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离婚时,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公司股份
现实问题
黎某(男)在和白某(女)结婚后,与朋友一起设立一家有限公司,黎某占有公司30%的股份。七年后,黎某和白某因为性格不合准备离婚。对于子女由谁抚养,以及房子车子如何分配,两人均没有意见。但在如何处理黎某在公司中的股权上,两人均没有了主意。股份看不见摸不着,也很难明确计算具体的价值。那么对于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公司股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我国《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使该股东的配偶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如果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也可以将出资额转让给其他股东,就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② 黎某某在某杂志社发表一篇学术论文,取得收入5000元。他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5000*(1-20%)*20%*70%+(2000-800)*20%*70%=728 A、728元
③ 个体户的民事责任如何承担
现实问题
黎某与乔某是夫妻,为了家计申请了个体户执照,并在自己的家中开设了假花制作小作坊,后因打算扩充作坊规模而向郁某借款5万元,约定三个月后偿还。但后来因生意不好,黎某无力偿债务而躲到乡下亲戚家“躲债”。郁某找到乔某要求其还债,但是乔某称是丈夫黎某借的,与其无关,双方因此发生争执。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以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承包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因此,乔某作为黎某的妻子,也有义务偿还郁某的债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五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42.以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承包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44.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如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责任时,应当保留家庭成员的生活必需品和必要的生产工具。
④ 黎某解决甲公司拖欠工资问题的途径有哪些
第一步,一定要搜集您在公司工作过的相关证据,劳动合同,工作文件,工作照,工作记录等等,越多越好,对你越有利,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公司工作没满一年的,可以要求每个月的支付双倍工资的赔偿,工作满一年的,就没有了,法律上默认你已经签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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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先到劳监大队或者中队去提交证据,因为劳动局不会第一时间受理,要先到劳监大队去进行投诉,让劳监大队调解,它没有强制性,只能到公司去进行调解,让公司知道拖欠的严重性,如果调解成功,工资就可以追讨回来,如果调解不成功,只能进行下一步。
第三步,到劳动局,进行劳动仲裁申请,首先要到工商局去打印公司的信息,要工商局进行盖章的,然后再次把证据复印一式两份,按照劳动局的要求上网下载申请书,进行填写,然后填写相关的资料,到劳动局进行立案。
劳动局立案后,一般要等待二十天左右,劳动局要进行调查,它有强制性,所以会进行一系列的审核,这时候就可以要求一系列的赔偿,包括双倍工资,社保之类的。
等到劳动局审核结束,如果还没有发工资,就要开庭进行处理了。网页链接
⑤ 如何处理的房子
类型1:双方共同购买的小产权房
小产权房顾名思义即是无产权证书也无法办理产权证书的房子,买受人只是与出卖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获得房子的使用收益等权利,但无法律确认的产权证书。如黎某辉诉黎某娇离婚纠纷一案就涉及小产权房,该房屋一直是被告黎某娇和两个儿子的居所。原、被告两人已经分居多年,对离婚无异议,对该小产权房的归属有争议。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后法院判决该房归被告黎某娇管理使用,并没有对房屋进行确权。
类型2:在城镇购买土地自建房屋,有土地使用证而未取得房产证
彭某泰婚前购置了土地,随后与朱某芳结婚,婚后朱某芳用自己的婚前财产在彭某泰购置的土地上建造起两层半的小洋房并装修作两人婚后居所,但未取得房产证。后朱某芳起诉离婚,双方就房产争执不下。彭某泰认为房子是在自己买的地上建起来的,是自己的房子。朱某芳则认为是花自己的婚前资金做的,理所当然是自己的房子。对于这种情况,法律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婚前的个人财产不因结婚时长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毋庸置疑,地是彭某泰的,房子是朱某芳的。但是房子无法搬走,又因房子没有产权证书,无法折现,村集体成员因双方有争议而不敢购买,怎么办?根据房随地走的原则,经法院调解房子由彭某泰管理使用,彭某泰对朱某芳作了相应的补偿。同时,法院并未对该房屋进行确权。
类型3:在农村使用宅基地自建的房子,只有集体土地使用证而无房产证
对于这种类型,法院在当事人起诉时便要做好释法工作。一方面由于目前我国还不允许宅基地及其上建筑的房屋在市场流通,只能有限制地在村集体成员之间转移;另一方面,农村宅基地及其上建筑的房屋可能还涉及其他家庭成员,部分属于家庭共同财产,当事人在起诉时应从家庭财产中析出夫妻共同财产才能要求予以分割。因此,法院一般不受理此类房产处理,当事人可通过合法自愿的原则协商处理。
类型4:双方共同购买但只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
如张某楼诉池某葵离婚纠纷一案就涉及了这样的房产。该房屋是双方婚后共同购买,但只登记在池某葵名下,与购买时相比,现已经升值了不少,离婚时双方各执一词,为房子归属争得热火朝天。原告张某楼坚决要房子,如果对方肯把房子给自己,愿意支付二十万给对方,并自愿承担因房产过户的一切费用。被告池某葵最后同意原告的方案
⑥ 银行董事长黎某文,行长杨某照是谁
一家商业银行的高管
⑦ 美国的黎某在回国途中给他人造成什么样的影响
这位姓黎的女性在回国途中,因为隐瞒病情造成许多人需要隔离。
⑧ 这里面的黎某不构成犯罪吗
黎某从事家具加工生意。
2001年6月5日,黎某请了赵某在自己家中为其制作家具零件,双方达成口头协议:赵某按黎某的关于零件制作规格、交付时间等要求加工制作家具零件,黎某按赵某完成零件的数量支付报酬。赵某按协议的约定,按期交付加工制作的家具零件,但黎某一直未按协议支付报酬。
此后,赵某多次向黎某索要欠款,黎某都以暂时没有现钱为由拒绝支付。于是赵某将黎某诉至法庭。
试分析:
1.黎某和赵某之间是什么样的法律关系,这种关系是否受到劳动法的调整?
2.什么是劳动争议?黎、赵二人之间的争执是劳动争议吗?
3.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
1.黎某是和赵某之间是承揽关系,不应受到劳动法的调整。我国<劳动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在本案中,赵某只承揽了制作家具零件任务,这种承揽关系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因而,黎、赵二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是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
2.我国<劳动法)第7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因此,劳动法上的劳动争议,指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执行法律、法规和执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本案中,黎、赵二人之间的争执不是劳动争议。
3.对于劳动法上的劳动争议,必须要先经过仲裁程序才能进入诉讼程序。但由于本案纠纷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也就不需要经过仲裁程序,因此,法院可以直接受理。
⑨ 收到法院通知,8月16日下周4去法院参加,请教我该怎么面对麻烦指导,非常感谢!!!
很简单啊,你确实欠了黎某的钱,那就是要还的,法院那里没啥说的,个人建议去和他在法院调解,恳求他放弃利息就还本金。对于张某你申请了法院执行,那你可以向法院提供他的财产线索,比如在哪里工作扣划他的工资,比如他的车进行拍卖,比如他有没有房子进行查封,最近全国法院在推进执行工作,你赶快抓紧机会
⑩ 美籍华人染病回中国,黎女士更多信息被扒,你怎么看
中国的状况越变越好,可是海外大量的华人华侨归国,绝大多数都遵循要求,积极上报状况,不瞒报、不蒙骗,大伙儿对于此事都了解适用。可是有某些回国中国人故意隐瞒得病状况,造成 导致不良影响,让人十分的气恼。故乡基本建设你不再,千万里下毒你更快!那一个长期性居住美国,没事居美贡税,有急事归国看病的黎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