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你好。我想到澳大利亚做矿工。现在对这行业没有技术也没经验。 如果想去。我必须要会些什么。
英文流利并且要是矿业工程专业文凭,才有可能。澳大利亚矿工是平均工资最高的职业,所以没技术的还是别考虑了。澳洲的几个采矿企业只认澳洲文凭。
华人的矿产公司也认中国大学文凭。
⑵ 澳大利亚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管理及其给我们的启示
此文原载《国外地质勘探技术》1993年第4期
澳大利亚是矿产资源非常丰富的国家,其矿产储量价值、单位国土面积、人均矿产价值均居世界前列。据统计,澳大利亚矿产储量占世界前五位的有铁、锰、钛、铀、铅锌、铝土、锡、钨等。拥有世界着名的巨型铜矿区2个,铅锌矿区6个。在世界矿产品贸易方面也有数种足可影响国际市场供需的拳头产品。1989年澳大利亚铁矿石、动力煤出口分别占世界贸易量的24.5%和21.9%。澳大利亚联邦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全体国民(minerals belong to people),本国公民均有权勘探与开发。在澳大利亚,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管理以州政府为主,联邦政府只在海上石油、海外投资等矿业政策上干预。联邦与州政府在管理本国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方面不存在隶属关系。
联邦政府设初级产业和能源部,部长负责该部的全面工作。另设一资源部长具体分管能源计划、矿产品、自然资源管理、渔业、检疫和检验及矿产资源、农业科学等事务。部内设15个单位,其中与矿产有关的石油局、煤炭与核能局、(核)安全局、矿产品司、能源计划局、矿产资源和地质地球物理局、农业与资源经济局等司局分别负责地质勘查和矿产开发各方面的管理工作。这些单位不直接从事矿业产业管理和矿权管理(矿产资源和地质地球物理局除外),他们的主要任务是制定矿业政策,并同其他部,特别是与贸易部协商,共同制定矿产品出口政策,从而达到调整矿业生产的目的。此外,联邦初级产业和能源部为了协调同各州政府矿山部之间的关系,还设立了澳大利亚矿产能源委员会。该委员会由联邦和州政府的有关部长组成,主要任务是协调矿业的发展。该委员会在澳矿业政策的决策上起着重要的作用。
澳大利亚各州都设有矿山部。该机构代表国民利益管理本区域内的矿产资源的勘探与开发。矿山部有两项基本职能,一是行政管理,二是立法和制定勘探,开发的规则。下面以昆士兰州矿山部为例说明州政府管理矿产资源的勘探及开发内容。
1 行政管理
行政管理内容包括勘探许可和开发许可的审批及勘探、开发有关费用的收取。
(1)勘探许可。基本原则是鼓励投资者在勘探领域投资。勘探许可证规定申请的勘探面积第一年不超过100平方千米,最低投资要求达到50万澳元;第二年缩减到50平方千米,投资10万澳元;第三年25平方千米,投资10万澳元。取得勘探许可证要交纳勘探租金(按20澳元/平方千米收取)和环境破坏补偿保证金(5000~40000澳元),勘探许可证还规定勘探者每年要向州矿产资源管理部门上交一份勘探计划,成果报告,对同时申请同一区域勘探权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勘探者,视各家勘探技术先进性确定最终勘探权属。
(2)开发许可。开发许可是控制矿产资源合理利用的重要一环。在澳大利亚,如果一个矿山缺少采矿租约(mining lease)则认为违法。采矿租约规定矿区范围不超过1平方千米,时限1年。采矿租约的取得条件包括提供:①开发矿山的开采规划;②环境控制规划及环境影响评估;③保护环境和恢复环境的计划。只有在以上三项条件经过州政府矿产资源管理部审查,确认合理的情况下方可取得,获得采矿租约之后要向州政府缴纳租金和矿区使用费。
澳大利亚矿业法准许勘探、开发许可证转卖。
2 立法和制定勘探开发规则
