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中国与哪些国家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
截止至2021年6月,我国已经和东盟、智利、巴基斯坦、新西兰、新加坡、秘鲁、哥斯达黎加、冰岛、瑞士、韩国、澳大利亚、马尔代夫、格鲁吉亚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
2005年11月18日中国和智利签署自由贸易协定。
2006年11月24日中国和巴基斯坦签署自由贸易协定。
2008年4月7日与新西兰的协定签署自由贸易协定,是我国与发达国家签署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协定。
2008年10月23日中国和新加坡签署自由贸易协定。
2008年11月19日中国和秘鲁签署自由贸易协定。
2013年4月15日中国和冰岛签署自由贸易协定,是我国与欧洲国家签署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协定。
2013年7月6日中国和瑞士签署中瑞自贸协定。是我国与欧洲大陆和世界经济20强国家达成的首个自贸协定。瑞方将对中方99.7%的出口立即实施零关税 中方将对瑞方84.2%的出口最终实施零关税。
2014年11月10日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与韩国总统朴槿惠在北京举行会晤,双方共同确认中韩自贸区结束实质性谈判。
11月17日 中韩自贸区(FTA)谈判实质性谈判的结束有助于中日韩三国自贸区取得进展。2015年2月25日,中韩双方完成中韩自贸协定全部文本的草签,对协定内容进行了确认。至此,中韩自贸区谈判全部完成。
其他:2008年来华访问的澳大利亚总理陆克文不满意澳与中国签订自由贸易协定的进程有所滞后,他将敦促与中国加快谈判进展。此外,韩国新任总统李明博希望在5月访华时将自由贸易协定作为主要议题之一,他公开表示,东北亚国家应以中日韩为核心签署自由贸易协定。
东南亚国家联盟(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 简称:东盟)和中国周一签署协定,双方拟于2010年前建立世界最大的自由贸易区。
2015年6月1日,中国商务部部长高虎城代表中国政府在首尔与韩国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尹相直共同签署了中韩自贸协定。
2015年6月17日,中国和澳大利亚签署自由贸易协定。
2015年11月30日,韩国会表决通过中韩自贸协定,成为迄今中国和外国达成的最大规模FTA。
2015年12月20日,中韩、中澳自贸协定正式生效并实施第一次降税以来,厦门同安检验检疫局共签发中韩原产地证4份、中澳原产地证19份,总计货值60万美元,为企业节省关税4.8万美元。
据介绍,2016年1月1日起,中韩、中澳自贸协定实施第二次降税,涉及的产品范围更广,企业受惠更多。另外,企业目前申请中韩、中澳原产地证全部免费。对于12月20日在运输途中的货物,中韩原产地证可于2016年3月19日之前申请补发,中澳原产地证可于2016年6月19日之前申请补发。
中国与格鲁吉亚自贸协定于2015年12月启动谈判,2017年5月签署,于2018年1月1日生效并实施。
2017年11月29日,中国与马尔代夫签订自由贸易协定。
自由贸易协定的法律方面
自由贸易区的形成被看作一个例外最惠国在(MFN)原则,世界贸易组织(WTO),因为偏好各方自由贸易区完全相互给予超越自己的入世承诺。
尽管 GATT 第 XXIV 条允许 WTO 成员建立自由贸易区或通过建立自由贸易区所需的临时协议,但关于自由贸易区或导致形成自由贸易区的临时协议有几个条件。 ——贸易区。
第一,自贸区各签约方在自贸区成立时适用的关税和其他规定,不得与非自贸区缔约方进行贸易。高于或比自由贸易区形成前同一签约方存在的相应关税和其他规定更高或更具限制性。
换句话说,建立自由贸易区以给予其成员优惠待遇在世贸组织法律下是合法的,但不允许自由贸易区的缔约方对非缔约方的待遇低于该区域建立前的待遇。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第二个要求是,必须对自由贸易区内的几乎所有贸易消除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
形成自由贸易区的自由贸易协定一般不属于多边贸易体制的范围。然而,世贸组织成员在缔结新的自由贸易协定时必须通知秘书处,而且原则上自由贸易协定的文本须接受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的审查。
尽管在自由贸易区内发生的争端不受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的诉讼,但“不能保证世贸组织专家组会遵守这些规定并拒绝在特定案件中行使管辖权”。
同样重要的是要注意,自由贸易协定是一种互惠协议,这是 GATT 第 24 条所允许的。鉴于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自主贸易安排得到了1979 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 (GATT) 签署国通过的关于发展中国家的差别和更优惠待遇、互惠和更充分参与的决定( “授权条款”)。
它是 WTO 普遍优惠制 (GSP) 的法律基础。自由贸易协定和优惠贸易安排(由世贸组织命名)都被视为对最惠国原则的克减。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自由贸易协定
❷ rcep指的是什么
RCEP是指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即由东盟十国发起,邀请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共同参加(“10+6”),通过削减关税及非关税壁垒,建立16国统一市场的自由贸易协定。
RCEP是由东盟国家首次提出,并以东盟为主导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合作,是成员国间相互开放市场、实施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组织形式。
(2)中国与澳大利亚签署什么关税协议扩展阅读
RCEP协定由序言、20个章节(包括:初始条款和一般定义、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贸易救济、服务贸易、自然人临时流动、投资、知识产权、电子商务、竞争、中小企业、经济技术合作、政府采购.
