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注册澳大利亚公司的具体操作步骤
填写好注册澳洲公司的申请单,提供相对应会的文件资料。
2. 提供选择好的澳洲公司名称以及公司的大纲规章制度等。
3. 提交上述相应的文件到澳洲负责注册的主管部门进项审核。
4. 和缴纳必须的服务费用。
5. 注册澳洲公司在银行开户的所有文件。
一、在澳大利亚公司注册有何优势?
1. 无需注册资金。在澳洲注册公司,无需提供资金,可直接进行注册;
2. 注册手续简单,时间短,效率高;
3. 税务机关、贸易局提供免费信息;
4. 在澳大利亚设立的办事处很大部分费用包括工资、广告费、办公室租金等可在收入中得到税收减免;
5. 申请澳大利亚商务签证,方便经商旅游。
二、注册澳大利亚公司要求
1.公司名称:公司名称不是必须以”Pty Ltd” 或者“Pty Limited”意思是“有限公司”结尾。公司名称不能以例如“信托公司”或“银行”或其它被认为意思相似的词结尾,除非获得澳大利亚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
2.注册股本:通常以一澳币一股的方式注册100股,法定资本100澳元,而注册资本无须验资。
3.董事:每家澳洲公司都需要委任少一个董事。其中一董事须为常住在澳大利亚的人士,该董事无需是股东。
4.股东:少一个股东,没有国籍限制,而且可以是法人团体。股东和董事可以是同一个人。
5.注册代理人/注册地址:注册公司时必须提供一个澳洲境内的地址,作为收取相关部门各类通知和信件的地址。
三、注册澳大利亚公司流程
1. 拟注册澳大利亚公司的名称三个(英文),其中两个为备选;
2. 公司在澳大利亚的注册地址,联系电话,传真以及邮箱,如果该地址属于租用,则需要提供租赁者的姓名,确认租赁者同意将该地址作为公司注册地址;
3. 公司注册负责人Director的个人资料(出生年月、出生地、现住地址,联系方式包括联系电话及电子邮箱);
4. 公司拟在澳大利亚的业务性质, 经营方向;
5. 澳大利亚公司(如非一人公司的话)的董事或股东的个人资料:出生年月、出生地、现住地址,联系方式包括联系电话及电子邮箱;
6. 澳大利亚公司的秘书Secretary 的个人资料(出生年月、出生地、现住地址,联系方式包括联系电话及电子邮箱);
7. 澳大利亚公司的董事或股东的股份详细分配情况,默认股份数量为100股,股价按照每股1澳币设置。
四、ACN和ABN号码是什么?
Australian Company Number(ACN)即澳大利亚公司号。根据澳大利亚2001年的公司法,每个澳大利亚公司都必须有一个9位数的公司号ACN。由安全投资委员会管。
ABN(Australia Business Number)号码是由澳大利亚税务局(ATO)和澳大利亚商业登记局(ABR)管理的。
ABN是用于识别企业的一个的11位号码。无论是一个人的生意还是大公司都需要申请ABN。ABN管的是生意往来,只要从事商业活动都得有ABN,由于涉及到税收,所以归澳税务机关管理。因此持有ABN的企业比较多。
要想在澳大利亚注册公司,必须要向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Australian Security & Investment Commission,简称ASIC)进行申请。申请成功后,注册公司会自动获得一个澳大利亚公司号Australian Company Number,简称ACN。获得ACN后,还要继续向澳洲税务局(ATO)申请澳大利亚商业号码Australian Business Number,简称ABN,并申请消费税(GST)申报后,才算完成公司注册的全部程序。
五、注册澳大利亚公司号ACN所需资料
1.拟注册澳大利亚公司的名称三个(英文),其中两个为备选
2.公司在澳洲的注册地址,联系电话,传真以及邮箱,如果该地址属于租用,则需要提供租赁者的姓名,确认租赁者同意将该地址作为公司注册地址
3.注册公司负责人Director的个人资料(出生年月、出生地、现住地址,联系方式包括联系电话及电子邮箱)
4.公司拟在澳大利亚的业务性质,经营方向
5.澳大利亚公司(如非一人公司的话)的董事或股东的个人资料:出生年月、出生地、现住地址,联系方式包括联系电话及电子邮箱
6.澳大利亚公司的秘书Secretary的个人资料(出生年月、出生地、现住地址,联系方式包括联系电话及电子邮箱)
7.澳大利亚公司的董事或股东的股份详细分配情况,默认股份数量为100股,股价按照每股1澳币设置。
六、其他常见问题
注册澳大利亚公司所需时间:20个工作日左右。
澳大利亚注册完成所得资料: 1.澳大利亚注册证书;澳大利亚公司注册大纲2本;澳大利亚股份证明书2份;澳大利亚董事、股东会议记录;澳大利亚公司原子签名章及金属;澳大利亚公司股东、董事注册资料文件一份。
⑵ 想要注册澳洲的公司,有什么规定
