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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起诉澳大利亚怎么处罚

发布时间:2023-01-13 06:26:02

㈠ 移民澳洲 法律

可以控告,但是除非这个人入境澳洲,或是中国愿意引渡(一般不是国际重罪也不可能澳洲政府要求引渡),否则即使审判胜诉了,也没办法采取任何有效的法律执行。

就像很多圈圈功分子在美国和欧洲各地起诉中国领导,有些国家的法院哗众取宠的受理了,有些国家的法院直接不受理。无论怎样都只是闹剧而已,没有执行意义的。

首先法院有个属地管辖权的受理问题,没有特别的理由,澳洲法院一般不会受理你的境外伤害案子的。特别是感觉看你诉说是在你没有成为澳洲居民以前在海外发生的案子,那就是属于两个海外人士在海外发生的案例,和澳大利亚没有直接关系。就像澳洲重婚罪是非法的刑事案件,但是如果一个阿拉伯mm跑来澳洲告他老公在阿拉伯除她还娶了四个老婆,对于这个案子澳大利亚法律没有任何的管辖权,也不会有法院受理。

㈡ 赴澳大利亚旅游注意事项

一、 出国前建议准备好

1 轻便、牢固、有锁的旅行箱,最好再备用一个旅行箱加固布带。

2 洗漱用具、拖鞋(酒店通常不备)

3 个人常用药品

4 足够用的胶卷、电池(因境外价格很贵)

5 个人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

6 笔、本、计算器

7 雨伞、太阳镜,防晒霜

二、 行李

1 免费托运行李一件(重量不得超过20公斤,长宽高合计不得超过269公分)建议您使用带轮子的行李箱,以方便随航机托运及随身携带。

2 随身行李(长宽高不得超过22寸X14寸X4寸),请将较贵重的及易碎物品放在随身行李内。但护照、机票、现金等请一定随身携带。

3 长焦距相机、摄影机过海关须申报,以免在返程时过关要上税。

三、 健康与药物:

出外旅游,可能会因水土不服而令人身感不适,故应准备不时之需,若需长期服用某类药品,如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胃病或糖尿病等,必须带足药及医生之处方,以防万一,所带药品应予以申报,如出现问题由个人负责.

四、 衣着

现在是澳洲的夏季,温度大约为25℃—30℃,澳洲衣着十分随便,天热宜穿T恤、牛仔裤、运动装或其它棉质衣物。但早晚的温差较大,所以最好携带一件薄外套。游客的旅行着装应以轻便为主,另外,也请预备雨具、帽子、太阳镜,以备不时之需。^_^

五、 出入境须知:

a) 由于澳洲为农牧业国家,澳州海关严禁携带一切肉类、种子、蔬菜、水果入境,如有携带任何食物,无论种类,必须报关。严禁携带未许可的食品及农牧产品进口,包括乳品类、蛋类、生鲜水果与蔬菜、蜂蜜产品、肉类制品、活的动植物,如携带以上禁品入关,根据澳洲法律最高罚款达10000澳元。

b) 携带超过10000澳元或等额其他外币,必须向海关申报,若不申报可能遭海关没收或起诉

c) 可免税携带香烟250支、烟草250克或雪茄50支,以及酒一瓶,前往澳洲可携带不超过澳元400之礼物,而往新加坡则可带不超过新元500之礼物.

六、外汇兑换

出门在外总有需要用钱时候,目前人民币在澳洲仍不能使用,所以赴澳洲旅游一定要带上美金。按照我国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如无外汇携带许可证,公民出国旅游每人允许携带外汇量折美金2000元整,人民币6000元整。由于澳洲货币与美元的汇率变化比较大,请在兑换时注意汇率,并问清是否有手续费。兑换澳币现钞可以在商业银行、市区商业区及飞机场的外汇兑换店办理,也可以在酒店也可以兑换,只是汇率会比较高。清注意:进入澳大利亚时,如果您携带超过1万元澳币或等额其它外币,必需向海关申报。带进或带出澳大利亚外汇金额并无限制,但是,若不申报则可能遭海关没收或起诉。

七、 小费习俗

澳大利亚与美国不同,虽然服务业不会强索小费,也无硬性规定,但是,按照不成文习俗,下列情况应视状况酌给予小费:

a) 导游、司机:通常习惯,至少每位游客每日承担USD5作为小费,由领队代表全队团员在旅程结束时,装置在信封内面交给司机和导游。

b) 餐厅:团体用餐免给小费。私人点菜用餐,如果服务令人满意,小费标准占消费额的百分之十(餐馆服务生是属于低工资劳工)

c) 旅馆:给予搬运行李的服务生的小费,通常一件行李AUD1。房间清洁工的小费,可以将AUD2放置枕头上。

八、酒店住宿

a)澳、新酒店卫生间皆提供毛巾、洗发精、香皂等用品。请注意,但大多数酒店不提供牙膏、牙刷及拖鞋,请您在出团时务必携带此用具。

b)酒店内插座位三脚扁头,带有摄像机、移动电话者,请自行备好万用插头,也可向酒店大堂柜台询问是否有变压器借用

c)客房内备有小食品,小冰箱内备有饮料及酒水,但收费较贵,请先查看价格。

d)团体客人按惯例安排同性二人一房,夫妻可以在不影响总房数的前提下尽量安排同间,若团队出现单男单女,导游有权进行调配或以加床处理。12岁以下儿童一律不占床。

e)房间内打给市区或长途电话都会由电脑记入帐户。部分旅馆提供收费闭路电视,可观赏录像带,收费标准及操作方法请查阅客房内说明书。

f)如无特殊航班要求,团队早餐通常在酒店内用,澳洲人习惯吃比较简单的早餐,且对浪费食物极为反感。所以酒店提供的团队早餐会较简单,早餐内容有面包、咖啡、茶、果汁。在酒店用早餐时,请适量选取,切勿在餐盘内剩余过多或者打包带走,这在澳洲是极为不礼貌的行为。

g)请勿穿着睡衣走出房间。在酒店及附属餐厅、酒吧,请勿穿拖鞋

h)澳大利亚某些公共场合是禁止吸烟,例如所有国内航空飞机上、机场室内空间、加油站、餐馆饭店(如果划出吸烟座则属例外)、公共交通工具内[火车、公共汽车、电车、渡轮等]、一般办公室及公共室内场所、旅游客车、电影院等地方。请服从指示,尊重他人的权利。

九、 财物安全:

1 在外活动时,个人的钱款和其它贵重物品发随身带好,不要放在旅游车内;

2 坐飞机时不要将钱款和其它贵重物品、护照放在托运行李中;

3 如行李在托运过程中遗失或破损请即刻和航空公司联系具体赔偿事宜;

4 入住酒店亦应随身拾或存入酒店的免费保险箱内,出去时不要放在房间内;

