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俄羅斯有哪些學前教育家
希望對你有幫助
俄羅斯的教育體制是由不同教育環節組成的一個相互關聯的整體。不同類型、不同級別的學校構成了不同的教育環節。俄羅斯的教育體制包括:
(1)學前教育;
(2)普通教育;
(3)中等職業教育;
(4)中等專業教育;
(5)高等專業教育;
(6)大學後專業教育及職業技能培訓;
(7)對幹部的專業培訓和技能提高。
1、學前教育機構設有托兒所、幼兒園和托兒所-幼兒園。 托兒所招收2個月~3歲的兒童;幼兒園招收3~7歲的兒童;托兒所-幼兒園招收2個月~7歲的兒童。學前教育機構由國家、市區、村鎮以及國家機關、國營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社會團體等開辦。學前教育機構的主要任務和作用是幫助家庭教育兒童,並為有子女的婦女走向社會、參加社會生產勞動和社會生活創造條件,使學齡前兒童接受正規的、全面發展的早期教育。目前,俄羅斯全國常設學前保育機構中約有800萬兒童,季節性保育機構中約有200萬兒童。
2、俄羅斯的普通教育相當於我國的普通中小學教育。普通教育是俄羅斯教育體系的中間環節,分為三個階段:
1)初級普通教育(普通教育的第一階段,3-4年);
2)基礎普通教育(普通教育的第二階段, 5年);
3)完全普通教育(普通教育的第三階段,2-3年)。
上述三個階段的教育由不同類型的學校負責完成。目前,普通教育的學校大致分為如下七種:
1)普通教育學校;
2)側重某些學科的專門學校;
3)一般重點中學(多數從4、5年級開始);
4)高級重點中學(一般從8年級開始,學校或偏重文科,或偏重理科。所偏重的科目以及所學內容的深度和廣度均高出普通學校很多;
5)夜校;
6)為生理、心理發展有障礙的學生開設的專門學校;
7)補習學校(為有特殊愛好和專長的學生開設的學校)。
各類普通教育學校的主要任務是:為學生個體的智力、道德、情感和身體的發展創造良好的條件,培養科學的世界觀,使學生掌握自然、社會、人和勞動的系統知識及從事獨立活動的能力。
俄羅斯聯邦《教育法》規定,初級普通教育和基礎普通教育為義務教育,學校免費為學生提供教科書和課間加餐。
近年來,俄羅斯普通教育學校每年入學的學生在200-250萬之間。其中從7歲開始接受10年普通教育的學生佔70%;從6歲開始接受11年普通教育的學生佔20%;從 7歲開始接受11年普通教育的學生佔10%。
目前,俄羅斯聯邦有普通教育學校6.8萬所, 在校學生數為2150萬人,有 550多所重點高級中學,在校學生數約為40萬人,還有900所重點完全中學,在校學生數為70多萬人,共有教師159.4萬人,其中具有高等教育學歷的教師佔74.2%。此外,還有525所非國立普通教育學校,占普通教育學校總數的 0.8%,在這些學校學習的學生有 4.58萬人,占普通教育學校在校學生總數的0.2%。據統計,現在100%的學生已可接受初級普通教育和基礎普通教育。
在接受基礎普通教育後,學生開始分流。一部分升入高級中學接受完全普通教育;另一部分進入職業中學繼續學習;其餘或就業,或參加夜校和函授學校的學習。
3、 實施中等職業技術教育的學校有三種:
(1)職業技術學校,招收普通教育學校的畢業生,修業1~2年,培養從事最簡單工種的工人;
(2)中等職業技術學校,招收普通教育學校的畢業生,修業3~4年,培養技術熟練的工人,同時接受完全普通教育;
(3)技術學校,招收完全普通教育學校的畢業生,修業1~2年,培養掌握復雜技能的工人和初級技術員。
4、中等專業教育由中等技術學校、中等專科學校和其他學校實施,修業3~4年,培養具有中等專業教育程度的專業人才。
中國教育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學前教育 指3—5歲的兒童在幼兒園接受的教育過程。全國共有幼兒園111,752所,幼兒教職工90萬人,在園兒童2036.02萬人,適齡兒童入園率為43.8%。幼兒園一般由民間興辦,在經濟發達的大中城市已基本滿足幼兒接受學前教育的需要,幼兒教育事業的發展正從城市向農村推進,一些鄉鎮已基本普及了學前1年教育。
☆初等教育 指6—11歲的兒童在小學接受的教育過程。全國共有小學456903所,小學教職工634.02萬人,小學生12156.71萬人,適齡兒童入學率為99.1%。小學一般由地方政府興辦,也有個人和民間團體創辦的。
☆中等教育 指在12—17歲期間在中等學校接受教育的過程。初中、普通高中、職業高中和中專均屬於中等學校。普通中學分為初中和高中,學制各為3年,初中畢業生一部分升入高中,一部分升入職業高中和中專。全國共有中等學校93968所,在校生9415.21萬人。中等學校一般由地方政府興辦。
☆高等教育 繼中等教育之後進行的專科、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中國實施高等教育的機構為大學、學院和高等專科學校。高等學校具有教學、科研和社會服務三大功能。全國共有普通高等院校1396所(截止2002年6月20日統計),民辦普通高等院校72所(截止2001年6月18日統計),教職工103萬人,在校生413萬人(1998年底統計數據)。成人高等院校718所(截止2001年6月18日統計),民辦成人高等院校4所(截止2001年6月18日統計),教職工20萬人。為促進高等教育的發展和改革,國家「九五」計劃期間,提出了"211工程」,即面向21世紀,重點建設100所左右的高等學校和一批重點學科。