澳大利亚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股东和董事需要1位或者1位以上年满18岁的(有护照的内地公民或者是海外人士,其中一位必须是澳大利亚籍居民,没有的话我们公司可以为您提供)。最少一个董事或者股东,董事和股东可以是同一个人,在成立公司前好先确定股东、董事、董事主席,并安排好每个股东的股份比例,澳大利亚公司名称通常要以Limited为结束语,另外需要三个注册澳大利亚公司的名称这个名词需是英文的,因为澳大利亚暂时没有采用以中文作为公司名称的这一规定。
⑶ 澳大利亚法律发展历程和对企业的影响
1.世界主要国家公司法的发展历程。
答:澳大利亚的公司法几个重要的历史阶段:
1、各州对1862年英国公司法的引进
澳大利亚公司法的最早的渊源是1862年英国公司法案,袜型租但19世纪末期,各州都颁布了部分基于该法案的公司立法。这些法案都各具告兆特点。这一状况一直租悉持续到20世纪前半叶,到50年代,各州立法都不统一
⑷ 公司法属于民法吗,其特点是什么
一、 公司法 属于民法吗,其特点是什么? 公司不属于民法,而是属私法、商事法和商事主体法。 其特点有:公司法是主体法和行为法的结合;公司法是强制法和人依法的结合;公司法表现为成文法并且公司法具有一定的国际性。 二、公司法的特点主要是什么 1、公司法是主体法和行为法的结合。即公司法虽然是一种主体法或组织法,但同时也具有商业活动法的特点和内容。所谓商业活动法,是指直接调整具体的商业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也就是说公司法不仅规定了公司的设立、变更、组织机构等内部关系,也会规定公司的某些直接的经营活动或商业活动。 2、公司法是强制法和人依法的结合。即公司法首先是具有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同时,在公司法的许多条款中,又有任意性的规范。比如说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这一条在用语中使用了“应当”,表明该条规定不能以当时人个人意志予以变更,这就是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又比如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 公司章程 理由规定的除外笑哪”,本条中的但书确定公司章程可以设置碰衫码与该条款不同的表决权行使方法,而公司章程是公司投资人制定的,也即是可以根据公司投资者的意志予以变更,这就是任意性法律规范。 3、公司法表现为成塌镇文法。在全世界范围内,无论是有成文法 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还是有判例法传统的英美法系国家,公司法的形式都表现为成文法。 4、公司法具有一定的国际性。因为公司法属于商法的一部分,而商法是最具有国际性的法律规范,所以公司法必然的会体现出一些国际性特点。比如我国公司法第十一章,用一章的内容专章规范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等法律问题。 公司法不属于民法,更倾向于属于商法,商法是全球范围内最具有国际化的一项法律。公司法近些年来不断地修订,补充,就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公司本身的利益,股东的合法权益还有 债权人 的利益,并且能维护社会交易及经济秩序的稳定。
⑸ 求教澳大利亚的公司制度
1、澳大利亚公司管理理念
公司管理是指公司权力、公司责任和公司管理的依据及公司管理者的标准。
澳大利亚公司管理的基本理念是:公司经理有很大权力处置他人的金钱——公司股东、公司债权人、公司股票持有人提供的投资基金;该权力伴随了欺诈和不当管理的机会。澳大利亚法律对董事的诱惑地位和股东的易受害性规定了董事的严格的受托人职责和法定职责。公司管理理念的核心考虑之一就是:一方面让公司董事管理公司业务,另一方面让公司股东作为财产所有人保持对公司适当控制,并使这两方面获得适当平衡。
2、澳大利亚公司管理实践
澳大利亚公司管理依据的标准是公司内部管理规则。该管理规则可以是公司法中规定的可替换规则或公司宪法(即章程,下同),或可替换规则和公司宪法的结合。
澳大利亚公司的董事会代表了公司的思维和意愿。除了公司法或公司宪法明确要求需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事务外,公司董事会可独立行使公司所有管理权力。董事会管理权力源于股东大会的授权。
董事会也可行使监督功能。但有时董事就是经理(执行董事),在这种情况下,董事会的监督功能大为下降;所以,澳大利亚公司引入了外部董事或非执行董事和独立审计师机制。另外,澳大利亚已将其股票交易市场作为公司管理的一个重要纪律及惩戒场所。澳大利亚投资和财务服务协会发表了一个指导报告,推荐上市公司照此进行公司管理实践。