5 在餐厅、商场、酒店大堂、机场等公共场所要格外注意自己的财物和证件安全,团友要相互照看本团队友的行李物品,以防丢失、被窃、被抢。

十、 安全

a)集体活动是最安全的旅行方式。在外旅游请避免离团单独活动,每到一站一定要记下所住酒店地址、电话、领队房号、旅游车牌号、司机联系电话等,以备万一走失可以找到团队。

b)参观大型景区或安排自由活动、自由购物时一定要记清集体时间、地点,离开团队即使几分钟时间也应向领队和团队打招呼。

c)注意保管好旅行饰件和个人财物,乘飞机时绝对不可以将贵重物品放在托运行李内,相机、摄像机、相机用电池也不应托运。

d)收到托运行李后,一定要将上面的旧条子除掉,以防下次托运行李时引起误会,导致您的行李运错地方。

e)请各位客人将护照、机票、现金及相机、首饰、手表等贵重物品随身携带,挎包最好是斜挎,以免歹徒乘摩托车从背后抢劫。

f)如果在酒店内或旅游车内遗失物品,酒店或司机将不予负责。

g)在澳洲红绿灯的情况极少,请小心过马路。

h)澳大利亚道路系统为英联邦制,靠左行驶而车辆方向盘在右。过街时一定要先看右边有无车再看左边,正面为绿灯时,且确定无右转或左转车,走划有白线的行人穿越道过街。请注意安全。

十一、其他注意事项

d) 国际长途电话:

人在澳大利亚时,可使用储值电话磁卡(面值AUD5、10、20、50元数种),或硬币直接透过公用电话打国际长途。拨号方法如下:国际直拨+国家冠码+地区冠码(省或市)+电话号码在旅馆客房内打电话,通常需要在拨号前先加一个转外线。

e) 电压与插座:

澳大利亚一般电压是240伏,使用三脚扁形插座。有的旅馆有多制区插座,也可以向酒店大厅柜台询问是否有变压器可借用。

f) 自来水生饮:

原则上,只有冷水龙头的自来水可直接喝,水龙头的热水不能直接喝。旅馆客房内一般皆提供免费红茶包或咖啡包,游客可以自己和电水壶煮开水冲饮料。

g) 澳洲时差在夏季比中国快2小时。

h) 客人如对某种食品禁忌,请务必于团队出发前通知我方,以便事先妥善安排。

i) 离开酒店外出时,请通知领队或陪同,并带上酒店名片,以便迷路时使用。最好结伴同行,确保安全。

j) 部分酒店有收费电视服务,入住前请向陪同咨询,以免产生不必要的费用。

k) 多数酒店内插座为三角扁插头,带有摄像机、移动电话者,请自行备好万用插头(澳洲一般电压为240伏),国内全球通手机在澳洲可以使用。

l) 酒店内电话十分昂贵,建议自行购买电话磁卡,在公用电话亭使用。

m) 酒店客房内一般不备有暖水瓶及开水,部分酒店在收取服务费后,可为客人提供开水。建议有饮用开水习惯者,在出发前备好电热杯。

n) 酒店内的小冰箱的酒水、饮料比较昂贵,如需要饮用,最好先查看价格,以免结账时出现尴尬局面。

o) 在飞机内禁止使用移动电话、呼机、游戏机。否则根据法律规定,将被处于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p) 在飞机上请对号入座。如需调整座位,请与空中服务人员联系。

q) 出外期间,尽量少带贵重物品。护照钱财应寄存在酒店的保险箱内或随身携带。部分酒店前台有免费保险箱为您提供服务。切勿将贵重物品放在房间或寄存在行李车内。机舱内、旅游巴士上、部分餐厅内静止吸烟,请服从指示,尊重他人的权利

