指財物或者其他能夠用貨幣計算的財產性利益。更有學者進一步提出,還應當把諸如出國留學、調動工作、招工轉干、提拔職務、吃喝娛樂,甚至性服務等非財產性利益也納入賄賂的范圍。即賄賂包括一切能夠滿足受賄人需要或慾望的有形無形利益在內。[6 ]對於非財產性利益是否應納入賄賂的范圍,也有學者有不同意見,認為非財產性利益不屬於財物。[ 7 ]將非財產性利益解釋為受賄罪的對象,過於擴大受賄罪的處罰范圍,實踐中也很難操作,因而是不可取的。[ 8 ]
國外大多數的立法例和司法判例已經將賄賂的范圍擴展至包括財物、財產性利益和非財產性利益。有的國家將受賄的對象概括性地規定為「賄賂」(日本、韓國等國家採用) 、「利益」(德國、巴西等國家採用) 、「賄賂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我國台灣地區採用) 。這種概括式的立法例,將「賄賂」、「利益」或者「不正當利益」的具體內容交由法官在判例中加以具體解釋。加拿大刑法將受賄罪的對象規定為「金錢、兌價物品、職位、處所或僱傭」,蘇俄刑法規定為「任何方式的賄賂」。我國現行刑法典仍將「財物」規定為__受賄罪的對象,顯然落後於當今世界反貪污賄賂的立法和司法進程,更不利於我們正在大力開展的反腐倡廉工作。
筆者認為,刑法應當擴大受賄犯罪中賄賂的范圍,將財產性利益和非財產性利益即一切不正當利益都納入賄賂的范圍,以便嚴厲打擊賄賂犯罪。隨著社會的發展和進步,人們生活富足,已經不再滿足於低層次的物質生活上的需要,逐漸注重對精神生活的追求。對財物以外的財產性利益和非財產性利益的追求在人們的慾望結構中占據了越來越重要的地位。因此,賄賂行為不再簡單地遵循以財物為對象的簡單交易形式,而呈現出多樣化的特徵。國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行為的過程中,以各種規避法律規定的形式進行公權與私利的骯臟交易,同樣嚴重腐蝕了國家工作人員隊伍,侵害了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其危害性決不亞於赤裸裸的權錢交易。國家刑事立法應當及時適應這一客觀變化,反映現實生活中打擊新的賄賂形式的客觀需要。
財產性利益或者非財產性利益是金錢財物的一種具體表現形式。債權、股權、免除債務或利息、免費勞務、裝修住房、出境旅遊、免費提供住房和交通通訊工具使用權等財產性利益,都是以行賄人直接給付金錢財物為基礎的,是行賄人的金錢財物通過某種載體表現出來的利益形式。而且財產性利益往往可以直接以金錢計算其價值。即便是出國留學、調動工作、招工轉干、提拔職務、吃喝娛樂,甚至性服務等非財產性利益,有的也可以間接地以金錢衡量其價值。如果行賄人不給付金錢財物,非財產性利益也就無從產生。非財產性利益與財產性利益,在本質上並無差別,都是金錢財物的不同表現形式,在一定條件下甚至可以相互轉化。
受賄罪的實質在於受賄人以其職務行為與行賄人的賄賂進行非法交易,受賄人借出賣公共權力為個人謀取私利,行賄人以非法利益購買公共權力為其謀取利益。不論非法交易的對象是以財物的形式出現,還是以財產性利益或非財產性利益的形式出現,不影響對受賄實質的認定。凡能滿足受賄人心理、生理、物質、精神及其他各方面需要的有形或無形的東西,都可以成為受賄罪的犯罪對象。將國家工作人員出賣公共權力謀取財產性利益和非財產性利益的行為規定為受賄罪,完全符合受賄罪的犯罪本質和犯罪形式。
當然,如果將非財產性利益納入賄賂的范圍,就會隨之產生一個問題,那如何認定的數額問題。由於非財產性利益特別是性交易不能直接以財物數額進行計量,會給司法操作帶來難題。筆者認為,應該改變以往在處理受賄案件中片面強調受賄數額的做法,從受賄犯罪的犯罪本質出發,無論受賄的對象是財物、財產性利益,還是非財產性利益,綜合考慮受賄人所得私利、受賄行為的手段、情節、社會影響、對公務行為廉潔性的侵害程度,進行定罪量刑。
綜上所述,為了改變我國當前各種形式的公權與私利的非法交易蔓延泛濫的現狀,必須及時改進受賄犯罪刑事立法,堵住受賄犯罪分子謀取個人私利而逃避刑事法律追究的法律漏洞。把賄賂的范圍擴展至包括財物、財產性利益、非財產性利益在內的一切足以滿足受賄人的物質或精神需要的利益,是其中的一個重要方面。