一般条款和例外、机构条款、争端解决、最终条款章节)、4个市场准入承诺表附件(包括:关税承诺表、服务具体承诺表、投资保留及不符措施承诺表、自然人临时流动具体承诺表)组成。
❸ 什么是RCEP
RCEP全称是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由东盟十国发起,邀请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共同参加(“10+6”),通过削减关税及非关税壁垒,建立16国统一市场的自由贸易协定。
RCEP是应对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而提出的。由于推动全球自由贸易的WTO谈判受阻,面对经济全球化中的一些负面影响,要想在世界经济中立于不败之地并有新发展,就必须加强区域经济一体化,为此,相互开放市场,密切合作关系,来寻求合作发展。
(3)中国与澳大利亚签署什么关税协议扩展阅读:
东盟力推RCEP主要基于四个方面原因:
1、巩固和发展东盟在区域合作中的主导作用,这一主导作用关系到东盟的发展和稳定,关系到东盟国际地位的提升和在国际事务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2、整合和优化东盟与中、日、韩等6国已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改变规则过多、操作易乱的现状,以建成一个高质量的自贸区。
3、应对美国主导的TPP和中日韩计划建自贸区而带来的新变化。
4、通过RCEP进一步密切东盟经济关系和提升凝聚力。在2012年8月31日第44届东盟经济部长系列会议闭幕记者招待会上,柬埔寨商务大臣占巴实表示,虽然东盟内部还面临许多现实的挑战,但是,只要东盟各国深化政治互信和加强经贸往来,疑虑就会减轻,困难也会随之减少。
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主要内容是什么意思
第一条为了正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澳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我国与澳大利亚的经贸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澳自贸协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与澳大利亚之间的《中澳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管理。 第三条进口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原产国为澳大利亚: (一)在澳大利亚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 (二)在澳大利亚境内全部使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原产材料生产的; (三)在澳大利亚境内非完全获得或者生产,但是符合《中澳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制造加工工序或其他要求的; 《中澳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是本办法的组成部分,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 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货物,从澳大利亚境内直接运输至中国境内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的《中澳自贸协定》协定税率。 第四条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述“在澳大利亚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是指: (一)在澳大利亚境内出生并且饲养的活动物; (二)从本条第(一)项所述活动物中获得的货物; (三)在澳大利亚境内通过狩猎、诱捕、捕捞、耕种、采集或者捕获直接获得的货物; (四)在澳大利亚境内收获、采摘或者采集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五)在澳大利亚境内提取或者得到的未包括在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的矿物质以及其他天然生成物质; (六)根据《中澳自贸协定》,在澳大利亚领海以外的水域、海床或者底土提取的产品,不包括鱼类、甲壳类动物、植物以及其他海洋生物; (七)在澳大利亚注册并且悬挂澳大利亚国旗的船只在公海获得的鱼类、甲壳类动物、植物以及其他海洋生物; (八)在澳大利亚注册并且悬挂澳大利亚国旗的加工船上从本条第(七)项的货物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 (九)在澳大利亚境内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碎料或者在澳大利亚收集的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旧货; (十)在澳大利亚境内完全从本条第(一)项至第(九)项的货物生产的货物。 第五条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是指使用非原产材料在澳大利亚进行制造、加工后,在《税则》中的税则号列发生改变。 第六条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的区域价值成分应当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区域价值成分=货物价格_非原产材料价格× 100% 货物价格 其中,“货物价格”是指按照《海关估价协定》,在船上交货价格基础上调整的货物价格。“非原产材料价格”是指按照《海关估价协定》确定的非原产材料的进口成本、运至目的港口或者地点的运费和保险费,包括不明原产地材料的价格。非原产材料由生产商在澳大利亚境内获得时,按照《海关估价协定》确定的成交价格,不包括将该非原产材料从供应商仓库运抵生产商所在地过程中产生的运费、保险费、包装费以及其他任何费用。 根据本条第一款计算货物的区域价值成分,非原产材料价格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生产原产材料而使用的非原产材料的价格。 第七条原产于中国的材料在澳大利亚境内被用于生产另一货物的,该材料应当视为澳大利亚原产材料。 第八条适用《中澳自贸协定》项下税则归类改变要求的货物,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非原产材料不满足税则归类改变要求,但上述非原产材料按照《海关估价协定》确定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该货物船上交货价格的10%,并且货物符合本办法所有其他适用规定,该货物仍然应当视为原产货物。 