☆繼續教育 包括成人技術培訓、成人非學歷高等教育以及掃盲教育。全國成人技術培訓學校46萬所,在校生6293萬人;全國各類成人高等非學歷教育結業人數280萬人;成人初等學校5萬所,在校生227萬人。
B. 國際教育公平的政策有哪些經驗
國際教育公平政策的經驗包括兩個方面,一個是弱勢群體資助方面的經驗,一個是教育資源配置方面的經驗。
4.促進優質資源共享。韓國2009年開始實施「零校外補習計劃」,提出選出1000所實驗學校,為學生提供各種課外補習,使學生沒有時間去校外的補習學校,從而達到減輕學生家庭經濟負擔的目的,並提出在3年內將私人教育費減少一半的口號。德國聯邦教育科研部自2013年開始實施一項名為「校外教育聯盟」的計劃,旨在整合學校之外的社會文教資源,對各類承擔教育功能的文化、藝術團體、組織進行專項資助,為那些處於弱勢地位的少年兒童提供更廣泛的校外學習成長機會。該項目的評選工作在2012年啟動,各州共有163個校外教育團體或組織參與評選,共有35個團體獲得資助資格,從2013年至2018年的五年間,這些團體將獲得總共2300萬歐元的資助。每一個獲得資助的團體都要聯合本地至少兩個相關的文化教育機構或組織,為本地兒童和青少年提供豐富的文化教育活動。
5.學額分配傾斜化。例如,韓國2009年實施高校招生「機會均等分配製」,規定從國家招生計劃外招收6.4萬名低收入等困難家庭的大學生,占國家招生計劃總數58萬名的11%。印度2007年《中央教育機構(入學名額保留)法》規定,提高弱勢生源招生比例,在每個專業核定的年度招生人數中,為表列種姓、表列部落和其他落後階層學生分別保留15%、7.5%和27%的名額,從而使為弱勢群體學生名額保留比例從原來的22.5%提高到49.5%。
C. 為何俄羅斯的校外教育聞名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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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合地方特點開展補充教育
俄羅斯補充教育的師資很多時候來源於當地繪畫、舞蹈、民間藝術,體育專業人士和愛好者。因此,在開展補充教育的過程中,為了讓所有兒童都有可能接受不同方向的補充教育,補充教育開展要與地區生活和習俗聯系起來,比如農村五年及以上學生如果有興趣的話,可以到森林裡去植樹、研究植物、培育植物。
在師資方面,補充教育應由相關領域的專家組織,為此,補充教育也將實行「錢隨人走」的投資機制,根據參與補充教育的青少年人數進行投資,這筆錢可用於獎勵教師,鼓勵大學教師、科研人員參與補充教育工作。針對補充教育領域教師工資長期低於學校教師的現狀,為了吸引優秀的師資,將逐步提高教師工資,使其等同於中小學教師工資,進而與經濟領域的平均工資持平。
67.7%兒童接受補充教育
「補充」並不意味著處於次要地位,按照《俄羅斯聯邦教育法》的設定,補充教育與學校教育平行,共同構成俄羅斯教育體系。俄羅斯補充教育體系主要由國家支持,國家投入為主。相關研究顯示,目前,俄羅斯中小學校提供的補充教育70%免費,特別是在農村地區,中小學校是提供補充教育的絕對主體;校外機構提供的補充教育50%免費;三分之一以上兒童接受一項以上補充教育。
2017年,俄羅斯聯邦用於兒童補充教育計劃的綜合預算計劃開支為2170億盧布,兒童補充教育組織的每生每項補充教育投入為2.02萬盧布(中小學學校教育生均投入為7.6萬盧布),2017年的數據顯示,全聯邦范圍內5~18歲人口在接受補充教育,占同齡人口的67.7%。
作者:姜曉燕(中國教育科學研究院副研究員),本文系中國教育科學研究院基本科研業務費專項課題的階段性成果,課題編號GYI20160943
D. 俄羅斯聯邦教育法頒布後各方的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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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簡述蘇聯時期和俄羅斯聯邦在學制機構和學位制度上的異同
俄羅斯是原蘇聯的法定繼承者。在蘇聯時期它的學制分為:學前教育,普通教育,職業技術教育,中等專業教育,高等教育(包括在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設立的研究生教育)。其高等院校的學制結構有特殊性,全日制的大部分年限為5-6年,這與中國和歐美一些國家不同,中國和美國本科學習期限一般為4年,英國一般為3年,法國,德國等一般為3-4年。俄羅斯人認為,他們的大學高等教育水平和質量超越了歐美國家的本科,所以設立了一個獨特的學歷學位——「專家」,在國際上是等同於碩士學位的,專家學位畢業後可以直接攻讀副博士。在中國教育部認證結果等同於碩士文憑。俄羅斯的高等教學之結構和學位制的確有其特殊性,這反映出俄羅斯獨特的文化背景和教育傳統。
一般俄羅斯本科是四年,專家學位是五年,研究生一般是2年。畢業之後,經大使館許可,回國可以做《歸國留學人員認證》獲得認證之後可以正常找工作。
俄羅斯現在的教育體制:
1、《學士學位》4年+《碩士學位》2年+《副博士》3年
2、《專家學位》5年+《副博士》3年
獲得《碩士學位》和《專家資格》的高等院校畢業生可以直接報考攻讀副博士學位,學時為3年,副博士資格考試合格,撰寫論文並且通過答辯,可以獲得相應學科的《副博士學位》回國認證等同於博士學位證書。
