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澳大利亚的法律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
是英美法系啊,它原是英国的殖民地,现在是英联邦国家,因此,澳大利亚与英国同样是英美法系国家。
❷ 澳洲法律和英国的法律有多少相似
澳洲既澳大利亚,它原是英国的殖民地,现在是英联邦国家,因此,澳大利亚与英国同样是英美法系国家。但这是同一法系,不代表法律就相同,例如:中国同德国都是大陆法系,明显法律不同。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所以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国情导致了统治阶级不同的意志,当然法律就不同了!
❸ 澳大利亚的法律跟中国有什么差异
这个世界上有两大的主要法系,一是英美法系,二是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基础,司法审判实践中以当事人为核心。大陆法系以制定法为基础,司法审判实践中以法官为核心。澳大利亚曾是英国殖民地。因此,澳大利亚的法律体系带着浓厚的英国法的色彩。中国以借鉴欧洲大陆,如德国,法国,瑞典等国家以及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模式,制定我国大陆的法律,进行司法活动。澳大利亚的法律总体上类似于我国的香港地区,法院审判中重视当事人或当事人的律师之间的辩论,判例具有法律效力。我国的法院审判中重视法官的职权行事,而较为轻视当事人或其律师之间的辩论。
❹ 澳洲法律是怎样的
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建立在由普选产生的议会基础上。议会实行两院制——众议院和参议院。凡在众议院中获得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组成联邦政府,内阁部长从参、众两院产生。总理不是由人民直接选举决定,而是由在众议院拥有均势的政党任命。 每逢联邦大选时众议院议员都必须寻求再次当选。参议员每届任期六年,在普通大选中,只有半数参议员重新参选。 在澳大利亚各级议会,议员可以突袭提问。而在(部长答复众议院所提问题的)议会质询时间,政府与反对党之间有严格的轮流提问安排。在质询期间和辩论期间,那些措辞严厉和跌宕起伏的场面都会得到现场直播和广泛的报道。这种做法使澳大利亚赢得了公众辩论机制健全之美誉,同时对行政部门的权力构成了非正式的制约力量。 澳大利亚虽是个独立国家,但是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二世仍是澳大利亚的立宪君主。女王根据选举产生的澳大利亚政府的提议,任命澳大利亚总督,作为她在澳大利亚的代表。总督则根据总理的提议任命内阁部长;按照惯例,在所有事务上总督不过是按各部长的意见行事而已。 澳大利亚有一部成文宪法。宪法明确规定了联邦政府的职能,其中包括外交、贸易、国防和移民。州与地区政府则负责联邦政府职责范围以外的事宜。实际上,两级政府在许多领域开展合作。所得税由联邦政府征收,而各级政府围绕税收收入的获取以及支出职能的重复等问题发生的辩论是澳大利亚政治旷日持久的一大特征。 选举 澳大利亚联邦政府的任期最长为三年,从新一届联邦议会的第一次会议算起。然而,总理可以向总督要求提前大选。1901年5月9日,第一届联邦议会启动,迄今已进行41次众议院选举;最新一届联邦大选发生在2004年10月。 澳大利亚实行义务选举制。尽管对未履行投票义务者只处以少量罚金,但90%以上的选民都参加投票。出于联邦大选的目的,整个国家又按选区划分。澳大利亚选民在代表其所在选区的候选人中做出选择。 选举众议员时,各选区只有一个席位,澳大利亚选民必须在选票上用号码注明对所有候选人的选择顺序。如果所有候选人的第一得票率均不超过50%,那么,先淘汰得票数最少的候选人,然后根据选民在选票上标注的第二选择,将选票在其他候选人之间重新分配。这一过程将不断进行,直至有一位候选人获得超过50%的选票。 为了帮助自己的支持者正确标出选举顺序,各政党纷纷在投票处散发“如何进行选举”的卡片。不太受欢迎的候选人所失去的选择顺序往往决定谁能获胜。选票分配往往需要几天甚至几周的时间。选举参议员时,各州或地区有多个席位,但也使用同样的选举方法。 与其他民主体一样,在澳大利亚,竞选成本以及政治活动的资金来源是有关方面关注的一个大问题。