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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采用哪些贸易管制

发布时间:2023-03-08 20:37:22

A. 澳大利亚过海关有哪些东西是不可以带的

澳大利亚海关禁止游客携带任何乳制品、蛋制品、肉类制品入境(新西兰产的牛奶制品除外)。所以,含有蛋黄的蛋黄派,含有蛋类、肉类馅料的月 饼、粽子等等,都是不允许带的。此外,水果也在被禁范围之内。

B. 澳大利亚用美金么`

你好,很高兴能够回答你的问题啊。
美金也是通用的啊。
但是澳大利亚有自己的货币: 澳元

澳元是澳大利亚元(Australian Dollar)的简称,国际货币符号为AUD。
澳元是流通于澳大利亚,基里巴斯,瑙鲁和图瓦卢等国家和地区的货币,由澳大利亚联邦储备银行发行,目前流通的有5、10、20、50、100元面额的纸币,另有5、10、20、50分硬币,其进位是1澳元等于100分(cent)。1993年之前,还有1、2分硬币,但1993年之后不再流通。

1966年2月14日,澳大利亚发行了现行流通的货币澳大利亚元,以取代先前流通的旧市澳大利亚镑,当时并规定1澳元等于1.12美元,可兑换0.5澳镑。1971年8 月15日美元实行浮动汇率后,澳元于当月23日开始与英镑挂钩,12月22日美元贬值,澳大利亚宣布澳元的含金量不变(即0.99531克),对美元的官方汇率上升为 1.216美元,且波幅为2.25%。1972年6月23日,随着英镑区的解体,澳元享受的优惠也就宣告结束。
1974年9月25日,澳大利亚重新实施有效汇率制,且澳元不再钉住美元,改为澳大利亚主要贸易伙伴国20种货币一揽子加权货币联系,并实行管理浮动汇率制度。1976年11月29日,澳元有效汇率贬值17.5%。
1983年12月12日,澳大利亚取消了澳元盯住一揽子货币的浮动汇率,实行完全自由浮动,澳大利亚也从此取消所有外汇管制。目前,澳大利亚元已成为国际金融市场重要的硬通货和投资工具之一。
除了澳大利亚以外,还有瑙鲁、基里巴斯使用其货币。

自从1988年发行了世界上第一张塑料纪念钞以来,澳大利亚看到了塑钞的防伪性能和其被大大提高的使用寿命,其货币开始从纸钞全面转变为塑钞。从1992年开始,澳大利亚每年发行一枚塑钞来代替现行纸钞,到了1996年,所有塑料流通钞全部发行完毕,澳大利亚也由此成为了世界上第一个拥有一整套塑料流通钞的国家。
注:*有些中国内地居民把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货币澳门币(Pataca)称作“澳元”,这是不准确的名称。详情请参考标准词条澳门币。

汇率:
(截止2008年10月17日)
1AUD=4.7138RMB
1AUD=0.5129EUR
1AUD=0.6892USD
1AUD=0.3992GBP

澳大利亚新版塑料钞票,经过近30年的研制才投入使用,它是以聚酯材料代替纸张,耐磨,不易折断,不怕揉洗,使用周期长而且手感强烈,具有良好的防伪特性。
澳大利亚现钞的主要特征可以简单归纳为以下几个:
货币名称:澳大利亚元(AUSTRALIAN DOLLAR)
货币符号:AUD
辅币进位:1澳元=100分(CENTS)
钞票面额:5、10、20、50、100元。
发行机构:澳大利亚储备银行(RESERVE BANK OF AUSTRAL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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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世贸组织的贸易管制规则 谢谢了