PTY LTD 是私人有限公司,不是上市公司的公司基本上在澳洲全是这样的名字结尾。
这种公司没有注册资金的要求。同你想象的不一样,注册资金可多可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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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澳大利亚会计和中国会计有什么不同
1.<公司法>
<公司法>是澳大利亚会计方面悄弯咐的最高法律. 公司法对会计管理仅作原则性的规定. 其有关会计管理的内容主要体现在公司法的第3章第6节和<公司法实施细则>的第5条中. 对公司法确定的会计原则. 所有公司必须执行. 具有法律约束力. 1991年澳大利亚联邦国会对公司法进行了修订. 该法292条和293条规定. 公司的经理要向社会和有关部门提供<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客观. 真实. 公正地评价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对这些报表的填制方法. 报送时间.由AASB会计准则规定,第297条规定. 公司实体必须保证财务报告符合有关要求. 包括<公司法实施细则>和AASB会计准则的要求. 这些要求是强制性的. 必须遵守. 1994年的公司法改革法案. 修改了公司实体在报送财务报表上的一些规定.特别要求公司实体要每半年报送一次财务报表.并须在半年期限后的75天内报出. 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报告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复议.如果是启纯年度财务报表则须附上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与审议复议有很大区别.前者是对公司实体整个财务状况客观.真实. 全面的审计报告. 后者则是对公司财务的一些突出问题作出的审计意见.只需指出公司财务报表中应予注意的问题.而不需面面俱到. 澳大利亚会计年度是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1995年提出了简化公司法的方案. 并于2001年又重新颁布了<公司法>.
2.澳大利亚证券委员会法案. 1989年国会通过了证券委员会法案.此法案的目的是监督<公司法>有关会计管理规定的具体落实和建立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委员会.法案规定.通过建立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委员会(AASB).制定和发布适用于公司实体的会计准则(AASB`S). 这一会计准则是对<公司法>有关会计制度的具体补充. 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具有强制执行力.所有公司实体必须遵循.法案赋予会计准则委员会(AASB)以行政执法的权力.证券委员会法闹旅案决定成立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委员会(AASB). 对公司实体的会计工作进行指导.
AASB依据证券委员会法案进行准则的制定工作.并受FRC的监督.AASB颁布的会计标准体系.依据法律效力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四个层次:
第一层次: 会计准则(Accounting Standards). AASB负责发展并颁布AASB会计准则和准则(包括AASBS和AASS)的修订和维护. AASB`S的作用和权威由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代理法案(Australian Securities and Investments Commission Act)(2001)227号规定授予.公司法赋予了会计准则以强制性的法律地位.由于在上个世纪90年代澳大利亚一直由AASB和PSASB两个机构制定两套准则.因此他们制定的大部分准则.即公司制企业适用的AASB准则和非公司制报告主体适用的AAS大都沿用至今.2000年后新组建的AASB发布的准则则适用于澳大利亚境内所有类型的报告主体.以前PSASB颁布的AAS将逐渐被AASB的新准则所修订或替代.AAsB`S会计准则如果与<公司法>有关会计规定相冲突时.执行<公司法>的规定.