自1984年以来,澳大利亚建立了竞选活动由公家提供经费以及竞选情况公开的制度。要获得澳大利亚选举委员会管理的公共资金,参加选举的政党必须在选举中获得至少4%的选票。 法律制度 澳大利亚的法律制度是建立在法治和公正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的基础上的。在澳大利亚的普通法体系中,程序的公正性、司法判例、预期立法以及分权等都是基本原则。 在澳大利亚,联邦和各州的法律制度都体现了立法、行政和司法的三权分立。州议会可以就任何与所在州有关的事宜进行立法。但是,在宪法限定的权力范围内,有效的联邦法律可以推翻州法律。 司法独立于立法与行政。在解释和适用法律时,法官独立于政府。联邦法官的任期得到宪法保障。在各州和地区,法官任期得到法律保障。澳大利亚高等法院是所有事项(无论是属于联邦还是属于各州管辖范围)的最终上诉法院,而根据宪法授权,联邦议会有权赋予州法院联邦管辖权。
❺ 关于澳大利亚宪法的历史和背景
澳大利亚现行宪法是在1900年澳大利亚联邦法案的基础上制定出来,并于1901年1月1日生效的。它是一个包括九个部分的英国议会法规。开头的八部分被普遍称为“说明性条款”,它们包括导言、注释和重要规定。第九部分相当于宪法。该宪法分为八章128条。它的主要特征如下:
1、序言
澳大利亚宪法开宗明义就宣布:“鉴于新南威尔士、维多利亚、南澳大利亚、昆士兰和塔斯玛尼亚人民是依靠全能的上帝的赐福,同意联合组织成一个在大布列颠及爱尔兰联合王国国王领导下的不可分离的联邦,因此宪法确了……。”这就是说,虽然澳大利亚宪法由英国议会制定,然而,它是澳大利亚人民共同努力的结果。“联盟”一词以较好的方式表明了它的民主性质。“联邦是稳定的”意味着,任何一个州都不得脱离联邦。谈到1900年下院的澳大利亚联邦法案,殖民大臣约瑟夫。张伯伦评论道:“这个法案的制定与我们无关,在它的大多数特征里,该法案实际上代表了最好的法官在他们自己的案件里的普遍意见,而且代表们的观点最后形成的这些内容,我们感到非常满意。”奎克和加南说:“序言开头部分宣告澳大利亚联邦宪法是建立在人民意志基础上的,它披上了不列颠及爱尔兰政府的帝国议会法案的法律外衣。”爵士布赖斯谈论道:“如果任何国家和它的政府选择一个自治的民族摆脱外来影响,寻求自由的道路,而且几乎没有受到过去遗传下来的智力的影响,那么澳大利亚将是那样的国家。它是所有民主国家中最崭新的国家。”
2、 独立各州组成的一个联盟
在1901年联邦建立前,现在的澳大利亚各州是英属的自治殖民地。在全国性会议上,代表占压倒多数的是州权利人。特别强调的是在维护各州的结构和权力上,当然它与联邦特殊的和受限制的意图是一致的。澳大利亚联盟法案提出的联邦方案在集中化倾向上不很成功,该法案延续了澳大利亚宪法。宪法第107条强调各州议会权力的延续这一点。各州有权修改自己的宪法。各州从英国法令中得到了自己的宪法和权力,正好同澳大利亚联邦政府从英国体现宪法内容的法令中取得的结构和权力一样多。各州州长由英王任命,与联邦政府没有任何关系,联邦政府无权干预各州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
3、 有一部联邦宪法
该宪法宣布澳大利亚是一个联邦制国家。联邦所有必需的-成文的和刚性的宪法、权力的划分和司法审查,在宪法里都能找到。宪法对联邦政府的权力作了详细的列举性的规定,剩余的归各州行使。联邦是不可分离的,任何州无权退出联邦。1934年,西澳大利亚向英国议会提交了一份要求退出澳大利亚联邦的请求书,“一个从上院和下院挑选的议员组成的委员会作出决定,根据宪法惯例,议会不应该来处理仅仅涉及澳大利亚一个州的请求的那种事情。”这个决定强调了这样的事实,即在实践上和法律上,任何一个州都没有赋予它单独采取行动退出联邦的权力。澳大利亚联邦更类似于美国的联邦制,而不是加拿大的联邦制。
4、 议会制政府
澳大利亚宪法规定了一个议会制中央政府。总督的权力由总督根据部长或行政委员会的建议行使。总督由英王根据澳大利亚联邦部长们的建议任命,而且必须是澳大利亚公民,同时也可以根据同样的建议免职。总督仅仅是一个宪法性的首脑。真正的权力赋予由总理领导的联邦行政委员会行使,总理是下院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领袖。部长们共同对众议院负责,只要得到众议院的信任,可以继续任职。众议院和参议院由人民直接选举,每个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成年公民都有选举权。各州也实行议会制。各州的部长会议主席被称为总理。
5、 公民的自由
