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澳大利亚总督是什么级别
澳大利亚总督(Governor-General of Australia)是英国的君主在澳大利亚的代表。按照现行的澳大利亚和英国法律,澳大利亚和英国共有一个君主,而这个君主常驻在英国。因此,澳大利亚总督在一般情况下行使着国家元首的职务。
现任澳大利亚联邦总督昆廷·布莱斯
作为君主的全权代表,总督在法理上拥有很大的权利。宪法赋予他国家的最高行政权。他也是三军统帅,可以制定和取消法令,并且有权任命和罢免议会,各部部长和总理。但是,按照英国的西敏制传统惯例,总督不干涉行政,并按照总理的建议行使权力。
同样,法理上总督由总理提名,而由君主任命。但自从英国在1930年代确认了各自治领地独立地位以后,君主就没有拒绝过澳大利亚总理的提名。同样的,在总督任命的问题上,君主只遵循澳大利亚总理的意见,而不考虑英国首相和议会的建议。实际上,总督的任命和罢免都掌握在澳大利亚总理手中。
2. 关于澳大利亚宪法的历史和背景
澳大利亚现行宪法是在1900年澳大利亚联邦法案的基础上制定出来,并于1901年1月1日生效的。它是一个包括九个部分的英国议会法规。开头的八部分被普遍称为“说明性条款”,它们包括导言、注释和重要规定。第九部分相当于宪法。该宪法分为八章128条。它的主要特征如下:
1、序言
澳大利亚宪法开宗明义就宣布:“鉴于新南威尔士、维多利亚、南澳大利亚、昆士兰和塔斯玛尼亚人民是依靠全能的上帝的赐福,同意联合组织成一个在大布列颠及爱尔兰联合王国国王领导下的不可分离的联邦,因此宪法确了……。”这就是说,虽然澳大利亚宪法由英国议会制定,然而,它是澳大利亚人民共同努力的结果。“联盟”一词以较好的方式表明了它的民主性质。“联邦是稳定的”意味着,任何一个州都不得脱离联邦。谈到1900年下院的澳大利亚联邦法案,殖民大臣约瑟夫。张伯伦评论道:“这个法案的制定与我们无关,在它的大多数特征里,该法案实际上代表了最好的法官在他们自己的案件里的普遍意见,而且代表们的观点最后形成的这些内容,我们感到非常满意。”奎克和加南说:“序言开头部分宣告澳大利亚联邦宪法是建立在人民意志基础上的,它披上了不列颠及爱尔兰政府的帝国议会法案的法律外衣。”爵士布赖斯谈论道:“如果任何国家和它的政府选择一个自治的民族摆脱外来影响,寻求自由的道路,而且几乎没有受到过去遗传下来的智力的影响,那么澳大利亚将是那样的国家。它是所有民主国家中最崭新的国家。”
2、 独立各州组成的一个联盟
在1901年联邦建立前,现在的澳大利亚各州是英属的自治殖民地。在全国性会议上,代表占压倒多数的是州权利人。特别强调的是在维护各州的结构和权力上,当然它与联邦特殊的和受限制的意图是一致的。澳大利亚联盟法案提出的联邦方案在集中化倾向上不很成功,该法案延续了澳大利亚宪法。宪法第107条强调各州议会权力的延续这一点。各州有权修改自己的宪法。各州从英国法令中得到了自己的宪法和权力,正好同澳大利亚联邦政府从英国体现宪法内容的法令中取得的结构和权力一样多。各州州长由英王任命,与联邦政府没有任何关系,联邦政府无权干预各州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
3、 有一部联邦宪法
该宪法宣布澳大利亚是一个联邦制国家。联邦所有必需的-成文的和刚性的宪法、权力的划分和司法审查,在宪法里都能找到。宪法对联邦政府的权力作了详细的列举性的规定,剩余的归各州行使。联邦是不可分离的,任何州无权退出联邦。1934年,西澳大利亚向英国议会提交了一份要求退出澳大利亚联邦的请求书,“一个从上院和下院挑选的议员组成的委员会作出决定,根据宪法惯例,议会不应该来处理仅仅涉及澳大利亚一个州的请求的那种事情。”这个决定强调了这样的事实,即在实践上和法律上,任何一个州都没有赋予它单独采取行动退出联邦的权力。澳大利亚联邦更类似于美国的联邦制,而不是加拿大的联邦制。
4、 议会制政府
澳大利亚宪法规定了一个议会制中央政府。总督的权力由总督根据部长或行政委员会的建议行使。总督由英王根据澳大利亚联邦部长们的建议任命,而且必须是澳大利亚公民,同时也可以根据同样的建议免职。总督仅仅是一个宪法性的首脑。真正的权力赋予由总理领导的联邦行政委员会行使,总理是下院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领袖。部长们共同对众议院负责,只要得到众议院的信任,可以继续任职。众议院和参议院由人民直接选举,每个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成年公民都有选举权。各州也实行议会制。各州的部长会议主席被称为总理。