第二层次:UIG会议摘要(UIG Abstract).UIG作为AASB处理紧急问题的一个委员会组织.经UIG一致同意的观点会在UIG会议摘要(UIGAbstract)中公布.ASCPA和ICAA的成员在提供通用财务报表时.必须在他们的权限之内采取合理的措施保证他们所服务的主体遵守UIG通过的一致意见.UIG的一致意见对于澳大利亚国家会计学会(National Institute of Accountants)的成员具有强制力.此外.其他机构或团体.例如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AISC).联邦财政和管理部门等主要政府机构.也给予UIG会议摘要一定的权威性.AASB有权否决UIG的意见.当UIG达成一直意见之后.被提议的会议摘要会公布在网上.如果被AASB否决的话.就会成为无效意见.
第三层次:会计概念和政策公告(Accounting Concepts&Policy statements). AASB的职责之一是发展建立会计的概念框架.概念框架不具有会计准则那样的强制力. 根据CPAA和ICAA发布的联合声明[关于会计准则和UIG会议摘要的遵从. 澳大利亚会计职业界的会员也不必在财务报告的提供或审计过程中遵从会计原则公告的内容.但它的职能是评价帮助会计准则的制定. AASB在制定会计准则时必须考虑由前AASB和PSASB制定的会计概念公告. 政策公告则是对多种关于准则制定程序和国际协调化进程的政策的说明.
澳大利亚的概念框架也是世界上较有影响力的会计理论结构之一. 迄今为止.发布了四份会计概念. 其分别为关于财务报告主体的定义. 通用目的的财务报告的目标.财务信息的质量特征和财务报告要素的定义和确认.
第四层次:会计指南和公告(Accounting Guidance&Bulletins). 前AASB和PSASB颁布了一系列会计指南和会计解释.其中有许多直至现在还在运用.其目的是对现行的会计准则的运用提供指导. AASB将来可能会继续颁布会计解释. AARF的成员为前AASB和PSASB提供技术支持.提出了很多会计公告.详 细阐述了有关现行会计准则的要求.会计公告反映了AARF的成员在准则发布时对准则的观点和意见.
3.澳大利亚股票交易所制定和发布股票上市的规则. 包括有关上市公司会计报表报送. 财务资料披露等会计管理原则.这些规则的执行. 是通过上市公司实体和股票交易所共同签订契约协定来实现的. 不执行上市规则的公司. 可能失去上市资格.这些规则是对公司法的补充. 适用于上市公司. 作为澳大利亚的公司实体. 既要执行公司法有关会计的规定.又要执行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委员会颁发的会计准则(AASB`S). 如果是上市公司. 还要执行股票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会计规则.
二.与我国会计规范体系的比较
我国的会计规范体系主要分为以下几个层次:
第一层次.会计法律.会计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会计规范方面的法律.现阶段主要有<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会计法中对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等的规定属于基础性的.
第二层次.行政法规.行政法规主要是由国务院颁布的会计法规.其法律效力仅次于会计法律.现阶段主要有<总会计师条例>和<企业财务报告条例>.
第三层次.部门规章.此层次的会计规范主要是由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是企业进行会计核算.对外报告财务报告应该遵守的具体标准.这一层次的会计准则.制度还包括三个等级:基本会计准则.这是对财务会计原则性的规范.是准则的基础,具体的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准则指南.
第四层次.规范性文件.目前主要有单位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以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我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是财政部.属于政府部门.民间会计团体对于会计准则制定的影响很小.这是由我国特殊的经济环境所决定的.由于我国国有企业占主导地位.而国家是财务信息的主要使用者之一.会计准则的制定就必须考虑国家对信息的需求.而在我国这个注重集体主义的国度.由国家来制定会计准则.从而赋予准则以强制力也许是最佳的选择.值得深思的是.信息的使用者自己来制定会计准则.就如同游戏者自己制定游戏规则.这是否欠缺独立性呢?澳大利亚虽然也是政府主导的会计准则制定模式.但是直属于财政部的FRC不能过多干预AASB的会计准则制定工作.财政部不能直接对会计准则制定实施影响.从而保证了AASB机构的独立性.