州政府矿山部设有专门机构负责勘探、开发立法和有关争议的法律仲裁及矿产开发的监督检查。该机构有权阻止采矿租约的发放,也有权对违犯规定的矿山提出警告直至取缔采矿租约。当然,矿产开发者也有权向矿产法庭申诉,请求调查。
对国外投资者,澳大利亚政策规定澳方至少占有矿业部门50%的产权和控制权,外国矿业公司若掌握过半数所有权将得不到签订合同的许可,除非它们提出计划使澳大利亚占有的产权逐步增加到至少50%。澳大利亚为加强对外资的管理,1972年颁布了关于外国资本在澳进行矿业投资的特定原则:凡超过500万澳元的投资项目须报联邦政府审核,1985年10月此项标准放宽到1000万澳元以上.对具战略意义的铀矿开发,澳国除制定有“二矿政策”以外,还对包括采掘、提取或与核燃料工业有关的外方投资项目,要求澳方占有75%以上的股份和管理权。
以上简要介绍了澳大利亚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管理情况,我们可从中得到如下启发。
启发之一,澳大利亚的矿产资源属全国国民所有,但其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明晰的。州政府矿山部作为所有权的人格化代表行使勘探、开发的监督、管理权,通过采矿租约的发放保证资源最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实现;通过收取租金和矿区使用费实现所有权收益,政府不参与矿山的日常生产活动。勘探、开发管理的集中统一,加强了所有者的管理地位,比我国采矿许可证发放管理体制优越;同时,勘探、开发许可证的转卖制度为矿产资源从勘探到开发的市场化创造了良好的环境,由此增强了资源开发者充分合理利用、不断改善经营条件的意识。
启发之二,在澳大利亚联邦政府与州政府矿产资源的管理职能划分上,赋予了州政府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立法权,使地方政府有权根据本区域特点制定相应的法规体系。联邦与州分税制刺激了地方政府管理矿业的积极性。澳大利亚管理矿产资源的中央与地方非隶属关系及由双方有关部长组成的矿产能源委员会,不仅充分发挥了地方政府主观能动性,而且又使得本国矿业能够稳步,协调发展。
⑶ 我想去澳大利亚当铁.矿工,需要那些条件,签证怎么办.
班工作签证或者技术移民(如果你有非常好的英语水平的话)技术移民要求很严的
⑷ 澳大利亚:恢复废弃矿区走可持续生态矿业之路
此文系作者和李兰(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刁淑丽(内蒙古赤峰市委党校)合作。原载《国土资源》2005年第5期
澳大利亚是世界重要的矿业大国之一,每年矿业为该国的经济带来约400亿美元的产值,不仅在矿产品出口方面占有重要地位,而且在矿产资源评价、矿区设计和矿业开发方面向全球70%以上矿区提供了相关软件,更令世人关注的是其矿区生态恢复技术在国际上处于领先地位。这与澳政府重视恢复废弃矿区、严管生产矿区的生态环境,坚持走可持续生态矿业之路不无关系。
目前矿业部门总费用的0.5%和矿业周转金的0.7%用于与环境恢复有关的支出。近年来,矿山企业在矿区生态恢复方面的投资达2.5亿澳元。具体做法体现于注重矿区生态恢复方面生物多样性和景观生态系统的研究;立法保证废弃矿区的生态恢复资金来源与税收鼓励;严格矿业环境保护规范管理,制定可行的生态恢复规划并监督实施。
1 重视矿区生态恢复技术研究
澳大利亚矿业部门为贯彻国家生态可持续发展战略,减少矿山对周围生态的破坏,保护矿山生物多样性和景观生态系统,采取预防性原则防止环境退化。1996年~1997年,矿业部门投资3.69亿美元用于废水管理、水资源保护以及生物多样性和景观生态系统的保护,并且从土壤保持和植被选择等方面加强研究,取得了可喜成绩。如利用废石保护表土以降低因采矿造成的土壤侵蚀;将提炼铝土矿产生的能够吸收磷的矿渣加入到沙质土壤中以增加土壤肥力;利用推土机或铧犁松动被重型机械碾压的硬质地表,加快恢复区内的水渗透速度,促进营养物质的循环。