5、 公民的自由
虽然澳大利亚宪法没有对人民的基本权利作专章规定,但是生活在澳大利亚的每一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是有保障的。就宪法所涉及的内容而言,直接与权利有关的只有三条规定:第116条规定的保证宗教信仰自由,第117条规定的要求不得歧视,第51条规定的财产取得的法律要求。其它的基本保障—诸如人身自由和安全、集会自由、表达自由、迁徙自由、请愿自由、公正审判、不受任意逮捕的自由,这些不包括在宪法的内容里。但这并不是说,澳大利亚人民不拥有这些权利。澳大利亚体制的总设想是:一个人决干挠了他人事务是违法的,除非有特别的法律规定授予干预权。政府或官员的权力,仅因实际存在而行使,不得假定权力。试图干预公民自由,必须有法令或法规的规定作为合法根据,非依法律不得干预。跟英国一样,澳大利亚人民的自由是由传统的惯例来维护,而不是完全靠宪法来保障。
6、 刚性宪法
与英国不同,澳大利亚宪法是一部刚性宪法。任何法律的修正案,首先由参众两院以绝对多数通过后,还必须提交各州和自治领(未正式成立的州)的众议院交公民投票的方式表决,才算正式通过。如果哪一个法律被一院通过,而另一院加以否决,在三个月以后或第二次开会时被同一院通过,总督可以把该提案看作第一次提及的议院提交的最后提案,不管两院有没有同意,都要提交各州公民投票表决。如果大多数州的大多数选民投票赞成该提案,或者如果所有选民中的大多数投票也赞成该提案,那就最后呈交总督提交英王批准。然而,如果修正案提出对任何州作限制性的变更或减少哪个州在任何一院的成员的比例,或改变宪法赋予的任何一种独立权利,那么它将不会成为法律,除非那个州的大多数选民投票批准该法律。因此,一个修正议案首先必须获得联邦议会的通过,然后一般要经过选民的“双倍多数”投票表决通过,还要经过大多数州的选民通过才能生效。在某些情况下,一个修正案要求每一个州的多数赞成。到1977年,有31胩宪法性提案提交给人民投票表决。仅仅有八个提案得到了必要多数的支持。修正案被否决是因为没有得到必要的多数州的支持。1958年提交的报告中,宪法共同复审委员会建议,如果将来在一次性投票表决中,全部公民的多数赞成提交的提案,只要二分之一的州同意,不需大多数州同意,就应当获得通过。这个建议在1959年又被该委员会重新提出。然而对这些报告却没有采取任何行动,即使三个州的多数代替了四个州被确定下来,但澳大利亚宪法仍然是刚性宪法。
7、 参议院的平等代表数
象美国宪法一样,澳大利亚宪法在参议院也为各州规定平等的代表数。起初,每州有六名参议员。然而,到1948年颁布了代表法案,议员人数从36名增加到60名,每州有权选送十名代表,参议员由人民直接选举。在参议院的组成结构上,澳大利亚仿效了美国宪法的做法。
8、 独立的司法系统
在司法组织系统方面,澳大利亚仿效了美国的类型。澳大利亚高等法院行使终审权。它有权宣布法律违宪,它是所有联邦案件的上诉终审法院,它也有权审判各州最高法院的上诉案。法官不被免职,除非在同一会议的两院提出,由总督罢免外,但必须以举止不当或无能力为由提出免职。
3. 澳大利亚总督还需要英国女王任命吗为什么
现在不是特别需要英国女王任命了,因为澳大利亚是一个自主的国家。
4. 澳大利亚为什么没有总统
澳大利亚是一个君主立宪制国家,其国家元首是英国女王,不过由于女王住在英国,所以澳大利亚国家元首的职务一般由女王委派的总督担任,因此不需要总统。
澳大利亚属于英联邦成员,也就是说,澳大利亚名义上的最高领袖应该还是英国女王。当然,现在的澳大利亚人肯定不会让英国人来管理他们的内政,于是在澳大利亚独立之时,澳大利亚人民与英国女王协商制定了一下方法。
按照现行的澳大利亚和英国法律,澳大利亚为英联邦王国成员,英国君主兼任澳大利亚君主。因此,澳大利亚总督在一般情况下行使着国家元首的职务。也就是说,澳大利亚总督就代表着澳大利亚的总统。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澳大利亚法律,总督由总理提名,而由君主任命,实际上自1930后英国君主没有一次拒绝过澳大利亚总理的提名,所以实际上澳大利亚的总督任命权掌握在总理手中,这既是为什么澳大利亚总理是国家最高领导人的原因了。
5. 澳大利亚总理的任命