⑺ 急求澳洲会计与中国会计的不同
一、澳大利亚会计的法律规范
澳大利亚是通过公司法对公司的活动包括会计与财务活动进行立法管理的,强调“真实与公允”。澳大利亚公司公司法对会计的规范主要体现在:(1)公司必须建立能够对交易事项和财务状况正确记载和解释的会计记录,根据这种记录要能够编制出符合“真实与公允”要求的会计报表,并且能够接受传统而正规的统计;(2)规定了公司向全体股东及公司员工提交会计报表的期限;(3)必须提示公司对外投资持股的具体情况及关联子公司的状况,必须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并对关联方交易的处理作了具体规定;(4)在报表资料有可能被误解的情况下,必须增列有关补充资料加以说明;(5)要求在董事报告书中说明公司的主要经营活动、税后利润形成准备金的情况、股票和债券发行情况、股利发放情况、坏帐的处理估价、或有负债、董事津贴及重要的期后事项等。此外,对审计师的聘任及会计报表的审计也作出了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为什么同为联邦制结构的美国没有产生建立统一的公司法律规范的动机呢?可能的答案昌两世逗国不同的企业组织和经济结构。在美国,它的50个州对公司事务具有基本的管辖权,联邦法规则适用于于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企业活动和公司控制相对分散。而在澳大利亚,特别是在新南威尔士和维多利亚这些大州,公司控制则较为集中。同时,澳大利亚远远大小于美国的经济规模,造成澳大利亚人从规模效益的角度认为,与缺乏统一公司法有关的额外成本是一种负担,这无疑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二、澳大利亚会计职业团体与会计准则
澳大利亚全国性的会计职业团体有澳大利亚特许会计师协会(ICAA)和澳大利亚会计师联合会(ASA)。1966年,在两个团体的联合倡导下,建立了“澳大利亚会计研究基金会” (AARF)负责拟订和公布会计准则。在已发布的18项澳大利亚会计准则(AAS)中,引人注意的是《AAS-7:矿产采掘业会计》和《AAS-11:建筑合同的会计处理》。因为澳大利亚幅员辽阔,矿产资源丰富,采掘业和建筑业是澳大利亚的经济支柱之渣辩一,因而有必要对其进行专门的会计规范,而这两项专门准则在英美等西方国家是没有的。
澳大利亚会计研究基金会(AARF)拟订的会计准则经过讨论,得到ICAA与ASA批准后,还必须得到会计准则审查委员会(ASRB)的认可和批准,才能最终决定其是否能得到法律上的支持。可见,在澳大利亚,会计职业团体在会计准则制订过程中的法律地位和权威性是有限的,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公司法的主导如返缺和制约作用。
⑻ 公司法是什么有哪些特点
公司法 是指规定公司设立程序、组织机构、活动原则及其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下面是我整理的公司法的内容,分享给大家!
