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出海捕鱼需办什么证交多少钱
需要《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和《捕捞许可证》。
参考一下广东的吧:
广东省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及捕捞许可证审核审批程序暂行规定
2005-4-29 11:45:47 来源:广东省海洋与鱼业局网站
一、广东省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核审批程序
(一)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的申请按如下要求提交材料:
1.《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附件1)一份,申请书须注明新造渔船(包括远洋渔船,下同)、报废或海损事故更新渔船等申请原因;
2. 自然人申请的,须提交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法人或其它组织申请的,须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 属报废渔船后申请船网工具指标的,须同时提供《渔业船舶报废证明》和《渔业船舶报废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附件2)、渔业船舶注销证明及原捕捞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4. 属海损事故等造成捕捞渔船灭失的须同时提供海损事故报告、渔业船舶注销证明及原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等材料;
5. 申请远洋渔船船网工具指标的,须同时提供远洋渔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
6. 跨省、市买卖渔船的,须同时提供填写完整的卖出渔船申请表(附件3)、渔船检验证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
(二)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的受理及调查
1. 受理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的受理机关为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材料可直接送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当地渔政大队、中队转交。
2. 情况调查
根据申请书所列的各项情况,由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调查核实,并签署调查意见。
(三)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的审核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的审核实行逐级审核签发上报制度。
1. 申请人所在地市(指地级市,下同)或县(含区,下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对申请书进行初审,初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⑴ 申请材料齐全;
⑵ 申请书填写正确;
⑶ 船网工具指标来源清楚,符合相关规定;
⑷ 符合国家及省渔业捕捞的发展方向、政策和法规;
凡符合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条件的,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出初步审核意见并由签发人签发后逐级上报。
渔政部门接到的申请材料要尽快转送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12个工作日内(含调查时间)提出初审意见,经县级初审后送市级的材料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上报。报省审核审批的材料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送达或邮寄至省海洋与渔业局渔业处。
2. 省海洋与渔业局渔业处收到经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送的申请材料后,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建议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审核意见。
(四)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的审批
我省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的批准权为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
省局渔业处对申请材料提出审核意见后,送省局签发人审批签发。经批准后签发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附件4),由申请人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或通过当地渔政部门交给申请人;对不予批准的申请书,通过电话或书面通知上报的下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转告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人。
属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申请,符合规定的,省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签发上报。
二、广东省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核审批程序
(一) 渔业捕捞许可证的申请按如下要求提交材料:
1. 填写完整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附件5)一式两份;
2. 自然人申请的,提供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法人或其它组织申请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原件(海洋捕捞渔船);
4.《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渔捞日志》(附件6)(大、中型渔船再次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
6. 买入海洋捕捞渔船申请的还须提交卖主当地市海洋与渔业局出具的原捕捞证注销证明以及加盖注销印章的原捕捞证原件。申请换发和重新发放渔业捕捞许可证的,还须提交原捕捞证复印件,在申请被批准时须交回原捕捞证注销。以上经加盖注销印章的原捕捞证原件由市局统一交(要尽快)省局渔业处以领取新捕捞证功率贴花。申请补发渔业捕捞许可证的还须提供原捕捞证复印件及其损毁或灭失的证明,并注明时间、地点及原因(由发证机关在有关媒体公告捕捞许可证作废后,方可补发新证)。
若申请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的还须提供农业部远洋渔业项目批准文件,国际或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有特别规定的,须同时遵守有关规定。
若申请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的还须提供:①申请人或申请单位(项目承担单位)的书面报告和有关记录证明(按具体内容要求),并加具当地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②渔业捕捞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另外,申请到南沙生产渔船要按南沙渔业管理规定办理。