F. 俄羅斯 中國教育立法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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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羅斯的教育體制是由不同教育環節組成的一個相互關聯的整體。不同類型、不同級別的學校構成了不同的教育環節。俄羅斯的教育體制包括:
(1)學前教育;
(2)普通教育;
(3)中等職業教育;
(4)中等專業教育;
(5)高等專業教育;
(6)大學後專業教育及職業技能培訓;
(7)對幹部的專業培訓和技能提高。
1、學前教育機構設有托兒所、幼兒園和托兒所-幼兒園。 托兒所招收2個月~3歲的兒童;幼兒園招收3~7歲的兒童;托兒所-幼兒園招收2個月~7歲的兒童。學前教育機構由國家、市區、村鎮以及國家機關、國營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社會團體等開辦。學前教育機構的主要任務和作用是幫助家庭教育兒童,並為有子女的婦女走向社會、參加社會生產勞動和社會生活創造條件,使學齡前兒童接受正規的、全面發展的早期教育。目前,俄羅斯全國常設學前保育機構中約有800萬兒童,季節性保育機構中約有200萬兒童。
2、俄羅斯的普通教育相當於我國的普通中小學教育。普通教育是俄羅斯教育體系的中間環節,分為三個階段:
1)初級普通教育(普通教育的第一階段,3-4年);
2)基礎普通教育(普通教育的第二階段, 5年);
3)完全普通教育(普通教育的第三階段,2-3年)。
上述三個階段的教育由不同類型的學校負責完成。目前,普通教育的學校大致分為如下七種:
1)普通教育學校;
2)側重某些學科的專門學校;
3)一般重點中學(多數從4、5年級開始);
4)高級重點中學(一般從8年級開始,學校或偏重文科,或偏重理科。所偏重的科目以及所學內容的深度和廣度均高出普通學校很多;
5)夜校;
6)為生理、心理發展有障礙的學生開設的專門學校;
7)補習學校(為有特殊愛好和專長的學生開設的學校)。
各類普通教育學校的主要任務是:為學生個體的智力、道德、情感和身體的發展創造良好的條件,培養科學的世界觀,使學生掌握自然、社會、人和勞動的系統知識及從事獨立活動的能力。
俄羅斯聯邦《教育法》規定,初級普通教育和基礎普通教育為義務教育,學校免費為學生提供教科書和課間加餐。
近年來,俄羅斯普通教育學校每年入學的學生在200-250萬之間。其中從7歲開始接受10年普通教育的學生佔70%;從6歲開始接受11年普通教育的學生佔20%;從 7歲開始接受11年普通教育的學生佔10%。
目前,俄羅斯聯邦有普通教育學校6.8萬所, 在校學生數為2150萬人,有 550多所重點高級中學,在校學生數約為40萬人,還有900所重點完全中學,在校學生數為70多萬人,共有教師159.4萬人,其中具有高等教育學歷的教師佔74.2%。此外,還有525所非國立普通教育學校,占普通教育學校總數的 0.8%,在這些學校學習的學生有 4.58萬人,占普通教育學校在校學生總數的0.2%。據統計,現在100%的學生已可接受初級普通教育和基礎普通教育。
在接受基礎普通教育後,學生開始分流。一部分升入高級中學接受完全普通教育;另一部分進入職業中學繼續學習;其餘或就業,或參加夜校和函授學校的學習。
3、 實施中等職業技術教育的學校有三種:
(1)職業技術學校,招收普通教育學校的畢業生,修業1~2年,培養從事最簡單工種的工人;
(2)中等職業技術學校,招收普通教育學校的畢業生,修業3~4年,培養技術熟練的工人,同時接受完全普通教育;
(3)技術學校,招收完全普通教育學校的畢業生,修業1~2年,培養掌握復雜技能的工人和初級技術員。
4、中等專業教育由中等技術學校、中等專科學校和其他學校實施,修業3~4年,培養具有中等專業教育程度的專業人才。
中國教育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學前教育 指3—5歲的兒童在幼兒園接受的教育過程。全國共有幼兒園111,752所,幼兒教職工90萬人,在園兒童2036.02萬人,適齡兒童入園率為43.8%。幼兒園一般由民間興辦,在經濟發達的大中城市已基本滿足幼兒接受學前教育的需要,幼兒教育事業的發展正從城市向農村推進,一些鄉鎮已基本普及了學前1年教育。
☆初等教育 指6—11歲的兒童在小學接受的教育過程。全國共有小學456903所,小學教職工634.02萬人,小學生12156.71萬人,適齡兒童入學率為99.1%。小學一般由地方政府興辦,也有個人和民間團體創辦的。
☆中等教育 指在12—17歲期間在中等學校接受教育的過程。初中、普通高中、職業高中和中專均屬於中等學校。普通中學分為初中和高中,學制各為3年,初中畢業生一部分升入高中,一部分升入職業高中和中專。全國共有中等學校93968所,在校生9415.21萬人。中等學校一般由地方政府興辦。
☆高等教育 繼中等教育之後進行的專科、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中國實施高等教育的機構為大學、學院和高等專科學校。高等學校具有教學、科研和社會服務三大功能。全國共有普通高等院校1396所(截止2002年6月20日統計),民辦普通高等院校72所(截止2001年6月18日統計),教職工103萬人,在校生413萬人(1998年底統計數據)。成人高等院校718所(截止2001年6月18日統計),民辦成人高等院校4所(截止2001年6月18日統計),教職工20萬人。為促進高等教育的發展和改革,國家「九五」計劃期間,提出了"211工程」,即面向21世紀,重點建設100所左右的高等學校和一批重點學科。