世贸组织是一个独立于联合国的永久性国际组织。1995年1月1日正式开始运作,负责管理世界经济和贸易秩序,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莱蒙湖畔。1996年1月1日,它正式取代关贸总协定临时机构。世贸组织是具有法人地位的国际组织,在调解成员争端方面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它的前身是1947年订立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与关贸总协定相比,世贸组织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知识产权贸易,而关贸总协定只适用于商品货物贸易。世界贸易组织机构世贸组织成员分四类:发达成员、发展中成员、转轨经济体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2006年11月7日,世界贸易组织总理事会在日内瓦召开特别会议,正式宣布接纳越南成为该组织第150个成员。这样,世贸组织正式成员增加到150个。 世界贸易组织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世贸组织的第一任总干事是意大利前外贸部长雷纳托·鲁杰罗,第二任总干事是新西兰前总理麦克·穆尔,第三任总干事是泰国前副总理兼商业部长素帕猜,第四任总干事是欧盟前贸易谈判代表帕斯卡尔·拉米。 \建立世贸组织的设想是在1944年7月举行的布雷顿森林会议上提出的,当时设想在成立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同时,成立一个国际性贸易组织,从而使它们成为二次大战后左右世界经济的“货币-金融-贸易”三位一体的机构。1947年联合国贸易及就业会议签署的《哈瓦那宪章》同意成立世贸组织,后来由于美国的反对,世贸组织未能成立。同年,美国发起拟订了关贸总协定,作为推行贸易自由化的临时契约。1986年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启动后,欧共体和加拿大于1990年分别正式提出成立世贸组织的议案,1994年4月在摩洛哥马拉喀什举行的关贸总协定部长级会议才正式决定成立世贸组织。 1947--1993年,关贸总协定主持了8轮多边关税与贸易谈判,第8轮谈判于1986年至1993年12月15日在日内瓦举行,称为“乌拉圭回合”。其中第五轮称为“狄龙回合”,第六轮称为“肯尼迪回合”,第七轮称为“东京回合”。世贸组织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世界银行(WB)一起被称为世界经济发展的三大支柱。 2003年8月30日,世贸组织总理事会一致通过了关于实施专利药品强制许可制度的最后文件。根据这份文件的规定,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因艾滋病、疟疾、肺结核及其它流行疾病而发生公共健康危机时,可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其内部通过实施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生产、使用和销售有关治疗导致公共健康危机疾病的专利药品。这不仅将大大降低相关专利药品的市场价格,而且将有利于更迅速和有效地控制、缓解公共健康危机,确保生命健康基本权利得到尊重和保护。 同年12月13日至18日,世贸组织第六次部长级会议在中国香港举行,会议通过了《部长宣言》,规定发达成员和部分发展中成员2008年前向最不发达国家所有产品提供免关税、免配额的市场准入;发达成员2006年取消棉花的出口补贴,2013年年底前取消所有形式农产品出口补贴。 世界贸易组织官方网站:http://www.wto.org
[编辑本段]主要职能、宗旨、目标、基本原则、基本职能
世贸组织的主要职能是:组织实施各项贸易协定;为各成员提供多边贸易谈判场所,并为多边谈判结果提供框架;解决成员间发生的贸易争端;对各成员的贸易政策与法规进行定期审议;协调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的关系,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 世贸组织的宗旨是: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和大幅度、稳步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与贸易;坚持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各成员方应促进对世界资源的最优利用、保护和维护环境,并以符合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各成员需要的方式,加强采取各种相应的措施;积极努力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份额和利益。 世界贸易组织的目标是建立一个完整的,包括货物、服务、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及知识产权等内容的,更具活力、更持久的多边贸易体系,使之可以包括关贸总协定贸易自由化的成果和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所有成果。 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是非歧视贸易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和国民待遇条款;可预见的和不断扩大的市场准入程度,主要是对关税的规定;促进公平竞争,致力于建立开放、公平、无扭曲竞争的“自由贸易”环境和规则;鼓励发展与经济改革。 世贸组织的基本职能有:管理和执行共同构成世贸组织的多边及诸边贸易协定;作为多边贸易谈判的讲坛;寻求解决贸易争端;监督各成员贸易政策,并与其它同制订全球经济政策有关的国际机构进行合作。世贸组织的目标是建立一个完整的、更具有活力的和永久性的多边贸易体制。与关贸总协定相比,世贸组织管辖的范围除传统的和乌拉圭回合确定的货物贸易外,还包括长期游离于关贸总协定外的知识产权、投资措施和非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等领域。世贸组织具有法人地位,它在调解成员争端方面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编辑本段]世界贸易组织的组织机构
部长级会议是世贸组织的最高决策权力机构,由所有成员国主管外经贸的部长、副部长级官员或其全权代表组成,一般两年举行一次会议,讨论和决定涉及世贸组织职能的所有重要问题,并采取行动。 第一次会议于1996年12月在新加坡召开,第二次会议于1998年在瑞士日内瓦召开,第三次会议于1999年11月在美国西雅图召开,第四次会议于2001年11月在卡塔尔首都多哈召开,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9月在墨西哥坎昆召开,第六次会议于2005年12月在中国香港召开。 部长级会议的主要职能是:任命世贸组织总干事并制定有关规则;确定总干事的权力、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以及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职责及任职条件;对世贸组织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做出解释;豁免某成员对世贸组织协定和其它多边贸易协定所承担的义务;审议其成员对世贸组织协定或多边贸易协定提出修改的动议;决定是否接纳申请加入世贸组织的国家或地区为世贸组织成员;决定世贸组织协定及多边贸易协定生效的日期等。下设总理事会和秘书处,负责世贸组织日常会议和工作。世贸组织成员资格有创始成员和新加入成员之分,创始成员必须是关贸总协定的缔约方,新成员必须由其决策机构——部长会议以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方可加入。 