r) 在境外期间需集体活动,遵守集合时间,配合领队和当地陪同的工作,不要擅自离队,单独活动要打招呼。

㈢ 有关日本,印度,俄罗斯,美国,巴西,澳大利亚有关的环境保护知识

一般人想不到的是在全世界范围内都被高度认同的植树节,竟然出自19世纪时一位美国出版商的倡议。1872年,斯特林·莫顿在美国内布拉斯加州园林协会的一次会议上,悲天悯人地提出了设立“植树节”的建议,该建议得到了积极采纳,不久州长亲自宣布,从此该州每年4月份的第三个星期三,定为植树节。
19世纪末期,在美国西部大开发的浪潮中,自然界天翻地覆,精华所剩无几。这时,约翰·缪尔出现了。早在1876年,他就强烈要求联邦政府采取森林保护政策。1897年美国国会从商业利益出发阻挠森林保护政策,缪尔就通过媒体获得公众支持,使议员们改变了主张。缪尔最大的功绩在于开创了自然保护区建设事业,被誉为“美国国家公园”之父——在以约翰·缪尔为首的一些人的积极活动下,美国于1872年通过黄石法案(Yellowstone Act),成立了全球第一个自然保护区黄石国家公园,又于1916年成立了全球最早的国家公园管理局。目前,美国国家公园管理局管理着57座国家公园,327处自然和历史胜地,1.2万个历史遗址和其它建筑,还有8500座纪念碑和纪念馆……美国的自然精华悉数被罗致入“园”。当然,单凭他的一己之力是不可能张罗这么大的事业的,这个事业是他与另一位代表—西奥多·罗斯福共同完成的。
1903年,缪尔开始与美国总统西奥多·罗斯福交往。罗斯福认为:“我们建设自己的国家,不是为了一时,而是为了长远。作为一个国家,我们不但要想到目前享受极大的繁荣,同时要考虑到这种繁荣是建立在合理运用的基础上的,以保证未来的更大成功。”基于这种理念,罗斯福在政务之余与缪尔考察了大峡谷、约塞米蒂等国家公园,并据考察结果开始限制一些开发—例如在大峡谷中建设大坝。为了使这种环保思想在官员中蔚然成风,罗斯福曾在议会演讲时特别以中国为例(根据一个考察报告)来说明森林破坏造成的恶果:“中国内地(主要指的是黄河下游地区)森林缺乏,乡村只有坟墓和庙祠附近有林木,江河的堤岸没有林木保护,以致洪水经常决堤。山坡都被开垦,导致严重的水土流失……”
二战后,美国真正成为决定全球政治经济命运的超级大国,其工业化的成果在相当程度上改变了地球面貌,改变了人类的生活方式。例如,农药DDT和氟利昂空调都是在美国工业的推动下才在全世界大行其道的。这种规模的工业对全球环境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一位名叫蕾切尔·卡逊的女士开始关注工业污染带来的环境蠕变。1962年,根据她的研究成果,一本名叫《寂静的春天》的书动摇了整个美国化工业。卡逊女士发现由于滥施农药,通过食物链积累整个生态系统都在朝着崩溃的方向发展,因此美国鸟语花香的美好环境存在着极大的危机。这种发现尽管起初遭到一些大工业集团的歪曲,但还是渐渐改变了美国化工业巨头(例如杜邦公司)的发展理念,美国的工业开始有了两个转变:一是注重衡量化工产品全方位的效益,注重实施清洁生产;二是逐渐将生产环节转移到国外。自此,美国的环境才算真正摆脱了工业化的负面影响。
在这个阶段,还有一个人发挥了巨大作用——丹尼斯·海斯。1969年,民主党参议员盖洛德·尼尔森提议在全国各大学举办有关环境问题的讲习会。哈佛大学法学院学生丹尼斯·海斯将尼尔森的提议变成了一个在全美各地展开大规模群众活动的具体构想,并提议以次年的4月22日作为“地球日”在全美开展环保活动。1970年的首次“地球日”活动声势浩大,美国各地约2000万人参加,是人类有史以来第一次规模宏大的群众性环境保护运动,也是二战以来美国规模最大的社会活动。这次活动标志着美国绿色文化主流地位的确立,并促使美国政府加强了环境污染治理:成立了国家环保局,颁布了《清洁空气法》、《清洁水法》和《濒危动物保护法》。
自70年代下半叶后,巴西历届政府都十分重视环境保护问题,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加强环境保护的政策和措施。 首先,巴西政府加强环保立法。1982年,巴西颁布了全国环境法和亚马孙地区生态保护法。1988年在修改后的新宪法中专门增加了《环境》一章,这在巴西历史上是第一次。宪法规定了一系列保护生态平衡的法规,并确定了国家政权及公民保护环境的权利和义务等。宪法还规定全国共有3129万公顷、占全国总面积百分之三点七的地区为生态保护区。1990年巴西政府又颁布了环境保护的十项原则,使法规更加具体化。 其次,巴西从中央到地方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环保执行机构,以确保有关政策的具体实施。1981年,巴西建立了由联邦政府、州和市政府组成的“全国环境体系”,负责协调环境保护工作。1989年又建立了巴西环境协会,重点负责亚马孙地区的环保工作。此外,圣保罗和里约热内卢等大城市还设有环保局。巴西政府中的环境部负责制定方针政策并领导全国的环保工作。 再次,制定环保计划,增加环保投资。1986年,巴西政府制定了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计划,规定新车必须安装尾气净化装置,并规定汽车所用汽油中必须添加百分之二十二的无水酒精,以减少尾气污染并可节省汽油。1993年,圣保罗州政府实行清除贯穿该市的蒂也特河污染计划。1994年,里约热内卢州获得7·93亿美元贷款,用以清除瓜纳巴拉海湾的污染。1995年,巴西政府拨款9·5亿美元,用于消除破坏臭氧层的计划。1991年,巴西政府还宣布了1991年到2000年投资1200亿美元保护亚马孙地区生态和自然资源的庞大计划。另外,巴西政府在1990年到1995年间共提供环保优惠贷款17·58亿美元。今年第一季度又向一些钢铁、造纸和纸浆等易造成污染的企业提供了1·41亿美元优惠环保贷款。巴西政府还用减免部分税收等措施鼓励工厂企业增加环保投资,建设废气废水和垃圾处理工厂等。 最后,巴西重视加强环保教育,增强人们的环保意识,同时对违法者予以惩罚。自80年代开始,巴西中小学就普遍设有环境保护课。今年5月,首都巴西利亚颁布政令,宣布对在市内乱扔垃圾者处以20到80美元的罚款。 经过多年的努力,巴西在环保方面初步取得成绩。首先,城市空气污染状况明显好转。巴西自70年代开始推行全国酒精计划,用酒精代替汽油做汽车燃料。目前,全国有500万辆酒精汽车,占全国汽车总数的三分之一。酒精车尾气污染很少。现在,除圣保罗市空气污染较为严重外,其他城市空气普遍比较清洁。此外,植树造林成风,亚马孙地区毁林情况初步得以控制。现在,巴西基本可做到合理采伐森林,边采伐,边栽植。据统计,到1988年为止,全国造林面积已达620万公顷,近年来进一步扩大。现在,全国纸浆、纸张、纤维原料和冶炼钢铁所用木材全部来自人工林。巴西人工林的百分之五十二是生长迅速的桉树,百分之三十为松柏林。 澳大利亚优美的环境,得益于政府对环境保护的高度重视。澳大利亚政府每年在节能减排方面都会投入大量的资金用于开发研究新的技术。在维多利亚州采访时,维多利亚州能源与资源部长皮特·巴彻勒告诉记者,维多利亚州政府坚决致力于增加利用可再生能源来获得清洁能源,并实行了市场机制,以推动可再生能源领域的发展。维多利亚州再生能源目标计划到2016年,可再生能源至少占总能源的10%。加快风能、太阳能的建设,加强能源的使用效率,降低能耗。在新批的建设项目中,新建的发电厂往后推,提高现有发电厂的效率。
记者在采访中得知,为了广泛吸收全社会的创新智慧,澳大利亚新一届政府不仅设立了一个创新发展部,为了寻求可持续发展的途径,解决发展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澳大利亚正在积极准备召开一个千人大会。计划于今年4月份召开的这个千人大会,将在全澳洲挑选1000人参加,集中在一个主题,就是商讨澳大利亚的未来和2020年前的发展路径、规划方向、规划目标、规划方法。
千人大会由陆克文总理联手知名大学的校长,组成一个10人筹备小组,由这个小组挑选1000名全澳洲最有创见、最有思想、最聪明的人,集中社会各个阶层的精英人士,反映社会各个阶层的发展愿望,形成一个健康的可持续发展的蓝图,为政府决策提供重要参考。
对环境违法者任何人都有权起诉
澳大利亚是世界上最早出台环境保护法律的国家之一。早在1970年,维多利亚州就制定和颁布了“环境保护法”。目前,澳大利亚已经建立起了十分完善的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法律法规体系。在联邦层次,环境保护立法已有50多个,有综合立法,如《国家环境保护委员会法》、《国家公园和野生物保育法》、《生态控制法》、《濒危物种保护法》等;也有专项立法,如《海洋石油污染法》、《墨累河水法》、《大堡礁海洋公园法》等;还有20多个行政法规,如“清洁空气法规”、“辐射控制法规”等。在州层次,各州涉及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法律法规都多达百余个。
澳大利亚环保法律法规的条款很细,可操作性很强。维多利亚州的“环保收费法规”,条款多达百余条,从收费的种类、标准、单位、计算公式到最大排污答应量、交费流程、费用减免等,都规定得十分具体。仅垃圾填埋就按照废物种类和数量列出了16个层次的收费标准,每个层次收取若干个“费单位”。“费单位”的个数,由垃圾填埋成本确定。每个“费单位”的具体金额,由当年物价水平确定。这样的规定,可操作性很强,避免了执法的随意性,减少了执法过程中的摩擦。
澳大利亚法律对于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者处罚很严厉,对法人可以判处100万澳元的罚金,对自然人可判处25万澳元罚金,对直接犯罪人可判处高达7年的有期徒刑。而且,对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者,任何人都有权起诉,不管其利益是否受到损害。
澳大利亚环境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重视预防,不是先污染、后治理,而是尽量做到不造成污染。比如对于采矿者,政府不仅要求他们在开矿前要考虑到采矿对周围动植物和人居环境的影响,还要求开采者要拿出矿山开采后的治理计划,即废矿场地的“恢复”方案。包括废矿填埋后上面是种农作物还是树木、花草,采矿主必须在开矿前交纳“恢复”废矿的成本。也正因如此,澳大利亚许多昔日满目疮痍的废矿山又都变成了葱翠青山或如茵的草场。