☆繼續教育 包括成人技術培訓、成人非學歷高等教育以及掃盲教育。全國成人技術培訓學校46萬所,在校生6293萬人;全國各類成人高等非學歷教育結業人數280萬人;成人初等學校5萬所,在校生227萬人。
G. 怎樣理解教育法的適用范圍
一)教育法的涵義
一般意義上的法,是指體現統治階級(即掌握國家政權的階級)意志,其意志的內容最終決定於社會物質生活條件,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具有普遍性、明確性和權威性的行為規范的總稱。教育法是整個法律體系中的一個組成部分,它具備法定義中的基本要素,同時又有其自身的特點和調整對象。因此,我們說,教育法是體現統治階級在教育方面意志的,由國家制定或任可,並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在教育活動中普遍遵守的行為規則的總稱。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把握:
教育法的特徵:
1.教育法首先和主要體現統治階級的意志,並最終決定於物質生活條件。
從法的本質上說,教育法所確定的行為規則首先和主要體現統治階級意志,是統治階級通過國家制定、認可並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它是由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包括物質生產方式、地理環境、人口狀況等),並根據統治階級的利益標准和價值觀念來調整相應的社會關系。統治階級從來都注意使本階級的某些意志通過國家政權上升為法,旨在建立、維護和發展有利於自己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及經濟政治等各項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與之相應,我國教育法也必然是以工人階級為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廣大人民在教育方面共同意志的體現。階級性、國家性和人民性的高度統一是我國教育法的重要特徵之一。
2.教育法是為人們提供在教育活動中應遵循的行為規則。
人們在社會生活的各方面和各種社會關系中都有許多規范需要遵循。這些規范都是為人們的行為提供標准和指明方向的,都在一定的范圍內發生效力。教育法就是為所有參加教育教學及相關活動的人們的行為提供標准和指明方向。這里的「教育活動」僅指有目的、有意識、有組織培養人的教育活動,不是泛指所有具有教育含義的活動。其在教育活動中所產生的由教育法來調整的教育關系,既包括教育行政機關與學校、學校與學生、教師與學生、學校之間的教育內部關系,也包括教育行政機關、學校、學生、教師與其他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公民在舉辦、管理、實施以及參與教育的各種活動中產生的社會關系。隨著教育教學活動范圍的不斷擴展,將會有更多的教育關系需要相關的教育法來調整和規范。
3.教育法是由國家制定認可,並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則。
從法的產生方面看,教育法是由有立法權或立法性職權的國家政權機關通過法定程序採取制定、認可、行政、補充和廢止等方式確定其行為規則,它揭示了教育法與國家的必然聯系,而其它社會規范一般都沒有這個特徵。例如,政黨的章程就是由政黨的領導機關制定的,職業道德是該行業中自律形成的規范,他們都不是出自國家。不具有國家意志的屬性。
從法的實施方式上看,教育法是以國家政權的強制力為後盾來保證其實施的。這是教育法與教育政策、職業道德以及各種政治規范等社會規范重要區別。雖然任何一種社會規范都有一定的強制力,但法的強制力與其他社會規范的強制力不同,它是以國家政權的名義所表現出來的強制,是以法院、監獄、警察以至軍隊為強制力的後盾。違反了教育法,損害了教育法所確定的學校、教師、學生等方面的權利,或是不履行自己的法定義務,就要受到國家政權的強制。例如:按照我國《教育法》的規定,結伙斗毆、尋釁滋事,擾亂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育教學秩序或者破壞校舍、場地及其他財產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侵佔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校舍、場地及其他財產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顯然,其它社會規范則不具有國家強制這一特徵。
4.教育法是以教育方面權利和義務為重要內容並具有普遍性、明確性。