㈢ 俄前經濟發展部長因受賄罪獲刑多少年

俄前經濟發展部長因受賄罪獲刑8年 被罰1.3億盧布。

烏柳卡耶夫2013年出任俄經濟發展部長。

㈣ 涉嫌受賄罪被刑事拘留怎麼辦

你好!

被刑事拘留說明涉嫌犯罪,應該爭取從輕處罰:

  1. 積極退贓,爭取良好的認罪態度,力爭獲得從寬處罰。

  2. 積極揭發其他人的行賄受賄犯罪線索,爭取立功贖罪。如果解法線索重要,查獲其他犯罪案件,獲得立功,對本人非常有好處,從輕處罰的幅度會非常大。

《刑法》相關規定:

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六十八條【立功】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㈤ 俄羅斯一墓地挖出千萬盧布巨款,這些錢財為何會出現在這里

我想每個人都應該夢想過能一日暴富吧,都做過在外面撿錢的白日夢,但是從來沒實現過,畢竟大家都知道這是不可能的事,而且現在人們的素質都已經提高了,很多人在撿到巨款以後都選擇了報警處理,希望歸還到原有的主人,在中國有過很多這種拾金不昧的好人被媒體報道過,在俄羅斯就出了這么一個撿錢的新聞登上了熱搜,就是在11月26日,有人在俄羅斯的一處墓地內撿到一個塑料袋,發現裡面有5000萬盧布(約合人民幣430萬元) 巨款,撿到這筆巨款的人也是趕快報了警,希望找到丟失巨款的主人,警方順著這筆巨款查找,竟然發現這筆巨款的主人是一名電網公司高管,是他故意藏在這里的。

那麼你對俄羅斯一墓地挖出千萬盧布巨款這件事有何看法呢,歡迎在評論區留言。

㈥ 俄羅斯前經濟部長被判受賄罪成立會是俄版反腐的開端嗎

12月15日據俄羅斯15日報道,俄法院判定俄羅斯前經濟發展部長阿列克謝·烏柳卡耶夫受賄罪成立。

此前據報道,俄羅斯聯邦偵查委員會2016年11月15日宣布,已於14日晚上逮捕經濟發展部長烏柳卡耶夫,指控他涉嫌從一樁能源企業收購案中受賄200萬美元(約合1370萬元人民幣)。按照路透社的說法,烏柳卡耶夫是自蘇聯解體以來俄羅斯逮捕的最高級別官員。

塔斯社援引俄石油發言人列昂季耶夫的話說,俄石油認為收購巴什石油股份並不存在風險,這筆交易「正大光明」。

欲系統性根除權力腐敗

俄國家杜馬(議會下院)金融市場委員會主席阿克薩科夫對烏柳卡耶夫涉嫌受賄「十分吃驚」,認為這是很嚴重的指控,希望「一切能夠客觀進行」。他表示,金融市場委員會將繼續開展日常工作,不會停止與經濟發展部的互動。