㈣ 出国现金携带过多未申报海关如何处罚

以美国为例,结局或许是:没收现金+罚款+有期徒刑。

每年仅洛杉矶机场就会没收数百万美金,从洛杉矶入境的外籍人士中,中国公民是携带现金未申报被扣最多者。美国公民中携带现金未报而被扣者也以华裔最多。华人被没收的金额约占1/5。

美国海关部门官员说,如果游客携带超过一万美元现金、旅行支票或者其它货币形式例如人民币等,都须向海关申报,并对现金的来源做出合理的解释,例如现金如果来自所出售房产,务必出示出卖房产的凭据等。这样做是为了防止一些不法分子在境内洗钱。

如果携带一万美元现金不申报,在一些情况下海关还会对乘客进行起诉,当事人最高可面临50万美元的罚款以及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小侨劝告携带超额现金的乘客还是不要撒谎、不要隐藏所带现金,并将手中现金的真实数量如实申报。

各国入境可带现金限额是多少?

美国:游客可携带一万美元现金、旅行支票或者其它货币形式。

加拿大:携带一万等值加元以下的现金(包括人民币在内),无需申报;超过上述金额,需如实申报。

澳大利亚:澳元根据澳有关规定,凡携带1万(含1万整)以上澳元及等值外币现金入出澳国境,必须向澳海关申报,如携带本票、旅行支票、个人支票、汇票,还须按照海关工作人员或警察要求填写可转让证券表(BNI)申报,否则可能会被罚款或起诉。

泰国:需携带20000泰铢(即折合人民币4000元或等价的外币)以上,否则将会被泰国海关将拒绝其进入泰国国境。

德国:游客需携带不得超过10000欧元入境。

法国:游客需携带不得超过7622欧元入境。

韩国:游客需携带不得超过10000美金入境。

在一些国家,身上携带的现金不足会被认为没有消费能力,可能会被拒绝入境。

就拿颇受广大民众喜爱的度假胜地泰国来说,据泰国国家移民局介绍,凡持有落地签证或旅游签证赴泰国旅游的游客,泰国机场移民局将随机进行抽查,凡是随身携带不足20000泰铢(即折合人民币4000元或等价的外币)将视其为无正常消费能力的人员、存在非法移民的倾向,泰国海关将拒绝其进入泰国国境。

㈤ 澳大利亚首都堪培拉机场发生枪击事件,涉事人员将会面临哪些法律处罚

目前还是一个不好的局面。澳大利亚,方面还是在追查这样的事情,希望可以水落石出。

再次听到外国枪击事件,我并不感到惊讶,因为他们可能被允许携带武器。只要人们达到成人身份,他们就可以要求武器。作为中国人,我们无法判断这样的法律是否健康。我们很幸运地生活在中国,这个最和平的国家。堪培拉机场枪击事件现场的情况如何?让我们一起讨论这个问题。很多网民都在谈论这件事。一些网民认为,澳大利亚作为一个发达国家,自然对武器有严格的控制。

至于他为什么要开枪,目前还不知道警方在航站楼窗户上也看到了三个洞。幸运的是,现场没有受害者,但行程会稍微推迟。

㈥ 出国旅游禁带物品有哪些

出国旅游禁带物品有哪些

近几年,出境游成为不少人春节假期的热门选择。但很多旅客、特别是首次出境的旅客,由于不了解海关的相关规定,出入境时造成很多不必要的麻烦。以下是我为大家收集的出国旅游禁带物品有哪些,欢迎阅读与收藏。

一、澳大利亚肉制品、水果、副产品均需检疫申报

南半球的澳大利亚,现在正是暖暖的夏季,因此也成为很多想躲避寒冷的游客的选择。由于澳大利亚本身是独立的大陆岛,在地理上自然与许多动植物疾病隔绝。所有动物及其制成品、食品、植物、肉类、水果和副产品,均需接受检疫手续,而且必须在入境时向海关申报。

水果不能携带,果汁却可以,失去繁殖能力的鲜花可以带,但是蔬菜却不能。土壤和和沙子不能带,但是没有沙子的石头却可以带进来,澳大利亚海关旅客入境可以携带和禁止携带物品的清单种类实在太多了,很难记。如果你准确来一次澳大利亚旅行,最好在起飞前一天好好查一下物品清单,如果您的英文不灵光,那么没关系,澳大利亚海关有专门的中文材料供在网上比对。

澳大利亚的海关一般会善意提醒,澳洲大多数城市都有亚洲食品超市,所以游客大可不必冒着被没收的危险带违禁的亚洲食品入关。对于违禁物品如不申报或丢弃,可能面临罚款或起诉的风险。

在入境检查的时候,你是可以根据澳大利亚的海关规定来检查你所携带的物品是否被禁止带入或需要申报,你不小心发现有携带被禁止带入的物品,你可以把这些物品丢弃在机场的简易箱内,并不需要为此而罚款。但是如果你没有弃掷,也没有申报,那么一旦被查出,你将可能会面临当场220澳币的罚款,以及事后被起诉,以及追罚6千元和被判监10年的风险。

二、美国禁带盗版书籍和光盘

入境美国的禁止携带物品清单中,除了肉制品、蔬菜、水果等食品外,也包括盗版书籍和光盘。凤凰卫视驻纽约记者庞哲介绍,如果不遵守申报规定,最高可面临一万美元的罚款。美国海关规定,入境美国的旅游者或者外出旅游的美国公民返回美国,入境时都必须填写入境海关申请卡,上边严格规定不能携带农产品、新鲜疏果、肉类产品等,理由是这些食品没有经过美国医药食品的局的审核,对美国民众的身体可能会造成伤害。另外,担心这些蔬菜水果可能会带进不符合美国工业标准要求的农药或者是虫害,会对美国的环境造成污染破坏,或者是对牲畜动物的建行造成影响。