总理事会:在部长级会议休会期间,其职能由总理事会行使,总理事会也由全体成员组成。总理事会可视情况需要随时开会,自行拟订议事规则及议程。同时,总理事会还必须履行其解决贸易争端和审议各成员贸易政策的职责。 总理事会下设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知识产权理事会。这些理事会可视情况自行拟订议事规则,经总理事会批准后执行。所有成员均可参加各理事会。 各专门委员会:部长会议下设立专门委员会,以处理特定的贸易及其他有关事宜。已设立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预算、财务与行政委员会;贸易与环境委员会等10多个专门委员会。 秘书处与总干事:由部长级会议任命的总干事领导的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下称秘书处),设在瑞士日内瓦,大约有500人。秘书处工作人员由总干事指派,并按部长会议通过的规则决定他们的职责和服务条件。 部长会议明确了总干事的权力、职责、服务条件及任期规则。世贸组织总干事主要有以下职责:他可以最大限度地向各成员施加影响,要求它们遵守世贸组织规则;总干事要考虑和预见世贸组织的最佳发展方针;帮助各成员解决它们之间所发生的争议;负责秘书处的工作,管理预算和所有成员有关的行政事务;主持协商和非正式谈判,避免争议。 截至1999年5月,世贸组织共有30多个理事会和常设委员会。 组织机构图如下: 世界贸易组织组织机构图
[编辑本段]世界贸易组织标识
1997年10月9日,世贸组织启用新的标识。该标识由六道向上弯曲的弧线组成,上三道和下三道分别为红、蓝、绿三种颜色。标识意味着充满活力的世贸组织在持久和有序地扩大世界贸易方面将发挥关键作用。六道弧线组成的球形表示世贸组织是不同成员组成的国际机构。标识久看有动感,象征世贸组织充满活力。标识的设计者是新加坡的杨淑女士,她的设计采用了中国传统书法的笔势,六道弧线带有毛笔书法起笔和收笔的韵率。
[编辑本段]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权利与义务
入世后享受如下基本的权利: (1)能使产品和服务及知识产权在150个成员中享受无条件、多边、永久和稳定的最惠国待遇以及国民待遇; (2)对大多数发达国家出口的工业品及半制成品受普惠制待遇; (3)享受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大多数优惠或过渡期安排; (4)享受其他世贸组织成员开放或扩大货物、服务市场准入的利益; (5)利用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公平、客观、合理地解决与其他国家的经贸摩擦,营造良好的经贸发展环境; (6)参加多边贸易体制的活动获得国际经贸规则的决策权; (7)享受世贸组织成员利用各项规则、采取例外、保证措施等促进本国经贸发展的权利。 入世后承担如下基本的义务: (1)在货物、服务、知识产权等方面,依世贸组织规定,给予其他成员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 (2)依世贸组织相关协议规定,扩大货物、服务的市场准入程度,即具体要求降低关税和规范非关税措施,逐步扩大服务贸易市场开放; (3)按《知识产权协定》规定进一步规范知识产权保护; (4)按争端解决机制与其他成员公正地解决贸易摩擦,不能搞单边报复; (5)增加贸易政策、法规的透明度; (6)规范货物贸易中对外资的投资措施; (7)按在世界出口中所占比例缴纳一定会费。
[编辑本段]世贸组织的互惠原则
尽管在关贸总协定及世贸组织的协定、协议中没有十分明确地规定“互惠贸易原则”,但在实践中,只有平等互惠互利的减让安排才可能在成员间达成协议。 世贸组织的互惠原则主要通过以下几种形式体现: 第一,通过举行多边贸易谈判进行关税或非关税措施的削减,对等地向其他成员开放本国市场,以获得本国产品或服务进入其他成员市场的机会,即所谓“投之以桃”、“报之以李”。 第二,当一国或地区申请加入世贸组织时,由于新成员可以享有所有老成员过去已达成的开放市场的优惠待遇,老成员就会一致地要求新成员必须按照世贸组织现行协定、协议的规定缴纳“入门费”——开放申请方商品或服务市场。 第三,互惠贸易是多边贸易谈判及一成员贸易自由化过程中与其他成员实现经贸合作的主要工具。关贸总协定及世贸组织的历史充分说明,多边贸易自由化给某一成员带来的利益要远大于一个国家自身单方面实行贸易自由化的利益。因为一国单方面自主决定进行关税、非关税的货物贸易自由化及服务市场开放时,所获得的利益主要取决于其他贸易伙伴对这种自由化改革的反应,如果反应是良好的,即对等地也给予减让,则获得的利益就大;反之,则较小。相反,在世贸组织体制下,由于一成员的贸易自由化是在获得现有成员开放市场承诺范围内进行的,自然这种贸易自由化改革带来的实际利益有世贸组织机制作保障,而不像单边或双边贸易自由化利益那么不确定。因此,多边贸易自由化要优于单边贸易自由化,尤其像中国这样的发展中的大国。
[编辑本段]世贸组织的透明度原则
透明度原则是世贸组织的重要原则,它体现在世贸组织的主要协定、协议中。根据该原则,世贸组织成员需公布有效实施的、现行的贸易政策法规有: (1)海关法规。即海关对产品的分类、估价方法的规则,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征收的关税税率和其他费用; (2)进出口管理的有关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 (3)有关进出口商品征收的国内税、法规和规章; (4)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有关法规和规章; (5)有关进出口货物及其支付方面的外汇管理和对外汇管理的一般法规和规章; (6)利用外资的立法及规章制度; (7)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和规章; (8)有关出口加工区、自由贸易区、边境贸易区、经济特区的法规和规章; (9)有关服务贸易的法规和规章; (10)有关仲裁的裁决规定; (11)成员国政府及其机构所签订的有关影响贸易政策的现行双边或多边协定、协议; (12)其他有关影响贸易行为的国内立法或行政规章。 透明度原则规定各成员应公正、合理、统一地实施上述的有关法规、条例、判决和决定。统一性要求在成员领土范围内管理贸易的有关法规不应有差别待遇,即中央政府统一颁布有关政策法规,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上述事项的法规不应与中央政府有任何抵触。但是,中央政府授权的特别行政区、地方政府除外。公正性和合理性要求成员对法规的实施履行非歧视原则。 透明度原则还规定,鉴于对海关行政行为进行检查和纠正的必要,要求各成员应保留或尽快建立司法的或仲裁的或行政的机构和程序。这类法庭或程序独立于负责行政实施的机构之外。除进口商在所规定允许的上诉期内可向上级法庭或机构申诉外,其裁决一律由这些机构加以执行。 透明度原则对公平贸易和竞争的实现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编辑本段]世贸组织如何解决争端
随着国际社会经济贸易的不断发展,国际经贸领域的贸易战也日见频繁。在解决国际经济贸易纠纷方面,世界贸易组织自成立以来就发挥着重要作用。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构是总理事会,该机构负责处理围绕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所包括的任何协定或协议而产生的争端。根据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承诺,在发生贸易争端时,当事各方不应采取单边行动对抗,而是通过争端解决机制寻求救济并遵守其规则及其所做出的裁决。 争端解决的程序是: (1)磋商:根据《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谅解》规定,争端当事方应当首先采取磋商方式解决贸易纠纷。磋商要通知争端解决机构。磋商是秘密进行的,是给予争端各方能够自行解决问题的一个机会。 (2)成立专家小组:如果有关成员在10天内对磋商置之不理或在60天后未获解决,受损害的一方可要求争端解决机构成立专家小组。专家小组一般由3人组成,依当事人的请求,对争端案件进行审查,听取双方陈述,调查分析事实,提出调查结果,帮助争端解决机构作出建议或裁决。专家组成立后一般应在6个月内向争端各方提交终期报告,在紧急情况下,终期报告的时间将缩短为3个月。 (3)通过专家组报告:争端解决机构在接到专家组报告后20-60天内研究通过,除非当事方决定上诉,或经协商一致反对通过这一报告。 (4)上诉机构审议:专家小组的终期报告公布后,争端各方均有上诉的机会。上诉由争端解决机构设立的常设上诉机构受理。上诉机构可以维持、修正、撤消专家小组的裁决结论,并向争端解决机构提交审议报告。 (5)争端解决机构裁决:争端解决机构应在上诉机构的报告向世贸组织成员散发后的30天内通过该报告,一经采纳,则争端各方必须无条件接受。 (6)执行和监督:争端解决机构监督裁决和建议的执行情况。如果违背义务的一方未能履行建议并拒绝提供补偿时,受侵害的一方可以要求争端解决机构授权采取报复措施,中止协议项下的减让或其它义务