公司法概念
公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公司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993年(癸酉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银搏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广义的公司法是指 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及其他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除包括《公司法》外,还包括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公司的规定。
公司法的特征
(1)是独立的企业法人(2)以营利为目的经济组织(3)公司必须依法设立,并有一定的组织机构(4)是人资集合的企业法人组织
公司法的适用范围
我国《公司法》中所称公司有其特定适用范围:
其一,依据属地主义原则,为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
其二,组织形式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立法未对其他公司组织形式作规定,在实践中则不允许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
概念:指依据公司法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每个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征: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人数有一定的限制,必须是50人以下;
2)股东以各自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财产责任;
3)有限责任公司不公开募集资本;
4)公司的规模可大可小,适应性强;
5)公司的设立程序简单,组织机构灵活
设立条件:
1)股东人数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额3万元;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出资方式:货币出资;实物出资;知识产权出资;土地使用权出资。
股份有限公司
概念:是指依法成立的,其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通过发行股票筹集公司资本,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征:
1)公司发起人有人数限制,2~200人
2)公司资本分成等额单位,称之为股份
3)股份以股票形式发行
4)股份有限公司一般规模较大,是典型的资合公司,在设立程序上也比较复杂。
设立的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锋嫌祥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者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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⑼ 各国公司法发展情况
一.美国的公司立法
1.美国各州的公司法
按照美国宪法规定,有关公司的立法属于各州的权限范围,所以各州各自分别立法,每个州都有自己的公司法,而没有联邦统一的公司法。美国桐吵仿的公司法以成文法为主,成文法又以州法为主。当然,美国各州以及联邦法院在解释成文法的过程中,又分别积累了大量的案例,形成了各州及联邦法院的"案例法"。
现在美国各州有关公司的立法虽然不完全统一,但差别不是很大。由于特拉华州公司法(Delaware Corporate Law)规定比较灵活,设立程序简单方便,很多州外的公司以及外国的公司往往选用该州的公司法登记注册。据统计,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中有1/3以上是在特拉华州注册的,所以该州享有美国的"公司天堂"的美誉,其立法机构和最高法院也就成为了美国现代公司法的主要来源和权威。现在,纽约州的最高法院和州公司法也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
2.联邦公司成文法
美国联邦没有统一的公司法,而只是由国会通过的有关公司的成文法,主要是两个方面:
一是反托拉斯法和反不公平竞争法。托拉斯(trust)原意是指信托,通俗地说,信托就是将财产交给别人代管。19世纪末,信托被一些大财团用来作为实行垄断的工具。例如,1879年,洛克非勒成立的"标准石油"(standard oil)公司,为了挤垮竞争对手,用各种手段把美国90%的炼油实施集中于一个由9个受托人组成的信托,形成了美国石油工业的托拉斯。各种大企业联合的托拉斯,由于其形成的市场势力和采用的竞争手段,一方面侵害了农民和工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也残酷无情地挤垮了大量同业中的中小企业。对此,以美国西部的农民为中心,掀起了全国范围的反托拉斯运动。迫于公众压力,美国国会接受了参议员谢尔曼的提案,l890年制定了《反对不法限制和垄断,保护交易和通商的法律》,即所谓的《谢尔曼法》碰梁,并于1903年在司法部内设立了独立的反托拉斯司。但由于该法规定的模糊性,政府和法院的消极态度,使《谢尔曼法》在初期的适用成为一纸空文,美国许多大工业托拉斯实际上正是在该法颁布以后发展起来的。 在社会舆论的强大压力下,为了弥补《谢尔曼法》的缺陷,1914年又颁布了《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克莱顿法》明确并增加了反托拉斯的规定,《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则规定了不正当竞争为非法,设立联邦贸易委员会来执行反托拉斯法。这两项法律通过后,由于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和二十年代经济一度的繁荣,反托拉斯法在当时并未得到执行,一直到三十年代罗斯福新政时,在美国最高法院宣布促进垄断和管理经济的全国工业复兴法违宪之后,政府才转变态度,发动了一场大规模的反托拉斯运动。
二是证券发行和交易法。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危机造成许多公司和金融机构倒闭,导致美国金融和证券市场陷入混乱。为了整顿股票市场,美国联邦政府通过了"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
3.示范商业公司法(model business corporation act)