但并不是所有类似的食品都不能带,美国海关规定,要看这些食品和蔬菜水果来源是哪些国家和地区,不同情况不同处理,但是无论从哪个国家地区进入美国的民众都必须要严格填写海关申报表格,否则会罚款一万美元。一般允许被带书美国的食品包括奶酪、罐头食品、干果、婴儿奶粉、饼干、点心等加工好的'食品,如果是大米、面粉等粮食产品则必须要查明是否是来自于有独特虫害的地区,如果符合地区要求情况下,重量也不能超大,也就是说不能做商业行为的批量而只能用来个人视用的批量。

三、欧洲国家香烟数量严格限制 携带假货入境将罚款和起诉

在欧洲国家入境,香烟的数量也有严格的限制,而随时携带的奢侈品牌物品如果存在假冒货,也可能引来麻烦。在欧洲,携带该国家的假货入境,也会被销毁,个人也将面临罚款或起诉的风险。英国旅游入境口岸有三个不同的通道,分别是英国公民通道,欧共体国家公民通道和其他国家公民通道。对于非英国公民法律规定可以免税携带以下物品入境包括200支香烟100支小型雪茄,50支雪茄或者是500克烟草,酒类包括烈性酒一瓶或者是两瓶酒精含量不超过22%的葡萄酒,还有50毫升香水,200毫升花露水,以及其他总价值32英镑的物品。

(6)美国起诉澳大利亚怎么处罚扩展阅读:

一、世界通用,各国禁止入境物品清单

生肉动物器官,野生动物及标本,昆虫有害虫,植物种子蔬菜水果,打火机点烟器,刀具毒品,火药烟花爆竹。

以上便是各个国家都会禁止携带入境的行李物品,下面一些国家本国规定禁止入境的物品。

二、美国禁止入境物品

鸡蛋不论生熟都不可以带入境,非罐装的鱼类海鲜,盗版书籍音像制品,含奶制品和鸡蛋成分的烘焙食品或混合食品,须商业标明成分且装于原包装内。

三、英国禁止入境物品

英国入境食物方面限制比较多,肉制品必须煮熟了才能带入英国境内,且最多只可以带1公斤。17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可以携带烟草和酒精制品进入英国境内。成年人最多可以携带250克烟丝,2公斤酒精含量不超过22%的酒品。

四、新加坡禁止入境物品

新加坡对于违禁品如盗版刊物和音像制品等物品禁止带入境内,对于出口烟酒香烟,未缴纳关税,也不得带入境内。

五、澳大利亚禁止入境物品

澳大利亚禁止携带各种新鲜物品,尤其是食物,若大家真的需要携带的话,最好是填写申明在申报单上,主动进行检查。

六、日本禁止入境物品

日本出入境对于假冒商品携带,检查的比较严格,大家如果是不小心携带了的话,物品将会被没收。如果是故意携带的话,那么将构成犯罪行为。

七、泰国禁止入境物品

盗版印刷音像制品,不能携带入境,如果是正版图书、音像制品只能每人携带一份。在泰国不能随便买佛像、古董等制品带出境内,必须有购买的输出许可证明才可以。免税商店购买酒不可超过一公斤,烟不能多于二百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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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澳大利亚反华分子跑去英国搞事,被捕!涉事人会被如何处罚

据相关的外国媒体报道,澳大利亚反华分子在英国被捕,而对于这件事情的涉事人帕夫卢 ,将会依据相关法律对他进行制裁和处罚。根据英国伦敦当地的警察称帕夫卢 还在一封邮件里提到,要用炸弹来袭击中国驻英大使馆 ,并且在帕弗鲁被警方抓捕时,还对着大使馆做一些可疑的举动和行为,而对此中国驻英大使馆也曾证实收到过恐怖威胁的邮件。对于涉事人当地政府会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

帕夫卢 是非常激进的反华分子,他在众多的场所发表了众多反华的演讲,可以说他这个人劣迹斑斑。

㈧ high court of australia

一、澳大利亚联邦宪法结构和内容上的特点

1900年澳大利亚联邦宪法在结构和内容上具有自己的特点。这些特点对澳高等法院运用宪法保护公民权利产生了深刻影响。

(一)形式上的特点:宪法中没有包含专章《权利法案》,也没有制定专门的人权法。

澳大利亚联邦宪法是成文宪法,但是宪法中没有专章《权利法案》,也没有另行制定专门的《人权法》。这明显区别于美国、英国、加拿大和新西兰。英国是世界上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但迫于遵守《欧洲人权公约》的压力,于1998年制定了专门的《人权法》,并于2000年2月10日实施。美国联邦宪法原文也没有专章《权利法案》,但在1789年制定了十条修正案即《权利法案》,以后逐步增加。加拿大1982年宪法包含了专门的《权利与自由宪章》。新西兰于1990年颁布了《权利法案法》(Bill of Rights Act 1990)。甚至在澳大利亚一些州也颁布了人权法或提出了专门的人权报告。如澳大利亚首都地区于2004年颁布了《首都地区人权法》(Australian Capital Territory Human Rights Act 2004)。新南威尔士州于2001年颁布了《新南威尔士权利法案报告》(A NSW Bill of Rights Report)。

(二)内容上的特点:权力配置,权利有限。

由于特殊的背景,澳大利亚联邦宪法的主要内容是配置联邦和州权力,即调整权力之间的分配,包括横向的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纵向的联邦与州之间的权力划分。宪法第128条和9个修正案绝大多数条款也是关于权力划分的,可以说,澳大利亚联邦宪法属于权力配置型宪法。学者称之为“宪法的中心功能是分配政府权力。”〔1〕现行宪法中只包含有限的明示性权利。〔2〕由于这个原因,澳高等法院在保护人权方面,远不能象美国最高法院那样更积极主动地发挥更大的作用。但是,高等法院还是在运用宪法保护人权方面作出了巨大的努力。

二、高等法院运用宪法保护权利的四种途径

澳大利亚高等法院运用宪法保护人权的方法主要有四种:运用宪法中的权力条款,解决权力争端,间接保护人权;适用宪法中的明示性权利自由直接保护人权;设法发现宪法中包含的默示性权利自由,拓展保护人权的空间;还通过运用宪法中的规定,充分发挥本国批准的国际人权条约来保护人权。

(一)通过适用宪法权力条文间接保护权利

这是澳高等法院运用宪法保护公民权利的重要方式。宪法明确列举联邦议会立法权范围,宪法的重点在于限制联邦议会权力。下列这些原则是决定联邦立法是否合宪的主要标准,也是联邦议会的主要立法权力。法院运用这些规定来审查议会立法是否合宪,进而达到保护公民权利的结果。