從教育法的內容構成角度看,主要由規范性內容和非規范性內容構成,而規范性內容中,權利和義務是其主要內容。教育法就是對教育關系主體(包括行政機關、學校、教師、學生及其監護人,社會團體、企事業組織等)在教育教學活動中享有哪些權利,應履行什麼義務進行規定。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28條規定了學校享有的九項權利及應履行的六項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7條規定教師享有的六項權利,第8條規定教師應履行的六項義務,以及《未成年人保護法》、《義務教育法》等有關法律中規定的教育行政機關、學校、教師、學生及其監護人等方面的權利與義務。應該說,這種權利、義務是具有普遍性、明確性的行為標准。所謂普遍性,亦即教育法適用對象和適用范圍具有的普遍性,它不是為某一具體的特定的人提供行為標准,通常是一般的人,抽象的人,只要是法尚未失效,法就能反復運用,而不是只適用一次或者若干次。而像其他黨、團、工會的章程、紀律雖然都規定其權利和義務,但他們是為該團體、該單位的人提供行為准則,而對其以外的人沒有約束力。所謂明確性,亦即教育法都以具體的條文等形式,明確地為人們提供標准,而不像有些社會規范是模糊的、伸縮度很大的。例如,《義務教育法》規定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都應當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教育法》規定:在招收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回招收的人員,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當然,我們說教育法都是以明確形式為人們提供行為規范,但這不意味著每部教育法中的法條都是如此,有的法條是用來說明其指導思想,基本准則和適用范圍生效日期等,但這些條文的存在並不妨礙法作為明確的社會規范而存在,恰恰說明這些規定,是為更明確的表明法的性質,任務,效力和要求。
最後應當指出,法的概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是指國家機關(包括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序制定和公布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它主要包括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法律、最高行政機關制定的行政法規、地方權力機關制定的地方性法規、中央政府各部委制定的規章和地方政府制定的規章。與某些教材上使用的「教育法規」內含、外延基本一致。狹義上專指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即教育法律。我們一般是從廣義上使用教育法的概念。
(二)教育法與教育政策的區別
通過學習教育法的涵義,我們對教育法與教育政策(這里是指黨的政策)的關系有了一般的了解。我國的政治體制,決定了教育法和教育政策在本質上是一致的。它們都是由社會主義經濟基礎決定並為之服務的,都是廣大人民群眾利益和意志的體現,都具有規范性,並且教育政策對教育法的制定和實施具有一定的指導作用。但二者還是有很大的不同,其主要區別表現在:
1.制定機關和約束力不同。教育法是由國家制定和認可、具有國家意志的屬性和普遍的約束力。而教育政策則是由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機關制定,其本身並不具有國家意志的屬性和普遍約束力,亦即不具有法的效力。要想使黨的教育政策具有普遍約束力,必須按照法定的立法程序,把它提升為國家意志,轉化為法。
2.表現形式不同。教育法制定以後,以條文形式出現,其規范有著特殊的形式。通常對適用該法的行為模式和後果模式都有明確表述,具有高度的明確性、具體性、公開性和嚴密的邏輯結構。從詞語看,法律條文使用的都是說明式的陳述句,且一般是主語明確的完全句。使人們一看就知道誰必須做什麼,誰不得做什麼,誰可以做什麼。從法律文件的內部結構看,相互協調、門類完備、層次分明,具有系統性。而黨的政策的表現形式則多樣,如黨的決議、決定、通知等,他們大多數比較原則,富於指導性和號召性,一般來說不具有法的嚴格條文的形式,有些黨的政策則不向也不宜向社會公開,甚至有些在黨內也不公開。
3.規范和穩定的程度不同。教育法和教育政策雖然都是一種行為准則,但教育政策的規定一般比較原則、概括,在制定和實施中都具有更大的靈活性、更快的變動性。教育法的規定則是具體、明確,它不僅對人們的行為提出具體要求,而且還指出違反了它將會給行為者帶來什麼後果。一般說,法是在總結貫徹政策經驗的基礎上,更加集中群眾的智慧和意見而確定下來的,因而比政策更為成熟、更為穩定,同時法律的變動要遵循相應的法定程序。
4.實施方式不同。教育法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它不是可做可不做的行為,而是必須做的行為,不為者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黨的政策的貫徹執行,主要是靠黨員的忠誠和廣大人民群眾的信賴、靠宣傳教育、深入細致的思想工作和組織工作,靠黨內紀律和黨政組織的作用,他不具有法的強制性。
分清教育法與教育政策的異同,可以避免在實際工作中以政策代替法,使他們各自發揮獨自的作用。 二 . 教育法的淵源(一)教育法的淵源