在植被选择和种植方面,研究选择不育的、不结果的外来物种防止非本地物种繁殖;开发利用种子处理和储藏技术及各种工程措施,降低恢复成本提高植被种植效果。另外,为保证生物多样性的延续,为受到威胁的动物建立临时栖息场所、恢复水生栖息地等。
2 立法保证废弃矿区的复垦与生态恢复资金
在澳大利亚,尽管受采矿影响的地区占国土面积不足1%,但没有管理的矿区均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环境问题。随着大量废弃矿区环境问题的逐渐显现,澳政府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在严格限制管理开发矿区生态的同时,制定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法规以保证废弃矿区复垦与生态恢复资金的来源。
2.1 针对废弃老矿区建立复原基金
为恢复废弃矿区的生态环境,制定浅层矿物开采法(The Sur-face Mining Low),针对1977年8月3日之前全部或局部废弃矿区收取开采费建立复原基金。该法规定:对露天煤矿每吨收取15澳分的开采费,对褐煤收取每吨10澳分的开采费建立复原基金。此外,该基金还包括捐助、逾期付款利息、罚款、管理费及本金利息。该基金自1978年1月30日起收取第一笔开采费至2004年6月30日止,共征收总额为70多亿澳元。
2.2 推行国家生态可持续发展战略
20世纪90年代以来,澳大利亚政府为了更广泛的生态可持续发展战略步骤和承诺转化成对自然资源的实际管理,为了制止和逆转威胁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的消极势头,已经通过加大现有计划的步伐以及推行新的创新机制来保护保护区内外的生物多样性,同时结合联邦、州和领地及当地政府所做的工作。为保护区内外的栖息地范围和物种群体数量,确定更为量化的目标,更加强调现有项目和新项目以及措施的成效;考虑到扩大资金来源渠道,对收购和保护协定进行投资,提高生物多样性管理的知识基础;扩大研究项目,特别是支持对保护系统的编目、检测和开发工作;进一步将生物多样性目标结合到非保护区土地管理中,同时开发新的相关措施(例如保护权、契约、管理协议);与土着人密切合作,为属于土着人所有和管理的14%领土进一步制定生物保护计划和机制;进一步将可持续农业、林业和渔业的战略目标转化成具体目标。
在矿业开发方面,采取合作性的方式,运用管理、经济和自愿性手段,促使政府、工业和社区组织之间互相沟通,发挥自愿性措施和协议的作用,共同管理矿山生态环境,改善了矿业的环境状况。为减少勘探时期、矿山开采期间及闭坑之后的生态环境免遭破坏,对相关管理条例作了扩充和更新。另外,为了补偿因矿山关闭之后遗弃无主以及不能进行恢复而造成的损失,采取涵盖恢复费用的保证金制度。
2.3 建立废弃矿区复垦及信托基金
澳大利亚1995年版矿产资源法第10章第2节“废弃矿区的复垦及信托基金”181条规定:
(1)在州政府金库中建立矿区复垦信托基金;
(2)该信托基金包括:由议会批准的用于该目的的任何款项;任何来自出售建筑物、机器或其他财产所获款项;任何由部长根据第198条规定罚没的保证金或交纳的保证金;任何为此目的而收到的款项;任何金库向信托基金支付的款项。
该项法律实施以来,废弃矿区的恢复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以塔斯马尼亚州为例,2000年~2001年,由该州矿产资源部、初级工业水资源及环保部共同对塔斯马尼亚酸性物质排放量进行监测和调查,并制定了相关标准;根据矿产资源法(1995),在1997年建立了矿区恢复信托基金;该州主要相关矿区的酸性物质排放都是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的;在2001年提交了一份关于Mt Lyell酸性尾矿排放补充措施的可行性报告,该报告提出了完全或部分电解铜矿成分回收等几项可供选择的方法及相关成本。2003年颁布了关于降低酸性尾矿排放指标的法令。
2.4 与生态恢复相关的矿业税收减免