虽然澳大利亚宪法没有对人民的基本权利作专章规定,但是生活在澳大利亚的每一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是有保障的。就宪法所涉及的内容而言,直接与权利有关的只有三条规定:第116条规定的保证宗教信仰自由,第117条规定的要求不得歧视,第51条规定的财产取得的法律要求。其它的基本保障—诸如人身自由和安全、集会自由、表达自由、迁徙自由、请愿自由、公正审判、不受任意逮捕的自由,这些不包括在宪法的内容里。但这并不是说,澳大利亚人民不拥有这些权利。澳大利亚体制的总设想是:一个人决干挠了他人事务是违法的,除非有特别的法律规定授予干预权。政府或官员的权力,仅因实际存在而行使,不得假定权力。试图干预公民自由,必须有法令或法规的规定作为合法根据,非依法律不得干预。跟英国一样,澳大利亚人民的自由是由传统的惯例来维护,而不是完全靠宪法来保障。
6、 刚性宪法
与英国不同,澳大利亚宪法是一部刚性宪法。任何法律的修正案,首先由参众两院以绝对多数通过后,还必须提交各州和自治领(未正式成立的州)的众议院交公民投票的方式表决,才算正式通过。如果哪一个法律被一院通过,而另一院加以否决,在三个月以后或第二次开会时被同一院通过,总督可以把该提案看作第一次提及的议院提交的最后提案,不管两院有没有同意,都要提交各州公民投票表决。如果大多数州的大多数选民投票赞成该提案,或者如果所有选民中的大多数投票也赞成该提案,那就最后呈交总督提交英王批准。然而,如果修正案提出对任何州作限制性的变更或减少哪个州在任何一院的成员的比例,或改变宪法赋予的任何一种独立权利,那么它将不会成为法律,除非那个州的大多数选民投票批准该法律。因此,一个修正议案首先必须获得联邦议会的通过,然后一般要经过选民的“双倍多数”投票表决通过,还要经过大多数州的选民通过才能生效。在某些情况下,一个修正案要求每一个州的多数赞成。到1977年,有31胩宪法性提案提交给人民投票表决。仅仅有八个提案得到了必要多数的支持。修正案被否决是因为没有得到必要的多数州的支持。1958年提交的报告中,宪法共同复审委员会建议,如果将来在一次性投票表决中,全部公民的多数赞成提交的提案,只要二分之一的州同意,不需大多数州同意,就应当获得通过。这个建议在1959年又被该委员会重新提出。然而对这些报告却没有采取任何行动,即使三个州的多数代替了四个州被确定下来,但澳大利亚宪法仍然是刚性宪法。
7、 参议院的平等代表数
象美国宪法一样,澳大利亚宪法在参议院也为各州规定平等的代表数。起初,每州有六名参议员。然而,到1948年颁布了代表法案,议员人数从36名增加到60名,每州有权选送十名代表,参议员由人民直接选举。在参议院的组成结构上,澳大利亚仿效了美国宪法的做法。
8、 独立的司法系统
在司法组织系统方面,澳大利亚仿效了美国的类型。澳大利亚高等法院行使终审权。它有权宣布法律违宪,它是所有联邦案件的上诉终审法院,它也有权审判各州最高法院的上诉案。法官不被免职,除非在同一会议的两院提出,由总督罢免外,但必须以举止不当或无能力为由提出免职。
❻ 中国公民与移民的澳大利亚人在澳大利亚结婚适用哪里法律
法律都是属地管理,不是按哪国人来管理。简单说就是:你人在A国,就适用于A国的法律,而无论你是ABCDEFG哪个国家国籍的。
❼ 澳大利亚和英国有什么关系
澳大利亚以前是英国的殖民地。
澳大利亚从18世纪70年代开始成为了英国的殖民地,一直到1931年,英国议会通过“威斯敏斯特法案”,给予自治领内政、外交独立自主权,从此澳大利亚成为英联邦内的一个独立国家。
但澳大利亚名义上的国家元首还是英国国王,英国国王可以任命总督为其代表,但澳大利亚总督实际上不干预政府的运作。
(7)澳大利亚法律根据哪个国家扩展阅读:
澳大利亚最早居民为土着人。1770年英国航海家詹姆斯·库克抵澳东海岸,宣布英国占有这片土地。
1788年1月26日英国流放到澳的第一批犯人抵悉尼湾,英开始在澳建立殖民地,后来这一天被定为澳国庆日。1900年7月,英议会通过“澳大利亚联邦宪法”和“不列颠自治领条例”。
1901年1月1日,澳各殖民区改为州,成立澳大利亚联邦。1931年成为英联邦内的独立国家。1986年,英议会通过“与澳大利亚关系法”,澳获得完全立法权和司法终审权。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澳大利亚
❽ 谁能告诉我一些澳大利亚法律体系的背景知识
澳大利亚的法律体系和英国是完全一样的,照搬了英格兰的模式,同属于英国女王管辖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