若申请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的还须提供渔船船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若属外省渔船跨界进入我省海域生产的还须提供当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其跨界生产的证明和原渔业捕捞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港澳流动渔船申请捕捞许可证按国家对流动渔船的相关规定执行,在国家新的规定未出台之前须提供:(1)填写完整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2)船主在港澳的户籍复印件一份;(3)粤港澳流动渔船户口簿复印件一份;(4)港澳流动渔船协会会员证明或入会申请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5)港澳流动渔船牌簿复印件一份,包括渔船登记、船检方面的渔船建造日期与安全生产期限以及功率大小等内容。原有捕捞许可证的港澳流动渔船,因转会或买卖等需要申请捕捞证的,还须提供原捕捞证复印件及原件注销证明。
(二) 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及调查
1. 受理
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的受理机关为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材料可直接送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经当地渔政部门转交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2. 情况调查
根据申请书所列情况,由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事项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的审核和审批
渔业捕捞许可证实行逐级审核和分级审批制度,各级的审核审批均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准权按批准权限分别为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省、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1. 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的审核
在对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和申请书所列的情况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的审核内容:
⑴《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是否填写完整、正确;
⑵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来源是否清楚、有效;
⑶有关渔船证书是否齐全,其内容是否与《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相符;
⑷其它必需的证明、批准文件、合同(协议)、项目书等材料是否齐全完整;
⑸申请捕捞许可证的内容是否与渔船实际相符,是否符合国家及省规定标准,是否符合渔业捕捞的政策、法规和发展方向;
另外,港澳流动渔船捕捞许可证的申请是否符合国家对港澳流动渔船的规定;跨界生产的外省渔船办理临时捕捞许可证的申请是否在其所在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我省的约定的范围内。
2. 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的审批办理
⑴ 按规定属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批准或不予批准的意见。对建议批准的申请书送本部门签发人审批签发;不予批准的,应在《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相应栏目写明不同意批准发证原因,并电话或书面通知申请人。属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的范围:
(1)刺网渔船;
(2)钓具渔船;
(3)杂渔具作业(含地拉网、敷网、抄网、掩罩及其他杂渔具)渔船;
(4)主机功率小于183.9千瓦(250马力)的张网、陷井、笼壶渔船;
(5)接受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它捕捞许可证发放。
⑵ 按规定属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若申请人所在地为市级直接辖管的,由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审批,若申请人所在地是下属县辖管的,在当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基础上,由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审批程序按本审批办理的第⑴点第一段要求进行。属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的范围:
(1) 非机动底拖网作业渔船;
(2)主机功率小于183.9千瓦(250马力)的耙刺作业渔船;
(3)主机功率小于441千瓦(600马力)的围网作业渔船;
(4)主机功率大于等于183.9千瓦(250马力)的张网、陷井、笼壶作业渔船;
(5)需领取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渔船;
(6)接受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它捕捞许可证发放。
⑶ 按规定属省海洋与渔业局审批的,申请材料必须经申请人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由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邮寄或送达省局渔业处,渔业处建议批准的,报省局签发人审批签发;不予批准的,在《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相应栏目写明不同意批准发证原因,并电话或书面通知上报的下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转告申请人。属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的范围:
(1)主机功率小于441千瓦(600马力)的机动底拖网作业(含掺缯、拖贝、拖虾和拖蟹作业)渔船;
(2)主机功率大于等于183.9千瓦(250马力)的耙刺作业渔船;
(3)粤港澳双重户籍的流动渔船;
(4)申请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渔船
(5)受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它捕捞许可证发放。
⑷ 按规定属农业部审批的,省局接到经逐级审核的申请书,对符合规定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签发上报。
(四) 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年度审核、换证
根据《关于我省渔业捕捞许可管理等职能移交事项的通知》(粤海渔[2003]34号)和《关于我省渔业捕捞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粤海渔[2003]86号)要求,目前我省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年审、换证由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可委托当地渔政部门办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盖章。
三、附则
1. 所附表格格式内容国家有明文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其它按本暂行规定执行。
2. 本暂行规定有关专门用语的定义见农业部令第19号《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的附则说明。
3. 本暂行规定自二OO三年九月十五日起施行。
4. 本暂行规定由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