[编辑本段]官方语言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它的官方语言为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这三种语言的文本为正式文本,具有法律效力,中文译本仅供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收录英文、法文、西班牙文文本的意义在于,当与世贸成员国发生争端的时候,这些文本中的条文是可以直接援引适用的,具有正式的法律效力;收录了中国入世法律文件的中文译本,以便不习惯阅读外语的读者学习、掌握世贸规则。
[编辑本段]世贸组织成员一览
阿尔巴尼亚,2000年9月8日 安哥拉,1996年11月23日 安提瓜和巴布达岛,1995年1月1日 阿根廷,1995年1月1日 澳大利亚,1995年1月1日 奥地利,1995年1月1日 巴林王国,1995年1月1日 孟加拉,1995年1月日 巴巴多斯,1995年1月1日 比利时,1995年1月1日 伯利兹,1995年1月1日 贝南,1996年2月26日 玻利维亚,1995年9月12日 博茨瓦纳,1995年5月31日 巴西,1995年1月1日 文莱,1995年1月1日 保加利亚,1996年12月1日 布基纳法索,1995年6月3日 布隆迪,1995年7月23日 喀麦隆,1995年12月13日 加拿大,1995年1月1日 中非,1995年5月31日 乍得,1996年10月19日 智利,1995年1月1日 中国,2001年12月11日 哥伦比亚,1995年4月30日 刚果(布),1997年3月27日 哥斯达黎加,1995年1月1日 科特迪瓦,1995年1月1日 克罗地亚,2000年11月30日 古巴,1995年4月20日 塞浦路斯,1995年7月30日 捷克,1995年1月1日 刚果(金),1997年1月1日 丹麦,1995年1月1日 吉布提,1995年5月31日 多米尼加国,1995年1月1日 多米尼加,1995年3月9日 厄瓜多爾尔尔,1996年1月21日 埃及,1995年6月30日 萨尔瓦多,1995年5月7日 爱沙尼亚,1999年11月13日 欧盟,1995年1月1日 斐济,1996年1月14日 芬兰,1995年1月1日 法国,1995年1月1日 加蓬,1995年1月1日 冈比亚,1996年10月23日 格鲁吉亚,2000年6月14日 德国,1995年1月1日 加纳,1995年1月1日 希腊,1995年1月1日 格林纳达,1996年2月22日 危地马拉,1995年7月21日 几内亚比绍,1995年5月31日 几内亚,1995年10月25日 圭亚那,1995年1月1日 海地,1996年1月30日 洪都拉斯,1995年1月1日 中国香港,1995年1月1日 匈牙利,1995年1月1日 冰岛,1995年1月1日 印度,1995年1月1日 印度尼西亚,1995年1月1日 爱尔兰,1995年1月1日 以色列,1995年4月21日 意大利,1995年1月1日 牙买加,1995年3月9日 日本,1995年1月1日 约旦,2000年4月11日 肯尼亚,1995年1月1日 韩国,1995年1月1日 科威特,1995年1月1日 吉尔吉斯斯坦,1998年12月20日 拉脱维亚,1999年2月10日 莱索托,1995年5月31日 列支敦士登,1995年9月1日 立陶宛,2001年5月31日 卢森堡,1995年1月1日 中国澳门,1995年1月1日 马达加斯加,1995年11月17日 马拉维,1995年5月31日 马来西亚,1995年1月1日 马尔代夫,1995年5月31日 马里,1995年5月31日 马耳他,1995年1月1日 毛里塔尼亚,1995年5月31日 毛里求斯,1995年1月1日 墨西哥,1995年1月1日 摩尔多瓦,2001年7月26日 蒙古,1997年1月29日 摩洛哥,1995年1月1日 莫桑比克,1995年8月26日 缅甸,1995年1月1日 纳米比亚,1995年1月1日 荷兰,1995年1月1日 新西兰,1995年1月1日 尼加拉瓜,1995年9月3日 尼日尔爾尔,1996年12月13日 尼日尔爾利亚,1995年1月1日 挪威,1995年1月1日 阿曼,2000年11月9日 巴基斯坦,1995年1月1日 巴拿马,1997年9月6日 巴布亚新几内亚,1996年6月9日 巴拉圭,1995年1月日 秘鲁,1995年1月1日 菲律宾,1995年1月1日 波兰,1995年7月1日 葡萄牙,1995年1月1日 卡塔尔,1996年1月13日 罗马尼亚,1995年1月1日 卢旺达,1996年5月22日 圣基茨和尼维斯,1996年2月21日 圣卢西亚,1995年1月1日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1995年1月1日 塞内加尔,1995年1月1日 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2002年1月1日 塞拉利昂,1995年7月23日 新加坡,1995年1月1日 斯洛伐克,1995年1月1日 斯洛文尼亚,1995年7月30日 所罗门群岛,1996年7月26日 南非,1995年1月1日 西班牙,1995年1月1日 斯里兰卡,1995年1月1日 苏里南,1995年1月1日 斯威士兰,1995年1月1日 瑞典,1995年1月1日 瑞士,1995年7月1日 坦桑尼亚,1995年1月1日 泰国,1995年1月1日 多哥,1995年5月31日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1995年3月1日 突尼斯,1995年3月29日 土耳其,1995年3月26日 乌干达,1995年1月1日 阿联酋,1996年4月10日 英国,1995年1月1日 美国,1995年1月1日 乌拉圭,1995年1月1日 委内瑞拉,1995年1月1日 赞比亚,1995年1月1日 津巴布韦,1995年3月5日
[编辑本段]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1995年7月11日,世贸组织总理事会会议决定接纳中国为该组织的观察员。中国自1986年申请重返关贸总协定以来,为复关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已进行了长达15年的努力。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成为其第143个成员。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作用和影响: 利:①它有利于中国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国际分工,促进经济发展; ②有利于扩大出口和利用外资,并在平等条件下参与国际竞争; ③有利于促进技术进步、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④有利于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⑤有利于促进世界经济的增长; ⑥也有利于直接参与21世纪国际贸易规则的决策过程,摆脱别人制定规则而中国被动接受的不利状况,从而维护合法权益。 弊:加入世贸组织对我国的弱势产业也是一个严峻的挑战。随着市场的进一步扩大,关税的大幅度减让,外国产品、服务和投资有可能更多地进入中国市场,国内一些产品、企业和产业免不了面临更加激烈的竞争。 总结:可见,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有利有弊,但总体上是利大于弊。