1、联邦立法必须在宪法赋予的立法权事项范围之内。

联邦宪法下列条款规定了联邦的立法范围,它为立法机关行使权力划定了界限:

(1)宪法第51条中列举的权力,共有39项事项。除了少数排他性的权力属于联邦行使外,如联邦与太平洋岛屿之间的关系外,多数权力属于联邦与州共享的权力。宪法第51条明确列举联邦议会立法权主要包括:州际和海外贸易及商业权;不得在州之间或在州内的不同组成部分之间实行税务歧视;商品生产和出口的奖励金,这些奖励金应当在全澳大利亚统一;联邦公共信用借债;邮政、电话和其它此类服务;公司权力;种族方面的权力;外部事务权力;根据正当条件强制获得财产权;附带性权力(包括潜在的因主权国家地位而拥有的权力)等。

(2)宪法第52条赋予联邦排他性的权力,即为了和平、秩序和良好管理,联邦有权对下列事项进行立法:联邦政府所在地,以及为了公共利益而取得的各地方;关于管理权,根据本宪法已经移交给联邦政府的公用事业任何部门的事项;其他经本宪法宣布属于议会专属性权力范围的事项,如第90条的消费税和关税、第111条的州将部分地区让与联邦,并对联邦处理该地区事务的绝对服从。

(3)宪法第122条规定,联邦可以为任何由州放弃的并被联邦接受的地区、由女王置于联邦权力下并经联邦接受的,或者以其它方式由联邦取得的任何领土进行立法。

(4)宪法还被解释为赋予联邦议会对全国性事项有默示(implied)的立法权。

2、如果没有遵守宪法规定的下列形式和程序规则,议会立法可能无效。

联邦宪法第54条关于拨款支出的法律要求;第55条关于强制征税的法律形式要求;第57条规定,在参众两院发生冲突时,解决争议的程序性要求。

上述规定都是约束联邦议会立法权力的宪法依据,如果议会制定的法律因为超越宪法赋予的权力种类和范围,进而侵犯了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可以提起违宪审查诉讼,提出立法越权的主张,从而达到间接保护权利的目的。

当然,这种方式对人权的保护是间接的。因为,如果当事人权利受到了侵害,此时只能主张立法机关行使的立法权超越范围;再者,就大多数宪法权力条款来说,法院并不承认它们具有保护人权的主观权力性质,即不能以权利自由作为起诉的理由,只能以议会立法越权为诉由。因此,这种保护方式在主观上是为了解决权力争端,客观上具有保护人权的效果。此即宪法权力条款所影射出来的人权保护。

如澳大利亚宪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法院有违宪审查权,但宪法规定了联邦高等法院有宪法的解释权。法院据此规定,对联邦议会制定的法院进行审查,作出了该立法超越宪法规定的判决,从而解决了立法越权的问题,也间接保护了原告的权利自由。此即共产党案件〔3〕。该案件涉及的争议是1950年联邦议会制定《共产党解散法》是否违宪侵犯权利自由。该法规定:解散共产党,并成立一个组织接收共产党党产;还规定,凡是没有经过登记注册为产业组织,并与共产党有联系的团体或者机构,只要联邦总督认为该组织的存在有害于联邦的防卫和安全,均为非法。该法律的前言声称,共产党在澳大利亚从事运用暴力推翻政府制度的活动,并通过罢工和停止工作等方法给国家的防卫和重大的产业制度造成损害。对于上述法律规定,共产党和一些工会组织向联邦高等法院提起诉讼,控告议会法律违反了宪法第51条第6项〔4〕赋予的权力;还认为该法侵犯了原告的结社、集会、罢工和财产权。法院审查认为,该法律超越了宪法授给议会的权力范围,因为在和平时期,宪法第51条第6项的防御权不能被延伸来批准该法律。法院并没有接受原告关于该法侵犯其结社、集会等权利的主张,因为联邦宪法并没有规定这些权利。尽管如此,法院通过审查确认联邦议会超越立法权,在客观上保护了原告的结社、集会、罢工和财产权等。

工程师案例,即工程师联合协会和阿德来德轮船有限公司案件〔5〕是另一件影响深远的案例。工程师联合协会是一个全国性的贸易工会,其宗旨是,为全澳洲雇员针对雇主提出增加工资和改善条件等要求和申诉提供服务。其中一个雇主是西澳大利亚的政府企业。协会一开始向联邦仲裁法院寻求解决争议的途径。1904年《联邦调解和仲裁法》赋予法院对超出任何一州范围的产业争议,包括在州控制下的或由公共权力控制的产业争议,具有阻止和处理的管辖权。西澳大利亚贸易事务部长主张,联邦法律不能适用于州政府企业。高等法院认为,该法律属于宪法第51条第35项〔6〕规定的有效权力范围,没有什么理由能够使州获得不执行该法律的豁免权。在该案中,高等法院关于宪法第51条第35项的裁决和解释,使联邦制定的法律能够拘束州政府。这一判决在主观上解决了州与联邦权利发生的争端,而在客观上保护了原告(雇员)的目的。该案是通过确认联邦立法的合宪性,将州雇主纳入受拘束的范围内,间接达到保护雇员权利自由的结果。

上述案例表明,澳大利亚联邦高等法院通过适用宪法中的权力条款,审查立法是否超越宪法范围。对于违宪的,宣布无效;对于合宪的,维护其合宪效力,这些都在客观上具有保护人权的结果。

(二)运用宪法明示性权利条款直接保护宪法权利

澳大利亚联邦宪法包含了四条明示性权利:第80条陪审员审判的权利;第116条宗教自由;第117条不得因为居住在其它州,对其居民进行歧视;第51条第31项规定的联邦在正当补偿的基础上取得州或者公民个人的财产。〔7〕另外第51条第23A项也提供有限的保护。高等法院直接运用这些规定,作出了不少判决,保护了公民这些权利自由。

1、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宪法第80条规定了公民有权获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但从高等法院所有的记录来看,该条受到有限的解释。第80条保护的权利受到限制,即只有在存在公诉审判的情况下,原告才能获得陪审的权利。

2、宗教自由。宪法第116条规定,联邦不得制定关于建立国教、规定任何宗教仪式或禁止信教自由的法律,不得规定参加宗教考试作为担任联邦公职的资格。本条的宗教自由要求坚持非建立原则和自由行使原则。