法的淵源,作為世界各國法學通用術語,在法學、特別是立法學中有特定涵義。它是指法的效力來源,包括法的創制方式和法律規范的外部表現形式。即行為規則,通過什麽方式產生、具有何種外部表現形式才被視為是法律規范,才具有法的效力,並成為國家機關審理案件、處理問題的規范性依據。從廣義上講,法的淵源屬於法的外部形式,但嚴格說,法的淵源不等於法的形式,這不僅是因為「法的形式」這一概念過於寬泛,可做多種理解,更重要的是,法的淵源的本意並不僅僅是法的表現形式,它首先是指法的「效力來源」。 法律規范的效力取決於它的創制機關和創制方式,而這些都是隱藏在法律規范的形式背後並決定著它的形式的關鍵性因素。因此,一般講「法的形式」並不能把法的淵源的內涵准確、全部表達出來。教育法的淵源同法的淵源一樣,是從教育法的效力來源上講的,即教育法是由何種國家機關、通過何種方式創立的,表現為何種教育法律文件的形式。例如《教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教師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通過),《學校衛生工作條例》(國務院發布)等一些行政法規,以及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等。
教育法淵源決定於教育法的本質,但也受國家政治制度、民族文化傳統、社會發展階段等因素的影響。歷史上存在過的教育法淵源主要有:習慣法(不成文法)、判例、規范性法律文件(成文法)、條約等。新中國教育法的淵源主要是國家制定的關於教育方面的規范性文件。我國教育法淵源的特點是:①以成文法為主要形式。②制定頒布教育法律法規文件的國家機關地位不同,其名稱和效力也不同。③教育法律規范性文件受國家強制力保障。我國教育法的主要淵源是:憲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規、地方性教育法規、教育規章以及教育條約和協定。
1.憲法中關於教育的條款
憲法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制定的國家的總章程和根本大法,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的憲法中都有專門關於教育的條款,甚至專門關於教育的章節。各國憲法中關於教育的條款,通常規定教育指導思想、目的、教育制度、公民在教育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教育行政管理權等,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我國憲法作為教育法的淵源,一是為教育法提供了基本指導思想和立法依據;二是為教育教學提供了基本法律規范。
憲法「序言」中第1、第2、第3、第4、第5、第27等條,規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導思想和立法依據。
憲法第19條規定了國家發展教育事業的目的、基本原則和任務:「國家發展社會主義事業,提高全國人民的科學文化水平。國家舉辦各種學校、普及初等義務教育,發展中等教育、職業教育和高等教育,並且發展學前教育。國家發展各種教育設施,掃除文盲,對工人、農民、國家工作人員和其他勞動者進行政治、文化、科學、技術、業務的教育,鼓勵自學成才。國家鼓勵集體經濟組織、國家企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力量依照法律規定舉辦各種教育事業。國家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
憲法第46條規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憲法第47條規定了公民有從事教育、科研等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國家對於從事教育、科學、技術、文學和其他文化事業的公民的有益於人民的創造工作,給予鼓勵和幫助」。
憲法第49條規定了父母的教育義務:「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
憲法第89條、第107條、第119條,規定了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領導和管理教育工作的許可權。
特別應當指出的是,憲法是一國內全部法的總淵源,憲法中規定的國家的根本制度(社會制度、國家制度)、國家生活的基本原則、國家機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等,都直接或間接地制約著教育活動,是一切教育立法的重要依據。任何形式的教育法都不得與憲法相抵觸。
2.教育法律
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或專門的立法機關制定的教育規范性文件,稱教育法律。教育法律又分為教育基本法律和教育單行(也稱部門)法律。
(1)教育基本法律。教育基本法律是依據憲法制定的調整教育內部、外部相互關系的基本法律准則,也可以說是「教育的憲法」或教育法規體系中的「母法」。教育基本法通常規定一國教育的基本方針、基本任務、基本制度以及教育活動中各主體的權利義務。世界上許多國家都有教育基本法或類似於基本法的教育法律。日本國會於1947年通過的《教育基本法》,俄羅斯聯邦1992年的《俄羅斯聯邦教育法》,匈牙利1973年的《匈牙利教育制度法》、美國聯邦法典第31章《教育總則法》等,都是教育基本法。
我國的教育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已在1995年3月18日召開的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上通過。該法共10章84條,規定了我國教育的地位、性質、方針和教育活動的基本原則,教育基本制度,學校、教師、學生等教育關系主體的法律地位及其權利義務,教育投入與條件保障,教育對外交流與合作,以及保護教育關系主體合法權益的法律措施。