D. 澳大利亚人民币结算

1澳元=4.7352人民币,那么20澳元就是94.704人民币。

以下资料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澳元(英文:Australian Dollar,缩写为A$或AUD)是澳大利亚、瑙鲁、图瓦卢和基里巴斯的货币单位。在外汇市场上,澳元目前是全球第五大货币:仅次于美元、欧元、日元和英镑,占总交易量的6%。2010年,澳元正式取代瑞士法郎成为世界第五大货币。

1966年2月14日,澳大利亚发行了现行货币澳元,以取代旧的澳元,并规定1澳元等于1.12美元,可兑换0.5澳元。1971年8月15日实行美元浮动汇率后,当月23日澳元与英镑挂钩。12月22日,美元贬值。澳大利亚公布澳元含金量不变(即0.99531g),兑美元官方汇率升至1.216美元,波幅2.25%。1972年6月23日,随着英镑区的解体,澳元享受的优惠待遇结束。后来1966年澳大利亚引入十进制时,货币也同时改为十进制。当时一美元的价值约为半英镑,所以新的十进制货币与美元挂钩。新货币的单位是澳元,相当于旧澳币的半磅。一美元等于100美分,一美分大约是1.2便士。1966年1元、2元、10元、20元的纸币开始流通,1967年5元纸币开始流入市场,1973年50元纸币开始流通。1984年,1元纸币被1元硬币取代,同时100元纸币被引入市场。1988年,2元纸币被2元硬币取代。

1974年9月25日,澳大利亚重新实行有效汇率制度,不再将澳元与美元挂钩,改为与澳大利亚主要贸易伙伴的20种货币加权挂钩,实行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1976年11月29日,澳元有效汇率贬值17.5%。1983年12月12日,澳大利亚取消了澳元盯住一篮子贸易加权货币的有效管理浮动汇率,实行自由浮动,因此澳大利亚取消了所有外汇管制。现在澳元已经成为国际金融市场上重要的硬通货和投资工具之一。澳元是世界第六大外汇市场货币。仅次于美元、欧元、日元、英镑和瑞士法郎,占总交易量的6%。自2002年以来,经过改进,所有在澳大利亚使用的纸币都有背胶,比以前更不易碎,更耐用,更美观。此外,还为各种面额设计了各具特色的透明“窗户”,是世界上第一个采用这种全新设计的国家。

E. 澳大利亚和欧盟间葡萄酒地理标志之争的历史问题

今年7月,澳大利亚联邦议会正式通过澳葡萄酒业最重要的法律修正案一——《澳大利亚葡萄酒及白兰地局法1980》的修改案。这个修改案主要是回应 2008年12月1日澳大利亚与欧盟之间签订的《澳大利亚和欧共体间葡萄酒贸易协议》(这里暂且称为08协议),这也是澳与欧盟间第二个类似的协议,本协议取代了1994年1月签订的老协议(这里暂且称为94协议)。

事实上一直到1993年,澳大利亚在保护包括葡萄酒等农产品地理标志(geographical indications)方面的立法是一片空白。直到与欧盟签订94协议,才促使澳大利亚开始加快国内的立法保护本国和欧共体葡萄酒的地理标志。

本文试图从梳理国际及其澳大利亚的葡萄酒地理标志立法的背景中,探究澳大利亚酒业如何在澳欧间地理标志之争中,突破劣势,反败为胜。

地理标志定义和国际立法

首先我们有必要对国际立法在地理标志上定义做一个简单梳理。地理标志产品一般适用于农产品,我们可以从三个层面来理解它。

第一个层面,我们可以从字面上理解,地理标志就是产品的来源标示,就是一个名字,表明其产自某个具体地点。比如在澳大利亚,莫尔顿湾(Moreton Bay)是全澳知名的海产品生产地。同样道理,中国泰和生产的乌骨鸡为当地特产。受不受保护,我们姑且不论,只要你愿意,澳大利亚莫尔顿湾的海产品和中国泰和乌骨鸡都可以称作地理标志产品。

第二个层次可以追溯地理标志早期的国际立法来理解。比如与地理标志相近但早于它的另一个概念是原产地名称(Appellations of Origin),在“里斯本协议”(即《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议》)里,原产地名称被定义为“一个国家、地区或地方的地理名称,用于指示一项产品来源于该地,其质量或特征完全或主要取决于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和人为因素”。这个定义可以认作是对第一层次理解的法律化。

第三个层次也是对地理标志最苛刻的理解。这里的地理标志产品是指那些产地环境、生产程式都在严格的法律规定下从某地生产的产品,此时的地理名称标示是受到更多的法律保护,在生产质量控制上,比第二个层次的地理标志沿用更严格的规定。最经典的例子就是法国葡萄酒、烈酒名称如波尔多、干邑、勃艮第等。