第九条货物仅仅经过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微小加工或者处理,未作其他加工或者处理的,不能归入原产货物: (一)为确保货物在运输或者储存期间处于良好状态而进行的加工或者处理; (二)包装和重新包装; (三)过滤、筛选、挑选、分类、分级、匹配(包括成套物品的组合); (四)装瓶、装罐、装袋、装箱、装盒、固定于纸板或者木板及其他简单的包装工序; (五)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粘贴、印刷标志、标签、标识以及其他类似的用于区别的标记; (六)货物的拆卸。 第十条运输期间用于保护货物的包装材料以及容器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货物适用《中澳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有关区域价值成分的要求确定原产地的,其零售用包装材料和容器的价格应当按照各自的原产地纳入原产材料或者非原产材料的价格予以计算。 货物适用《中澳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除区域价值成分要求以外的其他要求确定原产地,并且其零售用包装材料以及容器与该货物一并归类的,该零售用包装材料以及容器的原产地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第十一条适用《中澳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有关区域价值成分要求的货物,在计算区域价值成分时,与该货物一并申报进口的附件、备件以及工具的价格应当纳入原产材料或者非原产地材料的价格予以计算。 货物适用《中澳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除区域价值成分要求以外的其他要求确定原产地的,如果与该货物一并申报进口的附件、备件或者工具在《税则》中与该货物一并归类,并且其价格包含在该货物价格内,则该附件、备件或者工具的原产地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本条第一款与第二款所述附件、备件或者工具的数量与价格应当在合理范围之内。 第十二条下列不构成货物组成成分的材料或者物品,其原产地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一)用于货物生产的材料或者物品: 1.燃料、能源; 2.工具、模具以及型模; 3.手套、眼镜、鞋靴、衣服、安全设备以及用品; 4.催化剂以及溶液; (二)用于维护设备、厂房建筑的材料或者物品: 1.备件以及材料; 2.润滑剂、油(滑)脂、合成材料以及其他材料; (三)用于测试或者检验货物的设备、装置以及用品; (四)在货物生产过程中使用,未构成该货物组成成分,但是能够合理表明其参与了该货物生产过程的任何其他货物。 第十三条在确定货物原产地时,对于商业上可以互换,性质相同,依靠视觉观察无法加以区分的可互换材料,应当通过对每项材料进行物理分离或者运用出口方公认会计原则所承认的库存管理方法加以区分。 第十四条本办法第三条所称的“直接运输”是指《中澳自贸协定》项下进口货物从澳大利亚直接运输至我国境内,途中未经过中国、澳大利亚以外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以下简称“其他国家或者地区”)。 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我国,不论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是否转换运输工具或者进行临时储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视为“直接运输”: (一)货物经过这些国家或者地区时,未做除装卸、物流拆分或者为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所必需处理以外的其他处理; (二)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进行临时储存的,在这些国家或者地区停留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三)处于这些国家或者地区海关的监管之下。 第十五条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的申报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进口报关单》),申明适用《中澳自贸协定》协定税率,并且提交以下单证: (一)由澳大利亚授权机构签发的有效原产地证书(格式见附件1)或者经生产商或者出口商填制并且签名的原产地声明(格式见附件2); (二)货物的商业发票以及全程运输单证。 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中国境内的,应当提交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所出具的证明文件或者海关认可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原产地申报为澳大利亚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申报进口时未提交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的,应当在征税前就该进口货物是否具备澳大利亚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格式见附件3)。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就进口货物具备澳大利亚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并且提供税款担保的,海关应当依法办理进口手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办理担保的情形除外。因提前放行等原因已经提交了与货物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相当的税款担保的,视为符合本款关于提供税款担保的规定。 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未申明适用《中澳自贸协定》协定税率,也未按照本条规定就该进口货物是否具备澳大利亚原产资格进行补充申报的,其申报进口的货物不适用协定税率。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货物征税后向海关申请适用《中澳自贸协定》协定税率的,已征税款不予调整。 第十七条同一批次进口的澳大利亚原产货物,经海关依法审定的完税价格不超过6000元人民币的,免予提交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 为规避本办法规定,一次或者多次进口货物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八条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原产地证书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产地证书应当由澳大利亚授权机构在货物出口前或者出口时签发; (二)具有澳大利亚通知中国海关的印章样本等安全特征; (三)以英文填制; (四)自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第十九条原产地证书未能在出口前或者出口时签发的,可以在货物装运之日起12个月内补发。