(2)教育單行法律。教育單行法律是指根據憲法和教育基本法原則制定的調整某類教育或教育的某一具體部分關系的教育法律。前者如義務教育法、職業教育法等,後者如教師法、學位法等。完備的教育法律制度,在教育基本法之下,其教育單行法律應基本覆蓋教育的主要部類和教育的主要方面。比較典型的是日本,在學校教育(各級公立和私立學校)、社會教育、教育財政、教職員、教育行政(文部省和地方教育委員會)方面都有單行教育法律,連同其教育基本法,通稱為「教育小六法」。
我國的教育單行法律屬於一般法律(即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根據現行憲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一般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目前,按照時間順序,我國已經制定並公布實施的教育單行法律有五部:
①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於1980年2月12日通過,1981年1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共二十條,對學位的層次、學位評定和授予等都做了明確規定;
②《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於1986年4月12日通過,1986年7月1日起施行),該法共十八條,對義務教育的性質、學制、管理體制、保障措施等都做了相應的規定;
③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1993年10月31日通過的,1994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第一部以職業人員為對象的法律,共9章43條,對教師的權利與義務,資格和作用、培養和培訓、考核、待遇、獎勵等做了相應的規定;
④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於1996年5月15日通過,1996年9月1日起施行),該法共5章40條,規定了職業教育的地位、發展方針,職業教育的管理,職業教育體系、職業教育的實施,職業教育的保障條件等。
⑤ 《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1998年8日29日通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該法共8章69條,規定了高等教育的地位、發展方針、指導思想、任務、管理體制、基本制度、高等學校的設立、組織和活動、高等學校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學生的權利和義務、高等教育投入和條件保障等。
此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發布的教育方面的決定、決議等法律文件,如1985年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教師節的決定》,也屬於教育法律范疇。
3.教育行政法規
教育行政法規是指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為實施、管理教育事業,根據憲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教育行政法規在內容上是針對某一類教育管理事務發布的行為規則,而不是針對某個具體的事件和具體問題作出決定,在形式和結構上必須比較規范,在時效上必須有相對的穩定性;其制定、審定、發布須經過法定的程序。
教育行政法規這種形式在各國普遍存在。如日本,在學校教育方面,有國會通過的《學校教育法》,又有由內閣通過的《學校教育法施行令》。在我國,根據現行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行政法規專指由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在名稱上一般有三種:①對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較全面、系統規定的,稱「條例」;②對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規定的,稱「規定」;③對某一項行政工作作比較具體規定的,稱「辦法」。行政法規一般有兩種批准方式:①由國務院常務會議審批;②由國務院總理審批。經審議通過或審定的行政法規,可有兩種發布方式:①由國務院發布;②由國務院批准、國務院主管部門發布。行政法規不論採取哪種批准方式或發布形式,都具有相等的效力。
我國目前生效的教育行政法規,按1987年4月21日國務院批準的《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暫行條例》標准,形式和內容都比較規范的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1992年2月29日經國務院批准,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19號發布);