澳大利亚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税收法规,对采矿、石油和采石业制定有专门的税收减免条款。
勘探支出减免税:对矿产开发的可行性研究以及采矿或采石之前的环保影响研究,如果相关支出发生在应交纳所得税的阶段,与该类支出相关的经常或资本支出完全免税。
资本支出津贴:油田和采石厂所发生的与环保相关的资本支出可部分减免。采前准备方面的道路、铁路、管线等和矿区辅助车间、仓储设施等的支出也可部分减免。
(环境)复原支出:复原指的是把废弃矿区全部或部分大致恢复到采前环境水平,如海上石油开采复原是指完全拆除近海石油平台,在同一财政年度,因复原发生的任何经常或资本支出完全免交所得税。复原支出的减免还包括勘探方面的补充性工作。
2 严格规范管理矿业生态环境
澳大利亚严格的矿业生态环境管理体现在明确的规范要求、全面系统的生态恢复规划以及完善的监督体系。
2.1 明确的矿山环境管理规范
1996年,澳大利亚矿业协会发起制定了矿山环境管理规范,规定了从最初的勘探、闭坑到最终的矿山恢复各个阶段的环境管理工作框架,明确要求矿山对所有的活动承担环境责任,密切与当地社区的关系,将环境管理综合到工作方式中,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种活动的环境影响等。由于各州负责本区域内的环境管理,在矿业环境评估方面也立法并设计了相应的程序。如昆士兰州,1994年制定的矿产资源法及以后的修正案要求矿山承包人必须提出经认可的环境管理总体战略,该战略是政府与矿山公司或承包人之间的一项协议,需要执行环境保护措施,对受到破坏的土地进行恢复。
2.2 废弃矿区生态恢复规划
废弃矿区生态恢复的目的是生态系统重建——重新获得并保持原有基础资源。在制定生态恢复规划时,制定明确的目标和执行标准是十分必要的,在考虑实施过程中可能调整的同时,要把生物多样性作为一个现实的目标。制定的生物多样性规划,必须是可操作性强,步骤顺序清晰。
在制定规划时,还应考虑某些方面的细节,如原生表土是否已经被破坏。在原生表土已被破坏的地区,要考虑深层土壤同再生植被的交互作用;在表土保存较好的地区,则应更多地考虑影响物种的恢复及种植方面的空间和时间因素。规划中的监测标准及满意度评价,应该着眼于长远自然本土生态系统和植物多样性的恢复。另外,还应考虑如原生物种对表土丧失后,深层土壤物理和化学特征的适用性及耐受性,复垦的具体生物、植物等方面的问题。生态恢复规划实施过程中必须考虑以下几点:恢复速度、经济因素、成本利润可实现性以及后续维持所需的管理费。
2.3 生态恢复目标与监测
澳大利亚对矿区生态的恢复及持续监测相当重视。如澳大利亚Beverley铀矿关闭和复垦的主要目标是拆除加工处理设备、关闭水池和水井;拆除相关基础设施如围墙、通道等,使矿区恢复到开采前的原貌。按照生态恢复方案,一个开采矿区在开发期间即应该渐次开发、使用、关闭和复垦。复垦应在矿山开发的每一个局部区段完成后马上进行,从而使整个采矿活动结束后,关闭矿山时所需进行的复垦控制在最低限度内。为保证矿区生态恢复的效果,要在矿山商业开采结束后7年内持续进行植被维护、地下水取样、排水装置维修等方面的监测。
澳大利亚红柳桉林区铝土矿复垦目标是“还矿区一个采前原有的、能够自我生存的生态森林环境”,该地区特有的保护目标是“创造一个同本土桉林生态环境相似的植物群落、动物区系”。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对复垦区域执行了多种监测程序。在复垦后的最初9个月,检查对植物树木和地表以下施工的要求是否满足;在15个月内,检查物种的数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Alcoa矿区近年来的改进复垦实践和植物生态、植被模式、树木的生长状况、单位面积生物数量、营养循环、水资源利用、木林质量,以及动物种群引入和生态作用的研究表明:动物所需的食物和生存环境都满足了要求。复垦区物种的丰富程度由1992年仅为一般林区正常水平的60%升至1999年的96.8%。复垦区域已基本达到西澳大利亚州立标准。
⑸ 我想知道在澳大利亚开设一个建筑公司所需要的资质和条件,越详细越好!谢谢!