阿克薩科夫當時表示,這是為根除權力機構腐敗而進行的系統性工作,近年來已成為秩序整頓的路線。先前被捕的有州長和市長。

㈦ 公司老闆因賄賂被捕後在家中沒有找到贓款,警方是如何在墓地發現贓款的

相信大家最近都看過這么一個新聞,在俄羅斯一名公司高管因為賄賂罪被逮捕,在前期警方對他調查時一直找不到證據,後來在墓地發現了他藏在那裡的5000萬盧布(約合430萬元人民幣)巨款,那麼警方是如何在墓地發現贓款的呢,根據俄羅斯媒體的報道,因為這名高管早就被警方調查了,所以警方一直都關注著他的一舉一動,在他藏匿這筆贓款後,警方也知道了,在該男子離開後警方迅速展開了挖掘工作,並成功找到了這筆贓款,該男子也因為證據確鑿被當地警方抓捕了。

該男子被抓捕後,警方仍然在繼續調查,因為警方認為此行為的背後肯定還潛藏其他幫手,因為法律不會放過任何一個壞人,也不會冤枉任何一個好人,也希望俄羅斯當地的警方能夠迅速破案,那你知道警方到底是如何在墓地發現贓款的嗎,歡迎在評論區留言。

㈧ 受賄罪移交到檢察院後會怎麼處理

接下來由檢察院立案偵查,先拘留然後批捕.如果經過偵查,認為存在犯罪事實,就會移交起訴.如果認為沒有犯罪事實,就會撤銷案件並釋放.

㈨ 受賄罪不退贓怎麼辦

受賄罪不退贓就不可能得到輕判。構成受賄罪,一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受賄罪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
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第三百八十六條
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㈩ 收取600美元賄賂的世界盃裁判受到什麼懲罰

正當各國國家隊都在進行最後的熱身,做最後准備的時候,英國BBC爆料了關於非洲足壇的一系列丑聞。

這些丑聞與世界盃息息相關,其中還關繫到足球比賽最為敏感的話題——裁判問題。

非洲裁判難抵600美元賄賂 遭FIFA除名

世界盃開戰在即,在這屆大賽之前,英國的BBC卻爆料了關於非洲足壇的一系列丑聞。最新的爆料是,一位即將執法世界盃的裁判收取了600美元的賄賂,從而失去了執法世界盃的資格,損失超過了2.5萬美元。

BBC的《非洲眼》節目放出了一段「釣魚執法」的視頻,畫面中,在一場非洲國家聯賽的比賽後,一位記者假扮迦納足協官員,和來自肯亞的裁判馬爾瓦(Aden Marwa)進行對話,當時記者將600美元酬勞給了馬爾瓦,而後者說道,「你知道的,感謝你的禮物,最重要的是友誼,彼此了解對方。」

視頻曝光後,馬爾瓦的「受賄」就成為了事實,這讓他遭到了嚴懲。事實上,在俄羅斯世界盃的賽場上,將有來自全世界的35名主裁判、63名助理裁判和3名視頻助理裁判參與執法,而馬爾瓦已經入選了執法名單。作為一名邊裁,早在2011年起,他就在國際足聯U17世界盃執法。

北京時間2018年6月8日凌晨,迦納政府發布公告,總統正式簽署解散迦納足協的文件

部長進一步表示,由於「如今廣為人知的腐敗現象」,政府已經決定「立刻就迦納足協的解散採取行動」。而關於迦納足球的過渡性措施則會馬上出台,政府計劃成立一個新的足球協會。

據了解,按照國際足聯的章程,國際足聯旗下的各個協會,都要獨立管理其內部事務,不得被第三方的控制和影響。此前,包括希臘、奈及利亞、喀麥隆、伊朗、伊拉克、汶萊、科威特等國,都曾經因為政府幹預足協事務,而致使各級國家隊在全球遭遇禁賽。所以,這一次迦納政府在解散本國足協前,採取了與國際足聯協商的方式。

有人認為,反腐是國際足聯這幾年極力支持和推進的行動,再加上迦納足協主席受賄事件鐵證如山,因此國際足聯贊同了迦納政府的行動,也是表明自己鮮明的態度。

內容來源網易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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