早期澳大利亚的地理标志保护

澳大利亚最早的有关葡萄酒的地理标志保护可以追溯到1981年法国香槟行业委员会(CIVC)试图阻止酒标上有香槟字样的西班牙菲斯奈特(Freixenet)起泡酒进入澳大利亚市场。尔后1987年,法国国家原产地名称管理局(INAO)协同薄若莱(Beaujolais)新酒酒业协会及22个薄若莱新酒生产商起诉澳大利亚某些酒商在酒标上利用薄若莱地理标志的“搭便车”做法。当时有澳本地多家酒庄在酒标上直接标注“薄若莱”,或标注为 “薄若莱风格”、“澳大利亚薄若莱”、“澳大利亚薄若莱风格”等字样。自薄若莱新酒案例后,法国国家原产地名称管理局于1989年开始在澳大利亚开始了一系列的保护法国着名葡萄酒地理标志的行动,涉及原产地名称包括久负盛名的波尔多、干邑等。

然而以上保护行为的效果是有限的。由于当时的澳大利亚缺乏从地理标志角度上的立法,上述案件澳大利亚法院大都从《贸易实务法》等一般性法律中涉及欺诈行为可能误导消费者等方面进行审理。欧盟层面特别是以法国为代表开始酝酿政治层面的双边谈判进而推动澳大利亚本国在葡萄酒工业贸易上的地理标志保护立法。于是就催生了澳大利亚与欧盟间的94协议。

94协议的签订及其影响

就在薄若莱案件审理期间,澳大利亚和当时的欧共体已经着手开始就葡萄酒的双边贸易谈判。草案于1993年1月拟定,次年1月双边政府签署94协议。 94协议中,欧洲方面移除或减少了大量的非关税壁垒,从而为澳大利亚葡萄酒进入欧洲铺平了道路;澳大利亚需要为此付出的代价就是它需要从此保护欧共体葡萄酒所有的法定地理标志,为此,协议的附件中,罗列了两地政府认定的几千个地理标志,其中包括少数澳大利亚的,绝大部分是欧洲的。明显的例子包括,澳大利亚的巴罗萨谷(Barossa Valley)、库诺瓦那(Coonawarra)、猎人谷(Hunter Valley)等;法国的勃艮第(Burgundy)、香槟(Champagne)、夏布利(Shablis)等;意大利的巴罗洛(Barolo)、基安蒂(Chianti)等;西班牙的雪利(Sherry/Jerez)、马拉加(Malaga)等。当然这里还包括很多澳大利亚本地少有人知道的一些地理标志。

94协议中所列举欧洲葡萄酒的地理标志保护名单中95%左右在澳大利亚是鲜为人知的,但就这些地理标志而言,对于澳大利亚酒业构不成实质的威胁。真正令人头痛的是有大约20个欧洲地理标志当时在澳大利亚被当成酒类名称广泛被使用,典型的包括香槟(Champagne)、波特(Port)、夏布利(Chablis)、雪利(Sherry) 等。当然94协议里规定了一些过渡条款,澳酒业在一定的时限内逐步退出上述地理标志的表述。

由于在地理标志上的让步使得澳大利亚获得了更广阔的欧洲市场,市场准入对澳酒业是个利好,因为相对来说贸易壁垒管制减少了。主要体现在:

地理标志保护是相互的,澳大利亚那时也在94协议中附录了一些自己的产区,规定欧洲进行同等程度的保护,通过这种方式慢慢地建立起葡萄酒版图的世界形象;

澳大利亚葡萄酒进入欧盟市场的技术分析检测项目从8项减少到3项,这无疑减少了市场投入成本和进入市场的时间;

澳大利亚久为欧洲嗤之以鼻的不同葡萄品种混合、不同产区葡萄混合的酿造方式得到欧洲认可,这种方式生产的酒可以在酒标上进行标示,允许进入欧洲市场;

澳先前的餐后甜酒因为酒精度而被禁止进入欧盟,现在可以允许进入。

这对于澳大利亚扩张非常重要。在上世纪90年代,澳国内市场的葡萄酒已经饱和,人均葡萄酒消费增长率经年成静止状态。所以外销市场成为主要的市场着眼点。从1985年到1993年,葡萄酒出口从2100澳币增长到3.44亿;而94协议签订后,澳葡萄酒的出口从2003年的21亿澳币上升到2008年的30亿。其中2008年有13亿的市场是欧洲驱动的,那么也就是说澳出口葡萄酒中欧洲市场占据半壁江山,其影响力可想而知。

在94协议中,地理标志被定义为:“……被(本协议)签署国法律法规认可的用来指代酒来源于签署国某一特定的地理区域的表述……”其中的“法律法规认可的”是一大关键并且对澳大利亚后来的葡萄酒地理标志国内保护起了深远的作用。因为直到94协议的签订,澳还没有实质的法律对葡萄酒的地理标志进行保护。 94协议因此成为一个催化剂。

但是,94协议并没有就葡萄酒相关的传统表达达成一致意见,只是约定具体保护方案以双方谈判代表达成最后意见为准。

08协议

事实上,94协议签订后,留下了一些“尾巴”。比如,还有一些欧洲地理标志的退出过渡方案的谈判还在进行着,只是到97年基本都结束了。但关于传统表达的谈判双方分歧仍很严重。经年的谈判改改停停,所以双方最后决定干脆将原94协议推倒重来,重新拟定一个新的一揽子协议,当然还加进去一些新的东西,比如关于酿酒技术层面的认可问题。这主要包括欧洲方面对澳大利亚一些创新技术的认可。很有意思的是,新的协议(即08协议)的受保护地理标志清单比94协议大为缩减。当然由于欧盟成员国此时已经东扩纳入很多新的国家,地理标志的清单中随之也增加了来自如捷克共和国、塞浦路斯、匈牙利、斯洛伐克、马耳他等。