(1)非建立原则。其中一件详细且至今仍有权威的是DOGS案件,即Attorney- General (Vict); Ex rel Black v The Commonwealth(1981)146CLR559案件。在该案中,维多利亚州检察长(Attorney-General)试图申请法院判决,联邦对宗教学校的财政资助违反了宪法第116条不得建立国教的规定。原告认为,由于这些学校是建立在宗教基础上的,因此认为政府的财政支持推动发展了这些学校的宗教事务,使它们达到了联邦建立宗教的程度。还认为,宪法第116条禁止联邦制定任何法律对任何特定的宗教提供综合性的承认、援助或者支持。换言之,主张的理由是,联邦赋予某种宗教对另一种宗教以特殊优待,这种做法违反了宪法第116条规定。高等法院认为,根据宪法第96条规定,〔8〕由联邦给州提供的授权要服从第116条规定的限制。但是,高等法院最终以6比1的结果拒绝了这项挑战。多数法官意见认为,禁止“建立任何形式的宗教”,这一目标的指向是,禁止使某种特定宗教成为国教、建立某种国教或特别加强保护某种宗教使之成为国教。而在本案中,仅仅给宗教活动、教派、宗教学校提供财产援助,这并不能达到建立宗教的程度。

(2)自由行使原则。它保护的基本价值是,个人应当拥有独立追求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免受政府干预的自由。主要涉及两个问题:对这种自由是否存在合法的政府干预;如何在保护自由表达原则和其它不受保护的原则之间划分界线?

第一个问题在Kruger v. Commonwealth(1997)190CLR1案件中得到讨论。请求人主张,1903年联邦《防御法》关于履行军事服务义务的条款违背了宪法的宗教信仰规定。法院拒绝了这个请求,Griffith首席法官认为,在军事训练和自由行使宗教之间不存在冲突,因为军事训练没有对宗教做什么,Kruger并未被禁止行使宗教自由,因为在他履行军事服务时,仍然可以信仰他的宗教。

第二个问题是,依据什么标准可以划分宗教活动与其它活动?法院有时不得不对“宗教是什么”这个极为困难的问题进行深究。争议中有三个方面事项得到澄清。其一,宗教不必是有神论的,但可以说,对宗教的信仰“是信仰超自然、信仰某个事物或某个原则”。换言之,信仰是一种超验的秩序,它超越日常生活的世界,不能按照通常的方法加以认识。其二,信仰超自然世界的存在并不是自我满足于建立一种宗教。就是说,必须有一些“行为教规”赋予这种信仰以效力。其三,宗教不必具有合理性。它毕竟只是宗教自由而不是要保证实现合理的宗教自由。第116条并不要求法院评价和判断现实世界宗教的价值。

3、免遭因居住在不同的州而受歧视的自由。宪法第117条规定,居住于任何州的女王的臣民,不受其他任何州的任何限制或歧视,如该限制或歧视并不同样适用于居住于该州的女王的臣民者。该条的核心概念是歧视。

代表性案件有二:Henry v. Boehm(1973)128CLR432案件和Street v. Queesland Bar Association(1989)168CLR461;88ALR321案件。两案都涉及类似的问题。前一案件涉及到南澳大利亚给在该州从事法院执业活动施加了时间限制;后一案件涉及来自其它州的执业者是否准入昆士兰州的问题。在前一案件中,《南澳大利亚调整执业者准入法院规章》(the Rules of Court Regulating the Admission of Practioners)第27条第1项规定,以前在另一州获得承认的某人,在申请准入之前,必须在南澳大利亚“居住至少达三个月”。原告认为这一规定是对南澳居民的歧视,违反了第117条。法院多数认为,该要求不具有歧视性。根据法院多数观点,如果南澳大利亚只对非本州居民加以限制,而不对南澳大利亚居民适用,那是违反宪法第117条的,即存在歧视其他州居民的情况。但是,在该案中,只限制非南澳大利亚居民资格的情况并不存在。因为上述规章对所有要求在南澳获得法院执业资格的人都规定了必须居住达到一定的连续时间。所有申请执业于法院的人,无论是否南澳大利亚居民,都具有同样的地位。

4、在正当条件基础上取得州或者个人的财产

宪法第51条第31项规定,为了维护联邦的安宁、秩序和良好治理,议会有权根据本宪法,根据公平条件,制定法律,以取得任何州或者任何人的财产。

关于该条的案例,争议主要是:什么是取得?什么是财产?什么是正当条件?高等法院在判决中阐明了第51条第31项的含义,该条可以被理解为联邦取得财产权的宪法性源泉。它要求:无论什么时候,联邦法律要取得财产,必须以“正当条件”基础上的补偿为前提。法院对第51条第31项中的财产概念给予广义的解释。在Minister of State for the Army v. Dalziel(1944)68CLR261案件中,法院作了详细的阐述。法官多数裁决,财产包括了“金钱、接受金钱支付的权利”〔9〕、知识产权〔10〕和土着人及原海岛居民的土地所有权(native title)。〔11〕 “取得”这个概念则受到更多的限制。

综上可见,虽然从总体上看,法院在运用宪法明示性权利规定保护人权时具有限制性的特点,但是通过处理争议,法院解决了问题,仍然对公民的权利给予了最低限度的保护。

(三)法院通过审判发现宪法中的默示性权利

默示性权利是指宪法没有明文规定为权利,而是由高等法院承认的宪法文本和结构,包括宪法所创立的代议和责任政府制度,以及分权可能产生的来自政府权力的许多默示权利(自由)。〔12〕澳联邦宪法缺少专门的《权利法案》篇章,但是许多条款由于具有限制政府权力的作用,从而使法院在其中发现出默示性权利自由,法院以之为据,保护个人权利。需要指出的是,“法官们必须发现宪法中这些没有被列举出来的权利,而不能创造新的权利”。〔13〕

默示权利可以分为两类:与宪法中特定条款有关的默示性权利和奠基于宪法结构或基本宪法原则之中的宪法权利。〔14〕

1、与宪法中特定条款有关的默示性权利,包括:

(1)宪法第51条开头规定:议会应当根据本宪法,有权为了联邦的和平、秩序和良好治理而就下列事项进行立法……。“和平、秩序和良好治理”这些短语,在澳法律传统中,通常与对立法权的授予相联系,可以作为对立法权的限制发挥作用。在限制立法权这个意义上,它可以保护公民权利。

(2)第109条也是公民默示权利的重要来源。其规定:在州法律与联邦法律于同样主题事项规定不一致时,联邦法律优先;州法律中与联邦法律冲突的部分无效。在University of Wollongong v. Metwally(1984)158CLR447;ALR1案件中,法院多数法官将该条作为个人权利的来源,并指出,宪法第109条不仅确立了联邦法律对州法律的至上性,它也保护个人免遭不公正的对待,即服从有效的但与联邦同样主题法律相冲突的州法律的要求。

(3)宪法第三章将司法权排他性地赋予法院,由此引申出一系列的自由权利:保护澳大利亚人获得最终司法救济的权利;不仅默示包含了司法权只能被授予第三章的法院,而且也意味着司法权只能被授予法院,被授予的机关必须符合“法院的基本要求”;还引申出正当法律程序和法律之下的平等权。