《掃除文盲工作條例》(1988年2月5日國務院發布);
《殘疾人教育條例》(1994年8月23日國務院發布);
《學校體育工作條例》(1990年2月20日經國務院批准,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8號發布);
《學校衛生工作條例》(1990年6月6日經國務院批准,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10號發布);
《教師資格條例》(1995年12月12日國務院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1981年5月20日國務院批准);
《幼兒園管理條例》(1989年8月20日經國務院批准,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4號發布);
《普通高等學校設置暫行條例》(1986年12月15日國務院發布);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1988年3月3日國務院發布);
《徵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1986年4月28日國務院發布,1990年6月7日國務院令第60號修改);
《中外合作辦學暫行規定》(1995年1月26日經國務院批准,國家教育委員會發布);
《社會力量辦學條例》(1997年7月31日由國務院發布)。
此外,還有一些形式或內容不夠規范以及特殊形式的行政法規。隨著教育法制的完善和立法中加強科學性,教育行政法規的形式將逐步走向完善統一。
4.地方性教育法規
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都賦予地方(省、州、郡)一定的立法權,其中相當數量是教育方面的規范性文件,它只在該行政區域內有效。這些由地方立法機關制定的教育規范性文件,就是我們所指的地方性教育法規。
H. 俄羅斯思想政治教育內容
文檔介紹:第 二 節 俄羅斯思想政治教育的內容、方法與特點 主講人:吳佳 一、俄羅斯思想政治教育內容 二、俄羅斯思想政治教育方法 三、俄羅斯思想政治教育特點 一、俄羅斯思想政治教育內容 (一)以重塑民族精神為主要任務的愛國主義教育 一方面,國家非常注重潛移默化的愛國主義教育。如利用民族英雄、政治家和軍事將領的名字命名城市中許多標志性建築物和街道,國家出資建設各種長期免費開放的博物館和紀念館,組織官方和民間重大節日和紀念日的遊行與集會活動等 。 另一方面,國家還利用國旗、國徽、國歌等帶有國家和民族象徵的標志進行教育。 新時期俄羅斯對愛國主義的內涵進行了重新定位和思考,它被賦予更多的人文精神內涵,更為科學、合理和人性化。對國家的愛,不再單純指政治意義上的國家,還包括熱愛民族、文化、語言、歷史等。作為社會主體的人的價值和尊嚴受到重視和關注,強調個人、集體和國家利益的協調發展。 (二)突出非黨化、非意識形態化的政治觀教育 《俄羅斯聯邦教育法》特別規定:「在國立和地方教育機構及教育管理機關中,不得建立政黨、社會政治運動和團體,以及宗教運動和團體的組織機構,不允許它們在上述教育機構和機關中進行活動。」這表明俄羅斯思想政治教育已不再堅持共產主義教育,以前在蘇聯思想政治教育中發揮重要作用的黨、團組織,少先隊已經被禁止。這意味著俄羅斯的思想政治教育實行的是非黨化、非意識形態化的教育。 (三)以人道主義為價值取向的道德教育 人道主義價值取向突出表現即使要求提高人的道德素質。社會所需要的是既受過良好教育又具有高尚品德的人,所以教育不但要向受教育者提供知識,而且還要培養和完善受教育者的道德素質。以人道主義為價值取向的思想政治教育就是要使教育指向人,指向人格的完善,推而廣之,熱愛自己的民族文化。 教育的觀念和方法:學生主體; 教育過程:學生自我實現和自我發展; 教育內容:對人、社會、自然、的人道主義態度。 (
I. 關於教育的法律法矩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
J. 國際教育公平的政策有哪些特點
近年來,各國在教育公平政策方面的特點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結果公平是各國教育公平政策的一個核心目標
通過改善辦學條件來促進教育公平也是近年來各國教育政策的重要特點,具體包括物質條件、人力條件、管理條件等方面的改善。例如,美國2009年頒布的《美國復甦與再投資法案》推出培訓和獎勵教師等新舉措,旨在為學校提供優秀教師。2008年美國《高等教育法》提出提高相關信息透明度,以促進教育公平。英國2007發布《兒童教育:創造更美好的未來》提出針對小學中有落伍風險的兒童,政府在未來三年投資1.44億英鎊實施「每一個兒童是讀者」、「每一個兒童會計算」政策的基礎上,追加2500萬英鎊啟動「每一個兒童是作家」項目;針對輟學學生,投資2650萬英鎊試點開設模擬工作式的培訓學校。巴西2001年出台的《國家教育規劃(2001-2010)》提出,確保五年內所有學校都配備圖書館、電話和影印機。2004年巴西成立全國基礎教育教師繼續培訓網路和實施教師演練與培訓計劃。德國2004年出台政策,為各州的教師教育提供一個統一的參照基礎,規定了在教學、教化、評價和創新四個領域的11 種能力的定義及若干個行為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