补发的原产地证书应当注明“补发”字样,其有效期为货物装运之日起12个月。 原产地证书被盗、遗失或者损毁,并且未经使用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在该证书有效期内要求货物出口商或者生产商向澳大利亚授权机构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副本。新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副本应当注明“原产地证书正本(编号日期)经核准的真实副本”字样,其有效期与正本相同。 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向海关提交后,原产地证书正本失效。原产地证书正本已经使用的,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无效。 第二十条海关已经依法预先作出裁定,确认原产地为澳大利亚的进口货物,如果该裁定处于有效状态,据以作出该裁定的事实和情况也没有发生变化的,则该裁定项下货物进口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向海关提交原产地声明,申明适用《中澳自贸协定》协定税率。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交的原产地声明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附件2所列格式,并且以英文填制; (二)由出口商或者生产商填写并且正确署名; (三)所列的一项或者多项货物为同一批次的进口货物,并且仅仅对应一份《进口报关单》; (四)自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第二十一条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原则上不得涂改或者迭印。 特殊情形下必须更正的,应当首先将错误信息划去,再增补更正的内容。更正内容应当由更正人员加以签注。对于原产地证书,还应当经有权签发原产地证书的机构加以证实。 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上任何未填写的空白处应当划去或者另外注明。 第二十二条为了确定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确定相关货物的原产资格,或者确定货物是否满足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要求,海关可以开展原产地核查,核查应当依次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一)请求澳大利亚海关协助; (二)书面要求澳大利亚出口商或者生产商提供信息; (三)书面要求澳大利亚授权机构核查原产地证书的有效性; 使用本条第一款方式不足以确定的,可以与澳大利亚海关商 定后对出口商或者生产商进行实地核查访问,也可以适用与澳大 利亚海关共同商定的其他程序。 在等待核查结果期间,依照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海关可以依法办理担保放行。 进口货物属于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口货物的,海关在核查完毕前不得放行货物。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货物进口之日起1年内,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在海关批准的担保期限内向海关申请解除税款担保: (一)已经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并且提交了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的; (二)已经按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原产地核查程序,核查结果足以认定货物真实原产地的。 第二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货物不适用《中澳自贸协定》协定税率: (一)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货物申报进口时未申明适用协定税率,也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进行补充申报的; (二)货物不具备澳大利亚原产资格的; (三)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四)自提出原产地核查请求之日起3个月内,海关没有收到出口商或者生产商提交的补充信息的,或者澳大利亚海关答复结果未包含足以确定原产地证书真实性或者货物真实原产地信息的; (五)不符合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海关认定进口货物不适用《中澳自贸协定》协定税率的,应当书面告知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格式见附件4)。 第二十五条出口货物申报时,出口货物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的申报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并且向海关提交《中澳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的电子数据或者正本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中澳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及其包装上标有原产地标记的,其原产地标记应当与依照本办法确定的货物原产地相一致。 第二十七条海关对于依照本办法规定获得的商业秘密依法负有保密义务。未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同意,海关不得泄露或者用于其他用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原产地声明,是指货物的出口商或者生产商就货物原产地做出的声明,用以确认并且申明货物为原产货物。 公认会计原则,是指我国或者澳大利亚的国内法认可或者官方支持的,关于记录收入、支出、成本、资产以及负债、信息披露以及编制财务报表的会计原则,包括普遍适用的广泛性指导原则,也包括详细的标准、管理以及程序。 材料,是指在生产货物的过程中使用,并且以物理形式构成货物组成部分的物体或者物质; 原产材料,是指根据本办法规定具备原产资格的材料; 生产,是指获得产品的方法,包括但是不限于产品的种植、开采、收获、捕捞、诱捕、狩猎、制造、加工或者装配;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5年12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