为了使各州相同对象的立法能够统一,美国的一些法律机构拟订了相关方面的示范法供各州议会参考。如果有若干州采用,就改为统一法,如统一商法典、统一合伙法等。美国全国律师委员会1950年起草,并于1984年修订了美国《示范商业公司法》(下称《示范公司法》),它本身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它对各州《公司法》的制定影响很大。
二.英国的公司法
英国是资本主义经济发展最早的国家,也是股份公司出现最早的国家之一。1600年成立的英国东印度公司就是股份公司的局纤典型代表。英国的公司法主要采取了成文法的形式,同时辅之以判例原则。英国最早的公司立法可以追溯到1835年颁布的《贸易公司法)(The Trading companies Act of 1835);1844年英国颁布了《合股公司法}(The Joint stock companies Act 1844);1855年为了刺激私人投资,制定了《有限责任法》(The Limited Liability Act 1855)。1862年英国又制定了新《公司法》(The company Act),1908年制定了统一的《公司法)。英国的公司法经常修改,新公司法通过后,原有的公司法就失效了。英国最有影响的是1948年颁布的《公司法》,1961年、1967年、1970年、1976年和1980年分别通过了对1948年公司法的修正案,1989年又对公司法作了最新的修改。
此外,1963年颁布的《股份转让法》、1958年通过的《防止欺诈(投资)法)、1949年颁布的《公司清理规则》以及其他法律中有关公司的规定。1890年通过的《合伙法》和 1907年通过的《有限合伙法》主要是调整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即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调整的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
英国公司法的特点之一是英国公司法主要调整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调整的范围较广泛包括证券及破产等内容;特点之二是比较灵活、自由。英国的公司法没有规定公司资本的最低限额,没有规定法定公积金制度等;特点之三是具有多边性,公司法随着经济的发展需要而不断修改,特别是现在进一步修改而与欧盟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制度相统一。
三.法国的公司法
法国1807年的商法典第一编第三章设有关于公司的规定,其中分为人的公司和物的公司。后者因经济发展的影响而作了较多的修改,并颁布了单行法作为补充。最重要的是1866年公司立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法规大幅修改。1966年戴高乐执政时,法国从新制定了一部全面规定各种公司形式的完整的、统一的公司法,即《商事公司法》。
四.德国的公司法
德国是民商分立制的国家,关于商事组织的规范分别集中《德国民法典》和《德国商法典》中。民法中调整的是社团和合伙的标准模式;商法中调整的是民事合伙的变体,即普通商事合伙(无限公司)、有限合伙(两合公司)、隐名合伙(隐名公司)、股份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继1892年德国颁布了有限责任公司单行法后,商法典中的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的内容也从商法中分离出来,颁布了《股份及股份两合公司法》(下称《股份公司法》)。
五.日本的公司法
在企业组织形式上,日本主要是公司制。公司主要有四种类型:股份有限公司、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日本称股份有限公司为株式会社,把有限责任公司称为有限会社。关于公司的组织和活动的法律规范最重要的《商法》第2编。战后,日本受美国的影响,对商法公司篇及有限公司法作了多次修改。但是日本既没有像法国那样将公司法从商法分离出来,也没有像德国那样将股份法从商法中分离出来,而拘泥于商法的体系与条文,所以商法公司篇的条数和内容都比较凌乱。此外,日本还公布实施了《有限公司法》、《商法特例法》、《商业登记法》、《附担保公司债信托法》、《公司更生法》等。
六.我国的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于1993年12月29日八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并于1994年7月1日正式施行。这标志我国企业立法体系打破旧体制下按所有制和行业立法的传统模式,注重市场经济发展中所有制主体多元化的现实,借鉴国际规范,建立起按企业的组织形式和法律形态立法的新体系。
《公司法》共有十一章230条条文,分别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三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第五章公司债券,第六章公司财务、会计,第七章公司合并、分立,第八章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第九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在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公司分别规范,实际上其中较多条款是重复的。本教材中没有分开讨论两种公司的形式。
《公司法》从法律上确立了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框架,明确产权界定,强调公司经营自主,企业摆脱政府行政部门的干预,国家只对企业进行宏观调控和监督。该法还明确规定公司内部建立责任、权力分明的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机制,即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这种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另外还有关于发行股票和公司债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公司解散和结算等规定。其中也有根据我国长期以来国有企业占主导地位而制定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形成,《公司法》的部分条款已不能适应新的情况。1999年12月25日召开的九届人大十三次会议对《公司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但由于当时条件所限,仅是局部微调。这次修改主要涉及两个方面:增加了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监事会的规定;增加了支持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发展。近来,《公司法》的进一步修改正在酝酿之中。