一)管理体制
澳大利亚对建筑业从业人员实行执业资格管理制度,这项制度最早由英国引入,并经长期实践,目前形式和内容基本固定。作为一个联邦制国家,澳大利亚各州在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方面具有很强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各州在联邦法律框架下自行设定从业人员教育培训体系,制定执业资格管理制度。但各州之间合作也比较紧密,在制度体系层面上基本大同小异,只是个别具体做法有所不同,而且州与州之间的执业资格通常是互认的。
澳大利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管理机构是各州政府隶属的公平贸易管理办公室,该机构是法定执业资格颁证部门;澳大利亚还有一些民间社团如澳大利亚建筑业协会、建造师学会等,参与从业人员资格的日常管理,帮助政府部门做一些具体事务性工作,但其主要职责仍是代表会员利益,规范并促进行业自律。
(二)从业资格的取得
澳大利亚从业资格人员资格划分为水、电、砌筑等45个专业,不分等级。取得执业资格必须具备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经验,理论知识是通过学历教育取得,实际操作经验则通过教育培训积累,通常不少于4年。
澳大利亚建筑业执业资格操作经验培训有三种模式:师徒关系模式(The indentured apprenticeship),在学徒和师傅之间签定的合同;见习合同关系模式(The trainee apprenticeship),以学徒身份被公司雇佣;非经营培训合同(The non-trade traineeship),在非经营性的业务领域接受专项培训。
对于同时具备学历证书和实际操作经验证明的人员,即可以提出申请,经过认证合格并由政府机构颁发资格证书。特殊情况下,对于实际操作经验非常丰富而非经学历教育的人员,在获得政府认可的奖项或通过专项培训考试合格足以证明自己的理论知识水平,也可以向政府管理机构提出执业资格申请,通常也能获得通过。
(三)执业的监督管理
从业人员取得执业资格后,即可在建筑领域以个人名义执业并承担独立法律责任。这种执业有两种模式:其一是当其本人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达到建筑商执照审核委员会(Builder’s Licensing B’d)规定的相关标准,可以向政府机构即公平贸易管理办公室(Office of fair trading)申请建筑承包执照,成为建筑商(builder),这种建筑承包商相当于我们国内的建筑业企业,不同之处在于建筑商可以是其本人一人,也可以基于发展需要雇佣多人(包括学徒和已经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另一种模式是取得执业资格后被其他建筑承包商雇佣,在该公司进行执业。
建筑商(Builder)承接的工程可以自己自行设计、施工,也可以将其中的一部分分包出去或将全部工程量分包给分包商而只进行总承包管理,但无论是否分包,建筑商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并对业主负全部法律责任,分包商对建筑商负责。
澳大利亚对于执业人员的清出制度非常严格。建筑承包商和执业资格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政府部门的相关规定,否则可能被吊销执照及资格证书。比如澳洲对于施工安全和从业健康方面的要求非常高,如果建筑承包商和执业资格人员不按照政府规定做,第一次被发现违反规定将至少面临高额罚款,第二次发现则将被吊销执照或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