总结

欧盟显然在澳欧有关葡萄酒的贸易协议中占尽天时地利人和。特别是在地理标志上,欧洲传统的影响,很多相关理念就是欧洲人首创并由其向世界推销。现今知名的葡萄酒地理标志几乎都在欧洲,所以从这个意义上秆,欧洲更加热切希望与澳方在保护葡萄酒地理标志上达成一致。欧盟是几十个国家捆绑在一起与澳大利亚谈判,从声势和实力上讲,也是占据优势的。

虽然澳大利亚在谈判桌上的弱势明显,其明白这场战役是迟早的事情。利用这个平台,澳酒业也得到许多。最首要的就是取得欧洲市场的入场券。此前,欧洲对澳葡萄酒抬高门槛,制造各种技术壁垒,后来通过这些个协议,欧洲对澳葡萄酒门户放开,这对澳酒业以出口驱动的产业模式来讲不啻天降甘霖。

此前,澳大利亚在葡萄酒地理标志保护上只能依靠反不正当竞争以及保护消费者层面上的一般性法律,费力不讨好。后来澳欧这些个协议对澳大利亚在保护葡萄酒地理标志的立法而言,起了关键的催化作用。澳因此建立起专门的法律制度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

■作者简介

史蒂夫·斯特恩,澳大利亚康斯律师事务所(Corrs Chambers Westgarth)知识产权及技术法首席律今年7月,澳大利亚联邦议会正式通过澳葡萄酒业最重要的法律修正案一——《澳大利亚葡萄酒及白兰地局法1980》的修改案。这个修改案主要是回应 2008年12月1日澳大利亚与欧盟之间签订的《澳大利亚和欧共体间葡萄酒贸易协议》(这里暂且称为08协议),这也是澳与欧盟间第二个类似的协议,本协议取代了1994年1月签订的老协议(这里暂且称为94协议)。

事实上一直到1993年,澳大利亚在保护包括葡萄酒等农产品地理标志(geographical indications)方面的立法是一片空白。直到与欧盟签订94协议,才促使澳大利亚开始加快国内的立法保护本国和欧共体葡萄酒的地理标志。

本文试图从梳理国际及其澳大利亚的葡萄酒地理标志立法的背景中,探究澳大利亚酒业如何在澳欧间地理标志之争中,突破劣势,反败为胜。

地理标志定义和国际立法

首先我们有必要对国际立法在地理标志上定义做一个简单梳理。地理标志产品一般适用于农产品,我们可以从三个层面来理解它。

第一个层面,我们可以从字面上理解,地理标志就是产品的来源标示,就是一个名字,表明其产自某个具体地点。比如在澳大利亚,莫尔顿湾(Moreton Bay)是全澳知名的海产品生产地。同样道理,中国泰和生产的乌骨鸡为当地特产。受不受保护,我们姑且不论,只要你愿意,澳大利亚莫尔顿湾的海产品和中国泰和乌骨鸡都可以称作地理标志产品。

第二个层次可以追溯地理标志早期的国际立法来理解。比如与地理标志相近但早于它的另一个概念是原产地名称(Appellations of Origin),在“里斯本协议”(即《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议》)里,原产地名称被定义为“一个国家、地区或地方的地理名称,用于指示一项产品来源于该地,其质量或特征完全或主要取决于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和人为因素”。这个定义可以认作是对第一层次理解的法律化。

第三个层次也是对地理标志最苛刻的理解。这里的地理标志产品是指那些产地环境、生产程式都在严格的法律规定下从某地生产的产品,此时的地理名称标示是受到更多的法律保护,在生产质量控制上,比第二个层次的地理标志沿用更严格的规定。最经典的例子就是法国葡萄酒、烈酒名称如波尔多、干邑、勃艮第等。

早期澳大利亚的地理标志保护

澳大利亚最早的有关葡萄酒的地理标志保护可以追溯到1981年法国香槟行业委员会(CIVC)试图阻止酒标上有香槟字样的西班牙菲斯奈特(Freixenet)起泡酒进入澳大利亚市场。尔后1987年,法国国家原产地名称管理局(INAO)协同薄若莱(Beaujolais)新酒酒业协会及22个薄若莱新酒生产商起诉澳大利亚某些酒商在酒标上利用薄若莱地理标志的“搭便车”做法。当时有澳本地多家酒庄在酒标上直接标注“薄若莱”,或标注为 “薄若莱风格”、“澳大利亚薄若莱”、“澳大利亚薄若莱风格”等字样。自薄若莱新酒案例后,法国国家原产地名称管理局于1989年开始在澳大利亚开始了一系列的保护法国着名葡萄酒地理标志的行动,涉及原产地名称包括久负盛名的波尔多、干邑等。

然而以上保护行为的效果是有限的。由于当时的澳大利亚缺乏从地理标志角度上的立法,上述案件澳大利亚法院大都从《贸易实务法》等一般性法律中涉及欺诈行为可能误导消费者等方面进行审理。欧盟层面特别是以法国为代表开始酝酿政治层面的双边谈判进而推动澳大利亚本国在葡萄酒工业贸易上的地理标志保护立法。于是就催生了澳大利亚与欧盟间的94协议。