2、与特定条文无关的默示权利

法院在解释宪法时,还经常从宪法结构或者基本的普通法原理中引申出一系列权利。主要包括:

(1)默示的讨论政治和政府事务的言论自由。宪法确立了民主代议和责任制度,这体现在宪法第7条、第24条、第62条、第64条和第128条等。在Australian Capital Television v. Commonwealth(1992)177CLR106;108ALR577案件中,高等法院以5比2的多数裁决:1942年《联邦广告法》条款无效,该法禁止选举期间在广播和电视上作政治宣传广告。

(2)集会自由和结社自由等权利。这也产生于宪法确立的代议政府制度。

(3)平等投票权。这是从宪法第7和第24条所确立的“由人民直接选举”引申出来的。尽管宪法第24条并不要求在严格的“票票等值”中获得选举的平等,但是在McGinty v.Western Australia(1996)186CLR140案件中,多数法官支持下列主张:第24条“直接由人民选举”的关键用词确立了在联邦选举中政府无权剥夺成年公民的普选权利。Toohey、Gaudron和Gummow三位法官更进一步把投票权平等(或者至少是投票权的相关平等)看成是一个重要原则,默示包含在宪法选举条款中。在Leeth v. Commonwealth(1992)174CLR455案件中,Deane和Toohey两位法官认为,法律平等的原则是宪法的“必要的含义”。还认为,这个原则有两方面含义:第一,所有的人都要服从法律;第二,在法律之下和法院面前所有人都有潜在的和内在的理论上的平等。这两位法官举了大量的例子证明这个含义的存在:宪法是人民自由和平等的协议,平等的原则内在于联邦司法权的平等保护观念中,如果人民的权利在州得到非歧视的保护而得不到联邦的保护,那是十分可笑的。

(四)运用国际人权条约中的有关规定保护人权

在澳大利亚,如果没有国内的具体实施法律,被其批准的国际公约和条约并不自然生效。但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并非简单地坚持这一点。对于本国已经批准、但尚未制定国内法律加以落实的国际条约,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国际条约的国内拘束力,以此保护公民的权利。

宪法为本国制定涉外方面的法律提供了依据。宪法第51条第29项规定,联邦有权就与“外部事务”有关事项进行立法。它有两个基本的含义:

(1)联邦可以对澳大利亚地理范围之外的任何人、地方、事项和事物〔15〕进行立法。

(2)外交关系。这是最具有争议性的方面,也是与国际条约和公约发生关系的主要依据。联邦颁布与此相关的立法有三个方面的内容:与条约和公约有关的立法、涉及国际事项的立法、与澳大利亚外交事务有关的其它立法。法院就国内法与国际人权公约之间的关系作出过一些判例,其中一件是蒂欧案件(Teoh case)。〔16〕

1995年4月7日,在Teoh 案件中,高等法院针对澳大利亚已经批准但未制定国内实施法的条约效力问题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就实施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阐明了看法。该公约已被澳大利亚批准,但条约未被纳入澳大利亚法律中。这表明条约并不自然在澳大利亚发生效力。该案争议的是,公共当局在决定是否将一个外国人(他的孩子具有澳大利亚公民资格)驱逐出境使其回到马来西亚时,是否需要考虑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考虑儿童权利公约。争议中的外国人蒂欧被控告在澳大利亚犯有毒品犯罪行为,涉嫌进口和持有海洛因。蒂欧主张,国家应当考虑《儿童权利公约》,这对他来说很重要,因为如果公约得到考虑,其结果可能大相径庭。

高等法院的观点是:(1)条约不是澳大利亚法律的一部分,除非有立法才能使其生效;在澳大利亚法律制度下,没有纳入澳大利亚法律的条约不可能作为直接的个人权利和义务的来源得到实施。(2)澳大利亚政府已经批准但没有纳入澳大利亚法律体系的条约可能引起一个“合法的期待”,即决策者应当根据该条约作出行为:批准一个公约是行政政府对世界和澳大利亚人民作出的积极声明,政府及其代理机构将根据公约行为。该积极声明是“合法期待”的合适基础,在没有相反的法令和行为表示时,行政决策者将按照公约行为。在决定驱逐蒂欧时,移民种族部门考虑的主要因素是,被告是否符合良好品质的要求,而《儿童权利公约》的机制则要求将儿童的利益作为考虑的主要因素(也就是,至少对良好品质要求来说处于平等地位)。移民种族部门在决定驱逐蒂欧时,只将良好品质作为主要因素,未将该案件中儿童的利益作为主要因素,这个做法是不适当的,也是错误的。该案件判决后,引起政府的巨大震动,政府发表声明进行抵制。尽管如此,判决的结果在事实上对澳大利亚政府的行为产生了某些法律影响。至今,这些问题仍在争论。

由此看出,尽管澳大利亚法院面临着艰难的选择,但它们还是努力促使本国政府实施条约、公约,保护人权,这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澳大利亚的司法判决对于其它国家推进条约、公约的司法化和实证化无疑具有重要的启发。

三、小结

从上文分析可见,澳大利亚高等法院努力克服成文宪法的缺陷,重视运用宪法保护公民权利。它们这种认真对待宪法的态度非常可贵。第一,澳大利亚宪法中缺乏许多宪法权利,但法院仍然重视运用宪法保护人权。这种现象的出现绝非偶然,因为各国认识到,宪法的司法保护是公民权利最为有力的保障措施,宪法审查也是制约权力的有效途径。第二,在宪法存在缺陷而不利于保护公民权利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应当发挥积极能动作用,被动消极的做法不符合当今时代发展的要求。通过宪法解释,可以弥补宪法的不足,促使宪法修改完善,也有利于监督立法权,以保护公民的权利。

当然,由于澳制宪者对人权保护的轻视,以及澳大利亚联邦宪法中缺乏专门《权利法案》篇章,这些都严重地制约了法院运用宪法对人权的保护,也给澳大利亚带来了极大的消极影响。一方面,宪法对公民宪法权利的规定有限,对于默示性权利的认识则处于模糊不确定的状态,因此,人权容易受到国家机关的侵害。其次,由于法院在运用宪法保护人权上所存在的缺陷,也给澳大利亚在国际上带来了消极的声誉影响。与其它普通法国家如加拿大、英国、新西兰等相比,澳大利亚显然落后。所以尽快制定专门的权利法案,或者在宪法中增加专门的《权利法案》是不可阻挡的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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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偷偷寄烟去澳大利亚要去报备。携带烟草制品入境澳大利亚按规定申报。澳大利亚,对进口控制比较严格。是从外国供应商订货、网购还是私人发货进入澳大利亚的任何烟草产品(包括香烟、糖蜜香烟、散叶烟草),都需要获得澳内政部颁发的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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