澳大利亚总督任命总理的法理依据是《宪法》64条。此条赋予总督任命大臣(Ministers of the Crown,即部长)的权利,并规定被任命者必须是联邦议员,或在接受任命后三个月以内当选联邦议员。所有大臣在宣誓就职之前,必须加入联邦行政会议。按照惯例,由行政会议的一级成员组成联邦内阁“The Cabinet”。《宪法》64条同时规定,总理和其他部长的任期由总督裁夺。但实际上,总督一般会遵循总理的建议。而总督的任命,一般也是由总理向君主直接提名。君主自1930年代确认英帝国自治领地的独立地位以来,也一直尊重澳大利亚总理的提名任命总督。
除了每三年举行的选举,总理按照惯例,在无法使预算案在下议院审议通过,或下议院决议不支持总理的情况下,应该提出辞职。
虽然法律上总督有罢免总理的权利,但实际上总督一般不会干预。联邦历史上唯一的一次总督将总理罢免的先例是发生在1975年的宪政危机。当时的总理惠特兰无法使预算案在上议院通过。总督科尔在未寻求总理意见的情况下,召见了总理并免除了他的职务,同时任命反对党领袖福瑞泽为总理。此决定在当时以至现在都颇受争议。
同样,虽然法律上总督是由君主任命,而且按照惯例,总督的任命和免职都由总理通过对君主的建议来决定,但在英国的君主自1930年代以来也从不干预澳大利亚的宪政。即便于1975年的宪政危机中,女王伊丽莎白二世仍然决定不予干涉,理由是澳大利亚自从1942年接受威斯敏斯特修道院法令以后已经是独立国家。
6. 澳洲历史上有过总督解散议会的情况发生为什么有权解散
澳洲宪法第57条(Section 57, the Australian Constitution)规定当众议院提出的决议被参议院否决2次之后,澳洲总督有权利解散2会,重新选举.可以单独(完全或部分)解散众议院,但是解散(完全或部分)参议院的同时必须完全解散众议院.
受英国传统,除了写下的宪法之外同时习惯上只有总理建议下总督才会解散议会重新选举.
历史上共有6次,分别在1914,1951,1974,1975,1983年.
由于澳洲政府是控制众议院的,所以他们开始的法令肯定可以通过众议院.如果新的参议院还是拒绝通过,那么总督可以选择两院一起投票.(Joint Sitting).
1975年是唯一一次总督直接解散政府.总督Sir John Kerr直接开除了工人党的总理Gough Whitlam.
7. 澳大利亚的总督和总理是做什么的
澳大利亚总督为英国女皇的代表,澳大利亚总督实际上不干预政府的运作。澳大利亚政府为联邦制,有六个州及两个领地(北领地和首都领地),各州设有州长,负责州内事务。澳大利亚政府由众议院多数党或党派联盟组成,每届政府任期三年。内阁是政府的最高决策机关,现共有30名部长。
澳大利亚总理是国家最高的行政领导人。联邦政府由众议院多数党或政党联盟组成,该党领袖任总理,各部部长由总理任命。政府一般任期三年。2013年9月,澳大利亚自由党-国家党联盟在议会选举中获胜。
8. 澳大利亚为什么现在还有总督
澳大利亚是英联邦国家,英国女皇是澳洲国家名义上的元首,女皇要派总督代表她。所以,澳洲到现在还有总督。
澳洲曾对是不是退出英联邦做了一次全名公投,结果反对退出的是多数。这样澳洲政府顺从民意,还在英联邦,还有总督。
9. 澳大利亚等国的总督制是怎么回事
英国国王在尊其为国家元首的英联邦(除联合王国以外的)各成员国的代表。在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总督是英王在中央或国家一级的代表;在加拿大各省还有省督,在澳大利亚各州,还有州总督。总督职位随英联邦国家的宪法地位的演变而变化。在加拿大和澳大利亚,总督最初,是国王和英国政府的双重代表;19 26年的帝国会议决定,总督在供职国家的作用和英王对联合王国政府所起的作用完全一样,这就意味着总督不再是联合王国政府及其利益的象征。总督任命的程式也发生了变化。最初,是根据联合王国政府的建议(事先和当地政府进行过蹉商)而得到任命的;但1930年帝国会议通过协定,确认总督应经过同国王的非正式协商、根据英联邦有关国家政府的建议而委任。 在某些英联邦国家的现代宪法中,有专门条款对总督选举作出规定。在早期,总督通常来自英国。现代习惯作法是任命一个“当地”人为总督。现代总督是实权总督,他们行使职能而无需将他代表的国王置于优先地位;不过,总督通常像英王在联合王国一样,行使其宪法及礼仪职能。
10. 澳大利亚 1975 宪法 危机
英国任命的总督约翰·科尔罢免了工党总理戈夫·惠特拉姆,从而引发了1975年的宪法危机,那是澳大利亚历史上唯一的一次总督将总理罢免。当时的总理惠特兰无法使预算案在上议院通过。总督科尔在未寻求总理意见的情况下,召见了总理并免除了他的职务,同时任命反对党领袖福瑞泽为总理。此决定在当时以至现在都颇受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