94协议的签订及其影响

就在薄若莱案件审理期间,澳大利亚和当时的欧共体已经着手开始就葡萄酒的双边贸易谈判。草案于1993年1月拟定,次年1月双边政府签署94协议。 94协议中,欧洲方面移除或减少了大量的非关税壁垒,从而为澳大利亚葡萄酒进入欧洲铺平了道路;澳大利亚需要为此付出的代价就是它需要从此保护欧共体葡萄酒所有的法定地理标志,为此,协议的附件中,罗列了两地政府认定的几千个地理标志,其中包括少数澳大利亚的,绝大部分是欧洲的。明显的例子包括,澳大利亚的巴罗萨谷(Barossa Valley)、库诺瓦那(Coonawarra)、猎人谷(Hunter Valley)等;法国的勃艮第(Burgundy)、香槟(Champagne)、夏布利(Shablis)等;意大利的巴罗洛(Barolo)、基安蒂(Chianti)等;西班牙的雪利(Sherry/Jerez)、马拉加(Malaga)等。当然这里还包括很多澳大利亚本地少有人知道的一些地理标志。

94协议中所列举欧洲葡萄酒的地理标志保护名单中95%左右在澳大利亚是鲜为人知的,但就这些地理标志而言,对于澳大利亚酒业构不成实质的威胁。真正令人头痛的是有大约20个欧洲地理标志当时在澳大利亚被当成酒类名称广泛被使用,典型的包括香槟(Champagne)、波特(Port)、夏布利(Chablis)、雪利(Sherry) 等。当然94协议里规定了一些过渡条款,澳酒业在一定的时限内逐步退出上述地理标志的表述。

由于在地理标志上的让步使得澳大利亚获得了更广阔的欧洲市场,市场准入对澳酒业是个利好,因为相对来说贸易壁垒管制减少了。主要体现在:

地理标志保护是相互的,澳大利亚那时也在94协议中附录了一些自己的产区,规定欧洲进行同等程度的保护,通过这种方式慢慢地建立起葡萄酒版图的世界形象;

澳大利亚葡萄酒进入欧盟市场的技术分析检测项目从8项减少到3项,这无疑减少了市场投入成本和进入市场的时间;

澳大利亚久为欧洲嗤之以鼻的不同葡萄品种混合、不同产区葡萄混合的酿造方式得到欧洲认可,这种方式生产的酒可以在酒标上进行标示,允许进入欧洲市场;

澳先前的餐后甜酒因为酒精度而被禁止进入欧盟,现在可以允许进入。

这对于澳大利亚扩张非常重要。在上世纪90年代,澳国内市场的葡萄酒已经饱和,人均葡萄酒消费增长率经年成静止状态。所以外销市场成为主要的市场着眼点。从1985年到1993年,葡萄酒出口从2100澳币增长到3.44亿;而94协议签订后,澳葡萄酒的出口从2003年的21亿澳币上升到2008年的30亿。其中2008年有13亿的市场是欧洲驱动的,那么也就是说澳出口葡萄酒中欧洲市场占据半壁江山,其影响力可想而知。

在94协议中,地理标志被定义为:“……被(本协议)签署国法律法规认可的用来指代酒来源于签署国某一特定的地理区域的表述……”其中的“法律法规认可的”是一大关键并且对澳大利亚后来的葡萄酒地理标志国内保护起了深远的作用。因为直到94协议的签订,澳还没有实质的法律对葡萄酒的地理标志进行保护。 94协议因此成为一个催化剂。

但是,94协议并没有就葡萄酒相关的传统表达达成一致意见,只是约定具体保护方案以双方谈判代表达成最后意见为准。

08协议

事实上,94协议签订后,留下了一些“尾巴”。比如,还有一些欧洲地理标志的退出过渡方案的谈判还在进行着,只是到97年基本都结束了。但关于传统表达的谈判双方分歧仍很严重。经年的谈判改改停停,所以双方最后决定干脆将原94协议推倒重来,重新拟定一个新的一揽子协议,当然还加进去一些新的东西,比如关于酿酒技术层面的认可问题。这主要包括欧洲方面对澳大利亚一些创新技术的认可。很有意思的是,新的协议(即08协议)的受保护地理标志清单比94协议大为缩减。当然由于欧盟成员国此时已经东扩纳入很多新的国家,地理标志的清单中随之也增加了来自如捷克共和国、塞浦路斯、匈牙利、斯洛伐克、马耳他等。

总结

欧盟显然在澳欧有关葡萄酒的贸易协议中占尽天时地利人和。特别是在地理标志上,欧洲传统的影响,很多相关理念就是欧洲人首创并由其向世界推销。现今知名的葡萄酒地理标志几乎都在欧洲,所以从这个意义上秆,欧洲更加热切希望与澳方在保护葡萄酒地理标志上达成一致。欧盟是几十个国家捆绑在一起与澳大利亚谈判,从声势和实力上讲,也是占据优势的。

虽然澳大利亚在谈判桌上的弱势明显,其明白这场战役是迟早的事情。利用这个平台,澳酒业也得到许多。最首要的就是取得欧洲市场的入场券。此前,欧洲对澳葡萄酒抬高门槛,制造各种技术壁垒,后来通过这些个协议,欧洲对澳葡萄酒门户放开,这对澳酒业以出口驱动的产业模式来讲不啻天降甘霖。

此前,澳大利亚在葡萄酒地理标志保护上只能依靠反不正当竞争以及保护消费者层面上的一般性法律,费力不讨好。后来澳欧这些个协议对澳大利亚在保护葡萄酒地理标志的立法而言,起了关键的催化作用。澳因此建立起专门的法律制度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

■作者简介

史蒂夫·斯特恩,澳大利亚康斯律师事务所(Corrs Chambers Westgarth)知识产权及技术法首席律师,前任全球葡萄酒法协会(International Wine Law Association)主席,现任副主席。史蒂夫专长于与葡萄酒有关的法律,有着25年的从业经验,为法国、意大利、美国、印度等国的政府机构、行业协会代理过多个葡萄酒地理标志争议案件。

肖平辉,澳大利亚南澳大利亚大学食品(葡萄酒)法博士, 获管理学、欧盟法国际法双硕士学位,曾受训于欧洲公共管理学院(EI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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